# lawbench / lawbench-3-7-8-zero-shot

- taskset: [lawbench](https://harnessreport.com/tasks/lawbench.md)
- difficulty: medium
- category: legal NLP benchmark
- language: 
- runnable from the site: no
- agent timeout: 3600s

## Results by harness

_none yet_

## Instruction

```
You have 20 cases to process. You must answer ALL of them.
Create the file `/app/answer.jsonl` and write your output there.

OUTPUT FORMAT (STRICT, JSON Lines / ndjson):

1. `/app/answer.jsonl` must contain EXACTLY 20 non-empty lines.
2. Each line must be a valid JSON object with EXACTLY two keys:
   - "id": string
   - "answer": string
     No extra keys are allowed.
3. The "id" must match the input id exactly.
4. Output must be JSON lines only:
   - No markdown fences (no ```).
   - No headings, numbering, commentary, or extra text.
   - No blank lines.
5. Output language: Chinese.
6. For each case, output ONLY the final answer text required by the question. Do not add explanations.
7. Answers must be single-line strings. Do not include line breaks.
   If the answer would normally include line breaks, replace them with a single space.
8. Do not skip any case. If you cannot answer a case, output:
   {"id":"<id>","answer":""}

Example Output (format only; do not copy the placeholder text):
{"id":"0","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d":"1","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NPUT CASES:
{"id": "0",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27日6时30分许，被告人胡国焜至合肥市新站区虎猫电竞网咖，趁被害人张某熟睡之际，将其放在电脑桌上一包黄山金X香烟（内有16根香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4元）、手提包内一手机盒盗走，手机盒内有一个康XXFC18型单耳耳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5元）盗走。\n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同。\n另查，2017年9月1日凌晨1时许，民警在新站区“凯XX”网吧将被告人胡国焜抓获。\n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国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劣迹、鉴定意见、现场指认笔录、照片、视频资料、被害人的陈X、被告人胡国焜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1",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上海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被告人徐某某在本市XX区嘉川路XXX号上海旌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简称旌峰公司）担任销售员，在销售汽车的过程中结识被害人朱某。在朱某与旌峰公司签订汽车代购合同并支付定金人民币3000元后，徐某某在明知朱某尚未提取到车辆的情况下，于同月9日至11日间向朱某虚构有能力帮助朱某上外地牌照及需要对汽车做检测等事由，收取朱某支付的上牌费人民币5000元及车辆检测费人民币1800元，徐某某将上述钱款用于个人花销后于同月23日从旌峰公司离职，后以各种借口搪塞、敷衍朱某的催讨。经查，朱某未能从旌峰公司预订到汽车，并办理了退订手续。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基本罪行，并通过亲属进行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n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n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有坦白情节，能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n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下列证据证实：被害人朱某的陈X；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汽车委托服务合同及代购合同；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微信聊天截图；银行交易明细及转账记录；承XX、谅解书、工作情况、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n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下列证据证实：被害人朱某的陈X；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汽车委托服务合同及代购合同；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微信聊天截图；银行交易明细及转账记录；承XX、谅解书、工作情况、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id": "2",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甲两次盗窃他人耕牛四头，价值共计人民币28270元，具体事实如下：\n1、2014年11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田某甲窜至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汪某甲家牛X外，将牛X内的两头耕牛（一头9岁母耕牛，一头3岁母耕牛）盗走，后以人民币9千元的价格卖给一名古丈籍男子（具体情况不详）。经某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两头耕牛价值人民币15070元。\n2、2014年12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田某甲窜至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张某甲家牛X外，将牛X内的两头耕牛（一头9岁母耕牛，一头3岁公耕牛）盗走，后藏匿于某某县某某镇某某火车站旁的桥下。经某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头耕牛价值人民币13200元。\n2015年12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田某甲来到耕牛藏匿的地点，欲将两头耕牛拉走，因其形迹可疑被某某县公安局某某派出所民警盘查，后供述了其盗窃耕牛的事实。案发后，某某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害人张某甲被盗的两头耕牛追回，并予以发还被害人张某甲，并追回被告人田某甲的卖牛款人民币8000元，且发还给被害人汪某甲。\n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及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货车司机张某乙指认其所驾车辆照片；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田某乙、李某某、张某乙、陈某丙、汪某乙、汪某丙、汪某丁的证言；被害人汪某甲的陈X；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和辩解；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3",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n1、2014年5月25日晚，被告人王X行至邛崃市固驿镇天然气井站，在进入气井站后采用拆卸和砍砸方式，先后盗走华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固驿辖区4个气井站内正在使用的气压表20个、西南油气田公司川西北气矿双流采气作业区固驿片区1个气井站内正在使用的气压表2个；2014年5月29日晚，被告人王X采用前述相同手法，盗走华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固驿辖区4个气井站内正在使用的气压表20个、截止阀手柄18个，盗走西南油气田公司川西北气矿双流采气作业区固驿片区1个气井站内正在使用的气压表3个。后将所盗物品销赃至蒲江县西来镇敦厚社区场镇XXX号杨某某处（另案处理），且将销赃所得款全部耗用。经邛崃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气压表、截止阀手柄共计价值人民币3504元。\n2、2014年6月14日晚，被告人王X行至蒲江县西来镇青山村XX组，采用撬窗入室的方式盗走被害人曹某某现金20元、摩托车电瓶1个、电瓶车电瓶4个、电插板2个、旧手机3部、台灯1个、旧照相机1台等物，后将所盗电瓶销赃至蒲江县西来镇敦厚社区场镇XXX号杨某某处，所得赃款200元，并将其耗用。\n3、2014年6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王X携带多功能小刀、塑料编织袋等作案工具，驾驶一辆&ldquo;隆X&rdquo;牌摩托车行至邛崃市固驿镇水井村该村X组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于自家房外一辆&ldquo;高XX&rdquo;牌电瓶车盗走。在被告人王X在将所盗车辆推行至离盗窃现场300米外的路边拆卸电瓶时，被途经此处的路有王某甲、何某某发现，后王某甲、何某某叫来同村其他村民对被告人王X盘问，在盘问过程中，被告人王X为抗拒抓捕将何某某抱住，并将其携带的多功能刀架在何某某颈部，威胁现场其余人员不得打电话报警，否则将杀害何某某，何某某趁被告人王X不备之机，自行挣脱逃离，随后被告人王X被群众和赶来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邛崃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王X当日所盗窃的电瓶车价值1400元。\n另查明，被告人王X于2014年5月25日晚、2014年5月29日晚盗窃正在使用中的气井气压表45个、截止阀手柄18个时，将气压表与采气树之间的开关关闭，其盗窃气压表和截止阀手柄并未造成漏气事故。\n案发后，除被告人已经销赃的气压表45个、截止阀手柄18个外，其余被盗财物公安机关均已发还被害人；随案移送折叠刀一把、扳手一把。"}
{"id": "4",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苏XX窜至台州市开发区天琴公寓西侧鑫泰街276-1号附近，见徐某甲停在此处的浙j·6029n轿车未上锁，便进入该车，窃得人民币2300元及太阳镜1副。\n同年9月16日3时许，被告人苏XX窜至台州市开发区龙华池附近，见徐某乙停在此处的浙j·88v25轿车未上锁，便进入该车，窃得人民币5000元及苹果牌移动电话1部，价值人民币770元。\n同月22日上午，被告人在台州市椒江区七号码头星速网吧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苹果牌移动电话被追回，已返还被害人。\n上述事实，被告人苏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返还物品清单、移动电话、被害人徐某甲、徐某乙的陈X、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5",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至2013年11月，被告人江某在长沙市芙蓉区、天心区、XX区等地，3次采用螺丝刀撬汽车玻璃的方法，共计盗得价值人民币16370元的电脑、硬盘、香烟等物。具体事实如下：\n1、2012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江某在长沙市天心区他城小区的停车坪，用螺丝刀撬坏一辆汉兰达汽车的车窗玻璃，从该车内盗走张某共计价值人民币3460元的惠XMINI100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两瓶湘窖酒。案发后，被盗电脑已追回，发还被害人。\n2、2013年9月11日凌晨，被告人江某在长沙市XX区铜梓坡路附近的路边，采用同样的非法，盗得洪某某一辆汉兰达汽车内的现金3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720元的戴XPPIIS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希X移动硬盘一个、黄色芙蓉王香烟一条。案发后，被盗电脑已追回，发还被害人。\n3、2013年10月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江某在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餐谋天下饭店附近的路边，采用同样的方法，盗得张某一辆丰田酷路泽汽车内的现金6000元，价值人民币4880元的苹果A1286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两条软芙蓉王香烟、一条和天下香烟、普XX手提包一个。案发后，被盗电脑、普XX手提包已追回，发还被害人。\n2014年3月7日，被告人江某在长沙县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江某的家属对三名被害人的其他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已取得了三名被害人的谅解，三名被害人请求对江某从轻处罚。\n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五里牌派出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害人张某、洪某某、张某的陈X，证人江X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案发现场及被盗财物的照片，长沙市芙蓉区价格认证中心芙价认鉴（2014）76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长芙公（刑）勘（2013）K4301021019992013100096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资料，被害人的谅解书，被告人江某的供述、户籍材料、前科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id": "6",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4日早晨，被告人王XX在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利得国际楼下多米网咖网吧，窃得被害人乔某的VIVOX6D（32G）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00元。\n2017年4月6日凌晨，被告人王XX在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利得国际楼下蓝色网点网吧，窃得被害人刘某的金色苹果6SPLUS（国行64G）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600元。"}
{"id": "7",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妃五于2019年6月6日9时20分许，在惠州市仲XXX区工业园长城科技开发公司的地下停车库取车时，发现被害人莫某的大众牌汽车副驾驶室的窗户未关，有一个黑色钱包放在副驾驶位置上，后李妃五将该钱包内的现金3550元盗走并离开现场。上述3550元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2019年6月10日，被害人莫某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理。\n另查明，被告人李妃五于2019年8月28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id": "8",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褚郑国系合肥市共达职业学院2017级学生。2017年9月12日上午，被告人褚郑国趁同学在军训期间返回其宿舍301室，并通过共用阳台推门进入隔壁宿舍303室，从303室桌子中间抽屉内盗走被害人汪某一部华X牌荣X9型手机，后以67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卖给三十头镇一“中国移动”手机店。经合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331元。\n2017年9月21日，公安机关口头传唤被告人褚郑国到案接受调查。\n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同。\n另查，本院审理中，被告人褚郑国已将账款670元退赔。\n上述事实，被告人褚郑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报案单、发票复印件、价格鉴定意见、扣押及发还清单、辨认笔录、证人仲某、李某的证言、被害人汪某的陈X、被告人褚郑国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9",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n2014年8月22日凌晨，被告人阳某在诸暨市汉X酒店8507房间内趁陈某乙熟睡之际，窃得陈某乙放于桌上的价值1500元的黑色苹果4s手机一部及手提包一只（内有现金500元、价值180元的黄金耳环一对、价值1446元的黄金戒指两枚、价值1620元的黄金项链一条及身份证、车钥匙等），共计价值5246元。\n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n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千足金项链购物发票、旧货交易登记表、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证人陈某甲的证言、抓获经过、被害人陈某乙的陈X、诸暨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以及被告人阳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5246元，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对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n被告人阳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n经庭审质证，对公诉机关移交的证据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阳某犯盗窃罪的事实予以确认。"}
{"id": "10",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万源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瞿XX在朋友圈发布虚假二手车出售信息，被害人邓某某看到消息后，与被告人进行联系，商定以39000元购买其发布信息里的&ldquo;皮卡车&rdquo;，被告人随即要求被害人交纳订金2000元，后又以买车差钱为由，又让被害人向其转款1000元钱，被告人得手后就拉黑其微信和联系方式。同时查明，被告人以同样的方式分别骗取了被害人易某某订金4000元、被害人姚某某订金9000元、被害人程某某订金1000元、被害人陈某某订金1000元。\n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瞿XX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请依法判处。\n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解辩护意见，当庭表示认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并当庭认罪，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n上述事实，被告人瞿XX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报案人邓某某）、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万源市公安局扣押被告人手机的扣押清单、被害人姚某某（四川省开江县人）、易某某（四川省通川区人）、陈某某（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程某某（广西南宁市邕宁区人）、邓某某（四川省万源市人）的报案陈X及各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被告人瞿XX发给被害人的身份证照片、银行卡照片、营业执照照片以及&ldquo;北京现代&rdquo;和&ldquo;瑞纳&rdquo;车辆照片、被告人建设银行交易明细、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id": "11",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n1、2015年1月4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廖某某（未成年人，下同）从龙X出发至永定县城，在永定县城龙X花园“秀逸茶庄”门口，由廖某某上前推赖某某停放在那里的白色本铃牌助力车，被告人陈某某将该车启动后将车子骑回龙X。经永定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部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为3134元。\n2、20l5年1月5日深夜，被告人陈某某再次伙同廖某某骑着前晚盗窃来的白色本铃助力车从龙X出发至永定县城郊镇XX村蛟塘，将曾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蓝色豪达助力车盗走。该车由廖某某使用，后被廖某某在龙X市区街边以400元的价格卖掉。因无实物及失主无法提供发动机号、车架号，物价部门无法对该车进行价值鉴定。\n3、2015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廖某某从龙X出发至永定县城，将周某某停放在兴盛巷自家门口的一部黑色迅鹰助力车盗走。被告人陈某某将该车骑到湖雷时车子坏了，便将该车丢弃在湖雷街上。经永定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部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为2068元。\n4、20l5年1月11日23时许，陈某某伙同曾某甲（已行政处罚）骑着2015年1月4日盗窃来的白色本铃助力车从龙X出发至永定县城，在永定县XX镇东大道中石化对面的路边，由曾某甲将黄某某停放在东大街路边的一辆黑色速卡迪助力车推到旁边的巷子里，被告人陈某某欲在巷子里启动该助力车时，被群众发现后报警。经永定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部摩托车价值为625元。\n以上，被告人陈某某从2015年1月4日至2015年1月11日，伙同他人在永定境内4次盗窃他人摩托车，总计价值5827元及一部摩托车无法鉴定价值。\n另查明，2015年1月12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某某处扣押螺丝刀二把、手套二双、内六角一个、小剪刀一把、口罩一个（以上物品未随案移送本院）以及被告人陈某某盗窃的白色本铃牌助力车和黑色速卡迪助力车各一部，该车现已分别归还被害人赖某某、黄某某。同日，在被告人陈某某带领下，公安机关在湖雷镇兴湖街道一摩托车修配店门前找到2015年1月7日被其丢弃的黑色迅鹰助力车并扣押，现已归还被害人周某某。"}
{"id": "12",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7日，被告人王X陈经过马XX市马XX镇团结街180号联通公司营业厅时，见营业厅门口使用挂锁，顿起盗意将该店门口的挂锁偷走，在一家五金店购买了一个新挂锁和一个透明胶布，并将胶布缠到新挂锁上，致其和偷来的挂锁相似。当日17时许，王X陈将所买的新挂锁挂到联通公司营业厅门口。当晚，待该营业厅关门，王X陈多次观察后携带塑料口袋和木棒，用钥匙打开挂锁并踩断玻璃门链条后进入店内，从手机柜内盗得OPPOR9plus2部、VIVO手机9部、华X揽阅M2手机1部、IPHONE手机10部、IPHONE7样机1部、苹果平板样机1部（共计22部手机、2部样机），随即出店走到事先停放自行车的地方，将所偷手机装进背包，把使用的塑料口袋和木棒扔进了河里，随后骑自行车连夜离开马XX市，次日搭车回到黑水县。2017年2月24日被告人王X陈在黑水县家中被抓获。涉案物品经马XX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被盗22部手机、2部样机价值人民币82477元。"}
{"id": "13",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XX县人民检察院以古检刑诉【201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麻某1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1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红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麻某1及其指定辩护人舒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nX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麻某1犯盗窃罪的事实如下：\n1、2016年10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麻某1、龙某2（已作行政处罚）、&ldquo;老X&rdquo;（身份尚未查明）受&ldquo;老X&rdquo;（身份尚未查明）邀约去XX县城盗窃摩托车。13日凌晨，被告人麻某1等四人驾驶摩托车来到XX县城寻找盗窃目标，当四人行至XX县XX镇太阳城县总工会北侧的小巷边时，发现了被害人王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红色钱X牌男式摩托车，四人将该摩托车盗走；之后，四人又行至XX县XX镇陈X正骨专科诊所外的停车场，将被害人彭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白色大运牌男式摩托车盗走；四人继续沿S229公路往吉首方向行至XX县新汽车站外的停车场，将被害人田某1停放于此的一辆力帆牌摩托车盗走；四人行至XX县XX镇老塘坊老油坊路段，将盗窃的红色钱X牌男式摩托车丢弃后，又将被害人李某停放于此的一辆三轮摩托车盗走。当四人途经吉首市马X坳路段时，因三轮摩托车燃油用完，便将该车丢弃于路边。案发后，被害人王某被盗的钱X牌男式摩托车、被害人李某被盗的三轮摩托车、被害人彭某被盗的大运牌男式摩托车均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的钱X牌摩托车的价格为4060元，被盗的大运牌摩托车的价格为6200元，被盗的三轮摩托车的价格为3930元，被盗的力帆牌摩托车的价格为7960元。\n2、2016年8月18日，被告人麻某1、龙某5（身份尚未查明）受田某3（身份尚未查明）的邀约去花垣县盗窃摩托车。19日凌晨2时许，三人行至花垣县民政局旁边的人行道，将被害人石某1停放于此的一辆红色雅马哈牌男式摩托车盗走。之后，三人继续行至花垣县天X宾馆门口，将被害人吴某1停放于此的一辆黑色本田牌男式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的雅马哈牌摩托车价格为2700元；被盗的本田牌摩托车的价格为10600元。\n3、2016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麻某1、龙某5受田某3的邀约一起去花垣县盗窃摩托车。凌晨时，三人行至花垣县民乐镇邮政银行对面的巷子，将被害人龙某1停放于此的一辆白色女式摩托车盗走。\n上述事实，被告人麻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1）物证：追回的一辆红色钱X牌两轮摩托车（附照片）；（2）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XX、抓获经过、拘留证、拘留通XX、延长拘留期限通XX、逮捕证、逮捕通XX、提供法XXX通XX、调取证据通XX、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XX、鉴定意见通XX、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车辆一致性证书、机动车销售发票、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视频截图、价格认证结论书、户籍信息、情况说明；（3）证人龙某2、石某2、吴某2、麻某2、龙某3、麻某3、龙某4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彭某、田某1、李某、石某1、吴某1、龙某1的陈X；（5）被告人麻某1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现场照片及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n被告人麻某1及其指定辩护人舒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n被告人麻某1的指定辩护人舒XX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麻某1系未成年人犯罪，是初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且积极退赃，社会危害不大，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本着对未成年人犯罪以&ldquo;教育为主处罚为辅&rdquo;的原则，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麻某1从宽处罚。"}
{"id": "14",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2月31日2时许，被告人杨X以翻窗的方式进入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村36号附1号5-2，盗窃被害人李某现金200余元、诺基亚手机一部、手机销售卡及银行卡若干。\n2011年5月的一天3时许，被告人杨X以同样的方式进入某村36号附3号3-1，盗窃被害人邱某某的戴X牌黑色笔记本电脑一台，现金200余元以及交通银行卡、工商银行卡、农业银行卡各一张，后利用写在卡上的密码分多次取走卡内的存款共计人民币23216元。\n同年9月一天4时许，被告人杨X以同样方式进入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村35号附4号2-1，盗窃被害人彭某现金100余元、摩托罗拉手机二部及康X手机一部。\n另查明，2013年12月被告人杨X因犯盗窃罪、抢夺罪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自2013年8月22日起至2015年10月21日止。\n上述事实，被告人杨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邱某某、彭某的陈X，到案经过，现场勘验工作记录，痕迹鉴定文书，手印鉴定文书，情况说明，指认现场照片，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2006）渡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3）江法刑初字第01304号刑事判决书以及被告人杨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n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杨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
{"id": "15",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哈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n2015年7月4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彭某某在哈密市建国南路38号院3号楼3单元501室地下室，将被害人亚某某的270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赃款追回。\n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亚某某的报案及陈X，辨认笔录，扣押、发还清单，指认现场照片，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id": "16",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10月25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项某来到本市西湖区中山路美丽王国商城2楼38号“双鱼”女装店，采取以“购买衣服”为名，利用试穿衣服分散店主注意力的方法，趁机窃得店主徐某放在店内沙发凳子上的苹果ipadmini平板电脑后逃离。被告人项某离开店面约三米处时，店主徐某及时发现，拉住被告人项某。被告人项某将苹果平板电脑还给失主徐某后，迅速逃离，后在商城大门口的路上被保安及巡逻民警抓获，经估价鉴定：赃物苹果ipadmini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709元。\n2、2014年10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项某在本市中山路美丽王国商城2楼36号“衣恋”女装店，采取以“购买衣服”为名，利用试穿衣服分散店主注意力的方法，趁机窃得店主李某放在店内沙发上的白色苹果5S手机后逃离。经估价鉴定：赃物苹果5S手机价值人民币3320元。\n上述事实，被告人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某、李某的报案笔录及陈X；证人黄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西价鉴字（2014）0337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XX；指认作案现场赃物照片；盗窃时的监控视频图片；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失主徐某购买苹果电脑发票（复印件）；失主李某购买苹果5S手机发票（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被告人项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id": "17",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n2016年11月22日至12月2日期间，被告人沈XX通过网上发布虚假房屋出租信息，冒充房东分别与被害人李某1、刘某、朱某、李某2、李某3签订租房协议，以收取房屋租金及押金的方式，骗得李某13000元、刘某3200元、朱某3600元、李某23200元、李某32000元，合计15000元。"}
{"id": "18",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X在本市西湖区里洲小区28栋楼下的车棚内，采取扭断龙头锁的方式，窃得被害人谢某新蕾牌TDREOOZ电动车一辆。之后，销赃挥霍。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00元。2016年2月25日15时30分许，公安民警在本市西湖区XX路附近抓获被告人李X。\n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谢某的报案笔录及陈X、被盗电动车购买凭证及合格证、登记证、被告人指认现场笔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前科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被告人李X的供述及其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19",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8月16日晚，被告人李XX受邀到朋友李某2位于本区花山街道万科紫XXA12栋1单元2302室的家中做客。次日凌晨，被告人李XX趁李某2夫妇不备之机，将李某2夫妇放在房间床头柜下层抽屉内的价值人民币400元的四盒和天下牌卷烟及地板上女式挎包里的装有现金人民币7350元的红包盗走。\n2019年9月7日，被告人李XX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李XX的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李某1夫妇的全部损失，并获得谅解。\n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750元，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李XX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n被告人李XX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n案发后，被告人李XX的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李某1夫妇的全部损失，并获得谅解。\n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750元，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李XX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n被告人李XX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
Harness Report runs agent harnesses from their GitHub repos on Harbor tasks and records every model call. Every page is also `.md` and `.json`; index: https://harnessreport.com/llms.txt · MCP: https://harnessreport.com/mc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