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awbench / lawbench-3-7-6-zero-shot

- taskset: [lawbench](https://harnessreport.com/tasks/lawbench.md)
- difficulty: medium
- category: legal NLP benchmark
- language: 
- runnable from the site: no
- agent timeout: 3600s

## Results by harness

_none yet_

## Instruction

```
You have 20 cases to process. You must answer ALL of them.
Create the file `/app/answer.jsonl` and write your output there.

OUTPUT FORMAT (STRICT, JSON Lines / ndjson):

1. `/app/answer.jsonl` must contain EXACTLY 20 non-empty lines.
2. Each line must be a valid JSON object with EXACTLY two keys:
   - "id": string
   - "answer": string
     No extra keys are allowed.
3. The "id" must match the input id exactly.
4. Output must be JSON lines only:
   - No markdown fences (no ```).
   - No headings, numbering, commentary, or extra text.
   - No blank lines.
5. Output language: Chinese.
6. For each case, output ONLY the final answer text required by the question. Do not add explanations.
7. Answers must be single-line strings. Do not include line breaks.
   If the answer would normally include line breaks, replace them with a single space.
8. Do not skip any case. If you cannot answer a case, output:
   {"id":"<id>","answer":""}

Example Output (format only; do not copy the placeholder text):
{"id":"0","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d":"1","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NPUT CASES:
{"id": "0",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云南省腾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n1、2018年3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李某到腾X市界头镇新大街村邵XX家中，从二楼南侧第一个房间的抽桌内盗得现金约3000元；\n2、2018年5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李某再次到邵某家中，从二楼南侧第一个房间的抽桌内盗得现金约4000元；\n3、2018年11月的一天早上，被告人李某再次到邵某家中，从一楼楼梯口房间内一个布包内盗得现金约9600元。\n4、2018年11月中旬的一天早上，被告人李某再次到邵某家中，从一楼楼梯口房间内一个布包内盗得现金约2350元。\n5、2019年1月6日，被告人李某再次到邵某家中欲实施盗窃，因邵某家中房门上锁，未盗得财物。\n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李某的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腾X市公安局的抓获经过，本院的（2018）云0581刑初303号刑事判决书，被害人邵某出具的收条及谅解书；2、被害人邵某的陈X；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及同步录音录像光盘；4、腾X市公安局的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监控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1",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郴北检公诉刑诉（2017）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XX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邝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n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n1、2017年5月20日，被告人胡XX来到郴州市北湖区旭辉路被害人陈某某的五金店，趁店面无人看守之机，从店内盗走电线。同年5月22日、26日，被告人胡XX再次趁店内无人看守盗窃电线，其得手后，均将电线卖到下湄桥的一废品收店。被告人胡XX三次盗窃电线共卖600余元。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3144元；\n2、2017年6月10日上午，被告人胡XX来到郴州市北湖区寒X路的兴红批发部，趁被害人朱某某不备，将其一箱红牛饮料放在电动车上骑走逃离现场。被盗红牛饮料被胡XX饮用完。经鉴定，被盗红牛饮料价值人民币138元；\n3、2017年6月份下旬，被告人胡XX来到郴州市北湖区五岭机电市场一彩票店门口，趁被害人袁某某不备，将其一箱王XX饮料放在电动车上骑走逃离现场。被盗王XX饮料被胡XX饮用完。经鉴定，被盗王XX饮料价值人民币65元。\n上述事实，被告人胡XX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害人陈某某、朱某某、袁某某的陈X、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决定及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鉴定意见、被告人胡XX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id": "2",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4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吴某某伙同周某某、吴某某、李某某（三人均系未成年人）在重庆市某区一便利店，采取先由周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将门面玻璃门推坏，再由何某某、吴某某、周某某在便利店外放风，吴某某、李某某实施盗窃的方式，盗走失主胡XX云烟香烟（硬）5条、玉X香烟（软）8条、云烟香烟（软珍品）13条、娇子香烟（软黄天子）5条、娇子香烟（锦绣小天子）5条、娇子香烟（硬龙风呈X）4条、中华香烟（软）1条，中华香烟（硬）1条、芙蓉王香烟（软黄）1条，真龙香烟（巴马天X）1条及其他散烟四十余包。经鉴定，上述被盗香烟共计价值10023元。\n2、2015年5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吴某某伙同周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在重庆市某区一五金机电城G区93号门面“家和配送超市”，采取先由吴某某、周某某等人将卷帘门撬开，再由吴某某、何某某在超市外放风，李某某、吴某某、周某某进入门市内实施盗窃的方式，盗走失主袁某某钻石硬红120香烟4条、兰州吉X香烟3条及现金50余元。经鉴定，上述被盗香烟共计价值2280元。\n2015年5月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何某某、吴某某捉获。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n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拘留证及逮捕证、户口材料、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4）九法刑初字第01418号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失主胡某某、袁某某等人的陈X材料、证人周某某、李某、吴某某的证词、捉获经过、辨认涉案人员和现场的笔录及照片、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被告人何某某、吴某某供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3",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彭某伙同被告人赖某在本市铁路二村菜场，盗窃被害人徐某摊位柜子内的人民币300元、被害人王某摊位柜子内人民币1142元。得手后，二人将赃款挥霍一空。2016年3月31日，公安民警在江西省新余市将二被告人抓获归案。\n另查明，被告人赖某的家属已赔偿两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两被害人对被告人赖某的行为表示谅解。\n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现场监控照片、指认现场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收条及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王某、徐某的报案笔录及陈述；被告人彭某、赖某的供述和同步录音录像；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4",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19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刘某、孙某、刘X（另案处理）在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罗马花园东区，将被害人杨某停放在11号楼下的一辆白色仿雅马哈牌摩托车盗走，随后三人将盗窃来的摩托车以300元的价格变卖，所得赃款被三人均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720元。\n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同。\n另查，2015年10月27日，被告人刘某、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孙某归案后主动退赔被害人杨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800元。被害人杨某对被告人孙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n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归案经过、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杨某的陈X和谅解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5",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6日14时许，被告人马X荣以找人为由进入乌鲁木齐市黑龙江路某汇汤X宫员工宿舍，趁被害人睡觉之际，盗走被害人马某放在床头的一部金色oppo牌R9型手机，又盗走被害人阿某放在床头的一部白色魅族牌魅蓝5型手机。经鉴定，被盗二部手机共计价值2972元。"}
{"id": "6",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X窜至本区大学园路“仙桃人家”酒店，推开酒店大门后从门缝处钻进店内，在酒店内找到一把起子，并用起子撬开前台抽屉后，窃得酒店经营者被害人刘某放在抽屉内的人民币2000元及价值人民币4160元的苹果MacBookAir1466笔记本电脑1部，随后逃离。被告人李X后将上述被盗的笔记本电脑销赃给张某。\n2017年5月5日，被告人李X被公安机关抓获，并配合公安机关追回上述被盗的笔记本电脑，后公安机关将笔记本电脑发还被害人刘某。\n经鉴定，被告人李X的表现符合ICD—10中“反社会性人格障碍”的诊断标准，其作案动机现实，作案过程无病理性因素参与，实质性辨认能力及行为控制能力存在，故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id": "7",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至5月间，被告人陈XX先后窜至桐乡市屠甸镇XX村徐家角10号、屠甸镇万星村37号、海宁市斜桥镇光明村朱家浜91号、斜桥镇光明村马安桥8号，采用插片开锁、攀爬围墙、溜门等方式进入，分别窃得被害人徐某现金1200元，被害人沈某甲现金800元，被害人朱某现金800元，被害人许某现金730元、价值45元硬壳中华香烟1包、价值70元软壳阳X利群香烟2包、价值20元长嘴利群香烟1包及农XX1张，共计价值865元。窃后挥霍。案发后，农XX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许建军。\n2013年5月14日下午，被告人陈XX窜至海宁市海昌街道迎风村牛台浜5号，采用攀爬围墙的方式进入，正欲实施盗窃时被被害人沈某乙发现并被村民抓获，后被移交公安机关。\n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某、许某、徐某、沈某甲、沈某乙的陈X，证人张某的证言，检查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接警记录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id": "8",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1、2015年2月2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云南省勐腊县勐腊镇腾龙广场梦X网吧楼下，将被害人陶某某停放的一辆号牌为云KY1988的灰色本田牌WH100-2型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3640元人民币。\n2、2015年2月25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云南省勐腊县勐腊农场变电所小区停车棚内，将被害人王某某甲停放的一辆号牌为云KCM201的白色五羊牌WY100T-A型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4000元人民币。\n3、2015年2月28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云南省勐腊县勐腊镇腾龙广场龙X宾馆旁，将被害人岩某某停放的一辆无号牌黑色五羊本田牌WH125T-5型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7200元人民币。\n4、2015年3月8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云南省勐腊县勐腊镇XX路球场斜对面，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的一辆号牌为云KP9872的黑色钱X牌QJ110-6E型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2180元人民币。\n5、2015年3月1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云南省勐腊县勐腊镇腾龙广场兄弟网吧楼下，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的一辆号牌为云KP9004的灰色三雅牌SY100T型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2520元人民币。\n6、2015年3月1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云南省勐腊县勐腊镇粮食局球场旁出租房楼梯口，将被害人依某某停放的一辆号牌为云KCD216的红色天鹰牌TY125T-4C型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4000元人民币。\n被告人王某某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23540元。"}
{"id": "9",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至2009年8月，被告人冯某甲在阜阳市颍东区口孜东矿工作期间，谎称可以帮助将宁某丙儿子宁某甲、杜某乙儿子杜某甲、以及杜某丙三人安排到口孜东矿上班，先后收取被害人杜某乙17000元、被害人宁某丙17000元、被害人杜某丙15000元。此后，冯某甲以年龄不够为借口未能为三人安排工作，且与三被害人失去联系。2012年10月20日，被害人杜某丙向阜阳市公安局杨X派出所报案。\n另查明，2013年11月11日，被告人冯某甲退还杜某乙17000元、宁某丙11000元、杜某丙13000元，余款8000元三被害人表示放弃，并对被告人冯某甲表示谅解。"}
{"id": "10",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20日左右的一天13时许，被告人谢X与其老板邓某1等人吃完饭后，以看电视为名进入邓某1位于攀枝花市仁和区，将其放在床上裤子的裤包内的2000元现金盗走。\n2018年8月20多号的一天13时许，被告人谢X与其老板邓某1等人吃完饭后，再次以看电视为名进入邓某1的卧室，将其放在床上裤子的裤包内的2000元现金盗走。\n2018年8月20多号的一天13时许，被告人谢X与其老板邓某1等人吃完饭后，再次以看电视为名进入邓某1的卧室，将其放在床上裤子的裤包内的1000元现金盗走。\n2018年8月20多号的一天13时许，被告人谢X与其老板邓某1等人吃完饭后，再次以看电视为名进入邓某1的卧室，将其放在床上裤子的裤包内的300元现金盗走。\n2018年9月1日13时许，被告人谢X与其老板邓某1等人吃完饭后，再次以看电视为名进入邓某1的卧室，将其放在床上裤子的裤包内的2400元现金盗走。当天下午，被害人邓某1通过视频发现自己现金被谢X盗窃，遂找到被告人谢X，被告人谢X归还了被害人邓某11300元后，离开邓某1住处。之后，被告人谢X逃离攀枝花市。\n另查明，2018年10月9日，被害人邓某1向公安机关报警。2019年2月1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谢X抓获归案。被告人谢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之后，被告人谢X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邓某1的全部损失，被害人邓某1对被告人谢X表示谅解。"}
{"id": "11",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8日23时许，被告人唐某见佛山市禅城区张X街道青XX吴大街十巷某房门未锁，便推门入内，从桌面上盗走被害人吴某共价值人民币1919元的VIVOY81S型、OPPOA1型手机各一台。被告人唐某离开现场到其居住的房内，通过微信转账，从被害人吴某的手机上分八次共转走人民币2936元。\n2019年3月19日，民警在案发后佛山市禅城区青XX吴XX某房抓获被告人唐某，并起获上述两台手机（已发还）。案发后，被告人唐某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吴某共计人民币3000元，对方表示谅解。"}
{"id": "12",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23日下午，被告人孔某甲窜至台州市开发区沃X鞋厂213员工宿舍，窃得唐某人民币400元及韩某的酷派牌移动电话1部，价值人民币380元。\n同月24日上午，被告人孔某甲窜至台州市开发区沃X鞋厂209员工宿舍，窃得贾某的充电宝1只。\n同日下午，被告人孔某甲又窜至台州市开发区沃X鞋厂205员工宿舍，窃得张某的VIVO牌充电宝1只及史某的华X牌移动的电话1部，价值人民币100元。\n2015年11月24日，被告人孔某甲在台州市开发区沃X鞋厂被民警抓获。上列移动电话2部及充电宝2只均已被追回，已返还被害人。\n上述事实，被告人孔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赃物照片、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被害人唐某、韩某、贾某、张某、史某的陈X、证人段某、孔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抓获经过、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13",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日，被告人秦X在本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园区&ldquo;平安宾馆&rdquo;二楼一客房，趁其女友被害人杨某睡着之机，从其钱包内窃得人民币1000元。\n2016年9月9日，被告人秦X在本市青山湖区上海路&ldquo;馨屿宾馆&rdquo;一客房，趁其女友被害人杨某上厕所之机，从其手提包内窃得人民币100元。\n2016年9月10日凌晨，被告人秦X来到本市青山湖区上海路&ldquo;暴雪网咖&rdquo;一包厢内，趁被害人潘某2睡着之机，窃得其置于桌上的金色小米4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321元）。\n2016年9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秦X来到本市青山湖区京东镇香港街中国移动通信&ldquo;宏发指定专营店&rdquo;，窃得被害人赖某置于柜台上的深色男士长款钱包1个，内有人民币200余元及手机卡、会员卡、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n上述事实，被告人秦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没有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劣迹材料，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意见，证人潘某1的证言，被害人杨某、潘某2、赖某的陈X，被告人秦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14",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左右，被告人佘XX以化名&ldquo;金X&rdquo;认识被害人朱某1，虚构身份背景，骗取被害人的信任。2016年2月至10月间，被告人佘XX谎称为被害人朱某1联系工作，以收取护照费、学费、档案费等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朱某1的款项，共计人民币45917元。2016年10月6日，被告人佘XX在厦门市思明区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并被缴获作案工具&ldquo;苹果&rdquo;牌Iphone6PLUS型手机一部。到案后，被告人佘XX如实供述上述事实。\n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佘XX的家属代其向本院预缴退赔款人民币45917元。\n以上事实，被告人佘XX归案后直至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供认不讳，且有被害人朱某1的陈X、证人朱某2、梁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作案工具手机照片、厦门市行政执法暂时冻结财物收据、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强制措施手续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id": "15",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吴建华来到本市青山湖区被害人胡某经营的某1网吧，趁无人之机，窃得一体机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3572元）。\n2016年7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吴建华来到本市青山湖区被害人肖某经营的某2网吧，趁无人之机，窃得一体机电脑2台（价值共计人民币3750元）。\n2016年8月22日，被告人吴建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n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建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归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前科劣迹材料、被害人胡某、肖某的陈X、鉴定意见、刑事照片、被告人吴建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16",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郑某先后4次在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安徽省全椒市、南京市溧水区等地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1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n1、2011年8月12日，被告人郑某到南通市启东市XX镇合南村黄某家，窃得人民币2000元。\n2、2016年9月24日下午，被告人郑某到安徽省全椒县六镇镇董某家，窃得人民币1000元。\n3、2016年12月1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郑某到南京市溧水区柘塘镇共和村李家村江某家，窃得人民币1100元。\n4、2016年12月1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郑某到南京市溧水区柘塘镇共和村李家村闵某家，未盗得财物。"}
{"id": "17",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17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陈XX在合肥市瑶海区北一环与新蚌埠路交口群友网吧内，趁被害人梅某睡觉之际，将被害人梅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金色苹果6手机盗走。经合肥市瑶海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046元。\n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同。\n另查，2016年3月20日上午10时许，公安民警在合肥市蜀山区肥西路地球村网吧将被告人陈XX抓获归案。\n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X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合肥市瑶海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视听资料、现场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归案经过、户籍信息、被害人梅某的陈X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18",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n1、2017年8月14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福清市美嘉城小区附近窃取了一部银灰色助力车。2017年8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上述地点将该车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卖给周某。\n2、2017年8月2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福清市宏路街道南宅村一房屋门口窃取被害人钟某一部橙色心艺牌电动车。2017年8月22日15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在福清市宏路街道石门村附近将该车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的动力车价值人民币2156元。该车现已发还给被害人钟某。\n3、2017年8月21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福清市宏路街道上郑村路口窃取一部白色爱X牌电动车。2017年8月23日18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在福清市宏路街道石门村附近将该车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给平某。\n4、2017年8月31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福清市车站附近窃取一部白色雅迪牌电动车。2017年9月1日16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在上述地方将该车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给何某。\n5、2017年8月31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福清市明达工厂附近窃取一部银灰色助力车，随后被告人陈某某将该车作为代步使用。\n6、2017年9月4日凌晨5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在福清市天河酒店附近窃取被害人陈某一部黑色梦迪欧牌电动车。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的动力车价值人民币1690元。\n2017年9月4日12时许，公安民警在福清市车站附近一维修店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并查扣梦迪欧牌电动车1部、银灰色助力车1部、闽ＡXXXXX的车牌2副、卷尺2个，钳子2个，小扳手1个，螺丝刀2个、螺丝数个。从何某处查扣白色雅迪电动车1部，从王某处查扣橙色心艺牌电动车1部，从周某处查扣灰色助力车1部，从平某处查扣白色爱X牌电动车1部。\n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案发期间患精神分裂症（完全性缓解），案发期间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具有受审能力，目前具有受羁押能力。"}
{"id": "19",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被害人徐某、杨某想在江西省南城县万坊镇鄱阳村鄱阳组承包农田挖沙金，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该村村民被告人曾某，曾某承诺能办好承包农田的事，但需要打点的费用。2014年6月14日，徐某通过银行卡转账五万元至曾某的银行卡账户，曾某得款后未办理承包农田的事情，谎称已打点了部分村民，并于同月16日转账还给徐某二万九千元。同年8月，曾某称办理承包农田的事还要五万元打点的费用，8月13日徐某又转账五万元给曾某，曾某共计骗得徐某人民币七万一千元，并未为被害人办理承包农田的事宜，而是用于个人挥霍。\n另查明，2016年3月10日，曾某被抓获。"}
```
---
Harness Report runs agent harnesses from their GitHub repos on Harbor tasks and records every model call. Every page is also `.md` and `.json`; index: https://harnessreport.com/llms.txt · MCP: https://harnessreport.com/mc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