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awbench / lawbench-3-7-5-zero-shot

- taskset: [lawbench](https://harnessreport.com/tasks/lawbench.md)
- difficulty: medium
- category: legal NLP benchmark
- language: 
- runnable from the site: no
- agent timeout: 3600s

## Results by harness

_none yet_

## Instruction

```
You have 20 cases to process. You must answer ALL of them.
Create the file `/app/answer.jsonl` and write your output there.

OUTPUT FORMAT (STRICT, JSON Lines / ndjson):

1. `/app/answer.jsonl` must contain EXACTLY 20 non-empty lines.
2. Each line must be a valid JSON object with EXACTLY two keys:
   - "id": string
   - "answer": string
     No extra keys are allowed.
3. The "id" must match the input id exactly.
4. Output must be JSON lines only:
   - No markdown fences (no ```).
   - No headings, numbering, commentary, or extra text.
   - No blank lines.
5. Output language: Chinese.
6. For each case, output ONLY the final answer text required by the question. Do not add explanations.
7. Answers must be single-line strings. Do not include line breaks.
   If the answer would normally include line breaks, replace them with a single space.
8. Do not skip any case. If you cannot answer a case, output:
   {"id":"<id>","answer":""}

Example Output (format only; do not copy the placeholder text):
{"id":"0","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d":"1","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NPUT CASES:
{"id": "0",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公诉机关指控：1.2019年1月2日，被告人徐XX来到本市蜀山区A小区，将被害人程某停放在此的1辆红色绿久牌迅鹰型电动车（经认证，价值1210元）盗走。\n2.2019年1月3日，被告人徐XX来到本市蜀山区长江西路B小区，将被害人谢某停放在此的1辆黑色路基亚牌鹰王型电动车（经认证，价值839元）盗走。\n3.2019年1月19日，被告人徐XX来到本市蜀山区长江西路西七里塘地铁站出口，将被害人陈某停放在此的1辆深蓝色路基亚牌迅鹰型电动车（经认证，价值2107元）盗走。\n4.2019年7月3日，被告人徐XX来到本市蜀山区田X西路C小区，将被害人邓某停放在此的1辆黑色领尚牌电动车（经认证，价值2129元）盗走。\n2019年7月4日，公安机关在本市蜀山区将被告人徐XX抓获，并查获作案所用的螺丝刀、L型铰刀各1把及现金4186.5元。归案后，被告人徐XX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徐XX的亲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谢某的经济损失。\n上述事实，被告人徐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程某、谢某、陈某、邓某的陈X，证人李某的证言，扣押清单，收款凭证，案发现场方位图，指认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徐XX的户籍信息、查询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1",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陈XX乘车来到秀屿区某镇某安置房小区，用一把钳子、一把扳手和一把螺丝刀等工具，将安置房小区房XX电线盗走，之后雇佣郭某1驾驶闽BXXXX白色小轿车将所盗电线放入后备箱，在经过秀屿区某镇某村废品收购店时，被告人陈XX把盗窃来的电线卖给被告人段志军，而被告人段志军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以1900元予以收购。\n之后，被告人陈XX又分别于2019年3月中旬的一天以及3月21日，以同样的方法盗窃秀屿区某镇某安置房小区不同套房内的电线，盗窃完后雇佣郭某1驾驶闽BXXXX白色小轿车将所盗电线分别以2400元和2300元卖给被告人段志军。被告人段志军明知收购来的电线是赃物仍予以收购并转卖他人获利。经鉴定，被告人陈XX三次所盗电线共计价值10904元。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陈XX在城厢区某街道某汽车站一旅馆内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告人段志军在秀屿区某镇某村废品收购站内被公安机关抓获。\n另经本院审理查明，2019年4月15日，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陈XX时，当场查获其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一把扳手、一把钳子、一把螺丝刀并予以扣押。\n上述秀屿区某镇某安置房小区的建设单位为莆田市某有限公司。\n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林某、郭某2、郭某1、徐某的证言及证人郭某1的辨认笔录和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笔录及扣押物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表、人员基本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提取的电线产品合格证、工程预算书、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通话详单、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涉案闽BXXXX轿车卡口行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莆田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关于对一批铜芯电线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视听资料说明书及现场监控录像光盘，被告人陈XX、段志军的供述及指认地点笔录和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陈XX、段志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n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段志军的家属代其向本院退出涉案赃物折价款10904元，并预缴罚金4000元候判。"}
{"id": "2",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29日6时许，被告人王XX在安阳市解放大道西段路北休闲网吧内，趁被害人王某在座位上熟睡之际，将王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vivo牌X5Max+极光白色手机盗走。经安阳市北关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2813元。\n另查明，被告人王XX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2017年2月25日止。"}
{"id": "3",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5日15时许，被告人赵XX将被害人王某1停放在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事处文X巷“面包王X”面包店门口一辆价值3800元型号为TDR317Z的爱X牌电动车盗走。案发后，被告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缴涉案电动车，涉案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n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系在校学生，建议对被告人单处罚金。\n上述事实，被告人赵XX及其指定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人彭某、刘某的证言，被告人赵XX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收款收据、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情况说明、鉴定聘请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证书、昆明市东川区价格认证中心昆东价鉴（2015）第010号价格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XX，户籍证明、学籍证明及学生证、抓获经过、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证明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n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了解到，被告人生活在一个重组家庭，其父亲在其很小时候便去世了，被告人性格内向，平时不大爱说话，到案后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id": "4",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某在放羊时发现土默特左旗哈XX新服务区服务楼前堆放着很多地板砖，与土默特左旗哈XX新服务区北区夜勤被告人侯某预谋盗窃地板砖。2014年10月5日，被告人侯某电话通知被告人胡某某称服务区内只有他一人。当晚23时后，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二被告人郭某甲、郭某某先后两次驾车去到土默特左旗哈XX新服务区北区服务楼前盗窃宜美达牌陶瓷地板砖共48箱144块。经土默特左旗价格认证中心以土左价事务（2014）宇（156）号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认定，被盗地板砖共价值人民币5472元。案发后，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干警抓获了二被告人胡某某、侯某。2014年10月16日，二被告人郭某甲、郭某某主动到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投案自首。"}
{"id": "5",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初，被告人乔某甲准备到外地实施盗窃，在贵州省平塘县租用粤B4HU58号银灰色三菱小轿车，开车前往广东联系了被告人乔某乙。被告人乔某甲购买了螺丝刀、锡箔纸等开锁工具后，乔某甲告诉被告人乔某乙准备带他一起去盗窃，叫乔某乙负责开车和望X，乔某乙表示同意。2015年12月22日15时许，乔某乙将车开至建宁县汽车站后，两人转乘载客三轮车至建宁县濉溪镇步行街路口，下车后步行至青X巷B幢1单元，乔某乙在楼下望X，乔某甲到该单元的502室傅X安家，用事先准备好的开锁工具打开房门，进入室内实施盗窃并撬开保险柜，盗走现金人民币6898元、黄金项链4条、黄金戒指4枚、黄金手镯2个、黄金手链1条、黄金耳环1对、黄金耳钉1对、银元27枚、中华牌香烟3条和七匹狼牌灰狼系列香烟2条。经建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黄XXX、银元和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50400元。2015年12月25日，建宁县公安局民警在江西省广昌县旴江镇昌华小区门口抓获被告人乔某甲和乔某乙，在粤B4HU58号小轿车内查获被盗财物。2016年2月2日由建宁县公安局将被盗财物发还被害人傅X安。\n上述事实，被告人乔某甲和乔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贵州省平塘县公安局出具的俩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表；广东省东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和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劳动教养决定书；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建宁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从被害人傅某某处复印提取的中国农业银行贵金属零售业务实物销售凭证、登亮金银首饰行信誉卡；扣押物品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被害人傅X安的陈X；证人苏XX的证言；建宁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辨认笔录和辨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建宁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乔某甲、乔某乙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6",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1日12时左右，被告人李XX至沽源县菜园被害人李某1家，在窗台处找到李某1家门钥匙后进入家中实施盗窃，共盗窃现金2000元、金项链3条、金吊坠3个、金手链1条、金戒指2枚、金耳钉2对、银戒指3枚、银项链2条、铜手链1条、石质吊坠1个后逃离现场。经沽源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XX盗窃的上述物品价值20460元；2019年3月30日10时左右，被告人李XX至张家口市桥西区马XX村75号被害人赵某家，用铁棍将门锁撬开进入屋内实施盗窃，因未发现值钱财物，被告人李XX遂逃离现场，在逃离过程中被抓获。案发后，全部赃物已被返还被害人。\n另查，被告人李XX在2011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2800元，于2012年3月24日刑满释放；2013年6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执行期自2013年4月22日起至2013年11月21日。"}
{"id": "7",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某在南昌市湾里绿园丹井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2014年2月23日下午，被告人徐某某与公司工作人员李某某开车回公司途中时，被告人徐某某发现李某某的红色皮包内装有不少现金，遂生盗窃之意，因李某某在身旁而未下手。后二人回到公司，李某某就将该红色皮包放在公司操作车间一机器铁架子上。当晚19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趁李某某及其他公司工作人员去食堂吃饭之机，便将李某某的红色皮包拎到操作车间隔壁靠南的房间，并从皮包内盗走人民币7650元，随后将该皮包扔在操作车间隔壁靠南房间一角落里。盗窃得手后，被告人徐某某将盗得的7450元人民币藏在自己左腿裤腿内，另外200元人民币藏在自己的上衣里兜内。当晚被告人徐某某回到租住的房间（南昌市湾里区区政府对面老宿舍4楼东边房）后，就将上衣里兜内的200元人民币藏在其睡觉的棉被里面，其余7450元人民币还未来得及转移，就被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民警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在民警对被告人徐某某进行检查时，其左腿裤腿内的7450元人民币被当场查获。随后，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民警从被告人徐某某租住房内的一床棉被里面搜出贰张壹佰元票面的人民币。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赃款7650元全部归还被害人李某某。被害人李某某对被告人徐某某作出谅解。"}
{"id": "8",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n1、2013年8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任某某翻墙进入口孜东矿院内，准备盗窃9根共计重150斤废旧钢材时，被该矿保卫科工作人员扭获。经阜阳市颍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150斤钢材价值180元。\n2、2014年1月21日，被告人任某某翻墙进入口孜东矿院内，盗窃废旧钢材130斤。经阜阳市颍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130斤钢材价值130元。\n3、2014年10月31日，被告人任某某翻墙进入口孜东矿院内，盗窃废旧钢材260斤。经阜阳市颍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260斤钢材价值169元。\n4、2014年11月22日，被告人任某某翻墙进入口孜东矿院内，盗窃废旧钢材290斤。经阜阳市颍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290斤钢材价值189元。\n5、2014年11月24日下午，被告人任某某翻墙进入口孜东矿院内，准备盗窃200斤废旧钢材时，被该矿保卫科工作人员扭获。经阜阳市颍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200斤钢材价值130元。\n6、2014年12月16日6时许，被告人任某某翻墙进入口孜东矿院内，盗窃废旧钢材200斤。经阜阳市颍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200斤钢材价值130元。\n另查明，案发后，上述被盗的废旧钢材，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被害单位口孜东矿。任某某盗窃时的运输工具系一辆人力三轮车。"}
{"id": "9",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n1、2013年9月2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张XX在安阳县崔XX镇X村南地安阳河东湖闸工地内，趁四周无人之际，将一根六米长的钢管盗走。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钢管价值人民币44元。\n2、2016年9月23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张XX在安阳县崔XX镇X村南地安阳河东湖闸工地内，趁四周无人之际，将一根六米长的钢管盗走。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钢管价值人民币44元。\n3、2016年9月25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张XX在安阳县崔XX镇X村南地安阳河东湖闸工地内，趁四周无人之际，将一根六米长的钢管盗走。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钢管价值人民币44元。\n4、2016年9月27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张XX在安阳县崔XX镇X村南地安阳河东湖闸工地内，趁四周无人之际，将一根六米长的钢管盗走。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钢管价值人民币44元。\n5、2016年10月1日，被告人张XX在安阳县崔XX镇X村南地安阳河东湖闸工地内，趁四周无人之际，将一根六米长的钢管盗走。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钢管价值人民币44元。\n6、2016年10月2日，被告人张XX在安阳县崔XX镇X村南地安阳河东湖闸工地内，趁四周无人之际，将一根六米长的钢管盗走。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钢管价值人民币44元。\n7、2016年10月3日，被告人张XX在安阳县崔XX镇X村南地安阳河东湖闸工地内，趁四周无人之际，将三根六米长的钢管盗走。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根钢管价值人民币132元。\n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张XX供述、被害人杨某陈X、证人路某证言、被盗证明、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书、到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n被告人张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n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一致。\n另查明，被告人张XX于2016年10月17日主动到安阳县公安局崔XX派出所投案。安阳县公安局将扣押的本案赃物九根钢管已全部发还给被害人。\n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X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XX侦查阶段供述、被害人杨某陈X、证人路某证言、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被盗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投案证明、安阳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id": "10",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6年上半年期间，被告人唐明X在长沙市、株洲市以及湘潭县等地，3次盗窃他人的手机，盗窃财物价值共计2601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n1、2016年6月16日6时许，被告人唐明X在湘潭县中路铺镇街上“沸点网络会所”上网时，发现网吧内29号机的齐某某在睡觉，唐明X随即将齐某某放置在椅子上的一台白色联想手机和一台白色VIVO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的联想手机价值349元；被盗的VIVO手机价值399元。\n2、2016年6月29日凌晨，被告人唐明X来到长沙市天心区木X路严某某中医门诊前，将黄某某停在该处的车内仪表台上的一台白色三星智能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的三星手机价值383元。\n3、2016年7月2日凌晨，被告人唐明X在株洲市火车站附近的环球网吧内，趁宾某某熟睡之际将宾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台苹果5S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的苹果手机价值1470元。"}
{"id": "11",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n2017年4月14日上午，被告人钱XX至嘉兴市南湖区妇幼保健院7号电梯内，趁被害人沈某不注意，采用掏摸手段，从被害人沈某随身的拎包内窃得咖啡色皮夹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6500元。\n案发后，上述皮夹及现金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沈某。"}
{"id": "12",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XX原系武汉友XX锐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后于2018年2月从上述公司离职。2018年3月5日至6日，被告人王XX向徐某声称其有位于本区民族大道丽岛美生小区3栋1单元1303室的房屋出租，并谎称上述房屋的户主程某全权委托其代办租赁事宜，骗取徐某、王某1中介费用及租金共计人民币18500元，后被告人王XX将上述钱款挥霍并更换手机号码。\n2018年3月22日，被告人王XX在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竹林广场附近辉辉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n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被告人王XX揭发了其他在押人员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id": "13",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3日6时许，被告人杨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XX西郊路36号海豚湾网吧，乘失主谢某某睡觉之机，盗走谢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联想手机。经鉴定，上述手机价值731元。\n2013年8月11日7时许，被告人杨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XX团结路8号战斧网吧，乘失主吴某某睡觉之机，盗走吴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优购手机。经鉴定，上述手机价值598元。\n2013年8月12日6时许，被告人杨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XX石XX联宽网吧，乘失主文某熟睡之机，盗走文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索X手机。经鉴定，上述手机价值935元。\n2013年10月14日，被告人杨某被捉获。\n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材料、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捉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上网信息记录，提取笔录，视频光盘，价格鉴证结论书，收押证明，失主谢某某、吴某某、文某的陈X，被告人杨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14",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公诉机关指控：\n1、2011年10月24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陆某至平湖市独山港镇星华村中港湾2号沈某所废品收购店外，以借车名义骗走被害人沈某所停放于此的一辆蓝色宇锋牌电动三轮车（价值3240元），后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门XX。\n2、同月26日夜，被告人陆某至平湖市乍浦镇金都宾馆浴室门口，谎称有急事用钱骗走被害人周某现金1000元。\n3、同年11月1日晚10时许，被告人陆某至平湖市独山港镇全塘集镇青年街环球网吧处，以借车名义骗走被害人张某停放于此的一马牌二轮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450元），后在销赃途中被抓获。\n另查明：本案所涉一马牌二轮电动自行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张某。"}
{"id": "15",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n1、2013年11月25日，被告人鲁某某在呼和浩特市XX区如意开发区创维电子有限公司员工宿舍内，盗窃被害人徐某现金人民币100元、手表等物品。\n2、2013年12月4日，被告人鲁某某在呼和浩特市XX区如意开发区创维电子有限公司员工宿舍内，盗窃被害人张某现金人民币400元、银行卡等物品。\n3、2013年12月15日，被告人鲁某某在呼和浩特市XX区天和公寓二楼浩荣网吧内，盗窃被害人佟某某三星手机（S4）一部，价值人民币2472元。案发后赃物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
{"id": "16",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9日至13日，被告人张某先后多次进入武汉市汉阳区前进小区3栋604、606室（武汉东方肝泰中西医结合医院网络咨询室），盗得该单位共计价值人民币14898元的组装电脑9套及组装电脑主机1台。被告人张某已将赃物销赃款人民币6980元挥霍。\n2013年4月1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武汉市汉阳区前进小区5栋501室（武汉东方肝泰中西医结合医院员工宿舍），以借电话使用为名，盗得被害人谭某价值人民币2111元的白色iphone4（16G）手机1部。被告人张某已将赃物销赃款人民币1000余元挥霍。\n2013年4月3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武汉市汉阳区前进小区5栋501室（武汉东方肝泰中西医结合医院员工宿舍），盗得被害人丘某人民币50余元，盗得被害人朱某乙钱包一个，内有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等物。\n2013年2月15日，武汉东方肝泰中西医结合医院报案称其单位电脑被盗，怀疑是单位员工张某所为，同年2月28日，该医院罗某乙某到公安机关反映，已找到张某，张某带单位人员带销赃地点，并由单位出钱赎回其销赃的7套电脑及1台电脑主机，后张某又逃离单位。同年4月10日，被告人张某因冒用他人身份证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被行政拘留。同月15日，谭某某报案称手机被同事张某以借打电话为由偷走，丘某某也报案称其放在宿舍的硬币被同事张某偷走。同月17日，公安人员对被告人张某进行讯问，其交代了盗窃事实。\n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情况说明及办案说明，被害人罗某丙、谭某、朱某乙、丘某某报案材料及陈X，证人杨某、王某、秦某、李某、朱某甲、罗某甲、熊某、罗某乙、项某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证结论书，物证照片，领款单，发票，劳动合同，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17",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渭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n2014年7月1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咸阳市渭城区底张镇街道被害人李某乙家中一楼其经营的活动站楼梯下的储藏间内，趁无人之机，将李某乙放在该储藏间一鞋盒内的3000元现金盗走。\n另查明，2010年12月17日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1）渭城刑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书，以李某甲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0年11月19至2012年11月18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n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乙的陈X，被告人李某甲辨认盗窃现场的笔录及指认盗窃现场的照片，侦破报告、抓捕经过，本院（2011）渭城刑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某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18",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9日2时许被告人陈炎堃出门寻找盗窃目标，3时许其窜至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路旁一停车位上，发现被害人陈某的苏EXXXXX轿车门未锁，即打开车门及后备箱，盗得现金12800元、硬壳中华香烟2包（经鉴定价值90元）、南京牌雨XX香烟6包（经鉴定价值300元），之后逃离现场。同日16时许，被告人陈炎堃被公安机关抓获。"}
{"id": "19",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7日至2016年1月9日期间，被告人刘XX到北屯红河小区北侧平房区，采取破坏门锁或翻墙入院，进入被害人谢某甲家院内库房里盗窃3次，每次盗窃核桃一袋，共盗窃核桃三袋。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525元，共计141公斤，每公斤核桃25元人民币。认为，被告人刘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52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XX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另，已发还被害人谢某甲47公斤核桃一袋，计人民币1175元。\n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刘XX户籍证明、乌鲁木齐市沙X巴克区人民法院（2006）沙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哈巴河县人民法院（2012）哈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福海县人民法院（2015）福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新疆福海监狱释放证明书；证人朱某某、谢某乙的证言；被害人谢某甲的陈X；阿勒泰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屯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发还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光盘2张；被告人刘XX的供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
---
Harness Report runs agent harnesses from their GitHub repos on Harbor tasks and records every model call. Every page is also `.md` and `.json`; index: https://harnessreport.com/llms.txt · MCP: https://harnessreport.com/mc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