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awbench / lawbench-3-7-3-zero-shot

- taskset: [lawbench](https://harnessreport.com/tasks/lawbench.md)
- difficulty: medium
- category: legal NLP benchmark
- language: 
- runnable from the site: no
- agent timeout: 3600s

## Results by har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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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struction

```
You have 20 cases to process. You must answer ALL of them.
Create the file `/app/answer.jsonl` and write your output there.

OUTPUT FORMAT (STRICT, JSON Lines / ndjson):

1. `/app/answer.jsonl` must contain EXACTLY 20 non-empty lines.
2. Each line must be a valid JSON object with EXACTLY two keys:
   - "id": string
   - "answer": string
     No extra keys are allowed.
3. The "id" must match the input id exactly.
4. Output must be JSON lines only:
   - No markdown fences (no ```).
   - No headings, numbering, commentary, or extra text.
   - No blank lines.
5. Output language: Chinese.
6. For each case, output ONLY the final answer text required by the question. Do not add explanations.
7. Answers must be single-line strings. Do not include line breaks.
   If the answer would normally include line breaks, replace them with a single space.
8. Do not skip any case. If you cannot answer a case, output:
   {"id":"<id>","answer":""}

Example Output (format only; do not copy the placeholder text):
{"id":"0","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d":"1","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NPUT CASES:
{"id": "0",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底，被告人杨某带领唐XX（另案处理）、郭XX（另案处理）等人在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XXXX城X广场一家网络公司附近熟悉作案地点，并预谋对该公司实施诈骗行为。2018年1月5日18时许，在被告人杨某协助下，唐XX、龙XX、肖XX、姜X、肖XX、钟X、任XX、郭XX、周X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XXXX城X广场，由唐XX、龙XX、肖XX在楼下负责望X和电话指挥，被告人肖XX、钟X身穿保安制服，伙同被告人姜X、任XX、郭XX、周X等六人来到上述广场的3栋903号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民警整治网络赌博的名义，让在场的工作人员全部靠墙壁站立，将自己的手机放在桌上。随后，被告人姜X等人用微信、支付宝转款的方式转走被害人杨某人民币共计16万余元。肖XX将所骗赃款中的61000元转至被告人杨某指定的账户。2018年7月16日，民警在隆X市恒隆路二段XXXX酒店XXXX号房间挡获被告人杨某。\n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共计16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n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n辩护人对指控事实无异议，提出被告人杨某系初犯、无犯罪前科，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n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事实一致。\n另查明，被告人杨某的亲属已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对其行为表示谅解。\n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检查证及检查笔录、搜查证及搜查笔录、照片说明、转账明细记录、协助查询财产通XX及中国建设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X、刑事谅解书、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id": "1",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甲于2016年2月22日至2016年3月7日期间伙同马某某（在逃）或单独在泸溪县浦市镇、XX镇等地入户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n1、2016年2月2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杨某甲伙同马某某窜至泸溪县浦市镇新堡村七组邓某某家盗窃120元现金。\n2、2016年2月2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杨某甲伙同马某某窜至泸溪县XX镇都用村三组陈某某家盗窃30元现金和一部手机，后该手机被二人丢弃。\n3、2016年2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甲伙同马某某窜至泸溪县合水镇兴砂村六组刘某甲家盗窃，未盗得财物。\n4、2016年2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甲伙同马某某窜至泸溪县兴隆场镇岩坡村一组吴某某家盗窃一辆比德文牌电动自行车。案发后，电动自行车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450元。\n5、2016年2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甲伙同马某某窜至泸溪县小X乡场上杨某乙经营的&quot;蓝XX&quot;手机店盗窃vivoX6A手机1部、vivoY35A手机1部、vivoY5lA手机2部、oppoA53手机1部。案发后，vivoX6A手机1部及vivoY5lA手机1部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的5部手机价值人民币8391元。\n6、2016年3月4日晚上，被告人杨某甲伙同马某某窜至怀化市鹤城区滨江花园A4栋103号房间蔡某甲家盗窃一部柯X照相机（未作鉴定）和330元现金。案发后，柯X相机一部己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n7、2016年3月7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甲窜至泸溪县浦市镇印家桥社区四小区杨某丙家盗窃4200元现金。\n被告人杨某甲于2016年3月8日被抓获归案。"}
{"id": "2",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罗某在厦门市文化艺术中心图书馆二楼，趁被害人冯某睡觉之机，盗走其一部价值人民币1903元的“OPPO”牌X90916G型手机。当日17时许，被告人罗某在江头二手手机市场附近欲贩卖该手机时，被公安民警当场人赃俱获。案发后，上述被盗手机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id": "3",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勒丙、杨X经事先商议，共同利用钳子、剪刀、螺丝刀等作案工具，七次盗窃他人电动车。\n1.2016年12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勒丙、杨X将被害人陈某1停放在莆田市荔城区黄X镇丰X西路中国农业银行附近的一部车牌号为荔城&middot;XXXXX的赤兔马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50元。\n2.2017年1月11日4时许，被告人勒丙、杨X将被害人陈某2停放在莆田市荔城区黄X镇兴美街福万佳超市附近的一部车牌号为荔城&middot;XXXXX的爱X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08元。\n3.2017年1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勒丙、杨X将被害人彭某停放在莆田市荔城区黄X镇东井街凤X百货超市旁的一部车牌号为荔城&middot;XXXXX的安雅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60元。\n4.2017年1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勒丙、杨X将被害人林某1停放在莆田市荔城区黄X镇六角亭旁一巷子内的一部绿佳牌电动车盗走。被盗电动车因无实物、型号不清无法鉴定。\n5.2017年1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勒丙、杨X将被害人杨某1停放在莆田市荔城区黄X镇邮政局对面的一部车牌号为荔城&middot;XXXXX的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08元。\n6.2017年1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勒丙、杨X将被害人邱某停放在莆田市荔城区黄X镇黄X卫生院旁博学幼XX附近的一部车牌号为荔城&middot;XXXXX的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25元。\n7.2017年2月2日0时许，被告人勒丙、杨X将被害人蔡某1停放在莆田市荔城区黄X镇丰X西路农业银行附近盗窃的一部车牌号为城厢&middot;XXXXX的小飞哥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68元，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蔡某1。\n被告人勒丙、杨X于2017年2月3日14时许在莆田市荔城区黄X镇北X宫附近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抓获。\n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勒丙、杨X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盗窃罪分别追究刑事责任。\n上述事实，被告人勒丙、杨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1、陈某2、彭某、林某1、杨某1、邱某、蔡某1的陈X，辨认笔录，监控视频光盘及截图，指认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荔价认（2017）2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4",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5日晚，被告人李XX使用木棒撬开镇沅县者东镇新文村三章田街子被害人陶某家手机店卷帘门后潜入店内，将被害人陶某存放在店内的4部手机盗走。被盗的一部金立牌手机由被告人周某自己使用，案发后被镇沅县公安局依法扣押，另外三部手机被告人周某自称已卖给他人。经鉴定：被告人李XX盗窃的1部金立牌M6（64G+4G）手机价格人民币2195元，其余2部S5－32G耀金手机价格人民币共2900元，一部vivo手机价格人民币670元，上述被盗4部手机价格人民币共计5765元。\n另查明，被告人李XX无前科记录。案发后，被告人李XX盗窃所得的被扣押的一部手机已发还了失主。"}
{"id": "5",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周X、刘某某驾驶一辆悬挂川Z20949牌照的黑色比XX轿车到达雅安市名山区。后周X在名山区蒙顶山镇槐溪坝260号处，将房屋卷帘门锁破坏后进入九天茶叶公司的库房，将该公司存放于库房内价值人民币12820元的茶叶&ldquo;松X&rdquo;16公斤、&ldquo;雀舌&rdquo;15公斤盗走。案发后，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在案发现场提取了遗留在现场的手套擦拭物、脚印等痕迹物证。经鉴定，现场小容量冰柜柜体侧面提取的手套擦拭物上的DNA与被告人周X的DNA相同。2015年5月26日，被告人周X被民警抓获归案。"}
{"id": "6",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1、2014年4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马XX（吸毒人员）到金X旅馆售货处，以马X批发部送货员的身份，骗取金X旅馆老板王某的信任，以送货为由将王某的680元订货款骗走，并挥霍完。\n2、2014年5月7日10时许，被告人马XX以送货员的身份，到砚山县盛禾现代城小区骗说朋友急需红河88香烟，以一个旧手机作为抵押骗走了百货店老板龚某的10条红河88香烟，卖掉后将赃款挥霍完。经鉴定，被骗10条红河88香烟价值人民币1000元。\n3、2014年5月28日9时许，被告人马XX到砚山县货商店，以搬家为由骗取曾某的信任，将曾某的一辆电动三轮车骗走卖掉后将赃款挥霍完。被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800元。电动三轮车被公安机关追回退还曾某。\n4、2014年6月1日，被告人马XX到砚山县餐馆骗取曾经认识的董某的信任，以回家为借口将董某的一辆隆X二轮摩托车骗走卖掉后将赃款挥霍完。被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600元。摩托车被公安机关追回退还董某。\n5、2014年6月4日14时许，被告人马XX到砚山县任某家的百货店，以马X批发部送货员的身份，骗取任某的信任，以送货先付货款为由将任某的500元订货款骗走，并挥霍完。"}
{"id": "7",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n2014年6月12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其夫孔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云A3016N灰色比XX轿车从昆明市开往嵩明县，预谋以“丢包诈骗”方式骗取他人财物。8时许，李某某与孔某某来到嵩明县汽车客运站，孔某某以客运司机名义找到被害人王某某，嗣后李某某与孔某某相互配合，以钱丢失怀疑王某某拾取为借口，在嵩明县丰X农贸市场附近骗取王某某现金300元、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一张及该卡密码。8时40分许，李某某、孔某某持该卡在嵩明县嵩阳镇秀嵩街中国农业银行嵩明支行ATM机上分四次取走人民币共计20000元。李某某、孔某某离开嵩明县后，又通过转支和刷卡消费方式使用了该卡上的人民币3582元，并将该银行卡丢弃。\n2014年6月14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孔某某并对二人人身及车辆进行搜查，扣押共计人民币22355元。\n2014年9月7日，公安机关向被害人王某某发还了人民币22355元，被告人李某某、孔某某于同日退赔了王某某人民币1527元。2014年9月8日，王某某出具刑事谅解书及从轻、减轻处罚申XX，请求人民法院对李某某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id": "8",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陈XX在佛山市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一楼输液中心门口的候诊排凳上，趁被害人文某照顾小孩之机，盗得被害人文某放置在身旁凳子上手提包内的价值人民币2158元的白色三星牌n910u型手机一部，得手后逃离现场。\n同日16时许，被告人陈XX又在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大楼二楼儿科门诊部外的排凳上，趁被害人夏某照顾小孩之机，盗得被害人夏某放置在身旁凳子上手提布袋内的粉红色钥匙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000元。得手后逃离现场时，因被被害人夏某发现，被告人陈XX遂将所盗钱包扔回，后被保安抓获并移交公安机关。民警当场从被告人陈XX处缴获白色三星牌n910u型手机一部。破案后，缴回的赃物公安机关已发还二被害人。\n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举证、被告人陈XX质证、本院认证的被害人文某、夏某的陈X及辨认笔录，现场视频监控录像及视频截图，视频制作说明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被扣物品照片，发还清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2011）霞刑初字第356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陈XX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9",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X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7年8月20日晚，被告人胡某来到XX县龙城镇朝阳厂红XX处的联想网吧上网，次日5时许，胡某趁被害人徐某在网吧内睡觉之际将徐某放在电脑桌前的一部黑色Iphone7plus手机偷走，徐某为要回手机，通过微信共转给胡某人民币1000元，后胡某将该手机藏匿于其住处。经XX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5760元。2017年8月24日，侦查机关将依法在被告人处扣押的被害人徐某的黑色Iphone7plus手机返还给了被害人。次日，被告人家属退赔了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000元，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希望公安机关对其从轻处罚。\n二、2017年8月21日晚，被告人胡某来到XX县龙城镇九度空间网吧上。次日6时许，胡某趁被害人冯某在网吧内睡觉之际将冯某放在电脑桌前的白色小米5手机偷走，后胡某将该手机藏匿于XX县人民医院附近工地上的吊机内。经XX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828元。2017年10月3日，侦查机关将依法扣押的被害人冯某的白色小米5手机返还给了被害人。\n被告人是农历1999年8月5日出生，后被告人父母在对被告人上户口时亦是按此日期进行登记的，农历1999年8月5日是阳历1999年9月14日。\n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胡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徐某、冯某的陈X，短信及微信聊天记录，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发还清单，物证照片，被害人徐某、冯某购买手机的票据，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XX，九度网吧监控视频资料，领条，谅解书，常住人口信息表，胡某家的族谱，受案登记表及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以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588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退赔了被害人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提请公诉，请依法判处。\n被告人胡某辩称，起诉书指控属实，其认罪。\n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n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胡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徐某冯某的陈X，短信及微信聊天记录，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发还清单，物证照片，被害人徐某、冯某购买手机的票据，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XX，九度网吧监控视频资料，领条，谅解书，常住人口信息表，胡某的族谱，受案登记表及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10",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XX对外谎称江西省委组织部办公室主任宁某为其叔叔，可以帮忙找关系代办各类事项。2016年初至2017年8月，其多次以办事跑关系为名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共计29.8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n事实一：2015年底，被告人朱XX对被害人张某、潘某1夫妇谎称可以利用关系代办农村户口及批地建房手续。2016年初至4月份，其伪造了潘某1农村户口取得张某、潘某1夫妇信任后，以批地基、购买建房材料为由，先后骗取张某、潘某1夫妇现金12万元，用于个人挥霍。\n2018年6月6日，被告人朱XX在鹰潭北站被抓获归案。2018年11月16日，公安机关依法冻结被告人朱XX银行存款人民币16071.79元，并扣押铂pt950钻戒一枚、现金1250元。"}
{"id": "11",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公诉机关指控：\n1.2014年4月的一天15时许，被告人胡某窜至诏安县汽车站门口停车场，盗走被害人何某停放在此处的1辆新大洲本田牌SDH125摩托车。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970元。\n案发后，被告人胡某的家属主动代为退赔被害人何某的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970元，并取得被害人何某的谅解。\n2.2015年3月6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胡某窜至诏安县南X镇电力公司门口，盗走被害人沈某乙停放在此处的1辆雅马哈牌JYM125摩托车。当被告人胡某将该摩托车推至诏安县南X镇良峰花园小区附近时，被沈某甲、沈某乙发现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788元。\n案发后，该被盗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已返还被害人沈某乙。\n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胡某具有前科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n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何某、沈某乙的陈X，证人沈某甲、张某、吴某的证言，现场方位图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侦查终结报告、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领条等书证和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12",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公诉机关指控：\n1.2017年6月12日，被告人赵X通过在他人QQ空间留言，假意销售游戏账号，诱使被害人加其为QQ好友，具体商谈购号事宜，骗得被害人施某在嘉兴市秀洲区XX镇以微信转账形式支付的购号款项1800元。\n2.2017年6月20日，被告人赵X采用相同方式骗得被害人张某以微信转账形式支付的购号款项1600元。\n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赵X处扣押用于作案的oppo玫瑰金手机一部、iphone5手机一部。现被告人赵X已退赔上述被害人经济损失。\n上述事实，被告人赵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收条、微信截图照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害人施某、张某的证言，搜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id": "13",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16日早上，被告人张X伙同张毅成、杜元（均在逃）经事先商量，分工合作，至平湖市当湖街道解放路中百商都门口路段处，由被告人张X与杜元合伙采用“丢包捡包”的手段，将被害人丁某骗至张毅成驾驶的一辆红色套牌荣X小轿车上，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从被害人丁某处骗得黄金项链一根（价值8437元）、黄金耳环一副（价值3556元），合计价值11993元。\n另查明，被告人张X家属已代为退赃11993元，并已发还被害人。\n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陈X、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收款收据、价格鉴定结论书、收条、视频侦查报告、现场勘查资料、前科刑事判决书、离监犯综合信息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id": "14",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5日，被告人周X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某生活区某宿舍内，趁被害人肖某、吴某某熟睡之际，分别将被害人肖某、吴某某放于房间内的一部OPPOR9SPLUS手机和一部OPPOR9S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OPPOR9SPLUS手机价值2880元，被盗OPPOR9S手机价值2380元。\n2017年5月5日下午，民警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小区二期某房间将被告人周X抓获，当场从其处查获被盗两部手机并予以扣押，现已分别发还被害人。\n上述事实，被告人周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肖某、吴某某的陈X，证人刘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发还清单，指认现场、赃物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及被告人周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n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周X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
{"id": "15",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遂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8月，被告人苏某甲通过“微信”软件“附近的人”添加吴某的微信号，自称是遂溪县国资委下属单位的干部，骗取吴某的好感后，开始以恋爱结婚为目的与吴某在湛江市霞山区租住的出租屋同居。从2013年8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苏某甲多次以到广州学习，治病、侄子出事、送礼等为由骗取吴某现金25000元。\n2、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苏某甲在“珍爱网”添加王某为好友。2014年2月7日被告人苏某甲使用微信软件添加王某为好友，两人聊天时苏某甲自称系遂溪县国资委干部，已离异，并表示希望与王某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在取得王某的好感后，从2014年2月至3月，被告人苏某甲多次以领导撞车、钱包被盗、接待朋友为由骗取王某现金7500元。\n3、被告人苏某甲通过吴某认识其同事莫某。2014年2月9日，被告人苏某甲以与同学打麻将被公安机关抓获需要交赎金为由，骗取莫某800元。\n案发后，被告人苏某甲的家属与被害人吴某、王某、莫某达成协议，并已退清全部赃款33300元，其中吴某25000元、王某7500元、莫某8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n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甲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苏某甲的供述；被害人吴某、王某、莫某的陈X；证人苏某乙的证言；被害人吴某、王某、莫某对被告人苏某甲的辨认笔录；被告人的归案情况说明；电子证据检查工作笔录、建设银行流水账、凭证等；协议书、谅解书、收据等；被告人苏某甲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16",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小飞”（另处），在贵阳市南明区河滨公园门口公交车站，趁被告人包某挤公交车不备之机，由“小飞”掩护，被告人张某某实施盗窃，将被害人包某放在外衣口袋内的钱包（内含现金人民币1151元及两张身份证）窃走后离开现场。案发后，追回赃款人民币350元及两张身份证发还被害人倶领。\n2016年2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贵阳市南明区火车站通X饭店出租车停靠点，趁被害人王某不备之机，从其身后伸手进入被害人王某上衣左边口袋扒走一部OPPOR7S型手机。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2374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倶领。\n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无辩解，并有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指认犯罪现场照片，涉案财物照片，被告人张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邓某某的证言，搜查笔录，犯罪现场辨认笔录，监控截图，被害人包某、王某的陈X，南价认字（2016）第0241号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书，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作为定案证据。"}
{"id": "17",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XX驾驶云Ｍ×××××货车从事货物运输，为节省成本，2015年12月8日至2016年3月8日期间，通过购买伪造的通行卡，7次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经鉴定，被告人王XX偷逃的高速公路通行费价值人民币14057元。\n2016年7月22日，被告人王XX主动到德XX公安局刑侦支队投案，并全额补交了偷逃的高速公路通行费。"}
{"id": "18",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上旬的一天，陈某某与朱某某（已判刑），应成某某（已判刑）之邀，预谋在游戏机上安装程序偷分赚钱。同年11月11日，成某某带陈某某及朱某某到马鞍山市博望区XX镇步行街“某游戏室”观察游戏机，后朱某某告知成某某需安装偷分装置。次日凌晨2时许，陈某某与成某某、朱某某、赵某某（已判刑）携带口罩、手套等作案工具来到该游戏室，成某某负责在游戏室外望X，陈某某、赵某某从二楼翻入该游戏室内后将门打开，朱某某进入游戏室内后在一台游戏机上安装了偷分装置。12日上午，陈某某与成某某、赵某某等人来到该游戏室玩游戏，利用遥控器遥控被安装偷分器的游戏机进行上分，用所得分兑换人民币约20000元，扣除上分费用，实际得款人民币16000余元。事后陈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3000元。"}
{"id": "19",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n1、2013年9月15日上午，被告人胡某窜至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天通公司人才公寓楼601号房间，采用溜门的手段，窃得普Xhpcq40512tx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800元。\n2、2013年10月9日晚上，被告人胡某窜至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夏云路美X格力专卖店，采用溜门的手段，窃得小XXla-e手机1部，价值200元。\n3、2013年10月10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胡某窜至嘉兴市南湖区三水湾伟琴旅馆208号房间，采用溜门的手段，窃得小XXm1手机1部、黑色钱包1只，内有现金6元，合计价值206元。\n4、2013年10月12日中午，被告人胡某窜至嘉兴市经济开发区阳海景怡小区门口禾兴路1624号摩登造型理发店，采用溜门的手段，窃得苹果4代手机1部，价值1200元。\n5、2013年10月18日晚上，被告人胡某窜至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华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宿XX210号房间，采用了溜门的手段，窃得华Xk43ua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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