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awbench / lawbench-3-7-23-zero-shot

- taskset: [lawbench](https://harnessreport.com/tasks/lawbench.md)
- difficulty: medium
- category: legal NLP benchmark
- language: 
- runnable from the site: no
- agent timeout: 3600s

## Results by harness

_none yet_

## Instruction

```
You have 20 cases to process. You must answer ALL of them.
Create the file `/app/answer.jsonl` and write your output there.

OUTPUT FORMAT (STRICT, JSON Lines / ndjson):

1. `/app/answer.jsonl` must contain EXACTLY 20 non-empty lines.
2. Each line must be a valid JSON object with EXACTLY two keys:
   - "id": string
   - "answer": string
     No extra keys are allowed.
3. The "id" must match the input id exactly.
4. Output must be JSON lines only:
   - No markdown fences (no ```).
   - No headings, numbering, commentary, or extra text.
   - No blank lines.
5. Output language: Chinese.
6. For each case, output ONLY the final answer text required by the question. Do not add explanations.
7. Answers must be single-line strings. Do not include line breaks.
   If the answer would normally include line breaks, replace them with a single space.
8. Do not skip any case. If you cannot answer a case, output:
   {"id":"<id>","answer":""}

Example Output (format only; do not copy the placeholder text):
{"id":"0","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d":"1","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NPUT CASES:
{"id": "0",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一、2010年11月15日，被告人陈某甲窜至怀宁县茶岭镇同形村白马组，撬开被害人洪某甲家防盗窗钢筋，翻窗进入室内，从一楼客厅内盗走一辆皖HXXXXX号钱江牌100型摩托车。经评估，所盗摩托车价值1806元。\n二、2015年8月14日上午，被告人陈某甲窜至怀宁县高河镇粉铺村横塘组，翻窗进入被害人丁某甲家，从卧室床头柜抽屉内盗取现金50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退还被害人丁某甲现金500元。\n综上，被告人陈某甲实施盗窃二起，窃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306元。\n2017年5月4日，安徽绿苑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告人陈某甲的精神发育迟滞（轻度），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id": "1",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陈X骑行共享单车来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湖口佳源花都小区警务室旁的马XX，发现被害人魏某1停放在路边的车牌号为沪Ｃ×××××的大众途观牌越野车未上锁后，趁周边无人之机，打开车门及后备箱，将被害人魏某1放在车内中控处及后备箱提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及价值共计人民币260元的5盒黄XX蓝X香烟、1盒黄XX软珍香烟、1盒黄XX1916香烟盗走。\n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陈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id": "2",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1、2016年11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胡X在本区民族大道武汉纺织大学公交车站，趁李某2不备之际，将其上衣口袋内的一部苹果牌6PIUS手机盗走。\n2、2016年12月9日19时许，被告人胡X在本区光谷广场公交车站，趁翁某上车之际，将其上衣口袋内价值人民币612元的白色魅蓝NOTE3手机一部盗走，随后又趁党某上车之际，将其裤子口袋内价值人民币2249元的华X牌麦X5手机一部盗走，后将上述二部手机转交给胡某（另案处理），随即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胡某身上查获上述二部手机。\n3、2018年4月22日17时许，在590公交车驶入本区民族大道时间广场站时，被告人胡X趁被害人柳某刷卡不备，将右手伸入其挎包X，窃取价值人民币550元的粉色华X荣X8手机一部，之后离开现场。被害人柳某发现手机不见后立即报案。\n4、2018年5月24日19时许，在武汉市武昌区户部巷一小吃店门口，被告人胡X趁被害人李某1不备，将右手伸入其黑色挎包X，窃取价值人民币950元的玫瑰金色VIVOx9s手机一部，之后离开现场。被害人李某1发现手机不见后立即报案。\n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被盗手机分别发还被害人翁某、党某。\n2019年1月25日9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武汉市汉阳区琴断口仙女山附近蹲守，将被告人胡X抓获。被告人胡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第三笔盗窃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胡X的家属代为赔偿了柳某、李某1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n（1）2016年12月10日，被告人胡X因吸毒符合强制戒毒条件，依法对胡X强制戒毒两年并送武汉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收治。2016年12月15日，办案民警对胡X转刑事拘留并送武汉市第四看守所。因胡X12指肠穿孔手术后伤未痊愈不能进食，该所办理收押后建议送安X医院治疗。办案民警将胡X送往安X医院后，该院认为其12直肠穿孔手术后伤口感染而不予收治。2016年12月16日，依法对胡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予以释放。\n（2）2019年1月24日，武汉市公安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铁箕山派出所收到该局武公（东新）捕字（2019）法院001号逮捕证，拟对被告人胡X执行逮捕。2019年1月25日9时，该所办案民警前往琴断口监狱对被告人胡X执行逮捕时，胡X已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中华路派出所执行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武昌区看守所。故铁箕山派出所民警无法对被告人胡X执行逮捕。\n2016年12月9日17时左右，我一个人从十里铺公交车站坐585路公交车到钟家村下车，然后在钟家村公交车站坐728路公交车站到光谷广场下车。我下车后在光谷广场周围的几个车站晃了一下，发现有反扒的民警跟着我，我在鲁X车站下车后发现没有反扒民警跟着我，就开始寻找作案目标。当日19时左右，我先看见有一名身穿黄色呢子大衣年龄大约20多岁的女子准备上一辆9字头的公交车，她的左侧上衣口袋里插着一部手机，我就趁她上车人多拥挤时将她上衣左侧口袋里的手机偷走，偷到手机后我将手机放进自己裤子口袋。接着我又看见一名男子也准备上这辆公交车，他的裤子左侧口袋里放着一部手机，我就趁他上车人多拥挤时将他口袋里的手机偷走，偷到手机后我将手机放进自己裤子口袋里。偷完之后我还在鲁X车站晃，晃了半个小时左右，我发现有反扒民警在盯着我，我转身准备走的时候看见胡某也在鲁X车站等车。我怕反扒民警找我的时候发现我身上有赃物，就叫胡某过来一下，从裤子口袋里掏出两部偷的手机交给他。胡某过来后接到我给他的两部手机时，我就被一名反扒民警抓住了，胡某在接我给他的其中一部手机时没接稳掉在地上，这时候胡某被另一名反扒民警抓住了。\n2018年4月22日下午17时许，我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民族大道时间广场公交车站，当590路公交车进站的时候，我偷走了一名正准备上车的年轻女性包X的红色华X荣X手机，随后离开了现场。对方上车的时候打着一把伞，我趁其不备用手采用掏包的方式偷走她挂在肩膀上的挎包X的手机。手机是一部红色的华X荣X手机。这个手机我也是卖给钟家村路边摊收手机的，是以500元的价格卖的。当天我穿的带英文字母的白色T恤，我扒窃的也是一名年轻女性，打着一把红色的伞，挎着包，扎个马尾辫。\n2018年5月24日晚上19时40分许，我在武昌区司门口户部巷一家卖烤肠的店附近，我用左手搭个毛X遮挡做掩护，右手伸进一名年轻女性的包X以掏包的方式偷走了一部粉红色VIVO手机，随后将手机交于搭毛X的左手离开了现场。当时手机放在她的黑色包包X，她把包包挎在右肩上。我偷的是一部粉红色的VIVOX9S型号的手机。偷的这部手机以400元的价格卖给钟家村路边收手机的摊子上。我作案当天穿着一件白色T恤，衣服上有很多英文字母。左手搭着一个毛X，我扒窃的对象是一名年轻女性，戴着帽子，背的黑色包包。"}
{"id": "3",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n1、2014年7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杨XX窜至焦作市解放区工农四号院xxx号郭某租房处，将其停放在院子内的一辆黑色踏板电动车（无法作价）盗走。\n2、2017年12月24日，被告人杨XX伙同“老程”窜至焦作市山阳区XX村xxx号被害人冯某家，在进入院中实施盗窃时被发现。\n3、2017年12月25日，被告人杨XX伙同“老程”窜至焦作市山阳区工字路南翁Xxx号被害人王某家，在进入院中实施盗窃时被发现。\n4、2017年12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杨XX伙同“老程”窜至焦作市山阳区群英新村十八家胡Xx号被害人杨某家，在该家户内二楼客厅沙发上的一个女士手提包内盗走四十余元现金，在一楼院子内盗走一辆雅迪电动车（价值1207元）。现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n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XX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杨X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n被告人杨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意见。\n辩护人辩称：1、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盗窃罪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杨XX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3、起诉书指控的第二、三起盗窃犯罪系犯罪未遂。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杨XX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下。\n以上事实，被告人杨XX当庭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郭某、冯某、王某、杨某的报案以及陈X，证人程某、闪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以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以及照片，扣押清单以及被告人杨XX指认赃物照片，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以及鉴定意见通XX，价格认定协助书以及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XX，被告人杨XX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的刑事判决书以及释放证明，被告人杨XX的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以及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id": "4",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下旬，被告人钟X、顾XX采用技术开锁等手段，先后至宜兴市新建镇、周某盗窃2起，分别于4月25日在新建镇新城花园东区3幢79号503室沈某家中窃得人民币300元、苹果6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600元；在204室曹某家中窃得人民币1000元。4月26日在周某竺X花园10幢502室郝某家中窃得卢X8000元（折合人民币780元），在202室许某家中得白金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737元。\n归案后，被告人钟X、顾XX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n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钟X、顾XX处扣押到苹果6S手机1部以及卢X8000元，均已发还给被害人。\n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沈某、曹某、郝某、许某的陈X笔录，书证被害人许某提供的购买白金戒指的发票，证人胡某、汪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钟X、顾XX对盗窃地点所作的辨认笔录以及辨认时的摄影照片，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摄影照片，有关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扣押赃款、赃物、作案工具的摄影照片，书证公安机关调取的卢X与人民币的汇率单，宜兴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意见，宜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鉴定意见，侦查人员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此外，江苏省常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钟X、顾XX曾因犯罪受刑事处罚等情况。\n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X、顾XX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钟X、顾XX系累犯，且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等量刑情节，建议分别对两被告人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分别予以数罪并罚。\n对于上述事实和量刑建议，被告人钟X、顾XX在庭审中均未提出异议。"}
{"id": "5",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1.2017年9月16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黄XX在福州市晋安区永X超市，盗走干贝、牛排各一袋，后被超市员工当场抓获。被盗物品已归还该超市。\n2.2017年10月2日12时许，被告人黄XX在福州市仓山区汇达广场永X超市一楼的干货区，盗走墨鱼干二袋，后被超市员工当场抓获。被盗物品已归还该超市。\n3.2018年3月11日1时许，被告人黄XX在福州市鼓楼区中山大厦门口，盗走被害人杨某1停放在该处的红色爱X牌电动车一辆，后将该电动车骑到福州市晋安区洋下河边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3432元。\n被告人黄XX于2018年3月14日被公安民警抓获。\n另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二起犯罪，因当时尚未达刑事处罚标准，分别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id": "6",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n（一）2014年9月2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广西宾阳县宾州镇临浦街“欧尚XX”店铺的侧门，用一把钥匙打开店铺侧门的拉闸门和木门，盗走被害人张某放在店铺里的一台台式电脑及1500余元现金。经宾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台电脑价值3290元。\n（二）2015年3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广西宾阳县宾州镇兴X街282-2号民房，趁无人看守，盗取被害人邓某停放在一楼大厅里的一辆五羊本田两轮摩托车。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该车并将车辆发还给被害人邓某。经宾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5736元。\n（三）2015年3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广西宾阳县宾州镇永武街226-11号出租屋六楼，趁被害人农某外出之机，撬开其房门，盗取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数码相机、100元现金、身份证以及银行卡等物品。"}
{"id": "7",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南昌市新建区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31日晚上至2016年9月1日凌晨，被告人袁小令在南昌市新建区西山镇西山万XX内，趁庙会人多拥挤之际，先后扒窃被害人张某绑在左手手腕上手机套内的苹果手一部、被害人胡某1放在裤子前面右边口袋的VIVO手机一部、被害人胡某2背在身上的双肩背包X的钱包（钱包里有现金人民币800元和一张胡某2的驾驶证）一个、被害人吴某放在裤子前面右边口袋的华X手机一部。上述被盗手机经物价部门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5933元。\n2016年9月1日零时五十分许，在西山万XX巡逻的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袁小令，并从共背的一个黑色包X查获被盗手机四部和一个钱包。\n案发后，被盗手机及现金均已被公安机关收缴并发还给了被害人。\n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张某、胡某1、胡某2的报案笔录，被告人袁小令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被盗物品照片，公安机关情况说明，价格鉴定结论，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8",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唐某、陈某、郭某在位于漳县大草滩镇小X沟村的兰渝铁路木XX隧道大坪斜井隧道内作工下班后，被告人唐某、陈某提议盗窃电缆线卖钱，于是被告人唐某、陈某、郭某分工将该隧道8通道的38米电缆线用被告人陈某携带作工用的钢锯弓锯为七截，并撕剥电缆线外层黑色绝缘皮取内芯铜线。随后，被检查隧道光缆线路的中铁隧道股份三公司兰渝铁路木XX隧道项目部员工发现，被告人唐某、陈某在逃跑过程中掉进隧道排水沟爬出后，放弃逃跑在原地等待抓捕。被告人郭某逃脱后，于2017年5月26日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经鉴定，被告人唐某、陈某、郭某所盗窃电缆线的价值为人民币5198元。"}
{"id": "9",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n1、2016年4月间的一天，被告人吕XX在仙游县枫亭镇辉煌村塔斗山半山腰处一停车场，窃走被害人卢某的一辆摩托车。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车辆价值人民币5300元。\n2、2018年7、8月间的一天，被告人吕XX在仙游县枫亭镇枫城新都停车场，窃走一辆助力车。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吕XX处起获该辆助力车。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车辆价值人民币2235元。\n3、2018年8月22日5时许，被告人吕XX在仙游县枫亭镇霞街&ldquo;相约网络云&rdquo;网吧门前，窃走被害人陈某的一辆电动车。案发后，被害人陈某自行找回该电动车。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车辆价值人民币2755元。\n2018年8月22日，被告人吕XX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经仙游县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吕XX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n另查明，案发至今，未找到被告人吕XX第2起盗窃的一辆追翔牌白色助力车（车架号：LWATCJP30CA603555）车主，现扣押在仙游县公安局。\n上述事实，被告人吕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现场照片，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电动车登记证、摩托车图片、工作说明、公告、公示照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被害人卢某、陈某的陈X，被告人吕XX的供述和辩解，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仙价认定【2018】20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厦仙岳司法鉴定所【2018】精鉴字第0069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扣押笔录及扣押照片、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及身份情况说明，监控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10",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5日上午，被告人蔡XX来到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壶兰酒店”旁的“凤X铝材店”内，与店主陈某约定收购其店内的铝材废品。次日10时许，被告人蔡XX来到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沟头圆圈一家废品收购店内，以出售铝材废品为由，将被害人杨某和朱某带至上述铝材店内，并向店主陈某谎称该二人是他的搬运工。在搬运铝材期间，被告人蔡XX骗取被害人杨某支付的定金人民币9000元后逃离现场。\n2016年6月22日，被告人蔡X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月24日，被告人蔡XX赔偿被害人杨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900元。\n指控认为被告人蔡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XX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予以从重处罚。\n上述事实，被告人蔡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的陈X、证人朱某、陈某的证言，人员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白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海南二中刑终字第113号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收条，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到案经过及被告人蔡XX的供述等证据，足以认定。"}
{"id": "11",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黄X间在南宁市西乡塘区龙腾路&ldquo;福X花园&rdquo;小区1栋1412号房，使用硬塑料片打开该房门锁后入室行窃，将被害人杨某放在卧室衣柜里的现金500元以及1台索X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鉴定，涉案笔记本电脑在案发日价值4176元。"}
{"id": "12",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19日2时许，被告人洪XX在福州市鼓楼区医院一侧停车场门口，趁被害人黄某醉酒之际，盗走其随身携带的华X牌Ｐ30Ｐｒｏ型手机一部，后于当日12时许在福州市鼓楼区营业厅门口，将上述手机卖给被告人吴XX。被告人吴XX明知被告人洪XX所卖手机是犯罪所得，仍以2200元的价格收购上述手机并转卖，从中赚取差价。经鉴定，上述手机价值6713元。\n被告人洪XX、吴XX于2019年5月29日被公安民警抓获，二被告人到案后各赔偿被害人黄某3400元。\n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洪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6713元，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X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XX、吴X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洪XX、吴XX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洪XX已赔偿被害人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XX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洪XX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吴XX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被告人洪XX作案时所骑电动车照片；书证被害人黄某出具的手机购买发票、收条、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表、谅解书、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5）鼓刑初字第358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1996）榕晋法刑初字第300号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证人练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的陈X；鉴定意见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榕价认扣［2019］45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监控视频；被告人洪XX、吴X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n被告人洪XX、吴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吴XX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吴XX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不大、已经积极退赃、庭前已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法律意识不强，事后多次表示后悔，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n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吴XX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n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吴XX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id": "13",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温X某以为被害人王XX的女儿办理工作为由，先后于2015年5月左右从王XX处拿走八万元，2016年5月拿走四万元，共计十二万元人民币。以上赃款被告人温X某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id": "14",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1.2014年10月19日13时左右，被告人汪某身着尼X服来到安庆市大观区五里村XX加油站对面一门面房内，趁被害人张某睡觉之际在房间内一上下铺床的下铺床上盗窃了一个男士手包，汪某取出包X现金人民币1500元后将手包及包X身份证一张、银行卡等卡片丢弃，所盗现金用于其日常开销。\n2.2014年12月22日13时30分左右，被告人汪某身着尼X服装来到安庆市大观区海口镇镇江村新兴自然村035号被害人裴某乙家中，进入卧室盗窃了放在沙发上外套口袋内的男士钱包一个，包X有现金人民币1700元、身份证一张和银行卡两张。汪某从大门离开时碰到了被害人裴某乙，便假扮尼X向裴某乙出售&ldquo;平安符&rdquo;，在裴某乙表示不购买后便离开。裴某乙进屋发现外套内的钱包被盗后立即打电话报警且在离家不远处将汪某抓获，后民警赶到现场将汪某传唤至海口派出所接受讯问。被盗钱包和现金人民币1700元现已发还被害人。"}
{"id": "15",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n被告人赵XX曾在安阳市北关区南漳涧村租赁民房从事买卖废品生意十年左右。期间，赵XX曾于2007年至2015年租赁被害人李某12房屋。2015年3月至5月期间，赵XX谎称收废品资金紧张需要借款，向李某12等多名南漳涧村居民借款，后将大部分借款用于赌博。2015年6月份左右，赵XX因无力归还借款，躲至外地并失去联系。\n1、2015年3月12日，被告人赵XX在安阳市北关区南漳涧村骗取被害人王某12人民币28500元。\n2、2015年3月，被告人赵XX在安阳市北关区南漳涧村骗取被害人李某12人民币20000元。\n3、2015年4月至5月，被告人赵XX在安阳市北关区平原路消防队门口等地分两次骗取被害人王某13人民币共计19000元。\n综上，被告人赵XX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67500元。"}
{"id": "16",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公诉机关指控：1、2012年11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海宁市许村镇荡湾村朱XX华X复合厂，采用翻爬围墙等手段进入，窃得失主沈某某放在办公室内的清华同方牌笔记本电脑1台、海康X视牌硬盘录像机1台、西部数据牌硬盘1个及唯一牌液晶显示器1台，共计价值4020元。窃后销赃，赃款被挥霍。\n2、2012年11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海宁市许村镇XX村X村埭，采用撬门等手段进入，窃得失主丁某某的步XX牌手机1部、仿苹果牌笔记本电脑1台，共计价值2950元。窃后销赃，赃款被挥霍。\n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沈某某、丁某某的陈X，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手印鉴定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id": "17",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至9月17日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受赖某某、徐某某（均已判决）雇请，在龙海市九湖镇岭兜村李某出租的租房内，伙同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蔡某某（均已判决），通过微信冒充女子寻找香港男子，以提供性服务为由诱骗被害人购买支付宝卡并套取支付宝卡序号及密码，由徐某某、赖某某通过寻找淘宝网商家，利用套取的序号和密码进行虚拟购物，由淘宝商家将诈骗所得的钱转存到账户名为张XX，卡号为62×××57和账户名为钟XX，卡号为62×××04的建设银行账户内。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共参与诈骗金额约70000元。\n审理中另查明，被告人林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9月17日被当场抓获后，于2013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林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经多次通知未到案，后于2014年10月20日在厦门市集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n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提供的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劣迹证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快递单、银行历史交易明细清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犯罪记录封存决定书证明等书证、物证，证人李某某、徐某某、赖某某、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蔡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18",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麻某某驾车到凤凰县沱江镇某一工地时发现无人看守，且工地上堆放有许多钢管扣件，麻某某用随身携带的蛇皮口袋把725个钢管扣件装好并抬上车。随后，麻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到凤凰县沱江镇另一工地盗得钢管扣件185个。得手后，麻某某驾车返回吉首市，当其行至凤凰县吉X镇某一工地时发现该地有几袋钢管扣件，麻某某便打算将该批钢管扣件偷走。麻某某在搬运第一袋扣件时被工人发现便逃离现场，随后民警赶到该工地附近并将麻某某抓获。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回并于2019年5月27日发还给被害人。\n经凤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725个钢管扣件价值人民币3300元，185个钢管扣件价值人民币842元，910个钢管扣件价值人民币4140元。\n上述事实，被告人麻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1、书证：户籍证明、收货单等；2、证人付某、朱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段某的陈X；4、被告人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凤价认字【2019】47号、51号、52号；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7、其他证据：到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id": "19",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22日7时许，被告人谭福州和李某某（在逃）、胡某某（已判刑）搭载张某甲（已判刑）驾驶的一辆黑色“现代”牌小轿车从重庆市来到新晃侗族自治县县城，并将车停在新晃侗族自治县兴隆镇卫生院对面马路上；被告人谭福州及胡某某假扮销售人员在新晃侗族自治县县城负责物色作案对象；之后，胡某某在新晃侗族自治县夜郎广场以问路为由与被害人张某乙接触，在取得被害人张某乙的信任后，胡某某让被害人张某乙带其前往新晃侗族自治县兴隆镇卫生院寻找假扮成一名叫“陈某某”的税务部门工作人员李某某，在新晃侗族自治县兴隆镇卫生院门诊楼一楼候诊区见到李某某后，胡某某假装受其老板委托让李某某帮忙推销“银行软件耗材”；李某某便联系假扮银行工作人员的张某甲过来收购“银行软件耗材”；随后，张某甲来到现场，通过一番交流，便假装同意收购3000张“银行软件耗材”；此时，张某甲便提出需要用15万元开一个新的银行账户才能把收购“银行软件耗材”的价款转账给李某某，李某某便以可与被害人张某乙平分所得利润为由，劝说被害人张某乙与其一起凑钱开设新的银行账户，并得到被害人张某乙的同意；当日11时许，被害人张某乙在被告人谭福州的跟踪下，从银行提取现金30000元人民币，并将该款交与李某某；之后李某某在新晃侗族自治县兴隆镇卫生院门诊楼一楼候诊区以委托张某甲办理银行账户为由，将被害人张某乙的30000元人民币及自己准备的一沓“现金”（实为冥币）一起交给张某甲，张某甲拿到现金后随即离开现场；李某某以张某甲办理新账户需要被害人张某乙的身份证为由将被害人张某乙支开后也随即离开现场；回到车内后，四人将所骗现金平分。\n2014年10月30日，张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张某乙各项损失40000元人民币，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n上述事实，被告人谭福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乙的陈X，同案人张某甲、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福州的供述与辩解，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受理案件的相关文书、现场复核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提取笔录、抓获经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中国工商银行存折交易明细，作案工具照片，治安卡口监控视频截图2张，被告人谭福州的户籍证明以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n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谭福州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
---
Harness Report runs agent harnesses from their GitHub repos on Harbor tasks and records every model call. Every page is also `.md` and `.json`; index: https://harnessreport.com/llms.txt · MCP: https://harnessreport.com/mc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