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awbench / lawbench-3-7-22-one-shot

- taskset: [lawbench](https://harnessreport.com/tasks/lawbench.md)
- difficulty: medium
- category: legal NLP benchmark
- language: 
- runnable from the site: no
- agent timeout: 3600s

## Results by har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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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struction

```
You have 20 cases to process. You must answer ALL of them.
Create the file `/app/answer.jsonl` and write your output there.

OUTPUT FORMAT (STRICT, JSON Lines / ndjson):

1. `/app/answer.jsonl` must contain EXACTLY 20 non-empty lines.
2. Each line must be a valid JSON object with EXACTLY two keys:
   - "id": string
   - "answer": string
     No extra keys are allowed.
3. The "id" must match the input id exactly.
4. Output must be JSON lines only:
   - No markdown fences (no ```).
   - No headings, numbering, commentary, or extra text.
   - No blank lines.
5. Output language: Chinese.
6. For each case, output ONLY the final answer text required by the question. Do not add explanations.
7. Answers must be single-line strings. Do not include line breaks.
   If the answer would normally include line breaks, replace them with a single space.
8. Do not skip any case. If you cannot answer a case, output:
   {"id":"<id>","answer":""}

Example Output (format only; do not copy the placeholder text):
{"id":"0","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d":"1","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NPUT CASES:
{"id": "0",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公诉机关指控：\n2015年7月24日，被告人黄某至平湖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部9楼9床，溜门进入病房内，窃得失主周XX放在病床边凳子上裤子口袋内现金1100元。\n同年8月5日，被告人黄某至平湖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部11楼8床，溜门进入病房内，窃得失主金XX放在病床枕头处腰包内的现金1000元。\n当晚，被告人黄某又至平湖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部9楼47床，溜门进入病房内，窃得失主陈X放在病床床头处的步XX手机一部，价值500元。\n另查明，从被告人黄某处扣押步XX手机一部，已发还失主陈X；被告人黄某退赃2100元，已分别发还失主周XX、金XX。\n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失主陈X、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收条、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id": "1",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日至3月7日间，被告人何某在厦门市思明辖区多处商业广场内实施盗窃作案3起，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13939元。具体事实如下：\n1.2016年3月3日21时许，被告人何某在厦门市思明区罗XX购物广场3楼“IAM”服装店内，乘人不备，盗走被害人巫某放于该店收银台抽屉内的一部价值人民币3706元的“苹果”牌iphone6型手机。\n2.2016年3月6日18时许，被告人何某在厦门市思明区世贸商城2楼212店内，乘人不备，盗走被害人黄某放于该店收银台抽屉内的一部价值人民币5919元的“苹果”牌iPhone6Splus型手机。\n3.2016年3月7日17时许，被告人何某在厦门市思明区加州城市广场负一楼“乐XX服装店”内，乘人不备，盗走被害人陈某放于该店收银台上的一部价值人民币4314元的“苹果”牌iPhone6plus型手机并离开现场。之后，被害人陈某发现手机被盗，并在“乐XX服装店”隔壁店旁的消防通道内将被告人何某抓获，找回被告人何某丢弃在通道内墙角的被盗手机。"}
{"id": "2",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汪XX在合肥市庐阳区城隍庙小商品城北3号&ldquo;工辉&rdquo;百货店内挑选商品，期间，趁被害人郑某在店内配货不备之机，将郑某放在店门外货品上一部内存为32G的黑色苹果7手机（鉴定价值人民币3231元）盗走后逃离现场。\n被害人郑某发现手机被盗后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2018年9月12日，被告人汪XX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赃物手机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后发还给被害人郑某，被害人郑某对被告人汪XX表示谅解。\n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汪XX向本院预交罚金人民币5000元。"}
{"id": "3",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至2014年3月期间，被告人孔某某利用其在被害人伍某家中当保姆的机会，多次趁被害人伍某不备之机，从被害人伍某放在卧室的挎包内盗窃现金共计20400元。\n2014年3月11日，被告人孔某某采取相同的方式实施盗窃时被被害人伍某发现，公安民警接被害人伍某报警后将被告人孔某某抓获。被告人孔某某到案后，退赔了被害人伍某的经济损失20100元。审理中，被告人孔某某退出被害人伍某的其余经济损失300元。\n上述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伍某的陈X，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银行交易明细，指认现场照片，到案经过及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n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孔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
{"id": "4",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XX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5月间，以能为他人办理工作、调动科室为由分别骗取被害人赵某、卢某共计人民币27000元。"}
{"id": "5",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冯XX窜到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XX村避风阁楼下，将被害人黄亚某停放在一楼门口处的一辆黑色东洋雅玛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116元。\n2014年8月9日21时许，被告人冯XX窜到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XX村蓝太阳网吧楼下，将被害人邹X某停放在网吧门口的一辆红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的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298元。\n2014年8月11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冯XX窜到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XX村新南宝图文店门口，用钥匙将被害人林X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欧X牌电动车的后轮车轮盘锁撬开，准备将电动车推走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冯XX处扣押到赃物欧X牌电动车1辆、毒品2小包、现金人民币850元、车钥匙2串。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欧X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72元。经海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毒品中1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0.59克；1包检出海洛因成份，净重3.02克。破案后，缴获的欧X牌电动车1辆已发还被害人林X。"}
{"id": "6",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樟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1于2018年9月17日下午采取撬门等手段窜入王某家中，5月8日下午窜入杨某1家中，6月14日窜入戴某家中，6月29日窜入杨某2店内，7月7日窜入卢某家中，8月14日晚上窜入杨某3家中，8月份的一天窜入严某家中，9月3日窜入文某家中窃取现金和相关财物价值总计人民币18406元。\n2018年9月25日，被告人周某1的父亲周某2主动将其子盗窃后放在家中的女士天梭手表一块、人民币纪念册一套、小额外币等物送交侦查机关。\n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赃物照片、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被害人王某、杨某1、戴某、杨某2、卢某、杨某3、严某、文某的陈X，价格认定书，指认现场笔录，监控视频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id": "7",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4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河南省淮阳县城关镇东关村被害人王某家中，将衣柜里人民币10000元盗走。\n2016年7月4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路过环峰镇梅X行政村塘X村，进入晏X林家木材加工厂，将被害人晏某一部vivo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140元。\n2016年7月5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含城弘X网吧被抓获归案。\n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提供的证据如下：\n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情况说明；\n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张某的证言；\n3、被害人陈X：被害人王某、晏某的陈X；\n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n5、鉴定意见：含山县价格认证中心文件；\n6、视听资料：盗窃现场的视频监控。\n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被告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共计111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n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被告人吴某某庭审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证人吴某、张某的证言；被害人陈X：被害人王某、晏某的陈X；鉴定意见：含山县价格认证中心文件；视听资料：盗窃现场的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n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被告人吴某某庭审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证人吴某、张某的证言；被害人陈X：被害人王某、晏某的陈X；鉴定意见：含山县价格认证中心文件；视听资料：盗窃现场的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8",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朱XX以其在安徽存放有一箱价值一亿的&ldquo;小美元&rdquo;（指1933年至1944年1元到100元面值的美元）要到安徽取回，许X给被害人黄某1、黄某2每人一百万元人民币报酬为诱饵，以需要路费、车辆被扣、人员被抓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黄某1、黄某2人民币共计14800元。\n2018年9月1日，被告人朱XX被清流县公安局抓获并移交给连城县公安局，连城县公安局于2018年9月2日对被告人朱XX刑事拘留。\n上述事实，被告人朱XX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决定书、到案经过、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人员详细信息、户籍证明、清流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交易明细、接受证据清单；证人邹某1、冯某、江某、邹某2的证言；被害人黄某2、黄某1的陈X；被告人朱XX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9",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经审理查明：\n2014年7月10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朱XX窜至被害人曾某某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琅岐镇某私营空调店内，盗走桌面上的腰包一个，该腰包内装有人民币20800元、华X牌黑色触屏手机一部等财物。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85元，被盗腰包价值23元。2014年7月11日，朱XX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查获现金13095元，黑色华X手机一部，Jianle牌黑色腰包，并已退还曾某某。"}
{"id": "10",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XX与张某某相约后于2016年4月15日9时许搭乘张某某所驾二轮摩托车，从广汉市市区窜至广汉市三水镇农贸市场，被告人张XX负责望X、掩护，张某某趁被害人黄某某未注意之机将其放于电瓶车座垫下的钱包一个盗走。包X有现金470元、白色步XX手机一部、身份证一张、邮政储蓄卡一张、电费缴费卡一张等。二人在逃离途中取出现金和手机，将其余物品扔弃，后将手机销赃，得款100元，并共同挥霍、平分赃款。经广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步XX手机价值415元。\n被告人张XX与张某某相约后于2016年4月19日8时许搭乘张某某所驾二轮摩托车，从广汉市市区窜至广汉市三水镇农贸市场，张某某负责望X，被告人张XX趁忙于买菜的被害人刘某某不注意之机，将其放于电瓶车龙头下面盒内的白色OPPO手机一部盗走。随后，二人窜至卖包子摊位处，张某某负责望X，被告人张XX趁忙于买包子的被害人卓某不注意之机，将其放于电瓶车龙头筐内的钱包一个盗走。包X有现金155元、医疗卡二张。\n广汉市公安局三水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邓某某报警后赶到现场将被告人张XX抓获归案，张某某逃离现场。公安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张XX身上查获粉红色女式钱包一个、白色OPPO手机一部、长镊子一个和自制金属“扳扳”一个。民警将女式钱包当场打开清点了包X物品，后将该钱包及包X物品发还被害人卓某，将白色OPPO手机一部发还被害人刘某某。\n经广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白色OPPO手机价值706元。\n被告人张XX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盗窃事实。\n另查明，被告人张XX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20日被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至2012年4月11日届满。"}
{"id": "11",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息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n2018年1月20日，被告人陈XX伙同包某、吕某（二人均已判刑）在息烽县新华社区C1栋1单元202室王某家偷走现金人民币1800元。后又进入李某家盗窃被发现，后逃走。\n公诉机关提请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XX判处一年以下刑罚，并处罚金。\n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X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包某、吕某证言，被害人王某、李某的陈X，被告人陈XX的供述，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业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
{"id": "12",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23日至7月2日期间，被告人王XX利XX信发布事故车信息，并故意报低事故车成交价，以拍卖事故车需要交付定金为由，骗取5名被害人共计现金人民币17000元，具体事实如下：\n1、2018年4月23日至24日期间，被告人王XX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唐某现金人民币5000元。\n2、2018年4月24日，被告人王XX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沈某现金人民币5000元。\n3、2018年4月24日，被告人王XX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徐某现金人民币2000元。\n4、2018年6月22日至25日，被告人王XX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康某现金人民币2000元。\n5、2018年7月2日，被告人王XX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原某现金人民币3000元。\n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XX向被害人退出了全部赃款并获得部分被害人谅解。"}
{"id": "13",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期间，被告人吴某为筹措毒资，通过使用L型撬锁工具撬开房门的方式，在厦门市海沧区先后盗窃五起，具体如下：\n1、2016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吴某至厦门市海沧区鳌冠社区东片28号202室（鑫福饭店楼上），盗走被害人阙某的一部手机和现金人民币30元。\n2、2016年2月6日，被告人吴某至厦门市海沧区新垵村许厝25号304室，盗走被害人马某的一台一体机电脑。\n3、2016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吴某至厦门市海沧区新垵村许厝52号203室，该室平时无人居住，盗走被害人洪某的一台电脑和现金人民币280元。\n4、2016年2月23日，被告人吴某至厦门市海沧区XX村西片351号302室（川菜饭店楼上），盗走被害人石某的一部酷派手机和现金人民币1800元。\n5、2016年2月26日，被告人吴某至厦门市海沧区霞阳西路190号506室，盗走被害人陈某的一张身份证和现金人民币12800元。\n2016年3月5日，被告人吴某在厦门市海沧区石塘村北片116号出租房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当场缴获作案工具L型铁质撬棒一把。到案后，犯罪嫌疑人吴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五起盗窃事实。\n另查明，2011年5月15日被告人吴某因吸毒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2013年11月7日因盗窃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2015年2月28日因盗窃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处以行政拘留6日；2016年3月6日因吸毒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
{"id": "14",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5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松江区祥凝浜路漕平路公交车站乘坐青XX公交车后，趁车上乘客被害人殷某某不备之际，窃得殷双XX内有人民币190元的钱包1个（钱包价值人民币10元）后，被人赃俱获。"}
{"id": "15",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公诉机关指控：\n2013年3月16日下午，被告人殷某至平湖市钟埭街道钟溪南村9号203租房，踢门入户，窃走失主林XX台式电脑一台，经鉴定该台式电脑的液晶显示器价值250元，其余部分价值无法鉴定。\n同年4月2日下午，被告人殷某至平湖市钟埭街道地园浜71号204租房，撞门入户，窃走失主张海营的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2000元。\n同月30日下午，被告人殷某至平湖市钟埭街道兴业新村16号204租房，推门入户，窃走失主黄X杰的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1500元。\n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陈X、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前科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id": "16",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6日下午14时左右，被告人王XX至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与裕溪路交口附近华泰小区21栋2单元楼道口，盗走被害人宦某停放在此处的速派奇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50元）。\n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同。\n另查，被告人王XX盗走一辆速派奇电动车后，随即将电动车推至合肥市瑶海区花X公园附近的路边停放，后返回时发现该车丢失。2017年5月10日晚21时许，公安民警在合肥市庐阳区步行街拾年网络将被告人王XX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王XX没有退赔被害人宦某的经济损失。\n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证据清单、票据、指认现场照片、监控截图、合肥市瑶海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情况说明、归案经过、被害人宦某的陈X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17",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份，被告人李X结识被害人蔺某，二人发展为恋爱关系。2018年4月20日，被告人李X以开朋友汽车出事故需用钱修车为由，骗取被害人蔺某3万元；2018年5月24日，被告人李X借口其母亲过生日，让蔺某给其母亲钱买礼物，骗取蔺某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李X家属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蔺某谅解。\n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X，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归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微信截图照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易明细，谅解书、赔偿协议书、收条，通话录音询问记录，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户籍证明，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18",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3年7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冀某携带剪刀、水果刀等工具，来到本市纬二十六街天赐园小区，趁被害人吕某某及家人熟睡之机，剪断4号楼1单元101室住户的防盗网，从窗户进入室内，盗窃人民币约1000元、三星1589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704元）、酷派5860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710元）。冀某欲离开时被吕某某及家人某现并当场抓获，扭送公安机关。案某后两部手机被追回，某还被害人。\n上述事实，被告人冀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及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证明、被害人吕某某等人陈X、被告人冀某供述与辩解、查获记录及扣押物品清单、领条、被告人指认照片、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前科材料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19",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经审理查明：\n一、2015年9月15日上午，被告人阳XX到宁洱县德安乡文化村蛮控塘组24号刘某家，使用撬棒撬开窗户防盗条后进入屋内，未盗得财物。之后阳XX又到蛮控塘组18号李某家，使用撬棒撬开门锁后进入屋内，从床上的包中盗得人民币600元，后逃离现场。\n二、2015年9月22日上午，被告人阳XX到宁洱县梅X乡民乐村文令组42号艾某家，使用撬棒撬开门锁进入屋内，在床垫下盗得人民币500元，在床头柜中盗得人民币100元，后逃离现场。\n三、2015年9月28日上午，被告人阳XX到宁洱县德安镇恩X村外旧寨组16号董某家，使用撬棒撬开门锁进入屋内，从墙上挂着的包内盗得人民币300元。之后阳XX又到外旧寨组18号张某家，从窗户潜入房间后使用撬棒撬开柜子，在柜子中盗得人民币10000元、存折1本、金属手镯1支，后被告人阳XX在逃离现场过程中将存折丢弃在路边。当日14时15分，被告人阳XX在恩普公路102米+50米处被巡逻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金属手镯价值人民币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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