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awbench / lawbench-3-7-21-zero-shot

- taskset: [lawbench](https://harnessreport.com/tasks/lawbench.md)
- difficulty: medium
- category: legal NLP benchmark
- language: 
- runnable from the site: no
- agent timeout: 3600s

## Results by harness

_none yet_

## Instruction

```
You have 20 cases to process. You must answer ALL of them.
Create the file `/app/answer.jsonl` and write your output there.

OUTPUT FORMAT (STRICT, JSON Lines / ndjson):

1. `/app/answer.jsonl` must contain EXACTLY 20 non-empty lines.
2. Each line must be a valid JSON object with EXACTLY two keys:
   - "id": string
   - "answer": string
     No extra keys are allowed.
3. The "id" must match the input id exactly.
4. Output must be JSON lines only:
   - No markdown fences (no ```).
   - No headings, numbering, commentary, or extra text.
   - No blank lines.
5. Output language: Chinese.
6. For each case, output ONLY the final answer text required by the question. Do not add explanations.
7. Answers must be single-line strings. Do not include line breaks.
   If the answer would normally include line breaks, replace them with a single space.
8. Do not skip any case. If you cannot answer a case, output:
   {"id":"<id>","answer":""}

Example Output (format only; do not copy the placeholder text):
{"id":"0","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d":"1","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NPUT CASES:
{"id": "0",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被害人何某租住的沈阳市大东区北顺城路xxx-x号xxx房间内，趁被害人何某外出之机，将何某放在床头柜上钱包内的人民币3900元盗走，赃款已挥霍。\n被告人李某某于2013年5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n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何某陈X；证人刘某某证言；书证抓捕经过、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1",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本市闵行区七宝老街南大街XXX号门口处，趁被害人严某某不备，窃得严上衣右侧口袋内的人民币33元后，被民警人赃俱获。\n到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n案发后，涉案赃款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已发还被害人。\n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严某某的陈X，证人杨某、奚某某的证言，相关的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的扣押及发还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2",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7日，被告人蒋某某在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三社村松山社一店铺内，谎称能够帮助被害人汪某某不通XXX考试而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骗取了被害人汪某某人民币4000元。同月10日，被告人蒋某某再次以同样方式骗取了被害人檀某某人民币4000元。得款后，被告人蒋某某即断绝联系，逃离厦门。\n被告人蒋某某在被上网追逃期间，于2014年3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蒋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n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公安机关出具、制作的被告人蒋某某户籍材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被害人汪某某、檀某某的陈X、厦门市第二医院病历记录、检验报告单、疾病证明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id": "3",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被告人田XX与被害人陈某在本区光谷康X小区1栋1单元1701室合租期间得知被害人陈某手机密码及支付宝密码，后对其实施盗窃，具体如下：\n1、2019年2月7日0时许，被告人田XX趁被害人陈某在上述房间熟睡之机，盗用其手机利用前期知晓的密码登陆支付宝，以通过蚂蚁借呗借款，后转账至自己银行卡的方式，窃取被害人陈某人民币6800元。\n2、2019年2月8日12时20许，被告人田XX与被害人陈某在本区光谷图书城内消费时，被告人田XX以临时借用手机为由取得被害人陈某手机，利用前期知晓的密码登陆其手机支付宝，以通过蚂蚁借呗借款，后转账至自己支付宝账户的方式，窃取被害人陈某人民币3600元。"}
{"id": "4",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东与被害人雷某系同事关系。因雷某系文盲，李X东帮雷某注册支付宝账号时获悉雷某登录密码。2019年7月24日4时许，被告人李X东登录雷某支付宝，欲将雷某支付宝绑定的罗源县农村信用社账户1.2万元转入自己支付宝内。因操作失误，李X东将6000元转到了雷某支付宝余额，只将剩余的6000元转入自己支付宝。李X东欲再次将雷某账户余额6000元转入自己支付宝时，因转账额度限制，只转了2000元至支付宝。2019年7月25日下午，被告人李X东通过其舅舅张某将窃取的8000元返还给被害人雷某。\n案发后，被告人李X东主动到罗源县西兰派出所投案。\n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被害人雷某的陈X、辨认笔录，证人张某、林某的证言，支付宝转账记录的提取笔录，存款明细、短信截图、支付宝账单、余额明细，罗源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李X东的供述、辨认笔录，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5",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公诉机关指控：\n1、2017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宋某先后三次在山东省骏马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实施盗窃。具体如下：\n2017年7月初盗窃KOCAKA-Y70088寸液晶显示器1台，经鉴定，价格817元。\n2017年7月6日下午盗窃SIMENSTP700触屏控制面板1台，经鉴定，价格1495元。\n2017年7月7日中午盗窃0.4KWV90型西XX伺服驱动器1台，经鉴定，价格1043元。\n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宋某身份信息、东营市垦利区公安局扣押清单及返还清单，证人马某的证言，东营市垦利区价格认证中心东垦价认定【2017】10046号《关于被盗西XX驱动器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以及被告人宋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6",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3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下班途经本市蜀山区望江西路某小区负一层停车场时，见被害人史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白色荣事达牌电动自行车钥匙未拔，遂将该车骑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412元。\n2017年2月15日，被告人李某在本市蜀山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n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返还被害人史某。\n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史某的陈X，证人田某的证言，案发现场方位图，价格认定结论书，视听资料，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李某的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7",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熊应明、黄XX、吴某、李某、张某及“黄X”（在逃）等人经预谋实施盗窃，由“黄X”驾驶正三轮摩托车带路，被告人张某驾驶车牌鄂A×××××五菱牌面包车载被告人熊应明、黄XX、吴某、李某窜至本区光谷三路佛祖岭产业园湖北盛X建筑有限公司在建武钢项目部工地，将工地铁栅栏拉开，被告人熊应明、黄XX、吴某及“黄X”进入该工地，将施工用十字扣件791个、直接扣件39个搬到工地铁栅栏被拉开处，被告人李某、张某将扣件再搬运到工地边的土坡上，被告人熊应明、黄XX、吴某、李某、张某和“黄X”将上述扣件搬上面包车后驶离。经物品价格鉴定，十字扣件791个、直接扣件39个，价值共计人民币2911元。\n2014年5月27日凌晨1时许，由“黄X”驾驶正三轮摩托车带路，被告人张某驾驶面包车载被告人熊应明、黄XX、吴某、李某又窜至本区豹澥镇山河建设集团在建武汉国际生物医药加速器项目工地，进入工地窃取施工用十字扣件70个。后欲继续实施盗窃时被工地值守人员王某、余某发现，被告人黄XX为抗拒抓捕对余某实施殴打，被告人熊应明、吴某、李某、张某及“黄X”见被告人黄XX与余某发生殴打，共同对被害人王某、余某实施拉扯、殴打。被告人张某欲驾车逃离时，被害人余某驾驶车辆进行追堵，被告人熊应明、黄XX、吴某等人又下车持碎石对被害人余某驾驶的车辆进行打砸。随后，被告人熊应明、黄XX、吴某、李某及“黄X”逃离。被告人张某驾车逃至神墩四路和生物园西路的路口时车辆发生倾翻。经物品价格鉴定，十字扣件70个，价值共计人民币298元。经法医司法鉴定，被害人余某主要损伤为左侧鼻骨骨折，右膝部皮肤软组织损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王某就医诊断为急性颅脑损伤、鼻骨骨折、鼻骨及右肘部皮肤性挫伤。"}
{"id": "8",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陈XX伙同陈XX、刘XX、陈XX、方平、翟XX（均已判决）、熊某（在逃）等人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万科魅力南侧小路边，通过谎称被害人可以抽奖免费获得小电器，但实际上被害人只能抽中需要花钱购买的商品的方式，诱骗被害人花钱抽奖，骗得被害人刘某人民币11200元。\n2017年7月1日18时许，被告人陈XX伙同陈XX、刘XX、陈XX、方平、刘X、连X（均已判决）等人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万科魅力东大门旁的马XX，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郭某人民币8500元。\n被告人陈XX于2017年7月4日在武汉市江夏区栗X新村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n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到案说明、办案说明、证明，涉案工具等照片，常住人口信息表、实有人口（常住、寄住、未落户人口）基本信息采集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支付宝和微信截图、病历材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辨认笔录，被害人刘某、郭某的陈X，同案人员陈XX、陈XX、刘XX、方平、连X、刘X、翟XX的供述及被告人陈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9",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乌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买某某在乌苏市312国道距离古XX镇路口西面3公里左右路边处，趁无人之机，窃取路边十一只共计价值8850元人民币的母羊，装进买某某驾驶的新AExxxx号厢式货车车厢内，后拉至张某某羊圈，现赃物已全部扣押、发还。\n庭审时又查明、2015年2月24日13时许，乌苏市公安局古XX派出所民警在卡点执勤时发现被告人买某某驾驶的车辆轮胎花纹与同月21日羊只被盗现场的车辙印一致，遂传唤被告人张某某、买某某，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盗窃11只羊的事实。因被盗羊只被追回退还失主，失主木某某以二被告人靠打工为生，生活贫困为由对被告人张某某、买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建议法庭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n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木某某的陈X、被告人张某某、买某某的身份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乌苏市公安局古XX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抓获经过、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n庭审后，二被告人向法庭预交罚金。"}
{"id": "10",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n一、2016年11月，被告人朱X到镇沅县XX镇宋某经营的&ldquo;明生车行&rdquo;，趁车行内没人，便将被害人宋某停放在车行内的一辆红色&ldquo;劲锋&rdquo;牌JF150-7型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n二、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朱X到镇沅县XX镇宋某经营的&ldquo;明生车行&rdquo;，趁车行内没人，便将被害人李某1停放在车行内的一辆黑色&ldquo;金某&rdquo;牌JH110-2xX型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000元。\n三、2017年年初，被告人朱X到镇沅县XX镇宋某经营的&ldquo;明生车行&rdquo;，趁车行内没人，便将被害人杨某1停放在车行内的一辆黑色&ldquo;兆润&rdquo;牌ZR110型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80元。\n四、2017年4月4日凌晨，被告人朱X到镇沅县XX镇二街，将被害人兰某停放在XX镇二街的一辆红色&ldquo;隆某&rdquo;牌JH110-2xX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820元。\n另查明，被告人朱X无违法犯罪记录。案发后，被告人朱X赔偿了被害人宋某的损失人民币400元。"}
{"id": "11",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8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闽E8137M小型普通客车载许某某、许某甲来到云霄县动车站，共同拔走动车站西侧停车场路口约42.5平方米（片植36株／平方米）的银边兰，后驾车载偷得的银边兰逃离现场。同月30日晚上，三被告人以同样的方式盗走云霄县动车站入口路段右侧约10平方米（片植36株／平方米）的银边兰。\n经云霄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银边兰价值人民币5724元。\n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许某某、许某甲于2016年2月19日到云霄县公安局投案。\n另经本院审理查明，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许某某、许某甲赔偿云霄县园林绿化管理处就本次被盗银边兰所受经济损失及补种养护费用等共计8000元，并取得其谅解。\n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某、许某某、许某甲各向本院预交罚金3000元。"}
{"id": "12",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葛XX预谋后在新郑市解放路常X一楼房内，趁无人之机，使用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钳子将被害人常某停放在一楼楼道内的粉红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车一辆盗走。因电动车没电，葛XX将该电动车停放在一网吧门口时被新郑市公安局民警发现可疑，后葛XX被抓获归案。现该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对葛XX的行为表示谅解。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578元。\n2017年5月17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王X、李XX预谋后，在航空港实验区新港办事处薛店南街李如家快捷酒店南侧向东100米路北一出租屋楼内，趁无人之机，李XX望X，王X使用事先准备好的钥匙、螺丝刀将被害人李某梅停放在一楼电动车车库内的白色爱X牌电动车一辆盗走，后李XX分得该电动车。现该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3000元。\n2017年5月20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王X、葛XX预谋后，在新郑市薛店镇小XX村南街一住房楼下，趁无人之机，葛XX望X，王X使用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打火机将被害人任某停放在该楼房一楼楼道内的红色雅迪牌电动车一辆盗走。后王X将该电动车销赃给赵某（另案处理）。现该车已追回并发还。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440元。\n另查明，被告人王X到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并带领抓获了帮助其销售被盗车辆的犯罪嫌疑人赵某。后又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赵某盗窃电动车的线索，后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id": "13",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至11月间，被告人邱某某与刘某某（已判刑）共谋，先后用二本伪造的土地房屋权证在厦门市集美区向他人抵押借款，后将骗得钱款用于偿还债务，并断绝联系、逃匿躲藏。具体犯罪事实如下：\n1．2010年4月17日，由刘某某作为担保人，由被告人邱某某用一本伪造的土地房屋权证作为抵押，向被害人林某某借款人民币40000元。\n2．2010年11月5日，由刘某某作为担保人，由被告人邱某某用一本伪造的土地房屋权证作为抵押，向被害人林某某借款人民币38000元。\n2014年8月5日，被告人邱某某自动向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邱某某已向被害人林某某、林某某退还了全部赃款，并取得其谅解。\n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物证伪造的厦门市土地房屋产权证2本、书证公安机关出具、制作的被告人邱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提取笔录、被告人、被害人签署的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复印件、被害人林某某、林某某分别出具的收条、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林某某、林某某的陈X、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出具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id": "14",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0年以来，被告人朱X海在济源市轵城镇南XX村经营一家农资销售店。期间，朱X海以承诺支付利息的方式向周边群众大量借款。同时，朱X海欠付供应商巨额货款。在无能力归还上述款项，且其经营的农资销售店无营利的情况下，朱X海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n2015年6月10日，被告人朱X海以购买化肥需要资金为由，向被害人王某借款10万元。朱X海让王某将10万元转账到其儿子朱某的银行账户上。当日，朱某用该笔款购买一辆现代牌IX25型SUV轿车，用于抵偿前期欠他人的款项。\n2015年11月19日，被告人朱X海以需要支付化肥款为由，向被害人李某2借款5万元。李某2将5万元转账给朱X海妻子侯某某的银行账户，侯某某又将款转给朱某，朱某将该款用于支付其之前借他人款项的利息。\n2015年12月15日，被告人朱X海以购买化肥需要资金为由，向被害人原某借款7万元。原某让其儿子将7万元存到侯某某的银行账户。侯某某取出6万元，用于归还朱某前期借他人的款项。其余1万元用于支付朱X海借他人款项的利息等。\n上述款项，被告人朱X海及其家人均未归还。2016年7月份，被告人朱X海及其家人离开居所到河南邓州等地躲避他人催要欠款，并更换联系方式，致使被害人无法联系和查找到朱X海。"}
{"id": "15",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5日晚，被告人吴景阳窜至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粮食局宿舍4栋1001房，盗窃被害人韩X苹果牌平板电脑1台。\n2014年1月7日3时许，被告人吴景阳窜至海口市海府路粮食局宿舍12栋1212房间，盗窃被害人王XX苹果牌手机1部。\n2014年1月27日4时许，被告人吴景阳窜至海口市新港路新港滨海花X小区25栋503房间，盗窃被害人郑XX三星手机1部。\n被盗物品均由被告人吴景阳销赃。2014年5月9日，被告人吴景阳被抓获。经鉴定，被盗苹果牌平板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3394元、苹果牌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763元、三星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754元。\n另查明，被告人吴景阳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4日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1年1月15日。\n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景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被害人韩X、王XX、郑XX的报案及陈X，被告人吴景阳的供述，现场方位图，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16",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2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关X婵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新XX集团六楼被害人屈某办公室，盗得室内台面98个红包，每个红包内都有一张100元面值的人民币，合计人民币9800元。当日16时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吉利大巷村庆云里抓获被告人关X婵，并现场查获赃款人民币9800元。\n破案后，上述赃款已经全部发还给被害人屈某。\n上述事实，被告人关X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当庭质证、认证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扣物品照片，发还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害人屈某的陈X，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告人关X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制作说明，照片来源制作说明，视频截图及视频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17",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4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韦某某、吴某某（均已判刑）窜至镇宁自治县沙子乡XX村马XX，见四周无人，由吴某某放哨，杨某某、韦某某二人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拴住牛X，将被害人马某某家的三头水母牛盗走，赶往紫X县销赃。中途杨某某因家中有事先行离开。次日凌晨2时许，公安民警和群众在沙子乡河边村公路边将被盗耕牛截获。吴某某被当场抓获，韦某某逃离现场。经鉴定，该被盗耕牛共价值人民币13100元。"}
{"id": "18",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杨金花借故与被害人搭讪获取信任后，采用假币换真币的方式秘密窃取被害人现金，具体事实如下：\n1、2016年10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杨金花在永顺县XX镇老中医院旁用假币换真币的方式窃取了被害人付某的人民币1100元。\n2、2016年11月4日12时许，被告人杨金花在永顺县人民医院对面用假币换真币的方式窃取了被害人陈某的人民币400元。\n3、2016年11月6日14时许，被告人杨金花在永顺县XX镇小西门桥旁用假币换真币的方式窃取了被害人王某的人民币1000元。\n4、2016年12月9日12时许，被告人杨金花在XX县古阳镇思源桥附近用假币换真币的方式窃取了被害人张某1的人民币1200元。\n5、2016年12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杨金花在永顺县休闲广场附近用假币换真币的方式窃取了被害人张某2的人民币6200元。\n案发后被告人杨金花将涉案赃款全部退回并发还给上述被害人。"}
{"id": "19",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5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XX伙同他人（外号&ldquo;阿某&rdquo;，另案处理）来到沈海高速诏安县深桥镇溪南服务区停车场（广东往福州方向），打开车牌号为豫ＰXXXXX货车车门，盗走被害人李某1存放在该车内的苹果6S手机1部。经鉴定，该被盗苹果6S手机价格为人民币4592元。\n2．2016年5月26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黄XX伙同&ldquo;阿某&rdquo;又来到上述地点，撬开车牌号为闽ＡXXXXX货车车门，盗走被害人赵某1存放在该车内的vivox5手机1部及人民币4500元。经鉴定，该被盗vivox5手机价格为人民币1868元。\n3．2016年7月21日晚上，被告人黄XX来到沈海高速诏安县深桥镇溪南服务区停车场（福建往广东方向），打开车牌号为赣ＣXXXXX货车车门，盗走被害人凌某存放在该车内的人民币700元。\n4．2016年7月22日凌晨，被告人黄XX又来到上述地点，打开车牌号为川ＲXXXXX货车车门，盗走被害人谈某存放在该车内的人民币800元。\n5．2016年7月25日晚上，被告人黄XX又来到上述地点，打开车牌号为鲁ＭXXXXX货车车门，盗走被害人曾某存放在该车内的金某v560手机1部及人民币800元。经鉴定，该被盗金某v560手机价格为人民币221元。\n案发后，被告人黄XX的家属主动代为退赃或赔偿被害人李某1等5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481元，被害人李某1等5人亦对被告人黄XX的行为表示谅解。\n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黄XX具有犯罪前科、多次盗窃、全部退赔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n上述事实，被告人黄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1、赵某1、凌某、谈某、曾某的陈X，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刑事判决书、领条及谅解书等书证和证人吴某1、陈某、黄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
---
Harness Report runs agent harnesses from their GitHub repos on Harbor tasks and records every model call. Every page is also `.md` and `.json`; index: https://harnessreport.com/llms.txt · MCP: https://harnessreport.com/mc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