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awbench / lawbench-3-7-20-one-shot

- taskset: [lawbench](https://harnessreport.com/tasks/lawbench.md)
- difficulty: medium
- category: legal NLP benchmark
- language: 
- runnable from the site: no
- agent timeout: 3600s

## Results by har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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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struction

```
You have 20 cases to process. You must answer ALL of them.
Create the file `/app/answer.jsonl` and write your output there.

OUTPUT FORMAT (STRICT, JSON Lines / ndjson):

1. `/app/answer.jsonl` must contain EXACTLY 20 non-empty lines.
2. Each line must be a valid JSON object with EXACTLY two keys:
   - "id": string
   - "answer": string
     No extra keys are allowed.
3. The "id" must match the input id exactly.
4. Output must be JSON lines only:
   - No markdown fences (no ```).
   - No headings, numbering, commentary, or extra text.
   - No blank lines.
5. Output language: Chinese.
6. For each case, output ONLY the final answer text required by the question. Do not add explanations.
7. Answers must be single-line strings. Do not include line breaks.
   If the answer would normally include line breaks, replace them with a single space.
8. Do not skip any case. If you cannot answer a case, output:
   {"id":"<id>","answer":""}

Example Output (format only; do not copy the placeholder text):
{"id":"0","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d":"1","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NPUT CASES:
{"id": "0",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中下旬，被告人王张X、何X随身携带钳子、套筒、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到平潭县城关地区，盗走多部电动车的电瓶后卖给他人从中获利，经鉴定上午电瓶价值4877元。具体事实如下：\n一、2019年3月19日凌晨，被告人王张X、何X到平潭县流水路&ldquo;华夏庄X&rdquo;小区，盗走被害人肖某、刘某1、龚某电动车内的15个电瓶。经鉴定，上述被盗电瓶价值1721元。二、2019年3月19日凌晨，被告人王张X、何X到&ldquo;融信大卫X&rdquo;小区路边，盗走被害人林某、高某1电动车内的10个电瓶。经鉴定，上述被盗电瓶价值878元。三、2019年3月22日凌晨，被告人王张X、何X到竹屿湖东路&ldquo;天一上品茶&rdquo;店门口，盗走被害人高某2电动车内的5个电瓶。经鉴定，上述被盗电瓶价值439元。四、2019年3月24日凌晨，被告人王张X、何X到万宝山公园对面的&ldquo;新蕾电动车&rdquo;店门口，盗走被害人念志远、高某3电动车内的11个电瓶。经鉴定，上述被盗电瓶价值1289元。五、2019年3月24日，被告人王张X、何X到万宝山公园对面停车场入口处路边，盗走被害人刘某2、陈某电动车内的10个电瓶。经鉴定，上述被盗电瓶价值550元。\n2019年4月4日，被告人王张X、何X到平潭县公安局投案。\n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王张X、何X家属共同退赔被害人肖某、刘某1、龚某、林某、高某1、高某2、念志远、高某3、刘某2、陈某损失，共计4877元。\n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张X、何X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王张X、何X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n上述事实，有被害人肖某、刘某1、龚某、林某、高某1、高某2、念志远、高某3、刘某2、陈某、刘某3的陈X，证人何某、王某的证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岚市监价认【2019】2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照片、指认照片，到案经过、收条、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王张X、何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id": "1",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底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王XX对外宣称认识驻马店市教育局领导，以能帮他人调动工作为由，分别骗取被害人姜某、巫某、张某现金共计20万元。具体事实如下：\n1.2014年11月份，被告人王XX以帮被害人姜某儿媳刘依从新蔡县黄楼镇中学调至驻马店市区中学工作为由，骗取姜某现金6万元。\n2.2015年11月份，被告人王XX以帮被害人巫某从汝南县老XX镇中心小学调至驻马店市第十二中学工作为由，骗取巫某现金8万元。\n3.2015年11月份，被告人王XX以帮被害人张某女儿张XX从驻马店市驿城区XX镇王X小学调至驻马店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小学担任副校长为由，骗取张某现金6万元。\n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XX家属代为退还被害人姜某和张某赃款各1万元，代为退还被害人巫某赃款5万元。2017年1月20日晚，巫某丈夫盛X等人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胡X街发现王XX，征得王XX同意后，盛X载乘王XX到驻马店市公安局胡X分局，次日凌晨1时许，该局将王XX移送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王X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n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X、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相关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2",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何XX、邓XX和牟某明（刑拘在逃）三人在益阳市商议要采用&ldquo;仙人跳&rdquo;的方式盗取他人财物。后三人一起来到湘潭县易俗河镇，由邓XX、何XX两人出面租下该镇烟塘村城塘组袁某家（牛头岭新华书店后）二楼一房间作为作案场所。2018年3月12日上午，三人出现在易俗河镇牛头岭地段，牟某明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邓XX和何XX两人则在附近观察情况、等待作案。不久牟某明以按摩为由诱骗到被害人李某至出租屋，在附近观察到此情况的何XX未及通知邓XX就先行赶到出租屋外，待屋内牟某明骗得李某脱下裤子为其按摩时，何XX趁机盗取了其裤子里面的现金5300元。得手后，三人连夜离开湘潭县返回益阳市。事后，除去住宿吃饭等开支，何XX和牟某明将上述款项予以平分。\n另查明：被告人何XX家属已向被害人李某退还了全部违法所得，何XX的行为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邓XX原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期间被羁押1个月1日。"}
{"id": "3",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9日，被告人方XXX某借款人民币33000元，约定2016年12月底还清，同时，方X将鄂Ａ×××××长安汽车作为借款担保抵押给张某。2017年3月1日，方X未按约定还款的情况下，强行将该车开回庙岭家中，当晚，又被张某将车开回武汉并于次日告知方X。同年3月2日7时18分许，方X与其母亲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停放在庙岭镇脉岭西街25号楼下价值60000余元汽车（长安牌-CS15，车牌为鄂Ａ×××××）被盗。同日，方X在明知车辆去向的情况下，与其母亲李某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报案并申请保险理赔，同年7月31日保险公司向李某持有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支付理赔款63700元，该款由方X支取，用于偿还个人债务。\n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方X被武汉铁路公安局武汉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
{"id": "4",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为骗取被害人郏某某钱X，以给郏某某介绍女朋友为名，虚构名为“张婷婷”的女性，并用该虚构身份加郏某某为微信好友。2016年7月至11月期间，李某某冒充“张婷婷”身份，以需办理护士证、做手术、请律师、回家缺路费、陷入传销窝点等理由，欺骗郏某某通过银行转账以及微信红包向其转款共计人民币15200元。\n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的亲属已主动代其退赔被害人的全部被骗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n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郏某某的陈X，证人梁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户名分别为郏某某、梁某、李某某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查询清单，郏某某微信聊天截屏图片光盘，郏某某、李某某微信捆绑银行卡截屏照片，郏某某通过微信发送给“张婷婷”红包记录的截屏图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遂平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5",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伙同“八角”、“老鼠”（另案处理）在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立交旁中医院路边，趁被害人刘某酒醉睡觉时，由黄某使用携带的刀片割破被害人刘某的裤子左后口袋，将被害人刘某的151元人民币盗走。公诉机关提供刑事案件受案登记表、破案和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证人凌某、庞某证言、被害人刘某的陈X、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并认为被告人黄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在庭审过程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n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n另查明，涉案金额151元人民币已发还被害人刘某。"}
{"id": "6",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杨XX至本市汽车南站椿廷假日酒店、火车站北广场等地盗窃作案4起，窃得电视机、自行车等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953元。具体分述如下：\n1、2017年6月21日凌晨，被告人杨XX采用砸窗玻璃的手段进入本市XX区苏苑街福利彩票店，窃得被害人周某的创维牌黑色平板电视机1台。\n2、2017年6月21日15时，被告人杨XX至本市汽车南站椿廷假日酒店门前，趁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陈某的米赛尔牌自行车1辆，鉴定价值人民币1953元。\n3、2017年7月11日凌晨，被告人杨XX在本市火车站北广场东侧花坛的椅子上，趁被害人柴某不备之机，从其裤子口袋窃得华X牌荣X6型手机1部。\n4、2017年7月31日，被告人杨XX至本市汽车南站候车厅，趁被害人钱某不备，窃得其放在座位边上的浅蓝色皮质手提包1只，内有身份证、银行卡等物。"}
{"id": "7",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汪某在黄石市入室盗窃作案三起，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955元。具体事实如下：\n1、2017年10月2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汪某来到黄石市黄石港区交通路哈顿广场7单元701室被害人张某的租住屋，用塑料卡片将防盗门插开，进入室内盗窃了一部金色OPPOX9077型手机以及现金70元。经黄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n2、2017年10月3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汪某来到黄石市黄石港区南京路豪客眼镜店楼上302室被害人周某、郭某、闵某的租住屋，用塑料卡片将铁皮门插开，进入室内盗窃了周某一部黑色苹果牌7plus手机、郭某一部红色OPPOR11型手机、闵某一部金色VIVOX7型手机。经黄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三部手机合计价值人民币8961元。\n3、2017年11月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汪某来到黄石市黄石港区交通路哈顿广场2单元301室被害人吴某的租住屋，乘房门未关之机，潜入室内盗窃了吴某放在床头的一部OPPOR9型手机。经黄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124元。\n案发后，被告人汪某的亲属退出赃款12000元，已由公安机关分别退还给上述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id": "8",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XX案发时在高碑店市XX镇仁XX村刘某经营的箱包加工厂打工。2014年9月7日9时许，被告人郭XX趁厂内无人之际，在该村二楼大厅和职工宿舍里盗窃OPPO牌手机一部，华X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和现金1500元。案发后，追回手机和笔记本电脑发还刘某，所盗窃的现金由被告人花掉。经价格鉴证，被盗手机和笔记本电脑共价值人民币2990元。\n上述事实，被告人郭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的报案陈X，有公安机关的受案、立案登记，赃物照片和扣押、发还手续，价格鉴证结论书、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和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n被告人郭XX曾经受过刑事处罚，有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2004）魏XX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书和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09）高刑初字第1071号刑事判决书所证实。"}
{"id": "9",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13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刘X来到吉安市青原区吉安贸易广场九街60号鑫鑫食品原料商行，趁店内无人之机，盗得人民币2600元。\n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刘X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id": "10",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荥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林XX伙同张XX窜至荥经县附城乡张某某家院坝处，由张XX放风，林XX进入院坝内将张某某停放在院内的蓝白色双X牌摩托车盗走。2015年10月25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林XX搭载张XX驾驶该被盗摩托车在雅安市雨城区雅州大道音乐广场处，林XX被公安民警抓获，被盗摩托车依法予以扣押。被告人张XX下车逃跑后于2015年10月28日13时许在XX县兴业乡甘营村2组被抓获。该车经荥经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格为5760元。公安机关已于2015年11月23日将被盗摩托车发还失主张某某。\n上述事实，被告人林XX、张XX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林XX、张XX的人口信息和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及挡获经过、释放证明、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2014）剑阁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2010）中江刑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林XX、张XX相互辨认出对方的辨认笔录、二被告人辨认盗窃地点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被盗摩托车照片及购买发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荥经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荥价鉴字（2015）117号价格鉴定意见书、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鉴定人资质证书、鉴定意见通XX、失主张某某的证言及被告人林XX、张X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11",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5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丁某与被害人曹某在“世纪缘足浴保X”店内员工休息室里闲聊。后，曹某将手提包放于房间床上，离开休息室。丁某见四下无人，便翻看曹某手提包，发现内有黄金项链一条，遂将该手提包盗走。经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9874元。"}
{"id": "12",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4月5日，被告人江济州通过网上聊天，将被害人倪某骗至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天X国际大厦兴隆宾馆2008房间，于次日早晨趁被害人倪某洗澡时，将其一部苹果4S手机及400元现金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701元。\n2、2013年5月9日，被告人江济州通过网上聊天将被害人李某骗至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天X国际大厦兴隆宾馆1889房间，次日早晨趁被害人李某睡觉之际，将一部三星牌手机、一条黄金项链及100元现金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592元，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6231元。\n2013年7月4日14时，被告人江济州在安徽省合肥市省委党校居住区23栋2单元楼下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n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济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倪某、李某的陈X、证人江某的证言、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指认作案现场照片、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13",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以达川检公刑诉〔2018〕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XX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余川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XX、人民陪审员鲁XX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n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庭审查明：2016年2月，被告人毛XX因经济困难，伪造其朋友龚某所有的位于达州市达川区XX苑XX幢X层X号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屋所有权证，向被害人谭某谎称该房屋为自己所有，并利用房主龚某放在物管处的钥匙，多次带领被害人谭某看房，取得谭某的信任。被告人毛XX与被害人谭某约定以25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售给谭某。2016年2月21日，被告人毛XX从被害人谭某处骗得房屋预付款30000元，2016年3月至2017年10月9日，被告人毛XX以收取购房款为由，先后多次从被害人谭某处骗得现金共计170000元。2018年2月13日，被告人毛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n上述事实，被告人毛XX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毛XX的供述、被害人谭某的陈X、证人龚某、王某1、胡某、刘某、覃某的证言、个人及家庭房屋登记记录、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条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id": "14",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公诉机关指控，1、2012年12月26日，被告人雷XX伙同同案人韦XX、雷建文（均另案处理），窜至柳江县穿山镇象州路口，趁事主覃X发的一辆红色大货车途经该处时，即爬上货车车厢将部分高硅硅锰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被盗货物价值5276元。2、2012年12月28日，被告人雷XX伙同同案人韦XX、雷建文、农XX（均另案处理），窜至柳江县穿山镇XX村谢村屯路段时，趁事主覃X发的一辆黑色大货车途经该处时，即爬上货车将部分高硅硅锰盗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被盗货物价值5968元。\n另查明，被盗部分高硅硅锰120公斤，已发还被害人。\n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覃X发的陈X，被告人的供述，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铁合金产品化验报告单，物资调拨单，广西铁合金有限公司计量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到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说明材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15",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莆田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林光彩在莆田市XX区涵东街道兴涵门旁看见被害人夏某停放电动车时将一黑色女式挎包放在该电动车坐垫下后到附近广场跳舞，遂心生贪念，趁夏某离开之际，徒手掰开电动车坐垫，将上述黑色女式挎包盗走。挎包内有现金人民币7100元、一部杂牌手机及夏某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存折等物品。案发后，被告人林光彩于2017年5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向公安机关退出赃款人民币7100元，公安机关已于次日将被盗现金人民币7100元发还给被害人夏某。\n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光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XX、（84）莆法刑初字第051号刑事判决书、被害人夏某的陈X、指认现场照片、指认赃物照片、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16",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3日凌晨，被告人曲某伙同甲八曲者（分案起诉）、曲XX呷（另案处理）在武汉市汉阳区绿地新都会小区内，由被告人曲某与曲XX呷采用攀爬天然气管道后翻窗入户，甲八曲者望X的方式，进入3栋1单元1303室被害人赵某家中，盗得人民币1000余元，进入被害人王某家中，盗得人民币3000余元。案发后，赃款均已挥霍。\n2016年1月7日，被告人曲某在湖北省恩施市恩施火车站被公安民警抓获。\n上述事实，被告人曲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办案说明，报案材料及被害人赵某、王某的陈X，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证明、在逃人员信息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同案人员甲八曲者的供述及被告人曲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17",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22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月明至本市闵行区某路XXX号“某服装店”，弄碎门玻璃后进入店内，窃得店内收银台抽屉内现金人民币300元。\n2018年6月24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月明至本市闵行区某路XXX号XXX室“某服饰店”，钻门进入店内，窃得收银台抽屉内现金人民币500元。\n2018年6月25日4时许，被告人月明至本市闵行区某路XXX号“某龙X店”，掰坏门把手后进入店内行窃，未果后离开。"}
{"id": "18",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郑海海在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眼科激光手术部任技师期间，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故意留下就诊病人的检查申请单和门诊收费票据，后在申请单和票据上模仿开单医生的签名，冒用就诊人身份，谎称未接受检查服务，到门诊窗口申请退费，以此方式多次诈骗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现金共计人民币60026元。被害单位发现上述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人员于2018年5月15日将被告人郑海海抓获，还从其抽屉中查获准备用于诈骗的单据，数额共计人民币4398元。案发后，被告人郑海海的家属代为退还全部赃款。"}
{"id": "19",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经审理查明：1、2013年10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朱XX来到安庆市大观区集贤南路的大庆网吧，见受害人王某趴在电脑桌上睡觉，便将王某放置在电脑桌上的一部A278t型手机窃走。当日7时许王某通过拨打被窃手机与被告人朱某某取得联系，双方约定由王某以300元价格将其手机买回，当晚20时许双方在安庆市柏XX附近进行了将会。经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179元。\n2、2014年9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来到安庆市大观区戏校南路的天堂部落网吧，4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见受害人李XX趴在电脑桌上睡觉，便将李某旋转在电脑桌上的一部iphone5s手机窃走，当日8时许被告朱某某在安庆市人民路将窃取的手机以100元价格卖给了一过路男子。经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意见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212元。\n2014年9月5日案发当日被害人李某报案，公安机关在安庆市在观区第二加油站附近将朱某某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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