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awbench / lawbench-3-7-2-zero-shot

- taskset: [lawbench](https://harnessreport.com/tasks/lawbench.md)
- difficulty: medium
- category: legal NLP benchmark
- language: 
- runnable from the site: no
- agent timeout: 3600s

## Results by har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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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struction

```
You have 20 cases to process. You must answer ALL of them.
Create the file `/app/answer.jsonl` and write your output there.

OUTPUT FORMAT (STRICT, JSON Lines / ndjson):

1. `/app/answer.jsonl` must contain EXACTLY 20 non-empty lines.
2. Each line must be a valid JSON object with EXACTLY two keys:
   - "id": string
   - "answer": string
     No extra keys are allowed.
3. The "id" must match the input id exactly.
4. Output must be JSON lines only:
   - No markdown fences (no ```).
   - No headings, numbering, commentary, or extra text.
   - No blank lines.
5. Output language: Chinese.
6. For each case, output ONLY the final answer text required by the question. Do not add explanations.
7. Answers must be single-line strings. Do not include line breaks.
   If the answer would normally include line breaks, replace them with a single space.
8. Do not skip any case. If you cannot answer a case, output:
   {"id":"<id>","answer":""}

Example Output (format only; do not copy the placeholder text):
{"id":"0","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d":"1","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NPUT CASES:
{"id": "0",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8年11月13日，被告人吴XX到位于达州市达川区的水果店内，向该店店主唐某编造通过他购买理财产品可以帮忙办理高额度信用卡的虚假事实，向被害人唐某推荐被告人吴XX从网上随便搜索的理财产品，并让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其微信账号转账4000元，被告人吴XX并没有将4000元用于帮被害人唐某购买理财产品。\n2018年12月4日，被告人吴XX再次前往被害人唐某经营的水果门市内，谎称让唐某帮其激活ＰＯＳ机为由，让唐某将其邮政储蓄信用卡在吴XX携带的ＰＯＳ机上刷卡5010元，吴XX在唐某刷卡前将该ＰＯＳ机用蓝牙连接到自己的手机，并通过手机ＡＰＰ将该次交易的结算账号输入自己的建设银行储蓄卡账号，唐某刷完卡后，吴XX立即收取了这笔款项。吴XX在刷卡后向唐某索要了唐某的银行卡账号，并给唐某看手机ＡＰＰ上面的结算账号，告诉唐某一会该笔刷卡消费就会自动结算到唐某的银行账号上。唐某在发现该笔款项没到自己卡上后，多次拨打吴XX的电话询问，吴XX均声称是系统问题，第二天该笔款项会自动结算到唐某提供的银行卡账号上面。2018年12月5日，唐某拨打吴XX的电话，吴XX拒绝接听。\n被告人吴XX将骗取的9010元钱全部用于归还自己透支的信用卡及日常消费。被告人吴XX于2018年12月13日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n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9010元，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害人吴XX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XX案发后，退还全部赃款，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吴XX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n被告人吴XX对上述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n上述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id": "1",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下旬至7月9日，被告人秦昌财利用在肥东县琥珀名郡在建工地干外墙粉刷的机会，多次在该工地盗窃尚未交付的毛坯房内未安装插座的电线及各类密封胶等物品。2017年7月9日，秦昌财在该工地的6号楼中盗窃电线时被工人发现后被抓获，现场查扣其与陶某2共同盗窃的电线38斤，后民警在其住处查扣了其盗窃的电线一盒及各类密封胶等物品若干。经肥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5820元。\n另查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亲属向公安机关退赔人民币1万元，公安机关已将该款发还被害人。"}
{"id": "2",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张X分别在昆山市、常熟市多次实施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28500元，具体分述如下：\n1.4月16日上午，至昆山市XX镇周巷0168号网吧内实施盗窃，窃得被害人陈某人民1000余元；\n2.10月26日晚，至常熟市XX镇小义新村一区XXX号XXX室内实施盗窃，窃得被害人张某3银行卡1张和现金400元，后又从盗窃所得银行卡中支取人民币3600元；\n3.12月26日，在昆山市陆家镇X村家园X幢XXX室偷用被害人卢某2（被告人张X女友）的微信，为其本人YY账号分10次充值共计人民币6000元；\n4.12月26日下午，盗窃被害人卢某2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后，至昆山市陆家镇友X路569号友X联超市套现人民币17000元；\n5.12月27日凌晨，在昆山市陆家镇X村家园X幢XXX室偷用被害人卢某2的支付宝，为其本人YY账号充值人民币500元。"}
{"id": "3",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依法审理查明：2017年4月14日4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和李某某在安阳市文峰区唐XX“三维网吧”内，趁被害人杜某熟睡时，将杜某放在电脑桌上的黑色长方形钱包及一部白色美图牌M4型手机（鉴定价值900元）盗走，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600元。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被杜某抓获，扭送至公安机关，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通知到案，二被告人向公安机关退缴上述手机和现金3000元，已返还被害人。"}
{"id": "4",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3日7时许，被告人黄XX从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街道庄X村委会黄坑自然村家中来到河东街道新生社区雷家村找朋友玩，朋友未找到，便在雷家村四处转悠。转悠了10多分钟后，想到自己过生日没钱，遂窜至新生社区雷家村38栋黄某的租住处，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来到黄某租住的房间实施盗窃，从卧室床边盗得蓝色钱包一个。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773元、一部三星牌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35元）、一张工商银行卡、一张邮政银行卡、二张身份证，被盗财物价值共计908元。被告人黄XX盗窃后，被黄某夫妇二人及周围群众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
{"id": "5",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陈XX在都江堰市幸福大道“幸福公寓”小区停车棚内，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五本牌110型的两轮摩托车盗走并销赃给贾某，获赃款200元人民币。\n2015年2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陈XX在都江堰市都江堰大道“大润发”超市门口的停车点，趁四周无人注意，将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黄色美利达牌公爵355型山地自行车盗走，销赃后获赃款300元人民币。\n经都江堰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五本牌110型两轮摩托车价值3094元人民币，美利达牌公爵355型山地自行车价值1958元人民币。\n被告人陈XX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交代上述盗窃事实。\n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陈XX的供述，被害人孙某某、李某某陈X，证人贾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被告人陈XX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及指认照片，情况说明，购车收据，五本牌110型两轮摩托车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价格鉴定意见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释放证明书，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陈XX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6",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6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毕阳阳在合肥市瑶海区利港银河新城20栋905室，趁被害人陈某洗澡，将其一枚黄金戒指盗走，经估价鉴定价值人民币4170元。\n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毕阳阳的上述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n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n另查明，被告人毕阳阳盗窃后，将戒指以3970元的价格卖给了本市庐阳区合瓦路与阜阳路交口的庐州名匠店的吴某。2018年6月12日，被告人毕阳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戒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陈某。被害人陈某对被告人毕阳阳表示谅解。被告人毕阳阳退还吴某现金人民币3970元。\n上述事实，被告人毕阳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价格认定结论书、支付宝手机提取笔录、称重记录、辨认笔录、照片、谅解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被害人陈某的陈X、证人吴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7",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n2019年6月1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饶某某到广丰区永丰街道黄埔名流地下停车场采用拉车门盗窃车内财物的方式，盗走被害人周某灰色Mini小车后排座位的硬中华香烟一包和后备箱内的黑色索X单反相机一部。经价格认定，涉案被盗索X相机和香烟的价值共为人民币18759元。\n2019年6月12日，公安机关将饶某某抓获归案，并起获其随身携带的黑色索X单反相机返还给被害人周某。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盗窃的犯罪事实。\n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系坦白和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从XXX。故建议对被告人饶某某犯盗窃罪，判处八至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左右。\n被告人饶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n经审理查明："}
{"id": "8",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1日15时许，被告人况XX到桐梓县娄山关镇青X路“魅力曲线”内衣店内，将被害人曾某某放在柜台下层的一部价值2077元的白色OPPO手机盗走。\n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况XX所盗窃的手机关退还给被害人曾某某，况XX取得了曾某某谅解。\n还查明，2012年7月4日，被告人况XX因犯盗窃罪被桐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n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X，证人证言，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照片，现场辨认图、现场辨认照片，鉴定意见，扣押决定书，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id": "9",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31日，被告人张XX携带作案工具镊子、t字型开锁工具，到南皮县潞灌乡集市，以镊子夹取失主口袋内钱物的方式先后盗窃四名失主的财物，在第四次盗窃时被失主冯某发现并报警，被告人张XX遂将盗窃冯某的人民币123元退还给冯某。后被告人张XX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张XX共计盗窃人民币496佘X\n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佐证：\n1、南皮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n2、被告人张XX的供述，主要内容是2015年10月31日，我来到潞灌集市想偷点钱。我看见一个妇女在集市上买衣服，就凑过去，用事先准备好的大夹子把她口袋里的100元钱夹了出来，就走了。往里边走了十来步，我又看见一个40来岁的女的在买衣服，那个女的穿的棉袄外套右边口袋里有钱，我就用镊子把她口袋里的钱夹了出来，大约有110来块钱。我接着往西走，走了不远，在一个卖衣服的摊位又看见了一个30来岁的女的，我就又用镊子把钱从她小袄里夹出来，大约有120多块。然后我继续往西边走，又看见一个女的在衣服摊位那买裤子，这个女的20来岁，我就用镊子从她大衣口袋里，偷了140来块钱。偷完钱我准备往回走，那个卖衣服的摊主告诉了这个20来岁的女的，她的钱被我偷走了。这个20来岁的女的追上我，朝我要钱，我怕被别人发现，就把钱还给了这个女的，随后走了不远被派出所民警抓获。\n3、失主冯某的陈X，主要内容是2015年10月31日上午九点，我去潞灌集市买东西，感觉有人动我上衣口袋，一摸口袋，发现口袋里的钱没有了。我回头一看，一个男的转身要走，我就拽住了他，问他是不是偷我钱了，那个男的说没有，然后就急忙往西走，我一边跟着他，一边打电话报警。报完警后，我就追上那个男子对他说如果不把我的钱还给我，我就报警。那个男的一听我要报警，就把他偷我的钱还给了我，一共120多块，还完我钱后，那个男的就朝南走。随后派出所民警来了，我就指着那个男的告诉民警是他偷的我的钱。民警就把那个人抓获了。\n4、证人刘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15年10月31日上午10点多钟，我正在潞灌集市上买东西，看到几名民警和群众人抓了一个小偷。派出所民警从他身上搜出了一个T型铁质工具和一个镊子。\n5、南皮县公安局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明南皮县公安局扣押了张XX作案用的镊子一把，T型开锁工具一把，人民币374元。\n8、南皮县公安局潞灌派出所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张XX在2015年10月31日盗窃时，被当场抓获。\n9、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XX是1970年5月18日出生出生。\n上述证据经开庭质证，被告人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id": "10",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李国宝步行到涉县更乐三局服务区，进入服务区方X汽修厂院内李XX的宿舍，盗窃一部酷比牌S2型手机，后翻窗进入方X的宿舍盗窃现金200余元。经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酷比S2型手机价值993元。李国宝盗窃财物总价值合计人民币1100余元。\n另查明，被告人李国宝于2004年5月18日因盗窃罪被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6年4月24日因盗窃罪被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8年4月29日因抢劫罪被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08年1月12日起至2012年1月11日止）。"}
{"id": "11",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n1、2016年7月，被告人林X采用欺骗手段，以他人名义与黄某签订承包吉首市&ldquo;帝景某&rdquo;冲击桩工程劳动协议，骗取黄某人民币2.6万元。\n2、2016年9月，被告人林X伪造自己与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ldquo;劳动协议书&rdquo;，谎称取得承包吉首市&ldquo;工商花园&rdquo;、移民局办公楼宿XX、乾X农贸市场商业大厦的冲击桩工程业务。然后以与陈某、邱某及丁某合伙做上述冲击桩工程业务为由，骗得陈某人民币1.8万元、邱某及丁某二人的人民币7.1万元。\n2016年9月28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林X主动向吉首市公安局投案。"}
{"id": "12",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3日18时至20时期间，被告人冯海峰在暂住于被害人郭某租住的太原市小店区黄陵村东大街2排3号105室时，趁郭某外出之际，盗窃其放在租房写字台抽屉内一部黑色苹果7PLUS手机及1915元现金，后将手机给杜XX（其弟媳）使用，所盗现金被挥霍。现涉案手机已依法扣押。经鉴定，被盗苹果7PLUS手机价值7019元，现赃物已发还被害人。2018年11月30日，郭某出具谅解书对冯海峰表示谅解。\n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海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X笔录、到案经过、证人证言、扣押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被盗手机照片、手机串码查询单、检查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及收条、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13",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8日凌晨，被告人陆某某潜入苏州市石湖景区内XX咖啡店，窃得价值人民币560元的1台戴X牌IPAD、窃得价值人民币1260元的1台苹果牌IPAD、窃得价值人民币559元的1部华X手机、窃得价值人民币70元的2只充电宝、价值10元的1只苹果充电器、价值人民币的10元1只玉器挂件、价值人民币10元的1个背包，以及华X充电器1只、硬中华牌香烟和红XX牌香烟各8包。"}
{"id": "14",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7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舒XX至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新安苑小区9栋楼下，趁被害人鹿XX皖Ａ×××××号轿车车门未锁，盗走车内金色苹果6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27元）、钱包一个，内有银行卡十四张、中国石油加XX一张、身份证等物品，后被告人舒XX盗刷银行卡内人民币2452元，并消费加XX内人民币268余元。\n后被告人舒XX又再次盗刷了被害人尾号为4264广发银行信用卡人民币6213元。\n另查，案发后，所盗手机已追回，由被害人鹿XX领回。被告人舒XX的亲属赔偿被害人鹿XX经济损失人民币9210元。"}
{"id": "15",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付某某经预谋后窜至某某科技大学XX区2号食堂，趁人不备，将被害人张某某一个装有苹果5S手机（经鉴定价值2864元）的黑色女式背包盗走。后被告人付某某将该背包扔掉，将苹果5S手机卖掉，所得赃款已挥霍。\n2015年9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付某某经预谋后窜至某某科技大学北校区6号食堂，趁人不备，将被害人耿某某一个装有三星galaxy-e7型手机（经鉴定价值1684元）的浅蓝色背包盗走。后被告人付某某将该背包扔掉，将三星galaxy-e7型手机卖掉，所得赃款已挥霍。\n另查明，被告人付某某2002年10月，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5月，因盗窃被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2007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1月22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id": "16",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粤Ｗ×××××号摩托车去到云浮市云城区翠X路水泥厂宿舍，企图从其他摩托车里盗窃汽油时，从被害人麦某停放在第5栋一楼门前的女装摩托车内找到大门和房某，遂利用钥匙进入麦某位于该楼XXX室的住所卧室，乘麦某熟睡之机，盗得挂在墙上的手袋（内有现金230元、银行卡3张、书签纸及身份证、社保卡等物品）逃离现场，取走现金、银行卡和书签纸后，将其他物品丢弃，又利用书签纸上记录的密码，使用银行卡在邮政银行柜员机取款1500元后，将银行卡和书签纸丢弃。\n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73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n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n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粤Ｗ×××××号摩托车去到云浮市云城区翠X路水泥厂宿舍，企图从其他摩托车里盗窃汽油时，从被害人麦某停放在第5栋一楼门前的女装摩托车内找到大门和房某，遂利用钥匙进入麦某位于该楼XXX室的住所卧室，乘麦某熟睡之机，盗得挂在墙上的手袋（内有现金230元、银行卡3张、书签纸及身份证、社保卡等物品）逃离现场，取走现金、银行卡和书签纸后，将其他物品丢弃，又利用书签纸上记录的密码，使用银行卡在邮政银行柜员机取款1500元后，将银行卡和书签纸丢弃。\n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25日被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0年7月5日刑满释放。\n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陈某某时从其住处扣押了摩托车一辆（车牌号：粤Ｗ×××××，车架号：L3YPCJLXXXXX03137，发动机号：940XXXX1）。\n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附制作说明、光盘。2、被害人麦某的陈X。3、扣押决定、清单。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登记、接受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5、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照、指认笔录、照片。6、调取通知、制作说明、监控视频光盘。"}
{"id": "17",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方XX在武汉市地铁六号线XX街站女卫生间内，趁被害人雷某某上厕所之机，盗得雷某某放置于XX街站女卫生间隔档后置台上的咖啡色挎包。包X有证件及银行卡若干、痒痒挠1个、价值人民币667元银色华X荣X7手机1部和人民币约100元。涉案赃款赃物均未追回。\n2017年6月5日19时许，被告人方XX在武汉市地铁四号线王家湾站女卫生间内，趁被害人李某某上厕所之机，盗得李某某放置于王家湾站女卫生间隔档后置台上的蓝色手提包，包X有人民币490元、装化妆品的手包、身份证、医保卡、银行卡等物。案发后，蓝色手提包、身份证、医保卡已追回发还被害人李某某，其他赃款赃物未追回。\n2017年6月7日21时许，被告人方XX在武汉市地铁二号线循礼门站女卫生间内，趁被害人刘某1上厕所之机，盗得刘某1放置于循礼门站女卫生间隔档后置台上的黑色单肩包，包X有银行卡若干、公交卡1张、雨伞1把、人民币500元。涉案赃款赃物均未追回。\n2017年6月9日19时许，被告人方XX在武汉市地铁四号线王家湾站女卫生间内，趁被害人王某某上厕所之机，盗得王某某放置于王家湾站女卫生间隔档后置台上的黄色单肩包，包X有公交卡1张和人民币100余元。涉案赃款赃物均未追回。\n2017年6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方XX在武汉市地铁二号线江汉路站女卫生间内，趁被害人刘某2上厕所之机，盗得刘某2放置于王家湾站女卫生间隔档后置台上的银灰色布包，包X有银行卡2张、公交卡1张、价值人民币3007元的白色佳能EOS100D相机1台（含两个原装18-55.40MM镜头）。涉案赃款赃物均未追回。\n被告人方XX于2017年6月11日22时许在武汉市武昌区新河华康里小区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id": "18",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孙X到余庆县构皮滩镇构中路92号被害人方某某家四楼卧室，趁无人之机，将其卧室内手提包、立柜、衣柜内共计8400元现金和一部白色三星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799元。被告人孙X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同时，认为被告人孙X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部分赔偿被害人损失的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认定的证据有案件来源，人员信息表，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孙X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收条，余庆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害人方某某的陈X，被告人孙X的供述。\n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n同时查明，被告人孙X盗窃的三星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方某某。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方某某损失1000元。"}
{"id": "19",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n1、2015年10月12日，被告人田某窜至漯河市郾城区李集乡潘付X村，将被害人田某停放在该村家门口的一辆“某”牌电动三轮车盗走，行至该村南地被失主追上，扭送至当地派出所。经临颍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2335元。\n2、2017年12月10日，被告人田某窜至临颍县人民路，将被害人刘某3停放在人民路爱华教育大门过道内的一辆“某”牌电动三轮车盗走，拆开后当废品卖掉。经临颍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2942元。\n3、2018年3月13日，被告人田某窜至临颍县铁东路172号院，将被害人王某2停放在其家楼下的一辆“某”牌电动三轮车盗走，拆开后当废品卖掉。经临颍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8885元。\n4、2018年5月15日，被告人田某窜至临颍县台X镇，将被害人梁某停放在台X镇侨乡超市门口的一辆“某”牌电动三轮车盗走，拆开后当废品卖掉。经临颍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4066元。\n5、2018年6月22日，被告人田某窜至临颍县人民路金XX，将被害人李某1停放在金XX东南角的一辆“某”牌电动三轮车盗走，拆开后当废品卖掉。经临颍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3055元。\n6、2018年6月25日，被告人田某窜至临颍县人金XX，将被害人孙某停放在昌X广场东南角的一辆“某”牌电动三轮车盗走，拆开后当废品卖掉。经临颍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36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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