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awbench / lawbench-3-7-19-one-shot

- taskset: [lawbench](https://harnessreport.com/tasks/lawbench.md)
- difficulty: medium
- category: legal NLP benchmark
- language: 
- runnable from the site: no
- agent timeout: 3600s

## Results by har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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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struction

```
You have 20 cases to process. You must answer ALL of them.
Create the file `/app/answer.jsonl` and write your output there.

OUTPUT FORMAT (STRICT, JSON Lines / ndjson):

1. `/app/answer.jsonl` must contain EXACTLY 20 non-empty lines.
2. Each line must be a valid JSON object with EXACTLY two keys:
   - "id": string
   - "answer": string
     No extra keys are allowed.
3. The "id" must match the input id exactly.
4. Output must be JSON lines only:
   - No markdown fences (no ```).
   - No headings, numbering, commentary, or extra text.
   - No blank lines.
5. Output language: Chinese.
6. For each case, output ONLY the final answer text required by the question. Do not add explanations.
7. Answers must be single-line strings. Do not include line breaks.
   If the answer would normally include line breaks, replace them with a single space.
8. Do not skip any case. If you cannot answer a case, output:
   {"id":"<id>","answer":""}

Example Output (format only; do not copy the placeholder text):
{"id":"0","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d":"1","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NPUT CASES:
{"id": "0",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经审理查明：\n2018年12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石X在个旧市门口处，乘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黄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双本牌SB125T-28型两轮踏板摩托车盗走。经个旧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891元。\n2018年12月2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石X在个旧市宾馆门口处，乘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李某1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嘉X牌JL125T-8型两轮摩托车盗走，经个旧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000元。\n2019年1月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石X在个旧市门口处，乘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唐某1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898元的华鹰牌HY110-A型两轮摩托车盗走。经个旧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898元。\n2019年1月1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石X在个旧市门口处，乘无人之机，将被害人谭某1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嘉X牌JL150T-3型两轮摩托车盗走。经个旧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175元。\n2019年1月15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石X在个旧市前，乘无人之机，将被害人谭某2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宝X牌BD150-15A型两轮摩托车盗走。经个旧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941元。\n2019年1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石X在个旧市门口处，乘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李某2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豪门牌××型两轮摩托车盗走。经个旧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835元。\n2019年1月2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石X在个旧市背后空地处，乘无人之机，将被害人蒋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双本牌SB125T-28型两轮摩托车盗走。经个旧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520元。"}
{"id": "1",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6日至2016年6月6日期间，被告人刘X驾驶云Ｎ×××××货车，以“倒卡”的方式偷逃高速公路过路某12次。经认定，被告人刘X偷逃高速公路过路某价格为人民币31744元。被告人刘X已全额补交偷逃的高速公路过路某，并于2016年7月20日自动到德XX公安局投案。"}
{"id": "2",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4日凌晨，被告人刘XX在绥阳县人民医院附近联塑管道配送中心店门口处，将雷某1停放在该处属被害人祝某所有的一辆价值4114元的红色合洋牌电动三轮车盗走。2019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刘XX在绥阳县洋川镇兴隆村兴隆中学附近，将李某停放在自家院坝的一辆价值8467元的红色宇X牌电动三轮车盗走。被告人刘XX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2019年4月1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刘XX盗窃的红色宇X牌电动三轮车发还被害人李某。\n另查明：被告人刘XX于2011年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8年6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8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
{"id": "3",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漳州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以来，被告人韦某某伙同唐某某等人到漳州等地的沿街店面从事盗窃活动，由韦某某负责驾驶车辆进行接送、望X，唐某某等人进入店内假装购买、挑选商品以分散店内人员的注意力，再伺机实施盗窃。具体如下：\n1、2014年3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韦某某伙同唐某某等人到福建省云霄县云漳路×号“邻家女孩”服装店内，窃得被害人沈某某、林某甲三星牌I9220型手机、苹果五代手机各一部（经鉴定，分别价值人民币1425元、3563元）。\n2、2014年3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韦某某伙同唐某某等人到漳州市XX区XX镇龙文花园×幢沿街店面“凯琳百货”内，窃得被害人蓝某某苹果5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263元）。\n3、2014年3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韦某某伙同唐某某等人到福建省龙海市石码镇工农路×号辉盛指定专营店内，窃得被害人林某乙苹果4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78元）。\n2014年3月19日，被告人韦某某在漳州市XX区迎X大道蓝X经济开发区路段被公安人员抓获。2014年6月25日，韦某某通过家属向被害人蓝某某、林某乙分别退赔人民币4263元、1678元，并取得该二被害人的谅解。审理过程中，韦某某再次通过家属向本院缴交人民币4988元退赔被害人沈某某、林某甲，并预缴相关款项人民币3000元。\n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户籍证明、归案过程说明、赔偿谅解协议书、收条、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销售凭证、保修凭证、收款收据、辨认笔录等书证；被害人沈某某、林某甲、蓝某某、林某乙的陈X；同案唐某某的供述；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指认犯罪现场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监控视频以及被告人韦某某提供的保管款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id": "4",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公诉机关指控：\n1.2018年3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叶XX在福建圆通速递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的流水线上扫描快递时，偷走一快递包裹内小米手机一部，后被告人叶XX将该手机藏匿在公司厕所附近的花X里，当天傍晚，被告人叶XX去取该盗窃来的手机时发现已被人拿走。\n2.2018年3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叶XX在福建圆通速递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的流水线上扫描快递时，偷走一快递包裹内黑色小米手机一部，后被告人叶XX将该手机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n3.2018年3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叶XX在福建圆通速递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的流水线上扫描快递包裹时，偷走一快递包裹内的小米红X5PLUS手机，后将该手机藏在其宿舍。经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999元。\n4.2018年3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叶XX在福建圆通速递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的流水线上扫描快递包裹时，偷走一快递包裹内的一部小米6手机，并将该手机藏在其宿舍的单肩挎包里。经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2299元。\n5.2018年3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叶XX在福建圆通速递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的流水线上扫描快递包裹时，偷走一快递包裹内的一部黑色的小米NOTE3手机，叶XX就将该手机拿来自已使用。经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1799元。\n6.2018年3月12日的凌晨，被告人叶XX在福建圆通速递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的流水线上扫描快递包裹时，偷走一快递包裹内的一部小米6手机，并将该手机藏在其宿舍的单肩挎包里。经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2299元。\n2018年3月13日被告人叶XX被闽侯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公安人员在叶XX住处查获小米6手机两部、小米红X5PLUS手机一部、小米NOTE3手机一部。\n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叶XX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n被告人叶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id": "5",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经审理查明：\n1、2017年7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叶X来到宜春市XX区宜春南路大地网吧，见被害人刘某躺在椅子上睡觉，趁其不备，将其放在椅子上充电的一部价值2068元VIVO牌X7型号手机盗去，销赃得款500元。\n2、2017年7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叶X伙同李某（另案处理）到XX区碧XX小区9栋枫林网咖，见被害人邹某在网咖休息区的沙发上睡觉，被告人叶X趁其不备，将其放在沙发旁边桌子上的一部价值829元的魅族note3型号手机盗去，销赃得款100元。"}
{"id": "6",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3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王X共谋盗窃后，来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镇XXX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机床配件门市处。王某某假装买金属工件，故意少付钱离开。张某某被吸引出门市后，王X进入门市内盗走柜台抽屉内300余元。\n2015年4月13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王X共谋盗窃后，来到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XXX被害人周某某经营的XX平价超市处。王某某以同样方法将周某某吸引出超市，随后王X进入超市内盗走柜台抽屉内2100余元。案发后已追回赃款800元发还被害人。\n2015年6月11日13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王X共谋盗窃后，来到重庆市巴南区一品街道办事处XXX被害人杨某某经营的副食门市处。王某某以同样方法将杨某某吸引出门市，随后王X进入门市内盗走烟柜内的28090元。后王X将盗窃的现金存放在重庆市万盛区XXX的家中，并挥霍掉赃款2000元，案发后已追回赃款26090元发还被害人。\n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某、王X盗窃作案3次，盗窃共计30490元。\n被告人王某某、王X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的事实。\n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王X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盗现金照片等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王某某、王X的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通XX，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张某某、周某某、杨某某的陈X；被告人王某某、王X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id": "7",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刘X先后两次到武汉市汉南区湘口街武汉千圃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院内，先后盗走两台海尔空调、一台热水器、一台抽油烟机、两张实木床、一套藤编桌椅、一件窗帘、一把吊篮椅。经鉴定，以上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1804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180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X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XXX。建议对被告人刘X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间量刑，并处罚金。\n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X的身份信息及罪犯档案资料、扣押清单、查获经过、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被告人的前科前处记录表，武汉千圃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人王某、杨某、张某的证言，被盗失主法定代表人陈金华的陈X，武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和鉴定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被盗失主提供的被盗财物的购买凭证、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刘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8",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孙新民在合肥市瑶海区旅游汽车站跑三轮车期间，虚构其为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退休局长身份，以帮忙办事为由，先后骗取杜某、瞿某等四名被害人现金共计18500元，所得赃款被其占有使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n1、2015年4月份，被告人孙新民虚构其为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退休局长的身份，以帮助被害人杜某为杜的儿子迁户口为由，骗取被害人杜某现金3000元。\n2、2014年4、5月份，被告人孙新民虚构其为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退休局长的身份，以帮助被害人姚某为姚在马鞍山监狱服刑的儿子找关系为由，骗取被害人姚某现金10000元。\n3、2014年4、5月份，被告人孙新民虚构其为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退休局长的身份，以帮助被害人瞿某为瞿的丈夫改年龄为由，骗取被害人瞿某现金2000元。\n4、2014年4、5月份，被告人孙新民虚构其为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退休局长的身份，以帮助被害人陶某为陶的妻子办理大病医疗救助、购买运管处处理的三轮车为由，两次骗取被害人陶某现金共计3500元。\n2016年12月1日9时许，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民警在合肥市庐阳区庐阳馨苑小区监控室内将被告人孙新民抓获。"}
{"id": "9",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3日，被告人陶清华窜至泰和县澄江镇文田社区李家芫附近踩点，后决定到被害人刘某1家盗窃。被告人陶清华在附近的五金店购买了一把取子，用取子撬开刘某1家一楼卫生间的防盗窗入室盗窃，盗得现金4300元、价值人民币26292元的黄金及白金戒指各一枚、黄金项链及黄金手链各一条、黄金手圈一个、黄金吊坠一个，以上赃款、赃物共计人民币30592元。2018年4月12日，被告人陶清华被传唤至泰和县公安局，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
{"id": "10",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公诉机关指控：\n1、2016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蔡X和通过微信搜索附近的人，加被害人陈某为好友，并谎称自己有车有房是退休干部，还认识陈某的丈夫，以取得陈某的信任。尔后，被告人蔡X和先后虚构看望哥哥购买礼品、外甥女生病、交纳保险金、还债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陈某6900元。\n2、2016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蔡X和窜至被害人余XX、张X全位于松阳县古市镇徐学6号家中，谎称认识张某，以取得余某、张某的信任。尔后，被告人蔡X和以自己出行不便为由，骗得被害人余某、张某台翔牌电动车一辆。得手后，蔡X和将余某、张某电话号码拉黑。经鉴定，被骗电动车价值900元。\n3、2016年10月18日，被告人蔡X和通过微信搜索附近的人，加被害人江某为好友，并谎称自己是遂昌县电力局人事科科长，以取得江某的信任。尔后，被告人蔡X和虚构交纳银行存款税收的理由，骗得被害人江某700元。\n2016年10月21日，被告人蔡X和被遂昌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归案，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6年10月22日，公安机关从蔡X和处扣押台翔牌电动车一辆及钥匙一把、扣押土豪金手机一部、现金480元。现金480元已发还被害人陈某；台翔牌电动车一辆及钥匙一把已发还余某。\n上述事实，被告人蔡X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YEPEN牌土豪金手机一部；证人蔡X民、章某，4的证言；被害人陈某、余某、张某、江某的陈X；被告人蔡X和的供述和辩解；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暂扣款票据、发还清单、扣押物品照片、随案移送清单；微信转账截图光盘、台翔电动车售后服务卡、蔡X和手机号为136××××6132通话清单光盘；协助查询财产通XX回执及陈某的个人客户关联合约信息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遂价认证（2016）鉴字112号价格鉴定报告书及鉴定意见通XX；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丽X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书、看守所人员信息资料；被告人蔡X和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11",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3日、4日间，被告人刘某在其奥XX城住处先后两次盗窃被害人盛某某现金共计600元。\n2012年8月8日，被告人刘某在其奥XX城住处盗窃被害人冯某现金816元。"}
{"id": "12",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19日下午，被告人史XX在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师范学院附近扒窃手机四部，共计价值3964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n1、2017年10月19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史XX在合肥师范学院南门口扒窃被害人陈某甲的朵唯L8PLUS手机一部（鉴定价值1153元）；\n2、17时52分许，被告人史XX在天门路&ldquo;新时沏&rdquo;奶茶店门口扒窃被害人姚某甲的华X荣X8手机一部（鉴定价值914元）；\n3．19时许，被告人史XX在XX路&ldquo;邵X牛肉面&rdquo;店门口扒窃被害人曹某甲的VlVOY67手机一部（鉴定价值1410元）；\n4．19时36分许，被告人史XX在合肥师范学院南门口扒窃被害人李某丙的努比亚Z-9max手机一部（鉴定价值487元）。\n当史XX行至天门湖小吃街后，发现有便衣警察跟随其后，便将盗来的努比亚Z-9max手机扔在路边的小摊上，随后，史XX被合肥市公安局锦绣派出所民警抓获，民警从其身上查获被盗的其他三部手机，被盗的四部手机均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n经合肥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四部手机共计价值3964元。\n上述事实由：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信息、扣押、发还清单、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价格鉴定意见；3、被害人陈某丁、姚某、曹某、李某丙等人的陈X；4、证人李某戊、程某的证言；5、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7、被告人史X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n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史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396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n被告人史XX在庭审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自愿认罪，无辩护意见。\n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对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予以确认。"}
{"id": "13",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1日11时许，被告人茶和在大理经济开发区巍山路和盛建材城A栋14号“云龙沧江文化石厂”内，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邵某1放在店内收银台旁的1部价值人民币1300元的OPPO牌R11型白色手机盗走。\n2018年6月20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茶和在大理经济开发区漾濞路173号“语馨超市”内，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田某1放在店内收银台上的1部价值人民币2560元的苹果7P1us黑色手机盗走。\n2018年9月10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茶和在大理经济开发区XX路170号“欣然女装店”内，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廷某芬放在店内吧台里的1个灰色女士挎包盗走。\n2018年10月18日11时10分许，被告人茶和在大理市下关镇万花路闽南家装城A区4号卫X店内，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许某1放在店内吧台右侧的1部价值人民币1550元的苹果6S型玫瑰金色手机盗走。\n上述被盗财物被被告人丢弃。2018年10月23日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n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报案及陈X、现场检测报告、视听资料、归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n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茶和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茶和判处1至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n被告人茶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id": "14",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董XX、易某某、彭某某以及同案人刘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策划后，窜到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大唐广场必胜客餐厅，由被告人董XX、易某某、彭某某在附近望X，同案人刘某某趁被害人徐某某不备时，将被害人徐某某放在必胜客餐厅座椅上的一个价值人民币495元的手提包盗走，包X有现金人民币500元，一个价值人民币2650元的“LV”M93754钱包、身份证等物品。2014年3月15日，公安民警在莆田市城厢区万达广场对面速8酒店8085房间内抓获被告人董XX、易某某、彭某某。案发后，已追回上述被盗财物并发还给被害人徐某某。指控认为被告人董XX、易某某、彭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XX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n上述事实，被告人董XX、易某某、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某某的陈X，同案人刘某某的供述，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现场照片，照片，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XX，监控录像，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及破案报告书，强制措施，户籍证明及被告人董XX、易某某、彭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15",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经审理查明：\n1、2012年10月1日凌晨，被告人陆某伙同王X（另案处理）窜至云和县浮云街道“水境佳苑”7幢四单元607室王某甲住处，窃得人民币600元、朵唯牌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900元）。现朵唯牌手机已追还失主，陆某已退赔失主人民币445元。\n2、2012年10月1日凌晨，被告人陆某伙同王X窜至云和县浮云街道“水境佳苑”6幢一单元402室饶某住处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n3、2012年10月6日晚，被告人陆某伙同王X窜至浙江省东阳市白X街道望江北路14号“江南名邸”1幢2单元1103室王某乙住处，窃得人民币2000元、戴X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无法鉴定）。\n4、2012年10月9日凌晨，被告人陆某伙同王X窜至松阳县长松路146号1幢二单元302室叶XX住处，窃得叶XX的妹妹叶某放在此处充电的苹果IPAD3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3600元）。\n5、2012年10月9日凌晨，被告人陆某伙同王X窜至松阳县长松路146号1幢二单元502室陈某处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n6、2012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陆某伙同他人窜至浙江省武义县“望江公寓”11幢一单元501室蓝某住处，窃得华X牌N82JV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1600元）。现华X牌笔记本电脑已追还失主。"}
{"id": "16",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n2017年2月，被害人林某在宁德市某驾校学车期间，通过教练陈某认识被告人陈XX，被告人陈XX谎称其可以保证被害人林某通过小车驾驶考试。同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陈XX编造收取定金、培训费等事由，从被害人林某处骗取钱款合计人民币1.2万元（币种，下同），用于个人开支。2017年10月11日，被害人林某发现被骗后向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报案。同日，被告人陈XX在宁德市蕉城区前林网吧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民警抓获。2017年10月12日，被告人陈XX返还被害人林某1万元，被害人林某对被告人陈XX的行为表示谅解。\n经审理查明指控事实属实，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XX脱逃，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中止本案审理。2018年5月16日，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对被告人陈XX上网追逃。2018年6月12日，被告人陈XX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n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林某的陈X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转账记录，谅解书，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及逮捕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陈XX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17",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经审理查明：\n2017年5月10日凌晨，经事先商量，被告人伍元金伙同廖长友、“老X”（另案处理）来到永康市古山镇前园村世方东路236号门口附近，采用搭线的方式，将被害人江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助力车盗走（价值人民币2744元）；之后，在永康市古山镇金江龙村世方东路651号门口附近，采用搭线的方式，将被害人石某2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助力车盗走（价值人民币2231元）。"}
{"id": "18",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公诉机关指控：\n2019年4月22日至5月31日期间，被告人陈X健在其租住的永安市内，陆续将房东锁在该房储物间内的电子鼓、足疗仪、纪念银条、纪念币、书本、酒的物品盗走，并将部分物品出售给废品收购人员。\n经永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子鼓、足疗仪、纪念银条、纪念币、百钞金砖套装的价值共计人民币20506元。其余被盗物品价值无法认定。\n案发后，被告人陈X健于2019年6月5日主动到永安市公安局燕北派出所投案。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X健处扣押纪念银条10枚、纪念币1个、百钞金砖1套，从证人刘某1处扣押白酒1瓶。前述物品均已发还被害人周某。\n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健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n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2、鉴定意见通XX、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XX、到案经过；3、被害人周某的陈X；4、证人刘某1、刘某2、叶某1、陈某、叶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5、被告人陈X健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6、永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扣押笔录及照片、发还清单、指认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图等。"}
{"id": "19",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0日，被告人赵XX到XX县大同街道官X村委会阿XX村一山上，将赵某某家放在山上的一头耕牛盗窃后藏匿在阿XX村哨子洼一废弃房XX，并用锁将牛锁住。当晚21时左右，被告人赵XX手持电筒和钥匙返回其藏匿耕牛处准备牵走耕牛时，被当场抓获。经XX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耕牛价值人民币1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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