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awbench / lawbench-3-7-18-zero-shot

- taskset: [lawbench](https://harnessreport.com/tasks/lawbench.md)
- difficulty: medium
- category: legal NLP benchmark
- language: 
- runnable from the site: no
- agent timeout: 3600s

## Results by harness

_none yet_

## Instruction

```
You have 20 cases to process. You must answer ALL of them.
Create the file `/app/answer.jsonl` and write your output there.

OUTPUT FORMAT (STRICT, JSON Lines / ndjson):

1. `/app/answer.jsonl` must contain EXACTLY 20 non-empty lines.
2. Each line must be a valid JSON object with EXACTLY two keys:
   - "id": string
   - "answer": string
     No extra keys are allowed.
3. The "id" must match the input id exactly.
4. Output must be JSON lines only:
   - No markdown fences (no ```).
   - No headings, numbering, commentary, or extra text.
   - No blank lines.
5. Output language: Chinese.
6. For each case, output ONLY the final answer text required by the question. Do not add explanations.
7. Answers must be single-line strings. Do not include line breaks.
   If the answer would normally include line breaks, replace them with a single space.
8. Do not skip any case. If you cannot answer a case, output:
   {"id":"<id>","answer":""}

Example Output (format only; do not copy the placeholder text):
{"id":"0","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d":"1","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NPUT CASES:
{"id": "0",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被告人王XX得知被害人祁某欲购买优惠的久XX牌收割机，即谎称自己可以帮助其购买到享受政府补贴的该品牌收割机，并以支付“定金”、“提货预付款”为由，骗取祁某人民币共计3万元。\n被告人王XX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赔偿了被害人祁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n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X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X、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被告人王XX自审查起诉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开庭时也未提出异议。"}
{"id": "1",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n1、2013年10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冒充山东省临清市看守所武警中队的石干事，给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的商户被害人赵某打电话，让其帮助购买不锈钢床，并且许X给赵某较高的利润，而后周XX（已判刑）冒充北京生产床厂家的刘姓工作人员，让赵某往户名为吴XX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上打70%定金，卡号为62×××76，赵某分两次向该银行卡汇款59360元。诈骗得手后，周某乙（已判刑）在明知是诈骗所得款情况下，还帮助周XX、周某甲分别从西华县、扶沟县的中国农业银行将诈骗款取走，周XX、周某甲分给周某乙6000元好处费。\n2、2013年10月29日9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冒充山东省鄄城县武警中队的石XX，给山东省鄄城县的商户被害人宁某打电话，让其帮助购买不锈钢床，并且许X给宁某较高的利润，而后周XX冒充北京生产床厂家的何姓工作人员，让宁某往户名为刘XX卡号为62×××89的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上打定金，宁某向该银行卡汇款31800元。诈骗得手后，周某乙在明知是诈骗所得款的情况下，还帮助周XX、周某甲到安徽省界首市一农业银行取诈骗款，因为取钱时银行卡被吞，诈骗款未被取出。\n另查明，被害人赵某被骗货款59360元、宁某被骗货款31800元，均已全部退还，周某甲对二被害人进行了其它损失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赵某、宁某的谅解。"}
{"id": "2",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张XX先后三次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张某2人民币共计16000元。"}
{"id": "3",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邓某、曾某在武汉市汉阳区平X北村14号，由被告人曾某在在楼下望X，被告人邓某溜门进入401室被害人李某某家中，趁室内无人之机，入户盗得被害人李某某价值人民币2281元的苹果IPAD3平板电脑1部、价值人民币200元的黄XX硬红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300元的红XX盛X腾龙火之舞香烟3条、价值人民币180元的白X边十二年白酒、价值人民币134元的四星枝江白酒、价值人民币70元的三星枝江白酒各2瓶。后被告人邓某将上述赃物拿到401室门口，并将被告人曾某叫上XX，被告人邓某、曾某一起将上述赃物盗走。销赃所获赃款均已挥霍。\n另查明，2013年12月25日14时许，公安机关接被害人李某某报案后，通过现场监控录像确定被告人邓某、曾某为嫌疑人。后于2014年2月27日在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平X南村8号5楼家中将被告人邓某、曾某抓获。\n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报案材料及失主李某某的陈X，价格鉴证意见书，指认现场照片、现场照片、监控录像截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办案说明及被告人邓某、曾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4",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7日19日，被告人王XX在冉某2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冉某2的银行卡（尾号为6357）在官舟镇农村信用社和官舟镇农业银行ATM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分三次共计盗走人民币19700元。\n2016年10月21日沿河县公安民警在德江县王XX的住处将被告人王XX抓获。另查明，被告人王XX主动归还了被害人1万元，其亲属主动退还了余下的9700元，得到了被害人冉某2的谅解，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王XX的责任，请求对被告人王XX从轻处罚。"}
{"id": "5",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n2016年2月至2017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帮助被害人王某某之子安排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的信任，后以各种虚构理由对被害人王某1实施诈骗，共计骗得人民币6万余元。"}
{"id": "6",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1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李X、唐X在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琼文路泰同人网吧停车棚盗走被害人邢XX的一辆白色绿源牌助力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456元。破案后，该车被缴获退还被害人邢XX。\n二、2014年1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李X、唐X在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琼文路泰同人网吧停车棚盗走被害人孙XX的一辆黑色日阳牌助力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610元。案发后，二被告人的家属主动赔偿孙XX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孙XX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n三、2014年1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李X、唐X在海口市美兰区美祥路卓佬理发店门口盗走被害人符XX的一辆黑色绿源牌助力车。案发后，二被告人的家属主动赔偿符XX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符XX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n四、2014年1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李X、唐X窜到海口市琼山区XX路风暴网吧寻找盗窃目标，当看到网吧门口停放着不少电动车时，二人遂上前将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山洋48QT助力车和一辆银白色大福DF125T摩托车的车头锁扭开，将车盗走。经鉴定，黑色山洋48QT助力车价值人民币2944元、银白色大福DF125T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160元。破案后，被告人唐X的家属已将该两辆赃车交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将山洋48QT助力车发还被害人李XX。\n2014年1月26日22时许，海口市公安局灵山派出所民警在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琼文路泰同人网吧抓获被告人李X，从李X处缴获作案工具液压钳1把、螺丝刀1把。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唐X到海口市公安局灵山派出所探听消息时，被公安民警发现抓获。\n另查明，被告人李X于2004年6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6月29日被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为2006年6月29日至2008年2月2日；2007年8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0年8月4日刑满释放。"}
{"id": "7",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4日凌晨，被告人卓某某闲逛至刚察县沙柳河镇贡公麻市场内，趁被害人叶某某经营的手机店内无人之机，翻窗进入店内，盗得手机四部（一部新的白色Iphone4、一部新的黑色天翼4G优思牌、一部新的黄色红沃牌M-523型、一部旧的opop牌R-8311型）后逃离现场。随后，被告人卓某某在查看所盗的手机时，发现一部旧的手机系其朋友所有，便于5日凌晨5时许，将盗得的四部手机放至手机店铺的窗台上。经刚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2400元。\n2016年3月2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卓某某窜至刚察县沙柳河镇贡公麻市场内，趁被害人安某某经营的&ldquo;鲜美蔬菜店&rdquo;无人之机，从该店二楼翻窗进入店内，将办公桌内2000元现金盗走，随后逃离现场。所盗赃款全部挥霍。\n案发后，被告人卓某某家属主动退赔了被害人安某某的被盗现金2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n上述事实，被告人卓某某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及被害人叶某某、安某某的陈X；监控视频；指认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事照片；刚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刚察县人民法院（2015）刚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刚察县看守所释放证明书等证据在卷佐证，并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
{"id": "8",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12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黄XX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天九湾广场附近，将被害人郑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后备箱内的一个挎包盗走。经查，被盗挎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800元、1部华XP9手机以及1串钥匙等物。被告人黄XX得手后，将所盗的挎包和钥匙扔进河里，将所盗的手机以人民币660元的低价卖给在莆田市秀屿区西天尾顶社新街开手机店的吴某（已行政处罚）。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070元，已追回并发还郑某。\n2017年7月17日晚上，被告人黄XX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天九湾公园附近再次伺机盗窃时被郑某发现并报警，后被接警赶来的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抓获。\n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XX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n另查明，被告人黄XX已将所得的赃款全部挥霍。\n上述事实，被告人黄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郑某的陈X，证人吴某的证言，刑事照片，监控视频及截图，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荔价认（2017）16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9",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1、2018年10月20日晚，被告人曹XX在上高县敖X街道敖X北路新国瑞苑后一居民楼房6楼，通过攀爬窗户的方式进入刘某家中，盗窃现金8000元。\n2、2018年12月28日晚，被告人曹XX在上高县敖X街道友谊路&ldquo;祛斑祛痘点&rdquo;楼上5楼，通过攀爬防盗网的方式进入熊某家中，盗窃现金5000元。\n3、2018年12月28日晚，被告人曹XX在上高县敖X街道友谊路&ldquo;祛斑祛痘点&rdquo;楼上6楼，通过攀爬防盗网的方式进入黄金秀家中，盗窃现金4300元。\n4、2018年12月28日晚，被告人曹XX在上高县敖X街道友谊路&ldquo;祛斑祛痘点&rdquo;楼上7楼，通过攀爬防盗网的方式进入李某家中，盗窃现金700元。"}
{"id": "10",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1日晚，被告人聂某某伙同何某（另案处理）窜至隆X县山川镇XX村五组，以攀爬方式进入李某某家中，盗走停放在堂屋内的豪爵牌EN-125-2A型摩托车一辆。2013年3月4日晚，被告人聂某某伙同何某窜至泸县福集镇白龙塔村九社，以翻墙入户的方式，盗走庞某某停放在院坝内的飞鹰牌125-3型摩托车一辆。何某、聂某某先后将在隆X盗窃的豪爵牌摩托车以7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唐某某，在福集盗窃的摩托车以3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熊某某，被告人唐某某、熊某某明知是盗窃而来的摩托车而低价购买。经鉴定，豪爵牌EN-125-2A型摩托车价值5770元，飞鹰牌125-3型摩托车价值2650元。\n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以盗窃罪，对被告人聂某某予以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唐某某、熊某某予以判处。\n被告人聂某某对泸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无异议，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n被告人唐某某对泸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无异议，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n被告人熊某某对泸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无异议，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n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聂某某于2013年3月20日被XX县公安局在代寺镇二七村一出租屋内抓获归案。二辆被盗摩托车均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n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法XXX、抓获说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被害人庞某某、李某某的陈X，证人熊某甲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被盗摩托车价格鉴定意见，同案犯何某的供述及被告人聂某某、唐某某、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11",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n2017年10月21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杨XX来到赣县区梅X镇光彩菜市场原汁原味村豆腐店门口将被害人江某跨在左手上的绿色环保袋内的装有人民币103元、华X白色荣X畅玩5X型号手机及银行卡、身份证的深蓝色钱包盗走后放入自己携带的雨伞内，后被江某及家人发现后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20元。\n另查明，被盗人民币103元、华X白色荣X畅玩5X型号手机、钱包均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江某。"}
{"id": "12",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贵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23日14时55分许，被告人蔡某某在贵阳火车站进站大厅，趁被害人陈某某不备之际，将其放置在安检机上过安检的一个黑色女士单肩挎包盗走，包X有现金105元，OPPOR15手机一部。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2672元。合计盗窃价值人民币2777元。\n公诉机关依据归案情况说明、购票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被害人了了陈某某的陈X、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刑事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蔡某某单处罚金。\n被告人蔡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且未向法庭举证。\n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临时见财起意，自我约束、控制能力较差，主观恶性较小，社危害性不大；2、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3、案发后，受害人财产已被追回，未遭受损失。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宽大处理。\n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一致。案发当日，公安机关将被盗财物发还被害人陈某某。"}
{"id": "13",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南宁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高进军到南宁市滨湖路“网友缘”网吧门前，看到被害人阮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未锁大锁，直接将车推走。经鉴定，被盗轻雅牌电动车案发时价值2424元。\n另查明，被告人高进军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26日被南宁市X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南宁市X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n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高进军处扣押了被盗的轻雅牌电动车一辆、雨衣一件，并已发还被害人阮某。\n上述事实，被告人高进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本案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人罗某甲、罗某乙的证言、被害人阮某的陈X、被告人高进军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视频光碟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14",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郑重选在祁阳县观音滩镇综合市场内盗窃作案2起，所盗财物总价值为209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为：1、2019年3月8日9时许，被告人郑重选来到观音滩镇综合市场内，将被害人柏某放在身旁的皮包盗走，该包X有1700多元现金和一台VIVO手机。经鉴定：所盗手机价值390元。2、2019年3月15日8时许，被告人郑重选在观音滩综合市场内对被害人陈某实施扒窃时，被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n另查明，2012年5月、2014年4月、2015年8月、2018年3月，被告人郑重选因犯盗窃罪分别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二年、拘役四个月。\n该院就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供了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吴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柏某的陈X；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6、被告人郑重选的供述与辩解；7、刑事判决书；8、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该院以被告人郑重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另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郑重选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郑重选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遂提起公诉，提请本院依法判处。\n上述事实，被告人郑重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郑重选经过证明、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被害人陈X、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郑重选的供述与辩解、刑事判决书、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id": "15",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本院审理查明：\n2010年3月13日上午9时许，同案人廖某丙（另案处理）驾驶一辆男式红色摩托车搭乘被告人廖某乙、廖某甲来到安义县东阳镇东阳村老基村小组村庄进村路口处，廖某丙把摩托车停在路边等候，廖某乙、廖某甲则进入村庄，窜至被害人刘某柳家中东面房间里，从一衣柜内盗得人民币12000元和利群香烟、红XX香烟、金X香烟各一条。经安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格为310元。\n2013年3月1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廖某乙、廖某甲又乘坐由同案人廖某丙驾驶的摩托车来到安义县东阳镇XX村面前陈家村小组进村路口处，廖某丙把摩托车停在村口等候，廖某甲、廖某乙二人则进入村里，窜至大门未关的被害人刘某英家中，在东面房间一衣柜的衣服里面盗得人民币12800元。次日，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及同案人廖某丙再次窜至东阳镇政府附近一村庄欲行窃时，同案人廖某丙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逃走。\n另查明，2011年1月30日，被告人廖某甲被奉新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廖某甲退回赃款24800元，并由公安机关发还了被害人。2011年7月20日，被告人廖某乙向安义县公安局投案。归案后，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未如实供述盗窃事实，但在法庭开庭审理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
{"id": "16",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n1．2014年10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XX伙同同案人朱某、周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窜至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XX村一处民房前，盗走停放在此的一部黑白色鬼火48CC型助力车。经鉴定，被盗助力车价值人民币2520元。现该车已被追回。\n2．2014年10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XX伙同同案人朱某、周某窜至莆田市XX区XX镇埭里村荔涵超市对面一路口，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的一部闽BKS837蓝色宇X牌男式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800元。现该车已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王某某。\n3．2014年11月17日凌晨，被告人张XX伙同同案人朱某、蔡XX（另案处理）窜至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文献东路61弄23号楼下，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的一部黑色鬼火48CC型助力车盗走。后该车停放在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鼎前小区门口时被盗。经鉴定，被盗助力车价值人民币2240元。\n4．2014年11月19日凌晨，被告人张XX伙同同案人朱某、蔡XX窜至莆田市XX区卓坡路闽佳茶叶店门口的绿化带附近，盗走被害人陈某甲停放在此的一部金XX木牌助力车。后该车以人民币500元价格卖给其朋友&ldquo;小X&rdquo;（另案处理）。被告人张XX、同案人朱某各分得人民币140元、160元。经鉴定，被盗助力车价值人民币2850元。\n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XX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n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某、王某某、陈某甲的陈X，证人朱某、蔡XX的证言，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款收据，辨认笔录，刑事照片，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荔价（鉴）字（2014）317号《关于摩托车助力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荔价（鉴）字（2015）26号《关于一辆金XX木牌助力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4）荔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17",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中旬期间，被告人汪某某先后两次在绥阳县青杠塘镇回龙村盗走孙某某养鸡场内的17只鸡。2015年8月底的一个晚上，被告人汪某某在青杠塘镇邮政分局对面巷内盗走杨某某家的6只鸡。\n2015年8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汪某某在青杠塘街上老信用社后面巷道的的瓦X下盗走陈某某家5只鸡。经绥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汪某某所盗之鸡共计价值2214元。"}
{"id": "18",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n（一）2014年5月18下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薛一某（另案处理）去到舞阳县侯集镇XX村，以办理低保为由，将该村居民侯X某现金1000元骗走。案发后，赃款已退还给被害人。\n（二）2014年5月21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薛一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去到舞阳县章X乡XX村，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该村居民朱X某现金2500元。案发后，赃款已退还被害人。\n（三）2014年5月21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薛一某（另案处理）去到S220省道北XX养鸡场南路段，骗取行经此处的舞阳县X村乡XX村居民王X某现金6000元。案发后，赃款已退还给被害人。\n（四）2014年5月26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薛一某（另案处理），去到舞阳县侯集镇端公X村，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该村居民刘X某现金600元。案发后，赃款已退还被害人。"}
{"id": "19",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2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陈远东陪同妻儿在本市西湖区雷X路国贸阳X咿呀宝X母婴店购物时，见被害人余某放在柜台上的苹果6PLU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986元），便趁人不备盗得该手机。当日陈远东将手机藏匿在本市解放西路七天连锁酒店顶楼的一墙洞内。\n同日21时30分许，侦查人员通过视频研判在本市西湖区中海朝阳郡将被告人陈远东抓获归案。被盗手机被查获后发还被害人余某，被害人于同年12月27日对陈远东行为表示谅解。\n被告人陈远东对指控事实、罪名及公诉意见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
---
Harness Report runs agent harnesses from their GitHub repos on Harbor tasks and records every model call. Every page is also `.md` and `.json`; index: https://harnessreport.com/llms.txt · MCP: https://harnessreport.com/mc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