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awbench / lawbench-3-7-17-one-shot

- taskset: [lawbench](https://harnessreport.com/tasks/lawbench.md)
- difficulty: medium
- category: legal NLP benchmark
- language: 
- runnable from the site: no
- agent timeout: 3600s

## Results by har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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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struction

```
You have 20 cases to process. You must answer ALL of them.
Create the file `/app/answer.jsonl` and write your output there.

OUTPUT FORMAT (STRICT, JSON Lines / ndjson):

1. `/app/answer.jsonl` must contain EXACTLY 20 non-empty lines.
2. Each line must be a valid JSON object with EXACTLY two keys:
   - "id": string
   - "answer": string
     No extra keys are allowed.
3. The "id" must match the input id exactly.
4. Output must be JSON lines only:
   - No markdown fences (no ```).
   - No headings, numbering, commentary, or extra text.
   - No blank lines.
5. Output language: Chinese.
6. For each case, output ONLY the final answer text required by the question. Do not add explanations.
7. Answers must be single-line strings. Do not include line breaks.
   If the answer would normally include line breaks, replace them with a single space.
8. Do not skip any case. If you cannot answer a case, output:
   {"id":"<id>","answer":""}

Example Output (format only; do not copy the placeholder text):
{"id":"0","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d":"1","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NPUT CASES:
{"id": "0",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乌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7月一天凌晨，被告人钟某行至乌苏市统建楼房管局家属院内，见古甲的一辆价值1500元人民币的“艾玛”牌电动车停放在一单元门口，便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卸掉电动车大灯盖X，用打火机烧掉线皮后把线接上，将电动车盗走。后钟某将电动车换取海洛因用于吸食。\n2、2015年8月13日凌晨，被告人钟某行至乌苏市虹桥小区家属院内，见李X的一辆价值2000元人民币的“比德文”牌电动车停放在一单元门口，用相同手段将电动车盗走后。钟某将电动车换取海洛因用于吸食。\n另查明：2015年9月2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发现被告人钟某涉嫌盗窃。于9月3日将被告人钟某抓获。据此，先后联系到被害人李X、古甲后确定被告人钟某盗窃的事实。\n又查明：2013年9月3日，被告人钟某因犯盗窃罪被乌苏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3年8月17日刑满释放。\n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X、古甲的陈X、被告人钟某的身份信息、乌苏市人民法院（2013）乌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乌苏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证明、辨认现场照片、检查笔录、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购物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1",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8日下午，被告人廖某某、唐某经共谋后，在沙坪坝区青木关镇某公司居民楼（新临某号附某号），由唐某在楼下望X，廖某某采用插片开锁的方式进入某单元某号房间，盗走被害人王某某家中的VIVO牌X510T手机一部及现金1000元。经鉴定，被盗的VIVO牌X510T手机价值1550元。案发后，公安民警已将追回的被盗手机发还被害人。\n2015年4月15日，被告人廖某某、唐某在重庆市永川区亨通大酒店被公安民警抓获。追回的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n审理中，被告人廖某某的亲属代为退赔了经济损失1000元。\n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X，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指认盗窃现场、赃物照片，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意见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06）昆刑初字第922号、（2006）昆刑初字第984号刑事判决书，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2）滨塘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及被告人廖某某、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n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廖某某、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n被告人廖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廖某某退赔了经济损失，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id": "2",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杨某1因吸食毒品，为筹集毒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具体事实如下：\n1.2018年1月9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1窜至弥渡县弥城镇XX村XX号门口，将被害人杨某2停放的一辆价值4480元的白色之威牌踏板摩托车盗走。\n2.2018年2月25日0时许，被告人杨某1窜至弥渡县弥城镇西顺城街XX堂门口，将被害人王某停放的一辆价值2000元的号牌为云ＬXXXXX黑色五星钻豹牌电动车盗走。\n3.2018年3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1窜至弥渡县弥城镇建宁路老中医院集资房XX单元门前，将被害人自某停放的一辆价值3800元的白色爱X牌电动车盗走。"}
{"id": "3",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胡巍巍伙同周XX、陈某甲、陈某乙（均已被判刑）等人经预谋，选择好色有钱的诈骗对像，通过赌博作弊的方式骗取钱X，胡巍巍负责介绍诈骗对像给陈某甲、陈某乙、周XX等人，由周XX、陈某甲、陈某乙等人负责实施诈骗，胡巍巍按赃款30％分成，剩余赃款陈某甲、陈某乙、周XX等人均分，胡巍巍实际分得赃款19万余元。\n2011年9月底至10月，被告人胡巍巍介绍陈某乙与柯某相识，而后，胡巍巍与周XX、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经预谋，由周XX、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出面先后多次在台州市黄岩区舍得坊茶餐厅等地，采用“搓麻将”打暗语或“拔两张”偷、换牌等作弊手段，共计骗得柯某60万余元。\n2012年1月23日，被告人胡巍巍介绍陈某甲、陈某乙等人与李某相识，而后，胡巍巍与周XX、陈某甲、陈某乙经预谋，由周XX、陈某甲、陈某乙出面在台州市黄岩区罗X大酒店，利用“拨两张”偷、换牌等作弊手段，骗得李某7万余元。\n2012年五六月，被告人胡巍巍介绍陈某乙与阮某相识，而后，胡巍巍与周XX、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经预谋，由周XX、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出面在台州市黄岩区两岸咖啡厅，采用“斗牛”偷、换牌的手段，骗得阮某4.5万余元。\n2012年6月，被告人胡巍巍介绍周XX与杨某相识，后胡巍巍与周XX、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经预谋，由周XX、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出面在台州市椒江区御道茶会，采用“搓麻将”打暗语或“拨两张”偷、换牌的手段，骗取杨某、沈X透钱X共计3万余元。\n2012年7月27日，被告人胡巍巍介绍陈某甲与贺某相识，而后，胡巍巍与陈某甲、周XX、陈某乙经预谋，由陈某甲、周XX、陈某乙出面与贺某在台州市椒江区江滨路外滩18号餐厅吃饭，周XX等人提出与贺某赌博，后陈某乙要任X（已被判刑）至该餐厅代其参赌时作弊，任X等人与贺某以“拨两张”方式赌博，任X在赌博时通过偷、换牌，骗得贺某14万元，后任X离开；周XX、陈某甲、陈某乙继续与贺某以“斗牛”方式赌博，后周XX、陈某乙等人通过偷、换牌，骗得贺某15.6万元。"}
{"id": "4",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刘XX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被害人邓某、桂某1等人共计人民币34.75万元，全部用于赌博及个人消费。其中：\n2013年6、7月份，被告人刘XX谎称其投资萍乡市莲花县铁矿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骗取被害人邓某人民币10万元。\n2013年9月1日，被告人刘XX以到新余学院投资建驾校为由，骗取被害人邓某人民币10万元。\n2013年10月，被告人刘XX以瑞X泡沫厂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骗取被害人邓某人民币6万元。\n2013年9月底，被告人刘XX以其可以找关系为被害人桂某1获取在新余学院建驾校的资格，需要送礼为由，骗取被害人桂某1人民币7万元。\n2016年3、4月份，被告人刘XX以其可以申请到廉租房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1、黄某2、张某人民币3万元。"}
{"id": "5",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n1.2018年9月24日至10月6日期间，被告人高X冒用其母范某的名义，以高X外婆去世办理丧事、高X结婚为理由，向青神县青城镇中岩路&ldquo;浩源副食&rdquo;店主黄某赊购香烟，先后从黄某处骗得硬盒中华香烟29条、软盒中华香烟19条、硬盒玉X香烟4条，总价值人民币24615元，后高X将骗得的香烟低价销往东坡区，所得被其挥霍；\n2.2018年10月3日，被告人高X利用其母范某经营的副食店与&ldquo;俊X通讯&rdquo;相邻，骗取&ldquo;俊X通讯&rdquo;店主吴某的信任，从吴某处赊购2部OPPO牌R17型手机，并谎称由其母亲付款，后高X将该两部手机低价销往东坡区，所得价款被其挥霍。经青神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骗的2部OPPO牌手机于2018年10月3日的市场中等批发价格为6158元。\n2018年10月10日，被告人高X在青神县城区天一家旅馆内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因高X无法提供其低价出售香烟和手机的地点，上述香烟和手机均无法追回。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高X家属向被害人黄某、吴某代为退赔其全部损失，两被害人对高X的行为表示谅解。\n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X，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律，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X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量刑，宣告缓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n被告人高X辩护称，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无犯罪前科，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n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n另查明，被告人高X骗取被害人黄某、吴某财物后，在黑市低价销赃，获款14000元用于挥霍；青神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高X进行判前调查评估，结论：适宜纳入社区矫X管理范围。\n上述事实，被告人高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高X户籍资料，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提取笔录及提取照片，接受证据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尿检现场照片，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承XX，青神县司法局青神调查评字（2019）1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证人范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吴某的陈X，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青神县价格认证中心青价认字（2018）4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6",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张XX采用假名冒充具有特警身份的租客骗取房屋房主信任，并取得房屋钥匙后，再冒充房主身份，以低价租房，预收房租租金、押金的方式，先后骗取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8600元。具体事实如下：\n1、2016年7月9日至10日，被告人张XX骗得克XXX市克XXX区黎X小区5幢XX号房屋钥匙后，冒充该房屋房主，以出租该房为由，骗取被害人常某4800元。\n2、2016年7月10日至13日，被告人张XX骗得克XXX市克XXX区工人小区18幢XX号房屋钥匙后，冒充该房屋房主，以出租该房为由，骗取被害人邸某、李某共计4800元。\n3、2016年8月13日至15日，被告人张XX骗得克XXX市克XXX区长征小区7幢XX号房屋钥匙后，冒充该房屋房主，以出租该房为由，骗取被害人焦某4000元。\n4、2016年8月22日至23日，被告人张XX骗得克XXX市克XXX区星光小区1幢XX号房屋钥匙后，冒充该房屋房主，以出租该房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5000元。\n另查，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XX处扣押赃款4000元，张XX亲属代为退赔14600元，共计18600元，已全部退还被害人；作案工具黑色特警制服一套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id": "7",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经审理查明：\n2016年3月26日上午，被告人王X英伙同王水平（已判决）、“老陈”、“老谢”（以上二人均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至永康市东城街道会展中心，由王水平、“老陈”、“老谢”以搭讪、望X等方式掩护，被告人王X英实施盗窃，先后盗得被害人孙某放在上衣右边口袋里的一只价值3080元的金色苹果6plus手机、被害人舒某放在CT17展位内桌子上的一只价值3915元的金色苹果6s手机、被害人胡某放在C125展为内桌子下的一只挎包、被害人章某放在C126展位内桌子上的一台价值400元的银色苹果平板电脑、被害人徐某放在C112号展位内桌子上的一台价值2000元的苹果笔记本电脑。现涉案手机、电脑均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id": "8",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初，被告人罗X在重庆市奉节县XX镇杨某家，将杨某（杨某的远房老表）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银行卡盗走，后在奉节县城ATM机及POS机取款和刷卡消费共计4080元。\n2017年3月7日，被告人罗X被抓获归案，其父亲罗某已代为退赃。\n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银行卡取现和消费共计人民币40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n上述事实，被告人罗X在庭审中无异议。\n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n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文书卷材料；POS机刷卡存根；手机短信记录；对账单复印件；情况说明；证人顾某、罗某、谭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的陈X；被告人罗X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银行监控视频、同步录音录像视频；抓获经过；户籍信息。\n上列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罗X无异议，本院认为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各证据之间互相印证，能够证明以上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认证采信，作为定案的根据。\n被告人罗X未举示证据。"}
{"id": "9",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上旬，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刘某某、褚某某（已判决）、张某某（在逃）等人到达兰州，褚某某分别为刘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办理了名为庄某、梁某某、王某某的假身份证，预谋以虚假办理信用卡、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财物。2014年5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以假身份证梁某某的名义，与兰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租用兰州市北滨河西路某某某某商务大厦商务港某室，作为虚构的&quot;深圳百山投资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quot;办公场所，并刻制公司印章。刘某某（对外称庄某经理）、张某某（对外称梁总监）、张某某（对外称王经理）等三人负责接洽客户，褚某某（对外称李某）负责公司财务，周某（对外称小刘）负责内勤，使用腾讯QQ发布&quot;代办信用卡、办理无息贷款&quot;的信息。\n1、2014年6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褚某某伙同刘某某、张某某等人，在其租用的兰州市安宁区中和某某某某4楼商务港租用的办公室，称其为&quot;深圳百山投资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quot;员工，以办理贷款需缴纳押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沈某某现金人民币4000元。\n2、2014年6月13日、6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刘某某、褚某某、张某某等人，采取前述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刘某及其朋友共计现金人民币14000元。\n3、2014年6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刘某某、褚某某、张某某等人，采取前述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郭某某现金人民币4000元。\n4、2014年6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刘某某、褚某某、张某某等人，采取前述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符某某现金人民币4000元。\n5、2014年6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刘某某、褚某某、张某某等人，采取前述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曹某某现金人民币4000元、陈某某现金人民币4000元、陈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元。\n6、2014年6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刘某某、褚某某、张某某等人，采取前述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元。\n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亲属退赔全部赃款。"}
{"id": "10",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7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唐XX、陈XX、黄开通驾车至本市新庄街道核心村社渎392号陆某家，采用插片入室的手段，实施盗窃作案1起，窃得黄金项链1条（系足金，含绳质量为16.51克），赃物价值人民币5861元。\n2、2016年7月8日凌晨，被告人唐XX、陈XX、黄开通驾车至本市徐舍镇洴氵利村东大芦圩49号朱某家，采用上述手段，实施盗窃作案1起，窃得人民币2200元。\n案发后，上述赃物及赃款均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已发还给了被害人。\n2016年7月9日，被告人陈XX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1月10日，被告人黄开通、唐X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n上述事实，有侦破经过说明材料，相关羁押证明，证人陆某、黄某、朱某的证言，证人朱某提供的购买黄金饰品的单据，三被告人对作案地点及相互之间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无锡石地黄金珠宝首饰检测中心检测报告，宜兴市公安局出具的扣押、发还清单，宜兴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意见书，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摄影照片，被告人陈XX所驾车辆的行车轨迹及车辆视频截图，被告人唐XX、陈XX、黄开通的供述及户籍摘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此外，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07）澄刑初字第756号判决书、本院（2011）宜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1）甬慈刑初字第1723号刑事判决书、关于唐XX的释放证明书；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07）澄刑初字第498号刑事判决书、关于陈XX的释放证明书；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07）澄刑初字第1024号刑事判决书、关于黄开通的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了被告人唐XX、陈XX、黄开通的前科情况以及刑满释放的时间。\n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XX、陈XX、黄开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唐XX具有累犯、如实供述、自愿认罪、退赃等法定从重、从轻，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陈XX具有如实供述、退赃、前科等法定从轻、酌定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黄开通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退赃、前科的法定从轻、酌定从轻、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唐XX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陈XX、黄开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n对于上述事实和量刑建议，被告人唐XX、陈XX、黄开通在庭审中均未提出异议。"}
{"id": "11",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7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黄XX发现其情妇田某（另案处理）用微信和陌生男子聊天、视频，很容易就能得到陌生男子的红包，黄XX便产生了冒充女性来骗取陌生男性红包、转帐的想法，于是黄XX将自己微信姓名虚构为李某某，性别修改为女性，在微信个性签名中写下具有诱惑性的文字，从网上下载了性感、据有诱惑性的未知女性照片存放在微信相册，并在微信位置上打开附近的人，等待经不住诱惑的男性添加自己，然后便与被害人打招呼、聊天、谈某等，进而以自己急需用钱，家人生病、去世，需要开销等理由向被害人索要微信红包、转帐等。被骗对象在18岁至60岁之间，当被害人要求见面时，黄XX假意答应再以各种借口拒绝，在被要求视频时，其便叫其情妇田某挡住视频与别人聊天，声称摄象头有问题或者信号不好，或者叫田某与被骗男性语音聊天。黄XX采用该种形式共向数百人行骗，数额从一角至及几千元不等。\n2018年4月2日至2018年4月23日期间，被告人黄XX采用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肖某1红包、转帐共计41880元。2018年7月4日，被害人肖某1因多次要求与黄XX见面被拒绝，产生怀疑，便向龙山县公安局报警。\n2018年8月23日，龙山县公安局民警在龙山县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附近出租屋内将黄XX抓获。\n被告人黄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诉请依法判处。\n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n上述事实，被告人黄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查证属实的报警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微信转帐照片、户籍资料、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人肖某2、田某的证言，被害人肖某1的陈X，辨认笔录及照片，微信记录光盘，被告人黄X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12",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11日凌晨2时至6时许，被告人阿某甲、马某经事先预谋，采用剪刀和铁棒撬门锁、把手的方式，在克XXX市阳X建材市场内，窃取某壁纸店现金110元；窃取某硅藻泥店价值1893元的苹果牌平板电脑一部；窃取某装饰装修店价值185元的原道牌N12冠军版平板电脑一部；在某门窗装饰店、某装饰店、某油漆建材经销店未窃取到财物。随后，二被告人潜入阳X建材市场附近的某养生养发店内，未窃取到财物；之后，在克XXX市友谊路某手机卖场某品牌专营店，徒手将该店玻璃门把手掰断，入店窃取共计价值16062元的某牌手机十三部和小XX牌手机一部。二被告人盗窃财物共计价值18250元。\n另查，被告人阿某甲、马某作案使用的剪刀、铁棒已于作案当天丢弃；原道牌N12冠军版平板电脑一部、手机十四部均已发还失主。\n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阿某甲、马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定罪处罚。\n被告人阿某甲、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及报案人（失主）王某甲、王某乙、李某、吴某某、宋某、王某、赵某某等7人的陈X、克XXX区公安分局情况说明、证人巴某、吾某、胡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涉案物品估价鉴定意见书、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二被告人的照片及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讯问被告人及辨认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足以认定。\n上述事实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及报案人（失主）王某甲、王某乙、李某、吴某某、宋某、王某、赵某某等7人的陈X、克XXX区公安分局情况说明、证人巴某、吾某、胡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涉案物品估价鉴定意见书、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二被告人的照片及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讯问被告人及辨认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id": "13",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1月3日20时许到景谷县永平镇商业街&ldquo;逸阳通讯&rdquo;手机店维修旧手机时，其趁店员向顾X销售手机之机，从该店柜台上盗走一部OPPOA59S玫瑰金色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998元。\n另查明，本案中盗窃物品已发还失主。"}
{"id": "14",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公诉机关指控：\n被告人潘某与“小万”（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由“小万”负责盗窃停靠在温岭市松门镇礁山码头其他船只上的柴油后装到被告人潘某的钓鱼船上，再由被告人潘某负责销赃，赃款平分。2013年12月1日晚，“小万”在本市松门镇礁山码头船排场内窃得被害人张某、陈德某上的柴油合计5755千克，次日，被告人潘某将偷来的柴油在松门镇石板殿码头销赃时被温岭市公安局礁山边防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8227元。被告人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赃物已返还给被害人。\n另查明，2014年2月23日被告人潘某家属分别赔偿给被害人张某、陈某人民币43900元和人民币24700元，并取得二被害人谅解。\n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陈某的陈X，证人叶某的证言，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起赃经过证明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收条，谅解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15",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伙同胡某某、谭某（均另案处理）共谋以虚构买卖旧币或兑换外币可以赚取差价为诱饵，骗得他人交出人民币购买旧纸币或兑换外币的方式骗钱。具体由谭某负责假扮外地来渝经商人员谎称要收购旧纸币（或者兑换外币）；胡某某假扮路人向谭某出售小额旧纸币（或者兑换外币）；胡某某告知被害人可以合伙通过低买高卖的形式购买旧纸币（或者外币）谋取差价；被告人何某某假扮银行员工，谎称有大量旧纸币（或者外币）出售，骗使被害人为赚取差价将人民币交给何某某购买旧纸币。随后谭某打电话借故将被害人骗离何某某处，被告人何某某及谭某、胡某某则乘机逃离现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n1、2015年10月13日9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伙同胡某某、谭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某公园附近，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现金20000元。\n2、2015年9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伙同胡某某、谭某在重庆市渝中区某路附近，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吴某某现金15000元。\n3、2015年9月15日9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伙同胡某某、谭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公园，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赵某现金29400元。\n2016年4月11日，被告人何某某被公安机关捉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n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现场笔录，辨认视频截图笔录，辨认作案工具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银行转账凭证，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强制措施材料，户口材料，被害人王某某、吴某某、赵某的陈X，证人胡某某、谭某的证言，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16",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经审理查明：\n一、2016年7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冯XX在淇县高村镇思XX东北角的嘻嘻洗车店内，趁店内无人将李某的一部VIVOX5手机及100元现金盗走。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400元。\n二、2016年8月24日下午，被告人冯XX翻墙进入淇县黄X乡黄X村牛某家中，将牛某卧室钱包内的1200元现金盗走。\n三、2016年8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冯XX在淇县107国道农贸市场对面的洪X宾馆盗窃山地自行车时被抓获。"}
{"id": "17",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份，被告人尚某某在XX区某某路经营“杨X某某调味品研究所”期间认识了被害人田某某，交往中得知田某某急于办技师证，便以能为田某某办理技师证为由，骗取田某某10000元，后用于个人花销。2015年10月28日，被告人尚某某以交纳2015年杨X某某会展位费X由骗取被害人蒋某某3000元，其拿到钱后离开杨X，骗取的3000元用于个人花销。\n另查明，1979年4月5日，被告人尚某某因诈骗罪被某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n另，庭审结束后，被告人尚某某向被害人田某某退赔了10000元，向被害人蒋某某退赔了3000元，被害人蒋某某对被告人尚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id": "18",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经审理查明：\n2016年12月1日晚，被告人李林X至嘉善县惠X街道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翻围墙进入公司后钻窗进入食堂内，窃得食堂售菜区柜子下面的人民币60元。\n2016年12月2日晚，被告人李林X至上述地点，以相同方式窃得人民币40元。\n2016年12月3日晚，被告人李林X至上述地点，以相同方式窃得人民币20元。"}
{"id": "19",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27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申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某酒吧一条街上的“润初颜美容会所”店内利用上班之机盗窃营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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