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awbench / lawbench-3-7-16-zero-shot

- taskset: [lawbench](https://harnessreport.com/tasks/lawbench.md)
- difficulty: medium
- category: legal NLP benchmark
- language: 
- runnable from the site: no
- agent timeout: 3600s

## Results by har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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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struction

```
You have 20 cases to process. You must answer ALL of them.
Create the file `/app/answer.jsonl` and write your output there.

OUTPUT FORMAT (STRICT, JSON Lines / ndjson):

1. `/app/answer.jsonl` must contain EXACTLY 20 non-empty lines.
2. Each line must be a valid JSON object with EXACTLY two keys:
   - "id": string
   - "answer": string
     No extra keys are allowed.
3. The "id" must match the input id exactly.
4. Output must be JSON lines only:
   - No markdown fences (no ```).
   - No headings, numbering, commentary, or extra text.
   - No blank lines.
5. Output language: Chinese.
6. For each case, output ONLY the final answer text required by the question. Do not add explanations.
7. Answers must be single-line strings. Do not include line breaks.
   If the answer would normally include line breaks, replace them with a single space.
8. Do not skip any case. If you cannot answer a case, output:
   {"id":"<id>","answer":""}

Example Output (format only; do not copy the placeholder text):
{"id":"0","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d":"1","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NPUT CASES:
{"id": "0",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8日1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公交站搭乘857路公交车，当车行驶至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与黄山道交口时，被告人罗某某趁人多拥挤之机从同车女乘客高某随身携带的挎包内窃取现金人民币2350元，高某发现钱被盗欲报警时，被告人罗某某将钱放于高某身后座位上，后下车逃匿，高某遂下车追赶并在群众帮助下将被告人罗某某抓获。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n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有赃物照片、作案工具照片；接警单；证人王某的陈X；被害人高某某的陈X；扣押笔录；认罪认罚具结书；前科材料、身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1",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1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黄XX将被害人向某停放在南昌市青云谱区三店西路的&ldquo;友家网咖&rdquo;门口的一辆蓝X相间的上海鹿贝X电动车盗走。经鉴定，涉案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23元。\n另查明，2016年9月17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黄XX家中将黄XX抓获，并当场缴获被告人黄XX作案用的工具。"}
{"id": "2",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6〕18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n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8月至11月间，被告人李XX在其工作的昆山市周市镇珠江小学东侧荷百味餐饮店，多次盗窃被害人贺某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33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n1.8月某日，在店一楼收银台抽屉内窃得人民币40元。\n2.10月某日，在店一楼收银台抽屉的包X窃得人民币120余元。\n3.10月某日，在店一楼收银台抽屉的包X窃得人民币220余元。\n4.11月9日9时许，在店二楼床头柜上的包X窃得人民币950元。\n被告人李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n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贺某的陈X，证人嵇某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证明，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3",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31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至合肥市新站区天水路“合肥XX汽车修理厂”，见修理厂内停放着一辆正在修理的大众牌朗逸轿车，该轿车驾驶座上放置着拆除下来的零配件，被告人王某遂从汽修厂铁门外，用钩子将零配件钩出、将部分线路及零配件剪断带走。经鉴定，该车被窃零配件价值人民币6782元。\n2016年6月2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再次至“合肥正X汽车修理厂”门口，趁修理厂无人之机，窃走修理厂正在维修的一辆长城炫丽轿车上的发动机线束总成等配件。经评估，价值人民币1661元。\n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相一致。\n另查，2016年6月6日11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翟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已实际支付），被害人翟某对被告人王某表示了谅解。\n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价格鉴定结论、收条、谅解书、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监控、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害人翟某的陈X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4",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0月6日上午8时30分许，被告人王XX至合肥市瑶海区新亚汽车站内，趁下车乘客宋某不备，窃取其所背挎包内的一部苹果6P手机，随后被告人王XX在逃离现场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合肥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990元。\n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同。\n另查，2018年10月6日上午8时40分许，公安民警在合肥市瑶海区新亚汽车站执勤时，发现被告人王XX挤进汽车站下客人群中，后迅速离开现场，并将一个手机套扔进附近垃圾桶内，公安民警当场将被告人王XX抓获，并在其上衣内怀口袋查获一部苹果6P手机，后公安机关将该手机发还被害人宋某。\n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宋某背挎包的照片、被盗手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合肥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归案经过、户籍信息、报案单、被害人宋某的陈X、被告人王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5",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3日上午，被告人姜某伙同施某某、凌某某、王某某、冯某（均已判决）经预谋后，在武汉市武昌区广州军区总医院三楼妇科，趁被害人张某排队之机，由施某某、凌某某、王某某、冯某提供掩护，被告人姜某扒窃张某随身携带的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金色iphone5s型（16G）手机1部。赃物已销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n2014年9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姜某伙同施某某、凌某某、王某某、冯某经预谋后，在武汉市江汉区地铁二号线中山公园站售票处，趁被害人易某某购票之机，由施某某、凌某某、王某某、冯某提供掩护，被告人姜某扒窃易某某随身携带的价值人民币3300元的白色iphone5s型（16G）手机1部。赃物已销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n2014年8月下旬，被告人姜某伙同凌某某、王某某经预谋后，在武汉市新洲区妇幼保健医院，趁被害人明某抱小孩抽血之机，由被告人姜某及王某某掩护，凌某某扒窃明某背带裙右侧口袋内价值人民币1600元的黑色iphone5型（16G）手机1部。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n2015年6月10日，被告人姜某在武汉市青山区工业四路被公安民警抓获。"}
{"id": "6",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公诉机关指控：1、2012年9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周建华伙同外号“勒秋”的男子（在逃），携带液压剪、“硬批”等作案工具，行至柳江县拉堡镇基隆小学门口时，发现该处停放有一辆新蕾牌蓝色电动车无人看管，遂上前用带来的工具将车盗走。销赃得款已被二人平分花光。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70元。\n2、2012年9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周建华伙同“勒秋”，携带液压剪、“硬批”等作案工具，再次到柳江县拉堡镇基隆开发区小学门口，将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雅马哈牌电动车盗走。销赃得款已被二人平分花光。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00元。\n3、2012年9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周建华在柳江县柳东路中国农业银行门口盗窃电动车时，被巡逻至此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查扣液压钳一把、“硬批”一套。当日，周建华因吸毒及携带管制器具被行政拘留二十日；2012年10月12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月16日，其因本案被刑事拘留。\n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失主熊文教、温XX的报案陈X、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电动车销售单X登记证、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通XX、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和户籍登记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7",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6月4日，被告人程某谎称帮被害人朱某托XX使其不被收监，并虚构自己请客送礼花费4万余元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朱某现金48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程某在亲属帮助下已全部退赃。\n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某的陈X，证人崔某、查某、董某、卜某、金某的证言，收条，银行卡交易查询，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8",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在重庆市某区陈某某家中，趁失主陈某某洗澡之机，将其放在茶几上的价值2457元的白色三星i9152手机一部和黑色钱夹内的现金2300元盗走。\n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n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拘留证及逮捕证、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口材料、失主陈某某陈X材料、证人李某、杨某某证词、被告人刘某的供述材料、到案经过、涉案人员相互辨认及被告人辨认案发现场的笔录及照片、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9",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n1、2016年12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X才至嘉善县魏X街道程家小区186号4楼403号租房，用螺丝刀撬开房门锁进入室内，窃得被害人王某的电吹风1只、自拍干1根、苹果10余个，共计价值人民币70余元。\n2、2016年12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X才至嘉善县魏X街道程家小区186号4楼401号租房，用螺丝刀撬开房门锁进入室内，窃得被害人刀琼英的大米10余公斤及塑料桶1只，共计价值人民币70余元。\n另查明，被告人李X才因被公安机关怀疑是同案犯被询问，李X才否认其有犯罪事实。后经他人检举后，公安机关继续对李X才询问，其交代上述犯罪事实。"}
{"id": "10",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宋X连以借用电动车为由，先后7次骗走他人的电动车并销赃，诈骗数额共计9163元。具体事实如下：\n1、2019年4月2日14时左右，被告人宋X连在长沙市芙蓉区汽车东站附近，要黄某将自己送到马XX陶瓷城Ｄ5栋。到达目的地后，宋X连谎称要借黄某的电动车去开发票，骗得黄某的信任，将黄某1台黑色乖乖兔牌电动车（因型号不详，无法认定其价格）骑走并销赃。\n2、2019年4月17日下午，被告人宋X连在长沙市芙蓉区马XX防水市场门口，要陈某将自己送到马XX陶瓷城Ｄ5栋。到达目的地后，宋X连谎称要借陈某的电动车去接人，骗得陈某的信任，将陈某1台倍特牌电动车（因型号不详，无法认定其价格）骑走并销赃。\n3、2019年4月24日下午，被告人宋X连在长沙市芙蓉区沁园小区附近，要梁某将自己送到都市东家。到达目的地后，宋X连谎称要借梁某的电动车去接人，骗得梁某的信任，将梁某1台狮龙牌电动车（因型号不详，无法认定其价格）骑走并销赃。\n4、2019年7月15日上午，被告人宋X连在长沙市芙蓉区新合六村7栋一干货店，谎称要借老板赵某的电动车去开票，骗得赵某的信任，将赵某1台雅迪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3942元）骑走并销赃。\n5、2019年7月29日上午，被告人宋X连在长沙市芙蓉区鑫湘家园一家干货店，要老板张某给其备货，并送其到马XX汽配城拿发票。到达目的地后，宋X连谎称要借张某的电动车去拿发票，骗得张某的信任，将张某1台乖乖兔牌电动车（因型号不详，无法认定其价格）骑走并销赃。\n6、2019年7月29日下午，被告人宋X连在长沙市芙蓉区马XX海鲜市场门口，要刘某将自己送到马XX陶瓷城Ｄ5栋。到达目的地后，宋X连谎称要借刘某的电动车去接人，骗得刘某的信任，将刘某1台绿佳牌电动车（因型号不详，无法认定其价格）骑走并销赃。\n7、2019年7月31日15时左右，被告人宋X连在长沙市芙蓉区辉煌国际城，要杨某将自己送到马XX汽配城Ａ2栋。到达目的地后，宋X连谎称要借杨某的电动车去接人，骗得杨某的信任，将杨某1台黑色狮龙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3848元）骑走，并将电动车上1台ＶＩＶＯ牌手机（经鉴定，价值1344元）和29元现金占为己有。\n2019年8月1日20时左右，公安机关在长沙市芙蓉区新合六村1栋8天商务客家505房抓获被告人宋X连，从其房间内查扣ＶＩＶＯ牌手机1台，现已发还被害人杨某。\n上述事实，被告人宋X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被告人宋X连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扣押手机的照片，指认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购买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长沙市芙蓉区价格认证中心芙价认定［2019］246、26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陈某、梁某、张某、刘某、赵某、杨某的陈X，被告人宋X连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id": "11",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甲伙同&ldquo;矮子&rdquo;（在逃）窜至抚州市临川区马某广场7天连锁酒店门口将被害人张某停放在马XX上的一辆未上地锁的钻石咖啡色欧X牌新中沙款二轮电动车采用接线搭火的方式盗走。该被盗电动车的车座底下放有一个黑色意尔康牌长方形折叠钱包，钱包内有1400余元现金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n经临川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该辆电动车进行鉴定，该辆被盗电动车的价值为2887元。\n2018年9月30日被告人杨某甲因形迹可疑被民警盘查时被抓获归案"}
{"id": "12",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31日，被告人黄XX窜至海口市金盘路XX号嘉海大厦海南惠X森医药生物技术公司，盗走该公司现金人民币3000元、戴X电脑主机两台（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4640元）、戴X19寸液晶显示器四台（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3528元）。当日，公安民警从被盗现场提取到遗留在防护门方钢横梁及遗留在电脑主机箱盖外表面的指纹各一枚，经指纹比对鉴定，分别为黄XX的左手环指纹和左手中指指纹遗留。\n2012年11月5日，被告人黄XX窜至海口市金盘创业新村2XXX房、入户盗走被害人刘某某黄金戒子（人民币1900元购买）、白金戒子（人民币2000元购买）各一枚，白金项链（人民币1600元购买）一条。当日，公安民警从被盗现场一台从桌子上移动至地板上的电脑主机壳外表左侧面提取到遗留的指纹一枚，经指纹比对鉴定，为黄XX右手食指第二指节纹遗留。2013年1月12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黄XX在海口市金巷路XX号5楼被巡逻的公安民警抓获。"}
{"id": "13",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4年年初，被告人于某某与被告人闵某某甲事先预谋，由被告人于某某负责盗窃电动自行车，被告人闵某某甲负责将盗窃来的车辆销售。自2014年2月14日至同年7月29日期间，被告人于某某多次在马鞍山市市区、开发区等地，盗窃电动自行车，并将盗窃来的电动自行车骑至被告人闵某某甲的家中，由闵某某甲予以收购或介绍，加价销售给他人。具体事实如下：\n1、2014年2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于某某至马鞍山市雨X区湖南路大文商座楼楼下，见林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白色“雅迪”牌迅迈款YD600D-157型电动自行车的车钥匙未拔，遂将该车窃走。后于某某将车骑至当涂县江心乡被告人闵某某甲家中，由闵某某甲介绍，以3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闵某某乙。经鉴定，该车价值2520元。\n2、2014年3月6日12时许，被告人于某某至马鞍山市雨X区钢城花园一村23栋5号门面房，见周某停放在房门口的一辆黄色“卡摩”牌迅鹰款TDH1205Z型电动自行车的车钥匙未拔，遂将该车车钥匙拔走。同日13时许，被告人于某某返回现场用先前盗窃来的车钥匙将车窃走。后于某某将车骑至被告人闵某某甲家中，卖给闵某某甲，闵某某甲将车加价后卖给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2175元。\n3、2014年6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于某某至马鞍山市雨X区XX路安X大市场2号门北侧“会友”棋牌会所门口，见汪某某停放在店内一楼过道上的一辆白色粉红边“雅迪”牌熊X动力版迅鹰款TDR716Z型电动自行车的车钥匙未拔，遂将该车窃走。后于某某将车骑至被告人闵某某甲家中，卖给闵某某甲，闵某某甲将车加价后卖给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2668元。\n4、2014年7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于某某至马鞍山市开发区湖东南路天X水岸小区31栋105号铝合金门窗店外，见门面房内无人，遂进入店内将放在货架上的电动车钥匙窃走，后将杨某某停放在店外花坛边的一辆深灰色“吉X狮”牌腾达JMC2002型电动自行车窃走。后于某某将该车骑至被告人闵某某甲家中，卖给闵某某甲，闵某某甲将车加价后卖给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1512元。\n5、2014年7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于某某至马鞍山市雨X区江南御花园小区北门“志信”不锈钢门窗店外，见吴某停放在店门口的一辆白色“雅迪”牌豪战款TDR227Z型电动自行车的车钥匙未拔，遂将该车窃走。后于某某将车骑至被告人闵某某甲家中，当二人欲将车销赃给他人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该车价值3120元。\n同日，被告人闵某某乙向马鞍山市公安局雨X分局投案，并退缴其收购的一辆“雅迪”牌迅迈款YD600D-157型电动自行车。\n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追缴的一辆“雅迪”牌迅迈款YD600D-157型电动自行车、一辆白色“雅迪”牌豪战款TDR227Z型电动自行车发还失主林某、吴某。被告人于某某的亲属向公安机关退赔款6355元，并已发还失主周某、汪某某、杨某某。"}
{"id": "14",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5年3、4月份，被告人许XX伙同邓XX（另案处理）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事先预谋，以相亲方式结识被害人刘某4，后以要见面礼、压箱底钱等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刘某4现金、手机等款物价值共计50270元。案发后被告人许XX方已退还被害人刘某4现金31200元。\n另查明，被告人许XX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5月29日被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于2014年9月24日刑满释放。"}
{"id": "15",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贾XX到三门峡市黄河路东段缤澜主题酒店，当发现6509房间房门未锁时，贾XX遂趁被害人刁某某、崔某某熟睡之机，进入该房间并从房间内盗走现金400元和女式包一个、苹果6型手机一部。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050元。"}
{"id": "16",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公诉机关指控：\n2017年5月12日凌晨，被告人顾XX伙同查X（另处）至平湖市钟埭街道浙江天园医用材料有限公司工地变电房内，趁无人之际，窃走该变电房内电缆线61.6米，价值9328元。\n另查明，上述赃物电缆线已被扣押并发还失窃单位；另从被告人顾XX处扣押作案工具电缆剪一把。\n上述事实，被告人顾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由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送货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id": "17",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付XX来到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镇塘南淦村1号“诸邵数码连锁”店，撬开门锁进入店内，窃得被害人邢某三星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600元）、苹果6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280元）及人民币400元。案发后，所窃三星手机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邢某。\n2018年4月26日，被告人付X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n上述事实，被告人付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邢某的陈X，扣押、发还清单，证人薄迎X的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付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18",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5日21时许，被害人彭某在南昌县莲塘镇精英网吧上网，其苹果5S手机掉在其座位下面，在旁边上网的被告人涂XX发现后趁机用脚将手机拨至自己座位下面，再将手机拿走，后在彭某寻找手机时离开。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899元。\n2016年4月6日，被告人涂XX被抓获归案。同日，公安机关从其住处电脑桌小抽屉中发现被盗手机，并将该手机发还被害人彭某。\n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彭某的陈X，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证据登记清单，刑事照片，视频监控、情况说明，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19",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双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n2018年11月17日下午，被告人罗XX与一个疑似怀孕妇女（身份待查）搭乘出租车从娄X来到双X县城准备进行盗窃。当日15时许，两人在步XX超市逛了一段时间后来到书院路新华联超市内，将3罐伊利牌金领冠幼儿配方奶粉（三段）、59盒绿箭牌无糖薄XX，藏匿于疑似怀孕妇女的红色背包内。15时50分许，由罗XX分散超市查验口防损员的注意力，疑似怀孕妇女未付款溜出了查验出口，随后罗XX也离开现场。\n随后，罗XX与疑似怀孕妇女来到复兴路佳旺超市。由罗XX在旁望X，疑似怀孕妇女趁机将5盒合生元益XX冲剂放入了背包内。随后由罗XX分散后门防损员的注意力，疑似怀孕妇女未付款溜出了超市，随后罗XX也离开现场。当日17时许，被害人刘某在双X汽车西站附近协和门诊北侧的盖码饭店内发现罗XX两人，疑似怀孕妇女趁刘某与罗XX交涉过程中逃离，罗XX则被随赶到的110民警抓获，并当场扣押了两背包内的3罐伊利牌金领冠幼儿配方奶粉（三段）、59盒绿箭牌无糖薄XX、5盒合生元益XX冲剂等赃物。经鉴定：59盒绿箭牌无糖薄XX价格为584元（单价9.9元）、3罐伊利牌金领冠幼儿配方奶粉（三段）价格为954元（单价318元）、5盒合生元益XX冲剂价格为1460元（单价292元），总计金额为2998元。上述被盗物品已返还被害人。\n双X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罗XX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盗窃共同犯罪中，罗XX系主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n上述事实，被告人罗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入库单、进货单等书证；证人谢某、陈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龚某、刘某等人的陈X；提取笔录及截图；视频监控截图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罗X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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