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awbench / lawbench-3-7-15-one-shot

- taskset: [lawbench](https://harnessreport.com/tasks/lawbench.md)
- difficulty: medium
- category: legal NLP benchmark
- language: 
- runnable from the site: no
- agent timeout: 3600s

## Results by har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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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struction

```
You have 20 cases to process. You must answer ALL of them.
Create the file `/app/answer.jsonl` and write your output there.

OUTPUT FORMAT (STRICT, JSON Lines / ndjson):

1. `/app/answer.jsonl` must contain EXACTLY 20 non-empty lines.
2. Each line must be a valid JSON object with EXACTLY two keys:
   - "id": string
   - "answer": string
     No extra keys are allowed.
3. The "id" must match the input id exactly.
4. Output must be JSON lines only:
   - No markdown fences (no ```).
   - No headings, numbering, commentary, or extra text.
   - No blank lines.
5. Output language: Chinese.
6. For each case, output ONLY the final answer text required by the question. Do not add explanations.
7. Answers must be single-line strings. Do not include line breaks.
   If the answer would normally include line breaks, replace them with a single space.
8. Do not skip any case. If you cannot answer a case, output:
   {"id":"<id>","answer":""}

Example Output (format only; do not copy the placeholder text):
{"id":"0","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d":"1","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NPUT CASES:
{"id": "0",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至5月，被告人徐XX化名“徐X”，在已婚的情况下，到湖北省巴东县绿XX镇被害人陈某家里以“处对象”的关系同居。同居期间，被告人徐XX与邻居被害人田某、附近村民被害人陈某1熟识后，谎称给自己拉煤的货车加油差钱为由，找田某借钱三次共计7000元、找陈某1借钱二次共计2800元、找陈某借钱2000元；以帮助附近村民被害人谭某购买瓷砖为由骗取2600元；2019年5月28日以帮助被害人谭某1的儿子田某1（残疾人）购买保险为由骗取被害人谭某1现金11000元。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徐XX逃离巴东县绿XX镇，无法联系，以上被害人方知受骗。\n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徐XX化名“向X”来到巫山县抱龙镇紫鹅村3组被害人向某家，谎称自己将在附近承包工程，向某夫妇轻信，想跟着一起做事，被告人徐XX以做工程要到劳动局办理证件，需办证费用为由，骗取向某夫妇现金7300元。\n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徐XX化名“徐XX”来到巫山县抱龙镇新合村1组被害人徐某家，请徐某带路到其祖坟上坟，接近关系后，以帮忙给徐某夫妇办理城镇养老保险为由，骗取徐某家现金1300元。\n2019年7月3日，被告人徐XX来到巫山县官X镇官X村1组被害人张某家，编造自己在官X镇买了房屋，与张家某侄女已结婚等虚假信息，骗取张某信任后，以帮忙办理城镇养老保险为由，骗取张某家现金2000元。"}
{"id": "1",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以延检诉刑诉（2016）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芦XX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詹XX、被告人芦XX及其辩护人汪XX到庭参加诉讼。证人徐某经依法通知到庭作证。现已审理终结。\n公诉机关指控称，2016年3月9日上午，被告人芦XX在南平市延平区反复乘坐1路公交车以伺机扒窃他人财物。9时许，芦XX在公交车上趁被害人魏某不备，使用刀片划破衣服口袋的方式，盗取魏某随身携带的人民币500元。\n2016年3月9日11时许，被告人芦XX在南平市延平区四鹤公交站附近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芦XX盗取的人民币500元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n上述事实，被告人芦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魏某的陈X、证人厉某、马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及火车乘坐信息、证人徐某的证言、行走轨迹截图、视听资料说明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15）××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情况说明和被告人芦XX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2",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湖南农业大学，先后7次盗窃他人自行车，价值共计1972元。具体事实如下：\n1、2015年4月12日10时左右，被告人杨某某在湖南农业大学第七教学楼前坪展览牌附近，盗走张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红日三鑫”牌自行车（经鉴定，价值184元）。\n2、2015年4月14日11时左右，被告人杨某某在湖南农业大学第十教学楼北楼停车场，盗走张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白色“中国移动通信动感地带”自行车（经鉴定，价值120元）。\n3、2015年5月25日17时左右，被告人杨某某在湖南农业大学第七教学楼北侧停车场，盗走罗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蓝色“华X”牌公路自行车（经鉴定，价值380元）。\n4、2015年5月28日15时左右，被告人杨某某在湖南农业大学第十教学楼北楼地下停车场，盗走刘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棕色“SHIMIAO”牌自行车（经鉴定，价值380元）。\n5、2015年6月2日15时左右，被告人杨某某在湖南农业大学第十一教学楼东侧停车场，盗走夏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蓝色“飞鸽”牌自行车（经鉴定，价值140元）。\n6、2015年6月4日11时左右，被告人杨某某在湖南农业大学第七教学楼南侧停车坪，盗走杨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墨XX“骑客捷”牌自行车（经鉴定，价值388元）。\n7、2015年6月5日9时左右，被告人杨某某在湖南农业大学第十教学楼北楼停车场，盗走龚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米XX“SHIMIAO”牌自行车（经鉴定，价值380元）。杨某某骑该车行至湖南农业大学修业广场时，被学校保安人员抓获。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从杨某某处查扣被盗自行车1辆、“T”型套筒1个、月牙型套头1个、“一”字型套头3个、“十”字型套头1个及手电筒1个。该被盗自行车现已发还被害人。\n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的家属代其赔偿了刘某、罗某、张某某、张某、夏某某、杨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该六名被害人的谅解。\n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登记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扣押作案工具及自行车的照片，被盗同款自行车的照片，被害人罗某提供的自行车购买单据，监控室录像资料调阅登记表，监控视频截图，指认销赃现场的照片，刘某、罗某、张某某、张某、夏某某、杨某出具的《刑事谅解书》，长沙市芙蓉区价格认证中心芙认鉴（2015）166号《价格鉴定意见书》及估价清单，证人肖某某、岳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龚某、刘某、罗某、张某某、张某、夏某某、杨某的陈X，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id": "3",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3日晚6时许，被告人谢XX行至宁国市下车棚旁，用随身携带的多把电动车钥匙将被害人喻某和停放在此处的1辆“祥龙”牌电动车窃走。案发后，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20元。\n2017年11月7日晚8时许，被告人谢XX行至宁国市河沥溪街道办事处东津商厦单XX，用随身携带的多把电动车钥匙将被害人黄某停放在该单XX后面的1辆“绿源”牌电动车窃走。案发后，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90元。\n另查明，案发后，涉案的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作案工具钥匙4把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id": "4",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公诉机关指控：\n1、2010年9月下旬的一天晚上21时许，被告人张某至本市当湖街道当湖路乍浦医药店门口处，趁无人之机，窃走失主郭XX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象神牌电动自行车（价值725元）。\n2、同年10月5日晚，被告人张某至本市钟埭街道解放西路150号景乐房产门口，趁无人之机，采用捅车锁芯的手段，窃走失主范XX停放在该处的黑色珠峰牌zf125t-12摩托车一辆（价值689元）。\n3、同月11日左右一天下午16时许，被告人张某至本市钟埭街道环城西路385号秋XXX门口，趁无人之机，采用捅车锁芯的手段，窃走失主沈X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绿色新世纪牌电动自行车（价值766元）。\n4、同月12日晚，被告人张某至本市钟埭街道城西路242号立邦漆专卖店门口，趁无人之机，采用捅车锁芯的手段，窃走失主王X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新大洲xdz125t-6b摩托车（价值312元）。\n被告人张某将上述赃物销赃后自肥。\n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失主陈X、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被盗车辆照片、辨认笔录和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身份证明、情况说明、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id": "5",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被告人王某1、田某1及田某2（在逃）、田某3（在逃）相互邀约以丢包捡钱分钱方式窃取他人财物。同年8月6日凌晨1时许，四人共同租赁王某2（另案处理）面包车从贵州省瓮安县来到湖南省凤凰县南长城高速服务区，王某1与田某1一组、田某2与田某3一组进行丢包，田某2与田某3发现被害人雷某后便分别扮演丢钱和捡钱的人，并以查看雷某是否捡到钱为由要被害人雷某将钱包内的现金及银行卡拿出来进行验证，同时问其银行卡的密码，雷某拿出卡X田某2、田某3二人谎称要去查看该卡是否为自己丢失的银行卡便离开现场。得手后两人与王某1、田某1搭乘王某2的车子驶离高速服务区，王某1持卡在铜仁建设银行ATM机上将雷某卡内提取人民币2万元。除去其他开支和王某2包车费400元外，被告人田某1、王某1及田某2、田某3每人分得4000余元。\n2018年9月6日6时许，凤凰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王某1、田某1抓获归案。\n2019年2月28日，田某1、王某1两被告人及其家属各退回赃款人民币5000元（票号N03058149021、N03058148993），由本院暂收暂扣在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汇缴结算户（账号18XXX65）。"}
{"id": "6",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6日9时许，被告人崔XX开车来到沧州市水电学院修缮科东侧，崔XX停车后发现停在其车辆旁边的同事姜某的轿车副驾驶座位置的车窗未关，在姜某车辆副驾驶座上有个手提袋，被告人崔XX遂将该手提袋拿出，并将手提袋内钱包中的3707元人民币盗走，后将3700元钱藏匿于其沧州市运河区河北工专南小区7号楼北侧小房内，将7元钱藏匿于其所开轿车副驾驶手扣内。案发后上述赃款已全部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id": "7",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经审理查明，王某1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高金X，高金X自称熟识沧州市农开办的领导，可以帮王某1的养猪场办理农业补贴。2015年1月份，高金X来到位于肃宁县河北乡南XX村王某1的养猪场，参观完后称可以办理补贴款。2月初，高金X以办理补贴需要活动资金为由向王某1索要20万元，后王某1于2月5日给高金X转款15万元。3月初，高金X约王某1在石XX见面，王某1又给高金X现金5万元。2015年6、7月份，王某1催促办理补贴之事，高金X一直应而未办。2016年春天王某1无法联系到高金X，直到2018年5月份公安机关将高金X抓获。经查，高金X并未向相关部门为王某1的“肃宁县洪X土猪养殖有限公司”申报过任何补贴，也未向沧州市农开办的相关领导提及办理此事。"}
{"id": "8",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经审理查明：\n1.2015年7月28日，被告人何某甲伙同庄某甲（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后，窜至惠安县螺城镇中新花园28号楼楼下，庄某甲使用事先准备的锯条和螺丝刀将被害人曾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绿佳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44元）盗走，并经何某甲介绍，将该车以人民币（币种下同）800元的价格卖给何某乙。\n2.2015年8月26日，被告人何某甲携带螺丝刀窜至惠安县辋川镇辋川街菜市场附近的停车场，将被害人郑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绿驹牌电动车（暂无法鉴定）盗走。\n3.2015年10月10日，被告人何某甲携带螺丝刀窜至惠安县辋川镇中化九建宿XX楼下，将被害人陆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双缘牌电动车（暂无法鉴定）盗走。\n4.2015年10月26日，被告人何某甲伙同庄某甲经事先预谋后，窜至惠安县螺城镇君临世纪小区16号2楼储藏间过道，庄某甲使用事先准备的锯条和螺丝刀将被害人汪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新日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2625元）盗走，并由何某甲将该车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何某丙。\n5.2015年11月3日，被告人何某甲携带螺丝刀窜至惠安县螺城镇科山花园24号楼楼下，将被害人庄某乙停放于该处的一辆信田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1581元）盗走。\n2015年11月4日上午，被告人何某甲在其家中对盗取的信田牌电动车进行喷漆改装时，被巡查的惠安县公安局辋川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并提取扣押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经XX，被告人何某甲主动交代了其盗窃多辆电动车的犯罪事实。案发后，部分赃物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相关被害人曾某某、汪某某、庄某乙。"}
{"id": "9",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9日1时30分许，黄某伙同他人来到本市博望区新市镇衡山路小X水电装饰城，利用事先准备的万能钥匙打开卷闸门，黄某在外望X，同伙进入该装饰城内窃取现金人民币600元，后二人离开，有一红色塑料把柄螺丝刀留在案发现场。事后黄某分得人民币300元。\n2016年5月16日0时许，黄某骑摩托车来到本市博望区XX镇老314省道南侧壹品手工面馆门面房，利用事先准备的万能钥匙打开卷闸门，在该面馆的抽屉内窃取人民币500元，在抽屉下方的纸盒里窃取硬币600元，共计人民币1100元。\n2016年5月16日1时许，黄某来到本市博望区新市镇老314省道北侧袁记小吃店门面房，利用事先准备的万能钥匙打开卷闸门，在小吃店的铁盒内窃取人民币100元。"}
{"id": "10",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黄XX以为被害人托XX代办户口为由，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吴某1的信任，向被害人吴某1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14700元。被告人黄XX将上述诈骗钱款用于生活开支、还款等，至案发前未能兑现办理户口承诺。\n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黄X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黄XX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n上述事实，被告人黄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并有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人员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情况说明、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照片、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证人吴某2、黄XX、上某、乔某的证言、被害人吴某1的陈X、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闽中证﹝2019﹞数鉴字第113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录音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11",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1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潘XX经过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七步村村道时，看到被害人林某的一辆绿色电动三轮车停放在路边，见四下无人，通过接线将该三轮车启动后骑走，后放置在其位于莆田市荔城区出租屋楼下，准备自用。经鉴定，该被盗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220元。\n2018年8月28日，公安机关在莆田市荔城区出租屋内抓获被告人潘XX。\n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XX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n另查明，被盗电动三轮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林某。\n上述事实，被告人潘XX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林某的陈X，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合格证，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一辆宜牛牌电动三轮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勘验笔录，刑事照片，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12",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7日至3月，被告人向建军曾随被害人钱某1到其位于重庆市忠县家中，在被害人钱某1离家外出期间，被告人向建军多次进入被害人钱某1前述家中，使用钱某1卧室内的电脑，自动登陆被害人钱某1的淘宝账户，登陆其支付宝账户，再输入其预先偷看到的支付密码，将钱某1支付宝账户绑定的其本人尾号1379中国农业银行卡X款项转账到向建军的支付宝账户及向建军尾号5434中国工商银行卡。被告人向建军通过前述方式盗窃共计16940元。2017年11月27日，被告人向建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前述事实。同日，被告人向建军的家属代其向钱某1退赔25000元。在审查起诉阶段，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id": "13",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1日，被告人叶XX伙同吴某、郭某2、郭某3（三人均已被判刑）驾驶装有两辆无牌号摩托车，车牌号为粤ＢXXXXX的小货车来到大新县城，合谋骗人钱X，当晚以叶XX的身份证登记入住新大新大酒店。次日，被告人叶XX及同案人吴某、郭某2、郭某3等人在大新县城迎X大道路段伺机实施盗窃，7时30分许，吴某、郭某2见被害人陆某驾驶两轮摩托车经迎X大道路段由大新县城往雷X方向行驶，两人便驾驶摩托车尾随其后，即将行至大新县迎X大道路尾时，郭某2驾驶摩托车超越被害人陆某，故意将装有笔记本的钱包丢弃在道路上，吴某随即驾车超越被害人陆某，并停下车捡起钱包，当见到被害人陆某也停车过来后，吴某便谎称钱包内有钱，并与陆某商量要分钱包的钱。这时郭某2驾车返回假装找钱包，并在吴某的配合下，共同盗取了被害人陆某的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和一张广西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并窃取得两张银行卡的密码，吴某和郭某2将盗窃得的两张银行卡及密码交给被告人叶XX和郭某3去取款，叶XX和郭某3持盗得的两张卡到大新县的中国农业银行ATM自动柜员机上盗领了人民币3.05万元。后吴某、郭某2、郭某3、叶XX等人将盗窃所得的3.05万元共同分赃。叶XX分得2000元。案发后，吴某、郭某2、郭某3盗窃所得的赃款已被追缴退还给被害人陆某。被告人叶XX案发后畏罪潜逃，在外面四处打零工躲藏，直到2018年2月22日，被化州市公安局那务派出所抓获归案。\n上述事实，被告人叶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郭某1的证言，同案人吴某、郭某2、郭某3的供述，被害人陆某的陈X，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书、本院（2014）新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小型汽车粤ＢXXXXX车辆信息表、搜查笔录、辨认物证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陆某被诈骗案相关照片，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收条、调取证据清单、广西农村信用社卡X对账单、中国农业银行大新县支行交易流水单、新大新大酒店宾X入住退房登记表、住客押金收据、国内旅客住宿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14",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经审理查明：一、2010年7月15日，被告人檀某某至安庆市双龙大酒店8678房间，以安庆市广电局&ldquo;李主任&rdquo;名义，与被害人崔某某洽谈网络防火墙业务，并以签订合同需要打点公司领导为由，骗取崔某某3500元。\n二、2010年7月23日上午，被告人檀某某至安庆市东昇大酒店426室，以安庆市广电局&ldquo;李主任&rdquo;名义，与北京辉煌天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王某某洽谈网络防火墙业务，并以签订合同需要打点公司领导为由，骗取王某某2000元。\n三、2010年8月20日，被告人檀某某至安庆市锦江之星宾馆，以安庆市教育局&ldquo;李主任&rdquo;名义，与成都欣联网络产品南京办事处的李某某签订购买路由器的虚假合同，并以打点公司领导为由，骗取李某某2000元。\n四、2010年9月15日，被告人檀某某至安庆市锦江之星705室，以安庆市教育局工作人员&ldquo;林某某&rdquo;名义，与杭州傲X软件有限公司的赵某某洽谈购买上网行为管理系统业务，并以签订合同需要打点公司领导为由，骗取赵某某六条中华牌硬盒香烟（经鉴定价值2580元。）\n五、2010年9月20日，被告人檀某某以安庆市恒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经理&ldquo;潘某某&rdquo;名义，伙同李某某（已判决）与南京君诺鑫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颜某某签订购买网络防火墙的虚假合同，并以打点公司领导为由，骗取被害人颜某某价值4000元的购物卡。\n综上，被告人先后五次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4080元。\n案发后，被告人檀某某退出全部赃款，已返还被害人。"}
{"id": "15",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公诉机关指控：\n一、2018年1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罗永兴和李某在红河县土台大桥往迤萨方向盗窃了一台生锈挖机的两个电瓶。\n二、2019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罗永兴和李某在红河县方向，盗窃了一辆农用车上的电瓶以及被害人杨某搅拌机上的电机一台。经红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规格型号为Y112M-4的搅拌机电机价格为800元。\n三、2019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罗永兴和李X干在红河县子X盗窃一辆白色货车的电瓶；在二级路公路边盗窃一辆蓝色货车的一只电瓶；在二级路X土坡岔路口盗窃一辆拖拉机头的蓝色货车的一只电瓶。\n四、2019年2月底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罗永兴和李某在红河县勐龙河大桥往甲寅方向五六十米的公路边盗窃了装载机的两只电瓶。\n五、2019年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罗永兴和李某在红河县凹腰山转盘往万年塘方向约100米XX加油站斜对面公路边盗窃两次，一次盗窃了一辆货车的两只电瓶；另一次盗窃了一辆蓝色大货车的两只电瓶和在货车旁边的一个水泵的电机。\n六、2019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罗永兴和李某在红河县的一个沙场内盗窃了被害人刀白X一台装载机的两只电瓶。经红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规格型号为1500A、2000A的两只电瓶价格共计人民币1800元。\n七、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罗永兴在红河县凹腰山往乐育方向的公路边盗窃了被害人罗某1一辆货车的两只电瓶，将货车的电瓶拆下之后准备逃跑时被人发现，后被公安民警抓获。经红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规格型号为N80-MF12V的两只电瓶价格共计人民币950元。\n被告人罗永兴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n指控认为，被告人罗永兴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罗永兴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罗永兴系为吸毒而实施盗窃，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永兴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户口证明、到案经过、被害人杨某、刀白X、罗某1的陈X；证人罗某2、罗某3、张某1、张某2、谭某、陈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罗永兴及同伙李某的供述等证据。\n被告人罗永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n经审理查明的第一起盗窃电机的事实及第六起、第七起的犯罪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害人杨某被盗的电机一台及被害人罗某1被盗的电瓶两只已被追回；被告人罗永兴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3月20日被红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本次为再次吸食毒品而实施盗窃。\n另查明：被害人杨某被盗的电机一台及被害人罗某1被盗的电瓶两只已被追回；被告人罗永兴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3月20日被红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本次为再次吸食毒品而实施盗窃。"}
{"id": "16",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经审理查明：\n2018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严XX、肖天富、李XX三人为盗窃木材经事前出资购买了一辆无牌无证面包车，后三被告人两次驾车前往龙岩市永定区坎市XXXX村大湾科林场盗窃木材，并运到龙岩市新罗区肖经济开发区郑某经营的龙岩市永X工贸有限公司出售牟X。\n1.2018年11月10日晚，被告人严XX、肖天富、李XX驾驶无牌照面包车到坎市XXXX村大湾科林场，将被害人廖某1砍伐下堆放在路边的4米长，平均尾径为12-14㎝，积材立共为1.5立方米的杉木盗走，后运到龙岩市新罗区余元的价格卖给郑某，所得赃款三人均分。\n2、大约过了几天的晚上，被告人严XX、肖天富、李XX再次驾驶无牌照面包车到坎市XXXX村大湾科林场，将被害人廖某1砍伐下堆放在路边的4米长（后被裁成2米长），平均尾径为14-16㎝，积材立共为1.7立方米的杉木盗走，后运到龙岩市新罗区肖经济开发区以1800元的价格卖给郑某，所得赃款三人均分。\n被害人廖某1于2018年11月11日报案后，2019年6月4日，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民警分别在龙岩市新罗区抓获被告人严XX、肖天富、李XX。\n2019年8月6日，经龙岩市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严XX、肖天富、李XX两次盗窃的杉木总价值为人民币3438元。同年8月12日，被告人严XX、肖天富、李XX的亲属代三被告人向被害人廖某2退赔赃款3450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n另查明，被告人严XX2016年1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8月2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肖天富2011年1月10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id": "17",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同检公诉刑诉〔2019〕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娟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n理查明，2018年7月中旬至2018年8月31日间，被告人郭某某在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洋坂里小区207号502室暂住处内使用六部手机及一台笔记本电脑，通过微信分身软件分身数十个微信账户并修改微信虚拟地址，后在分身出的微信账号中冒充美女身份使用诈骗话术获取附近陌生网友好感，谎称生病没钱骗取被害人胡某、姚某某等人钱X共计人民币41272元。其中，骗取被害人胡某人民币800元、姚某某人民币378元，其余诈骗款项人民币40094元无法查实被害人的具体身份信息。\n2018年8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洋坂里小区207号502室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n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向本院缴纳退赃款人民币41272元。\n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物证手机、笔记本电脑；被害人胡某、姚某某的陈X；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在逃人员登记表、另案处理审批表、情况说明等书证；扣押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及截图、支付宝账户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刑事照片及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n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127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id": "18",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初的一天傍晚，被告人王某至本市红XX新区某小区，采取爬窗入室的手段，进入该区X栋X室，盗走笔记本电脑一台、金戒指等物（因失主不能提供发票无法鉴定）。\n2013年6月18日晚，被告人王某至本市XX区某小区，采取同样手段，进入小区X苑X室，盗走人民币10000元、南非币13张、港币1张X黑色手机等物（因失主不能提供发票无法鉴定）。\n2013年8月7日晚，王某再次至本市XX区某小区，采取同样手段，进入小区X苑X室，盗走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链一条、笔记本电脑一台、HTCA510E手机一部、OPPO牌MP4播放器一个（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173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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