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awbench / lawbench-3-7-13-one-shot

- taskset: [lawbench](https://harnessreport.com/tasks/lawbench.md)
- difficulty: medium
- category: legal NLP benchmark
- language: 
- runnable from the site: no
- agent timeout: 3600s

## Results by har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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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struction

```
You have 20 cases to process. You must answer ALL of them.
Create the file `/app/answer.jsonl` and write your output there.

OUTPUT FORMAT (STRICT, JSON Lines / ndjson):

1. `/app/answer.jsonl` must contain EXACTLY 20 non-empty lines.
2. Each line must be a valid JSON object with EXACTLY two keys:
   - "id": string
   - "answer": string
     No extra keys are allowed.
3. The "id" must match the input id exactly.
4. Output must be JSON lines only:
   - No markdown fences (no ```).
   - No headings, numbering, commentary, or extra text.
   - No blank lines.
5. Output language: Chinese.
6. For each case, output ONLY the final answer text required by the question. Do not add explanations.
7. Answers must be single-line strings. Do not include line breaks.
   If the answer would normally include line breaks, replace them with a single space.
8. Do not skip any case. If you cannot answer a case, output:
   {"id":"<id>","answer":""}

Example Output (format only; do not copy the placeholder text):
{"id":"0","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d":"1","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NPUT CASES:
{"id": "0",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经审理查明：\n（一）2010年，被告人王X通过朋友认识被害人刘某。后其谎称能通过其的连襟给刘某购买团购楼房。从2010年9月份至2011年9月26日期间，其以购买楼房为由，陆续以现金及转账形式骗取刘某现金20.6万元。案发前，归还5.4万元，实际骗取15.2万元。\n（二）2013年2月份，被告人王X通过被害人高某221的妹妹认识高某221，其谎称能帮高某221办出贷款，骗取高某221现金0.7万元。后又以其开金矿需要用钱为由，骗取高某221现金0.8万元，共骗取1.5万元。"}
{"id": "1",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5）19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n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9月2日至2015年10月9日期间，被告人汤某在昆山市XX镇多次实施盗窃，共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160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n1.9月2日下午，在牡丹苑XX号楼XXX室，入户盗窃被害人李某台式组装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900元）、人民币290余元及运动鞋等物；\n2.9月13日上午，在牡丹苑XX号楼XXX室，欲实施盗窃时被被害人李某发现，后被抓获；\n3.10月9日上午，在XX村XXX号永盛百货超市内，盗窃被害人葛某的人民币435元。\n被告人汤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n本院另查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汤某处扣押赃款人民币435元，现已发还被害人葛某。\n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葛某的陈X，证人冯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监控录像，作案使用钥匙，现场勘验检查记录，涉案赃款（照片），检查笔录及发还清单，被盗电脑购买凭证、价格鉴证结论，公安机关人口基本信息查询，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id": "2",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中旬，被告人单XX谎称四十天内可以通过花钱疏通&quot;关系&quot;将马某甲一家四口，从宁夏西吉县整户迁入至尼勒克县，取得被害人马某甲信任后，在单XX家中骗取马某甲现金人民币12000元。\n2011年4月期间，被告人单XX谎称四十天内可以通过花钱疏通&quot;关系&quot;将孙某某一家六口，从宁夏海原县整户迁入至尼勒克县胡XX台乡吉仁台村，取得被害人孙某某信任后，在单XX家中骗取孙某某现金人民币20000元。后又以孙某某的小XX超生为名，再次骗取孙某某现金人民币6000元。\n2011年2月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单XX谎称三十天内可以通过花钱疏通&quot;关系&quot;将何某某（何在拜）一家三口人，在尼勒克县胡XX台乡吉仁台村落户，取得被害人何某某（何在拜）信任后，在单XX家中骗取何XX、李德X夫妇替何某某（何在拜）转交的现金人民币11500元（已退赔人民币5000元）。\n2011年2月期间，被告人单XX谎称三十天内可以通过花钱疏通&quot;关系&quot;，将被害人马某乙、马海车二人在尼勒克县落户，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在单XX家中骗取马XX转交，用于办理马某乙、马海车户口的现金人民币11000元（已退赔人民币1000元）。\n被告人单XX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认可，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
{"id": "3",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经审理查明：\n2015年8月起，被告人陈荣X通过网络发布虚假广告，以出售多功能的苹果手机为由骗取他人钱财。\n1、2016年1月22日，被害人禄某对上述广告信以为真，便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络被告人陈荣X购买手机。1月26日，被害人禄某按被告人陈荣X的要求向其指定的银行卡内两次转账共计人民币800元，并在2月5日收到手机后支付余款人民币4000元。后被害人禄某发现所购手机无法使用，被告人陈荣X以发货错误并可出售另一高级手机为由，诱骗被害人禄某于2月6日再次向其银行卡内转入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陈荣X收到钱款后，未再按约向被害人寄送手机。\n2、2016年3月初，被害人李某对上述广告信以为真，便通过微信方式联络被告人陈荣X购买手机。被害人李某按被告人陈荣X的要求向其微信转账人民币500元，并在3月11日收到手机后支付余款人民币2500元。后因被害人李某发现所购手机无法使用，遂要求退货，并将手机寄至被告人陈荣X提供的地址，但未再能与被告人陈荣X取得联系。\n另查明，被告人陈荣X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id": "4",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日，被告人王某伙同另案被告人高某军、石某（均已判决）经事先预谋，驾驶租来的比XX小轿车窜至大荔县城花城路XX家具店向西100米路南一巷子里的福建石材店门口，由高某军、王某负责望X和接应，石某趁机用自制T型拐子将巷子里停放的一辆绿色金元狼行天下三轮摩托车盗走，高某军、石某、王某三人准备通过李某德将偷来的车卖出，后被失主李某游追至李某建家将车追回，该车评估价值6524元。\n2013年7月1日，被告人王某伙同高某军、石某经事先预谋，驾驶租来的比XX小轿车窜至大荔县八鱼乡伴道村六组景养民家地头，由高某军、王某负责望X和接应，石某趁机用自制T型拐子将地头停放的一辆绿色金元110三轮摩托车盗走，后高某军以1400元卖于李某建。该车评估价值5585元。（已追回并发还失主）\n2013年7月2日，被告人王某伙同高某军、石某经事先预谋，驾驶租来的比XX小轿车窜至大荔县羌白镇108国道洛河桥向西200米桥墩下，由高某军、王某负责望X和接应，石某趁机用自制T型拐子将桥墩下停放的一辆绿色金元狼行天下三轮摩托车盗走，后高某军通过李某建以2000元卖于张某林，李某建从中获利100元。该车评估价值4237元。（已追回并发还失主）\n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景某民、李某游、杨某良的陈X，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人庞某红、张某玲的证言，立案决定书及抓获经过说明，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另案被告人高某军、石某、李某建的供述（均已判决），被告人王某的户籍证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本院（2016）大刑初字00069号刑事判决书，物证、鉴定意见通XX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id": "5",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7日上午，被告人钱XX驾驶变型拖拉机至宜兴市德环环保有限公司送货，趁无人之机，将宜兴市高X成飞环保设备厂放在该公司内路边晾晒的抛光布轮196个窃走，赃物价值人民币3872元。\n2017年12月9日，被告人钱XX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n案发后，赃物被追缴，并已退还被害单位。"}
{"id": "6",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经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来到江西青年职业学院电子阅览室打工，专门负责值晚班。9月26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乘被害人陈某某离开电子阅览室之机，进入电子阅览室机房，用螺丝刀磨穿保险柜上面的钢质隔板，然后用螺丝刀撬开一个孔，被告人刘某某从孔内伸手至保险柜内，窃得现金人民币24270元。当日刘某某潜逃回老家江西省于都县，赃款被全部挥霍。同年10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被于都县公安局贡X派出所抓获归案。"}
{"id": "7",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X庆与王某某、范某某（均已判刑）三人合谋盗窃后，于2014年5月19日7时40分许，由王某某驾驶一辆银灰色丰田轿车携带范某某、范X庆二人行至天津市大港油田港西新城港鑫装饰城博XXX商铺前，被告人范X庆以购买物品为由将张某某骗至车前，王某某与张某某交谈，范某某某趁机进入店内，窃得张某某豹纹女式挎包一个，内有人民币现金1500余元。后被告人范X庆与王某某、范某某将赃物丢弃，赃款挥霍。\n2014年8月26日8时40分许，被告人范X庆伙同王某某、范某某在天津市大港油田港西新城港鑫装饰城宏达五金装饰材料大全商铺前，采用同样手段，窃得孙某某黑色女式挎包内人民币现金700元。后被告人范X庆与王某某、范某某将赃款挥霍。\n2014年11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范X庆伙同王某某、范某某在天津市河西区纪庄X北道天赋里平房福利彩票站，采用同样方法，由范某某在福利彩票店内窃得张某1白色红X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0元），棕色女式挎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3600余元及银行卡等物）后逃逸。被告人范X庆与王某某驾车逃逸，途中王某某将追赶的张某1甩下汽车前机盖。\n2016年8月16日，被告人范X庆被抓获归案。\n上述事实，被告人范X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表示认罪，并有被害人张某某陈X，同案犯王某某、范某某供述，证人林某某、陈某某、王某1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现场照片，医院诊断证明，前科材料，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8",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区检公刑诉（2015）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X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n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4月27日凌晨4时许，在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石油大学北门附近的金XX网吧，被告人邵某趁康某上厕所之机，盗窃康某放在桌子上的酷派8732型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572元。\n2015年5月25日凌晨5时许，在东营市东营区太行山路石油大学南市场零点网吧，被告人邵某趁张某乙离开之机，盗窃张某乙放在座椅上的OPPOR6007型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349元。\n2015年5月底的一天凌晨，在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石油大学北门阳X小吃城二楼鑫沙网吧，被告人邵某趁元某上厕所之机，盗窃元某放在桌子上的三星GT-I8552型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68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退还元某。\n另查明，2015年5月25日10时许，被害人张某乙报警，经民警查询监控录像发现嫌疑人为邵某，7月8日民警在东营区淄博路创想网吧抓获邵某，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n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邵某的供述，被害人康某、张某乙、元某的陈X，证人刘某、张某甲的证言，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邵某辨认作案地点金XX网吧、鑫沙网吧、零点网吧的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邵某辨认所盗手机卖给刘某的笔录及照片，证人刘某、被害人康某、张某乙、张某甲辨认被告人邵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康某的手机销售及保某，被害人康某与被告人邵某手机信息记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合法有效，足以认定。"}
{"id": "9",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2019年6月至8月实施了多起盗窃行为，具体事实如下：\n一、2019年6月2日3时许，张X到三亚市丰和学校小学部门口前面，盗窃了被害人邢某的一辆欧X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39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盗窃得手后张X以2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掉。\n二、2019年6月28日5时许，张X到三亚市XX路农业银行电动车停放处，盗窃被害人许某的一辆新日牌电动车（无法鉴定）。盗窃得手后张X以2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掉。\n三、2019年7月3日3时许，张X到三亚市心XXC栋电动车停放处，盗窃被害人胡某1的一辆广州五羊牌电动车（无法鉴定）。盗窃得手后张X以2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掉。\n四、2019年8月5日4时许，张X到三亚市阳X名邸小区停车场，盗窃被害人胡某2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2059元）。\n2019年8月14日3时许，公安民警在三亚市吉阳区丹州小区菜市场门口将张X抓获。查获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胡某2。\n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物证：台铃牌电动车一辆（图片出示）；书证：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月川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常住人口信息表；被害人邢某、许某、胡某1、胡某2的报案书及陈X；被告人张X的供述及辨认现场笔录；三亚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三价证刑认字【2019】0677、067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和照片；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10",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23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一期&ldquo;美兴佳&rdquo;超市内，趁被害人谌某不备之机，用手将谌某放于上衣左边口袋内的一部白色苹果5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00元）摸出盗走。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发还被害人俱领。\n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害人谌某的陈X、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发还清单、犯罪现场辨认笔录、赃物指认照片、现场指认照片、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书、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11",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廖某为筹集毒资而多次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如下：\n（一）被告人廖某第一起盗窃的犯罪事实\n2016年10月23日6时许，被告人廖某途经雷州市XX镇佳美电器商店时，发现被害人陈某1停放在该商店门口处的1辆红色本田牌125C男式摩托车没有上车头锁，便用随身携带的“T”型螺丝刀撬开摩托车的电门锁，将该辆摩托车盗走。得逞后，被告人廖某将该辆摩托车藏放在雷州市XX镇英岭村廖拾家中。\n另查明，2016年10月26日，被告人廖某因吸毒被雷州市公安局抓获并羁押，同日，被告人廖某自动投案，如实交代上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摩托车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根据其交代，追回被盗摩托车，并于2016年11月5日发还给被害人陈某1。经雷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被盗摩托车值款人民币4497元。\n又查明，被告人廖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12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于1997年9月2日被本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n（二）被告人廖某第二起入户盗窃的犯罪事实\n2016年12月3日2时许，被告人廖某与同案人李某（在逃）途经雷州市英利镇红湖小学门口时，同案人李某提议到红湖小学盗窃，被告人廖某表示同意。接着，被告人廖某与同案人李某窜入红湖小学被害人王某的宿舍内，将被害人王某的红色新大洲本田牌女式两轮摩托车1辆和被害人孙某的黑色长城牌台式电脑1台盗走。案发后，侦办机关追回被盗的摩托车和台式电脑，并于2016年12月12日分别发还被害人王某、孙某。经雷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辆摩托车被盗时值款人民币1760元，该台式电脑被盗时值款人民币500元，合计值款人民币2260元。\n（三）被告人廖某第三起盗窃的犯罪事实\n2017年2月14日4时许，被告人廖某与同案人廖某2（在逃）密谋到雷州市英利镇市场盗窃，随后，在雷州市英利镇市场东门的一条通道处，将被害人陈某2停放在该处的1辆红色豪进牌110C女式两轮摩托车盗走，然后藏放在被告人廖某的住宅中。当天10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廖某的家中将被告人廖某抓获，并缴获了该辆涉案被盗摩托车。经雷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摩托车被盗时值款人民币3780元。"}
{"id": "12",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孟XX至苏州市虎丘区万X家园等地多次入户盗窃，窃得人民币共计3900元。具体分述如下：\n1、2014年7月24日凌晨，被告人孟XX至苏州市相城区御窑花园50幢2单元XXX室内，窃得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0元。后又至该居民小区10幢3单元XXX室内，窃得被害人兰某某人民币400元。\n2、2014年9月21日凌晨，被告人孟XX至苏州市虎丘区万X家园37幢XXX室内，窃得被害人李某某、袁某某人民币2200元。\n3、2014年10月22日凌晨，被告人孟XX至苏州市虎丘区万X家园61幢XXX室内，窃得被害人钱某人民币1000元。后又至该居民小区61幢XXX室内，窃得被害人李某、戚某某共计人民币280元。"}
{"id": "13",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公诉机关指控，1、2018年6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丁胜利至合肥市蓝X商贸服务公司门口，先从被害人薄修X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银色五菱之光小型面包车（车牌号皖Ａ×××××）内窃取车钥匙，后将该面包车盗走。经合肥市瑶海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7900元。\n2、2018年6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丁胜利至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802号院子内，用工具将被害人夏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丰田轿车（车牌号皖Ａ×××××）车窗玻璃敲碎，盗走车内一把江淮JAC汽车遥控钥匙和一个黑色剃须刀。经合肥市瑶海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汽车遥控钥匙价值人民币414元。\n3、2018年6月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丁胜利至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都市风情宾馆停车场内，使用工兵铲和斧头将被害人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马自达轿车（车牌号皖Ａ×××××）车窗玻璃敲碎，盗走车内一部红色OPPOR9手机、一条金X香烟、两个黑色手提包、五张借款凭条和现金2000元。当日，被告人丁胜利又使用作案工具将被害人罗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吉利轿车（车牌号皖Ｎ×××××）车窗玻璃敲碎，盗走车内驾驶证一本。接着，被告人丁胜利又使用作案工具撬一辆黑色尼桑轿车（车牌号苏Ｅ×××××）后备箱时，被车主姚某发现，被告人丁胜利遂举起手中作案工具向被害人姚某索要茶叶和酒，被害人姚某拒绝其要求，并离开现场。经合肥市瑶海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OPPOR9手机价值人民币1040元、金X香烟价值人民币250元、黑色手提包价值人民币718元。\n4、2018年6月4日，被告人丁胜利又来到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江华宾馆门口，使用作案工具将被害人尤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吉X汽车（车牌号浙Ｊ×××××）车窗玻璃敲碎，盗走车内被害人尤某本人身份证一张。\n2018年6月7日，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丁胜利，并依法扣押五菱之光面包车一辆、汽车遥控钥匙一把、借条等物品。\n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同。\n另查，2018年6月7日上午11时许，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责任区刑警二队民警在安徽省XX市公路管理局（洪X道班）对面马路将被告人丁胜利抓获归案，并从被告人丁胜利处扣押五菱之光面包车一辆、汽车遥控钥匙一把、剃须刀一个、借条五张以及作案工具工兵铲、斧子等物品，并已分别将五菱之光面包车一辆发还被害人薄修X、将剃须刀一个及汽车遥控钥匙一把发还被害人夏某、将手提包一个及借条五张发还被害人唐某。\n上述事实，被告人丁胜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搜查笔录、抓获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指认涉案物品及工具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合肥市瑶海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视频资料、归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拘留释放证明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被害人薄修X、唐某、罗某、姚某、夏某、尤某的陈X、被告人丁胜利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14",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公诉机关指控：\n2014年4月28日，被告人奚某在温岭市太平街道文化路24号，让被害人胡某往其上海光大银行的信用卡内存入人民币20000元，然后再刷卡取出，以此来帮助其提高信用卡消费记录，并当场支付了人民币500元的手续费。之后其隐瞒了两张信用卡共用信用额度的事实，并向被害人胡某出示了一张虚假的身份证，将其中一张信用卡留在被害人胡某处，让其用上述方法继续往卡内充钱，以提高信用卡的消费记录。2014年4月29日晚，被告人奚某通过银行提示短信得知被害人胡某向其信用卡内转入人民币20300元钱后，立即更改了该信用卡的密码并挂失了卡片，之后持另外一张信用卡套现了胡某存入的人民币20000元钱。\n2015年8月20日，天台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在天台县赤城街道银州宾馆抓获被告人奚某。被告人奚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被告人奚某已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胡某的谅解。\n上述事实，被告人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胡某的陈X，被害人胡某的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明细，信用卡照片，收条，谅解书，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15",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经审理查明：\n1、2014年2月21日，被告人陈某窜至本市南湖区中港城沃XX超市，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从该超市内窃得费XX巧XX4盒、姚X记山核桃仁2包，合计价值237.6元。\n2、2014年2月21日，被告人陈某窜至本市南湖区西马桥小区对面瑞洲购物中心，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从该超市内窃得恒康小核桃7包、德芙巧XX5盒，合计价值537.6元。\n3、2014年2月21日，被告人陈某窜至本市南湖区西马桥小区附近尚购超市，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从该超市内窃得雀XXX1瓶、雀XXX伴侣1瓶，合计价值99.5元。\n4、2014年2月28日，被告人陈某窜至本市秀洲区江南摩尔沃XX超市，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从该超市内窃得沙X洗发露1瓶、舒适达牙膏2支、费XX巧XX4盒，合计价值287.9元。\n5、2014年2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窜至本市南湖区XX路好又多超市，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从该超市内窃得海XX洗发水4瓶、清扬洗发水4瓶，合计价值336.4元。\n2014年3月2日，被告人陈某因行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部分赃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n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n本案审理中，被告人陈某退缴赃款1031.1元。"}
{"id": "16",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公诉机关指控：\n1、2013年2月6日晚，被告人周某至平湖市当湖街道梅X北村6幢2单元楼梯口处，趁无人之机，窃走失主朱娟停放在此银色上海绿X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787元；当晚，被告人周某又至平湖市当湖街道城北路42弄4幢2单元楼梯口处，趁无人之机，窃走失主吴X停放在此的银色麦XX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500元。\n2、2013年2月23日晚，被告人周某至平湖市当湖街道朝南埭新村14幢2单元楼梯口处，趁无人之机，窃走失主张德峰停放在此的粉红色雅迪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400元。\n另查明，本案三辆赃车均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id": "17",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7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王XX来到南昌市青山湖区高新大道&ldquo;菜肴故事&rdquo;酒店内，窃得被害人方某黑色皮包一个，内有粉色&ldquo;华X&rdquo;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992元）、现金271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n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王X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n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XX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n被告人王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id": "18",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3月25日上午，被告人邓X窜至在柳城县大埔镇河东大道万里农机店后门处，盗走秦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欧X牌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467元。\n2.2014年6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邓X再次窜至柳城县大埔镇河东大道万里农机店后门处，盗走秦某停放的一辆枣红色小XX牌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3075元。\n3.2014年7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邓X窜至柳城县大埔镇白阳中路烟草局对面街道的人行道处，盗走刘某停放在宏宇机电商行门口前的一辆白色宗X牌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548元。\n4.2014年7月2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邓X窜至柳城县大埔镇白阳广场旁边波佬湘菜馆门前，将吴某停放在菜馆门前台阶上的一辆黑色乘龙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的价值2760元。该被盗车辆于当日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吴某。\n2014年7月24日10时许，公安机关根据被害人吴某报案所提供的线索，在柳城县沙埔镇沙X网吧将涉嫌盗窃电动车的被告人邓X抓获。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被告人邓X除了涉嫌盗窃被害人吴某的电动车外，还盗窃被害人刘某电动车一辆、秦某电动车两辆，后公安民警对被告人邓X再次讯问，被告人邓X如实供述了其盗窃其他三辆电动车的事实。该三辆电动车未能追回，被告人邓X也未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退赔。\n另查明，被告人邓X因犯抢夺罪于2000年6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29日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2月7日刑满释放。2007年4月16日被告人邓X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7月24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8月8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9日被依法逮捕。\n上述事实，被告人邓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盗车辆销售票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杭上刑初字第320号、刑满释放证明书、劳动教养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被害人秦某、刘某、吴某的报案陈X、被告人邓X的供述及辩解、价格鉴定聘请书、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XX、被告人邓X的辨认笔录及现场辨认照片、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监控视频刻录光碟一张及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19",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下面是一个例子:\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洋在本市姑苏区现代花园X幢202室，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盗窃其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n[金额]2250元<eoa>\n请你回答：\n文书:诏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n1、2016年2月2日晚，被告人苗东东伙同“黄X”（另案处理）到诏安县梅X镇，盗走被害人林某乙停放在家门口院子前空地上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牌女式二轮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438元。\n2、2016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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