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awbench / lawbench-3-7-12-zero-shot

- taskset: [lawbench](https://harnessreport.com/tasks/lawbench.md)
- difficulty: medium
- category: legal NLP benchmark
- language: 
- runnable from the site: no
- agent timeout: 3600s

## Results by har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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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struction

```
You have 20 cases to process. You must answer ALL of them.
Create the file `/app/answer.jsonl` and write your output there.

OUTPUT FORMAT (STRICT, JSON Lines / ndjson):

1. `/app/answer.jsonl` must contain EXACTLY 20 non-empty lines.
2. Each line must be a valid JSON object with EXACTLY two keys:
   - "id": string
   - "answer": string
     No extra keys are allowed.
3. The "id" must match the input id exactly.
4. Output must be JSON lines only:
   - No markdown fences (no ```).
   - No headings, numbering, commentary, or extra text.
   - No blank lines.
5. Output language: Chinese.
6. For each case, output ONLY the final answer text required by the question. Do not add explanations.
7. Answers must be single-line strings. Do not include line breaks.
   If the answer would normally include line breaks, replace them with a single space.
8. Do not skip any case. If you cannot answer a case, output:
   {"id":"<id>","answer":""}

Example Output (format only; do not copy the placeholder text):
{"id":"0","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d":"1","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NPUT CASES:
{"id": "0",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黄X化名赵XX、段XX，通过“珍爱网”、“大家亲”等相亲网站、相亲角先后结识了被害人吴某1、吴某2、王1、谭某、黄某、钟某某、王2、赵某、熊某、嵇某10人，虚构其系男性、军队干部和年龄等事实，一人分饰多角，佯装与上述被害人恋爱交往，期间编造母亲遭遇车祸、患病、殡葬、买墓地需要钱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吴某1、吴某2、王1、谭某、黄某、钟某某、王2、赵某、熊某、嵇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
{"id": "1",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7月，被告人杨XX以帮助被害人符XX办理到海南省人民医院工作为由，在海口市东湖里4号508房分三次共骗取符XX人民币80000元。期间为取得被害人符XX的信任，被告人杨XX委托他人假冒海南省人民医院儿科主任吴XX的身份与符XX电话联系，并且让符XX签订虚假的海南省人民医院的劳动合同书。"}
{"id": "2",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被告人祁X理答应帮助被害人周某某办理征地补偿款问题，其后祁X理在没有能力办理该事的情况下，虚构自己在中央办公厅有朋友能够帮忙办理，并以虚构的中纪委人员的名义向周某某索要钱款。\n2013年8月，祁X理以中纪委人员需要过节费为由向周某某索要钱款，周某某按照祁X理要求向祁X理共计转款人民币18万元。同年12月，祁X理以四川省领导办案为由再次向周某某索要钱款，周某某按照祁X理的要求向其控制的他人账户转款47万元。之后，祁X理以各种理由拖延，且最终未能帮助周某某办理征地补偿款问题，将所收钱款耗用。2014年9月23日，警察在祁X理的家中将其挡获。\n上述事实，被告人祁X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资料，证人鲁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周某某的陈X，微信内容截图照片，搜查笔录及扣押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n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认罪态度一直较好，在警察介入调查之前，即向被害人承认了自己的罪行，并出具借条，表示愿意归还和赔偿损失；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也表示认罪，有悔罪表现。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平时表现较好等。"}
{"id": "3",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n2011年10月11日，被告人袁XX冒充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永兴县大布江乡坪上村十亩组以对太阳能蓄电池换新换大和更换太阳能控制逆变一体机为由，将十亩组村民的太阳能蓄电池56个和太阳能一体机2台骗走，销赃得款13400元。经鉴定，被骗走的蓄电池及太阳能控制逆变一体机的价值共计52458元。"}
{"id": "4",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n1、2013年5月29日晚，被告人董某打电话邀请被害人许某到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500号之9旁的“尚豪味”餐馆吃饭。期间，被告人董某以手机没电为由，“借用”被害人许某的一部价值人民币3320元的“iphone4S”16G型手机，尔后趁被害人不备携手机逃离现场。\n2、2013年6月19日晚，被告人董某发微信邀请被害人张某到厦门市思明区莲坂商业广场中区29号旁的“客湘来”餐馆吃饭。期间，被告人董某以手机没电为由，“借用”被害人张某一部价值人民币2446元的“OPPO”X907型手机，尔后趁被害人不备携手机逃离现场。\n2013年7月26日，被告人董某在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455号塘边市场43号楼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被缴扣作案用的SIM卡一张。"}
{"id": "5",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间，被告人蔡XX冒充世X集团总裁女儿&ldquo;许某&rdquo;，通过手机联系被害人李某并获取信任后，又冒充&ldquo;许某&rdquo;的表妹&ldquo;许阳阳&rdquo;，先后以网购需要借钱、手机欠费需要充值等借口，骗取被害人李某的钱款共计人民币44755元。"}
{"id": "6",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本区白市驿镇中心街某号7单元4-1失主敖某某家中打牌时，以休息为由进入卧室，盗走失主敖XX现金13000元。\n2014年6月11日，被告人姚某某被公安民警捉获。\n案发后，公安人员已追回赃款12500元，并发给失主敖某某。\n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材料，失主敖某某的陈X，证人黄某、吴某某、李某某、黄X某的证词，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到案经过，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03）渝北法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7",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与被害人凌某原为男女朋友。2018年2月1日、2日，被告人梁某在被害人凌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登陆被害人凌某的微信号×××，将对方绑定该微信号的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0×××ＸＸ内的现金人民币4500元转入其微信号×××的钱包，后用于个人花销。同年3月6日，被告人梁某利用同样方式转走被害人凌某上述账号内现金人民币10000元，后用于个人花销。\n2019年1月18日，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北沙管理区石X坦工业区里塑塑料厂内抓获被告人梁某。"}
{"id": "8",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瑞丽市林业局家属区一栋楼角处将被害人孙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蓝色铃木牌UZ125-C型二轮摩托车盗走，未追回。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199元。"}
{"id": "9",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以港检诉刑诉（201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海X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惠喆，被告人曲海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n公诉机关指控称，1、2013年10月5日17时34分，被告人曲海X到xxx中介店内，趁人不备，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取被害人王某某（女，38岁）钱包内现金3500元。\n2.2013年10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曲海X到xxx装饰城被害人韩某某（男，34岁）家中，窃取其卧室抽屉内现金1400元。\n另查明，被告人曲海X在侦查机关对其讯问过程中，如实交待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第二起犯罪事实。\n上述事实，被告人曲海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当庭示证、质证的发破案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害人王某某、韩某某的陈X笔录，被告人曲海X的供述和辩解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2012）新刑初字第0112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连云港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id": "10",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n2012年3月2日晚，被告人赵某某伙同郭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至苏州市虎丘区塔园路98号丹特拉夫电子（苏州）有限公司的仓库和办公室内，窃得锡条142千克、锡块20千克、锡丝20千克、“惠X牌HP6320型”笔记本电脑2台及“佳能牌A3300型”数码相机1台，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7135元。窃后，被告人赵某某伙同郭某某又将上述锡条、锡块、锡丝、佳能牌数码相机分别以人民币18100元、2400元、3100元、200元的价格销售给郭某、乔某某、乔某某及郑某某。"}
{"id": "11",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1、2017年10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被告人尹某某到腾X市腾越镇满邑社区大昌隆超市门口，将被害人杨某1停放在人行道上的一辆爱X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626元。\n2、2017年10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被告人尹某某到腾X市腾越镇秀峰社区步行街花园小环岛旁&ldquo;购时裳儿童生活馆&rdquo;服装店门口右墙外，将被害人杨某2摩托车上的4瓶爱智蓝牌&ldquo;霏常某&rdquo;婴幼儿营养米乳、1个&ldquo;安某&rdquo;牌婴儿奶瓶、2瓶&ldquo;婴姿坊&rdquo;牌婴童开裂灵X盗走。经鉴定，以上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54元。\n3、2016年12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腾X市人民医院门口，将被害人张某停放在报刊亭旁的一辆建设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777.6元。"}
{"id": "12",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公诉机关指控：\n2014年1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郭某、陈某乙伙同王XX（音，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驾驶摩托车至嘉兴市秀洲区XX镇泰旗路与洪运路交叉口，采用驾车接应、望X、尾随等手段从被害人沈某口袋内窃得现金10000元。窃后，赃款均分。\n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郭某、陈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被害人沈某陈X，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照片及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id": "13",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5日9时许至9时30分左右，被告人吾某某与被告人依某某在沈阳市浑南区沈X路附近，采取在马路上翻掏行人衣服兜的方式实施4次盗窃，将被害人孙某某的1部金色苹果牌6型号手机、被害人王某的1部玫瑰金色0PPO牌R9S型号手机、被害人高某某的1部华X牌NOVA2型号手机、被害人孙某甲的1部玫瑰金色苹果牌6Plus型号手机盗走。被告人吾某某、依某某于盗窃当日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经沈阳市浑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格共计人民币5900元。现被盗手机已全部由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
{"id": "14",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1、2018年10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郭某（另案处理）在三门峡市湖滨区黄河路与陕源路交叉口超越手机连锁店内，相互配合，以购买手机为由吸引被害人王某注意，盗走VIVO牌X23型手机一部。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3198元。\n2、2018年10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郭某（另案处理）在三门峡市陕州区陕州大道崇基花园东侧中国移动盛X通讯手机店内，相互配合，以购买手机为由吸引被害人荆某注意，盗走VIVOX23手机一部。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3198元。\n公诉机关当庭举证了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荆某的陈X；侦查机关破案报告、抓获经过；被害人王某辨认被告人冯某某及涉案人员郭某笔录、被告人冯某某辨认涉案人员郭某笔录；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作案现场监控视频及被告人冯某某指认现场视频；被告人冯某某户籍证明、前罪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查实，可作为定案证据采信。"}
{"id": "15",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下旬的一天晚上9时许，杨妃远（另案处理）为筹集毒资，找到被告人杨XX杨某4密谋到被害人杨某3家盗窃。被告人杨XX杨某4表示同意，来到作案地点，被告人杨XX杨某4翻墙进入被害人杨某3住宅，并分别在被害人杨某3房间盗走黑色台铃牌电动摩托车1辆、电钻1把；在被害人杨某3妻子陈某2房间盗走牛XX2个、蜂蜜4斤；在被害人杨某3儿子杨十一的房间盗走电高压锅1个。盗窃后，被告人杨XX杨某4将盗得的黑色台铃牌电动摩托车和电高压锅向绰号叫“文仔”的人（雷州市XX镇讨泗村人）换取了人民币250元毒品，然后返家与杨妃远吸食。被告人杨XX杨某4和杨妃远又将盗得的电钻、牛XX、蜂蜜以人民币110元卖给绰号叫“妃彬”的人（雷州市XX镇南河村人）。经雷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杨某3被盗的黑色台铃牌电动摩托车、电钻于2016年5月24日的认定价格合计为人民币1485元（其中台铃牌电动摩托车一辆值款人民币1345元；电钻一把值款人民币140元）。\n另查明，于2016年5月28日，被害人杨某3亲属将被告人杨XX杨某4抓获后，已追回被盗的黑色台铃牌电动摩托车1辆、牛XX1个、电钻1把。"}
{"id": "16",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公诉机关指控：\n2015年3月23日下午，被告人华某至平湖市曹X街道野马村中界桥3号，趁无人之际，用手拧开门上挂锁后入内，窃得失主黄X香现金300元、失主华X涛现金4000元，共计4300元。\n另查明，被告人华某已经退赔了上述全部赃款。"}
{"id": "17",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5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都忠旺来到桐城市大关镇何畈村汪某家，趁其家中无人之际，用竹棍子将汪某家门口的摄像头推到旁边，后进入室内，将汪某家一台惠X牌笔记本电脑、一部VIVO手机、一罐茶油、一套迷彩服、12双牛XX牌胶片手套、一套德克斯电动工具、一块大艺牌锂电池盗走。经鉴定，笔记本电脑、手机、迷彩服、胶片手套、电动工具价格为2267元。\n另查明：案发后，桐城市公安局将被告人都忠旺盗窃的一台惠X牌笔记本电脑、一部VIVO手机、一套迷彩服、12双牛XX牌爱胶片手套、德克斯电动工具、4.0V－4。0Ah大艺牌锂电池、一罐茶油从其家中扣押，并于2018年11月1日发还给被害人汪某。"}
{"id": "18",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29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王XX在XX县家尤米汐乐奶茶店门口处，将被害人卢某1停放在奶茶店门口的云ＤXXXXX号轿车内的49500元人民币现金盗走，并藏匿在其位于XX县的老房子内，公安机关已依法提取并扣押了被盗现金49500元人民币，并发还被害人。"}
{"id": "19", "q": "请你仔细计算文书中涉及的犯罪总金额。无需给出计算过程，只需要给出最终金额，将答案写在[金额]与<eoa>之间，例如[金额]2000元<eoa>。\n文书: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彭XX外出回家时路过南平市延平区水南街一弄30号一楼，发现一楼右侧第二间被害人陈某的租住房未锁房门，随后其从窗户向屋内张X，发现屋内无人便进入陈某的租住房在床铺上翻找财物，其在床铺棉被下方发现一叠现金后，将现金捧起并转身走向屋外，在房门附近被从外面回来的陈某当场截获并按倒在地，陈某从彭XX身上夺回现金并与之发生争吵，彭XX乘陈某不备将人民币395元藏进衣袖。随后，彭某来到陈某的租住房劝开二人，彭XX在陈某报警后离开现场回到其位于南平市延平区水南街一弄30号二楼的租住房，将盗得的钱X藏匿于家中的饮水机内，之后离开租住房准备外出时被陈某拦下，到达现场的民警将彭XX带至公安机关调查。\n案发后，被告人彭XX所盗现金395元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陈某。\n上述事实，被告人彭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及扣押照片、搜查笔录及搜查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与现场照片及现场图、被告人彭XX的现场指认笔录与现场指认照片、被害人陈某的陈X及其辨认笔录、证人彭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被告人彭XX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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