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awbench / lawbench-3-5-8-zero-shot - taskset: [lawbench](https://harnessreport.com/tasks/lawbench.md) - difficulty: medium - category: legal NLP benchmark - language: - runnable from the site: no - agent timeout: 3600s ## Results by harness _none yet_ ## Instruction ``` You have 20 cases to process. You must answer ALL of them. Create the file `/app/answer.jsonl` and write your output there. OUTPUT FORMAT (STRICT, JSON Lines / ndjson): 1. `/app/answer.jsonl` must contain EXACTLY 20 non-empty lines. 2. Each line must be a valid JSON object with EXACTLY two keys: - "id": string - "answer": string No extra keys are allowed. 3. The "id" must match the input id exactly. 4. Output must be JSON lines only: - No markdown fences (no ```). - No headings, numbering, commentary, or extra text. - No blank lines. 5. Output language: Chinese. 6. For each case, output ONLY the final answer text required by the question. Do not add explanations. 7. Answers must be single-line strings. Do not include line breaks. If the answer would normally include line breaks, replace them with a single space. 8. Do not skip any case. If you cannot answer a case, output: {"id":"<id>","answer":""} Example Output (format only; do not copy the placeholder text): {"id":"0","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d":"1","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NPUT CASES: {"id": "0",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孟某某为了与被害人李某某要账,驾驶蒙C81889号宝马轿车前往被害人李某某居住的乌海市海勃湾区漠海翠庭小区,看见李某某的京YBM153号黑色尼桑轿车驶离小区后,被告人孟某某驾驶宝马车一直跟随李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当日11时许,当两辆车行驶到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泰发祥物流公司对面109国道上时被告人孟某某开始用车堵截李某某的车辆,后又开车撞击李某某车,且在行驶过程中二车发生两次摩擦,在行驶到109国道111km处时被告人孟某某用车将李某某驾驶的车撞击后,李某某驾驶的车碰撞在道路中间的隔离带上,致京YBM153号车辆受损。经鄂托克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京YBM153号车损失价值为5684元。\r\n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孟某某破坏他人车辆,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追究其刑事责任。\r\n罪名:破坏交通工具。法条:刑法第116条。法条内容: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id": "1",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12月28日1时2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一辆红色无牌照英伦牌小轿车在垫江县桂溪镇一公寓外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余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后民警在被告人周某某外衣右边荷包内查获人民币200元,从余某某上衣右边口袋中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0.4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0.07克。经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贩卖给余某某的毒品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r\n罪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法条:刑法第156、347条。法条内容:第一百五十六条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id": "2",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新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6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骑着自行车经过新田县龙泉镇鸿达超市附近时,被刘某发现该车系自己丢失的自行车。刘某向李某询问自行车的来源,遭到李某的追打。刘某被李某追赶至城西派出所,并向城西派出所的民警报警。民警唐某某、被害人郑某甲(民警)经核实判断自行车系刘某所有,遂将该车从李某处扣押。李某经民警劝说后离开了城西派出所。\r\n当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再次来到城西派出所,找到郑某甲要求郑某甲将自行车还给他。郑某甲答复李某事情还在处理中,李某听后用手指着郑某甲扬言要杀郑某甲及其家人。尔后,李某离开城西派出所。\r\n当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再次返回城西派出所,找到郑某甲索要自行车。郑某甲见李某右手一直放在口袋内,心生警惕,将李某推开。李某从右手口袋内掏出1把刀向郑某甲刺去。郑某甲见状,一边大声呼救一边掉头在城西派出所内停车坪处绕圈逃跑。李某持刀紧追郑某甲。郑某甲被李某追赶时,因脚崴了而摔倒在地。李某见状持刀扑刺郑某甲。郑某甲用右手去挡刀而致右手受伤。后胡某某闻声赶到帮助郑某甲一起制服李某。经鉴定,郑某甲所受伤情被鉴定为轻微伤。\r\n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李某故意杀人致1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经鉴定为精神分裂症,实施危害行为时有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提请依法判处。\r\n罪名:故意杀人。法条:刑法第232、223条。法条内容: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id": "3",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30日泌阳县马谷田镇第一中心幼儿园的广告牌损坏,幼儿园园长将修理焊接幼儿园广告牌的活交给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王某甲找付某乙帮忙干活,在焊接广告牌的施工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未提供安全绳、安全帽、绝缘手套及防护网等措施,致使付某乙于活时,触高压电从二楼房顶摔下后死亡,经鉴定付某乙符合被电击死亡。\r\n罪名: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法条:刑法第135条。法条内容: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id": "4",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中旬,被告人汤1某将其住所后面的简易搭盖提供给方某某用于烟丝制造经营。同年9月21日,陈岱镇人民政府在该窝点内查获烟梗丝130包(15公斤/包),烟丝炒锅一个,烟丝振槽一个等制假物品。2013年9月29日,汤1某又在其住宅及其女儿住宅藏匿烟丝8包、烟梗片15包、假冒“双喜”牌、“白沙”牌、“红塔山”牌、“中华”牌、“芙蓉王”牌、“椰王”牌等品牌成品烟、半成品烟支以及半成品烟包共计14箱和假冒“椰王”牌、“云烟”牌、“万宝”牌、“大会堂”牌等品牌商标标识共计11箱,准备用于经营。上述物品当日即被陈岱镇人民政府查获。经鉴定,上述两次被查获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09468元。\r\n案发后,被告人汤1某自动到云霄县公安局接受调查。\r\n罪名:非法经营。法条:刑法第215条。法条内容: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id": "5",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经审理查明:\r\n2014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谢某在其位于本市南浔镇东丁家港17号二楼东侧租房内,以100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甲毒品冰毒约0.1克,并容留刘某甲、刘某乙在租房内吸食该毒品。\r\n2014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谢某在其上述租房内,以100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甲毒品冰毒约0.1克,并容留周某、刘某甲、刘某乙在租房内吸食该毒品。\r\n2014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谢某在其上述租房内,以100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甲毒品冰毒约0.1克,并容留周某、刘某甲、刘某乙在租房内吸食该毒品。\r\n2014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谢某在其上述租房内,以100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甲毒品冰毒约0.1克。\r\n2014年3月18日,被告人谢某在其上述租房内被查获,公安人员从其身上搜出冰毒6.58克。\r\n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证人周某、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检查笔录,称重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毒品尿样检测报告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r\n罪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法条:刑法第417条。法条内容:第四百一十七条 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id": "6",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r\n一、××\r\n1、2015年2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薛某某饮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定期检验的豫R×××××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顺原阳县靳堂乡张新寨村街里由南向北行驶到新乡通信十一号线杆处十字路口处时,将原阳县电业局的电线杆撞断,造成车辆受损、电线杆及电线等物品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薛某某驾车逃逸。当日22时27分,在原阳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抽取被告人薛某某静脉血两份,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被告人薛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286.85mg/100ml。经原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薛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r\n2、2016年6月26日19时许,原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连线中队在311省道执勤巡逻检查,在东关红绿灯处发现被告人薛某某驾驶的豫G×××××五征牌三轮汽车有违法行为,停车检查时发现被告人薛某某饮酒后驾驶。当日20时43分,在原阳县红十字医院抽取被告人薛某某静脉血两份,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被告人薛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21.75mg/100ml。\r\n罪名:危险驾驶。法条:刑法第133、283条。法条内容: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id": "7",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公诉机关指控,\r\n一、2009年5月,被告人邓某为提高药品“力可多”在成都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北区)(以下简称“北区医院”)的销量,找到该院当收费员的刘某(另处)帮忙联系医生在处方用药时多用该药。邓某告知刘某,医生在处方使用“力可多”后可获得相应的利益,并同时承诺刘某从中也可获得相应利益。刘某随后通过该院针灸(呼吸)内科副主任路某(另处)落实此事,并不定期地将从邓某处收到的钱款直接以现金形式交给路某,由路某再进行分配处理。其后,该院针灸(呼吸)内科分为两个科室,原科室副主任路某、向某(另处)分别担任新成立的神经内科和呼吸内科负责人。刘某也相应的以现金方式将从邓某处收到的钱款分别交由神经内科副主任路某和呼吸内科主任向某进行再分配处理。\r\n2009年5月至2013年2月,邓某根据“力可多”在该院的用量,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刘某共计支付116万余元,刘某在扣除自己的非法所得后,将其中98万余元分别送给路某、向某。\r\n二、2010年,被告人邓某为提高药品“百草妇炎某”在成都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南区)(以下简称“南区医院”)的销量,找到该院药剂科主管药师杨某(另处)帮忙联系医生在处方用药时多用该药。邓某告知杨某,医生在处方使用“百草妇炎某”后可获得相应的利益,并同时承诺杨某从中也可获得相应利益。杨某随后找到该院多名妇产科医生,请医生在处方用药时多使用“百草妇炎某”并同时承诺会有相应好处。\r\n2010年9月至2013年5月,邓某根据“百草妇炎某”在该医院的用量,将相应钱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杨某,杨某在扣除自己的非法所得后,将其中24万余元分别送给自己请托使用“百草妇炎某”的相关医生。\r\n2012年11月28日,高新区检察院反贪局接到医院人员举报的受贿线索,2013年6月18日凌晨邓某被传唤接受调查,当日检察院立案。邓某到案后陆续交待了其伙同刘某、杨某的犯罪事实。\r\n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刘某、杨某给予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财物,数额巨大,应以××追究其刑事责任。\r\n罪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对单位行贿。法条:刑法第391、164条。法条内容:第三百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id": "8",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1某将自己刚满月的女儿张2某,遗弃于本县公吉寺镇马布口自然村东侧水塘旁边的一干沟内,后该女婴被他人抱走。\r\n罪名:遗弃。法条:刑法第261条。法条内容: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id": "9",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孝感市孝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r\n一、××\r\n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余某甲在担任孝感市孝某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监局)局长期间,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84300元。分述如下:\r\n1、2013年和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孝感市孝某区三汊镇镇长徐某甲为年终该镇获评孝感市孝某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分两次向被告人余某甲送现金共计2000元。\r\n2、2013年和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孝感市孝某区西河镇镇长乔某为年终该镇获评孝感市孝某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分两次向被告人余某甲送现金共计2000元。\r\n3、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孝感市孝某区杨店镇分管安监工作的武装部长程某为年终该镇获评孝感市孝某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向被告人余某甲送现金1000元。\r\n4、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孝感市孝某区朱湖农场分管安监工作的政协联络组长李某丙为年终该农场获评孝感市孝某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向被告人余某甲送现金2000元。\r\n5、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孝感市孝某区卧龙乡分管安监工作的副乡长余某乙为年终该乡获评孝感市孝某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向被告人余某甲送现金1000元。\r\n6、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孝感市孝某区物价局分管安监工作的工会主席王某甲为年终该局获评孝感市孝某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向被告人余某甲送价值1000元的购物卡。\r\n7、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孝感市孝某区农机安全监理站站长董某为年终该站获评孝感市孝某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向被告人余某甲送现金800元。\r\n8、2013年和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孝感市孝某区广场街道办事处分管安监工作的人大联络组副组长汪某乙为年终该街道获评孝感市孝某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分两次向被告人余某甲送现金共计2000元。\r\n9、2013年和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孝感市孝某区朋兴乡分管安监工作的施某为年终该乡获评孝感市孝某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分两次向被告人余某甲送现金共计2000元。\r\n10、2013年和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孝感市孝某区新铺镇分管安监工作的副镇长翟某为年终该镇获评孝感市孝某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分两次向被告人余某甲送现金共计1500元。\r\n11、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孝感市孝某区建设局分管安监工作的副局长徐某乙为年终该局获评孝感市孝某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向被告人余某甲送现金1000元。\r\n12、2013年春节前,为感谢平时工作上的关照,陈某乙(九洲燃气公司副经理)利用拜年之机向被告人余某甲送现金3000元。\r\n13、2013年和2014年春节前,为感谢平时工作上的关照,郑某(孝感楚某安全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分两次向被告人余某甲送现金共计4000元。\r\n14、2013年和2014年春节前,为感谢平时工作上的关照,孙某(××)分两次向被告人余某甲送现金共计6000元。\r\n15、2013年和2014年春节前,为感谢平时工作上的关照,刘某(××)分两次向被告人余某甲送现金共计6000元。\r\n16、2013年和2014年春节前,为感谢平时工作上的关照,罗某(××)分两次向被告人余某甲送现金共计6000元。\r\n17、2013年10月,××罗某邀请被告人余某甲到湖南省浏阳市参加烟花节,中洲烟花公司负责人湖北片区经理何某向被告人余某甲送现金2000元(由罗某转交)。\r\n18、2012年11月,被告人余某甲在其单位查处王某乙非法储存烟草爆竹行政案件过程中,收受王某乙现金5000元,后违规未没收王某乙烟花爆竹和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仅对其作罚款30000元处理,并将扣押的烟花爆竹退还给了王某乙。\r\n19、2013年8月16日,被告人余某甲在与其妻离婚赔偿的过程中,向承接过安监局办公楼维修工程的正天商贸公司法人汪某丙借款30000元,2014年1月24日,汪某丙与区安监局签订金额为26万余元的视频会议室维修改造工程合同,此30000元借款被告人余某甲有能力归还但至今未还,且汪某丙无法提供借款借条。2012年至2014年春节,为感谢承接工程上的关照,汪某丙分三次向被告人余某甲拜年并送给其现金5000元和酒两瓶(折价1000元)。\r\n二、××\r\n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余某甲在担任孝感市孝某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期间伙同分管财务工作的该局原纪检组长夏某(另案处理)等人,违反《会计法》规定,由夏某安排财务人员,以虚列各项费用等名义,套取财政资金设立“小金库”,将国有财产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共计价值165915元。其中,2013年初,被告人余某甲主持召开局党组会议,以发放区安监局2012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奖的名义,将公款75967元集体私分给全局22名干部职工,其中被告人余某甲个人分得4000元。2014年初,区安监局以上述相同的手段,以发放2013年度考核奖的名义,将公款89949元集体私分给全局26名干部职工,其中被告人余某甲个人分得4500元。\r\n案发后,被告人余某甲退出非法所得65200元。\r\n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出示和宣读了下列证据:1、证人夏某、黄某甲、黄某乙、陈某甲、李某甲、黄某丙、汪某甲、潘某、李某乙、徐某甲、余某乙、孙某等19人的证言;2、相关书证;3、审计报告;4、视频光盘五张;5、被告人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r\n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某甲在担任孝感市孝某区安全生产监督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同时被告人余某甲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应当以××、××追究其刑事责任。\r\n罪名:受贿;私分国有资产。法条:刑法第396、385条。法条内容: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id": "10",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r\n一、变造金融票证\r\n2009年12月4日,时任中国建设银行上虞海滨支行行长的被告人钟某经与卢某、郑某、俞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事先商谋,先由江苏沃得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朱某在建行上虞海滨支行开设二个个人存款账户(账户号码分别为14×××37、14×××52,账户内金额均为零),后朱某在其中一个账号为14×××37的账户内转账存入人民币8,000万某,并将账号为14×××52的存折及两本存折的密码交给卢某、郑某等人。此后卢某、郑某等人在被告人钟某的指导下,在钟某办公室内,对账号为14×××52的存折账号、存折号码等项目进行遮盖、涂改,将其变造成账号为14×××37的存折内容,并到建设银行上虞青春支行程2某处办理存折更换,再次领取账号为14×××37的存折。之后被告人钟某利用行长的职务便利,审批同意将账号为14×××37的存折内的8,000万某资金分别划入卢某个人账户及建某市国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账户。\r\n二、受贿\r\n2009年12月,被告人钟某担任建行上虞海滨支行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卢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存款、划帐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两次非法收受卢某人民币300万某。具体分述如下:\r\n为了感谢被告人钟某在存款、划帐等操作中的帮助,卢某决定给予被告人钟某300万某的好处费。2009年12月3日晚,卢某委派郑某、俞某(均另案处理)在上虞国际大酒店楼下两岸咖啡厅与被告人钟某见面并商谈次日存款操作的事情,被告人孙1某树在场,在钟某、孙1某树要离开时,郑某、俞某将事先准备好的100万某现金送给被告人钟某,被告人钟某示意被告人孙1某树予以收取。同年12月4日,被告人钟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存款、转帐等操作方面为卢某等人提供帮助。同年12月5日下午,卢某告知钟某希望通过转帐方式支付200万某,被告人钟某遂将此事告知被告人孙1某树,并要求被告人孙1某树用其银行卡收取该笔款项,后被告人孙1某树明知上述款项系卢某送给钟某好处费的情况下,将自己卡号为62×××22的建设银行卡提供给卢某,卢某在建行上虞建安支行通过转帐,在被告人孙1某树的银行卡帐户内划入人民币200万某。\r\n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某伙同他人采用涂改等手段变造银行存折,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变造金融票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被告人孙1某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均应当以××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钟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孙1某树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对被告人钟某应当数罪并罚。故对被告人钟某、孙1某树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处罚。\r\n罪名: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受贿。法条:刑法第385、184、383、386、177条。法条内容: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一百八十四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四)伪造信用卡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id": "11",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临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12年,被告人邵某某在担任临澧县卫生监督所执业卫生监督科主任、副主任期间,身为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临澧县安福镇居民张某某、罗某某、蔡某(均已判刑)涉嫌非法行医犯罪案件不移交,放纵其继续实施非法行医犯罪活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07年4月和2011年5月,被告人邵某某身为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两次对本县安福镇居民张某某非法行医案进行了查处,并对其作出了罚款等行政处罚。2012年5月,邵某某第三次查办了张某某非法行医案,为了完成单位下达的经济任务,以实现科室及个人的经济利益,邵某某未提出将张某某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而是建议仍然对其给予行政处罚,以罚代刑,放纵其继续进行非法行医犯罪活动。2、2007年4月和2011年6月,被告人邵某某身为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两次对本县安福镇居民罗某非法行医案进行了查处,并对其作出了罚款等行政处罚。2012年5月,邵某某第三次查办了罗某某非法行医案,为了完成单位下达的经济任务,以实现科室及个人的经济利益,邵某某未提出将罗某某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而是建议仍然对其给予行政处罚,以罚代刑,放纵其继续进行非法行医犯罪活动。3、2007年4月和2011年6月,被告人邵某某身为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两次对本县安福镇居民蔡某非法行医案进行了查处,并对其作出了罚款等行政处罚。2012年11月,邵某某第三次查办了蔡某非法行医案,为了完成单位下达的经济任务,以实现科室及个人的经济利益,邵某某未提出将蔡某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而是建议仍然对其给予行政处罚,以罚代刑,放纵其继续进行非法行医犯罪活动。\r\n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人证言,临澧县卫生监督所临卫医罚决字(2007)第003号、(2011)第030号、(2012)第019号、(2013)第014号、(2007)第006号、(2011)第029号、(2012)第018号、(2013)第015号、(2007)第005号、(2011)第031号、(2012)第069号行政处罚卷宗材料,中共临澧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临编办发(1997)07、(2006)08、(2006)19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G0158084-0),《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事证第143072400158号),《临澧县卫生志——临澧县卫生监督所机构沿革》(1988-2012),临澧县卫生监督所出具的《临澧县卫生行政处罚流程图》,《卫生行政处罚合议制度,《临澧县卫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临澧县卫生监督所2007科室职责分工及人员安排,2011年管理方案,2012年管理方案,临澧县转业志愿兵安排工作审批表,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审批表,行政执法证,卫生监督员证,办案检察人员出具的案发及归案经过的情况说明,被告人邵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供述等证据。该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身为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请本院依法判处。\r\n罪名: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法条:刑法第402条。法条内容:第四百零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id": "12",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于×伙同徐×、尤×(二人另案处理)在本市丰台区丹陛华小商品批发市场摊位内,非法买卖警服,后被民警查获,在其摊位及仓库中起获警便帽266顶,训练服142套,冬训练服11套。\r\n被告人于×于2014年6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大红门商城派出所抓获。\r\n罪名: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法条:刑法第281条。法条内容:第二百八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id": "13",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经审理查明:\r\n2010年2月份以来,杨某(已判决)在永康市东城街道溪中东路251幢销售伪劣的工业电缆线,经被告人巨某转手加价销售给他人,被告人巨某销售金额为76365元,从中获利人民币3818元。\r\n2012年8月28日,被告人巨某主动到永康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r\n2014年4月8日,被告人巨某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818元。\r\n上述事实,被告人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巨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杨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账本、检验报告 ``` _instruction cut at 16k characters_ --- Harness Report runs agent harnesses from their GitHub repos on Harbor tasks and records every model c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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