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awbench / lawbench-3-5-5-zero-shot

- taskset: [lawbench](https://harnessreport.com/tasks/lawbench.md)
- difficulty: medium
- category: legal NLP benchmark
- language: 
- runnable from the site: no
- agent timeout: 3600s

## Results by har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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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struction

```
You have 20 cases to process. You must answer ALL of them.
Create the file `/app/answer.jsonl` and write your output there.

OUTPUT FORMAT (STRICT, JSON Lines / ndjson):

1. `/app/answer.jsonl` must contain EXACTLY 20 non-empty lines.
2. Each line must be a valid JSON object with EXACTLY two keys:
   - "id": string
   - "answer": string
     No extra keys are allowed.
3. The "id" must match the input id exactly.
4. Output must be JSON lines only:
   - No markdown fences (no ```).
   - No headings, numbering, commentary, or extra text.
   - No blank lines.
5. Output language: Chinese.
6. For each case, output ONLY the final answer text required by the question. Do not add explanations.
7. Answers must be single-line strings. Do not include line breaks.
   If the answer would normally include line breaks, replace them with a single space.
8. Do not skip any case. If you cannot answer a case, output:
   {"id":"<id>","answer":""}

Example Output (format only; do not copy the placeholder text):
{"id":"0","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d":"1","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NPUT CASES:
{"id": "0",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控：\r\n1、2013年11月份，被告人田某任翁牛特旗天昊运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期间，将本公司当月生产的煤炭销售额1895508.31元，应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共逃税人民币322236.41元，经翁牛特旗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下达《翁牛特旗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翁牛特旗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后，于2015年7月28日缴纳增值税税款131270.51元，滞纳金8729.49元，其余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r\n2、2014年11月8日，被告人田某从锡林郭勒盟运通煤炭储运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票号为（12726247-12726272），发票识别码为3100143130的26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价款为300万元，进项税款为435897.43元。经查，锡林郭勒盟运通煤炭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从未与翁牛特旗天昊运输有限公司有过业务往来，增值税发票盖的专用章名称与锡林郭勒盟运通煤炭储运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一致，但是纳税人识别号不同，属于伪造的增值税发票。\r\n3、被告人田某自其经营的翁牛特旗天昊运输有限公司开业以来，从常州茂洪物资有限公司、杭州镐骏物资有限公司、绍兴市佩丰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鑫磊煤炭有限公司、上海卓越煤炭有限公司和杭州恒达煤炭有限公司等六家有限公司取得的3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3380854.95元，税款为574745.35元。属认证后失控发票，此部分进项税款不予抵扣。\r\n被告人田某虚开的26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认证后失控的35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增值税合计为242666.05元。田某共应补缴增值税合计数额564902.46元。截至目前，田某只在2015年7月28日补交增值税税款131270.51元。被告人田某逃税数额合计为433361.95元。\r\n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税务稽查报告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r\n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采用隐瞒手段应申报而不申报纳税，逃避纳税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违反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秩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系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数罪并罚。请依法判处。\r\n罪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逃税。法条:刑法第201、205条。法条内容：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id": "1",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被告人于某君先后两次共从寿光市侯镇海洋化工园区一盐场内购进40袋工业用盐（50公斤/袋、23元/袋），后驾驶车辆到安丘市、沂水县圈里乡等地假冒食用盐销售给他人食用，销售金额共计1800余元，牟利800余元。2016年10月29日，被告人于某君再次从上述盐厂购进26袋工业盐后驾驶车辆到沂水县圈里乡牛家老庄村欲销售牟利时被沂水县盐务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查获未销售的工业用盐1.3吨。经检验，于某君销售的工业用盐不符合加碘食用盐标准。\r\n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如下：物证；鉴定意见；证人宋某五、牛某伟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于某君的供述等。\r\n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某君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n罪名: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法条:刑法第143条。法条内容：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id": "2",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n本院审理查明上诉人单某诈骗被害人张某、沈某某及被害单位通恒公司，合同诈骗鲁某某的经过以及拒不执行判决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相同。另查明：鲁某某于案发前收到4，000元涉案房屋租金，应从实际合同诈骗犯罪数额中予以扣减。公安侦查人员于2014年1月24日电话通知单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单某如实交代了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犯罪事实。罪名:合同诈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法条:刑法第224、266、313条。法条内容：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id": "3",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r\n2012年四、五月间，被告人吴某在本县南峰街道世纪新村二区二幢西灿头一楼开设的“龙腾性保健店”内，销售“海狗鞭”、“美国79胶囊”、“艾某可”、“金刚钻”等。同年5月30日，公安机关将其查获，扣押“海狗鞭”12盒、“美国79胶囊”2盒、“艾某可”2盒、“金刚钻”10盒，共计26盒（260粒）。经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及仙居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查扣的海狗鞭”、“美国79胶囊”、“艾某可”、“金刚钻”均系假药。\r\n罪名:生产、销售假药。法条:刑法第141条。法条内容：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id": "4",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汉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农历2月份，郑某某来到汉阴县双河口镇梨树河村三组张某某家，自称“胡某某，住汉阴县蒲溪镇蒲溪村二组”，以给张某某的儿子算命、做法术等获取张某某、钟某某（已故）夫妇信任。后郑某某谎称自己订婚需要交彩礼，向张某某、钟某某夫妇借款2万元，并以胡某某的名义于2016年农历2月27日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利息为两分，借款期限为一个月。钟某某按约定将2万元现金交给郑某某。借款到期后，郑某某未按时还款。张某某多次向其索要未果，后因无法联系上郑某某遂于2016年农历6月4日向汉阴公安局报案。\r\n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应当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r\n罪名:诈骗。法条:刑法第266、351条。法条内容：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id": "5",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起诉指控，1993年7月9日早晨，被告人袁3某到被害人秦某甲家，质问秦某甲关于方斗山林场结账的事。说了几句，袁3某用随身携带的三棱皮带抽打秦某甲，双方发生抓打。随后，秦某甲被其妻子文2某拖劝进自家屋内，并关闭大门。秦某甲上到二楼，用石头向站在院坝的袁3某砸，但未砸中，秦某甲又下楼来到大门处。此时，袁3某的大哥袁某甲、父亲袁某乙等人闻讯赶来现场。文2某又将秦某甲拖进屋关上大门。袁3某、袁某甲用板凳等物撞开大门后，秦某甲手拿钢筋和匕首走出门来，袁某甲从身后将秦某甲一把抱住，秦某甲随手用匕首将袁某甲大腿刺一刀。袁3某看见后，用手中的匕首朝秦某甲左胸猛刺一刀，秦某甲受伤后当即失血死亡。袁3某、袁某甲立即逃离现场，潜逃至湖北省。经鉴定，秦某甲系被刺破心脏大量失血死亡。2013年8月12日，被告人袁3某在湖北省赤壁市官塘驿镇幸福堰村幸福堰预制板厂被公安民警抓获。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下列证据：在逃人员登记及撤销表、抓获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住院及火化资料、办案说明、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验记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尸体检验鉴定意见、DNA检验报告；证人刘某某、袁某乙等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袁3某的供述和辩解等。\r\n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3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岁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r\n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文2某、秦2某、秦4某请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袁3某××的刑事责任，并判令袁3某赔偿丧葬费22249元、死亡赔偿金147665.40元、精神损失费100000元、亲属处理丧葬事务开支5000元、交通费1000元、秦1某的抚养费17565.24元、秦4某的抚养费30111.84元，共计323591.48元。\r\n罪名:故意杀人。法条:刑法第132条。法条内容：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id": "6",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3某在平桥区邢集镇高堰村千担岭的萤石矿与被害人丁某、沈某夫妇在此的萤石矿因矿区界限存在争议，曾经平桥区矿管办协调过。2012年1月2日19时许，王3某之妻陈某与丁某、沈某夫妇发生争执，陈某打电话，王3某及弟王2某、侄子王1某一块开车到矿上，王3某和丁某发生争吵，王3某踢打丁某致丁某受伤倒地。丁某受伤后，被送往信阳信钢医院治疗，诊断：颅脑损伤；前额皮肤擦挫伤；腹部闭合伤、中上腹皮肤软组织伤；左下肢皮肤软组织伤；左小指骨折。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丁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r\n案发后，2012年2月22日，被告人王3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r\n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王3某的亲属已与丁某自愿达成协议：王3某自愿一次性赔偿丁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66000元，丁某对王3某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审理中，经征求丁某对王3某的意见，丁某表示对王3某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r\n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丁某的陈述，证人沈某、魏某、王4某、王1某、杨某、范某、陈某等人证言，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损伤程度鉴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n罪名:故意伤害。法条:刑法第273条。法条内容：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id": "7",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西藏察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索1某在察雅县翁姆达（地名）窃取了一辆红色“劲隆”牌摩托车（车架号：LLCPJKB2DA403667），骑至昌某市以1700元价格卖给冯某某；在察雅县天葬台里面窃取了一辆红色“劲隆”牌摩托车（车架号：LLCGPGKE8EA402115），骑至昌某市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冯某某；在察雅县苹果厂附近一民房前窃取了一辆荧光橘红色摩托车（车架号：LB7GKCKA4D1008669），骑至昌某市以800元的价格卖给冯某某；在察雅县天葬台下面窃取了一辆黑色“劲隆”牌摩托车（车架号：LLCJPJKB9CA401400），骑至昌某市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冯某某；在金河电站窃取了一辆荧光橘红色摩托车（车架号：LB7GCKA5D1009054），骑至昌某市以700元的价格卖给类乌齐人多某某；在察雅县公租房院内，窃取了一辆“宗申”牌摩托车（车架号：LZSPCKLFC1318157），骑至昌某市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巴某某；在昌某市加卡乡加卡村窃取了一辆红色“宗申”牌摩托车（车架号：LZSPCLL08D1202375），骑至察雅县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扎某某；在察雅县老医院下面一民房前窃取了一辆绿色“隆鑫”牌摩托车（车架号：LLCLPJL05DA404740）；在察雅县新卡乡乡政府附近撬开小商店，窃取了2桶机油，1包火花塞，7个摩托车内胎，1件红色藏袍、1件男士短款棉袄，1双黑色皮鞋，1条“紫云”牌香烟，半箱红牛，2个马铃铛，1个虫草称，1个珠子（马某），2串佛珠，4个摩托车刹车片，1个银制头饰，以及现金300元，在吉塘镇卡仁村附近，把除了鞋子和衣服以外的其他所有东西和摩托车（察雅县老医院下面一民房前窃取的绿色隆鑫牌摩托车）以1370元的价格卖给加某（吉塘镇卡仁村人），烟和钱自己留用，鞋子和衣服丢了，未追回；在察雅县翁姆达（地名）西某某家里窃取了1件藏袍（羊皮），2件藏装，1张加油卡，2张银行卡，在察雅县烟多寺（经桶那块）下面一念经房里藏袍以300元卖给一个尼姑，2件藏装以700元卖给曲某某，加油卡和银行卡扔到麦曲河，未追回；在察雅县烟多镇德热村一念经房里窃取了东嘎（白螺）2个，泽布（铃铛）2个，手鼓（多某）2个，手铃（若某）1对，敬水杯7个，蹦巴（敬佛用的）1个，放蹦巴的盘子1个，到昌某让冯某某代为保管几天，几天后拿回来以1500元卖给昌某都多卡一商人，未追回；在察雅县烟多镇亚尼村洛某某家窃取了1个佛龛，藏刀2把，雷管1包，手枪子弹6发，小口径子弹6发，长子弹1发，共计13发子弹（其中11发为军用子弹），现金800元，一包雷管以200元的价格卖给昌某都多卡（地名）一商人，未追回，将佛龛、藏刀、子弹作为抵押从冯某某处借了2000元；在察雅县松德大桥对面莫古家里窃取了小提包1个，佛珠2串（木制），1个塑料碗，1个白银（长5CM左右，款宽2CM左右，厚3CM左右），一元铜币一包（内有30多个），2串佛珠，碗和一元铜币（一包）都寄放在冯某某处，白银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察雅县城的一个商人，未追回，小提包已丢弃，未追回；在察雅县7号警务站后面多某某家里窃取了一部手机，1台放映机，1串项链（假某和假珊瑚），项链的4个假某送给了冯某某，2个假某送给冯某某的妻子，手机和放映机以及其余假某等都已丢弃，未追回；经昌某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物品价值为51550.00元（伍万壹仟伍佰伍拾元整），现金1100元人民币，“紫云”牌香烟一条市场价为100元，红牛半件60元，盗窃数额总计54310.00元（伍万肆仟叁佰壹拾元整）；盗窃军用子弹11发，其中“53式”7.62MM步机枪弹5发，“51式”7.62MM手枪弹6发。\r\n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事实提交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受害人陈述、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估价鉴定文书、现场草图及照片、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r\n罪名: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法条:刑法第127、264条。法条内容：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id": "8",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n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上诉人王2某以6000元出卖一台伪基站设备给上诉人韩某，两人商量雇佣上诉人陆1某所、王5某利用伪基站到外地发布诈骗短信。王2某联系需要发布诈骗短信的上家，同年10月15日至当月17日期间，安排陆1某所、王5某到指定的江苏省扬州市、镇江市及滁州市发送诈骗短信，共支付3200元报酬。由王5某驾驶租赁的轿车，陆1某所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诈骗短信。假冒建设银行（客服热线）95××3发送内容为“尊敬的建行用户您好：您的信用卡已达到我行提额标准，可提升5万元，详情致电010-57290730……”、“尊敬的用户：您的信用卡额度已达到我行提额标准，固定额度可提高1倍，如需办理请详情致电010-57290975……”、假冒农业银行（客服电话）95××9发送内容为“尊敬的用户：您的账户累计积分8640即将到期，请立即登陆WWW.95××9某兑换386元现金，逾期清零。”等信息。陆1某所为提高业绩，对计数进行了增加。王2某、陆1某所、王5某、韩某被抓获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n上述事实，有经二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n1.证人证言\n（1）陈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14日上午10时许，一名叫陆1某所的男子和他朋友一起到其经营的无忧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一辆车牌号苏Ｊ×××××0的红色别克轿车。\n（2钱某正的证言证实：其是建行滁州市分行信用卡中心产品经理。建行办理信用卡额度提升，一种是建行主动发送短信给客户，一种是客户来填表办理。建行没有委托或者雇人发送过信用卡额度提升短信。出示的截图短信不是建行发送的，建行向客户发送短信一定会提交尾号是多少的信用卡能办理提额，其次发送提额标准不会说能提高几倍，只会固定某个额度，而且单位是元而不是万元，一般不会在短信中留联系方式，如果留电话也95××33，没有010开头的联系方式。\n（3施某洁的证言证实：其在农业银行卡部工作。出示的截图不是农行发送的，农行官网是www95××99.cn。没有雇佣或者委托他人发送过积分兑换短信。\n2.原审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n（1）王2某供述：2016年6月份通过QQ群认识一个山东人，1.8万元买了三台伪基站设备，其中一台卖给韩某，一台被武汉警方扣押，还有一台在公安抓获时被扣押。其在2016年10月以6000元将一台机器卖给韩某，和韩某商量好让陆1某所去发广告。每天给韩200元机器钱，发短信每小时300元，300元其和韩抽100元平分，陆同意了。次日其、韩某、陆1某所、王5某谈好。第三天其和韩某把机器装到陆1某所他们车上，并将每人500元工资变成200元一小时。其到网吧和武汉上家联系后上家让去扬州发短信，其就让陆1某所他们去扬州，夜里他俩到扬州，早上其把上家给的短信内容发给陆1某所，他们就开始发短信。晚上上家让去镇江，其通知陆1某所他们去镇江，第二天其把要发送的内容发给陆1某所，其又接到上家通知让到安徽发短信，其又通知陆1某所，他们就到了安徽，发了一个上午，下午就无法联系。其给陆他们四次钱，出发那天给了他们300元路费，第二次在扬州给800元，第三次在镇江给400元，第四次在安徽给1700元，其中100元补在扬州发短信的钱，共3200元。其给韩某2千元，包括他每天200元机器钱，多余是抽取的钱。之前给韩某600元，是借他的钱。第一天在扬州发的短信内容大概是建行额度，第二天在镇江发的也是建行提额，第三天、第四天上午在安徽发送的短信内容是农业银行积分兑换，第一天、第二天发的短信在接收者手机上显示的号码95××33，第三天、第四天发的短信在接收者手机上显示的号码95××99。发的短信不是银行委托发的，是诈骗短信。上线不统计发短信内容，就是每次把发的短信截图发给上家看，确定在工作就可以了。发的短信具体内容韩某不知道，但他知道其是发诈骗短信，因为给他讲过其在湖北发诈骗短信被关起来了，这次发短信内容跟上次在湖北发的短信内容一样，都是银行的诈骗短信。陆1某所使用的伪基站的发送计数是没办法更改的。\n王2某在二审庭审辩称，发送计数会随着计数的改变而改变。\n（2）韩某供述：2016年9月份王2某给其讲了伪基站发信息的事情，其开始是不想干的，因为这个事情是违法的，而且王2某也因为这个事情被抓过，王2某讲雇人发。王以6000元卖了一套设备给其，10月初其在网吧看到同学陆1某所，其问陆2某不干，有风险，就是可能被抓。陆同意了。后四人见面，陆带来的男孩叫王5某。王2某把机器安装到陆的红色别克车上，给陆一部红色按键诺基亚手机。当晚陆打电话给其讲他已经到扬州了。发送的短信内容其没有看过，王2某直接通过QQ发送给陆的。其知道是违法的，因为王2某曾因用伪基站发非法短信被处理过，而且这次他也说雇别人去发，风险小，其想这次发的应该也是诈骗短信。其知道利用伪基站发送诈骗信息是违法的，因为和王2某关系好，就帮他了，还能赚点钱。王2某说发送的信息是老板给的。王2某每天给其机器钱200元。剩下的平分。王2某先给了其600元，后又给2000元，说是补机器的钱。\n（3）陆1某所供述：伪基站是韩某和王2某的，韩某和其是初中同学。王2某安排发送短信的地点，通过短信或者QQ将信息发送给其，还让其记下短信后即删除。短信大致内容就是冒充银行客服，发给其三条短信模板，一条95××99发出去的，两条95××99发出去的。2016年10月15日在扬州发的，16日上午在扬州发，下午到镇江发、晚上到滁州市来安县住下，17日早上8时多打开设备发送短信，一路发到滁州市，发到12时在滁州市区停下吃饭，饭后准备继续干活被抓获。王2某发工资给他和王5某，一小时200元，每天8小时。韩某设备一天要200元，其还没给韩钱。工资是王2某打到王5某卡里。14日晚上给300元，15日1200元，16日1700元，包括100元是补前天的钱，一共3200元。除去开销，其和王1某分。这个机器可以大量向一公里范围内手机用户发送短信，可以变更发送短信时显示的发送号码。其接到短信后才知道韩某和王2某是搞短信诈骗的，短信都是以银行号码发出去的。其用王的苹果手机登录其QQ账号。网址页面上会显示发送多少条短信，只要机器关了，网址退出后就看不到以前的发送记录了。发送计数能不能更改不知道，没改过发送计数。10月16日其在扬州发现计数可以更改，15日发送的数据没有更改。\n二审开庭时辩称14日晚上出来，15日上午发现可以更改计数。发送计数会随着计数的改变而改变。\n（4）王5某的供述：2016年10月12日左右，陆1某所接到电话后和其一起到一个浴室，见到他朋友韩某和王2某。韩某让帮他用机器发短信，一天500元，开销都算他们的，其和陆1某所答应了。韩让他们租车，14日上午其和陆在无忧租车公司租了一辆红色苏Ｊ×××××别克轿车后，韩某和王2某从轿车的电瓶上搭了一根电线到车厢内，然后给他们一个类似电脑主机的银色机器，一根类似倒车雷达的天线，还有一部红色诺基亚按键手机，王2某教他们怎么使用这些设备，然后说现在按200元一小时，开销都算在里面，每天必须发8小时，钱一天一结，让他们去哪里发就到哪里，每天要发布的信息内容他会用短信发来。韩说这个设备需要使用费，一天200元，由他们出，其和陆答应了。发送的短信只有移动用户能收到。大概在一公里范围内都能接收到短信。这些设备平时放在副驾驶位置，这些设备是韩某和王2某的。14日晚上其和陆就开车出发了，王2某通过QQ把短信内容发给他们。每天短信内容不一样。大概内容就是冒充银行提升信用卡额度的诈骗短信。按照王2某的指引到了扬州，15日在扬州发了一天，16日上午在扬州发，下午王2某又让到镇江，16日下午在镇江发的。当晚王2某让他们到安徽，他们开车到来安县，住了一晚上，次日早上8时王2某叫他们起床发短信，其和陆开车向滁州行驶，17日到滁州市发了一上午，中午被抓获。工资是王2某打到其卡上，一共3200元。钱除去每天开销，剩下的其和陆平分。在发送短信的网址上会显示发送条数，但这个数字可以自己改动。机器关了，网址退出后就什么记录也没有了。其负责开车，陆负责发短信。陆跟其说过软件里面这个数据可以更改。\n3.安徽省无线电监测站文件及检测报告：未查到送检设备台站信息，送检的两台无线电发射机功能正常。\n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n（1）辨认笔录：陆1某所辨认出王5某、王2某、韩某；王5某辨认出陆1某所、王2某、韩某；王2某辨认出韩某、陆1某所、王5某；韩某辨认出王2某、陆1某所、王5某。\n（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对红色苏Ｊ×××××轿车进行勘验的情况。\n（3）检查笔录：王5某手机接收到的95××3、95××9号码发送的建行、农行的提额、积分短信。建设银行（客服热线）95××3发送内容为“尊敬的建行用户您好：您的信用卡已达到我行提额标准，可提升5万元，详情致电010-57290730……”、“尊敬的用户：您的信用卡额度已达到我行提额标准，固定额度可提高1倍，如需办理请详情致电010-57290975……”、农业银行（客服电话）95××9发送内容为“尊敬的用户：您的账户累计积分8640即将到期，请立即登陆WWW.95××9某兑换386元现金，逾期清零。”等信息。\n（4）检查笔录：陆1某所利用QQ和王2某联系时使用的手机照片及QQ聊天记录中发送诈骗短信内容、诈骗短信发送网址页面的截屏照片。\n5.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附光盘。\n证明本案事实的其他证据有：\n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从王5某处扣押的红色别克轿车一辆、行驶证已经发还租赁公司陈某，扣押了发射器、天线、手机两部（红色诺基亚手机、米黄色k－touch手机）、遥控器、人民币3200元、建设银行龙卡通，从王2某处扣押主机、发射天线、手机一部（红色诺基亚按键手机），附照片。\n2.书证\n（1）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关于2016年10月17日滁州市公安局抓获伪基站情况证明。\n（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汽车租赁合同、营业执照、车辆登记信息、陆1某所驾驶证复印件。\n（3）人口基本信息：四名上诉人基本身份信息。\n（4）抓获经过：侦查机关于2016年10月17日13时左右在滁州市抓获王5某、陆1某所，同年10月31日在江苏省东台市抓获王2某、韩某。\n（5）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王5某2014年11月27日因阻碍执行职务被行政拘留5日罚款500元，2013年9月23日因事故后逃逸被行政拘留5日，2011年10月17日因犯放火罪被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2013年1月14日刑满释放。\n（6）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2016年7月28日，王2某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被武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立案侦查，同年8月27日因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完结被取保候审。\n（7）行车轨迹图的说明：车辆行驶路线，附路线图。\n（8）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情况说明：关于王2某等人是否实际诈骗到财物，经查询，2016年10月15日至10月17日三天，在扬州市、镇江市、滁州市没有发现相应报案。\n针对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以及二审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本院综合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综合评述如下：\n关于王2某、韩某、陆1某所提出其不知道发送的是诈骗短信。韩某辩护人提出没有证据证明本案发送的短信属于诈骗短信的意见。经查，证人钱某、施某证实本案中发送的短信非银行所发，银行也未委托或雇佣人员发送此类短信，建行联系方式是95××3，农行官网是www.95××9.cn。王2某、韩某、陆1某所、王5某对于明知发送短信系诈骗短信均亦作出供述。结合本案发送短信内容，足以证实本案发送短信从表面上虽不具有违法性，但系假冒金融部门名义，向不特定人群发布信息，目的是为了吸引他人关注，为实施诈骗而发布的信息。对于上述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n关于王2某及辩护人、韩某辩护人、陆1某所提出一审判决认定发送诈骗短信50余万条，证据不足；王2某、韩某的辩护人、王5某提出王2某、韩某、王5某不构成××的意见。经查，侦查阶段陆1某所供述对发送短信的计数进行了增加，发送计数没有更改过；王5某供述发送短信的网址上显示发送条数，可以更改；王2某供述发送短信的计数可以更改，发送计数更改不了。二审庭审中王2某、陆1某所提出发送短信计数更改的同时，发送计数会跟着更改。陆1某所还提出其是14日晚上出来，15日上午发现可以更改计数。一审依据被告人供述、诈骗短信发送短信网址页面的截屏照片中计数的累计，认定发送诈骗短信50余万条，未对陆1某所供述其对发送短信的计数进行增加、王5某、王2某供述发送短信的计数可以更改等予以考虑，亦无鉴定意见等客观性证据予以佐证，证据间没有形成闭合的证据锁链，且王2某、陆1某所在二审庭审中又提出计数更改的同时，发送计数会跟着更改，此部分事实属于客观性事实，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诈骗短信发送网址页面的截屏照片中计数、发送计数系原始未修改的数据，但可视为销毁发送数量等记录的情形。对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认定发送诈骗短信50余万条，证据不足的意见，予以采纳。原判认定陆1某所、王5某利用伪基站设备共计发送诈骗短信50余万条，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依法予以纠正。对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不构成××的意见，予以采纳。罪名:诈骗;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法条:刑法第288条。法条内容：第二百八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id": "9",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永年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996年1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杜某某、张某某（已判）、刘某甲（已判）、华某某（已判）、犯罪嫌疑人刘某乙经合谋后窜至永年县西阳城村，将停放在苏某某家院内的兴马牌柴油三马车盗走。由杜某某驾驶到朱庄路口时，被派出所巡逻人员发现，张某某、刘某甲、华某某被当场抓获，杜某某、刘某乙逃走，被盗三马车当场缴获。该三马车购于1995年9月2日，价格为4900元。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相关的被害人陈述、书证、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等证据以支持其指控，请求以××追究被告人杜某某的刑事责任。\r\n罪名:盗窃。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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