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awbench / lawbench-3-5-2-zero-shot - taskset: [lawbench](https://harnessreport.com/tasks/lawbench.md) - difficulty: medium - category: legal NLP benchmark - language: - runnable from the site: no - agent timeout: 3600s ## Results by harness _none yet_ ## Instruction ``` You have 20 cases to process. You must answer ALL of them. Create the file `/app/answer.jsonl` and write your output there. OUTPUT FORMAT (STRICT, JSON Lines / ndjson): 1. `/app/answer.jsonl` must contain EXACTLY 20 non-empty lines. 2. Each line must be a valid JSON object with EXACTLY two keys: - "id": string - "answer": string No extra keys are allowed. 3. The "id" must match the input id exactly. 4. Output must be JSON lines only: - No markdown fences (no ```). - No headings, numbering, commentary, or extra text. - No blank lines. 5. Output language: Chinese. 6. For each case, output ONLY the final answer text required by the question. Do not add explanations. 7. Answers must be single-line strings. Do not include line breaks. If the answer would normally include line breaks, replace them with a single space. 8. Do not skip any case. If you cannot answer a case, output: {"id":"<id>","answer":""} Example Output (format only; do not copy the placeholder text): {"id":"0","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d":"1","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NPUT CASES: {"id": "0",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r\n2013年3月,被告人石某在武某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违背武某等人意愿使用其身份证复印件,伪造庆云县畜牧局职工等身份证明,从中国农业银行庆云支行骗领并持有公务信用卡7张。被告人石某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利用骗领的信用卡大量透支消费,用于发放工人工资、经营饭店及家庭日常生活支出。经农业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被告人石某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的7张信用卡透支消费未归还。截止2014年2月25日,7张公务信用卡透支消费逾期本金116874元。\r\n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下列证据:1.证人滕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2.德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农行贷记卡申请表上的申请人签字所做的笔迹鉴定;3.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农行信用卡交易明细等书证;4.被告人石某的供述与辩解。\r\n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应当以××追究其刑事责任。\r\n罪名:信用卡诈骗。法条:刑法第172条。法条内容:第一百七十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id": "1",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某于2014年08月25日17时许,在九台市莽卡乡三道村1组老关家卖店门前,因琐事和杨某某发生争执,范某用斧子向杨某某头部、面部连砍数下,致杨某某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杨某某头部外伤构成重伤二级,九级伤残;右眼外伤构成重伤二级,七级伤残。\r\n罪名:故意杀人。法条:刑法第232条。法条内容: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id": "2",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经审理查明:1991年3月,被告人王1某分别伙同曹2某、曹1某、孙某(以上三人已判刑)、王2某(另案处理)在310国道邳州、铜山交界处,用暴力、威胁的方法拦路抢劫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4098.4元;1990年4月至1991年1月间,被告人王1某伙同曹1某、孙某、王2某在310国道邳州、铜山交界处盗窃过往车辆财物,价值人民币1535元。具体事实如下:\r\n一、抢劫事实\r\n1、1991年3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1某伙同曹2某、孙某、王2某携带大刀、木棍、匕首等作案工具,至邳州市燕子埠镇棠棣埠村西南310国道邳州、铜山交界处,用石头设置路障,拦截拉黄沙路经此地的邳州市铁富乡骆家村农民冯某驾驶的“五〇”拖拉机,持械威胁,抢劫冯某及随车的冯某现金人民币468.4元。\r\n2、1991年3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1某伙同曹2某、王2某、孙某携带大刀、铁棍、匕首等作案工具,至310国道邳州、铜山交界处,用石头设置路障,拦截拉沙子路经此地的新沂市瓦窑乡农民张某驾驶的“五〇”拖拉机,持械威胁,对张某及随车的马某甲、马某乙搜身,劫走马某乙现金人民币100元、马某甲现金人民币20余元,又从马某甲内裤内抢走现金人民币1400余元。\r\n3、1991年3月25日凌晨,被告人王1某伙同曹2某、曹1某、孙某、王2某携带大刀、三角刮刀、木棍、匕首等作案工具,至310国道邳州、铜山交界处,以借千斤顶修车为名拦截路过此地的河南省永城县个体运输户戴某驾驶的“解放牌”拖挂车,持械将坐在驾驶室里的戴某及随车的亓某拽下车,逐一搜身,劫走亓某现金人民币10余元。孙某又持三角刮刀登上驾驶室,以暴力威胁劫走货主刘某身上现金人民币100元,又将其身后装有12000元现金的提包抢走。\r\n二、盗窃事实\r\n1990年4月至1991年1月间,被告人王1某伙同曹2某、曹1某、王2某、孙某两次在邳州市燕子埠镇棠棣埠村附近的310公路上,盗窃过往汽车上的兽用青霉素三箱、小型塑料喷雾器一箱、起重拉链葫芦一台,总价值人民币1535元。\r\n案发后,被告人王1某潜逃。2011年12月7日,邳州市公安局在重庆市渝北区公安分局的协助下将被告人王1某在重庆市渝北区大湾镇太和村抓获。\r\n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明,同案人曹2某、曹1某、孙某供述,被害人冯某、张某等陈述,证人马某等证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及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n罪名:抢劫;盗窃。法条:刑法第264、150条。法条内容: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id": "3",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公诉机关指控,一、××。2000年10月16日,被告人宋某与朋友张1某军、小某(身份不详)、李某某(已判刑)、董某某(已判刑)从北安市到五大连池市中联环公司催缴工程款。在张1某军朋友兰某某安排午饭后,兰某某与张1某军等五人来到五大连池市丽豪夜总会,在准备离开时遇到被害人杨某某,张1某军因杨某某未与其说话而不满,宋某等四人到二楼谩骂杨某某,被兰某某等人拉开后离开。15时许,杨某某持战刀在五大连池市中联环公司楼下找到宋某等四人,双方殴打在一起,董某某用板凳击打杨某某的头部、背部,宋某用短刀扎杨某某背部,李某某用尖刀刺杨某某腰部一刀,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杨某某系被他人用锐气作用于腰部致肾动脉破裂,大失血死亡。\r\n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书证出警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北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人董某某、李某某、兰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宋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活体检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r\n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应当以××追究其刑事责任。\r\n罪名:故意伤害;窝藏、包庇。法条:刑法第310、234条。法条内容: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id": "4",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r\n(一)诈骗罪\r\n2013年10月份,被告人郭1某以能够帮助被害人史某安排亲戚到郑州市旅游学校上班为由骗取史的信任,并以安排一名人员活动费为12万某的价格,承诺帮史安排两名人员的工作。同年10月10日18时许,史某约郭1某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东路与商城路交叉口东北角的工商银行内,交给郭一张卡号为62×××93的邮政储蓄卡(内存款12万余元),并从自己卡号为62×××35的工商银行卡内取款2万某现金一并交给郭1某,后郭1某陆续从该邮政储蓄卡内支取12万某。\r\n2014年12月16日14时许,民警在郑州市航海路与桐柏路交叉口向东100米帝湖花园门前将郭1某抓获。现上述赃款已挥霍。郭1某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r\n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郭1某的供述、被害人史某的陈述、证人刘某1、唐某达的证言、报案材料、到案经过、收条两张、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单及收条、前科情况及年龄证明、辨认被告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郭1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r\n(二)××\r\n1、2012年年初,被告人郭1某利用其任郑州市中原区教育体育局社区教育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的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中原区秦岭路办事处主任王某,以能够帮助被害人范某索要10万某人民币,承诺帮范安排一名人员的正式工作。同年1月8日,范某给郭1某卡号为62×××75的建设银行卡内转账10万某整。\r\n2、2012年4月,被告人郭1某以上述同样手段,通过中原区须水办事处社会管理服务队队长张某1,以能够帮助范某安排朋友到郑州市中原区须水办事处社会管理服务大队上班为由,以每安排一个正式工作6万某人民币的价格向范某索要3名人员共计18万某的费用。同年4月13日,范某给郭1某卡号为62×××75的建设银行卡内转账6万某整,并在郑州市中原区教育局门口,分两次各交给郭1某6万某现金,两次共计12万某。\r\n现上述赃款均已挥霍。\r\n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郭1某的供述、证人范某、刘某2、王某、闫某、张某1、徂某、马某、张某2、石某的证言、郑州市中原区教育体育局出具的郭1某职务证明及郑州市中原区勤工俭学和教育装备管理中心文件一份、郑州市中原区教育体育局文件一份、郭1某干部履历表一份、聘用干部合同书、中原区须水街道办事处情况说明、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街道办事处证明、郭1某打给范某的收条、郭1某与范某的协议书一份、郭1某卡号为62×××28的个人活期明细及范某给郭1某的汇款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郭1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项之规定,已构成××,提请本院依法判处。\r\n罪名:受贿。法条:刑法第388、383、386条。法条内容: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id": "5",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r\n汪1某成和许某3因安装卷帘门费用问题发生矛盾,2014年1月27日7时许,汪1某成组织、带领代某、毕某、孙某、丛某及被告人王4某持刀、枪闯入许某3家中,将其全身多处打伤,经鉴定,许某3右腿部伤情为重伤二级,头部伤情为轻伤二级。\r\n二、××\r\n汪1某成与吴某2因有矛盾,2014年4月14日19时许,汪1某成组织、指使汪2某、徐某、毕某、代某及被告人王4某持斧头将吴某2停放在家门口的轿车一部砸毁,经鉴定,损失价值为5390元。\r\n三、抢劫罪\r\n汪1某成因与张某有矛盾,2014年6月9日,组织、带领毕某、代某及被告人王4某驾车将张某带至本市青年路街道办事处兴隆庄南的“临清鑫兴银杏大观园林场”西北角一水库西侧树林内,以挑断其手脚大筋相威胁,索要现金10万元,张某被迫打电话安排其表弟汪某1将2万元打至汪1某成指定的汪2某账户内,并给汪1某成出具了欠8万元轴承款的欠条一张。\r\n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记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4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重伤,随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和抢劫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处罚。\r\n罪名:故意伤害;绑架;寻衅滋事。法条:刑法第239、234、293条。法条内容: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id": "6",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至12月间,被告人王某向被害人洪某某谎称能以优惠价格购买唐山市路北区鹭港小区住房,并以购买车库、办理房本等名义,分别在唐山市路南区境内的冀东医药商场、中信银行、燕京社区等处骗取洪某某共计人民币11.5万元。被告人王某在得知被害人洪某某欲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为逃避被追究刑事责任,先行到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区分局经侦大队报案称洪某某诈骗其人民币64万元,并由其朋友何某某(另案处理)做伪证,意图使洪某某受到刑事追究。\r\n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犯××,2012年8月3日被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2026年3月31日止)。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r\n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报案材料、抓获材料、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假住房出售合同(协议)及收条、通话记录、银行单据、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n罪名:诬告陷害;诈骗。法条:刑法第243、266条。法条内容: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id": "7",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经审理查明:2014年底以来,被告人朱某良与曾某1、杜某、李某1、刘某、朱某(该五人均已判决)等人先后在湖南省娄底市和衡阳市,通过互联网从事租房诈骗活动,具体方法是:先通过软件在网上搜寻北京、上海、江苏、广州、深圳等经济发达地区的房屋租赁信息,后将合适的房源信息图片复制保存,经过变更楼层、降低租金、预留作案手机号码后,将重新编造的虚假租房信息发布于“58同城”、“赶集网”等网站。待求租的被害人来某后,即假冒房东让被害人将200至1000元不等的租房定金转账至其事先买来的不同银行卡上,其后再以房东不在当地为由,谎称将房屋钥匙、房产证、租房合同等物交由快递员或送货员拿给被害人自行看房和签合同,同时藉此要被害人再缴纳部分押金、租金方可拿到上述钥匙等物。待收到被害人转账后,被告人立即支取款项并将作案用的电话卡和银行卡丢弃,同时将网站上的租房信息删除。\r\n期间,被告人朱某良与杜某、李某1、刘某等人自行在网上发布租房信息和冒充房东与被害人联系,曾某1负责分别与杜某、李某1、刘某及朱某良单线联系,帮他们购买作案用的银行卡和电话卡,并在他们骗得租房定金后,冒充快递员或送货员帮他们联系被害人继续骗取押金和租金。杜某、李某1、刘某等人骗得款项后分别与曾某1进行八二或六四分成。朱某则主要负责帮朱某良接听电话和取款,以及保管部分银行卡。\r\n具体犯罪事实如下:\r\n一、被告人朱某良与曾某1、杜某采用前述方法实施的诈骗行为有:\r\n1、2014年12月11日,被告人朱某良与曾某1、杜某骗取了深圳市福田区的被害人张某2l000元;\r\n2、2015年2月2日,被告人朱某良与曾某1、杜某骗取了深圳市南山区的被害人李某2300元;\r\n3、2015年6月9日,被告人朱某良与曾某1、杜某骗取了深圳市南山区的被害人邹某5700元;\r\n4、2015年6月9日,被告人朱某良与曾某1、杜某骗取了深圳市南山区的被害人张某3300元;\r\n5、2015年6月l0日,被告人朱某良与曾某1、杜某骗取了上海市长宁区的被害人倪某800元;\r\n6、2015年6月22日,被告人朱某良与曾某1、杜某骗取了深圳市南山区的被害人邢某500元;\r\n7、2015年6月25日,被告人朱某良与曾某1、杜某骗取了深圳市福田区的被害人沈某10000元;\r\n8、2015年7月4日,被告人朱某良与曾某1、杜某骗取了深圳市南山区的被害人张某414400元;\r\n9、2015年7月15日,被告人朱某良与曾某1、杜某骗取了深圳市宝安区的被害人向某5700元\r\n1O、2015年8月6日,被告人朱某良与曾某1、杜某骗取了上海市的被害人崔某18900元。\r\n上述涉案银行卡分别于被告人朱某良及杜某处缴获。\r\n二、被告人朱某良与曾某1、刘某采用前述方法实施的诈骗行为有:\r\n11、2015年7月11日,被告人朱某良与曾某1、刘某骗取了江苏省苏州市的被害人石某4280元:\r\n12、2015年7月15目,被告人朱某良与曾某1、刘某骗取了浙江省金华市的被害人宋某9500元;\r\n13、2015年7月15日,被告人朱某良与曾某1、刘某骗取了江苏省徐州市的被害人王某17500元。\r\n上述涉案银行卡均于被告人刘某处缴获。\r\n三、被告人朱某良与曾某1、李某1采用前述方法实施的诈骗行为有:\r\n14、2015年5月21日,被告人朱某良与曾某1、李某1被告人朱某良与曾某1、李某1骗取了深圳市龙岗区的被害人张某55400元;\r\nl5、20l5年7月1日,被告人朱某良与曾某1、李某1骗取了广州市黄埔区的被害人6200元;\r\n16、2015年7月18日,被告人朱某良与曾某1、李某1骗取了深圳市南山区的被害人王某2300元;\r\n17、20l5年7月18日,被告人朱某良与曾某1、李某1骗取了深圳市福田区的被害人王某35400元;\r\n18、2015年7月20日,被告人朱某良与曾某1、李某1骗取了广州市天河区的被害人胡某7800元。\r\n上述涉案银行卡分别于被告人李某1及朱某良处缴获。\r\n四、被告人朱某良与曾某1、朱某参与的诈骗行为主要有:\r\n19、2015年3月28日,被告人朱某良与曾某1、朱某骗取上海的被害人盛某15500元;\r\n20、2015年7月7日,被告人朱某良与曾某1、朱某骗取深圳市南山区的被害人盛某2800元;\r\n21、2015年7月7日,被告人朱某良与曾某1、朱某骗取深圳市南山的被害人高某6400元;\r\n22、2015年7月9日,被告人朱某良与曾某1、朱某骗取深圳市南山区的被害人李某38800元;\r\n23、2015年7月10日,被告人朱某良与曾某1、朱某骗取深圳市福田区的被害人黎某4300元;\r\n24、20l5年7月16日,被告人朱某良与曾某1、朱某骗取深圳市南山区的被害人钟某的订金300元;\r\n25、2015年7月19日,被告人朱某良与曾某1、朱某骗取北京海淀区的被害人肖某6700元;\r\n26、20l5年7月23日,被告人朱某良与曾某1、朱某骗取深上海闵行区的被害人金某800元:\r\n27、2015年7月31日,被告人朱某良与曾某1、朱某骗取深圳市福田区的被害人徐某7400元;\r\n28、2015年8月2日,被告人朱某良与曾某1、朱某骗取深圳市福田区的被害人段某200元。\r\n上述涉案银行卡分别于被告人杜某、朱某处缴获,且朱某受被告人朱某良指派多次前往ATM机取款。朱某良于2015年7月向朱某支付2000元酬劳。\r\n2015年8月15日,公安民警分别于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罗家安置小区15栋501将被告人朱某良和曾某1抓获,于湖南省衡阳市华新开发区某小区2609房、2303房、1108房将杜某、李某1、刘某、朱某等人抓获。民警当场从曾某1处缴获他人银行卡3张,从朱某良处缴获他人银行卡13张,从杜某处缴获他人银行卡14张,从李某1处缴获他人银行卡9张,从刘某处缴获他人银行卡24张,另分别缴获手机、房源信息记录本、电话卡等物品若干。本案所有赃款均未缴回。\r\n另查明,诉讼中,被告人亲友偿还了盛某1等13名被害人共计68380元,得到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2016年3月5日,被告人分娩一女孩。\r\n上述事实,被告人当庭并无异议,并有作案工具银行卡、手机、记录本、电脑、手机卡、u盘,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曾某1建行账户活期明细单,杜某、李某1、刘某的记录本复印件,涉案银行卡账户开户信息及交易记录、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手机通话记录及短信记录截图,涉案虚假租房信息网页截图,朱某ATM机取款监控录像截图,证人曾某2、陈某、张某1、曾某1、杜某、李某1、刘某、朱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2等28人的陈述,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n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朱某良处三至四年××,并处罚金。\r\n罪名:妨害信用卡管理;诈骗。法条:刑法第177、266条。法条内容: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四)伪造信用卡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id": "8",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宁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XX伙同何XX、钟XX(均已判刑)等人于1993年10月16日15时许,在东安乡百合村百合屯附近山上的牛路处殴打易XX致当场死亡。2011年9月30日,郑XX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郑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应以××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郑XX处以××至十年幅度内的刑罚。\r\n罪名:故意伤害。法条:刑法第134条。法条内容: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id": "9",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公诉机关指控:\r\n一、故意伤害\r\n2013年5月21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与毛某因债务纠纷在遂昌县妙高街道皇家白马酒店游戏厅附近公路旁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期间,被告人张某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将毛某腿部戳伤。经鉴定,被害人毛某系刺器刺戳所致的左下肢皮肤软组织裂伤伴左腓骨骨折,其伤势已构成轻伤。2013年5月21日晚,被告人张某在遂昌县海华宾馆8012房间被遂昌县公安局妙高派出所民警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r\n二、贩卖毒品\r\n2013年5月7日上午,被告人张某伙同朱某(已判刑)驾车到浙江省龙游县火车站附近,由朱某从“小某”(身份待查)处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购买了冰毒2.4克。当晚,朱某通过被告人张某介绍联系,在遂昌县妙高街道车站路“海华宾馆”门口,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0.3克冰毒卖给华某(其中张某出资100元)。\r\n2013年5月7日晚,被告人张某因涉嫌吸毒被遂昌县公安局民警传唤至遂昌县公安局集中办案区依法询问,其如实供述了其伙同朱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r\n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目无国法,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一人轻伤,应以××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并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毛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仍居间介绍,贩卖冰毒0.3克,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依法判处。\r\n罪名:故意伤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法条:刑法第357、234、347条。法条内容: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id": "10",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r\n2000年以来,被告人鞠某为支付其丈夫医疗费、垫付保险金及其他家庭开支,通过马某、徐某甲对外高息借款。后被告人鞠某明知无力偿还所积欠债务,仍虚构其从事资金拆借生意、典当行业务需要资金等借款理由,承诺3%-15%借款月息,频繁向马某、朱某甲等7人吸收巨额款项用于“拆东补西”,且明知马某等人向其他人员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至2013年10月共计形成债务合计人民币5000余万元,其向马某、朱某甲等3人所借款项共计人民币2130.24万元未能偿还。具体分述如下:\r\n1.2008年至2013年10月,被告人鞠某虚构从事经营需要资金等借款理由,承诺4%以上的月息,向马某吸收款项人民币2324.3万元,支付本息人民币2260.77万元,未能偿还数额为人民币63.53万元。\r\n2.2011年至2013年10月,被告人鞠某虚构从事资金拆借生意需要资金等借款理由,承诺6%以上的月息,向朱某甲吸收款项人民币8660.2万元,支付本息人民币8 ``` _instruction cut at 16k characters_ --- Harness Report runs agent harnesses from their GitHub repos on Harbor tasks and records every model c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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