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awbench / lawbench-3-5-13-zero-shot

- taskset: [lawbench](https://harnessreport.com/tasks/lawbench.md)
- difficulty: medium
- category: legal NLP benchmark
- language: 
- runnable from the site: no
- agent timeout: 3600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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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struction

```
You have 20 cases to process. You must answer ALL of them.
Create the file `/app/answer.jsonl` and write your output there.

OUTPUT FORMAT (STRICT, JSON Lines / ndjson):

1. `/app/answer.jsonl` must contain EXACTLY 20 non-empty lines.
2. Each line must be a valid JSON object with EXACTLY two keys:
   - "id": string
   - "answer": string
     No extra keys are allowed.
3. The "id" must match the input id exactly.
4. Output must be JSON lines only:
   - No markdown fences (no ```).
   - No headings, numbering, commentary, or extra text.
   - No blank lines.
5. Output language: Chinese.
6. For each case, output ONLY the final answer text required by the question. Do not add explanations.
7. Answers must be single-line strings. Do not include line breaks.
   If the answer would normally include line breaks, replace them with a single space.
8. Do not skip any case. If you cannot answer a case, output:
   {"id":"<id>","answer":""}

Example Output (format only; do not copy the placeholder text):
{"id":"0","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d":"1","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NPUT CASES:
{"id": "0",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6日14时许，被告人张×1之兄张×（另案处理）在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大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门头沟区109国道42公里加600米处时，跨越黄色中心线驶入逆行，与相向骑自行车行驶的梁×相撞，致使梁×死亡。事故发生后张×通过电话授意张×1冒充驾驶人向警方作虚假陈述替自己顶罪，张×1接受张×授意后从居住地乘车赶往案发地途中被警察抓获。张×1向警察供述称自己系肇事者，公安机关以张×1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后查明交通肇事案件真相后以涉嫌包庇罪对张×1取保候审。\r\n罪名:窝藏、包庇。法条:刑法第310条。法条内容：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id": "1",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30日被告人曹×通过网络购买摩托车号牌、驾驶证、行驶证一套，并将自己的照片贴于驾驶证上，经鉴定，上述证件和车牌均为伪造。2015年6月15日，民警在工作时将被告人曹×查获到案并扣押其伪造的摩托车驾驶证一本、行驶证一本、车牌一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r\n上述事实，被告人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证人证言，涉案驾驶证照片及信息，鉴定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曹×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n罪名: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法条:刑法第280条。法条内容：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id": "2",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4月29日上午8点左右，泌阳县泌水街道办事处李楼居委会村医李某2（已判刑）在牧隆药业赵某1（已判刑）工地上与赵某1之父赵某因工地干活发生矛盾，引发推打，李某2将赵某推倒在地上，造成赵某头部轻微伤，赵某的大儿子赵某1打电话通知其弟弟被告人赵某某和李某1（已判刑），告知赵某被李某2殴打，赵某1给李某1和赵某某说他知道李某2家在哪里，随后赵某1让赵某某骑摩托车带着他和李某1共三人赶到泌阳县执法局院内李楼村委李某2卫生所，赵某1将钢管分别交给赵某某和李某1，在李某2卫生所门口，赵某1又指认出李某2并让李某1、赵某某用钢管殴打李某2，赵某某用钢管将卫生所的玻璃砸烂，赵某某和李某1手持钢管追打李某2，李某2逃跑，二人又手持钢管追打李某2至李楼居委会崔某家，将李某2打倒在地上，造成李某2身上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李某2的伤情构成轻微伤。\r\n另查明，2016年11月4日被告人赵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达成了协议并已履行，被害人对其行为表示谅解。\r\n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公诉机关提交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证人李某1、王某、崔某、方某、赵某等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结论告知笔录，视频资料照片，书证被告人赵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泌阳县公安局泌水派出所情况说明、泌阳县公安局（泌）公（刑）鉴（法）字﹝2015﹞709号、71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本院（2016）豫1726刑初16号、290号、455号刑事判决书及谅解书、协议书等证据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r\n罪名:聚众斗殴。法条:刑法第292条。法条内容：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id": "3",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被告人洪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找到时任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深圳市车管所”)驾驶证管理科职员梁某，要求梁某在境外驾照换证理论考试和办理“快证”等业务中提供帮助，并许以好处费，梁某表示同意。随后，梁某按照洪某的要求，多次违规为考生在深圳市车管所组织的考试中办理理论考试“包过”业务及办理“快证”等业务，事成之后洪某每次均按照双方约定将相应好处费转账至梁某指定的银行账户。2015年11月10日经侦查机关口头传唤，被告人洪某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2015年11月12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r\n经审计，2013年11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洪某分46次送给梁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5020元。\r\n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洪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应当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并提交了深南检量建（2016）770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或××，并处罚金。\r\n罪名:行贿。法条:刑法第390、389条。法条内容：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id": "4",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熊某驾驶货车在铜陵市铜官区新桥矿露采工区矿区内撞倒被害人肖某并致其死亡。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熊某驾车在非道路上行驶，因疏于观察，未做到安全、谨慎驾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并当庭认为熊某案发后自首，提请本院依法判处。\r\n罪名:过失致人死亡。法条:刑法第233条。法条内容：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id": "5",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0日下午2点左右，被告人计某某在辽中区城郊镇卡力马村辽河渡口北边的一个鱼池里将自己制作的用以捕猎麝鼠（俗称水耗子）的铁笼子下到水里，2016年3月21日上午9点左右，计某某将笼子拿出，捕捉到麝鼠5只，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r\n经鉴定，麝鼠为辽宁省有益和有重要经济、科研价值的野生动物。经辽宁省林业厅认定，被告人计某某使用打笼狩猎属于禁用的猎捕工具。\r\n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计某某非法狩猎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应以××对被告人予以处罚。\r\n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确认。\r\n罪名:非法狩猎。法条:刑法第341条。法条内容：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id": "6",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东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孙2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承诺给付月利率2%-3%的高额回报，以投资房地产、扩大绒纺经营规模为由，通过亲友间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先后向景月、李5某等47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142.965万某。被告人孙2某将所融资金用于投资商业地产、高额利率转借给他人及给集资参与人还本付息等。截至案发前，被告人孙2某共向上述47名集资参与人支付利息共计488.7666万某，退还本金443.1812万某。\r\n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2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承诺给付高额利息作为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以存款的方式吸收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应当以××追究其刑事责任。\r\n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法条:刑法第176条。法条内容：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id": "7",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15日3时许，被告人赵2某在本市白云区××街××南路××教育门口附近，趁途经该处的杨某不备之机，抢得杨手中iphone6型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经鉴定，上述无线移动电话机价值人民币3312元。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赵2某抢夺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应以××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2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2某被判处××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判处××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r\n罪名:抢夺。法条:刑法第267条。法条内容：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id": "8",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于2013年4月10日18时许，在菏泽市牡丹区某村一条土路上，驾驶鲁R×××××号五征牌农用五轮车倒车时，因疏忽大意撞到被害人李某甲，致使李某甲严重颅脑损伤死亡。\r\n案发后，被告人方与被害人方协某被告人方赔偿被害人方经济损失十五万元。\r\n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驾驶证、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及收条、抓获经过，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n罪名:过失致人死亡。法条:刑法第233条。法条内容：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id": "9",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卓某1于2016年12月21日早上，在陆1某湖东镇某某村向该村村民卓某2（在逃）购买毒品，用于自己吸食。另查，被告人卓某1于2015年间，在东菀市，接受一个湖南籍男子赠送的一支仿“六四”的枪支，藏放于身上。于2016年12月23日凌晨1时许，陆1某公安局驻博社村工作组在陆1某甲西镇博社村委会门前公路右侧30米处设卡时，抓获被告人卓某1，并在其身上查获枪状物一支，子弹两发，以及疑似毒品两包，共11克。经汕尾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卓某1所持有的11克疑似毒品检测出海洛因成分，其所持有的枪状物为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仿“六四”手枪，具备枪支性能。\r\n公诉机关同时向法庭提供了证据，认为被告人卓某1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r\n罪名: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非法持有毒品。法条:刑法第348、128条。法条内容：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id": "10",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从2004年9月至2008年8月担任□□市□□□镇□□选矿厂厂长期间，在未办理林业征占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选铁粉排尾矿占用林地。经灯塔市林业局资源林政站鉴定：超占其他林地面积0.77公顷，（11.55亩）。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镇□□选矿厂、被告人潘××的行为已经构成××，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n罪名:非法占用农用地。法条:刑法第342条。法条内容：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 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id": "11",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洮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杨某1在洮南市野马乡安山村太平山屯自家地内，用农药1拌磷拌玉米下到地内，2015年9月17日杨某2家的羊到地内吃拌农药的玉米后被药死34只，损失价值人民币三万余元。\r\n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某1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应当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r\n罪名:投放危险物质。法条:刑法第114条。法条内容：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id": "12",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份，被告人吴某甲在其位于颍上县黄桥镇薛桥村薛桥队自己家的蚕豆地里种植罂粟。2015年4月27日，经群众举报，颍上县公安局黄桥派出所民警对其种植的罂粟进行铲除、清点，经现场清点吴某甲种植的罂粟为2230株，后被该所民警当场销毁。\r\n罪名: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法条:刑法第351条。法条内容：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id": "13",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以来，被告人王某甲在洋县洋州镇和平路经营夫妻用品店。期间，在店内销售“壮阳大法”、“中华伟哥”等30种产品。2014年8月5日，洋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王某甲经营的夫妻用品店存在的违规经营行为进行了告知，并同其签订了《规范经营行为告知书》。2014年9月19日，洋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洋县公安局在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王某甲销售的“壮阳大法”、“中华伟哥”等产品有假药嫌疑即依法扣押。\r\n经汉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依法扣押的壮阳大法”、“中华伟哥”等30种产品应按假药论处。\r\n罪名:生产、销售假药。法条:刑法第141条。法条内容：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id": "14",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朱某利用担任西岗人社所所长的职务便利，在收取和管理西岗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过程中，多次挪用公款从事营利活动。具体如下：\r\n1、2008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朱某挪用10万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用于偿还滕州市天安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公司）经营性借款。\r\n2、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朱某挪用16万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用于偿还天安公司经营性借款及该公司经营使用。\r\n3、2013年间，被告人朱某二次挪用28万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用于其朋友孔某贷款使用及天安公司经营使用。\r\n4、2012年间，被告人朱某挪用40万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用于其朋友步某贷款使用及天安公司经营使用。\r\n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提请本院判处，并提供证据。\r\n罪名:挪用公款。法条:刑法第384条。法条内容：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id": "15",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公诉机关指控：从2011年起，被告人冼某在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的佛山市三水某山庄有限公司餐厅部从事点心制作。期间，被告人冼某在制作生肉包、麦包等点心过程中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并对外销售。2015年9月14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销售的生肉包、麦包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上述生肉包铝残留量为213.7mg／kg；麦包铝残留量为182.8mg／kg。2015年9月23日，执法人员从上述餐厅部查扣含铝发酵粉和泡打粉等物品。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对被告人冼某判处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并处罚金。\r\n罪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法条:刑法第144条。法条内容：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id": "16",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开始，廉某XX镇卫生院从广东省仁兴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二类疫苗，购进该疫苗的品种、数量等事宜由被告人苏某负责。此前，被告人苏某因参加广东省仁兴药业有限公司在湛江市英伦酒店召开疫苗推广会与该公司廉某片区业务员谢某（另案处理）结识。为拓展和维持该公司在廉某XX镇卫生院二类疫苗的销售份额，谢某承诺按照在该院销售二类疫苗总额的5%比例给予苏某回扣费。被告人苏某对此表示同意。2013年3月至2015年12月，谢某按照廉某XX镇卫生院上期支付广东仁兴药业有限公司二类疫苗货款的5%比例计算，先后多次在XX镇、廉某等地方，以现金形式给予被告人苏某回扣费。在上述期间，廉某XX镇卫生院共支付广东仁兴药业有限公司二类疫苗货款人民币1361426.25元，被告人苏某从中收受谢某给予的回扣费合计人民币67900元。案发后，被告人苏某退缴赃款人民币67900元。\r\n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苏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应当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本院依法判处。\r\n罪名:受贿。法条:刑法第383、386、385条。法条内容：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id": "17",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4日，被告人冯某通过网络从美国购买一支枪支（枪身右侧有理“PumpmasterClassicmodelpc77.177(4.5mmpellet”字样标识）。2015年5月20日，昆明海关缉私局民警在玉溪市邮政局将前来收取包裹（包裹单号：LN271819111US）的冯某抓获。冯某到案后，主动将一支枪（枪身右侧有“AIRPORCEmobelR0401MadeinUSA”字样标识）交给民警。经云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某持有的两支枪支均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r\n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抓获经过、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非法持有枪支，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r\n罪名: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法条:刑法第128条。法条内容：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id": "18",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以来，被告人王某甲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河南人刘某甲、刘某乙（二人身份未查清）手中购买“甲茸壮骨痛痹胶囊”等药物在集市上贩卖。2013年6月24日10时许，王某甲在新店子镇圪塔坨村大集上贩卖药品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查扣军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甲茸壮骨痛痹胶囊（国药准字Z41091306）11瓶，河南刘氏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咳喘康胶囊（国药准字H20046469）2瓶、复方风湿关节炎胶囊（国药准字H20046468）1瓶、风湿骨痛宁胶囊（国药准字Z41091433）1瓶，河南省广清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川羚定喘胶囊（国药准字H20046459）2瓶、甲茸壮骨痛痹胶囊（国药准字H20046460）1瓶；后经依法搜查，在王某甲家中查获尚未卖出的军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甲茸壮骨痛痹胶囊（国药准字Z41091306）68瓶，河南省广清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甲茸壮骨痛痹胶囊（国药准字H20046460）42瓶，复方川羚定喘胶囊（国药准字H20046459）22瓶，河南刘氏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风湿骨痛宁胶囊（国药准字Z41091433）31瓶、复方风湿关节炎胶囊（国药准字H20046468）20瓶、复方咳喘康胶囊（国药准字H20046469）20瓶、复方咳喘灵胶囊（国药准字Z41091417）7瓶，山东省华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麝香杜仲天麻丸（国药准字（1998）DJ-29）3瓶。经查，上述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应按假药论处。\r\n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依法惩处。\r\n罪名:生产、销售假药。法条:刑法第141条。法条内容：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id": "19",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5日23时许，被告人匡攀攀伙同匡某（已判决）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光山县紫水街道办事处九龙路中段，趁被害人魏某不备，将其挎在左手臂上的手提包夺走后逃离现场。被抢的包内有一部白色VIVO手机、一部白色MP5及三百余元现金等财物。经光山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白色手机价值人民币659元，白色MP5价值人民币110元。\r\n罪名:抢夺。法条:刑法第267条。法条内容：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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