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awbench / lawbench-3-5-12-zero-shot

- taskset: [lawbench](https://harnessreport.com/tasks/lawbench.md)
- difficulty: medium
- category: legal NLP benchmark
- language: 
- runnable from the site: no
- agent timeout: 3600s

## Results by har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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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struction

```
You have 20 cases to process. You must answer ALL of them.
Create the file `/app/answer.jsonl` and write your output there.

OUTPUT FORMAT (STRICT, JSON Lines / ndjson):

1. `/app/answer.jsonl` must contain EXACTLY 20 non-empty lines.
2. Each line must be a valid JSON object with EXACTLY two keys:
   - "id": string
   - "answer": string
     No extra keys are allowed.
3. The "id" must match the input id exactly.
4. Output must be JSON lines only:
   - No markdown fences (no ```).
   - No headings, numbering, commentary, or extra text.
   - No blank lines.
5. Output language: Chinese.
6. For each case, output ONLY the final answer text required by the question. Do not add explanations.
7. Answers must be single-line strings. Do not include line breaks.
   If the answer would normally include line breaks, replace them with a single space.
8. Do not skip any case. If you cannot answer a case, output:
   {"id":"<id>","answer":""}

Example Output (format only; do not copy the placeholder text):
{"id":"0","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d":"1","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NPUT CASES:
{"id": "0",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向其出售宰杀过的约30只羊系盗窃所得，仍多次在泗阳县众兴镇骡马街以计一万余元价格收购并销售。\r\n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收购的上述羊计2000余斤，经鉴定，涉案羊价值计20000余元。案发后，泗阳县公安局暂扣被告人李某一万元。\r\n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王某、江某1、陶某、翁某、海某、海某甲、赵某、江某2、徐某、高某的证言，扣押清单，暂扣款收据，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照片，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说明，拘留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信息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n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法条:刑法第312条。法条内容：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id": "1",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长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23日，广西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承接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发包的国家重点工程惠兴公路第四合同段（简称四标段，该标段位于长顺县摆所镇至营盘乡境内）。2012年9月6日-9月13日，该公司在营盘乡境内白虎山施工过程中，被告人金XX、金X与被告人金X闪（已判决）、李XX（已判决）、金X鑫（已判决）、张X（已判决）、金X林（已判决）、金X伟（已判决）等人，以该公司施工放炮震坏松港组多家房屋，要求项目部按村民要求进行赔偿为由，纠集松港村民几十人到施工地点抱石头封堵施工方车辆及大型机械通道、用沙子堵钻好的炮眼、将施工方的挖机砸坏等方式阻碍施工进行，造成桥梁工程总公司经济损失415865.92元，其中因未按计划完成节点任务总公司被项目部罚款20万元，机械及租金134280元，工人工资及生活费36185.92元。另被砸挖机经物价鉴定，损失价值12500.00元。\r\n罪名: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法条:刑法第290条。法条内容：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id": "2",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向某是东莞市茶山镇增埗村卢屋工业区东莞市茶山君盛玩具厂的经营者，后因资金周转出现问题，从2012年11月起开始拖欠东莞市茶山君盛玩具厂60名员工工资，至2013年1月31日合计拖欠员工工资人民币26.88万元。2013年1月31日，被告人向某为逃避支付工资，逃跑回四川省达州市并停用原手机号码。东莞市人力资源局茶山分局于2013年2月1日下达《劳动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被告人向某于2013年2月8日前足额支付员工工资及处理相关事宜，但被告人向某一直未回厂进行处理。2013年2月4日，由东莞市茶山君盛玩具厂的厂房出租方房东（东莞市茶山镇增埗村村民委员会卢屋村民小组）垫付工人工资总额的66.8%，合计179600元人民币。2013年8月11日，公安机关在东莞市石龙火车站将被告人向某抓获归案。\r\n公诉机关并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到案经过、银行流水单、电话清单、租赁合同、劳动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员工工资签收单、原籍材料等书证，证人某某菊、卢2某、卢1某、夏某、李某、唐某、彭2某、蔡某、彭1某等人的证言，说明材料，被告人向某的供述等证据，提请本院依法惩处。\r\n罪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法条:刑法第276条。法条内容：第二百七十六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id": "3",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3日，被告人芦某持其伙同他人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杭房权证萧移字第××号）、契证（契证编号：3301812015015446）至本市拱墅区小河路699号杭州鸿墅投资有限公司借款5万元，在办理借款手续的过程中，被该公司业务员林某发现上述证件系伪造，遂控制住被告人芦某，后被告人芦某报警，民警至现场将其抓获。\r\n罪名: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法条:刑法第280条。法条内容：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id": "4",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n经二审审理查明：\n2015年1月至2015年10月间，上诉人韩某在无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及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在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街道办事处宋庄村其家中，采用疫苗或者辅酶A加生理盐水稀释、勾兑的方式生产假疫苗，进行分装、封口、包装、销售。其中查扣人免疫球蛋白51支、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156支、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10瓶、乙型肝炎疫苗38支、流感病毒裂解疫苗5支、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5盒等。另查扣韩某私自销售的健胃消食片、吗丁啉（多潘立酮片）等假药一宗。\n另查明，2016年4月1日，韩某到聊城市东昌府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n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n（一）书证\n1、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作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案件调查报告、现场笔录，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上网追逃人员撤销/删除表，证实2016年3月25日，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接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后，于同日对本案立案侦查，并于2016年3月28日对韩某上网追逃；同年4月1日韩某到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n2、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调取证据通知书的答复，证实经过调查核实，韩某生产、销售的药品及疫苗，没有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及相关的资质证明。\n3、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在韩某处扣押了人免疫球蛋白、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乙型肝炎疫苗、流感病毒裂解疫苗、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疫苗一宗及江某胃消食片、多潘立酮片等药品一宗、惠普手提电脑一台、佳能多功能打印一体机三台、各类打印纸张材料一宗、互丰牌口服液封口机一台、加热器两台、全科智能检测仪器一台、管形照明卤钨钨灯八个等。\n4、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附照片），证实在许营镇周刘村中心卫生室周某1处扣押长生科技的冻干人用狂犬疫苗（Vero细胞）一盒、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的流感病毒裂解疫苗一盒，经周某1辨认，系其在韩某处购进的。\n5、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上海长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协查“人免疫球蛋白疫苗”真伪的函》的复函，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协查人免疫球蛋白有关情况的回复，证实协查的2支人免疫球蛋白，其中一支批号为2012070301的疫苗不是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另一支批号为201501002的疫苗与该公司同批号留样样品的说明书、包装盒、小瓶塑盖等存在不一致的情况。\n6、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武汉中原瑞德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协查人免疫球蛋白真伪的复函，证实协查的批号为20100101、20120602的人免疫球蛋白疫苗不是该公司生产的产品。\n7、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宁波荣安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关于批号为201411058-2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真伪的情况说明、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分局出具的关于协查冻干人用狂犬疫苗（Vero细胞）真伪的复函，证实协查的批号为201411058-2的疫苗外包装确系宁波荣安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的产品包装盒，但包装盒内疫苗及所附带的注射用水不是该公司产品。\n8、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协查“冻干人用狂犬疫苗（Vero细胞）真伪”有关情况的复函、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治安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协查的批号为20140761-02的两盒疫苗（在韩某处扣押）、批号为20140764-02的一盒疫苗（在周某1处扣押）非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确认是假冒产品。\n9、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广州诺诚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现场鉴定情况汇报，广州市番禹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协查“冻干人用狂犬疫苗（Vero细胞）”真伪的复函，证实协查的批号为201304030-1、201302025-1、201305037-2的冻干人用狂犬疫苗不是广州诺诚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n10、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核实标示“四川远大蜀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相关情况的复函，证实协查的批号为201407012T的疫苗不是四川远大蜀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n11、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华北制药金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协查重组乙型肝炎疫苗（CHO疫苗）真伪的情况说明，证实协查的重组乙型肝炎疫苗的外包装小盒为该公司产品包装盒，药品与该公司所生产药品不符。\n12、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华兰生物疫苗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核查流感病毒裂解疫苗有关事项的复函、新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协查“流感病毒裂解疫苗”真伪的复函，证实协查的批号为201404A006、201504A007的两盒疫苗不是该公司的产品。\n13、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假冒健胃消食片的情况说明、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协查“健胃消食片”真伪的复函，证实核查的批号为11080028的健胃消食片不是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n14、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质量部出具的说明、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协查“多潘立酮片”真伪的复函，证实协查的样品“多潘立酮片”不是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n15、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治安大队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经公安户籍查询，无法找到权某。\n16、户籍证明，证实上诉人韩某自然身份的情况。\n（二）证人证言\n1、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实其在许营镇周刘村经营卫生室，2014年春天的时候，其曾在韩某处进了一盒狂犬疫苗，2015年8、9月份的时候，进了两盒狂犬疫苗和两支流感疫苗，狂犬疫苗的进价是四、五十元一盒，流感疫苗是四十元一支。狂犬疫苗卖了一盒，给其妻子陈某打了一盒，留下一支，流感疫苗给其哥哥周某2打了一支，留下一支。韩某告诉其说是通过防疫站熟人买出来的，其当时看了都没过期。\n2、证人陈某、周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陈某在周某1门诊打了四针狂犬疫苗；2015年11月，周某2在周某1门诊上打了一针流感疫苗。其二人不知道周某1在哪里进的疫苗。\n3、证人吕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工业园公共卫生办公室担任防疫科科长，负责接种疫苗。其没在韩某处进过疫苗。韩某自2015年6月开始，有时候去其上班的店里的垃圾箱里收垃圾，其没要过他的钱，他说当废品卖。其曾听说过韩某有封口机等机器造药。其在防疫站进的狂犬疫苗是195元每盒。\n4、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10月份韩某从其处买过流感疫苗和乙肝疫苗。\n（三）勘验、检查笔录\n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中心现场平面示意图（附照片），证实韩某生产疫苗的现场情况。\n（四）上诉人供述\n上诉人韩某的供述，证实其是在2015年1月的时候开始生产的假疫苗的，都生产人免疫球蛋白疫苗、冻干人用狂犬疫苗、重组乙型肝炎疫苗、流感病毒裂解疫苗、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疫苗，生产多少记不清了。狂犬疫苗粉针的成分是辅酶A、水针的成分是氯化钠注射液加蒸馏水，用注射器打入瓶中，用封口机封口，然后装盒；人免疫球蛋白疫苗、破伤风疫苗、乙肝疫苗等都是原疫苗加生理盐水，然后分装用注射器打入瓶中，再封口、装盒。原疫苗是在胡某、吕某、济南药材公司等地方进的；空瓶子是在凤凰工业园门诊吕某那里找来的，所贴的商标有的是在收来的空瓶子上撕下来的，还有些是其自己复印的；药盒有的是从吕某处买来的，有的是在河南郑州买来的。江某胃消食片是在郑州发过来的，其他药品是从权某、王某2等人处购买的，还有的是从厂家购买的。其所生产的假药卖给过周某1、吕某等人，其大约卖了八九百块钱。\n上述证据，已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n关于上诉人韩某所提“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在其处扣押的疫苗及其他药品有一些是回收来的过期药品，其准备卖废品的，还有一些是从王某1那里进来的假的疫苗；制作方法是王某1教给其的，其按照王某1的方法只弄了蒸馏水作为狂犬疫苗的水针”的上诉理由。审理认为，第一，上诉人韩某在侦查阶段曾多次供述其在不具备生产、经营药品许可证及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并多次详细供述了其生产假疫苗的方法。其或将非疫苗成分直接注入药瓶，或稀释、勾兑原疫苗，且其稀释、勾兑的原疫苗或购进渠道不明或系捡来的过期疫苗；上诉人的供述与扣押在案的假疫苗及其他假药、打印机、封口机等生产工具、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现其辩解称扣押在案的疫苗均系其买来或者捡来的，其仅是按照王某1所教方法生产了少量疫苗，与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不符，且其翻供缺乏正当合理理由，亦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不应予以采信。第二，根据在案现场勘验笔录显示，上诉人韩某生产疫苗所处环境极其脏乱、缺乏基本的卫生条件及相应的存放冷藏设施，其在上述恶劣环境下，随意勾兑制作疫苗并予以销售，严重不符合国家有关药品生产的规定，符合××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故上诉人所提上述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n关于上诉人韩某是否成立自首的问题。经查，在案书证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及办案说明能够证实上诉人韩某系自动投案，且上诉人韩某在侦查及一审庭审阶段均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应认定其成立自首。因此，其辩护人所提“韩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罪名:生产、销售假药。法条:刑法第141条。法条内容：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id": "5",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r\n2014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丁×在北京市大兴区×镇×村×公司从事收银员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营业收入共计人民币33355元，后离职。\r\n2014年11月1日，被告人丁×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所犯主要罪行。\r\n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丁×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33355元，现已扣押在案。\r\n上述事实，被告人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丁×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董×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王×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金星派出所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被害单位×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现金账查询、交接班记录、会员卡充值记录、账本、入职证明、领取工资证明、收款证明、计算方式说明，北京中润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金星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n罪名:职务侵占。法条:刑法第271条。法条内容：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id": "6",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15日，被告人唐某向本市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申领一张信用卡（卡号：62xxxxxxxx74）用于透支消费。自2014年3月17日最后一次还款后，被告人唐某开始拖欠银行欠款。经银行员工多次催缴，其仍拒不还款。期间，唐变更了申领登记的家×××住×××，被告人唐某共计欠款本金人民币16932.50元、利息等费用人民币4176.68元。2014年11月9日，被害单位受托人卢某将被告人唐某扭送至公安机关报案。\r\n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下列证据：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中信银行提供的报案材料、委托书、嫌疑人申请信用卡开户资料、帐单、催收记录、结清证明，扭送经过、接警经过，被告人唐某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核查登记表；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的供述与辩解。\r\n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经催收后仍拒不还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或者××，并处罚金刑罚。\r\n罪名:信用卡诈骗。法条:刑法第196条。法条内容：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id": "7",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31日，被告人潘2某乘年底银行大规模揽存之际，利用自己担任台州市路桥三友金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小贷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违反公司信贷业务操作规范和财务制度，擅自授意公司财务人员，将本来存于农行金清支行小贷公司基本帐户里的8200万某自有资金，通过网银转账至当日新开设的小贷公司客户部经理沈某、信贷业务员蔡某及台州市凌1某锅炉厂帐户，其中沈某农行温岭支行营业中心帐户转入2200万某、蔡某农行乐清支行虹桥工业区分理处帐户转入1000万某、台州市凌1某锅炉厂邮政储蓄银行温岭支行帐户转入5000万某。转出后，经财务人员要求，被告人潘2某在每份网银转账电子凭证上签名。次日，沈某帐户的2200万某、蔡某帐户的1000万某均转帐至沈某父亲沈1某农行账户。2013年1月4日，沈1某账户的3200万某及台州市凌1某锅炉厂帐户的5000万某均转回至小贷公司农行帐户。账面显示，8200万某资金流出4天，会计科目处理为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利息收入27390.55元，换算成月利息约为0.25%，相当于同期公司资金平时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r\n该批次拉存款业务至少取得158400元贴息收入，由沈某经手分三次存于沈1某农行账户。除了27390.55元作为小贷公司业务账面收入于2013年1月4日转入公司帐户，以及作为业务补贴于2012年12月31日分别给蔡某、邱某、沈某丈夫王某及被告人潘2某四人的农行账户各汇入2500元共计1万某外，余额121000元与期间银行结息约1000元合计122000元，于2013年5月13日被被告人潘2某分二笔转至其个人农行帐户。\r\n2015年1月22日，被告人潘2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r\n为了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潘2某的供述、相关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加以印证。认为被告人潘2某的行为已构成××，数额巨大，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予以惩处。\r\n罪名:挪用资金。法条:刑法第272条。法条内容：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id": "8",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1998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管某伙同李某、黄某某、李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将玉溪市公共汽车服务公司经营中的保险公司返还投保车辆的手续费、铺面租户缴纳的水电费、车身广告费等资金存入出纳李某某的私人账户形成“小金库”，导致这部分国有资金脱离监管，被用于春节、中秋送礼及私分，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经鉴定，该“小金库”累计收入1331531.86元人民币，其中869600元被李某、黄某某、管某等人用于历年春节、中秋节的送礼及私分。\r\n2、1998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管某负责上述所说的“小金库”资金的单据等凭证及会计账簿的核对保管。2015年3月初，被告人管某将此资金相关记账凭证、账簿藏匿在其父亲管某某处。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某、黄某某、管某等人立案侦查后，管某拒不交出其保管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谎称已被其销毁。\r\n针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管某在玉溪市公共汽车服务公司担任会计、财务科长期间，作为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滥用职权，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被告人管某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应当以××、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系共同犯罪，管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管某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现提请本院，依法判处。\r\n罪名: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滥用职权。法条:刑法第397、162条。法条内容：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 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id": "9",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公诉机关指控：1、1997年7月至1999年12月，被告人邓3某在没有担保的情况下，违规批准南阳市宛城城市信用社向南阳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发放贷款33.1万某。\r\n2、1997年11月至1999年1月，被告人邓3某在没有担保的情况下，违规批准南阳市宛城城市信用社向中国南阳邓氏宗亲联谊会发放贷款93.5万某。\r\n3、1998年8月，被告人邓3某在没有严格审查南阳华隆精品制造有限公司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违规批准南阳市宛城城市信用社向南阳市华某建筑工程公司发放贷款120万某。\r\n4、1999年8月，被告人邓3某在没有担保的情况下，违规批准南阳市宛城城市信用社向河南省中原影视制片有限公司发放贷款200万某。\r\n5、1999年12月，被告人邓3某在没有担保的情况下，违规批准南阳市宛城城市信用社向河南省南阳市北方金属镁业有限公司发放贷款100万某。\r\n以上，被告人邓3某违法发放贷款5起，共计544.6万某，至今未还。\r\n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r\n1、被告人邓3某的供述；2、证人余某某、石某、骞某某等人的证言；3、借款合同等。\r\n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3某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请依法判处。\r\n罪名:违法发放贷款。法条:刑法第186条。法条内容：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id": "10",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9日晚上，被告人吴某雇佣船员吴某1、吴某2驾驶悬挂船牌为“秀埭筏XXXX”的船舶从秀屿区埭头镇出发，在XX码头北面海域（N25°16'738，E119°22'829）使用电网进行电鱼捕捞作业3个多小时，共捕捞杂鱼等渔获物63.22千克。后因船舶故障被福建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二支队当场查获。上述渔获物63.22千克、“秀埭筏XXXX”船舶及船载电鱼设备暂扣于福建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二支队。\r\n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应当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r\n罪名:非法捕捞水产品。法条:刑法第340条。法条内容：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id": "11",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底，被告人孙某甲在保康县城关镇河西燃料公司肖某的出租房内开设赌场，设置三台自动麻将机，召集俞某、王某乙、詹某、尚某等人，以100元定漂100元的赌码打麻将“卡五星”，并按每人每场抽茶水费200元从中非法渔利。参赌人员尚某因赌博输了钱，经孙某甲介绍，从曹某手中借高利贷1万元，尚全部输光后因无钱还，被逼服毒自杀，因抢救及时幸免一死。\r\n2014年5月上旬，被告人孙某甲将赌场转至城关镇东后街姜某出租房内，设置五台自动麻将机，先后召集王某甲、张某甲、高峰、罗某、张某乙等人以同样方式聚众赌博。同年6月12日晚，孙某甲再次召集孙某丙、曾某乙、云某、代某、张某乙等人聚众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查，孙某甲从中非法渔利38800余元。\r\n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接警登记、归案经过、扣押清单、追缴违法所得收据、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孙某乙、李某甲、周某、杨某甲、黄某等证言及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等证据。\r\n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追究其刑事责任。\r\n罪名:赌博。法条:刑法第303条。法条内容：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id": "12",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石某1在担任东大滩乡边坡沟村村委会副主任、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以其胞弟石某2、叔父石某3名义套取国家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4241.93元；困难补助、其他社会救助、冬春临时生活补贴等国家扶贫资金11000元；草原补偿费、草畜平衡金等4052.07元；禁牧补助、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等2450.58元；生产补助7890元；能繁母猪补贴、其他补贴资金5040元，共计34674.58元后侵吞。\r\n2014年，天祝县东大滩乡人民政府在发放暖棚补助款时，被告人石某1在上报村民名单时，在村民刘某、高某、李某1、高某1`、高某2五人名下各多报补助款800元，发放后石某1从五人处收回多报的补助款4000元后侵吞。\r\n2014年，天祝县东大滩乡人民政府在发放生产补贴时，被告人石某1在上报村民名单时，在村民李某2、李某、李某3三户多报补助款1000元，发放后石某1从其三人处收回多报补助款3000元后侵吞。\r\n案发后，被告人石某1退赔所有赃款44880.9元上缴国库。\r\n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某1身为天祝县东大滩乡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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