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awbench / lawbench-3-5-10-zero-shot

- taskset: [lawbench](https://harnessreport.com/tasks/lawbench.md)
- difficulty: medium
- category: legal NLP benchmark
- language: 
- runnable from the site: no
- agent timeout: 3600s

## Results by harness

_none yet_

## Instruction

```
You have 20 cases to process. You must answer ALL of them.
Create the file `/app/answer.jsonl` and write your output there.

OUTPUT FORMAT (STRICT, JSON Lines / ndjson):

1. `/app/answer.jsonl` must contain EXACTLY 20 non-empty lines.
2. Each line must be a valid JSON object with EXACTLY two keys:
   - "id": string
   - "answer": string
     No extra keys are allowed.
3. The "id" must match the input id exactly.
4. Output must be JSON lines only:
   - No markdown fences (no ```).
   - No headings, numbering, commentary, or extra text.
   - No blank lines.
5. Output language: Chinese.
6. For each case, output ONLY the final answer text required by the question. Do not add explanations.
7. Answers must be single-line strings. Do not include line breaks.
   If the answer would normally include line breaks, replace them with a single space.
8. Do not skip any case. If you cannot answer a case, output:
   {"id":"<id>","answer":""}

Example Output (format only; do not copy the placeholder text):
{"id":"0","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d":"1","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NPUT CASES:
{"id": "0",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2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钱某驾驶牌照为浙G×××××的白色福田牌厢式货车从物华路进入某号工厂门口时，因车速过快且未仔细查看周边环境将被害人傅某2（系2岁小孩）碾压致死。经鉴定，被害人傅某2系被汽车碰撞、碾压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钱某打拨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在急救医生到达现场后积极配合医生抢救被害人傅某2，后向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现被告人家属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72.5万元（其中，保险公司赔偿38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r\n上述事实，被告人钱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肖某、傅某1、洪某、岳某的证言，通话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视听资料制作说明，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监控资料，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死亡证明，收条，谅解书，自首表现认定意见书，到案经过，被告人钱某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n罪名:过失致人死亡。法条:刑法第233条。法条内容：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id": "1",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r\n2017年5月3日，被告人向2某的同伙王3某（另案处理）以游玩的名义邀请被害人李某到焦作后，将李某骗入向2某负责的传销组织，并将其手机收走。被告人向2某先后安排王3某、向某、程某在位于焦东路、和平街的传销窝点看管李某，控制其人身自由数日。2017年5月10日上午，被告人向2某安排向某、程某带领李某前往焦作市山阳医院体检的途中，李某趁机逃跑向周围群众求救，后被民警解救。\r\n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提交了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说明等书证；证人向某、程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向2某的供述和辩解，并认为，被告人向2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判处。\r\n罪名:非法拘禁。法条:刑法第238条。法条内容：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id": "2",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n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相同。\n二审时，上诉人吴1某和的辩护人提交了《评审意见》、《颁布令》、《往来询证函》等材料以证明汪某在上海帆兴公司任总经理助理、管理者代表。检察机关提供了合肥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汪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于2016年2月24日15时许到达铁路安庆站派出所接受讯问时，无陪同人员。侦查员于同月25日未经事先通知，直接到上海帆兴公司办公地上海市江宁路XXX弄XXX号富丽大厦806室，找到犯罪嫌疑人吴1某和并直接对其进行讯问，后将其带到上海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继续讯问，审讯过程中吴1某和未中途离开。\n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现就上诉单位、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评判如下：\n一、关于检验鉴定和销售数量的问题\n经查，(1)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合肥车辆段查扣涉案SAB20C型防滑器主机50台，并从德国SAB电子防滑器产品中国授权代理经销商上海德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处获取了该产品正品样本，尔后委托鉴定部门对查扣的防滑器主机与样本进行对比检验，并据此作出了查扣的SAB20C型防滑器主机“在面板上字符、字迹及标志与样本不一致；内置控制系统在主板规格、标识标记符号、零配件组装、端口设置以及电路光耦(短路)方面存在重组改动特征，与样本存在差异”的鉴定结论。证人梁某某、洪某某在作证时详细叙述了两人直接对涉案防滑器主机进行检测、拆解、端口改动和重新组装的所谓“维护”过程，并在作证时通过照片指认出两人动手“维护”的35台主机，两人的证言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法条:刑法第150、140条。法条内容：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id": "3",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9月21日，被告人沈某在无锡市北塘区梨花家园5号203室其卧室内，容留吴某（另案处理）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r\n2、2015年9月22日，被告人沈某在无锡市北塘区梨花家园5号203室其卧室内，容留吴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r\n3、2015年9月24日，被告人沈某在无锡市北塘区梨花家园5号203室其卧室内，容留吴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r\n案发后，被告人沈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案犯。\r\n罪名:容留他人吸毒。法条:刑法第354条。法条内容：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id": "4",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孔某为索取债务，伙同朱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柳江县拉堡镇塘头村上屯柳邕路二巷10号刘某家一楼门前，将刘某带上孔某驾驶的一辆小汽车拉到柳江县成团镇成团街，后转押上另一辆高顶蓬小汽车，由朱某等人拉到柳江县穿山镇一个村里的一间泥房。期间，朱某等人对刘某进行威胁、殴打，逼刘某联系家人揍钱，配合孔某在外面与刘某家人商讨还款。次日，在索取债务未果的情况下，孔某以对刘某继续实施伤害对刘某家人进行威胁。2016年1月23日14时许，刘某家人到柳江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报案。2016年1月23日18时许，经公安机关介入后，孔某打电话让朱某等人将刘某释放。经鉴定，被害人刘某被殴打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r\n2016年1月29日，被告人孔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日，被害人刘某向被告人孔某出具了一份书面谅解书。\r\n罪名:非法拘禁。法条:刑法第238条。法条内容：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id": "5",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份，被告人随某某任职长治县北呈乡东坟村村委主任期间，在乡政府的协调下以村委的名义向长治经坊煤业有限公司申请捐助给本村70万块煤矸石砖，用于本村建设。随某某在收到部分矸石砖后，私自将其中10万块砖卖给同村的随某甲，得款1.8万某占为己有。案发后，随某某向长治县人民检察院退交全部赃款。\r\n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举报材料、北呈乡人民政府证明、长治经坊煤业有限公司证明、请示、领条等书证；证人宋某某、随某甲等证言；被告人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r\n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随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r\n罪名:贪污。法条:刑法第383、382条。法条内容：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id": "6",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份的一天，吴某某（另案处理）将盗窃其电脑的张某抓住后，指使被告人薛某及张某某、方某某、王某、郑某某、王某某（五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将张某从洛阳押到伊川县、嵩县看管长达七、八天，期间对张进行殴打，后张某趁机逃跑。\r\n另查明：吴某某、王某某、郑某某等人在非法拘禁张某过程中，带着张某到嵩县某镇某村薛某家中，期间薛某容留吴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在其家中吸毒。\r\n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陈述，证人王某、闫某某、刘某某、张某甲、胡某某、邓某某、王某某、万某某、方某某、李某某、张某乙证言及辨认笔录、发破案证明、到案经过、羁押证明、出所登记表、户籍及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n罪名:非法拘禁;容留他人吸毒。法条:刑法第238、354条。法条内容：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id": "7",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12日13时许，在滑县四间房乡四万路和S101路交叉口，滑县四间房乡曹村的范某1和赵营乡大王庄村的丁某因为超车发生争执。接警后，滑县公安局四间房派出所民警程某带领巡防队员张某2、张某1、刘某到现场处警。期间，范某1的儿子范某跑过来朝丁某身上瑞去，程某等人迅速拉开范某，范某情绪非常激动，不听劝阻，程某遂让巡防队员张某2、张某1将范某强制传唤带至派出所。在带离过程中，被告人范某挣扎反抗不配合，张某1和张某2就一人控制范某一个胳膊步行强制带往四间房派出所。当走到派出所北边振雷烟酒门市时，范某猛地挣脱抽出左胳膊，用左手掐了一下张某1的手，张某1松开范某的右胳膊，范某便打张某1面部一拳，之后张某1和张某2强制将范某摁倒在地，范某仍继续挣扎，脚乱蹬，将张某1右手小拇指弄伤，最后张某1和张某2将范某控制，并带到派出所。经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1损伤已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范某取得民警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提请依法判处。\r\n罪名:妨害公务。法条:刑法第277条。法条内容：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id": "8",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5日，被告人罗xx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与大雪山乡曼来村半坡田组购买一株该组集体山林大树，大树位于该组老黑田河（又名老黑田河沟）集体山林内。被告人罗xx在未办理任何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于2013年9月间雇请李xx、罗xx将大树砍伐。2013年10月间，被告人罗xx又雇请皮东乾将砍伐的大树解制成木板。经鉴定，被告人罗xx所砍伐的林地为纯林（有林地），树种为栎类、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树种，砍伐的林木属大雪山乡曼来村半坡田组集体所有，所采伐的林木蓄积为24.6519立方米。\r\n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报案记录、抓获经过、被告人户口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购买林木付款收据、林木权属证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辨认笔录及指认、辨认照片，鉴定意见及通知书，证人罗xx、李xx、李xx、李xx、罗xx、皮东乾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n罪名:滥伐林木。法条:刑法第345条。法条内容：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id": "9",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因与西安博康电子有限公司产生劳动纠纷，在西安市雁塔区高新六路某科技C座门口，酒后使用冲击钻将该公司车牌号为陕Ａ×××××的红旗牌奔腾小型轿车前后挡风玻璃、发动机引擎盖等处损坏。经鉴定：该车的维修费用价格为11240元。2017年9月27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王某家属已赔偿西安博康电子有限公司12540元，西安博康电子有限公司对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r\n罪名:故意毁坏财物。法条:刑法第275条。法条内容：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id": "10",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3日至7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因家庭琐事先后持开天雷、砖头、铁棍分四次砸坏、毁坏王XX和高XX家的玻璃及窗户框、爱之恋婚纱摄影门市部的玻璃。经阜城县物价局鉴定被毁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32元。\r\n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田某某、高某某的陈述，阜城县物价局价格鉴证结论书，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n罪名:故意毁坏财物。法条:刑法第275条。法条内容：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id": "11",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在王某（已判刑）盗窃被害人林某甲、梁某甲的2辆摩托车（价值均为人民币7100元）后，以1500元人民币向王某购买其中1辆。随后，被告人孙某某伙同王某等人一起将上述2辆赃车转移到佛山市顺德区某路出租屋102室藏匿，指使刘某某（已判刑）拆解2辆赃车车牌，并将拆解下的车牌藏匿于其租住的上述出租屋103室。同日上午7时许，公安人员在某路8号士多店将刘某某抓获，并当场在上述士多店及出租屋缴获被盗的赃车、赃物。2014年1月2日，公安人员在四川省古蔺县双沙镇白沙村三组将被告人孙某某抓获归案。破案后，赃车、赃物已发还被害人。\r\n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林某甲、梁某甲的陈述、四川省古蔺县公安局双沙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中山市公安局阜沙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缴获经过、扣押笔录、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中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中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痕迹鉴定书》、四川省古蔺县公安局双沙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佛刑二终字第308号刑事裁定书、新疆兵团第八师监狱管理局出具的罪犯档案资料、本院作出的（2013）中二法刑二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书、证人何某甲、何某乙、林某乙、梁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同案犯刘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n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法条:刑法第312条。法条内容：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id": "12",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期间，被告人李1某飞、马1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安徽省五河县张某处购买粉末碳酸钙，并在生产面粉的过程中掺入，后销售给安徽天1某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1某木业），用于胶合板生产过程中调节脲醛树脂胶的粘稠度。\r\n2011年9月至2012年4月间，被告人李1某飞、马1某多次在江苏省盱眙县莲塘面粉厂，将20余吨粉末碳酸钙按一定比例掺入面粉，掺兑伪劣面粉612.275吨，以2500元/吨左右的价格销售给天1某木业，销售金额1530687.5元。\r\n2012年3月，天1某木业陆续收到马来西亚等公司的投诉，反映其出口的胶合板开胶。经鉴定，被告人李1某飞、马1某销售的面粉属不合格产品，面粉含沙量22.97%，超标1100余倍。\r\n案发后，被告人马1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被告人李1某飞自动投案，其亲属代为退出非法所得款5.5万元。\r\n指控的证据有：一、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被告人李1某飞、马1某的供述与辩解；五、鉴定意见等。\r\n指控认为：被告人李1某飞、马1某故意在面粉中掺入固体杂质，使产品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规定的要求，降低、失去应有的使用性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应当以××追究其刑事责任。\r\n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法条:刑法第140条。法条内容：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id": "13",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间，在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的某物流石家庄机务段中门下货点，被告人杨某甲利用在该公司下货点担任经理兼会计的职务之便，将其代收的25万元货款挪作他用，被公司会计王某发现后告知公司老板吴某。吴某多次与杨某甲协商还款未果后，向公安机关报案。\r\n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作为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不退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追究其刑事责任。\r\n罪名:挪用资金。法条:刑法第272条。法条内容：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id": "14",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至7月，被告人乔某伙同李某强（已判刑）在李某峰（已判刑）开设的赌场内向参赌人员发放高利贷二十余次，非法获利六万余元，其中乔某分得三万余元。\r\n罪名:开设赌场。法条:刑法第303条。法条内容：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id": "15",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文某系复员军人，从2013年11月开始，其假冒驻攀枝花市仁和区弯腰树部队现役军人的身份，多次通过手机微信与其他女子聊天，谎称自己系军官，意图与聊天女子耍朋友并进而发生性关系。其中，家×××住×××，被告人文某冒充军人身份在微信上与被害人骆某某结识，两人相约次日见面。次日中午，被告人文某与骆某某见面后，将其带至肖某家，与肖某一起吃饭饮酒。午饭后，肖某上班离开，被告人文某与骆某某在肖某家中休息。当日17时许，骆某某在接听了其他男子打来的电话后，表示要离开。被告人文某便恼羞成怒，认为骆某某要背叛自己，遂产生了与骆某某同归于尽的念头。被告人文某拿起摆放在客厅的水果刀，连续刺划骆某某的面颈部、左胸部、右大腿等处，骆某某予以反抗，双方相互扭打。此时，肖某下班回家，及时制止了被告人文某。被告人文某见状逃离了现场。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骆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r\n被害人骆某某受伤后，被人送入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伤情诊断为1.全身多处刀刺伤；2.左侧开放性血气胸；3.右侧股外侧肌断裂；4.左侧面神经颈支断裂；5.失血性休克。出院医嘱：门诊随访、住院期间留护理1人；出院休息2周。被害人骆某某前后共用去医疗费13201.78元。其误工时间为24天，因医疗误工被工作单位扣发工资3500元。\r\n2013年12月12日，公安民警在攀枝花市东区枣子坪一工地内，将被告人文某抓获归案。被告人文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r\n2014年3月26日，被害人骆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文某赔偿医疗费13201.78元、误工费7000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1000元、护理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及后续治疗费40000元，各项合计67201.78元。\r\n庭审中，被告人文某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骆某某的诉讼请求中的后续治疗费不予认可，对其他诉讼请求没有异议，请求法院依法判决。\r\n经本院调解，因双方分歧太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r\n上述事实，被告人文某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骆某某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照片、扣押清单、住院病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文某的供述，被害人骆某某的陈述，证人肖某的证言等证据，同时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骆某某提交的出院证明书、工资证明、用药清单、医疗费票据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r\n罪名:故意杀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法条:刑法第372、232条。法条内容：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id": "16",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经审理查明：\r\n2011年间，郑某丁（已死亡）因不满福建省磊鑫矿业有限公司在福安市范坑乡上坪村开采银矿，遂纠集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等人多次预谋，意图通过煽动群众、进京上访等形式迫使矿山停产并向矿山经营者索取更多赔偿款。同年7月8日，郑某丁伙同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等人召集百余名上坪村群众在该村祠堂开会，在会上承诺为参与围堵停矿人员支付工资等，煽动群众去阻扰采矿生产。7月9日至28日间，经郑某丁及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等人煽动后，上坪村杨某丙、郑某己、郑某艮等近百余名村民用土和石块堆成小包堵住矿山通往上坪村的道路，并采取在矿洞口静坐、挂横幅等方式阻挠矿山生产施工。在此期间，郑某丁多次前往矿山为静坐群众分烟，安排专人为静坐群众登记工时等；被告人郑某乙积极出资为在矿山静坐群众提供资金保障；被告人郑某甲在停矿后多次向村民宣读从网络上下载的有关矿山危害的文章煽动群众；被告人郑某丙驾驶摩托车将村中的老人运到矿山静坐、在矿山现场指挥老人停矿、帮助郑某丁等人在矿山悬挂横幅。上述一系列行为造成该公司运送矿土等车辆无法通行、矿洞停产，严重影响生产经营。经宁德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上述围堵行为造成福建省磊鑫矿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达人民币347480元。\r\n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郑某丁、柯某甲、李某甲、江某甲、杨某甲、杨某乙、胡某甲、干某甲、王某甲、林某甲、郑某戊、林某乙、杨某丙、郑某己、郑某庚、郑某幸、郑某壬、郑某子、杨某丁、杨某戊、郑某丑、郑某某、杨某己、郑某某、郑某某、郑某某的证言；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及提取的收款收据、上坪村村民告知书、收条、付款凭条、领款凭证、U盘、电脑主机，（2000）宁刑终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福安市磊鑫矿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范坑银选矿厂项目用地的规划意见》，《关于福安市磊鑫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及配套尾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初审意见》、《关于福安市磊鑫矿业有限公司上坪银矿采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初审意见》、《关于福安市磊鑫矿业有限公司英山矿区西矿银矿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初查意见》、《关于磊鑫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初审意见》、《关于磊鑫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建设项目用地的初审意见》、《关于磊鑫矿业有限公司上坪银矿采选项目核准的批复》、《关于福安上坪银矿尾况库选址论证的意见》、《建设用地预审意见书》、《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采矿许可证》、《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协议书》、《福安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审核意见书》、《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及《关于上坪村郑某丙多次组织少数村民堵路及破坏上坪银矿项目正常生产的报告》、《关于上坪银矿项目建设情况及受阻停工的报告》、磊鑫矿业公司选矿厂及尾矿库工程项目停工补偿协议、损失计算表、员工花名册、停工补偿表、工资表、磊鑫公司工程机械租赁协议；《村民对矿业开采上坪矿山的诉求》、《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由范坑乡政府出具的函件、请求报告及福安市磊鑫矿业公司出具的《关于请求对郑某甲等三人从轻量刑的说明》；价格鉴定结论书、搜查笔录及宁德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出具的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上坪银矿采矿工程与相邻村庄位置关系图及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r\n罪名: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法条:刑法第290条。法条内容：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id": "17",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r\n被告人吴某于2017年1月至4月期间，在江阴市周庄镇倪家巷村新公寓楼一楼自己经营的江阴隆隆汇贸易有限公司内，先后7次容留15人次以烫吸等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r\n1、被告人吴某于2017年1月的一天白天，在上述地点，容留杨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r\n2、被告人吴某于2017年1月的一天晚上，在上述同样地点，容留曹某、杨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r\n3、被告人吴某于2017年2月的一天晚上，在上述同样地点，容留曹某、杨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r\n4、被告人吴某于2017年2月的一天晚上，在上述同样地点，容留刘某、曹某、杨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r\n5、被告人吴某于2017年2月的一天晚上，在上述同样地点，容留刘某、曹某、杨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r\n6、被告人吴某于2017年2、3月的一天晚上，在上述同样地点，容留刘某、杨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r\n7、被告人吴某于2017年3、4月的一天晚上，在上述同样地点，容留刘某、曹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r\n案发后，被告人吴某于2017年7月3日至江阴市公安局周庄派出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第1-5笔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r\n罪名:容留他人吸毒。法条:刑法第356、354条。法条内容：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id": "18",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7日，被告人赵某在没有办理任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在马店镇上窑村大堰上自己的责任田里采伐杨树7棵。后经洛宁县林业规划设计队调查被告人所采伐的7棵杨树，木材蓄积为12.1018立方米。\r\n另查明，被告赵某于2015年4月20日主动到洛宁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r\n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赵某的讯问笔录，证人王某、赵1某、赵2某的询问笔录，洛宁县森林
```
_instruction cut at 16k characters_
---
Harness Report runs agent harnesses from their GitHub repos on Harbor tasks and records every model call. Every page is also `.md` and `.json`; index: https://harnessreport.com/llms.txt · MCP: https://harnessreport.com/mc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