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awbench / lawbench-3-5-1-zero-shot

- taskset: [lawbench](https://harnessreport.com/tasks/lawbench.md)
- difficulty: medium
- category: legal NLP benchmark
- language: 
- runnable from the site: no
- agent timeout: 3600s

## Results by har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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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struction

```
You have 20 cases to process. You must answer ALL of them.
Create the file `/app/answer.jsonl` and write your output there.

OUTPUT FORMAT (STRICT, JSON Lines / ndjson):

1. `/app/answer.jsonl` must contain EXACTLY 20 non-empty lines.
2. Each line must be a valid JSON object with EXACTLY two keys:
   - "id": string
   - "answer": string
     No extra keys are allowed.
3. The "id" must match the input id exactly.
4. Output must be JSON lines only:
   - No markdown fences (no ```).
   - No headings, numbering, commentary, or extra text.
   - No blank lines.
5. Output language: Chinese.
6. For each case, output ONLY the final answer text required by the question. Do not add explanations.
7. Answers must be single-line strings. Do not include line breaks.
   If the answer would normally include line breaks, replace them with a single space.
8. Do not skip any case. If you cannot answer a case, output:
   {"id":"<id>","answer":""}

Example Output (format only; do not copy the placeholder text):
{"id":"0","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d":"1","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NPUT CASES:
{"id": "0",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陆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8年5月1日凌晨，被告人资1某伙同资某甲（已判处）等人窜至陆良县活水乡活水街李某甲家超市，盗窃各类卷烟两箱及现金1600元。经鉴定，被盗各类卷烟价值13559元。2、2008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资1某伙同资某甲等人窜至活水乡活水村新修的大街处，盗走李某乙放在街上价值人民币1500元的搅拌机的电机一部。3、2008年7月9日晚上，被告人资1某伙同资某甲等人窜至活水乡活水街上胡某某卖鱼处，盗走其家价值人民币1700元的氧气瓶两只。4、2008年8月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资1某伙同资某乙（已判处）、资某甲等人窜至龙海乡核桃村烟站盗走价值人民币57786元烤烟烟包共计83包。5、2008年9月份，被告人资1某伙同资某乙、资某甲等人窜至鲁依村王某某、陈某某、郭某某和格德村张某某家田中，盗走价值人民币2411元的玉米1670余公斤。6、2008年9月9日晚上，被告人资1某伙同资某甲、资某乙等人窜至活水乡新台子烟站，盗走该烟站价值人民币4500元的发电机两台。7、2008年10月13日中午，被告人资1某伙同资某甲、资某乙等人窜至活水乡宜德村李某丙家盗走现金5800元。8、2008年10月7日晚上，被告人资1某伙同资某甲、资某乙等人窜至活水乡小龙潭抽水站，盗走该站价值人民币4482元电机一台。9、2008年10月8日晚上，被告人资1某伙同资某甲等人窜至活水乡新台子村供销社，盗走梁某某价值人民币5200元的摩托车一辆。10、2008年9月9日，被告人资1某伙同资某甲、资某乙窜至活水乡活水烟站，秘密盗走价值人民币2900元发电机一台。公诉机关列举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生效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资1某的行为构成××，数额巨大。在共同犯罪中属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其在××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数罪并罚。\r\n罪名: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法条:刑法第264、312条。法条内容：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id": "1",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1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12年2月至2013年4月期间，在黔西县城关镇内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抢夺他人财物一次，价值1560元，数额较大。\r\n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相关书证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1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构成××、××，提请本院依法判处。\r\n罪名:盗窃;抢夺。法条:刑法第264、267条。法条内容：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id": "2",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公诉机关指控：一、盗窃犯罪事实\r\n2015年4月23日下午18时许左右，被告人李1某在蓝天碧水购物广场南昌银行门口一侧，采取用事先准备的电动车钥匙套锁试开电动车地锁后将车推走的手段，盗得被害人邓某一辆蓝白相间的富士达乐姿48AH型踏板电动车（经鉴定价值1964元）。后在本市下水巷销赃给一男子，获款500元被其挥霍。2015年5月5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李1某在本市蓝天碧水地下停车场，采取上述同样手段，盗得被害人杨某的一辆黑色立马牌型号TDR617Z电动车（经鉴定价值2896元）。后在本市下水巷销赃获款被其挥霍。2015年8月31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李1某在本市东湖区化纤厂宿舍24栋一楼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r\n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事实\r\n2015年11月5日上午10时30分许，被告人李1某因涉嫌××由东湖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法院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临时羁押依法搜身时，从其随身携带的一个棕色帆布背包内查获疑似毒品物质，后通知公安人员处理。公安人员随后将被告人李1某带至豫章派出所调查，并依法扣押封存李1某包内疑似毒品。现场称重，查获疑是冰毒的白色晶体十一小包，净重7.34克；疑是麻古的红色片剂七粒，净重0.7克；疑是毒品海洛因的白色粉末状物体两小袋，净重4.41克。共计12.45克。经鉴定，上述毒品检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成分。\r\n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害人邓某等人的陈述、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证言、称重笔录、司鉴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被告人李1某的身份信息及其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1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依法应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其非法持有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12.4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应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判处。\r\n罪名:盗窃;非法持有毒品。法条:刑法第348、264条。法条内容：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id": "3",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静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30日15时许，静乐县苏坊村村民张某某因占地问题去苏坊村半切沟静静铁路第五标施工地点阻拦施工时，遭被告人王某某阻止，张某某打电话叫来儿子李某某，李某某看到张某某躺在地上，打了王某某一耳光。于是王某某指使工人殴打李某某，致李某某受伤。经忻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r\n李某某被打伤后，被告人王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找到任某某，指使任某某作实施故意伤害的伪证，并承诺每月给1万元。同时王某某指使工人王某甲、韩某某去丰润派出所作由任某某打伤李某某的伪证，导致任某某被静乐县公安局以涉嫌××刑事拘留。\r\n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应以××和××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r\n罪名:故意伤害;妨害作证。法条:刑法第307、234条。法条内容：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id": "4",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23日，被告人杨某利用担任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上徐某的职务之便，将上徐村村委会向村民收取的预收建设费用人民币140000元挪出，用于支付自己经营的眼镜厂支出等。\r\n2016年3月20日，被告人杨某再次利用担任上徐某的职务之便，将上徐村村有资金人民币51765元挪出，用于归还自己经营眼镜厂的银行贷款。\r\n同年3月31日，被告人杨某将挪用的资金悉数归还到村集体账户。2017年2月23日10时许，杨某在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上徐村2号的家中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经侦大队民警传唤到案。\r\n罪名:挪用资金。法条:刑法第272条。法条内容：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id": "5",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目无国法，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36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构成××。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挟他人，强行索取10000元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构成××。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害人报案及陈述、书证、鉴定意见及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提请本院依法惩处。\r\n罪名:盗窃;敲诈勒索。法条:刑法第274、264条。法条内容：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id": "6",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r\n1.2015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陶某窜至双鸭山市尖山区东平路五六马路之间的“宝贝衣橱”商店，将其窗户外的铁栅栏掰断，钻窗入室实施盗窃，窃得现金人民币400.00余元，后逃离犯罪现场。\r\n2.2015年8月24日凌晨，被告人陶某窜至双鸭山市尖山区新兴大街“金苹果冷饮厅”内实施盗窃，窃得现金人民币600.00余元及价值人民币3320.00元的香烟等物品，后逃离犯罪现场。\r\n3.2015年8月24日凌晨，被告人陶某窜至双鸭山市尖山区二马路“饺子人家”饭店实施盗窃，窃得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后逃离犯罪现场。\r\n4.2015年8月24日凌晨，被告人陶某窜至双鸭山市尖山区二马路“鑫某买”实施盗窃，窃得现金人民币5000.00余元及价值人民币15570.00元的香烟，实施盗窃后，为了毁灭证据，将“鑫某买”放火后逃离犯罪现场。经双鸭山市价格认证中心作价：被烧毁物品价值人民币69614.00元。\r\n5.2015年9月4日凌晨，被告人陶某窜至双鸭山市尖山区“双林食杂店”实施盗窃，窃得现金人民币160.00余元及价值人民币171.00元的香烟，后逃离犯罪现场。\r\n6.2015年9月7日凌晨，被告人陶某窜至双鸭山市尖山区一马路“天一印刷店”实施盗窃，窃得价值人民币450.00元的酷派手机一部，后逃离犯罪现场。\r\n7.2015年9月7日凌晨，被告人陶某窜至双鸭山市尖山区六马路“洪源浴池”实施盗窃，窃得现金人民币383.00余元及强光手电一个、组合工具一套等物品，后逃离犯罪现场。\r\n8.2015年9月7日凌晨，被告人陶某窜至双鸭山市尖山区“佳汇鲜花复印社”实施盗窃，窃得现金人民币200.00余元。为了毁灭证据，在复印社内放火后逃离犯罪现场。经双鸭山市价格认证中心作价：被烧毁物品价值人民币36253.00元。\r\n被告人陶某于2015年9月9日在双鸭山市被公安机关抓获。\r\n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并当庭出示了指控被告人陶某犯有××、××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有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且为毁灭证据故意放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一人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陶某减刑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陶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陶某××在十年以上××幅度内量刑，××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幅度内量刑，决定执行在十一以上十三年以下××幅度内予以量刑。因此，向本院提起公诉，提请本院依法惩处。\r\n罪名:放火;盗窃。法条:刑法第264、114条。法条内容：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id": "7",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经审理查明：\r\n一、2016年4月1日7时30分许，被告人覃某伙同同案人莫某某（另案处理）在福州市台江区奋斗里市场，由莫某某负责望风掩护，覃某动手盗走被害人陈某乙放在上衣口袋内的人民币2200元。扒窃成功后，覃某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被现场守候的反扒人员陈某甲、张某某抓获，在抓捕过程中覃某使用随声携带的弹簧刀将两名反扒人员捅伤后逃脱。经鉴定，陈某甲、张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r\n二、2016年3月1日8时50分许，被告人覃某在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新天宇购物广场附近菜市场，趁被害人唐某不备之际，盗走其放在上衣口袋内的苹果6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920元）。扒窃成功后，覃某通过顺风快递将该手机邮寄给其外甥女蔡某某使用。现该手机已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r\n上述事实，被告人覃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前科材料、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福建省行政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发还清单、指认照片、监控视频、快递单据、情况说明、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榕公刑技法临字（2016）400、401号临床法医学检验鉴定意见书、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榕价认扣（2016）415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害人唐某、陈某乙的陈述、证人陈某甲、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覃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r\n罪名:抢劫;盗窃。法条:刑法第269、264、263条。法条内容：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id": "8",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灯塔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6日14时40分许，\r\n被告人刘××在灯塔市古城街道石桥子村辽阳农威畜牧机械有限公司车间内，因工作与工人刘××发生分歧，刘××让其离职，刘××遂向其讨要工资随即二人发生争吵，刘××便从工作台上拿起一块铁片撇向刘××，将刘××脸部割伤。经灯塔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及辽阳市人民检察院鉴定，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6年7月14日，灯塔市公安局民警依法到被告人刘××住处进行传唤，在传唤中被告人拒不配合，之后灯塔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民警韩××带领队员到达现场配合古城派出所民警抓捕刘××时，被告人反抗抓捕并将韩××左手无名指咬破。经灯塔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韩××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刘××作案时及目前未见精神异常；刘××作案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016年7月14日，被告人刘××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如下：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警官证复印件、情况说明、申请书；2．证人证言：证人高×、赵××、李××、于××、尚×、朱××、刘××、高×、李×、韩××的证言；3．被害人刘××的陈述；4．被告人刘××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灯塔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辽阳市人民检察院鉴定书、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使用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款、××之规定，应以××、××追究被告人刘××的刑事责任。建议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适当量刑。\r\n罪名:故意伤害;妨害公务。法条:刑法第277、234条。法条内容：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id": "9",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5日，被告人何某与车牌号为×××出租车车主郭某某签署了一份租车协议，协议约定月租金人民币3900.00元，按月付款。2016年1月19日，被告人何某在郭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隐瞒事实真相，谎称出租车车主是自己，与被害人马某某签署了一份租车协议书，月租金3800.00元，租期一年，收取马某某一年的租金及车辆抵押金共计50600.00元。2016年2月26日，该出租车被车主郭某某从被害人马某某手中取回，被害人马某某多次向被告人何某索要租金及押金，被告人何某拒不归还。\r\n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应当以××追究其刑事责任。\r\n罪名:合同诈骗。法条:刑法第224条。法条内容：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id": "10",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经审理查明：\r\n2013年12月2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酒后来到碧江区“金鹰网吧”，与正在该网吧上班的冯某群发生争执，闻讯赶来劝解的被害人秦某丰与被告人张某发生口角，被告人张某随后离开网吧。之后被告人张某再次来到“金鹰网吧”，并持刀将被害人秦某丰砍伤。经鉴定：一、被害人秦某丰全身多处损伤系锐器伤。二、被害人秦某丰全身多处损伤及枕骨损伤程度均属于轻伤。三、被害人秦某丰伤残评定为九级伤残。\r\n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张某的户籍证明，铜仁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铜医司鉴所字（2013）第522号及（2014）第1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贵州省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碧公（交）行决字（2013）5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光盘，证人袁某、杨某、冯某群的证言，被害人秦某丰的陈述，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n罪名:故意伤害。法条:刑法第347条。法条内容：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id": "11",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3日下午，陈某×（已判刑）因琐事与被害人赵××发生纠纷，遂怀恨在心。后纠集陈二×（已判刑）及被告人刘某，经预谋后购买了水果刀，并于当日20时许，以吃饭赔罪为由将被害人赵××、许××等5人约至塘沽大梁子西街红昇理发店门前，后被告人刘某伙同陈某×、陈二×在该理发店南侧的胡同内，持刀将被害人赵××、许××捅伤，造成被害人赵××腹部开放性损伤、大网膜破裂、小肠贯通伤，被害人许××腰背部皮裂伤的后果。经鉴定，被害人赵××损伤为重伤二级，被害人许××损伤为轻微伤。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予以判处。\r\n罪名:故意伤害。法条:刑法第234、292条。法条内容：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id": "12",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垦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r\n自2008年1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张某先后22次借报销公务支出费用之机，采用修改报销单上的数字和在报销单据中添加假票据的方式，从东营市水利局账外资金中骗取公款人民币113.6294万元，用于个人挥霍。\r\n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求依法惩处。\r\n罪名:贪污。法条:刑法第383、382条。法条内容：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id": "13",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龙口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一）故意伤害犯罪事实。\r\n2012年6月23日18时许，在本市东莱街道新源购物广场五楼动漫城办公室内，被告人宋某因言语不和与被害人窦某某、曹某发生争吵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宋某持刀将窦某某、曹某捅伤。经鉴定，被害人窦某某之损伤构成重伤，被害人曹某之损伤构成轻伤。\r\n（二）非法持有枪支犯罪事实。\r\n2014年3月15日，被告人宋某在本市东莱街道一游戏厅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经搜查，在被告人宋某的轿车内一背包中发现疑似自制左轮手枪一支。经烟台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涉案自制左轮手枪能够认定为枪支。\r\n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宋某予以惩处。\r\n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窦某某的诉讼请求，1、依法追究被告人宋某××的刑事责任；2、判令被告人宋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万元。\r\n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的诉讼请求，1、依法追究被告人宋某××的刑事责任；2、判令被告人宋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万元。\r\n罪名: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故意伤害。法条:刑法第128、234条。法条内容：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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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ness Report runs agent harnesses from their GitHub repos on Harbor tasks and records every model call. Every page is also `.md` and `.json`; index: https://harnessreport.com/llms.txt · MCP: https://harnessreport.com/mc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