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awbench / lawbench-3-4-9-zero-shot

- taskset: [lawbench](https://harnessreport.com/tasks/lawbench.md)
- difficulty: medium
- category: legal NLP benchmark
- language: 
- runnable from the site: no
- agent timeout: 3600s

## Results by har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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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struction

```
You have 20 cases to process. You must answer ALL of them.
Create the file `/app/answer.jsonl` and write your output there.

OUTPUT FORMAT (STRICT, JSON Lines / ndjson):

1. `/app/answer.jsonl` must contain EXACTLY 20 non-empty lines.
2. Each line must be a valid JSON object with EXACTLY two keys:
   - "id": string
   - "answer": string
     No extra keys are allowed.
3. The "id" must match the input id exactly.
4. Output must be JSON lines only:
   - No markdown fences (no ```).
   - No headings, numbering, commentary, or extra text.
   - No blank lines.
5. Output language: Chinese.
6. For each case, output ONLY the final answer text required by the question. Do not add explanations.
7. Answers must be single-line strings. Do not include line breaks.
   If the answer would normally include line breaks, replace them with a single space.
8. Do not skip any case. If you cannot answer a case, output:
   {"id":"<id>","answer":""}

Example Output (format only; do not copy the placeholder text):
{"id":"0","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d":"1","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NPUT CASES:
{"id": "0",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20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大石桥市某夫妻用品店内，以人民币20元的价格向田某某销售“延时专家”一瓶。经辽宁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延时专家”壮阳产品内含有西地那非西药成分。\r\n罪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法条:刑法第144条"}
{"id": "1",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1某明知是毒品麻古仍非法予以持有149.27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追究被告人刘1某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刘1某在××以上八年以下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r\n罪名:非法持有毒品。法条:刑法第348条"}
{"id": "2",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被告人邹某某以“五户联保”形式，向安阳银行梅园庄支行申请贷款，在银行人员核实邹某某经营情况及资产时，邹某某借用王3某部分设备和库存物资应付检查，并通过雷某某与安阳县柏庄市场泰兴布线加工部的李某某（实为李某某，系李某某之父）签订虚假的购布合同。同年8月23日，安阳银行梅园庄支行将贷款期限为一年的···万某贷款打入邹某某在该支行开办的贷款账户，但该···万某并未实际用于购布。2012年2月15日，邹某某将自己位于安阳县柏庄市场工贸园房屋以···万某的价格卖给王某某，贷款到期后邹某某未偿还贷款。\r\n罪名:贷款诈骗。法条:刑法第193条"}
{"id": "3",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某怀疑其前夫韩某与被害人王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其与韩某离婚。2016年11月23日，被告人沈某开车途经溧阳市溧城镇图塘路时，发现王某的奔驰汽车停在路边，遂认为王某和韩某一起在图塘路附近韩某家中，为泄私愤，被告人沈某用路边的石头将王某汽车驾驶室左侧前后车窗玻璃、前后车门油漆等多处损毁。经鉴定，车损价值为人民币11381元。2016年12月18日，被告人沈某到溧阳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被告人沈某赔偿了被害人王某的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为指证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沈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沈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至六个月。\r\n罪名:故意毁坏财物。法条:刑法第275条"}
{"id": "4",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6日9时许至2015年10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童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陈3某和陈1某在婺城区白龙桥镇330国道南侧、工业街西侧地段内进行采砂作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童某的行为已构成××。提请本院依法判处。\r\n罪名:非法采矿。法条:刑法第343条"}
{"id": "5",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砚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r\n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颜某某在担任砚山县平远镇永和村小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重复报账、虚假列支等手段共侵占永和村小组集体资金47892.50元。颜某某侵占的集体资金账目经鉴定，具体事实如下：\r\n1、2010年4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颜某某任永和村小组组长期间，采取收入不入账，直接坐收坐支的手段，共收取活动室建设资金、自来水补助款、建庙补助款、重阳节补助款、春节赞助款等共计203000元，共支出192676.25元，结余10323.75元。平远镇纪委对其离任审计后，2013年8月28日其将结余10323.75元退还给集体。\r\n2、2011年3月10日，被告人颜某某使用自制单据在平远镇村级会计中心报销苏某某砂石料款13513.50元，同一工程款项，其又于2012年11月用自制单据报销陶某到付某家门前修路砂石料款13513.50元，重复报账13513.50元归其所得。\r\n3、2011年12月12日，被告人颜某某以黄某某打井材料费、工时费报销14550.25元，同一款项其又于2010年8月以材料款报销14550.25元，重复报账14550.25元归个人所得。\r\n4、被告人颜某某实际支付郑某某在永和村的道路硬化工程款37000元。2010年11月1日，被告人颜某某以永和村道路硬化工程自制单据报销40600元，多报3600元，虚假列支3600元归个人所得。\r\n5、经对被告人颜某某支出进行查证，其经手收支结余10323.75元，重复报账13513.50元、14550.25元两笔，虚假列支3600元一笔，除以上四笔款项外还有5905元被告人颜某某不能说明款项去向。\r\n砚山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目无国法，利用职务之便，侵占集体资金47892.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多次侵占集体资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全部退赃，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在××至二年六个月的量刑幅度内予以量刑。\r\n罪名:职务侵占。法条:刑法第271条"}
{"id": "6",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5日，被告人舒某甲给杭州启扬教育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朱某乙发短信，称自己侵入了该校网上管理系统，掌握了相关信息，要求朱某乙在3月6日前付给其5万元，并称若拖到3月7日则要10万元，拖到3月8日则要15万元，如不支付则要给学生家长群发骚扰短信，以造成学校秩序混乱。后朱某乙未付款，被告人舒某甲给该校学生家长群发骚扰短信。3月18日，朱某乙被迫向舒某甲指定的银行帐户上汇款1000元。公诉机关认为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作案工具照片、笔记本电脑、手机、SIM卡、银行卡、监控录像光盘、随案移交物品清单、银行卡帐户明细及业务单据、短信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抓获经过、收条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舒某甲应以××追究刑事责任。\r\n罪名:敲诈勒索。法条:刑法第274条"}
{"id": "7",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蔡某于2013年7月至2014年1月间，明知陈某（另案处理）卖给其电动车、电瓶等物品系其盗窃所得情况下，仍先后11次在宿迁市宿城区项里街道红星居委会自己经营的电动车修理门市予以收购赚取差价。经鉴定，所收购赃物价值人民币38658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r\n1、被告人蔡某于2013年7月31日，明知陈某“益捷”牌电动三轮车车架系盗窃所得情况下，仍在宿迁市宿城区项里街道红星居委会自己经营的电动车修理门市予以置换。经鉴定，被盗三轮车车架价值人民币3696元\r\n2、被告人蔡某于2013年9月11日，明知陈某所卖给其“翔途”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系盗窃所得情况下，仍在宿迁市宿城区项里街道红星居委会自己经营的电动车修理门市予以收购并将该车内两块电瓶置换给他人。经鉴定，被盗三轮车价值人民币4201元。\r\n3、被告人蔡某于2013年10月21日，明知陈某所卖给其“行云”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系盗窃所得情况下，仍在宿迁市宿城区项里街道红星居委会自己经营的电动车修理门市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三轮车价值人民币4399元。\r\n4、被告人蔡某于2013年10月26日，明知陈某所卖给其“振阳”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系盗窃所得情况下，仍在宿迁市宿城区项里街道红星居委会自己经营的电动车修理门市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三轮车价值人民币5190元。\r\n5、被告人蔡某于2013年11月24日，明知陈某所卖给其“大阳”牌电动三轮车内的电瓶四块系盗窃所得情况下，仍在宿迁市宿城区项里街道红星居委会自己经营的电动车修理门市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三轮车内的四块电瓶价值人民币2820元。\r\n6、被告人蔡某于2013年11月28日，明知陈某所卖给其“龙祥”牌电动三轮车内的电瓶四块系盗窃所得情况下，仍在宿迁市宿城区项里街道红星居委会自己经营的电动车修理门市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三轮车内的四块电瓶价值人民币920元。\r\n7、被告人蔡某于2013年11月30日，明知陈某所卖给其“振阳”牌电动三轮车车内电瓶四块系盗窃所得情况下，仍在宿迁市宿城区项里街道红星居委会自己经营的电动车修理门市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三轮车的四块电瓶价值人民币920元。\r\n8、被告人蔡某于2013年12月12日，明知陈某向其出售的“蒙阳”牌电动三轮车系盗窃所得情况下，仍介绍邹某购买。经鉴定，被介绍收购的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9043元。该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已发还被害人王某。\r\n9、被告人蔡某于2013年12月19日，明知陈某所卖给其红色“大花轿”牌电动三轮车内的电瓶四块系盗窃所得情况下，仍在宿迁市宿城区项里街道红星居委会自己经营的电动车修理门市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三轮车内的四块电瓶价值人民币1500元。\r\n10、被告人蔡某于2013年12月28日，明知陈某所卖给其“益捷”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系盗窃所得情况下，仍在宿迁市宿城区项里街道红星居委会自己经营的电动车修理门市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三轮车价值人民币5049元。该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已发还被害人韩某。\r\n11、被告人蔡某于2014年1月19日，明知陈某所卖给其“嘉龙”牌电动三轮车内的电瓶四块系盗窃所得情况下，仍在宿迁市宿城区项里街道红星居委会自己经营的电动车修理门市以725元的价格予以收购。被告人蔡某转卖后获利125元。经鉴定，被盗三轮车内的四块电瓶价值人民币920元。\r\n另查明，被告人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r\n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邹某、陈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出具的指认笔录、发破案经过；宿迁市宿豫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n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法条:刑法第312条"}
{"id": "8",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蔡某某与张某某、夏某某、孟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万春创业园一大排档喝酒时因购买的香烟真假相互之间发生争吵，被告人蔡某某将大排档的桌椅掀翻，万春派出所值班民警葛某某巡逻到现场发现后上前进行制止。被告人蔡某某和孟某某不听劝阻，并与民警发生争吵，随后张某用手中的香烟头砸到葛某某的左脸部，被告人蔡某某、夏某某、孟某某围住葛某某进行阻拦、推搡，在葛某用单警装备喷雾器制止时，孟某上去将其手中的单警装备喷雾器抢走并扔掉，葛某某被推倒在地上后，被告人蔡某某拿起单警装备喷雾器对葛某某的脸部进行喷射。张某某、夏某某、孟某某抓获后分别被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判处××。2012年3月12日被告人蔡某某到芜湖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投案。\r\n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葛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杨某某、胡某某、周某某、薛某某、伍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n罪名:妨害公务。法条:刑法第277条"}
{"id": "9",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阳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5日上午10时许，\r\n阳朔县兴坪杨堤景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大队民警在整治漓江旅游秩序时，发现被告人林某驾驶机动竹筏搭载游客时不按规定让游客穿救生衣，当林某回到码头时，执法人员对其进行调查处罚，查处过程中执法民警李某甲、李某乙被被告人林某打伤。经鉴定，李某甲、李某乙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r\n罪名:妨害公务。法条:刑法第277条"}
{"id": "10",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开始，被告人阳某在东莞市石龙镇畔湖西街36号的甜心珍珠奶茶店帮一名女子（情况不详）收受他人的香港外围“六合彩”赌博的投注，共收受3期“六合彩”投注，分别是第58期、59期、60期，每期报酬50元。其中2017年5月25日第60期，被告人阳某收受22人“六合彩”投注，赌注金额共1729元。被告人阳某共收受“六合彩”投注3期，赌资约2000元，获利100元。\r\n上述事实，被告人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证人蒋某、冯某、刁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缴获700元及收据25张，到案经过，户籍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阳某的供述及辨认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n罪名:赌博。法条:刑法第303条"}
{"id": "11",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迟某某在其位于黑龙江省尚志市亚布力镇亿发大厦由其经营的亿发一品餐馆内，容留魏x、赵xx、迟xx、史x四人吸食冰毒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r\n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r\n1、被告人迟某某的户籍证明：迟某某的身份与起诉书中认定的一致。\r\n2、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016年6月14日16时许，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在尚志市亚布力镇亿发大厦迟某某开的亿发一品餐馆内有人吸食毒品并且正在进行赌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派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将涉嫌吸毒人员迟某某、赵某某、迟某、魏某等人抓获。\r\n3、证人魏x的证言：2016年6月14日12时30分许，史某给我打电话约我到亚布力镇亿发大厦迟某某开的饭店打扑克，我就和史某一起去了迟某某的饭店。我进屋后看见孙某在里面我就转身出来了，我和迟某某说等孙某走了再给我打电话。下午3点钟左右，迟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孙xx走了，让我们过去玩。然后给史x打电话让他到饭店去，我和史xx合后一起去了迟某某的饭店。我俩到迟某某的饭店后，看见赵某某和迟某某在屋里聊天，然后我和史x、赵xx一起进小屋玩斗地主。我看见小屋的地上有个冰壶，史某先拿过去吸了几口，赵某某也接过来抽了几口，然后我也跟着抽了两口。这时候迟xx进来换裤子，他也跟着抽了两口，随后他就把冰壶扔在地上了，过了不一会警察就进来了。\r\n4、证人赵xx的证言：2016年6月14下午3点来钟，我朋友魏x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亿发一品餐馆打扑克，我接完电话就过去了。我到餐馆后看见魏x和餐馆老板姓迟的在里面，过了5分钟左右我朋友史x也来了，然后我们三人开始玩斗地主。我们玩了10分钟左右，魏x从饭店包房西南角墙边拿出来一个冰壶，锅里面还有冰毒。魏x先吸了几口冰毒，然后他把冰壶弟给我，我吸了一口冰毒后又递给史x，史x又吸了几口，然后我们继续打扑克。过了半小时左右，迟老板的弟弟进来了，魏x又把冰壶递给他吸了。过了不到10分钟，警察就进来了。\r\n5、证人迟某的证言：2016年6月14日下午3点半左右，我到亿发大厦我哥迟某某开的一品餐馆取裤子。我进屋后看见赵xx、魏x、史x在中间的单间里打扑克赌博，我就进去看热闹。我进去时他们挺紧张的，我看见桌子上有一个吸毒用的冰壶，魏x想要把它藏起来，后来他们看见是我后就放松了。在我看热闹时魏x和史x都拿着冰壶吸毒了，后来史x对我说这玩意挺好，你整两口尝尝，我就吸了一口。后来我正要换裤子时，公安机关的人就来了，我们都被传唤到亚布力公安分局了。\r\n6、提取笔录、现场照片：案发现场位于尚志市亚布力镇亿发大厦迟某某经营的亿发一品餐馆二号间内，室内设有一麻将桌。公安机关在该室内提取吸毒工具冰壶一个。\r\n7、尚志市公安局亚布力公安分局吸毒检测报告：2016年6月14日16时许，公安机关经对迟某某、魏x、赵xx、迟xx提取的尿液进行甲基苯丙胺筛选试剂筛选检测板检测，四人的检测结果均呈阳性。\r\n8、被告人迟某某的供述：我在尚志市亚布力镇亿发大厦楼下经营一个饭店叫亿发一品餐馆。2016年6月14日下午3点多钟，史x到我的餐馆要打扑克，他看没人就走了。过了一会魏某和赵某某来到我的餐馆，魏某就给史某打电话让他过来玩。这时我看见他们进的2号单间的桌子上放着一个玻璃冰壶，上面带着锅，锅里有冰毒，已经被人吸过了，我就吸了几口。史某过来后他们三人在2号单间里打扑克玩斗地主，他们玩了大约20分钟左右，我弟弟迟某来餐馆取裤子，他也进入2号单间里了。我以前听说过魏某吸毒，我当时就怀疑他们几个人在我这吸毒，我怕出事就把大门锁上了，然后我就在屋里呆着。过了几分钟警察就来了，警察进屋后就把扑克和赌资扣了，有一名警察还在他们打扑克的屋地上拿出来我刚才吸毒用的那个冰壶。魏某、赵某某和史某他们都是我的朋友，我知道他们当时都吸食了冰毒，但我不想扫他们的兴，所以我也没有阻止他们。我怕他们吸毒被警察抓，所以我就把门锁上了。\r\n罪名:容留他人吸毒。法条:刑法第354条"}
{"id": "12",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被告人吴某利用自己任子长采油厂第二采油大队区队长的职务便利，以折某某、郭某某、徐某某、梁某某（以上四人吴某任区队长时均已不在八区队照井）的名义从子长采油厂套出工资80489.7元、任务完成奖28032.75元、安全奖17600元，合计126122.45元，其中通过折某某、郭某某的名义给新增的照井工代发工资30949元，剩余95173.45元全部据为己有。折某某、郭某某、徐某某曾多次向吴某索要工资、奖金未果，直到我院开始初查，吴某才于2013年12月6日私下与折某某、郭某某、徐某某等人达成退款协议，吴某一次性退给四人45730元。2013年11月子长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初查吴某涉嫌贪污一案后，吴某指使吴某某、李2某和杨某某串供，隐瞒自己的犯罪事实，吴某某已被子长县公安局立案。据此认为，被告人吴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构成××，请依法判处。\r\n罪名:贪污。法条:刑法第383、382条"}
{"id": "13",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份至今，被告人党××经营的建昌县××街××快餐店因外设炸油条、蒸小笼包摊点，多次受到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口头劝改而未整改，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8月4日对其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清理掉炸油条摊点及恢复台阶面貌。2015年8月10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该店仍未整改，当场先行扣押该店气罐1个，2015年9月14日9时许，执法人员再次接到群众举报，该店依然存在店外设置炸油条摊点行为，执法人员韩××等人在现场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该店店外经营炊具时遭到党××阻拦、殴打、泼热油，致使执法人员韩××等人住院治疗。经鉴定：韩××胸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现被告人党××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r\n上述事实，被告人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且有被告人党××的供述，被害人韩××的陈述，证人刘××等的证言，鉴定意见，综合执法相关材料，和解协议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n罪名:妨害公务。法条:刑法第277条"}
{"id": "14",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4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到福州市鼓楼区元帅路与鼓西路交叉口处，乘被害人徐某不备之机，抢走被害人徐某左手拿着的黑色手提包一个，包内有价值人民币3552元的苹果牌5S（16GB）型移动电话机一部、银行卡、会员卡等物品。随后，被告人黄某甲拿走电话机并将剩余物品扔至福州市鼓楼区北大路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楼二楼电梯旁窗台后逃匿。\r\n2015年1月15日，被告人黄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r\n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通过举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建议对其在××至一年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r\n罪名:抢夺。法条:刑法第267条"}
{"id": "15",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白石村某厂车间上班时，因工作问题与其同事李某1发生争执，被告人王某一气之下，手拿1个用于制作手机屏幕玻璃的石墨模具砸向放置在桌上的另外1个石墨模具，导致2个石墨模具均被损坏(经鉴定，2个模具分别价值人民币7249.50元，共人民币14499元)。同月26日12时许，公安人员接伯恩厂工作人员罗某贤报案，后在该厂内将被告人王某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抓获经过及相关书证等。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应当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判处××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请依法判处。\r\n罪名:故意毁坏财物。法条:刑法第275条"}
{"id": "16",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份，被告人姚某多次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为证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歙县人民检察院当庭举出了相关证据，该院认为，应当以××追究被告人姚某的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r\n罪名:容留他人吸毒。法条:刑法第354条"}
{"id": "17",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7日17时许，永嘉县桥头镇派出所根据举报，由民警汤某带领协警胡某、叶某丙、郑某、鲍某和驾驶员谭某等人在永嘉县桥头镇谷联村佛殿内抓捕涉嫌吸毒及赌博的人员。在上述警务人员向被告人叶某甲表明警察身份并要求其配合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时，遭到被告人叶某甲的暴力反抗，并遭到现场村民的围堵、阻拦。期间，被告人叶某甲打伤警务人员汤某、叶某丙、谭某、胡某、谢某和郑某等人。经法医鉴定，汤某伤致口腔黏膜破损，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睾丸挫伤；谭某伤致右枕部头皮下血肿，左大腿下段软组织挫伤；叶某丙伤致面部软组织挫伤，上述三人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胡某伤致左膝软组织挫伤；谢某伤致左手背软组织擦挫伤；郑某伤致右颈部、左拇指软组织挫擦伤，上述三人的损伤程度均未达轻微伤。\r\n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予以判处。\r\n罪名:妨害公务。法条:刑法第277条"}
{"id": "18",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武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7日8时许，被告人詹某点燃自己地里的玉米秆及茅草，从而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2公顷，损失共计16272.8元。\r\n控方针对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r\n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詹某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判处。\r\n罪名:失火。法条:刑法第115条"}
{"id": "19",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至2014年7月期间，被告人孙某先后在江苏银行、中国银行等多家银行共申领信用卡八张，明知没有偿还能力，仍恶意透支消费，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29万余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拒不归还。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项、××的规定，构成××，数额巨大。提请本院依法惩处。\r\n罪名:信用卡诈骗。法条:刑法第19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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