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awbench / lawbench-3-4-7-zero-shot

- taskset: [lawbench](https://harnessreport.com/tasks/lawbench.md)
- difficulty: medium
- category: legal NLP benchmark
- language: 
- runnable from the site: no
- agent timeout: 3600s

## Results by har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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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struction

```
You have 20 cases to process. You must answer ALL of them.
Create the file `/app/answer.jsonl` and write your output there.

OUTPUT FORMAT (STRICT, JSON Lines / ndjson):

1. `/app/answer.jsonl` must contain EXACTLY 20 non-empty lines.
2. Each line must be a valid JSON object with EXACTLY two keys:
   - "id": string
   - "answer": string
     No extra keys are allowed.
3. The "id" must match the input id exactly.
4. Output must be JSON lines only:
   - No markdown fences (no ```).
   - No headings, numbering, commentary, or extra text.
   - No blank lines.
5. Output language: Chinese.
6. For each case, output ONLY the final answer text required by the question. Do not add explanations.
7. Answers must be single-line strings. Do not include line breaks.
   If the answer would normally include line breaks, replace them with a single space.
8. Do not skip any case. If you cannot answer a case, output:
   {"id":"<id>","answer":""}

Example Output (format only; do not copy the placeholder text):
{"id":"0","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d":"1","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NPUT CASES:
{"id": "0",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延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甲为防止野兔啃咬苹果，将自制的捕猎禁用工具“电猫”设备安装在下驿村南侧塬盖自家苹果树地边小路西侧的土粪旁边，并将电网沿小路走向铺设至东南方向的地楞上猎捕草兔，当晚猎杀草兔两只。经鉴定，猎杀的两只草兔均为陕西省三有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张某甲家中查获的两只野兔已依法销毁。被告人张某甲于2016年11月29日向延长县公安局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r\n罪名:非法狩猎。法条:刑法第341条"}
{"id": "1",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在其位于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王路四段老市场胡同西11巷10号的自家院内私自建造40平方米的房屋（实测面积24.8平方米）。其后，为了多得拆迁补偿款，被告人胡某某让他人伪造了村镇居民翻建房屋批复证“（天建字（1990）第25号）”。2010年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推进旧城改造，决定对辖区内的部分房屋进行拆迁，2013年12月25日，胡某某利用假批复与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征收办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骗取动迁补偿款人民币214120.2元。2014年10月17日，被告人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r\n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村镇居民翻建房屋批复证、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件等；2、证人郭某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供述与辩解；4、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文检鉴定书。\r\n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n罪名:诈骗。法条:刑法第186条"}
{"id": "2",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r\n（一）××\r\n2004年11月23日晚上，被告人张2某的弟弟张3某（已判刑）在本村张某2家门口，因向张某2要工钱与李某2发生口角，双方发生打斗，后张3某回家叫来张2某，二人用拳头将李某2左眼打伤。经鉴定，李某2的损伤属轻伤。\r\n（二）××\r\n被告人张2某与其弟弟张3某（另案处理）、张1某等人在河间市京开路经营“珍某足疗店”。2016年2月4日晚上，马某2来到其经营的足疗店闹事，将店内大厅电视等物品砸坏，2月5日上午10时许，张2某、张3某来到店内，张3某来到二楼马某2所在的203房间，与马某2发生口角，后发生打斗，张3某用啤酒瓶将马某2头部打伤，后马某2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张2某故意作虚假证明，证实张3某没有殴打马某2，意图使张3某逃避刑事追究。\r\n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告人张2某、张3某的供述、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证人张某2、任某、张某1、李某1、马某2丽、马某1等人的证言、出示了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到案经过、谅解书、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2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在刑事诉讼中，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使他人逃避刑事追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应当以××、××追究其刑事责任。\r\n罪名:故意伤害;伪证。法条:刑法第305、234条"}
{"id": "3",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7年5月16日下午，被告人门某某在担任泾阳县公安局桥底派出所治安联防队员期间，与侯某甲（已判决），李某甲（已判决）、华某某（已判决）根据所长王某甲（已判决）安排，将泾阳县兴隆镇郭庄村郭东组村民王某乙传唤至桥底派出所，随后王某甲指派被告人门某某给王某乙戴上脚镣，让先挂到后边考虑问题去，门某某给王某乙戴上脚镣后，和侯某甲将王某乙背铐挂在派出所后院榆树的钉子上，期间门某某对王某乙进行殴打。后王某乙在难以忍受的情况下于5月18日下午乘上厕所之机用裤袋在厕所内上吊自杀，被李某乙发现后解救。当晚零时许，王某甲指派华某某、李某甲审讯王某乙，讯问过程中，因王某乙交代其盗窃羊的时间有出入，后来参加审讯的侯某甲便连打王某乙十几个耳光，致其鼻子出血，候又端起李某甲房子的脸盆将盆子里的水泼在王某乙脸上，又抓住王的头发往墙上撞，王某甲用手掌在王某乙脖子上剁了两下，又用湿毛巾在王某乙脸上抽打，侯某甲又用白色塑料管在王某乙胳膊、背、腰、腿部抽打，致王某乙身上多处受伤。后王某甲让将王某乙衣服脱光，随后王某甲、侯某甲、门某某三人将王某乙赤身挂在后院榆树的钉子上。5月19日晚，华某某、李某甲在审讯王某乙时，因王某乙说不清偷的羊有角无角时，华某某打了王某乙两个耳光，李某甲在王某乙腿上踢了两下，华某某用塑料管在王某乙腿上抽几下。由于以上的刑讯逼供行为，致使王某乙身上多处受伤，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法医鉴定，结论为：王某乙身上多处软组织损伤，属轻伤。\r\n1997年5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门某某与侯某甲、李某甲、张某甲（又名张某甲，已判决）、李某乙按照王某甲的安排将泾阳县兴隆镇侯庄村东组村民侯某乙传唤到桥底派出所，王某甲问侯某乙：“你知道为啥把你叫来？”侯某乙回答不知道，王某甲说，不知道挂到后边考虑去。接着被告人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将侯某乙背铐挂在派出所后院榆树的钉子上，使侯某乙只能脚尖挨地，并由门某某看管。在此过程中，门某某对侯某乙实施殴打。5月21日晚11时许，王某甲交给华某某一张监视居住决定书，指派华某某给侯某乙办理监视居住手续。后华某某一人因无力将吊在树上的侯某乙放下来，就叫来王某丙（已判决）、李某甲、张某甲、李某乙帮忙，四人将吊挂在树上的侯某乙放下来，王某乙拉着铐着侯某乙的手铐把侯某乙往前院带，当行至楼房过道南口时，侯某乙先下台阶，王某丙差点被侯某乙拉倒，王某丙就猛地将手铐一拉，把侯某乙拉跪在台阶上，并用脚踢侯某乙，又用塑料管在侯某乙身上抽打，致侯某乙晕倒在地，张某甲用一玻璃瓶接了半瓶凉水泼在侯某乙脸上，并用王某丙手中的塑料管抽打侯某乙腿部一下，王某丙等人随后将侯某乙带到李某甲房子，由华某某、李某甲两人审讯，李某甲嫌侯某乙脚伸的太长，在其小腿部踢了一脚，华某某打了侯某乙一个耳光，华某某给侯某乙办理监视居住手续，侯某乙说不会写字拒绝签字，李某甲、华某某又将侯某乙背铐在后院榆树上，后又和华某某商量后将侯某乙铐在楼道西墙南边的铁环上。22日凌晨3、4时，王某甲外出返回派出所后，见侯某乙铐在楼道里，就喊门某某将侯某乙铐到后院去，门某某、李某甲、华某某、李某乙将侯某乙带到后院，吊挂在榆树上。22日早上9点钟，门某某发现侯某乙昏迷不醒，随即喊人抢救，后王某甲、侯某甲、门某某等人将侯某乙送至县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尸检，结论为侯某乙系双股部及双臂受钝性暴力作用造成挤压综合症而死亡。\r\n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门某某参与对王某乙、侯某乙的刑讯逼供，对被害人实施吊挂、殴打等行为，造成一人轻伤、一人死亡的后果，属于以肉刑致人伤残、死亡的情形，其行为已触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应当以××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r\n罪名:故意伤害。法条:刑法第134、136条"}
{"id": "4",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夏某于2010年1月至2013年8月期间，以虚构其可以帮助他人低于市场价购买房产、手机为诱饵，或以做生意缺少周转资金等为由，先后骗取李2某、江某某、姚某某、朱某甲、许某甲等30余名被害人总计人民币1011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未还。夏某还于2010年7月至2013年8月期间，以虚构房产、石油、绿化、市政等投资项目可获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俞某乙等50余名被害人投资款共计1947万余元。夏某将上述钱款主要用于归还债务及个人挥霍。2013年8月16日，被告人夏某向公安机关投案。\r\n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了江某某、姚某某、朱某甲、许某甲、秦某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瞿某某、黄某甲等人的证言，夏某的记事本，夏某出具给被害人的收条、借条，银行转帐凭证，涉案房产信息，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r\n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被告人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钱款1，011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夏某还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1947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夏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有自首情节。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以诈骗罪、××追究夏某的刑事责任。\r\n罪名:集资诈骗。法条:刑法第192、266、199条"}
{"id": "5",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卫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的情况下，从李某某（另处）处购买国家禁止经营的铜兽面纹觚、铜几何纹壶、铜戈、海兽葡萄纹铜镜、尚方作镜5件文物欲转卖牟利。因资金缺乏，被告人卫某某预谋以共同合作低价购进高价转卖文物获取高额利润为诱饵骗取被害人俞某某钱财。2013年11月底，被告人卫某某通过提供青铜器照片并虚构从他人处购买文物转手销售后可以获取高额利润的事实，与被害人俞某某签订协议，诱骗被害人俞某某出资人民币500万元，并明确由其本人负责购买文物。被害人俞某某按约于2013年12月2日将人民币500万元转入被告人卫某某账户，被告人卫某某使用该钱款进行还债、理财、消费等事项。嗣后，俞某某通过他人咨询照片中的文物后发现受骗，遂向被告人卫某某催讨归还出资钱款。被告人卫某某于2013年12月17日转账人民币100万给俞某某，并用从李某某处购进的5件低廉文物搪塞俞某某。经上海市文物管理委员会鉴定，涉案5件古文物中铜兽面纹觚、铜几何纹壶均为三级文物。\r\n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害人俞某某、史某某的陈述、同案关系人李某某的供述、证人张某甲、唐某某、魏某、聂某某、游某某、林某某、颜某、陈某某、张某乙、宋某某、曹某某、陆某甲、傅某某、杨某某、张1某、高某某、沈某某、陆某乙、孙某等人的证言、协议、合同、银行卡交易明细、照片、文物鉴定意见、被告人卫某某的供述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材料，据此认定被告人卫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和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予以惩处。\r\n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与公诉机关一致，并要求被告人卫某某退赔损失，且在庭审中出示了录音证据一份。\r\n罪名:倒卖文物。法条:刑法第326条"}
{"id": "6",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梁2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r\n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r\n2014年7月至10月，被告人仲某在经营被告单位梁2某县某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期间，为向客户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开票金额5.5%的比例支付开票费，让七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税额166323.87元，价税合计1144699.68元。\r\n二、××\r\n2014年11月份，被告人仲某经营的被告单位梁2某县某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在给河北一公司供应车桥的过程中，应对方要求，在其生产的车桥上使用广东某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拥有商标权的“Fuxx”注册商标，后联系他人将48根车桥运往河北。同月12日下午17时许，当车辆行驶到梁2某县小安山镇政府附近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涉案车桥等物品被扣押，出库单显示48根车桥的销售价格为154200元。经广东某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认定，上述48根车桥均为假冒某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r\n2014年11月21日，被告人仲某主动到梁2某县公安局投案。\r\n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r\n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仲某及被告单位梁2某县某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两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仲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本人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事实，对其个人的××应认定自首。\r\n被告单位梁2某县某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辩解。\r\n罪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假冒注册商标。法条:刑法第205、220、213条"}
{"id": "7",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3年3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孙×伙同杨×（已死亡）、张×（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丰台区青塔村西口，因琐事与被害人吕×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孙×伙同杨×、张×等人将被害人吕×打伤，致吕×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第四腰椎左侧横突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r\n2013年9月5日16时许，被告人孙×在本市丰台区青塔桥附近，因不满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青塔派出所对其案件处理，拨打‘12345’市政府热线，并编造携带TNT炸药前往青塔派出所爆炸及伤害对方当事人等虚假恐怖信息，致使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青塔派出所采取紧急应对措施，严重扰乱社会秩序。\r\n并提供下列证据：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视听资料，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r\n罪名:故意伤害;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法条:刑法第234、291条"}
{"id": "8",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高考前夕，杨1某（已判刑）、潘某（已不起诉）二人以牟取不法利益为目的，经共同预谋后由杨1某在网上购进高考作弊器材，潘某向参加当年高考的德惠市第一中学学生销售，先后向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学生销售高考作弊器材23套，同时向考生承诺在高考期间负责提供考题答案。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杨1某、潘某违法销售高考作弊器材，于2013年5月末至当年高考前单独或与杨1某一起开车为潘某运送作弊器材并帮助购买使用作弊器材的考生调试试用。\r\n对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杨1某、潘某的供述；证人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及户口证明等。\r\n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r\n罪名: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法条:刑法第282条"}
{"id": "9",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昌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卡某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动物食品检疫员李某为徇私情，通过出具虚假的《中国动物卫生监督禁止生产、经营的动物及产品单据》27份，帮助他人骗取50头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国家财政补助资金人民币29000元。\r\n罪名: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法条:刑法第413条"}
{"id": "10",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r\n尚娱软件（深圳）有限公司自主研发了一款网络游戏《诺某传说》，该游戏于2010年4月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同年11月获得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许可出版运营。2011年7月，被告人刘某针对《诺某传说》游戏编写了一款名为“按键精灵”（又名“诺某开天”）的外挂软件，该外挂软件可帮助游戏玩家自动操作游戏并严重破坏游戏平衡性。随后，刘某将该款外挂软件以单开（操作一个角色）收取每周人民币10元、每月人民币35元的形式在网上进行销售并从中获利。经鉴定，被告人刘某编写的该款软件具备正常的《诺某传说》游戏客户所不具有的功能，系外挂程序。经核实，被告人刘某通过网络销售该款软件共计人民币402373元。\r\n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单位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等证据以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r\n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在互联网上非法发行游戏外挂程序，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处。\r\n罪名:侵犯著作权。法条:刑法第217条"}
{"id": "11",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2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鄂A331T8小型轿车，沿红安县城关镇红坪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红安县幼儿园十字路口路段时，与吴某某驾驶的鄂JT9697小型轿车尾部相撞，鄂JT9697小型轿车又与汪某某驾驶的鄂ANW206小型普通客车尾部相碰撞，造成吴某某、汪某某的车辆受损，吴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从现场将张某某带至红安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往武汉爱民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乙醚检验，检验结果为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194.33㎎／100ml。经交警认定，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r\n事故发生后，张某某积极赔偿了吴某某、汪某某的损失，取得了二人的谅解。\r\n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某、汪某某的证言，相关书证，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n罪名:危险驾驶。法条:刑法第333条"}
{"id": "12",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渠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2年春节后，被告人熊某富伙同江某芳、候某利（均已判刑）、黄某满（在逃），以开养鸡场为由，租用渠县宋家乡碾房村废弃的“双科小学”为生产场地，招募工人砌围墙、装变压器、改装电源、打水井、修建水池等设施。其后江某芳、候某利等人从南充市蓬安县南雁乡运来麻黄草20余吨，组织民工在碾房村学校内架灶台、安装制毒设备，开始熬制麻黄草。在生产过程中因水源不足、水质不行，遂暂停生产。2012年5月18日公安机关查获该制毒窝点，现场查封麻黄草11700千克、麻黄碱20.5千克以及大量制毒生产设备和原料。其后江某芳又指使候某利、罗某山等人前往宋家乡碾坊村，准备将麻黄草转移到成都，被公安机关挡获。经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现场提取的晶体及膏状物中检出伪麻黄碱、甲基麻黄碱。公诉机关针对上述事实，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物证、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熊某富的行为构成××，且属数量大，诉请本院依法予以判处。\r\n罪名: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法条:刑法第350条"}
{"id": "13",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r\n2010年3月份，被告人朱某伙同江某、郑某、王某2、钱某2强驾驶二辆轿车，在本区六里站附近遇见了范某2军、段某1、段某2、段某3各骑着从安庆盗窃来的摩托车，郑某便告诉王某2等人：“这辆摩托车是偷来的，我们开车拦住他们把摩托车抢掉。”随后，郑某开车将范某2军别摔倒，致使范某2军的胳膊摔断，王某2将范某2军偷来的摩托车骑至矿工医院停车库里。被告人朱某和江某驾驶一辆车，将段某2等人拦住后，以要报警等手段相威胁，将段某2所驾驶的摩托车（价值7302元）及段某2打电话让段某1送来一辆摩托车占为已有。\r\n2010年3月10日晚上，江某郑某得知其前女友汤某与钱某1在本区上湖村“祥瑞”宾馆107房间里谈话的消息后，怀恨在心，便伙同朋友郑某、钱某、王1某以及被告人朱某等赶至该宾馆107房间，被告人朱某、江某等人采用威胁、殴打等方式强行脱掉汤某的衣服，并采用威胁、殴打等方式让钱某1自己脱掉衣服，后江某让钱某1和汤某一起躺在房间的床上，给汤某和钱某1拍了数张裸照，并以此相威胁，向汤某索要30000元人民币或一条黄金项链，向钱某1索要5000元人民币。江某当时扬言，如果不给钱和项链，就要把所拍汤某与钱某1的裸照到处传播。因当时汤某与钱某1没有带钱，江某等人便离开宾馆，后江某多次找汤某索要钱物时被公安机关抓获。\r\n二、××\r\n（一）2010年3月13日凌晨，被告人朱某伙同江某、郑某、王某2、钱某2强驾驶车牌号皖Ａ-×××××银白色的“雪某莱”轿车，来到本区安某大市场内停车棚，分别盗取孔某的蓝色JAC货车上的两块JAC100型电瓶、杨某5的蓝色JAC货车上的两块JAC6Q-90型电瓶、陈某1的蓝色JAC货车上的两块JAC6Q-90型电瓶、梁某的东风货车上的一块电瓶（共计价值2360元）。\r\n（二）2010年3月17日凌晨时许，被告人朱某伙同江某、郑某、王某2、钱某2强驾驶车牌号皖Ａ-×××××银白色的“雪佛莱”轿车，来到本市港运公司停车场内盗取三轮农用车、铲车、小型货车共八块电瓶（价值4625元），后该五人将偷盗来的电瓶以700元的价格卖给了本区六里站张某开设的电瓶专卖店。\r\n（三）2010年3月23日凌晨时许，被告人朱某伙同郑某、王某2、钱某2强驾驶车牌号皖Ａ-×××××的银白色“雪佛莱”轿车在本市曹某收费站南100米处“小飞”修车厂旁边盗取三辆货车的六块电瓶（价值3304元），就在电瓶被装进轿车后备箱时，修车厂老板谢某1开着大货车撞向该轿车，随后郑某等人逃离。\r\n三、××、××\r\n2010年4月11日晚上11时许，被害人邵某1在离开本区“波比”溜冰场时，被告人朱某以谈论江某事情为由，强行将邵某1拽入出租车后便同郑某、王某1将邵某1带至大通转盘南面的一小山坡，钱某2强、王某2尾随其后。在山坡上，朱某质问邵某1是不是其到公安机关作证使得江某被抓，邵某1回答是。随后朱某、王某1、郑某对邵某1进行殴打，后朱某对郑某等人说带邵某1去卖淫。然后朱某、郑某、王某1乘坐出租车将邵某1带至本区小刘庄“如家”宾馆。在宾馆内朱某让邵某1呆在宾馆内不准出去，第二天要带其到合肥卖淫。然后朱某让王某1把房间的门反锁上看着邵某1不让其出去。随后朱某便同郑某离开宾馆，在其二人走后，邵某1以身体不适为由摆脱王某1的控制，随后到公安机关报案。\r\n四、贩卖毒品罪\r\n2014年10月17日16时许，吸毒人员刘某1电话联系被告人朱某，要求购买300元冰毒，朱某同意。30分钟后，刘某1来到本区大世界健身馆门口公交车站电话联系朱某，随后朱某到公交站将一小包冰毒卖给刘某1，收取毒资300元。二人进行完毒品交易后被民警当场抓获。\r\n后民警在朱某的住处搜出并扣押毒品六袋及一瓶约10ml液体。经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六袋毒品分别净重4.72克、4.81克、4.82克、1.93克、0.73克、0.03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0ml液体中检出氯胺酮和咖啡因成分。\r\n罪名:盗窃;敲诈勒索;打击报复证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强迫卖淫。法条:刑法第308、274、358、264、347条"}
{"id": "14",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6日5时40分许，被告人彭某驾驶晋Ｌ×××××号半挂货车，行至邓州市十林镇大路武村路口处，与任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使任某当场死亡。经邓州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彭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任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彭某自动投案。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彭某的行为已构成××，提请依法判处。\r\n罪名:交通肇事。法条:刑法第117、133条"}
{"id": "15",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上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覃某在上林县明亮镇市场鱼行附近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贩卖一包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吴某。两人在交易完毕后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从覃某身上缴获1.7克毒品冰毒可疑物、0.1克海洛因可疑物以及毒资人民币50元，从吴某身上缴获一包净重0.15克的毒品冰毒可疑物。经鉴定：从覃某处缴获的1.7克毒品冰毒可疑物以及从吴某处缴获的0.15克毒品冰毒可疑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从覃某处缴获的0.1克海洛因可疑物检中出海洛因。\r\n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覃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r\n罪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法条:刑法第387条"}
{"id": "16",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系深圳市龙华xxxxx派出所民警。2013年5月11日，被告人杨某在办理陈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件中，扣押可疑物品9801克。在明知被扣押的可疑物品可能是毒品的情况下，杨某私自扣留1896克，分别放置于龙华新区xxxx102栋302房的家里（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重1135克）和粤B×××××的车上（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重761克），并联系其亲属寻找合适时机贩卖牟利。\r\n同日，为了达到私自扣留毒品的目的，被告人杨某在汇报案件时故意隐瞒了在陈某某处查获疑似毒品10包（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重9801克）的事实，并以陈某某（另案处理）为一名吸毒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为由要求释放陈某某，并在释放手续上签字。\r\n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1、物证：涉案毒品、车辆等；2、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公（深）鉴（理化）字（2013）2842号鉴定文书等；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彭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r\n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其行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应当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故依法诉请本院依法判处。\r\n被告人杨某当庭表示不认罪。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杨某虽然具有扣留疑似毒品的行为，但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在以后的工作当中能够使用。这点杨某在多次调查笔录和审讯笔录中已经提及到，xx所的赵副所长在证词中也证明了杨某存有这个目的。庭审中杨某向法庭述明纪委调查和审讯时是由于迫于纪委的压力才编造说自己扣留毒品找合适时间贩卖，当时目的很简单，是想找借口早日坦白，争取纪委宽大、内部解决，但事与愿违。2、杨某是否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这完全属于杨某心理范畴，其之前交代当时扣留毒品后除了用于案件中外还有贩卖毒品的用途，当庭其否认了这种说法，并作出合理解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供述前后矛盾，证明力不足，除了被告人供述之外，没有其他证据能够直接证明被告人杨某当时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所以辩护人认为，本案定罪证据不足，恳请法庭宣告被告人无罪。因为杨某不存在试图贩毒的故意，主要目的是将毒品扣留下来在以后工作中使用，徇私枉法也不成立。\r\n罪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徇私枉法。法条:刑法第399、347条"}
{"id": "17",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8日，被告人李1某准备将其在瑞丽购得的罂粟壳及罂粟籽运输至昆明，同日11时25分被告人李1某驾驶载有罂粟壳及罂粟籽（车牌为云L650DM）小货车途经龙瑞高速公路芒市服务区时被德宏州公安边防木康边境检查站执勤人员抓获，当场从其驾驶的车内查获罂粟壳680.08千克，罂粟籽1185.1千克。针对上述指控，德宏州人民检察院出示并宣读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李1某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非法运输毒品原植物种子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r\n罪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法条:刑法第352、347条"}
{"id": "18",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严某在位于重庆市大足区北禅小区5栋1单元的楼下将2颗麻古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魏某某后被民警当场捉获。民警从严某身上查获毒资100元，从魏某某身上查获麻古2颗（净重0.18克）。严某交代其在逃跑过程中将其身上剩余的9麻古丢弃在重庆市大足区北禅小区的草丛中，后民警将严某丢弃的9颗（净重0.86克）麻古查获。经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鉴定，所查获的11颗麻古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和咖啡因成分。\r\n2014年1月15日，公安机关扣押了查获的麻古11颗、现金人民币100元、严某作案工具手机1部及手机卡1张（蓝色BENWEE型直板手机、手机卡片号为＊＊）。\r\n2014年1月14日，严某被抓获后即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5日被逮捕。严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r\n罪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法条:刑法第147、356条"}
{"id": "19",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r\n（一）贩卖毒品罪\r\n2014年3月至4月中旬，被告人杨X在黑龙江省林甸县建设局南面鞋厂楼2单元2楼门口及林甸县东北街地税对面小平房内向吸毒人员刘X贩卖甲基苯丙胺30次，共计50克。杨X收取毒资21200元。\r\n2014年6月11日，侦查人员在林甸县沐华庭宾馆一楼大厅将被告人杨X抓获，从其身上缴获甲基苯丙胺1.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25克；在被告人杨X的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79.13克。\r\n综上，被告人杨X贩卖毒品的数额为131.0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25克。\r\n（二）××\r\n2010年4月，被告人杨X任黑龙江省林甸县农村信用联社东兴信用社联络员期间，以农户李X的亲属刘X的名义为李X办理了金额为1万元的贷款业务。2010年8月至11月期间，李X分两次将偿还贷款的本金1万元及利息交给了杨X。杨X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客户李X归还的1万元资金，供个人花销，致使刘X名下贷款至今未结清。\r\n罪名:挪用资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法条:刑法第272、347、18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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