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awbench / lawbench-3-4-21-zero-shot

- taskset: [lawbench](https://harnessreport.com/tasks/lawbench.md)
- difficulty: medium
- category: legal NLP benchmark
- language: 
- runnable from the site: no
- agent timeout: 3600s

## Results by har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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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struction

```
You have 20 cases to process. You must answer ALL of them.
Create the file `/app/answer.jsonl` and write your output there.

OUTPUT FORMAT (STRICT, JSON Lines / ndjson):

1. `/app/answer.jsonl` must contain EXACTLY 20 non-empty lines.
2. Each line must be a valid JSON object with EXACTLY two keys:
   - "id": string
   - "answer": string
     No extra keys are allowed.
3. The "id" must match the input id exactly.
4. Output must be JSON lines only:
   - No markdown fences (no ```).
   - No headings, numbering, commentary, or extra text.
   - No blank lines.
5. Output language: Chinese.
6. For each case, output ONLY the final answer text required by the question. Do not add explanations.
7. Answers must be single-line strings. Do not include line breaks.
   If the answer would normally include line breaks, replace them with a single space.
8. Do not skip any case. If you cannot answer a case, output:
   {"id":"<id>","answer":""}

Example Output (format only; do not copy the placeholder text):
{"id":"0","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d":"1","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NPUT CASES:
{"id": "0",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上半年，被告人高某在重庆市江北区某项目部工地从事塔吊操作，后又协助薛某某（已判刑）负责工地塔吊管理工作。由于项目部管理混乱，违反规定配备塔吊操作人员，被项目部监理公司多次要求整改，均未得到落实。\r\n2011年4月1日，时任工地塔吊管理员的高某经周某某介绍，在明知黄某（已判刑）系未成年人且无塔吊操作资质的情况下，高某以周某某的资质证书到项目部备案，让黄某操作项目部12号塔吊。同月11日，黄某在无地面指挥工的情况下操作项目部12号塔吊，在翻山吊运货物的过程中未观察到工地上正在施工的被害人曾某某，将其从2.7米高的二楼撞下，至其头部着地受重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鉴定，曾某某系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r\n2011年5月6日，高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项目承建方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78万元。\r\n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相应证据证明其指控，据此认为被告人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已构成××，提请对其依法判处。\r\n罪名:重大责任事故。法条:刑法第134条"}
{"id": "1",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在其向蔡某某承租的位于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长安实业有限公司内的厂房生产假冒耐克品牌的运动鞋，后运至城厢区凤凰山街道昌富路176号存放。同年10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在城厢区龙桥街道学生街附近发放印制有假冒耐克品牌运动鞋款式、价格及其联系方式的名片，同案人吴某某（另案处理）见鞋样款式较好，便通过电话或者短信向被告人黄某某下订单。被告人黄某某根据订单制作出库单，并进行配货，后运到学生街附近与同案人吴某某交易，同案人吴某某收到假鞋后在被告人黄某某制作的出库单上签字确认，并于次月月初与被告人黄某某用现金结算货款。同年12月1日，公安机关根据掌握的线索在昌富路176号一楼仓库内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并当场扣押3800双标有耐克标志的运动鞋。经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在扣的3800双标有耐克标志的运动鞋系假冒耐克国际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经查，被告人黄某某分别以每双人民币71元和人民币82元的价格向同案人吴某某销售假冒耐克商标的运动鞋，2014年10月、11月已销售货款分别为人民币60000元、95162元，共计人民币155162元，在扣3800双假冒耐克商标的运动鞋价值人民币286850元。2015年5月15日，被告人黄某某动员并陪同案人吴某某到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投案。现同案人吴某某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已被起诉。\r\n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蔡某某的证言，手机通话清单，手机短信记录，出库单，银行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及破案报告书，强制措施以及被告人黄某某、同案人吴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n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向本院预交罚金人民币××元。莆田市城厢区司法局经过审前评估，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适宜纳入社区矫正监管。\r\n罪名:假冒注册商标。法条:刑法第213条"}
{"id": "2",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至2015年4月30日，被告人谭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其家中开设诊所给病人看病，并在诊所内给病人配药。2010年7月20日、2011年4月1日、2015年4月30日确山县卫生行政部门以谭某未得取《医疗机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行医，三次对谭某行政处罚。\r\n罪名:非法行医。法条:刑法第336条"}
{"id": "3",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9日晚6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前往永嘉县岩头镇西岸村向金某甲讨要债务被拒绝。当晚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携带枪支、长刀、斧头等工具并纠集了瞿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再次前往永嘉县岩头镇西岸村向金某甲讨要债务，由被告人陈某甲及陈某乙进入金某甲所在的棋牌室与其商谈，但金某甲再次拒绝还款导致双方发生冲突。因金某甲方村民众多，被告人陈某甲与陈某乙逃出棋牌室，陈某甲拿出随身携带的枪支朝天鸣枪后跑至自己驾驶的别克轿车旁，将枪支扔至车后备箱，并拿出斧头准备反抗，因众多村民朝其扔啤酒瓶，遂弃车逃离现场。后民警在别克轿车后备箱内查获枪支、长刀、斧头等物。经鉴定，该疑似枪支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适用直径为0.6厘米的球形弹丸，认定为枪支；查获的长刀认定为××刀具。\r\n2016年4月1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向永嘉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r\n罪名: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法条:刑法第130条"}
{"id": "4",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份，被告人胡某甲在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横屿头村横屿路95号开设“永宁工艺品厂”。2013年6月中旬，被告人胡某甲雇佣陈2某（已被判决）等人在该厂内利用工业铬酸酐清洗打火机表面，清洗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厂房旁的土壤内。2014年4月3日，温州市瓯海区环境监察部门联合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潘桥派出所在上述地点查获1桶工业铬酸酐。经检测，从该加工厂车间西北角提取的水样中，总铬的含量为374mg／L，超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73倍。\r\n2014年5月22日，被告人胡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r\n罪名:污染环境。法条:刑法第338条"}
{"id": "5",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17日8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作为领队，将招募而来的任某某、朱某某、韦某某等卖血人员从江苏省苏州市带领至上海市长海医院准备卖血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到案后，被告人马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r\n罪名:非法组织卖血。法条:刑法第333条"}
{"id": "6",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昆明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沈××携带假币，持当日K692次昆明至六盘水的旅客列车车票，从昆明站进站乘车，在二楼安全检查口被执勤民警从其携带的拉杆箱内查获假币410张，面值共计6630元。\r\n罪名: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法条:刑法第171条"}
{"id": "7",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丁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丁集小学门口自家的“世豪小超市”内，对到超市购物的小女孩梁某甲（2004年2月5日出生）进行猥亵。\r\n2015年5、6月份，被告人丁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丁集小学门口自家的“世豪小超市”内，多次对到超市购物的小女孩梁某乙（2003年1月8日出生）进行猥亵。\r\n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相关书证、视听资料、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丁某某猥亵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对被告人丁某某在××至五年幅度内量刑。\r\n罪名:猥亵儿童。法条:刑法第237条"}
{"id": "8",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郓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徐某在担任郓城县农村商业银行北城支行任客户经理期间，违反国家发放借款的规定，在没有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实际情况进行严格调查、审查的情况下，向岳某1、岳某2、岳某等8名贷款人发放贷款8笔合计人民币219万元。至案发尚有贷款194万元逾期无法收回。\r\n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贷款手续等书证，证人张某、岳某1、岳某2等人证言，被告人徐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的行为构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处。\r\n罪名:违法发放贷款。法条:刑法第186条"}
{"id": "9",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清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26日3时30分许，被害人黄某1、李某1、罗某1、黄某2、黄某3及黄某4六人在清流城关邹某2百味鸡煲店消费的过程中，黄某1与黄某3因琐事产生纠纷，并摔坏了该店几个碗。该店员工吴某将此事电话告知店主邹某，后被告人邹某伙同若干名男青年（另案处理）分乘两辆轿车赶往邹某2百味鸡煲店，手持铁棍等物在邹某2百味鸡煲店将被害人李某1、罗某1、黄某2、黄某3、黄某1五人殴打致伤，期间，被告人邹某也受伤。经清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邹某及被害人黄某3、李某1、黄某1、黄某2、罗某1的伤情均为轻微伤。被告人邹某于当晚被带至清流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受调查，在取保候审期间传讯不到案，于2017年3月29日在龙岩市新罗区西坡街道宝泰桥菜市场被清流县公安局民警和龙岩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r\n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并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邹某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项的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r\n罪名:寻衅滋事。法条:刑法第293、292条"}
{"id": "10",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至2014年7月间，被告人罗某在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唐胥路210号经营小吃部，用和好的面炸制成油条对外销售。2014年7月4日，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工作人员对罗某小吃部内炸制油条添加使用的“火箭牌老香发”复合膨松剂及炸制的油条进行了现场扣押。经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送检的“火箭牌老香发”复合膨松剂中铝含量为2.68%；油条中铝残留量为675mg／kg，超出国家标准限量5.75倍。\r\n2014年7月21日，被告人罗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自行到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接受讯问。\r\n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裴某、王某、苗某、高某、潘某的证言及裴某、王某、苗某对被告人罗某的辨认笔录、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提取笔录及照片、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n罪名: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法条:刑法第143条"}
{"id": "11",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经审理查明，随县鸿发石材厂（以下简称“鸿发石材厂”）于2010年7月成立，系位于随县草店镇岳家湾村的一家石材加工企业。该石材厂的采石场与石材加工厂之间相距约十公里，通过草店镇岳家湾村的通村公路相连，鸿发石材厂从采石场采掘的石材原料需经过该段通村公路运输至石材加工厂进行加工。\r\n鸿发石材厂生产经营一段时间后，岳家湾村部分村民提出了鸿发石材厂运输石料的车辆将岳家湾村的通村公路压坏、通行时危害村民的安全及造成灰尘污染、开采石料造成的水土流失及水质污染、严重影响到全体村民的身体健康及出行困难等问题。2013年9月17日，岳家湾村的部分村民就上述存在的问题自主组织召开了一次“村民大会”，“村民大会”的主要内容是“要求鸿发石材厂无条件修复该村的通村公路，以维护岳家湾村全体村民的合法利益，待通村公路修复后，鸿发石材厂拖运石料的车辆方能通行”。“村民大会”由李某丙主持，被告人孙某甲及村民张某丙、刘某丙、管某丙、李某丙等人在会上发表了讲话，该次“村民大会”还“选举”出被告人孙某甲及李某丙、管某丙、刘某丙、管某丁、刘3某、张某丙、熊某等人作为“村民代表”，主要是负责与鸿发石材厂就上述问题进行“谈判”。会后，“村民代表”出具了一份针对鸿发石材厂、广发石材厂及拖运石料司机的《通知》，具体内容为“鉴于岳家湾村从段家湾桥头起至白果树湾堰埂路段，被石材厂运石车辆重载碾压现状，根据岳家湾村二０一三年九月十七日村民会议决定：从二０一三年九月十八日起，禁止石材厂运石车辆通行，并由二石材厂老板积极安排修复通村公路事项，同时，希望各运石车辆师傅积极配合”。该通知被强行加盖了岳家湾村村委会的公章，并以岳家湾村村民委员会的名义对外张贴，禁止石材厂的运石车辆通行。\r\n从2013年9月18日至同年11月16日期间，草店镇岳家湾村部分村民多次聚众实施堵路行为。其中被告人孙某甲多次积极参与堵路活动，禁止石材厂运输石材的车辆通行，致使石材厂的生产无法进行。具体事实如下：\r\n1、2013年9月18日，被告人孙某甲、管某丙、李某丙等十几人在岳家湾村商店门前的路段，用三辆摩托车将通村公路拦堵，禁止石材厂拖运石材的车辆通行。因当时正处农忙季节，有收割机不断进出收割稻谷，堵路的村民见状后自动撤除了路障，恢复了通村公路的通行。\r\n2、2013年10月12日，被告人孙某甲、管某、张某丙、刘1某等村民聚集在被告人孙某甲家门前的路段，用一辆手扶拖拉机将通村公路拦堵，禁止石材厂拖运石材的车辆通行。当晚，堵路村民撤除路障，通村公路得以恢复通行。\r\n3、2013年10月14日，岳家湾村村民孙某乙（系被告人孙某甲之父）、吕某、马某甲、张某甲、刘某甲等人在刘某丁家门前路段将通村公路拦堵，禁止石材厂拖运石材的车辆通行。经过村干部及草店派出所民警反复做工作，被堵的通村公路于次日下午17时方恢复通行。\r\n4、2013年10月17日，草店镇政府就岳家湾村村民反映的鸿发石材厂通村公路损坏问题、水污染问题、灰尘问题及水土流失等相关问题作出了《关于岳家湾村民反映鸿发石材厂若干问题的答复》。岳家湾村的部分村民认为草店镇政府的《答复》“没有切实解决问题，只是敷衍了事”，以《回复信》的方式要求将通村公路修复后方能通车。次日，孙某乙、吕某、马某甲、张某甲、刘某甲、涂某等六名老人在吕某家门前路段将通村公路拦堵，禁止石材厂拖运石材的车辆通行。经草店镇政府、村委会干部及派出所民警共同多次劝解、制止、做工作，直至同月25日，通村公路方疏通。\r\n5、2013年11月2日，岳家湾村退休老干部李1某付邀张某丙、孙某乙、管某丙、宋某等部分村民代表，在李1某付家中与鸿发石材厂负责人陈某甲就道路问题进行协商，企业与村民代表经过协商达成了《随县鸿发石材厂与村民代表就道路问题解决协议》，内容为：1、石材厂加宽路面一至二公里后，或施工两三天后，群众撤除拦截，允许石材厂运输车辆通行，仍然不得超载。加强对车队的管理，采取企业与群众共同管理，边运石边施工，工程完工为止；2、运石一个月后，农历冬月初旬停运，开始整修水泥路面，水泥路面的厚度要超过原来的厚度；3、加宽路面由村民代表监督质量，群众工作由代表帮助协调，补偿费用由企业承担；4、加宽工程先易后难，逐步解决；5、需要改道的地方要改道，减少群众与企业的纠纷。次日，参加协调的村民代表在同其他村民做宣传工作时，遭到被告人孙某甲及刘某丁、管某丁等村民的反对，不同意该协议，提出“先把道路恢复原状后方能通车”。2013年11月15日，被告人孙某甲等村民在马某家门前用两个树兜将通村公路堵塞，不让石材厂的运输车辆通行。随县公安局草店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经过做工作，将堵路的两个树兜移开后，指挥被堵的车辆通行，此时，被告人孙某甲上前站在道路中间阻止车辆通行。派出所民警反复劝阻，被告人孙某甲仍然堵在道路中间，不允许车辆通行。\r\n6、2013年11月16日，被告人孙某甲等人为了进一步阻止鸿发石材厂的车辆通行，找来一台挖掘机，将岳家湾村一组通村公路与鸿发石材厂交界的土路挖断。后因遭到周围村民的反对及派出所民警的劝阻，被告人孙某甲等人只好又将被挖的道路填平，恢复了道路通行。\r\n案发后，经随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出具的随正义审鉴字（2013）第2号《随县鸿发石材厂因通往车间道路被堵造成停产经济损失审核报告》认定：随县鸿发石材厂2013年9月18日至2013年10月30日停产期间经济损失为人民币550394.13元（=14112.67元／天＊39天）。\r\n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以下经庭审质证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岳家湾村村民出具的《通知》、《随县鸿发石材厂与村民代表就道路问题解决协议》、草店镇政府出具的《关于岳家湾村民反映鸿发石材厂若干问题的答复》、岳家湾村民就草店镇政府对石材厂问题处理意见的《回复信》、随县鸿发石材厂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甲、刘某甲、孙某乙、张某甲、吕某、林某甲、林某乙、陈某甲、余某、袁某甲、刘某乙、张某乙、陈某乙、管某甲、马某乙、宋某甲、周某甲、周某乙、张某丙、刘某丙、管某乙、周某丙、王某、李某甲、周某丁、熊某、宋某乙、袁某乙、李某乙、杨某、毛某、李某丙、管某丙、管某丁、刘某丁的证言；3、随县公安局对堵路现场拍摄的照片；4、随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随正义审鉴字（2013）第2号《随县鸿发石材厂因通往车间道路被堵造成停产经济损失审核报告》；5、被告人孙某甲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辩解。\r\n罪名: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法条:刑法第290条"}
{"id": "12",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被告人盛某某利用担任上海市宝山区杨2某八字桥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职权，为顾某某承租该村土地提供便利，收受顾某某贿赂的现金人民币3万元。\r\n2013年11月12日，被告人盛某某接纪委电话通知后主动至指定地点，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r\n罪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法条:刑法第163条"}
{"id": "13",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新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4日11时许，被告人周1某预谋绑架开宝马的女子，在窥测到被害人韩某的住处后，驾驶川X号吉利牌黑色轿车，准备了匕首、口罩、黑丝袜、绳子等工具，窜到新津县五津镇纯阳小区X楼梯间，待被害人韩某开门准备外出时，一脚将被害人踢倒在室内，采用将匕首抵住韩某脖子、脚踹及言语威胁的方式将韩某双手反捆劫持至川X号车内，并将韩某装有两部手机和1500元现金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的挎包从其家中拿走。尔后，被告人周1某将韩某一直控制在车内，通过韩某的手机联系韩某的家属，以威胁其人身安全为由与被害人家属讨价还价索要赎金10万。2016年1月5日凌晨6时许，经过被害人家属与其讲价，被告人周1某在双流县彭镇成新蒲快速通道边一草坪上收到赎金8万元后将被害人韩某释放。次日，被告人周1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其所驾川X号吉利牌轿车被扣押，从该车中搜出被害人的手机两部、汽车钥匙一把和匕首一把、丝袜一双。经鉴定，被抢三星SM-J3109型手机一部、索尼TL26I手机一部共价值741元。\r\n为支持上述指控事实，新津县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周1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及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数罪并罚。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r\n罪名:绑架。法条:刑法第239条"}
{"id": "14",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1年初，利川市小产权开发商满某（已起诉）在修建利川市都亭办事处教场村五组的小产权房过程中，委托被告人朱某乙联系利川市“三违”办巡查队工作人员胡某（已起诉）为其超过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房行为提供帮助。胡某在满某违规建房过程中帮助其逃避巡查，顺利地使满某修建起了11层楼的小产权房。为了感谢胡某，满某先后两次通过朱某乙送给胡某人民币共计4万元。\r\n利川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乙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追究其刑事责任。\r\n罪名:介绍贿赂。法条:刑法第392条"}
{"id": "15",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份，被告人郑某某在建平县黑水镇东台村一居民住宅内，利用汞提取黄金，将含有汞的废水利用管道排入未做防渗处理的土坝内，导致含有汞的废水渗入地下。经检测，土坝内废水、废矿渣中汞含量为7.12ug/L。2016年1月11日，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据此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其行为构成××。请依法惩处。\r\n罪名:污染环境。法条:刑法第338条"}
{"id": "16",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5日，被告人周某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口岸入境，经海关抽查，发现在其行李内有3支枪形物未向海关申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三支枪形物中有2支为气枪，平均枪口比动能分别为3.18J／Cm2、2.61J／Cm2，均大于1.8J／Cm2。\r\n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缴获的枪支；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旅检现场查验记录及照片，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进出境记录，身份证明资料等；3、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文书。\r\n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枪支入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应以走私武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n被告人周某表示认罪，称其有正当职业，因对枪支感兴趣，故在香港看到涉案枪支后就想买回家收藏，其认为自己带的东西只是玩具，不知道这是禁止带入境的，请求对其从轻处罚。\r\n罪名:走私武器、弹药。法条:刑法第151条"}
{"id": "17",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于2011年春节前至2015年春节前，利用其担任某单位的职务便利，以及担任某单位或某职务的便利条件，通过该大队其他民警的职务行为，为王某、孙某甲等人在相关运输车辆交通违章处理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泰州市海陵区某路口等地，或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先后29次非法收受王某、孙某甲等人所送人民币计123700元，以及价值人民币72000元的购物卡。为证实上述的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证人王某、孙某甲、庄某、宋某、孟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吴某的供述和辩解及相关书证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吴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r\n罪名:受贿。法条:刑法第388、385、383、386条"}
{"id": "18",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1日22时许，在杭锦后旗三道桥镇金色会所KTV酒吧，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等人在一起喝酒。喝酒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将啤酒瓶打烂，后李某某被赵某某推倒在地，李某某被地上的碎啤酒瓶将其右手腕划伤。经杭锦后旗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赵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某医疗费等费用共计十五万元，现已给付十万元。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r\n被告人赵某某当庭认罪、悔罪，恳请法庭从轻处罚。\r\n罪名:过失致人重伤。法条:刑法第235条"}
{"id": "19", "q": "根据下列事实、罪名和刑法法条预测判决刑期。只需给出判决刑期为多少月，请将答案填在[刑期]与<eoa>之间。例如[刑期]12月<eoa>。\n事实: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r\n2014年8月1日18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家中玩手机时，其邻居黄某某（女，8岁）路过并与其打招呼，被告人曾某某遂邀请黄某某到家中玩手机游戏。在黄某某玩游戏的过程中，被告人曾某某认为自己最近比较倒霉，想通过看幼女生殖器为自己转运，便脱下黄某某的裤子，黄某某叫被告人曾某某放开自己，曾某某使用语言威胁使其屈服，并用手拨弄黄某某生殖器，后黄某某挣扎逃离现场。\r\n2014年8月3日被告人曾某某在家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r\n罪名:猥亵儿童。法条:刑法第2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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