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awbench / lawbench-3-3-7-zero-shot

- taskset: [lawbench](https://harnessreport.com/tasks/lawbench.md)
- difficulty: medium
- category: legal NLP benchmark
- language: 
- runnable from the site: no
- agent timeout: 3600s

## Results by har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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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struction

```
You have 20 cases to process. You must answer ALL of them.
Create the file `/app/answer.jsonl` and write your output there.

OUTPUT FORMAT (STRICT, JSON Lines / ndjson):

1. `/app/answer.jsonl` must contain EXACTLY 20 non-empty lines.
2. Each line must be a valid JSON object with EXACTLY two keys:
   - "id": string
   - "answer": string
     No extra keys are allowed.
3. The "id" must match the input id exactly.
4. Output must be JSON lines only:
   - No markdown fences (no ```).
   - No headings, numbering, commentary, or extra text.
   - No blank lines.
5. Output language: Chinese.
6. For each case, output ONLY the final answer text required by the question. Do not add explanations.
7. Answers must be single-line strings. Do not include line breaks.
   If the answer would normally include line breaks, replace them with a single space.
8. Do not skip any case. If you cannot answer a case, output:
   {"id":"<id>","answer":""}

Example Output (format only; do not copy the placeholder text):
{"id":"0","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d":"1","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NPUT CASES:
{"id": "0",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n事实: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初的一天5时许，被告人王4某经王7某（另案已判决）介绍，以3000元价格从刘某（另案已判决）处将被拐骗的已婚妇女商某某（经鉴定，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收买回家中为妻，后被告人王4某明知该女患有精神疾病，仍多次与商某某发生性关系。2013年2月23日，商某某趁被告人王4某家中无人，自行离开。\r\n被告人王4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r\n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王某、周某的证言；2.被害人商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4某及另案处理的已决犯人王7某、刘某的供述及辩解；4.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司法鉴定意见书；5.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
{"id": "1",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n事实: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22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告人曹某某、肖某某、何某某、肖某某（均已判刑）预谋后，采用挖掘的方式，盗走位于江油市东安乡马鞍村的四川桂花种植有限公司种植园中的7棵桂花树，后将这些树栽种在肖某某的包产地里等待销赃。经鉴定，被盗桂花树价值5400元。案发后，桂花树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2015年11月2日，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r\n公诉机关称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予以惩处。"}
{"id": "2",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n事实: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6日，被告人苏某和本县官港镇人虞1某来与望江县鹏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责人帅某，签订了一份水泥供货合同。2014年11月26日苏某在池州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装运了两车水泥，送到望江县鹏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后因虞1某来不再出资，供货停止。之后苏某通过本县泥溪镇人蔡某，联系到蔡某的同学汪某，继续做水泥生意。三人谈好由汪某出资，并测算每吨利润为30元，帅某、苏某、蔡某每人得5元，剩下的利润全归汪某。后苏某便委托怀宁人杨某，在怀宁海螺水泥有限公司开票、调车、发货，每吨给其1元手续费。准备工作做好后，被告人苏某即叫蔡某打电话给汪某，让其汇款。2015年1月31日汪某汇款5万某到被告人苏某的账户。苏某将其中1.8万某汇至杨某账户，用于购买了一车水泥，并和蔡某从安庆押车至望江县鹏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交货。春节前，苏某为了还之前做生意所欠的外债，让蔡某打电话给汪某，谎称要继续向望江县鹏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供货，汪某又分四次汇款18万某至苏某账户。而苏某将汪某共计汇给他的23万某，除汇给杨某1.8万某用于购买水泥外，余款21.2万某大部用于偿还了个人债务。为使蔡某、汪某相信，苏某安排人在蔡某打电话核实是否发货时假称一直在发货。后汪某多次向苏某催要发货单，苏某便在安庆市找人伪造了13张怀宁海螺水泥有限公司散装水泥发货单，交给汪某。2015年4月汪某经与供货单位核实，发现苏某提供的13张发货单全部是假的，即要求苏某还款，但苏某以没有钱为由，不予还款，仅将其2014年11月26日，在池州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未结账的两车水泥发货单，交与汪某结账抵款。后汪某因无法与苏某取得联系，于2015年6月24日向东至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2015年8月13日，苏某被东至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民警抓获归案。\r\n案发后，汪某与望江县鹏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了结算，苏某交给他抵欠款的两车水泥发货单水泥价值3.5万某。\r\n被告人苏某曾因涉嫌犯××，于2011年4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依法逮捕，2012年4月25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某。2012年4月25日被释放。××考验期自2012年5月7日起至2015年5月6日止。\r\n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汪某的报案材料、东至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的受案登记表、东至县公安局的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苏某伪造的怀宁海螺水泥有限公司散装水泥发货（磅）单十三张、真实的怀宁海螺水泥有限公司散装水泥发货（磅）单复印件一张及池州市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水泥发货单复印件二张、安徽怀宁海螺水泥有限公司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蔡某的记账本复印件一张、汪某与苏某的农村商业银行交易明细单、苏某的安徽农金网上银行业务客户回单、安徽农村合作金融第一联借方凭证、鹏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材料总结算单一张、供货合同、董店生出具的苏某还款情况的证明、东至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00190号民事调解书、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2）渝北法刑初字第00091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的释放证明书、被告人苏某和被害人汪某及相关证人的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被害人汪某的陈述；蔡某、帅某、杨某、虞1某来、戴某、李某、汪某、张1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苏某的多次供述与辩解；汪某、杨某、帅某辨认苏某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3",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n事实: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被告人李2某明知原木炭系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仍从河南省济源市采购原木炭，并伪报品名委托他人向天津海关申报出口。同年2月22日，涉案货物被天津海关查获。经鉴定，涉案货物已经炭化，其原材料为木材，重22.6吨。同年2月24日，被告人李2某被天津海关缉私局查获归案。\r\n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证人证言、立案决定书、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及报关单等书证、物证鉴定书、物证照片等证据材料。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2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id": "4",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n事实: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9日下午，临泉县黄某镇何1某村村民何2某臣认为其儿子考上大学，政府应给予补助，随来到黄某镇党委书记杨某的办公室，向自诉人杨某询问其儿子考上大学补助款为何没有到位，杨某向其解释不是每位大学生都有补助，每个村只有一个名额，是贫困大学生救助，让其回去问问村干部。被告人何2某臣情绪激动，说村干部办事不公、贪污受贿等。自诉人杨某在劝说过程中与何2某臣发生争吵，何2某臣趴在地板上连连磕头，把自己额头磕破。自诉人杨某见状，随拨打了报警电话，并且和闻讯而来的隔壁办公室的其他同志一起劝说被告人何2某臣回去，何2某臣说“书记打人了，不给解决困难补助就不回去”。临泉县公安局黄某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让何2某臣到派出所说明情况，何2某臣躺在地上不起来，并打电话说“书记打人了”，让其家人到镇政府。\r\n事后，被告人何2某臣拨打了安徽省电视台的新闻热线，向电视台反映“镇政府书记打人，把他的胳膊打断”。安徽省电视台的记者闻讯后，到何2某臣家里进行了采访。同年9月19日，安徽省电视台新闻第一线栏目以《临泉村民举报镇党委书记打人？》进行了连续报道。在节目中，被告人何2某臣面对记者的镜头，举起已经包扎着夹板的胳膊说：“我的胳膊被书记四巴掌打断了，现在还不能动”等语言。后被告人何2某臣多次去临泉县政府信访局信访，声称书记打人了，要求追究自诉人杨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何2某臣还在腾讯微某上发了“安徽阜阳临泉县黄某镇政府党委书记光天化日殴打老百姓”等内容的微某。在国庆节期间，被告人何2某臣到北京国家信访局和中南海以“书记打人无人问津”等理由进行上访。其行为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了他人名誉，情节严重，造成了恶劣影响。\r\n另查明，2013年6月1日，被告人何2某臣在与别人开玩笑时致何2某臣左尺骨远段骨折。\r\n上述事实的认定，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r\n（一）自诉人杨某提交证据：\r\n1、杨某身份证、任职文件复印件各一份，证实自诉人杨某的主体身份和任职情况。\r\n2、不予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各一份，证实被告人何2某臣因扰乱公共秩序，被临泉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7日。\r\n3、安徽电视台新闻第一线视频新闻报道、土豆网视频报道光盘一份，证实被告人何2某臣在新闻报道中声称，自诉人杨某四巴掌将其胳膊殴打骨折，在报道中何2某臣承认其左尺骨远段骨折，是他与别人开玩笑时碰伤；被告人何2某臣诽谤自诉人的事实已经在全省甚至更大范围传播，对自诉人的名誉和人格造成了严重影响。\r\n4、黄某镇卫生院医疗机构门诊登记本、值班医生侯某证言，证人吴某1、何某3证言，何2某臣供述，X光片报告单，证实被告人何2某臣的骨折时间是2013年6月1日。\r\n5、崔某微某、网页复印件，被告人何2某臣父亲何某4的问话笔录、被告人何2某臣的微某，证实被告人何2某臣发微某多次对自诉人进行诽谤。\r\n6、黄某镇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临泉县信访局来访人员登记表，证实被告人何2某臣多次到临泉县信访局对自诉人进行诽谤的事实。\r\n7、被告人何2某臣2013年10月8日的询问笔录，证实被告人何2某臣曾于同年10月2日到国家信访局和中南海信访，其信访的内容仍然是对自诉人进行诽谤。\r\n8、临泉县公安局黄某派出所现场视频，证实被告人何2某臣承认其额头上的伤是其自己磕伤。\r\n9、被告人何2某臣2013年8月19日询问笔录，证实当日下午3时许，其到黄某镇政府找党委书记杨某，反映其儿子何开放考上大学要求给予补助的事情。其到三楼杨某办公室，问杨某其上次反映要求镇政府补助的事情给处理没有，杨某让其找村里处理。其向杨某反映村里干部贪污，不该吃低保的吃了，该吃低保的没有吃上。其刚说完，杨某就朝其左侧耳门打三巴掌，又一巴掌打在其左手臂上，其头一晕就倒在地上，其在地上躺着时额头在地上磕破了。其躺在地上，杨某让其出去其不出去，杨某又朝其腿上踢三脚。后杨某与另一干部把其从办公室拉出门外，其后背上被拉了几道血印。其头被杨某用巴掌打晕了，额头是其自己磕在地上磕流血的，后背是被他们往外拉时划伤的。\r\n被告人何2某臣当庭供述，证实微某是其发的，其左尺骨远段骨折是2013年6月1日其与别人开玩笑时碰伤。\r\n10、证人韦某1证言，证实2013年8月19日14时30分许，其正在蒋某办公室，一个40来岁个子不高的男子到蒋某办公室，其认出此人是其上个星期接待的何1某的一个群众，其就说：“你那事不属于我处理，你找杨书记问问”。过一会，其就听到杨书记办公室有人吵闹，其进去看到杨书记在办公桌后边的椅子上坐着，那个男子在南边的地上躺着，其过去想把那人拉起来，那人就是不起来，还用头往地上撞，把头撞一个包。这时蒋某也来了，其和蒋某去拉他起来，那人又用头朝地上撞两下，把头撞淌血了。那人满身酒气，中午喝酒了，他头上的伤是他自己撞的，其他部位没有伤。\r\n11、证人蒋某证言，证实2013年8月19日15时许，其在办公室听到杨书记办公室有人在闹，其到杨书记办公室看到一个群众在地板上躺着，其就和韦某1劝他起来，这个人就是不起来，他一边讲他小孩考上学了要享受照顾什么的，一边跪在地上用头往地上撞，他头磕淌血了。杨书记让何2某臣出去，还有工作要安排，但何2某臣睡在地上不走，还重复地喊着不给他解决就不走，杨书记见此就让人把何2某臣抬到门口的走廊上。\r\n12、证人张某证言，证实2013年8月19日19时许，其到镇政府办公楼看到何2某臣在地上躺着，何1某村里干部赵某1、村民何某2等人在劝何2某臣回家，何2某臣躺在地上就是不回家，还说杨书记打他了。就这样持续了21时许，其让赵某1他们几人想办法把何2某臣弄回去，其就走了。当时其看到何2某臣额头上有血，其他部位没有伤。其于8月10日曾接待过何2某臣，他反映其儿子何开放高考分数571分，大学生资助为什么没有他的，其就与他说今年大学生资助每个村只有一个名额，由行政村负责调查上报，不是人人有份，当时他就走了。\r\n13、证人赵某1证言，证实2013年8月19日18时许，其村里书记打电话让其到镇政府，其到镇政府看到何2某臣在一楼民政办公室门口的地板上睡着，其问他怎么在这躺着，他讲是杨书记打他了，其问打他哪里了，他讲打他脸了，他用右手捂着右侧的脸，让杨书记给他拿钱去看病。其让他去医院先看看，他不听还睡在镇政府一楼的地板上，其就回家了。当时其看到何2某臣额头上有点血，其他部位没有伤。\r\n（二）反诉人何2某臣提交证据：\r\n何2某臣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反诉人何2某臣的主体身份资格。\r\n以上证据，来源合法，且能够相互印证，吻合一致，依法予以确认。\r\n下列证据，因缺乏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不予认定：\r\n1、自诉人杨某提供的证人吴某2、赵某2出具的证明材料，因该两名证人未到庭接受质证，无法查明该证据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不予确认。\r\n2、反诉自诉人何2某臣提供的临泉县人民医院2013年8月21日的放射科检查报告单，用于证实何2某臣被杨某殴打致左尺骨远段骨折。经查，何2某臣曾在2013年6月1日与他人开玩笑时致左尺骨远段骨折，并到黄某镇卫生院就诊。该证据只能证实何2某臣存在左尺骨远段骨折，亦无法证实其左尺骨远段骨折系杨某的行为造成。该证据达不到其要证明的目的，不予确认。\r\n3、反诉自诉人何2某臣提供的通话记录，用于证实案发后，何2某臣被殴打后连续拨打110求救的情况。经查，该证据只能证实被告人何2某臣在案发当日的通话情况，以及拨打过报警电话。达不到其要证明的目的，不予确认。\r\n4、反诉自诉人何2某臣提供的临泉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用于证实何2某臣被杨某殴打。经查，该证据只能证实黄某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发现何2某臣躺在杨某办公室地面上，声称被杨某殴打几巴掌，并不能证实其被杨某殴打。达不到其要证明的目的，不予确认。\r\n5、反诉自诉人何2某臣提供的证人何某1、何某1、何某2证言，用于证实其被杨某殴打。经查，该组证据系传来证据，且无其他相关证据印证，不能证实杨某对何2某臣实施了伤害行为。达不到其要证明的目的，不予确认。\r\n6、反诉自诉人何2某臣提供的照片，用于证实其被杨某殴打后的伤情。经查，该证据只能证实何2某臣额头有伤，右腿、后腰部有擦伤，并不能证实该伤系杨某的行为所致。达不到其要证明的目的，不予确认。\r\n对被告人何2某臣关于自诉状指控其犯罪与事实不符的辩解意见，以及其辩护人关于何2某臣不存在故意捏造事实的行为，杨某伤害何2某臣事实清楚；何2某臣不具备诽谤他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表现；本案不具备××的情节要件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何2某臣故意将其在2013年6月1日与别人开玩笑造成的左尺骨远段骨折，捏造成同年8月19日被杨某殴打造成骨折的事实，并分别在腾讯微某、安徽省电视台新闻第一线栏目等散布，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该事实有安徽电视台新闻第一线视频新闻报道、土豆网视频报道光盘、黄某镇卫生院医疗机构门诊登记本，X光片报告单，微某、网页截屏，黄某镇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临泉县信访局来访人员登记表、临泉县公安局黄某派出所现场视频，值班医生侯某证言，证人吴某1、何某3、韦某1、蒋某、张某、赵某1证言，被告人何2某臣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其诽谤他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表现明显，符合××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故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悖，不予采信。\r\n对反诉被告人杨某关于其没有殴打何2某臣，何2某臣额头上的伤是他自己趴在地上磕伤的；以及杨某辩护人关于指控杨某殴打何2某臣不是事实，且没有举证证明，何2某臣额头擦伤和骨折是他自己的行为造成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信。"}
{"id": "5",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n事实:再审中曾某的辩护人奚某的辩护意见是：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的证据不足，被告人收取医疗保险费的行为不符合××的特征，主观上被告人没有占有医疗保险费的目的，客观上被告人没有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信任，是当地群众自愿将钱交给被告人的，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r\n再审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id": "6",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n事实: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9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在菏泽市百事得大酒店参与竞标时与被害人万1某发生矛盾，在该酒店大厅内一拳击中被害人万1某嘴部。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万1某的伤情为轻伤。\r\n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被害人万1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等人的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id": "7",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n事实: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8日20时许，在滦平镇工贸城路口，高某的朋友温某某因王某某酒后说话带脏字与王某某发生争执，随后高某上前用砖头将王某某头部打伤。王某某受伤后，被送往滦平县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前额头皮挫裂；2、急性酒精中毒。2013年11月22日，经滦平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伤情为轻伤。\r\n另查明，2012年7月5日，被告人高某因涉嫌××被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2年11月14日因犯××，被本院判处××，××。\r\n公诉机关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r\n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r\n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和辩解，2013年11月18日20时许，我和严某某、温某某从滦平镇工贸城金地缘歌厅出来，我和温某某走在前面，严某某在后面。温某某回头对严某某喊快点走，这时在路边有三个男子，其中两个男子扶着一个像是喝多了的男子（指王某某），王某某不知为何骂温某某，温某某说你骂谁呢，王某某说我骂你呢。温某某用手将王某某拽倒在地，我从路边捡起一块水泥砖，向王某某扔去，具体砸到王某某身体什么部位我记不清楚，只见到王某某面部有血。然后我和温某某坐上一辆出租车走了。\r\n（二）、被害人的陈述\r\n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2013年11月18日晚21时许，我和路某某、李某某吃完饭出来到工贸城××胡同口时，有两个小伙子问我们打车吗？因为当时我喝了点儿酒，说话可能有点儿冲，我说了句不打，就去对面了。然后这俩小伙子就过来了，瞪着我就问我想怎么着。我当时喝多了，别的就记不清楚了，然后我就觉着我额头处就流血了，就倒在地上了。\r\n（三）、证人证言\r\n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18日晚21时许，我和王某某、路某某从工贸城金地缘歌厅唱完歌出来，见路边一群人站着，有一名头发稍长的男子喊了句打车走了，王某某就嚷嚷着接了一句，说这么近，不打车，他当时喝点儿酒说话语气比较冲，那名男子就上前说你嚷谁呢？还推了王某某胸脯一把，这时又有一名男子手里拿一个水泥六棱砖扑了过来，用水泥砖砸王某某左额头上一下，王某某当时就躺地上了，然后那俩人就迅速上了一辆QQ小轿车（车牌号冀H1R372）往西走了，路某某打电话报了警。\r\n2、证人温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18日20许，我、严某某、高某从滦平镇工贸城金地缘歌厅出来向北走，我对严某某喊你过来了吗？快点走!这时在路边有三个男子，其中两个男子扶着一个像是喝多了的男子（指王某某），王某某对我喊你妈的，我到了。我走上前去对王某某说你骂谁呢？王某某说骂你呢！我上去拽住王某某的肩部，我们就撕扯起来。后来王某某就倒下了。我和高某就坐上一个辆出租车向西走了。\r\n3、证人严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18日20许，我、高某、温某某唱完歌从歌厅出来，我跟在后面。走到工贸城胡同北口处，不知为何高某、温某某与三个男子互相厮打，具体谁打谁哪里我没看清。当我走过去他们已经打完架了，见到一个男子躺在地上。后来吃饭的时候高某、温某某和我说刚才在工贸城金亨美乐歌厅边上和人打架了，把一个小子给揍了。\r\n4、证人路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18日21时许，我、李某某、王某某从金地缘歌厅唱完歌出来，到了工贸城××胡同口处，路边有俩个小伙子问我们要打车吗？去哪啊？王某某说我们哪也不去，就去对面。因为当时都喝了点儿酒，可能说话有点儿冲，然后这俩小伙子就过来了，瞪着王某某说你想干啥？王某某说我们啥也不干。然后这俩个小伙子就上前推搡王某某，短发男子转身从地下捡起了一块方形砖砸向了王某某头上，王某某当场倒在地上。\r\n5、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证实，出租车司机。2013年11月18日21时许，我驾驶出租车刚到滦平镇工贸城金亨美乐歌厅附近，有两个男子将我拦下，一个男子坐在副驾驶位置，另一个坐在后排。坐在副驾驶的男子说去西街，并让我从老二小绕行到上道，向西行驶。坐在副驾驶位置的男子，在车里不知给谁打电话说你去看看那人有没有事，我们走了。这两个男子在豪爵摩托店门前下车向西走了。\r\n（四）书证\r\n1、被告人高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高某系完全行为能力人。\r\n2、滦平县人民法院（2012）滦刑初字第155号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高某因犯××被判处××情况。\r\n3、滦平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王某某的伤为轻伤。\r\n4、另外本院出示了被害人王某某的说明一份，证实被害人不要求被告人民事赔偿，对其行为不予谅解，要求对被告人从重处罚。\r\n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结合当庭质证的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滦平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和被告人的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能够证实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id": "8",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n事实: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系吸毒人员，曾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因怀疑妻子邹某与肖某2有不当男女关系，付某某于2016年6月15日16时许先电话联系付邵某（在逃）帮忙殴打肖某2，随后约肖某2见面。付某某驾驶湘Ｅ×××××小车到邵阳市大祥区法院附近接上肖某2后，将车驶至双清区石桥乡政府附近，与付邵某等三人汇合。付某某伙同付邵某等人对肖某2进行殴打，将肖某2头部、手部等多处打伤，致其右手第5掌骨完全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当日19时许，付某某、付邵某等4人将肖某2带至新邵华天大酒店2006房间。为破坏肖某2的形象，让邹某对肖某2产生厌恶，以便断绝两人的来往，付某某强迫肖某2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付邵某在一旁使用手机拍照。期间，肖某2按付某某的要求写了一份保证书，承诺以后不再与邹某联系，并写了一张50万元的欠条，之后付某某将肖某2送回家。\r\n2016年6月16日3时许，被害人肖某2到新邵县公安局报案，民警对肖某2进行尿液检测，结果为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6月17日，被告人付某某到新邵县公安局投案。同年7月4日，付某某家属与肖某2达成赔偿协议，由付某某赔偿肖某2医药费等各项费用6.5万元，肖某2对付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希望对付某某从轻处理。"}
{"id": "9",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n事实:\n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王1某盗窃的犯罪事实清楚，有经一审法院公开开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n1、受案登记表证实，千阳县张家塬镇白善坊村卧龙林场附近的两棵皂角树被盗，时某向千阳县公安局张家塬派出所报案。\n2、抓获经过证实，千阳县公安局经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于2015年9月22日20时，在贵州省清镇市警方的配合下，将被告人王1某抓获。\n3、咸阳市新格林农业有限公司登记册复印件证实，杨某4于2013年1月16日，出售给咸阳市新格林农业有限公司两棵皂角树，编号分别为886、887。\n4、照片（四张）证实，两棵皂角树的特征。\n5、千阳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调查情况说明及移植皂角树两年后生长量有无变化的说明证实，位于咸阳市新格林农业有限公司移植地的0886号皂角树树高15.50米，主干高4.70米，胸径75.50厘米，树龄约160年；0887号皂角树树高13.50米，主干高3.80米，胸径66.80厘米，树龄约130年。0886、0887两棵皂角树由于在移植过程中树根和树枝受到破坏，导致树龄在130年以上、胸径在65公分以上的树木被移植后，需要一个自我修复的过程。只有树体本身恢复到与被移植前相近的程度，才能增加树木的生长量。故2013年至2015年树木的胸径没有增加的可能。\n6、贵州省清镇市看守所出具的证明书证实，被告人王1某于2015年9月22日至9月25日羁押于该所。\n7、千阳县人民法院（1997）千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1某因犯××，于1997年12月2日被千阳县人民法院判处××，1994年8月因犯××被陇县人民法院判处××三个月\n8、证人时某证言证实，2013年1月23日早上9点多，兰某1检查防火安全时发现卧龙林场山神爷殿不远处的两棵皂角树被盗，遂向千阳县公安局张家塬派出所报案。\n9、证人杨某1证言证实，2012年冬他与王1某相识，12月底王1某从他处打问哪里有能卖钱的树木，因他听兰某2说在南湾岭方向有两棵皂角树，就告诉了王1某。此后他带王1某一同去查看过，王1某说自己要把树木买下来。一周左右后，王1某说树已经联系好了，让他帮忙找人挖树。第二天下午2点左右，王1某叫了一辆面包车，拉上他联系的8个人去挖树。天快黑的时候，他去帮忙装上车后将树运到南寨高速路口，吴某将树运走了。事后王1某给了他1500元现金，其中的500元是给他的，其余1000元是给挖树的每人120元。2013年春节后，王1某打电话说挖树的事情被人发现了，树是他偷下的，随后就外逃了。\n10、证人吴某证言证实，2012年12月份的一天，王1某让他到千阳来看树并说打算出售，他来千阳看到了两棵皂角树。2013年1月份，王1某说树买好了，他俩在电话上谈好价钱，两棵皂角树共3.9万元。并让王1某联系好货车，运费由他自行承担。两天后他来千阳向王1某支付1万元定金，并约定第二天晚上12点在南寨高速路口进行交易。他在南寨高速路口接上货车，支付给王1某余款2.9万元。后来他将这两棵皂角树以4.9万元转卖给了杨某4。同时证实这两棵皂角树均是百年以上的树。\n11、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2013年1月份的一天，王1某给他打电话让拉两棵树去西安，他将皂角树运到了咸阳。\n12、证人兰某1证言证实，他们村卧龙林场的两棵皂角树归村林场所有，他是法人，他们村上没有出售过这两棵树，树被盗了。\n13、证人杨某2证言证实，2012年农历腊月，本村杨某1叫他们八个人去挖树。大约下午2点左右，一辆面包车将他们拉到张家塬镇柳家塬村上面的山中，他们分两组挖了高约十米多两棵皂角树。领他们干活的人让他和杨某留下，并打电话叫来了杨某1帮忙装车。他们跟随装皂角树的货车来到南寨高速路口，后乘面包车回家。过了两天杨某1在路上碰见他给了他100元钱说是挖树的钱。\n14、证人赵某证言证实，2013年1月15日左右，本村杨某1让他干活，中午12点多一辆车将他们八人拉到张家塬镇北面的山里。领头的人让他们挖两棵皂角树，一直忙到下午六、七点钟的样子。过了两三天，杨某1给了他100元工费。\n15、证人杨某3证言证实，一天下午两点多，他和杨某2、赵某等八人坐一辆面包车，来到张家塬上面的山里挖了两棵皂角树，一直干到天黑的时候。杨某和杨某2留下截树头，其他人坐面包车回家。过了两三天，杨某1给了他100元工费。两棵皂角树都比较大，一个人是抱不住的。\n16、证人杨某4证言证实，2013年1月15日晚，以收树为业的吴某给他打电话说有两棵皂角树要卖。第二天早上，吴某把两棵树出售给咸阳北的一个公司，两棵树卖了4.9万元。\n17、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3年元月份的一天中午，有个人给他打电话说让他开装载机沿张家塬镇千高公路往北走数公里的地方干活。他用装载机把皂角树推倒，装在一辆货车上，护送货车到公路上后王1某给他支付了1800元工费。\n18、证人焦某证言证实，2012年，千阳的兰某2通过彩信给他看过两棵皂角树的照片，但没有购买到手。2013年1月份的一天，兰某2说之前的那两棵皂角树被人偷走了，并问是不是他干的。过了两天，他在咸阳新格林公司发现新移植了两棵皂角树，经与彩信中的照片比对，确实是照片上的那两棵皂角树，两棵皂角树直径在60-70公分左右。\n19、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2015年1月16日，杨某4给他们公司送来两棵皂角树，已经栽植在公司院内，编号为886、887。一棵树付款2.7万元，另一棵树付款2.2万元。\n20、原审被告人王1某供述证实，2012年12月份，杨某1说白善坊村有两棵皂角古树能卖钱叫他一块去偷。经他们两人查看，一棵树直径65cm，另一棵直径68cm，树干高均在五、六米左右。后他和杨某1叫了几人偷着把两棵树挖倒。他联系了西安一个姓吴的人将树卖到了西安。姓吴的人在千阳县城给了他14000元，他将树拉到南寨高速路口后姓吴的人再次给了他20000元现金。此后，他给了杨某114000元左右，支付装载机费用1800元左右。\n21、千阳县林业局证明证实，千阳县公安局委托千阳县林业局调查的张家塬镇白善坊村林场两棵被盗的皂角树，经调查，根据《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规定，这两棵树木为树龄均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属于三级保护的古树。\n22、千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书、通知、资质证明证实，王1某盗窃一案中涉及的两棵皂角树编号为0886号皂角树鉴定价格为39637.50元，编号为0887号皂角树鉴定价格为35070.00元；本次价格鉴定标的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价格为74707.50元。该鉴定结果已告知王1某，鉴定人均具有鉴定资质。\n23、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王1某犯罪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n以上证据，经一审法院公开开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信，证据确实充分，并可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足以定案，本院予以确认。"}
{"id": "10",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n事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卫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的情况下，从李某某（另处）处购买国家禁止经营的铜兽面纹觚、铜几何纹壶、铜戈、海兽葡萄纹铜镜、尚方作镜5件文物欲转卖牟利。因资金缺乏，被告人卫某某预谋以共同合作低价购进高价转卖文物获取高额利润为诱饵骗取被害人俞某某钱财。2013年11月底，被告人卫某某通过提供青铜器照片并虚构从他人处购买文物转手销售后可以获取高额利润的事实，与被害人俞某某签订协议，诱骗被害人俞某某出资人民币500万元，并明确由其本人负责购买文物。被害人俞某某按约于2013年12月2日将人民币500万元转入被告人卫某某账户，被告人卫某某使用该钱款进行还债、理财、消费等事项。嗣后，俞某某通过他人咨询照片中的文物后发现受骗，遂向被告人卫某某催讨归还出资钱款。被告人卫某某于2013年12月17日转账人民币100万给俞某某，并用从李某某处购进的5件低廉文物搪塞俞某某。经上海市文物管理委员会鉴定，涉案5件古文物中铜兽面纹觚、铜几何纹壶均为三级文物。\r\n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害人俞某某、史某某的陈述、同案关系人李某某的供述、证人张某甲、唐某某、魏某、聂某某、游某某、林某某、颜某、陈某某、张某乙、宋某某、曹某某、陆某甲、傅某某、杨某某、张1某、高某某、沈某某、陆某乙、孙某等人的证言、协议、合同、银行卡交易明细、照片、文物鉴定意见、被告人卫某某的供述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材料，据此认定被告人卫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和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予以惩处。\r\n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与公诉机关一致，并要求被告人卫某某退赔损失，且在庭审中出示了录音证据一份。"}
{"id": "11",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n事实: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6日，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对被告人季某某等人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立案侦查。次日，被告人季某某被该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被羁押在大丰市看守所。2013年10月24日早晨6时许，被告人季某某在大丰市看守所108监室内，因琐事与同监室的丁某发生口角，被告人季某某采用拳打脚踢的手段，对丁某进行殴打，致其头面部多处受伤。经大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丁某左侧筛骨纸板骨折，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左侧眼眶底壁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r\n另查明：事发当日，被害人丁某向大丰市公安局报案，该局于2013年11月20日立案侦查，被告人季某某如实供述了其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罪行。\r\n又查明：2014年10月20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亭刑初字第0110号刑事判决，以××判处被告人季某某××，并处罚金人民币××元。该判决现已生效，罚金刑已履行完毕。\r\n案发后，被告人季某某的父母代为赔偿被害人丁某人民币22035元，得到被害人丁某的谅解。\r\n上述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立案决定书、异地羁押被监管人员呈批表、查、破案经过说明、大丰市人民医院数字影像CT检查报告单、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在押人员基本信息表、民事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被害人丁某的陈述；证人杨某、周某的证言；大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大丰市公安局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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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ness Report runs agent harnesses from their GitHub repos on Harbor tasks and records every model call. Every page is also `.md` and `.json`; index: https://harnessreport.com/llms.txt · MCP: https://harnessreport.com/mc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