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awbench / lawbench-3-3-5-one-shot - taskset: [lawbench](https://harnessreport.com/tasks/lawbench.md) - difficulty: medium - category: legal NLP benchmark - language: - runnable from the site: no - agent timeout: 3600s ## Results by harness _none yet_ ## Instruction ``` You have 20 cases to process. You must answer ALL of them. Create the file `/app/answer.jsonl` and write your output there. OUTPUT FORMAT (STRICT, JSON Lines / ndjson): 1. `/app/answer.jsonl` must contain EXACTLY 20 non-empty lines. 2. Each line must be a valid JSON object with EXACTLY two keys: - "id": string - "answer": string No extra keys are allowed. 3. The "id" must match the input id exactly. 4. Output must be JSON lines only: - No markdown fences (no ```). - No headings, numbering, commentary, or extra text. - No blank lines. 5. Output language: Chinese. 6. For each case, output ONLY the final answer text required by the question. Do not add explanations. 7. Answers must be single-line strings. Do not include line breaks. If the answer would normally include line breaks, replace them with a single space. 8. Do not skip any case. If you cannot answer a case, output: {"id":"<id>","answer":""} Example Output (format only; do not copy the placeholder text): {"id":"0","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d":"1","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NPUT CASES: {"id": "0",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下面是一个例子:\n事实: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在郸城县虎岗乡梁庄行政村常庄村南地黑河非法采砂4816.9立方米,堆放于黑河北岸,造成破坏价值为168591.5元。\n[罪名]非法采矿<eoa>\n请你回答:\n事实:经再审查明,原审对原审被告人柏某认定实施诈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再审予以确认。\r\n又查明,原审被告人柏某因犯××,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3月4日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2日以(2011)静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柏某犯××,判处××,并处罚金人民币××元,连同原判××,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决定执行××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r\n上述事实,有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1)静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为证,原审被告人柏某亦供认不讳。"} {"id": "1",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下面是一个例子:\n事实: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在郸城县虎岗乡梁庄行政村常庄村南地黑河非法采砂4816.9立方米,堆放于黑河北岸,造成破坏价值为168591.5元。\n[罪名]非法采矿<eoa>\n请你回答:\n事实:经审理查明:\r\n1、2015年9月20日,被告人韦某路过海林市友谊楼门前时,发现被害人许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哈佛H6型越野车,车门未锁,韦某将副驾驶车门打开,盗走男士背包一个,内有现金10600元,背包及其它物品被韦某扔在东山树林中。案发后赃款被挥霍。\r\n2、2015年10月16日,被告人韦某路过海林市卫生局门前时,发现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丰田牌越野车,车后座放着一个深红色男士背包。韦某在地上捡起一块带尖的石头将车右后侧玻璃砸碎,盗走男士背包一个,内有现金15000余元及一些票据等,背包及票据等物品被韦某扔在白头山小区广场绿化带中。案发后,赃款4400元被扣押后返还失主,其余赃款被挥霍。\r\n综上,被告人韦某共实施盗窃犯罪2起,涉案总金额人民币25600元。\r\n经侦查,被告人韦某于2015年10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r\n另查明,被告人韦某因犯××于2015年5月3日被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考验期间: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8年5月14日。被告人韦某于2014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5月30日被逮捕。2015年5月4日因取保被释放。被告人韦某因犯××被先行羁押1年零9天。\r\n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韩某、胡某某、王某甲、彭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许某某、王某某的陈述、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示意图、海林市公安局扣押清单、海林市公安局发还清单、指认现场笔录、海林市公安局情况说明、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农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吉林省农安县公安局看守所出具的证明、收条、视听资料、被告人韦某的供述、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n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应当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韦某因犯××被判处××,××,其在××期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数罪并罚,建议合并执行三至五年××,并处罚金。"} {"id": "2",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下面是一个例子:\n事实: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在郸城县虎岗乡梁庄行政村常庄村南地黑河非法采砂4816.9立方米,堆放于黑河北岸,造成破坏价值为168591.5元。\n[罪名]非法采矿<eoa>\n请你回答:\n事实:经再审审理查明,2010年农安县天富公司总经理侯某将被告人吴1某和介绍给中饲农牌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饲公司)业务员张某,被告人吴1某和、张某在农安县邦尼宾馆商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和费用,后在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情况下,吴1某和指使他人以松原市嵩晟粮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嵩晟公司)名义为中饲公司开具6250吨玉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张,发票金额共计9,968,750.00元,税款金额共计1,146,847.00元,并收取中饲公司支付的费用人民币12.5万元。\r\n认定上述事实,有开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r\n1、南昌市国家税务总局直属税务分局出具的证明,中饲(南昌)农牌饲料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9日、6月30日由松原市松晟粮油有限公司开具的100份玉米购货发票(发票号331206-331255,331281-331330)数量6250吨,发票票面金额9,968,750.00元。该公司于2013年1月17日按13%的进项抵扣税率对上述购货发票已做进项税金转出,补交进项税款1,146,847.00元,税收通用缴款书0325810号,该通用缴款书于2013年1月17日开具,税款合计1,151,645.62元,其中松原市嵩晟粮油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9日、6月30日开具的100份玉米购货发票不予抵扣,补交税款1,146,847.00元,本月应交税款4,798.62元,合计1,151,645.62元。\r\n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征收机关南昌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缴款单位,中饲(南昌)农牌饲料有限公司,缴款金额1,151,654.62元(案发后补缴税款)。\r\n3、松原市嵩晟粮油有限公司与中饲(南昌)农牌饲料有限公司签订的玉米购销合同,玉米数量6250吨(没有实际交易)。\r\n4、中饲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我公司是饲料加工企业,属免税范围,不需要进行抵税,开入购货发票是为财务结算作为购货凭证的需要,是《财务制度》的要求,所以该发票开到我公司后未作抵扣,公司账面可供查证。\r\n5、吉林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100张)。\r\n6、中饲农牌饲料有限公司缴票及材料、中国农业银行12.5万元存款回单(开票费)及嵩晟公司领取发票书证。\r\n7、松原市嵩晟公司工商登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r\n8、证人吴某1证言,2010年6月29日和6月30日在长春市铁北区长新街1292号老5栋1门302室我的住址,我以松原嵩晟公司的名义开具了6250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用松原市嵩晟公司办公电脑开具的。我共开具100张,总吨数为6250吨玉米的增值税发票,总金额我没记住是多少。\r\n另证实,申领发票是刘某从乾安县国税局申领的,具体申领时间我记不清,是6月29日和6月30日由刘某申领回来以后,连同电脑和税控卡一同送到了我的住处,我自己开具的。\r\n另证实,松原市松晟公司与中饲(南昌)农牌饲料有限公司有一份6250吨的玉米购销合同,我见到了这份合同的复印件,是我爸吴1某和给我打电话让我接一个传真件,我爸让我接到传真件以后按照合同数量和名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接到传真以后一看是一份松原市嵩晟公司和中饲(南昌)农牌饲料有限公司签订的6250吨玉米购销合同。我就按照我爸的意思根据这份合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n另证实,2010年6月30日我开完发票,根据我爸吴1某和的意思,我就和中饲(南昌)农牌饲料有限公司的业务员联系,叫什么名字我忘了,我就给这个业务员打电话,约好到农安四粮库侯主任办公室见面。见面后,当着侯某的面,把用纸袋装好的6250吨玉米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该公司的业务员。交完之后侯某让他们公司现金员和中饲公司业务员一同去农业银行,分两次打到我账户12.5万元。\r\n9、证人张某证言,我公司和侯某的天富公司有30000吨的玉米合同没有执行完,之后我们在农户手中购买了5900吨玉米,但无法开具发票无法入账,后来我就要求侯某给我们开具发票,侯某就给我介绍嵩晟公司老板吴1某和。2010年6月中旬,我和侯某、吴1某和在农安县站前邦尼宾馆楼下吴1某和的车里见面,谈价时吴1某和说开发票他们是要交税的,需要30元每吨,我说30元太多,成本算不下来,侯某说了一句话让他少要点,要20元就行,这样,吴1某和就答应了。但是让我公司补签个合同,同时再给出个收货证明,我就同意了。然后我们三个人就进邦尼宾馆,侯某在大厅等着,我和吴1某和上我的房间由他拟定一个玉米收购合同和收货证明,然后到附近一个打字社打的字,打好后我盖上我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收货证明上不能盖合同专用章,就后来带回我单位盖公章后又寄回来。以后我又继续到农安附近跑业务,到2010年6月30日,侯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到农安说发票开好了,我就给吴1某和打电话,他说让我给他大女儿打电话到长春取发票,我就给他大女儿打电话,她说她快到农安了,我就在侯某粮库等她,在侯某办公室,她把用特快专递袋装好的增值税发票100张交给侯某,她当时就提出让我把收货证明给她,我就答应回公司后盖章给她寄过来。当时吴1某和的女儿向我要开票费,侯某说这个你放心,他们公司还有钱在我这里,我就让侯某把12.5万元的开票费,从我公司账户的玉米余款中给支付。侯某就让他的现金员给她打款。\r\n另证实,当时我和吴1某和都没有签字,他说不用签字,双方盖章就可以。没有签约时间,是不规范的合同,汽运的运输方式是不现实的。这些都是吴1某和当时整的,目的就是为了配合6250吨玉米发票的开出。\r\n10、证人谭某(中饲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证言,2010年期间,我公司与农安天富公司(第四粮库)是多年的业务往来单位,在2010年与该公司签了一笔3万吨玉米的购销合同,由于他们公司改制,只给我们公司发了13车玉米共计800多吨就停止了。但我公司通过侯某介绍由嵩晟公司给我们中饲公司开具了6250吨玉米增值税专用发票,总价值人民币998万余元,此事是你们省公安厅来人后我才知道的。我公司把这6250吨玉米增值税发票在公司财务上下账了。结果,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我们公司又补交了100多万税款。\r\n另证实,我们公司本来不认识嵩晟公司的吴1某和,我公司的业务员张某,于2010年在农安县与侯某的天富公司签订3万吨玉米的购销合同,但是由于天富公司改制,只给我们发了13车皮玉米,我们多次催他发粮,他都发不出来,出于资金风险考虑,侯某提出先把资金款退回来,剩下发货的事他来考虑。账面上只剩下我们公司19万多元没有打回来。天富公司终止发货的行为影响了我公司的生产进度。这样,在没办法的情况下,经张某交涉,由侯某介绍,在农安附近的一些站台上组织货源从农民手中收了5900吨,加上农安天富公司发给我们的玉米800吨中尚有300吨因企业改制未能开出发票,这样张某就要求侯某给开具6250吨玉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毕竟是农安天富公司未完成合同,造成我公司在站台收购农民的玉米,这部分收购农民的玉米又没有发票,张某为了能回公司报账,就找侯某开发票。当时我不是很了解,具体的事是张某办理的。\r\n11、证人曲某证言,2010年6月30日我丈夫侯某打电话让我去公司给吴某1打款,然后我到了之后看见吴1某和的两个姑娘吴某1和吴3某在侯某办公室,侯某让我和他们俩去农业银行打款,然后我当天就和她俩去了农业银行给吴某1账户转了6万元,7月1日我又给她转了6.5万元,总计12.5万元。\r\n12、证人刘某证言,2010年6月份我在乾安县国家税务局申领一批增值税发票交给会计刘某,让她按照中饲公司提供的货运单数量给这家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一共开了6250吨玉米增值税发票,总金额990余万元。我忘了开好的发票是怎么交给中饲公司的。\r\n13、证人侯某证实,我公司中饲公司于2009年签订了3万吨玉米购销合同,由于我公司企业改制,按合同约定,仅给中饲公司发玉米800余吨,共计13车,以后就终止了合同。到2010年6月份,中饲公司总经理谭某给我打电话,让我们公司给他们开共800吨玉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只给他们开具了500吨,由于我公司企业改制,账户被封存,这样还差中饲公司300吨玉米增值税发票没开。事后,该公司业务经理张某又多次向我催要这300吨玉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和他解释我公司暂时开不出来,他就让我帮助联系找他人代开发票,并答应开票税费由他公司解决,这样我就帮他联系了吴1某和,我给吴1某和打电话,当时吴1某和不在农安,并说回到农安给我打电话,这样又过了两天,吴1某和给我打电话,这样在邦尼宾馆楼下,在吴1某和的车上我介绍张某和吴1某和认识,然后他俩开始谈开发票的事,当时他俩也没说开多少,只是提到了税费,吴1某和说百分之三十或百分之三十五,张某说太贵,后来他俩又商量到百分之二十,就要签订个合同,我看他们差不多了,正赶上我来电话了,我跟他们打完招呼就走了,他们就上楼签合同去了,合同具体签了多少,怎么签的我就不清楚了。\r\n另证实,2010年6月末的一天,吴1某和给我打电话说发票开好了,我让他直接找张某联系,他就直接与张某联系了。又过了几天,也就是6月末的时候,张某给我打电话,让我把天富公司与他们中饲公司的余款结清楚,10分钟以后,张某就领来两个女的到我办公室,张某介绍说这是吴1某和的女儿,然后让我给吴1某和的女儿付12.5万元现金,从中饲公司在我公司账户中的玉米款中支付,同时吴1某和的女儿把用纸袋装好的东西交给了张某。我就通知我单位现金员曲某,领他们到银行打款12.5万元。\r\n14、证人吴某2证言,吴1某和是我父亲。嵩晟公司是2009年或2010年,以我的名义在工商注册的,我是该公司的法人,当时我正在天津市读大学,我把身份证邮回来的,家里人办的,怎么办的我不清楚,这个公司资金投入多少,资金来源我都说不清楚,因为这个公司平时不是我管理,而是我婶子刘某管理,公司付给她报酬。我当时是在校大学生,按当时的政策享受免税待遇。还是我们家我爸吴1某和说的算。我不清楚,我也不参与这个公司的任何事情。\r\n15、被告人吴1某和供述,我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250吨玉米交易是否存在我不清楚,刘某清楚,我只是通过侯某主任介绍我与中饲公司业务员认识的。我又把这情况帮助介绍给嵩晟公司的刘某了,嵩晟公司的法人代表也不是我,而是我儿子吴某2,刘某利用吴某2是大学生免税的名义成立的公司,我在这家公司只是帮助联系业务,提供资金来源,别的事我说的也不算。\r\n另供述,因为嵩晟公司不是我的,而是刘某的,所以涉嫌虚开增值发票罪与我没有关系。我在这家公司负责协调与外部一些业务上的事,帮助联系收粮的客户,与外部签订合同,但具体与谁签的合同我都记不清了,我以合同上我签字为准,我不是这家公司的实际掌控人,都是刘某操办的。"} {"id": "3",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下面是一个例子:\n事实: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在郸城县虎岗乡梁庄行政村常庄村南地黑河非法采砂4816.9立方米,堆放于黑河北岸,造成破坏价值为168591.5元。\n[罪名]非法采矿<eoa>\n请你回答:\n事实:西藏察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索1某在察雅县翁姆达(地名)窃取了一辆红色“劲隆”牌摩托车(车架号:LLCPJKB2DA403667),骑至昌某市以1700元价格卖给冯某某;在察雅县天葬台里面窃取了一辆红色“劲隆”牌摩托车(车架号:LLCGPGKE8EA402115),骑至昌某市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冯某某;在察雅县苹果厂附近一民房前窃取了一辆荧光橘红色摩托车(车架号:LB7GKCKA4D1008669),骑至昌某市以800元的价格卖给冯某某;在察雅县天葬台下面窃取了一辆黑色“劲隆”牌摩托车(车架号:LLCJPJKB9CA401400),骑至昌某市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冯某某;在金河电站窃取了一辆荧光橘红色摩托车(车架号:LB7GCKA5D1009054),骑至昌某市以700元的价格卖给类乌齐人多某某;在察雅县公租房院内,窃取了一辆“宗申”牌摩托车(车架号:LZSPCKLFC1318157),骑至昌某市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巴某某;在昌某市加卡乡加卡村窃取了一辆红色“宗申”牌摩托车(车架号:LZSPCLL08D1202375),骑至察雅县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扎某某;在察雅县老医院下面一民房前窃取了一辆绿色“隆鑫”牌摩托车(车架号:LLCLPJL05DA404740);在察雅县新卡乡乡政府附近撬开小商店,窃取了2桶机油,1包火花塞,7个摩托车内胎,1件红色藏袍、1件男士短款棉袄,1双黑色皮鞋,1条“紫云”牌香烟,半箱红牛,2个马铃铛,1个虫草称,1个珠子(马某),2串佛珠,4个摩托车刹车片,1个银制头饰,以及现金300元,在吉塘镇卡仁村附近,把除了鞋子和衣服以外的其他所有东西和摩托车(察雅县老医院下面一民房前窃取的绿色隆鑫牌摩托车)以1370元的价格卖给加某(吉塘镇卡仁村人),烟和钱自己留用,鞋子和衣服丢了,未追回;在察雅县翁姆达(地名)西某某家里窃取了1件藏袍(羊皮),2件藏装,1张加油卡,2张银行卡,在察雅县烟多寺(经桶那块)下面一念经房里藏袍以300元卖给一个尼姑,2件藏装以700元卖给曲某某,加油卡和银行卡扔到麦曲河,未追回;在察雅县烟多镇德热村一念经房里窃取了东嘎(白螺)2个,泽布(铃铛)2个,手鼓(多某)2个,手铃(若某)1对,敬水杯7个,蹦巴(敬佛用的)1个,放蹦巴的盘子1个,到昌某让冯某某代为保管几天,几天后拿回来以1500元卖给昌某都多卡一商人,未追回;在察雅县烟多镇亚尼村洛某某家窃取了1个佛龛,藏刀2把,雷管1包,手枪子弹6发,小口径子弹6发,长子弹1发,共计13发子弹(其中11发为军用子弹),现金800元,一包雷管以200元的价格卖给昌某都多卡(地名)一商人,未追回,将佛龛、藏刀、子弹作为抵押从冯某某处借了2000元;在察雅县松德大桥对面莫古家里窃取了小提包1个,佛珠2串(木制),1个塑料碗,1个白银(长5CM左右,款宽2CM左右,厚3CM左右),一元铜币一包(内有30多个),2串佛珠,碗和一元铜币(一包)都寄放在冯某某处,白银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察雅县城的一个商人,未追回,小提包已丢弃,未追回;在察雅县7号警务站后面多某某家里窃取了一部手机,1台放映机,1串项链(假某和假珊瑚),项链的4个假某送给了冯某某,2个假某送给冯某某的妻子,手机和放映机以及其余假某等都已丢弃,未追回;经昌某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物品价值为51550.00元(伍万壹仟伍佰伍拾元整),现金1100元人民币,“紫云”牌香烟一条市场价为100元,红牛半件60元,盗窃数额总计54310.00元(伍万肆仟叁佰壹拾元整);盗窃军用子弹11发,其中“53式”7.62MM步机枪弹5发,“51式”7.62MM手枪弹6发。\r\n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事实提交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受害人陈述、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估价鉴定文书、现场草图及照片、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 {"id": "4",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下面是一个例子:\n事实: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在郸城县虎岗乡梁庄行政村常庄村南地黑河非法采砂4816.9立方米,堆放于黑河北岸,造成破坏价值为168591.5元。\n[罪名]非法采矿<eoa>\n请你回答:\n事实: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份,被告人孙某在经营永嘉县万长鞋厂时,经朱某(另案处理)介绍,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取得济南澎勋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份,票面金额合计455982.9元,税额为77517.1元,价税合计为533500元,并已于2015年7月份将上述五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部门进行成功抵扣,骗取国家税款77517.1元。案发后,被告人孙某已补缴上述全部税款。\r\n2016年2月16日,被告人孙某主动向永嘉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r\n另查明,本院于2013年3月1日以(2013)温1某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就被告人孙某犯××,判处××,××,××考验期限自2013年4月8日起至2015年10月7日止。被告人孙某因犯该罪未曾被羁押。\r\n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某、古某、朱某、黄某的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非公司企业法人基本情况、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转账凭证、入库凭单、出库凭单、领料汇总表、银行交易明细、税收缴款书、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n被告人孙某的辩护人提出,一、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没有异议;二、量刑情节:1、本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特殊性,朱某负责联系济南澎勋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发票相关事宜,孙某与朱某之间存在真实货物交易,按孙某的供述货款有二三十万元,该部分孙某是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孙某系自首;3、万厂鞋厂目前处于停产状态,遭受巨大损失。综上,被告人孙某虽然在××考验期内犯新罪,但请法庭在量刑时综合考虑以上罪轻辩护意见。"} {"id": "5",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下面是一个例子:\n事实: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在郸城县虎岗乡梁庄行政村常庄村南地黑河非法采砂4816.9立方米,堆放于黑河北岸,造成破坏价值为168591.5元。\n[罪名]非法采矿<eoa>\n请你回答:\n事实: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诈骗犯罪:2016年3月至5月,被告人兰某以为被害人办理在校生贷款并转贷牟利为由,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尚城国际”2803室诈骗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43582元,案发前归还王某1人民币14579元;诈骗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32910元、价值人民币4888元的苹果6plu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388元的苹果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288元的苹果SE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769元的卡西欧手表一块,案发前归还李某1人民币18000元;诈骗被害人李某2人民币27150元、价值人民币6288元的苹果6plu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188元的苹果SE手机一部,案发前归还李某2人民币1354元;诈骗被害人周某人民币12055元、价值人民币3188元的苹果SE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888元的苹果平板电脑一部。综上,被告人兰某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10703元。(二)伪造金融票证犯罪:2016年4月15日,被告人兰某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百脑汇”伪造一张面额为人民币2万某的中国工商银行整存整取存单。2016年7月18日,被告人兰某被公安机关抓获。\r\n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兰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伪造金融票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追究兰某的刑事责任,对其实行数罪并罚,同时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以××判处兰某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兰某六个月至一年××的量刑建议。"} {"id": "6",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下面是一个例子:\n事实: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在郸城县虎岗乡梁庄行政村常庄村南地黑河非法采砂4816.9立方米,堆放于黑河北岸,造成破坏价值为168591.5元。\n[罪名]非法采矿<eoa>\n请你回答:\n事实:山西省太原西峪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5日晚上8时许,在太原市第一监狱八监区十分监区八组,罪犯史某坐在同组罪犯邹某床上给罪犯冯某捶背,邹某回到房间后让史某离开,史某没有离开,将一个小塑料夹扔到邹某身上并躺在邹某床上,邹某过来用手拍了史某的头,史某离开后,邹某对史某进行指责,双方发生争吵,后史某用手朝邹某的面部击打一拳,至邹某鼻骨骨折。经法医鉴定,邹某因外伤致鼻骨粉碎性骨折,其损伤构成轻伤。\r\n山西省太原市西峪地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法医学鉴定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史某的行为构成××,请求依法判处。"} {"id": "7",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下面是一个例子:\n事实: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在郸城县虎岗乡梁庄行政村常庄村南地黑河非法采砂4816.9立方米,堆放于黑河北岸,造成破坏价值为168591.5元。\n[罪名]非法采矿<eoa>\n请你回答:\n事实:\n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上诉人王2某以6000元出卖一台伪基站设备给上诉人韩某,两人商量雇佣上诉人陆1某所、王5某利用伪基站到外地发布诈骗短信。王2某联系需要发布诈骗短信的上家,同年10月15日至当月17日期间,安排陆1某所、王5某到指定的江苏省扬州市、镇江市及滁州市发送诈骗短信,共支付3200元报酬。由王5某驾驶租赁的轿车,陆1某所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诈骗短信。假冒建设银行(客服热线)95××3发送内容为“尊敬的建行用户您好:您的信用卡已达到我行提额标准,可提升5万元,详情致电010-57290730……”、“尊敬的用户:您的信用卡额度已达到我行提额标准,固定额度可提高1倍,如需办理请详情致电010-57290975……”、假冒农业银行(客服电话)95××9发送内容为“尊敬的用户:您的账户累计积分8640即将到期,请立即登陆WWW.95××9某兑换386元现金,逾期清零。”等信息。陆1某所为提高业绩,对计数进行了增加。王2某、陆1某所、王5某、韩某被抓获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n上述事实,有经二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n1.证人证言\n(1)陈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14日上午10时许,一名叫陆1某所的男子和他朋友一起到其经营的无忧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一辆车牌号苏J×××××0的红色别克轿车。\n(2钱某正的证言证实:其是建行滁州市分行信用卡中心产品经理。建行办理信用卡额度提升,一种是建行主动发送短信给客户,一种是客户来填表办理。建行没有委托或者雇人发送过信用卡额度提升短信。出示的截图短信不是建行发送的,建行向客户发送短信一定会提交尾号是多少的信用卡能办理提额,其次发送提额标准不会说能提高几倍,只会固定某个额度,而且单位是元而不是万元,一般不会在短信中留联系方式,如果留电话也95××33,没有010开头的联系方式。\n(3施某洁的证言证实:其在农业银行卡部工作。出示的截图不是农行发送的,农行官网是www95××99.cn。没有雇佣或者委托他人发送过积分兑换短信。\n2.原审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n(1)王2某供述:2016年6月份通过QQ群认识一个山东人,1.8万元买了三台伪基站设备,其中一台卖给韩某,一台被武汉警方扣押,还有一台在公安抓获时被扣押。其在2016年10月以6000元将一台机器卖给韩某,和韩某商量好让陆1某所去发广告。每天给韩200元机器钱,发短信每小时300元,300元其和韩抽100元平分,陆同意了。次日其、韩某、陆1某所、王5某谈好。第三天其和韩某把机器装到陆1某所他们车上,并将每人500元工资变成200元一小时。其到网吧和武汉上家联系后上家让去扬州发短信,其就让陆1某所他们去扬州,夜里他俩到扬州,早上其把上家给的短信内容发给陆1某所,他们就开始发短信。晚上上家让去镇江,其通知陆1某所他们去镇江,第二天其把要发送的内容发给陆1某所,其又接到上家通知让到安徽发短信,其又通知陆1某所,他们就到了安徽,发了一个上午,下午就无法联系。其给陆他们四次钱,出发那天给了他们300元路费,第二次在扬州给800元,第三次在镇江给400元,第四次在安徽给1700元,其中100元补在扬州发短信的钱,共3200元。其给韩某2千元,包括他每天200元机器钱,多余是抽取的钱。之前给韩某600元,是借他的钱。第一天在扬州发的短信内容大概是建行额度,第二天在镇江发的也是建行提额,第三天、第四天上午在安徽发送的短信内容是农业银行积分兑换,第一天、第二天发的短信在接收者手机上显示的号码95××33,第三天、第四天发的短信在接收者手机上显示的号码95××99。发的短信不是银行委托发的,是诈骗短信。上线不统计发短信内容,就是每次把发的短信截图发给上家看,确定在工作就可以了。发的短信具体内容韩某不知道,但他知道其是发诈骗短信,因为给他讲过其在湖北发诈骗短信被关起来了,这次发短信内容跟上次在湖北发的短信内容一样,都是银行的诈骗短信。陆1某所使用的伪基站的发送计数是没办法更改的。\n王2某在二审庭审辩称,发送计数会随着计数的改变而改变。\n(2)韩某供述:2016年9月份王2某给其讲了伪基站发信息的事情,其开始是不想干的,因为这个事情是违法的,而且王2某也因为这个事情被抓过,王2某讲雇人发。王以6000元卖了一套设备给其,10月初其在网吧看到同学陆1某所,其问陆2某不干,有风险,就是可能被抓。陆同意了。后四人见面,陆带来的男孩叫王5某。王2某把机器安装到陆的红色别克车上,给陆一部红色按键诺基亚手机。当晚陆打电话给其讲他已经到扬州了。发送的短信内容其没有看过,王2某直接通过QQ发送给陆的。其知道是违法的,因为王2某曾因用伪基站发非法短信被处理过,而且这次他也说雇别人去发,风险小,其想这次发的应该也是诈骗短信。其知道利用伪基站发送诈骗信息是违法的,因为和王2某关系好,就帮他了,还能赚点钱。王2某说发送的信息是老板给的。王2某每天给其机器钱200元。剩下的平分。王2某先给了其600元,后又给2000元,说是补机器的钱。\n(3)陆1某所供述:伪基站是韩某和王2某的,韩某和其是初中同学。王2某安排发送短信的地点,通过短信或者QQ将信息发送给其,还让其记下短信后即删除。短信大致内容就是冒充银行客服,发给其三条短信模板,一条95××99发出去的,两条95××99发出去的。2016年10月15日在扬州发的,16日上午在扬州发,下午到镇江发、晚上到滁州市来安县住下,17日早上8时多打开设备发送短信,一路发到滁州市,发到12时在滁州市区停下吃饭,饭后准备继续干活被抓获。王2某发工资给他和王5某,一小时200元,每天8小时。韩某设备一天要200元,其还没给韩钱。工资是王2某打到王5某卡里。14日晚上给300元,15日1200元,16日1700元,包括100元是补前天的钱,一共3200元。除去开销,其和王1某分。这个机器可以大量向一公里范围内手机用户发送短信,可以变更发送短信时显示的发送号码。其接到短信后才知道韩某和王2某是搞短信诈骗的,短信都是以银行号码发出去的。其用王的苹果手机登录其QQ账号。网址页面上会显示发送多少条短信,只要机器关了,网址退出后就看不到以前的发送记录了。发送计数能不能更改不知道,没改过发送计数。10月16日其在扬州发现计数可以更改,15日发送的数据没有更改。\n二审开庭时辩称14日晚上出来,15日上午发现可以更改计数。发送计数会随着计数的改变而改变。\n(4)王5某的供述:2016年10月12日左右,陆1某所接到电话后和其一起到一个浴室,见到他朋友韩某和王2某。韩某让帮他用机器发短信,一天500元,开销都算他们的,其和陆1某所答应了。韩让他们租车,14日上午其和陆在无忧租车公司租了一辆红色苏J×××××别克轿车后,韩某和王2某从轿车的电瓶上搭了一根电线到车厢内,然后给他们一个类似电脑主机的银色机器,一根类似倒车雷达的天线,还有一部红色诺基亚按键手机,王2某教他们怎么使用这些设备,然后说现在按200元一小时,开销都算在里面,每天必须发8小时,钱一天一结,让他们去哪里发就到哪里,每天要发布的信息内容他会用短信发来。韩说这个设备需要使用费,一天200元,由他们出,其和陆答应了。发送的短信只有移动用户能收到。大概在一公里范围内都能接收到短信。这些设备平时放在副驾驶位置,这些设备是韩某和王2某的。14日晚上其和陆就开车出发了,王2某通过QQ把短信内容发给他们。每天短信内容不一样。大概内容就是冒充银行提升信用卡额度的诈骗短信。按照王2某的指引到了扬州,15日在扬州发了一天,16日上午在扬州发,下午王2某又让到镇江,16日下午在镇江发的。当晚王2某让他们到安徽,他们开车到来安县,住了一晚上,次日早上8时王2某叫他们起床发短信,其和陆开车向滁州行驶,17日到滁州市发了一上午,中午被抓获。工资是王2某打到其卡上,一共3200元。钱除去每天开销,剩下的其和陆平分。在发送短信的网址上会显示发送条数,但这个数字可以自己改动。机器关了,网址退出后就什么记录也没有了。其负责开车,陆负责发短信。陆跟其说过软件里面这个数据可以更改。\n3.安徽省无线电监测站文件及检测报告:未查到送检设备台站信息,送检的两台无线电发射机功能正常。\n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n(1)辨认笔录:陆1某所辨认出王5某、王2某、韩某;王5某辨认出陆1某所、王2某、韩某;王2某辨认出韩某、陆1某所、王5某;韩某辨认出王2某、陆1某所、王5某。\n(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对红色苏J×××××轿车进行勘验的情况。\n(3)检查笔录:王5某手机接收到的95××3、95××9号码发送的建行、农行的提额、积分短信。建设银行(客服热线)95××3发送内容为“尊敬的建行用户您好:您的信用卡已达到我行提额标准,可提升5万元,详情致电010-57290730……”、“尊敬的用户:您的信用卡额度已达到我行提额标准,固定额度可提高1倍,如需办理请详情致电010-57290975……”、农业银行(客服电话)95××9发送内容为“尊敬的用户:您的账户累计积分8640即将到期,请立即登陆WWW.95××9某兑换386元现金,逾期清零。”等信息。\n(4)检查笔录:陆1某所利用QQ和王2某联系时使用的手机照片及QQ聊天记录中发送诈骗短信内容、诈骗短信发送网址页面的截屏照片。\n5.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附光盘。\n证明本案事实的其他证据有:\n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从王5某处扣押的红色别克轿车一辆、行驶证已经发还租赁公司陈某,扣押了发射器、天线、手机两部(红色诺基亚手机、米黄色k-touch手机)、遥控器、人民币3200元、建设银行龙卡通,从王2某处扣押主机、发射天线、手机一部(红色诺基亚按键手机),附照片。\n2.书证\n(1)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关于2016年10月17日滁州市公安局抓获伪基站情况证明。\n(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汽车租赁合同、营业执照、车辆登记信息、陆1某所驾驶证复印件。\n(3)人口基本信息:四名上诉人基本身份信息。\n(4)抓获经过:侦查机关于2016年10月17日13时左右在滁州市抓获王5某、陆1某所,同年10月31日在江苏省东台市抓获王2某、韩某。\n( ``` _instruction cut at 16k characters_ --- Harness Report runs agent harnesses from their GitHub repos on Harbor tasks and records every model c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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