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awbench / lawbench-3-3-4-zero-shot

- taskset: [lawbench](https://harnessreport.com/tasks/lawbench.md)
- difficulty: medium
- category: legal NLP benchmark
- language: 
- runnable from the site: no
- agent timeout: 3600s

## Results by har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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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struction

```
You have 20 cases to process. You must answer ALL of them.
Create the file `/app/answer.jsonl` and write your output there.

OUTPUT FORMAT (STRICT, JSON Lines / ndjson):

1. `/app/answer.jsonl` must contain EXACTLY 20 non-empty lines.
2. Each line must be a valid JSON object with EXACTLY two keys:
   - "id": string
   - "answer": string
     No extra keys are allowed.
3. The "id" must match the input id exactly.
4. Output must be JSON lines only:
   - No markdown fences (no ```).
   - No headings, numbering, commentary, or extra text.
   - No blank lines.
5. Output language: Chinese.
6. For each case, output ONLY the final answer text required by the question. Do not add explanations.
7. Answers must be single-line strings. Do not include line breaks.
   If the answer would normally include line breaks, replace them with a single space.
8. Do not skip any case. If you cannot answer a case, output:
   {"id":"<id>","answer":""}

Example Output (format only; do not copy the placeholder text):
{"id":"0","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d":"1","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NPUT CASES:
{"id": "0",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n事实: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至2016年2月期间，被告人王1某在位于本市新市区长春南路118号锦福阁小区8单元504室的家中，通过在网上购买IC卡及复制IC卡的设备，采用复制的手段伪造乌鲁木齐红山一卡通公交卡并出售，给乌鲁木齐红山一卡通有限责任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共计73081.39元。案发后，被告人王1某已合计退赔乌鲁木齐红山一卡通有限责任公司90500.00元。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1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id": "1",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n事实:经审理查明：\r\n2016年8月19日凌晨，被告人赵某在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东夹江路，采用剪彩钢板掏洞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靳某(女，38岁)经营的悦然超市，用砖头将玻璃柜台砸开，窃得OPPO（A33型）白色手机l部(串号为868486024213755)、OPPO（A31型）白色手机l部(串号为867663022138892)、国米牌仿苹果I6白色手机l部(串号为355622064199019)、4G特供牌白色手机l部(串号为857823551920233)、COOLPAD牌白色手机l部(串号为865136021874188)，香烟柜台内的苏烟(五星红杉树)1包、黄鹤楼(软蓝)1包、黄鹤楼(硬金砂)2包、利群(新版)1包、555(金某)3包、白沙(精品二代)2包、黄金叶(硬红旗渠)l包、红塔山(软经典1956)3包、红南京3包、南京(精品)2包、娇子(绿时代阳光)1包、红双喜(硬8mg)2包、红双喜(硬)2包、南京(紫某)1包、泰山(红将军)2包、哈德门(精品)2包、红旗渠(银河之光)1包，合计30包香烟及硬币人民币138.5元。经鉴定，上述5部手机及30包香烟合计价值人民币2845元。\r\n被告人赵某将其中的OPPO（A33型）白色手机l部、OPPO（A31型）白色手机l部、红双喜(硬8mg)香烟2包、红双喜(硬)2包、娇子(绿时代阳光)1包、红旗渠(银河之光)1包、泰山(红将军)2包、哈德门(精品)2包、红塔山(软经典1956)3包、黄金叶(硬红旗渠)1包、南京(紫某)1包、555(金某)2包销售给陈某，得款人民币300元。\r\n被告人赵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赵某处扣押手机3部、人民币47元及部分香烟，从陈某处扣押手机2部及部分香烟，上述物品均已发还给被害人。\r\n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证人陈某、吴某、熊某的证言，被害人靳某的陈述，泰州市高港区物价局价格认定分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2",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n事实:经审理查明：\r\n一、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r\n1．2011年9月，被告人梅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虚构被告单位某铸件科技洪泽有限公司与上海某集团国际贸易公司进行货物交易事实，通过他人虚开上海浦东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2份（经查验系伪造），并以被告单位某铸件科技洪泽有限公司名义到洪泽县国税局申报抵扣税款人民币1137692.31元。\r\n2.2011年10月，被告人梅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虚构被告单位某铸件科技洪泽有限公司与苏州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货物交易事实，通过他人虚开苏州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1份（经查验系伪造），并以被告单位某铸件科技洪泽有限公司名义到洪泽县国税局申报抵扣税款人民币1557316.24元。\r\n上述事实，被告单位某铸件科技洪泽有限公司、被告人梅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某甲、张某、唐某、王某、吴某的证言、伪造的苏州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伪造的浦东海关进口增值税、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海关出具的鉴别证明书、上海某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苏州海关通关业务处出具的证明、苏州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出具的情况说明、洪泽县国家税务局出具的认证结果通知书、孙某甲提供的工作手册记录、张某提供的存货计数帐记录、往来凭证、承兑汇票汇总情况、洪泽县公安局出具的案件侦破经过、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洪武路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梅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n对于被告人梅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和上述两公司均签订了购货合同，并用承兑汇票支付了部分货款，后对方没有履行交货义务，其没有虚开的事实；其向县国税局申报抵扣税款，亦不知道这三份专用缴款书是伪造的，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梅某某明知双方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对方虚开大额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并支付开票费用，后向县国税局申报抵扣了税款，截止目前亦没有补交税款。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梅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王某、唐某的证言、苏州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浦东海关进口增值税、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上海某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苏州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承兑汇票汇总情况、洪泽县国家税务局出具的认证结果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该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r\n二、虚报注册资本\r\n2009年10月21日，被告人梅某某在洪泽县设立被告单位某铸件科技洪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梅某某。2010年，被告人梅某某为了经营需要，以股东会决议形式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600万元。因缺乏资金，2010年11月4日，被告人梅某某通过胡某向孙某乙借款450万元存入被告单位某铸件科技洪泽有限公司淮安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临时账户中用于验资，并于当日在洪泽县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600万元。在取得变更登记后，被告人梅某某于2010年11月5日将450万元验资款项从公司账户中取出用于归还其向孙某乙借款。至今该款项未补齐。\r\n被告人梅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r\n上述事实，被告单位某铸件科技洪泽有限公司、被告人梅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某甲、胡某、孙某乙、张某、孙某甲的证言、现金缴款单、进账单、江苏农村信用社存、取款凭条、银行汇票、某铸件科技洪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登记材料、股权转让协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告人梅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3",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n事实: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冯某在担任八五二分公司第六管理区第×作业站综合助理员期间，谎称能为农户承租作业站机动地为由，骗取被害人马×现金55200元、马×1现金18400元、马×2现金18400元、郭××现金68200元、胡××现金18400元，合计诈骗178600元。案发后，赃款被挥霍。被告人冯某于2014年5月16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八五二农场场部抓获。公诉机关就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私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已构成××，被告人冯某犯数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处。"}
{"id": "4",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n事实:梓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5日7时许，被告人何1某窜至梓潼县文昌镇“星空战队”网吧内，将被害人江某放置于网吧吧台对面休息区鱼缸旁充电的一部金色苹果6plus手机盗走。被告人何1某将盗窃的手机变卖，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梓潼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600元。"}
{"id": "5",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n事实: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23日，被告人杨1某驾驶浙椒渔76093渔船（三无船舶）在东海禁渔区使用最小网目尺寸为9mm的禁用网具从事单拖捕捞作业，共捕获渔获物12250公斤，非法获利人民币10500元。同月26日6时许，该船在东海203海区（禁渔区）实施捕捞作业时被台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执法人员查获。\r\n2017年5月5日，被告人杨1某被抓获。"}
{"id": "6",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n事实: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2某自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间，向他人购买残疾人个人信息25，751条及手机、银行卡等作案工具，后在厦门市湖里区台湾街318区金盛大厦12D室租房等地，利用上述公民个人信息拨打电话，谎称系民政局及残疾人补助中心工作人员，骗取侯某某、顾某某等人将302，840元转入其指定的户名为“杨某某”、“刘1某”等银行账户内。\r\n指控上述事实提供的证据有：1、扣押物品清单、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被告人刘2某的供述和辩解；3、文件检验鉴定书；4、取款录像截图、手机通话记录等视听材料、电子数据等。\r\n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2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又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2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id": "7",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n事实:敖汉旗人民检察院指控，\r\n1、被告人周2某伙同李3某、张1某良、孙2某（三人均判刑）于2011年12月9日成立“敖汉旗鑫腾药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12日向安徽省“阜阳安瑞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2462393.75元，税额418606.80元（该公司已认证抵扣税款401824.75元），于2012年2月16日、2月23日、3月16日向衡水明日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药品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金额9884401.80元，税额1680348.42元，（该公司已认证抵扣税款1680348.42元）。\r\n2、被告人周2某伙同李3某、张1某良、周1某（已判刑）于2012年6月12日成立敖汉旗强力汽车贸易销售中心、敖汉旗贝子府路畅挂车销售中心，于2012年7月至8月份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20份，已查证属实3份，虚开金额3013880元。\r\n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周2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2某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2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认为被告人周2某能够认罪，并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请依法判处。"}
{"id": "8",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n事实:东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邱1某科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3821881.96元，案发后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情节严重；被告人尚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为142474.55元。公诉机关就其指控向本院提供并当庭出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证明等书证，证人邱某乙、郭某、赵某己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邱1某科、尚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邱1某科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系累犯，被告人尚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对其定罪处罚。"}
{"id": "9",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n事实:经审理查明：\r\n2015年8月份，被告人朱某某在营口市鲅鱼圈区XX小区31号楼3号门市其经营的XX保健品商店内非法销售性保健品A9生精片2盒，销售金额人民币30元，并当场收缴A9生精片4盒。经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朱某某销售的A9生精片检出西地那非，西地那非为西药成分。\r\n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物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营业执照复印件、情况说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受案登记、立案决定、破案报告、鉴定意见、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r\n被告人朱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r\n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不具备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主、客观要件，故被告人朱某某应无罪。"}
{"id": "10",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n事实: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8月24日，被告人王1某刚、李某伙同“广某”（在逃）在抚松县XXX镇“聚源”宾馆门前，用弹弓弹射钢珠的方法将胡某停放在该处的吉K06XXX轿车左侧后车门玻璃砸碎，盗走车内一男式皮包（内有港币1,700.00元、澳门币60元、钱包、剃须刀），以及手机自拍杆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窃物品合计人民币770元，损坏玻璃价值人民币260元。\r\n2016年8月24日15时30分，长白山公安局巡特警支队在池北区环山线10公里处对过往车辆设卡检查，被告人王1某刚、李某伙同广某驾驶捷达轿车（吉A21XXX）从长白山西景区沿环山线来到池北区，该车冲卡，沿环山线直行至市区，在市区沿环山线自西向东行驶，至美人松转盘后向北直行，至二道镇政府后掉头向北驶入松花江大桥，前行300米后向西拐入枫林路，直行至路头后向北驶入松浦街，后沿松浦街直行驶入铁北村，在此过程中，该车一直加速逃窜，期间从车窗向外抛洒不倒钉，致使过往车辆、警车的轮胎被损坏。\r\n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检察院为证实上述事实列举的证据有：抚松县公安局、长白山公安局池北分局的受案件登记表与归案经过、搜查、指认、扣押笔录、照片，抚松县价格监督检查局的鉴定意见书，中国银行抚松县支行的港币、澳门币换算说明，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员信息表，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证人赵某、张某、徐某、郑某的证言、被告人王1某刚、李某的供述与辩解等。\r\n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1某刚、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应当以××、××追究刑事责任。"}
{"id": "11",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n事实: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1某与被害人黄某X系朋友关系，潘1某经济拮据，在其发现黄某X戴有一条60余克的黄金项链后，遂产生抢劫念头。2014年3月14日23时许，潘1某以为黄某X介绍女友为由，将黄某X骗至其暂住的位于XX县XX镇政府住宅楼西一单元三楼西侧的孙XX家后杀害，并将黄某X所佩戴的黄金项链抢走，为避免事情败露，迅速更改黄某X手机陌陌登陆密码。次日上午，潘1某将黄某X的黄金项链断为两截后，将其中一截修改成黄金手链后出售给XX市XX街XX珠宝的林X，获赃款5343元。途中，其在黄某X手机QQ上发表动态信息，以转移他人视线，后将黄某X手机丢弃。2014年3月16日晚，潘1某在其暂住处将黄某X尸体肢解，并分别装入不同的包装物内，次日，其以撞死一条藏獒需要帮忙搬运及处理为由，找来朋友田XX和关X，三人驾乘潘1某家三轮车来到XX县XX镇X家X组玉米地中水塘处，将装有黄某X上身、脚部尸块的包装物分别扔入水塘内两个不同地点，又将黄某X的衣物掩埋在水塘外南侧的地沟内后离开。潘1某回家后发现遗漏装有黄某X大腿的包装物，便自行驾驶三轮车将其扔入XX县XXX镇XXX桥下的XX河中。之后在其朋友钟XX帮助下将黄某X的另一截黄金项链在XX市XX广场XX珠宝店出售，获赃款约9500元。2015年3月9日，潘XX、马XX在XX县XX镇XX村X组玉米地干涸的水塘处发现尸骨后报警。经XX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评估：黄某X的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9520元。2015年4月4日，被告人潘1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r\n为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如下证据：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笔记本等；证人黄XX、郑XX、孙XX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物证：手机及手机卡、鞋盒、衣物碎片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r\n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1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劫取财物而杀害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项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1某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r\n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XX、潘XX要求被告人潘1某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982215元（其中死亡赔偿金581640元、丧葬费24555元、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2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5602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0元）。"}
{"id": "12",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n事实:公诉机关指控：\r\n一、××\r\n（1）2016年8月18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贵Ｊ×××××号牌红色轿车从贵州省瓮安县来到印某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告人陈某将车停放在印某县土家族苗族峨岭街道中洲小区“逍遥洲KTV”门口，后被告人陈某到达印某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峨岭街道柏香林泉州商贸城陈某1经营的烟酒店内，购买了5730元人民币的香烟45条，销售香烟的陈某1将被告人陈某支付的5730元人民币通过验钞机确认为真人民币后，被告人陈某以需再次核对现金为由，将支付给陈某1的5730元人民币拿回到自己手中，趁陈某1不注意之时，使用事先准备好的50张100元面值的假人民币（5000假人民币）将被害人陈某1的真人民币（被害人陈某1称共有5500元人民币）调包盗走。被告人陈某将香烟装入口袋中多次中途更换坐出租车到自己停车的地点，后驾车逃离印某土家族苗族自治县。\r\n(2)2016年5月7日7许，被告人陈某窜至石阡县汤山镇大关社区佛顶山大道碧波水岸12号门面祝某1经营的名烟名酒店内，被告人陈某称要购买10条硬遵牌香烟、20条磨砂牌香烟，祝某1见购买香烟数量较多便优惠400元，祝某1将被告人陈某支付的4800元人民币通过验钞机检验后确定为真人民币后，被告人陈某以再需核对现金为由，将支付的4800元人民币拿回自己手中，趁祝某1不注意之际，使用事先准备好34张100元面值的假人民币将被害人祝某1的真人民币（被害人祝某1称共有4800元人民币）调包后，将34张假人民币（即3400元假人民币）和三百元真人民币交给祝某1，祝某1因之前对人民币的真假已经验证，于是并没有再次进行验证便将其放入柜台抽屉内，被告人陈某将购买的三十条香烟用口袋装好后逃离现场。\r\n二、诈骗罪\r\n2016年8月24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窜至铜仁市碧江区大十字姚某便利店内，被告人陈某购买40条磨砂牌香烟、一条中华牌香烟，价格谈好了付5240元人民币，被害人舒某将香烟装入陈某准备的绿色大口袋里面，被告人陈某便将事先准备好的100面值的5000元假人民币及240元真人民币交给舒某，后逃离现场。\r\n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又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认为被告人陈某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犯××判处××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犯诈骗罪判处××至一年，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建议判处××二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id": "13",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n事实: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r\n2016年8月底9月初，被告人倪某在获知金米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漏洞，可利用fiddler软件抓包的方式无限提现的信息后，在上海锦米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米袋公司”)的金米袋APP上注册账户并关联其名下的银行卡，对该账户投资、赎回的过程中使用fiddler软件恶意操作，非法窃取锦米袋公司支付平台内人民币600元。2016年9月1日，被告人倪某再次注册账户并关联朱某银行卡，采用上述相同的手法，窃取锦米袋公司支付平台内人民币7,300元。\r\n嗣后，被告人倪某将利用fiddler软件抓包的方式窃取锦米袋公司支付平台内钱款的方法，分别传授给林某某、杨某某、郭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林某某、杨某某、郭某某等人分别按照其所传授方法，从锦米袋公司支付平台窃取钱款共计人民币59万余元，且在事后分别给予倪某好处费。\r\n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应当以××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倪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法提请审判。\r\n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
{"id": "14",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n事实: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控：\r\n1、2013年11月份，被告人田某任翁牛特旗天昊运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期间，将本公司当月生产的煤炭销售额1895508.31元，应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共逃税人民币322236.41元，经翁牛特旗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下达《翁牛特旗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翁牛特旗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后，于2015年7月28日缴纳增值税税款131270.51元，滞纳金8729.49元，其余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r\n2、2014年11月8日，被告人田某从锡林郭勒盟运通煤炭储运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票号为（12726247-12726272），发票识别码为3100143130的26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价款为300万元，进项税款为435897.43元。经查，锡林郭勒盟运通煤炭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从未与翁牛特旗天昊运输有限公司有过业务往来，增值税发票盖的专用章名称与锡林郭勒盟运通煤炭储运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一致，但是纳税人识别号不同，属于伪造的增值税发票。\r\n3、被告人田某自其经营的翁牛特旗天昊运输有限公司开业以来，从常州茂洪物资有限公司、杭州镐骏物资有限公司、绍兴市佩丰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鑫磊煤炭有限公司、上海卓越煤炭有限公司和杭州恒达煤炭有限公司等六家有限公司取得的3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3380854.95元，税款为574745.35元。属认证后失控发票，此部分进项税款不予抵扣。\r\n被告人田某虚开的26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认证后失控的35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增值税合计为242666.05元。田某共应补缴增值税合计数额564902.46元。截至目前，田某只在2015年7月28日补交增值税税款131270.51元。被告人田某逃税数额合计为433361.95元。\r\n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税务稽查报告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r\n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采用隐瞒手段应申报而不申报纳税，逃避纳税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违反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秩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系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数罪并罚。请依法判处。"}
{"id": "15",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n事实: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6月间，被告人朱某、许2某伙同曲某预谋后窜至宁某市宁某镇，在宁某镇婚庆酒店、商业大厦宾馆等地以从互联网上虚拟的哈佛理财项目投资入股为由，发展下线投资，发展的人越多，得到的分红利息就越多为手段，先后骗取被害人赵某、关某、郝某等三十余人，除少量资金以兑冲的形式返还被害人外，截止案发时，被告人朱某、许2某、曲某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40余万元，赃款被被告人分得后挥霍。案发后，被告人许2某用赃款购买的轿车一辆被追缴。经侦查，被告人曲某于2016年5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r\n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曲某、朱某、许2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r\n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id": "16",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n事实:\n\t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证据和原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id": "17",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n事实: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被告人于某君先后两次共从寿光市侯镇海洋化工园区一盐场内购进40袋工业用盐（50公斤/袋、23元/袋），后驾驶车辆到安丘市、沂水县圈里乡等地假冒食用盐销售给他人食用，销售金额共计1800余元，牟利800余元。2016年10月29日，被告人于某君再次从上述盐厂购进26袋工业盐后驾驶车辆到沂水县圈里乡牛家老庄村欲销售牟利时被沂水县盐务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查获未销售的工业用盐1.3吨。经检验，于某君销售的工业用盐不符合加碘食用盐标准。\r\n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如下：物证；鉴定意见；证人宋某五、牛某伟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于某君的供述等。\r\n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某君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id": "18",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n事实:\n本院审理查明上诉人单某诈骗被害人张某、沈某某及被害单位通恒公司，合同诈骗鲁某某的经过以及拒不执行判决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相同。另查明：鲁某某于案发前收到4，000元涉案房屋租金，应从实际合同诈骗犯罪数额中予以扣减。公安侦查人员于2014年1月24日电话通知单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单某如实交代了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犯罪事实。"}
{"id": "19",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n事实: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r\n2012年四、五月间，被告人吴某在本县南峰街道世纪新村二区二幢西灿头一楼开设的“龙腾性保健店”内，销售“海狗鞭”、“美国79胶囊”、“艾某可”、“金刚钻”等。同年5月30日，公安机关将其查获，扣押“海狗鞭”12盒、“美国79胶囊”2盒、“艾某可”2盒、“金刚钻”10盒，共计26盒（260粒）。经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及仙居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查扣的海狗鞭”、“美国79胶囊”、“艾某可”、“金刚钻”均系假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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