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awbench / lawbench-3-3-3-one-shot

- taskset: [lawbench](https://harnessreport.com/tasks/lawbench.md)
- difficulty: medium
- category: legal NLP benchmark
- language: 
- runnable from the site: no
- agent timeout: 3600s

## Results by har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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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struction

```
You have 20 cases to process. You must answer ALL of them.
Create the file `/app/answer.jsonl` and write your output there.

OUTPUT FORMAT (STRICT, JSON Lines / ndjson):

1. `/app/answer.jsonl` must contain EXACTLY 20 non-empty lines.
2. Each line must be a valid JSON object with EXACTLY two keys:
   - "id": string
   - "answer": string
     No extra keys are allowed.
3. The "id" must match the input id exactly.
4. Output must be JSON lines only:
   - No markdown fences (no ```).
   - No headings, numbering, commentary, or extra text.
   - No blank lines.
5. Output language: Chinese.
6. For each case, output ONLY the final answer text required by the question. Do not add explanations.
7. Answers must be single-line strings. Do not include line breaks.
   If the answer would normally include line breaks, replace them with a single space.
8. Do not skip any case. If you cannot answer a case, output:
   {"id":"<id>","answer":""}

Example Output (format only; do not copy the placeholder text):
{"id":"0","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d":"1","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NPUT CASES:
{"id": "0",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下面是一个例子:\n事实: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在郸城县虎岗乡梁庄行政村常庄村南地黑河非法采砂4816.9立方米，堆放于黑河北岸，造成破坏价值为168591.5元。\n[罪名]非法采矿<eoa>\n请你回答：\n事实: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r\n1、2013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房秀某以其在莱西市公安局有关系，能帮助涉嫌强奸犯罪的在逃人员施某疏通处理关系、判处××为由，伙同骗取施某的父亲施某生现金人民币50000元。\r\n2、2013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房秀某以查找施某QQ聊天记录获得有利证据为由，骗取施某儿子施某翔一台方正R430型笔记本电脑及电脑包里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笔记本电脑价值3999元。\r\n3、2013年9月28日至10月7日期间，被告人房秀某伙同他人冒充莱西市城乡规划局的工作人员，到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烟台路某酒行以采购名义骗取姜某烟、酒等物品一宗，价值人民币20000余元，后退还赃款8000元。\r\n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有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之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处罚。"}
{"id": "1",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下面是一个例子:\n事实: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在郸城县虎岗乡梁庄行政村常庄村南地黑河非法采砂4816.9立方米，堆放于黑河北岸，造成破坏价值为168591.5元。\n[罪名]非法采矿<eoa>\n请你回答：\n事实: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3日上午，被告人谭某驾驶粤LXXXXX小汽车装载伪基站设备分别在吉安市青原区、吉州区、吉水县，冒充建设银行客服发送诈骗短信7129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的行为已构成××，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id": "2",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下面是一个例子:\n事实: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在郸城县虎岗乡梁庄行政村常庄村南地黑河非法采砂4816.9立方米，堆放于黑河北岸，造成破坏价值为168591.5元。\n[罪名]非法采矿<eoa>\n请你回答：\n事实:南宫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5日17时许，在南宫市凤某KTV院内，被害人曲某因结账问题与该KTV员工王某乙发生纠纷，王某乙遂将其丈夫闫某唤来，被告人闫某驾驶一辆别克牌白色英某轿车赶到后与被害人曲某发生冲突，闫某驾车将曲某撞倒并从其身上碾过。不久，被告人王某甲赶到现场了解情况之后，为掩盖闫某的犯罪行为，将存有闫某驾车撞人监控视频的主机送到张某甲经营的南宫市金某戴某电脑门市，让张某甲帮助其删除了该段视频。经南宫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曲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4年11月26日，被告人闫某到南宫市公安局十里派出所投案。\r\n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意见，相关书证以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闫某故意驾车将他人撞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为掩盖闫某的犯罪事实，帮助其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毁灭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二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且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可酌情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id": "3",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下面是一个例子:\n事实: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在郸城县虎岗乡梁庄行政村常庄村南地黑河非法采砂4816.9立方米，堆放于黑河北岸，造成破坏价值为168591.5元。\n[罪名]非法采矿<eoa>\n请你回答：\n事实:大庆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XX因患有严重疾病自认无法医治，便产生报复社会的想法。2014年9月29日，李XX将其居住的房屋中的煤气灶打开，意图通过拨通手机产生电火花，引起天然气爆炸。后因邻居发现报警及时关闭天然气，未造成爆炸后果。次日，李XX又携带尖刀来到东风新村新某商场附近的肯某、麦当劳餐厅，持刀刺伤20人，后被餐厅服务人员和就餐人员制服，交给公安机关。经鉴定，被害人张XX、韩服X、李1某XX、潘某X、唐X、王2某X、郑3某X受重伤，被害人付某X、贺XX、周X、樊XX、常XX受轻伤，被害人李2某X、蒲2某X、郑2某X、齐纪X、朱X、时X、樊XX受轻微伤，被害人舒畅未做伤情鉴定。\r\n案发后，公安机关查封李XX房产1处，冻结存款人民币559238.1元。"}
{"id": "4",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下面是一个例子:\n事实: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在郸城县虎岗乡梁庄行政村常庄村南地黑河非法采砂4816.9立方米，堆放于黑河北岸，造成破坏价值为168591.5元。\n[罪名]非法采矿<eoa>\n请你回答：\n事实:陵川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陵川县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身份，以办理城镇低保、办理退休工人手续、找工作为由，自2013年6月至2015年8月，分别诈骗韩某甲现金5500元、郭某甲现金人民币5500元、赵某某现金人民币5500元、郭某乙现金人民币11000元、和某某现金人民币16000元、李某甲现金人民币33450元、郎某甲现金人民币9970元、张某甲现金人民币14000元、李某乙现金人民币100594元、王某甲现金人民币3140元、郎某乙3250元、杨某某3250元、毕某某3250元，诈骗款额共计214404元。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有户籍证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在××至七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id": "5",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下面是一个例子:\n事实: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在郸城县虎岗乡梁庄行政村常庄村南地黑河非法采砂4816.9立方米，堆放于黑河北岸，造成破坏价值为168591.5元。\n[罪名]非法采矿<eoa>\n请你回答：\n事实: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下旬，赵某和陈某事先从河北省办理了假牌照，假驾驶证，假机主姓名的手机卡，于2011年12月21日开着挂有假牌照车号为其×××的挂车（车主为赵某）在兰州七旦河区欣星物流园用以上假信息与全汇通物流货运部签订了甘肃省临夏县昌泰合金厂往山东省莱芜稀土合全有限公司运输硅铁的公路运输协议，协议书签订后，赵某和陈某开着挂有假牌照车号为×××的挂车来到临夏县黄泥湾硅铁厂，将38吨硅铁拉走后到河北省衡水市××县，由陈某全部出卖，所卖赃款被二人挥霍。\r\n2015年7月初赵某从河北省××县刘1某手处用5000元租金租来一小学旧址用于生产加工电镀锌的厂房，该电镀厂在经营的七十多天里将电镀废液未经任何处理，通过暗管直接排入墙外坑塘内，总共排放生产镀锌废液700多斤。吴桥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在该电镀厂总排口及电镀车间引渠内采集了废水样品，废水样品PH值、总铬、总锌由吴桥县环境保护监测站进行监测。废水样品监测结果为：PH值6.14（无量纲）；总铬浓度为1.22mg/L；六价铬浓度为1.17mg/L；总锌浓度10.6mg/L。对照《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中规定，该电镀厂总排口废水样品监测结果：PH值浓度符合排放标准；总铬浓度超出了0.22倍；六价铬浓度超出了4.85倍；总锌浓度超出了6.06倍。\r\n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均经法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id": "6",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下面是一个例子:\n事实: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在郸城县虎岗乡梁庄行政村常庄村南地黑河非法采砂4816.9立方米，堆放于黑河北岸，造成破坏价值为168591.5元。\n[罪名]非法采矿<eoa>\n请你回答：\n事实: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5月份，被告人付某与刘1某（在逃）发现有人在华北油田采油三厂饶阳工区楚29-105井、106井集输管线盗窃原油，后二犯将盗油分子吓跑，将盗油分子遗留在现场的面包车（冀F×××××，系保定市清苑县李某的被盗车）盗走，并藏匿于付某家中。经鉴定，该面包车价值21065元。后付某与刘1某在管线钻孔处用胶管、塑料管（埋于地下）向南引出350余米至饶阳县留楚乡留楚村村西1617号变压器附近的地下油罐，并安装了加热装置。留楚村电工宏某（不起诉）向刘1某提供配电房钥匙，二犯接通电源后盗窃原油，用电泵将原油从地下油罐抽送到冀F×××××号面包车内油罐内运走。\r\n2014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付某伙同刘1某盗窃原油0.6吨，除去含水5%，价值3149.25元。7月27日晚，被告人付某、祝某伙同刘1某盗窃原油1吨，除去含水5%，价值5248.75元。7月28日晚，上述三人在向车内抽送原油时发生着火，并将面包车、1617号变压器、配电房内的电表及电线等烧毁。经勘验、检查，地下油罐内存有原油2.5吨，除去含水5%，价值13121.88元。\r\n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被告人付某、祝某及同案犯宏某的供述，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甲、姚某等人的证言，原油价格证明，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某、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追究其刑事责任。\r\n公诉人庭审意见，被告人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被告人祝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id": "7",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下面是一个例子:\n事实: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在郸城县虎岗乡梁庄行政村常庄村南地黑河非法采砂4816.9立方米，堆放于黑河北岸，造成破坏价值为168591.5元。\n[罪名]非法采矿<eoa>\n请你回答：\n事实: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徐某甲明知没有偿还能力，仍以“兄弟徐某乙承包工地投标需要资金周转”、“徐某乙工地需要资金购买材料”、“自己经商需要资金周转”等名义，并承诺支付月利息1%-7.5%不等为诱饵，骗得丁某等13名共计人民币436.5万元。具体如下：\r\n1．2006至2007年间，被告人徐某甲以“徐某乙承包工地投标需要资金周转”、“徐某乙工地需要资金购买材料”为由，以月息1%从徐某戊处骗得人民币20万元。\r\n2．2011年，被告人徐某甲以“徐某乙要投标工地”为由，以月息2.5%从陶某处骗得人民币57万元。\r\n3．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间，被告人徐某甲以“徐某乙生意上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月息2%至2.5%从陈某处骗得人民币85.5万元。\r\n4．2011年11月至2012年11月间，被告人徐某甲以“徐某乙要投标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月息1.5%从谷某处骗得人民币19万元。\r\n5．2011年年底至2012年12月间，被告人徐某甲以“其支付店里工人工资”、“其生意需要资金购买涂料”、“徐某乙工地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月息6%从王某处骗得人民币109.4万元。\r\n6．2011年12月1日及2012年5月12日，被告人徐某甲以“徐某乙承包的工地需要资金”为由，以月息1.5%从毛某处共计骗得人民币7万元。\r\n7．2012年1月20日至12月间，被告人徐某甲以“徐某乙承办工地需要资金”为由，以月息1%从周某乙处骗得人民币20万元。\r\n8．2012年7月11日至12月间，被告人徐某甲以“徐某乙承办工地需要资金”、“其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月息1.5%从徐某己处骗得人民币27.6万元。\r\n9．2012年7月21日至12月间，被告人徐某甲以“徐某乙工地需要资金周转”、“徐某乙工地投标需要资金”、“其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等为由，以月息1.5%从徐某丁处骗得共计人民币56万元。\r\n10．2012年11月12日及11月26日，被告人徐某甲以“徐某乙承办工地需要资金”为由，以月息1.5%从邬某处骗得人民币共计8万元。\r\n11．2012年11月、12月左右，被告人徐某甲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从罗某处骗得人民币4万元。\r\n12．2012年12月，被告人徐某甲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月息7.5%从周某甲处骗得人民币15万元。\r\n13．2012年12月15日，被告人徐某甲以“徐某乙承办工地需要资金”为由，以月息1.5%从丁某处骗得人民币8万元。\r\n2012年12月下旬，被告人徐某甲因无力偿还债务，遂将手机关机并逃至沈阳等地以躲避债务。2014年7月18日，被告人徐某甲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退出人民币10万元。\r\n对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1.扣押物品清单、借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单、户籍证明等；2.证人黄某、徐某乙的证言及自动投案的证明；3.被害人丁某、周某甲、王某、徐某丁、邬某、陶某、徐某戊、谷某、罗某、陈某、徐某己、毛某、周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5.辨认笔录。\r\n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436.5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id": "8",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下面是一个例子:\n事实: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在郸城县虎岗乡梁庄行政村常庄村南地黑河非法采砂4816.9立方米，堆放于黑河北岸，造成破坏价值为168591.5元。\n[罪名]非法采矿<eoa>\n请你回答：\n事实: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盗窃\r\n1、2014年3月2日晚，被告人赵某驾驶其租赁的本田轿车至黔西县城关镇五里牌黎某经营的汽车修理厂内，分别将被害人皮某、李某停放于此处货车油箱内价值共计3200元的柴油盗走。后将所盗柴油卖给平坝县一开沙场的人，得款1900余元用于挥霍。\r\n2、2014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赵某驾驶其租赁的本田轿车至素朴镇九子寨加油站，先后将被害人卢某、叶某停放于此处的货车油箱内价值共计2500元的柴油盗走。后将所盗柴油卖给平坝县一开沙场的人，得款2000元用于购买毒品吸食。\r\n二、教唆他人吸毒\r\n2014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赵某先后四次在贵阳市一旅店内、其租赁房屋及轿车内教唆其朋友张某以“吹壶壶”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张某在赵某的唆使下吸食毒品冰毒，后被黔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id": "9",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下面是一个例子:\n事实: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在郸城县虎岗乡梁庄行政村常庄村南地黑河非法采砂4816.9立方米，堆放于黑河北岸，造成破坏价值为168591.5元。\n[罪名]非法采矿<eoa>\n请你回答：\n事实:\n经二审审理查明：\n一、2014年6月26日至7月3日，上诉人海某在翁2某乌丹镇盗窃电缆线三次，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26653.69元。具体事实如下：\n（一）2014年6月26日夜间，上诉人海某驾驶车牌号为×××号白色东风风神轿车到翁2某乌丹镇中昊物流园区6号、7号、8号商住楼工地内盗窃赤峰天强建筑有限公司塔吊电缆线230米。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1386.55元。\n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n1、受案登记表、电话接警记录、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6月27日5时36分、8时5分，刘某、王2某分别向翁2某公安局报案称乌丹镇中昊物流园区的塔吊电缆被盗。同日，翁2某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n2、证人赤峰天强建筑有限公司员工刘某的证言证实，他是乌丹镇中昊物流园区东区8号商住楼工地的负责人。2014年6月27日早上5时许，他在工地巡查，发现一端连接塔吊上方操作台另一端连接在塔吊下方二级柜的电缆线不见了，一端和塔吊下方流动配电箱相连接，在配电箱下方盘着的电缆线也被盗。其中主电缆线长45米，规格是3×16＋2×4平方毫米，外面包着黑色橡胶皮，里面是五根铜线，另外一根长50米，规格是3×10＋2×4平方毫米，外面也是包着黑色橡胶皮，里面是五芯铜线。\n3、证人赤峰天强建筑有限公司员工王2某的证言证实，他在乌丹镇滨水路南中昊物流园区工地6号和7号商住楼工地内打更。2014年6月27日7时许，他发现其所在工地内的三个塔吊电缆线被盗，这三根电缆线都是防水电缆线，外皮是黑胶皮，规格是3×25＋2×6平方毫米的，里面是五芯全铜线，三根粗的，两根细的。三根被盗的电缆线每根长45米，共计135米。\n4、证人于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翁2某天成废旧资源综合再利用有限公司跃兴分公司的法人，主要经营废旧物资购销。2014年6月27日8时许，有一辆车牌号为×××的白色东风风神轿车在其收购点门前停着，他开大门时从车上下来一名男子（海某）问他要不要废铜并询问价格，并把轿车开到了收购点的院里，从后备箱卸下一些包着黑色外皮的电缆线，这些线都是十多米一段。他问那名男子电缆线是哪来的，那名男子说：“我在工地干活，顶工钱回来的”，他便在笔记本上进行了登记，那名男子拿出来的身份证名字为敖某，其车牌号为×××。他把电缆线抬到秤上称重，带着皮子是605斤，算完帐后是4750.00元，他母亲付的钱。这次收购的电缆线都是黑色外皮，每段大约有10几米长，断头的地方像是夹钢筋的钳子剪的，其中有一小盘是细一点的，型号像是3×10平方毫米的，五芯铜芯电缆线，三根粗两根细，大约有20多米，其余的粗细程度差不多，型号基本上都是3×16＋2平方毫米的，也都是五芯铜芯电缆线。电缆线都原封不动卖给河北人了。\n5、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实，她是于某某的母亲，平时帮于某某在翁2某天成废旧资源综合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跃兴分公司收购废品。2014年6月27日早晨6时许，她自己在收购点，听见有人敲大门，她把门打开后看见一名小个男子在门口，旁边还停着一辆白色轿车。那名男子问她是否收购电缆线，她说不收，那名男子就走了，后来她有事就离开了收购点。当日9时许，她回到收购点，看见其儿子于某某在和早晨来的那名小个男子（海某）说话，于某某说其收购了那名男子一些废旧的电缆线，算完帐是4750元钱，她掏出4750元钱后支付给了那名男子。\n6、翁1某［刑］勘（2014）×××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证实，2014年6月27日5时45分至6时40分，翁2某公安局对翁2某乌丹镇中昊物流园东区八号商住楼工地进行了现场勘查。现场位于乌丹镇中昊物流园东区八号商住楼工地，该工地有一直立的塔吊，在塔吊操作室内有电缆线（原物提取），电缆线一端有疑似钳剪工具痕迹，电缆线皮上有“衡阳恒飞电缆有限公司”字样。在塔吊的东侧有一配电箱，电箱的门呈开启状，在电箱内的漏电断路器上有四个线头接口，上面无电缆线。在塔吊的西北侧有一可移动的配电箱，在配电箱电源输出处有一电缆线头（原物提取），线头端有疑似钳剪工具痕迹，电缆线皮上有“广宁电缆有限公司”字样，在可移动配电箱的南侧地面上有一疑似堆放电缆线痕迹。在工地北侧围墙顶部砖有疑似翻动。\n7、翁1某［刑］勘（2014）×××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证实，2014年6月27日8时15分至8时50分，翁2某公安局对翁2某乌丹镇中昊物流园区工地进行了现场勘查。现场位于乌丹镇新车站东门中昊物流园区施工工地，该工地为一未开工的工地，在工地由东向西依次立着三个塔吊，在塔吊操作室内有电缆线（原物提取），电缆线一端有疑似钳剪工具痕迹，电缆线皮上有“上海双兴线缆有限公司”字样。在工地北侧围墙顶部砖有疑似翻动。\n8、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实，翁2某天成废旧资源综合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跃兴分公司，负责人：于某某；注册号为150426000010125；经营范围：废旧物资购销、电子汽车衡检斤；公司成立日期为2010年7月1日。\n9、收购废旧物品登记表复印件一份证实，翁2某天成废旧资源综合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跃兴分公司于2014年6月27日收购敖某（实际是海某）废铜线605斤；敖某的身份证号为×××，车牌号为×××。\n10、翁价鉴字（2014）47号价格鉴定意见证实，经鉴定，被盗3×25＋2×6规格电缆线135米，价值人民币7615.28元；被盗3×16＋2×4规格电缆线45米，价值人民币1845元；被盗3×10＋2×4规格电缆线50米，价值人民币1926.27元。\n11、城市监控录像光盘证实，2014年6月27日，上诉人海某驾驶×××号白色东风风神轿车在翁2某乌丹镇内的行走轨迹。\n12、翁2某天成废旧资源综合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跃兴分公司监控录像光盘一张证实，2014年6月27日，上诉人海某驾驶×××号白色东风风神轿车去翁2某天成废旧资源综合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跃兴分公司，并从其白色东风风神轿车上卸下四捆电缆线出售。\n13、上诉人海某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6月26日下午3、4点钟，他驾驶其×××号白色东风风神轿车来到了翁2某乌丹镇，是来会网友的，住在车站附近路东的一个旅店。6月27日去了一个废品收购点卖电缆线，是用敖某的身份证进行的登记。\n（二）2014年7月1日夜间，上诉人海某驾驶车牌号为×××号白色东风风神轿车到翁2某乌丹镇新华园小区G4号楼工地内盗窃泰和房地产有限公司提升机电缆线120米。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290.06元。\n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n1、受案登记表、电话接警记录、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7月2日5时05分，国向伟报案称，位于乌丹镇新花园G4号楼工地的电缆线被盗。同日，翁2某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n2、证人泰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员工国向伟的证言证实，他是泰和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电工，现在乌丹镇新华园G4号楼建筑工地施工。2014年7月2日早上5时许，他们工地的工人去上班，工人准备用提升机运料时发现提升机没电了，就去找他检查，他经检查发现存在线框里的防水线被盗，电缆线的一端从吊笼往下两米多处的地方被剪断，另一端是从存线框底部被剪断。共有两根电缆线被盗，每根长度60米，规格是3×25﹢2×10平方毫米，电缆线外皮是黑色的，里面是五根铜芯电线，三根粗两根细，电缆线的外皮上没有数字等标记，是国际电缆线。\n3、证人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日上午9时许，他从外面回到废旧收购点，他母亲对他说：“前几天到咱们这卖电缆线的那个男的又来卖电缆线了，电缆线是388斤，刨完皮子是154斤，给了他2900元钱”，他看到收购点院里有一堆十多米一根的黑色皮子电缆线。当天下午，经常来收废铜、废电机的河北人开车来了，他把收购的电缆线都卖给了那个河北人。这次收购了388斤，有10几段，每段长6、7米左右，型号像是3×25＋2平方毫米的，五芯铜芯，铜芯三粗两细。\n4、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日上午8时许，那名小个男子又开着那辆白色轿车来卖电缆线，并对她说：“我在工地干活，顶工资来的，就这点了，你快收下吧”。那名男子从车的后备箱里卸下一些黑色外胶皮的电缆线，称重是388斤，刨皮后重量是154斤，按照每斤19元收的，她付给那名男子2900元。当日下午，收废旧铜线和电机的河北人来了，她们将收购的电缆线卖给了河北人。\n5、翁1某［刑］勘（2014）×××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证实，2014年7月2日5时15分至7时0分，翁2某公安局对被盗现场进行了勘验检查。现场位于翁2某乌丹镇新华园G4工地，G4号楼为一坐北朝南的楼，在楼房的西侧可见一升降机，升降机的南侧和北侧各有一铁皮圆桶，铁皮圆桶为升降机电缆线笼子，桶内未见电缆线，在升降机的北侧和南侧与铁皮圆桶相对处可见电缆线头（照相提取），电缆线朝向地面侧有断痕。在G4工地西侧工地的门口，门为一铁皮，在门口西侧的地面上有一疑似鞋印（照相提取），脚印长25cm，底纹格块状。\n6、收购废旧物品登记表复印件一份证实，翁2某天成废旧资源综合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跃兴分公司于2014年7月2日收购敖某（实际是海某）废铜线388斤；敖某的身份证号为×××，车牌号为×××。\n7、翁价鉴字（2014）47号价格鉴定意见证实，经鉴定，被盗3×25＋2×10规格电缆线120米，价值人民币6290.06元。\n8、城市监控录像光盘证实，2014年7月2日，上诉人海某驾驶×××号白色东风风神轿车在翁2某乌丹镇内的行走轨迹。\n9、上诉人海某的供述和辩解，他是2014年7月1日下午来乌丹的，7月2日，他也驾驶其×××号白色东风风神轿车去过废品收购点，是去跟那个废品收购点的老板谈办贷款的事。\n（三）2014年7月3日夜间，上诉人海某驾驶车牌号为×××号白色东风风神轿车到翁2某乌丹镇体育场南门对面滨河小区AB座楼房的工地内盗窃天辰房地产有限公司升降机电缆线131.9米。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977.08元。\n另查明，公安机关扣押并已随案移送的人民币7300元，发还给各被害单位；依法追缴上诉人海某余下的盗窃物品折价款人民币19353.69元，发还给各被害单位。\n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n受案登记表、电话接警记录、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7月4日5时30分，孟某报案称位于乌丹镇新华街滨河小区AB座施工工地电缆线被盗。同日，翁2某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n证人天辰房地产有限公司员工孟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天辰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主管，其公司现在在乌丹镇新华街体育场对过开发的滨河小区AB座楼房工地施工。2014年7月4日早晨4时30分许，他在工地巡视时发现在建楼房南侧靠西边的升降机的两侧电缆线都被人盗走了，共两根。电缆线是购买的升降机自带的，外皮是黑色的，皮子上没有数字等标记，电缆线的规格是3×35﹢2×16平方毫米。因升降机自带的电缆线不够长，购买升降机时每根都接了10米左右的电缆线，后接上的电缆线规格为3×25﹢2×10平方毫米，外皮也是黑色的，在被盗后剩下的线头处写着“上海泰通线缆有限公司，450／750V，3×25﹢2，0940m（检1）”等字样，被盗的电缆线里面都有五根铜线，包括三根粗线和两根细线，线是由铜丝组成。共被盗电缆线130米左右，其中3×35﹢2×16平方毫米规格的电缆线110米左右，3×25﹢2×10平方毫米规格的电缆线20米左右，都是国标电缆线。\n证人于某某的证言证实，7月4日早晨他不在收购点，当日上午8时许，他到新华街百合东区南门的农业银行支取了4万元现金，当时银行付给他的均是未开捆的20元面额的新钱，他还账花了28200.00元，当日上午9时许他回到收购点，将剩下的11800.00元都给了他母亲。7月5日上午，警察给他打电话询问收电缆之事，他就问了其母亲，其母亲说：“昨天早晨原来到咱们这卖电缆线的又来了，电缆线是490多斤，我付给他两扎20元面额的新钱，一共是4000元钱，他找回来200元”。他主动将这次收购的电缆线交到了公安局。卖电缆线的男子身高1.6米左右，短头发，说话带蒙族音，开一辆白色东风风神轿车，车牌号是×××。\n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4日早晨6时许，她自己在收购点，前几次卖电缆线的那名小个男子又来卖电缆线，称重是496斤，她算完帐是3770元，并让那名男子下午来取钱。当日早晨9时许，于某某回到收购点，并对她说：“我取了4万元钱，还完帐后还剩下11800.00元，都给你拿着吧”，这些钱均是20元面额的钱，有5扎是没打捆的。下午3时许，那名男子过来取钱，她掏出2扎20元面额的新钱，那名男子找给她230元。2014年7月5日上午，于某某向她询问是否又收了电缆线，她将此事告诉了于某某。于某某把她7月4日早晨收购的电缆线拉到了公安局。卖电缆线的那名男子身高1.60米左右，短头发，说话蒙古族口音，开着一辆白色轿车。其监控录像并不是每天都开。\n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实，他是乌丹镇恩某旅馆的老板。2014年7月3日17时许，有一名男子（海某）将一辆车牌号为×××的东风白色车停在他旅店的门前要住宿，当时那名男子使用的身份证上的名字是敖某，蒙古族，大板人，其他信息他没注意，那名男子住在了202房间。19时许，那名男子从旅店出去，约22时许回来。约二十分钟左右，那名男子又出去了，至于什么时间回来的他不清楚。2014年7月4日8时许，那名男子退的房。\n翁1某［刑］勘（2014）×××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证实，2014年7月4日5时45分至6时50分，翁2某公安局对被盗现场进行了勘验检查。现场位于翁2某乌丹镇滨河小区AB座工地。滨河小区AB座为一坐北朝南的楼，在楼房的南侧靠楼体西侧部位可见一升降机，升降机的东侧和西侧各有一个铁网圆桶，铁网圆桶为升降机电缆线笼子，桶内未发现电缆线。在升降机上与圆桶相对处可见电缆线头（照相提取）与电缆线朝向地面侧有断痕（照相提取），线缆上有“3×25﹢2”等字样。与电缆线笼子相对各有一个配电箱，配电箱上电缆线头有断痕。在滨河小区AB座工地西侧为工地西侧围墙，在围墙东侧地面上有一疑似鞋印，鞋印长25cm，底纹格块状。\n检查笔录证实，2014年7月29日9时至10时，在李2某的见证下，翁2某公安局侦查人员对扣押于某某的496斤电缆线进行检查，发现电缆线共有六根，其中没有任何字样的黑色外皮电缆线有四根，有接头的电缆线共二根，接头处用蓝色防水胶布包裹，其中一根无字的长10.5米，标有“上海泰通线缆有限公司，450／750V，3×25﹢2，0940m（检1）”等字样的电缆线长13.7米；另一根无字的长12米，标有“上海泰通线缆有限公司，450／750V，3×25﹢2，0940m（检1）”等字样的电缆线长8.4米。\n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9月29日15时10分至15时50分，在李2某的见证下，翁2某公安局侦查人员将扣押于某某的六捆电缆线找出十二个断端，将孟某提供的两段电缆线进行拼接实验，其中孟某提供的一段外皮上写有“AO65268，上海泰通线缆有限公司”等字样的电缆线断端同于某某提供的其中一捆外皮上写有“AO65268，上海泰通线缆有限公司”等字样的电缆线一个断端通过拼接，符合整体分离特征；孟某提供的另外一段电缆线外皮无字样的一端同于某某提供的其中一捆外皮无字样的电缆线一端进行拼接，通过比对，此两端符合整体分离特征，侦查人员在侦查实验的过程中进行了拍照。\n翁价鉴字（2014）47号价格鉴定意见证实，经鉴定，被盗3×35＋2×10规格电缆线109.8米，价值人民币7779.39元，被盗3×25＋2×10规格电缆线22.1米，价值人民币1197.69元。\n城市监控录像光盘证实，2014年7月4日，上诉人海某驾驶×××号白色东风风神轿车在翁2某乌丹镇内的行走轨迹。\n翁2某天成废旧资源综合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跃兴分公司监控录像光盘一张证实，2014年7月4日，上诉人海某驾驶×××号白色东风风神轿车去翁2某天成废旧资源综合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跃兴分公司。\n手机电子数据光盘一张证实，上诉人海某在公安机关供述中所称其来乌丹镇见网友的时间和内容与其手机QQ聊天记录等信息中所记载的内容不相符。\n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2某支行监控录像光盘一张证实，2014年7月4日8时40分，翁2某天成废旧资源综合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跃兴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某在农行翁2某支行支取人民币40000.00元及所支取的钱款均为20元面额的事实。\n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在翁2某公安局，辨认人于某某在10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9号照片上的男子（海某）就是2014年6月27日到其废品收购站卖电缆线的人。辨认人杨某乙在10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3号照片中的男子（海某）就是2014年7月3日17时许持有敖某身份证入住恩某旅馆的男子。辨认人杨某甲在10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3号照片上的男子（海某）就是2014年6月27日、7月2日、7月4日到其废品收购站卖电缆线的人。\n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证实，翁2某公安局侦查人员分别于2014年7月4日22时10分至22时17分、22时20分至22时35分对上诉人海某的人身及海某驾驶的×××号东风风神牌轿车进行搜查，并将相关物品予以扣押，所扣押的物品中有不同名字的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各三本及身份证三张，其中包括了姓名为敖某的身份证，身份证号为×××。\n翁1某［刑］扣字（2014）81号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及发还清单证实，2014年7月5日14时55分至15时0分，在李2某的见证下，翁2某公安局侦查人员在翁2某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对于某某交来的496斤电缆线予以扣押。\n随案移送清单证实，2014年10月8日，翁2某公安局预审大队民警将所扣押的物品及所调取的光盘等证据移送至翁2某人民检察院的事实。\n住宿登记薄一份证实，2014年7月3日，敖某（实际是海某）在翁2某乌丹镇恩某旅馆202房间住宿的事实，其登记的身份证号为×××。\n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证实，于某某于2014年7月4日在农行翁2某紫城支行支取人民币40000元的事实。\n物证-×××号白色东风风神轿车一辆证实，上诉人海某实施盗窃所使用的作案工具。\n物证-断线钳子一把、菜刀一把、手套二副、胶鞋一双、休闲鞋一双证实，上诉人海某实施盗窃所使用的作案工具。\n翁2某公安局扣押的人民币7300.00元及照片证实，在翁2某公安局扣押海某的人民币7300.00元中，有两扎面额为20元的新人民币。\n上诉人海某的供述和辩解，7月4日上午6时43分至6时55分之间，他又去了那个废品收购点，和之前收购电缆线的那个老板谈办贷款的事，当时老板不在家，只有其第一次卖电缆线时看货的那名50多岁的女子在收购点。从他车上扣押的断线钳子、菜刀等物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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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ness Report runs agent harnesses from their GitHub repos on Harbor tasks and records every model call. Every page is also `.md` and `.json`; index: https://harnessreport.com/llms.txt · MCP: https://harnessreport.com/mc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