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awbench / lawbench-3-3-22-zero-shot

- taskset: [lawbench](https://harnessreport.com/tasks/lawbench.md)
- difficulty: medium
- category: legal NLP benchmark
- language: 
- runnable from the site: no
- agent timeout: 3600s

## Results by har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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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struction

```
You have 20 cases to process. You must answer ALL of them.
Create the file `/app/answer.jsonl` and write your output there.

OUTPUT FORMAT (STRICT, JSON Lines / ndjson):

1. `/app/answer.jsonl` must contain EXACTLY 20 non-empty lines.
2. Each line must be a valid JSON object with EXACTLY two keys:
   - "id": string
   - "answer": string
     No extra keys are allowed.
3. The "id" must match the input id exactly.
4. Output must be JSON lines only:
   - No markdown fences (no ```).
   - No headings, numbering, commentary, or extra text.
   - No blank lines.
5. Output language: Chinese.
6. For each case, output ONLY the final answer text required by the question. Do not add explanations.
7. Answers must be single-line strings. Do not include line breaks.
   If the answer would normally include line breaks, replace them with a single space.
8. Do not skip any case. If you cannot answer a case, output:
   {"id":"<id>","answer":""}

Example Output (format only; do not copy the placeholder text):
{"id":"0","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d":"1","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NPUT CASES:
{"id": "0",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n事实:金塔县人民检察院金检刑诉（2014）16号起诉书指控：\r\n2011年10月8日，被告单位银鑫棉业公司为获取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鼎新信用社（以下简称鼎新信用社）贷款，与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金塔县棉花公司（以下简称金塔县棉花公司）签订了皮棉购销合同，用从金塔县棉花公司的预收货款归还了所欠信用社上年贷款1920万元。为取得信用社信任，被告人李某伪造了浙江中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客户交易结算日报单，自称企业在期货市场上拥有资金三千余万元，并将其提交给鼎新信用社。10月11日李某与鼎新信用社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将收购的籽棉、生产的皮棉等物全部作为质押贷款4500万元。10月12日鼎新信用社向银鑫棉业公司发放贷款4500万元。随后金塔县银鑫棉业公司将生产的1063吨皮棉抵顶给金塔县棉花公司。银鑫棉业公司将所贷4500万元全部用于了企业日常经营。2012年10月10日贷款到期，银鑫棉业公司仅偿还贷款805万元，尚欠贷款369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以现金、住宅、车辆以及银鑫棉业公司全部资产抵顶所欠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至2013年12月31日，银鑫棉业公司将所欠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4500万元贷款全部抵顶偿还完毕。\r\n控方认为，被告单位银鑫棉业公司、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单位银鑫棉业公司判处罚金，对被告人李某免予刑事处罚。\r\n被告单位银鑫棉业公司诉讼代表人对控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认为被告单位银鑫棉业公司在贷款过程中确有虚假贷款的行为，但案发后已将所欠信用社贷款全部偿还完毕。被告单位银鑫棉业公司作为单位犯罪，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判处罚金，但该公司因债务清偿已将公司全部资产抵顶给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无力承担刑罚，建议对被告单位银鑫棉业公司免予刑事处罚。"}
{"id": "1",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n事实:三门峡市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被告人王1某冒充陕县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支行申领一张信用额度为2万元、卡号×××××××××47的信用卡，自2012年6月开始累计消费还款，截止2013年8月16日最后一次还款后，拖欠透支本金共计19893.92元。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支行多次催收，至今未归还。"}
{"id": "2",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n事实: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r\n2014年7月，被告人徐某甲无施工资质承包宁波华一包装有限公司流水线车间排气楼改造工程，在施工期间，被告人徐某甲作为施工承包人，对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不重视，违反国家生产区域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明知其雇佣的作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导致该工程施工期间存在安全隐患。同月23日下午15时40分左右，作业人员王某等人在离地约7米的车间屋顶施工时，被告人徐某甲未按照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督促作业人员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且事先未对王某等作业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导致发生王某施工时从屋顶高处坠落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符合高坠死亡。经调查认定，被告人徐某甲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r\n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案的民事赔偿已经协商解决并履行完毕。"}
{"id": "3",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n事实: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至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利用其担任漳州市某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便利，采用收取客户货款不上缴的手段，共挪用公司货款人民币70920元用于个人购买中国体育彩票。案发后，已退还全部赃款。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用于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予以惩处。"}
{"id": "4",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n事实: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份，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被告人候某用网制捕鸟工具陆续在龙泉市龙渊街道一村北山路周边的竹山、后山等处捕捉野生画眉鸟51只，并将其中的18只分两次出售给丽水市莲都区秀山花鸟店老板蔡某，另外33只野生画眉鸟存放在其出租房内，后被龙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当场抓获。\r\n经龙泉市林业局鉴定，被扣押的鸟类活体33只均为野生的画眉鸟，系浙江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r\n据此，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候某的行为构成××，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id": "5",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n事实:经审理查明：\r\n2010年12月开始至2011年7月，被告人武某甲伙同申某、石某、穆某（均另案处理）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审批擅自在武安市马庄乡白庄村东山上雇佣他人挖山采石，致使大面积林地被毁坏。经鉴定，被毁坏的林地面积为12.1亩。\r\n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荒山转包协议、证人武某甲、武某乙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id": "6",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n事实: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2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邵某玉与邵某发（在逃）带上油锯、锄头、柴刀等作案工具，窜到广东省车八岭自然保护区塘坑山场，先后在一棵被人砍倒的楠木树根、二棵生长完好的楠木树中，非法采伐到楠木树块九块，并用蛇皮袋装起背到塘坑山场对面的x346公路37km处，正准备把树块装上摩托车的时候，邵某玉被广东省森林公安局车八岭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了楠木树块和作案工具等。经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华南植物鉴定中心鉴定，邵某玉等人非法毁坏的植物是樟科闽楠，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
{"id": "7",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n事实:宁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1月4日上午，被告人单1某因琐事与单一×发生矛盾，单1某遂伙同李1某（另案处理）驾驶冀B×××××桑塔纳轿车将单一×驾驶的津G×××××奔驰轿车在天津市宁河县板桥镇滨玉公路西板桥村村口截住，单1某和李1某下车手持铁管将单一×打伤后，又将单一×驾驶的奔驰轿车砸坏。经鉴定，单一×的左手小指肌腱损伤致丧失一手功能达4%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肢体瘢痕、体表软组织挫伤程度为轻微伤。奔驰轿车损失评估价格为69119元。\r\n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单1某的行为已构成××、××，请求依法惩处，建议以××判处被告人单1某××至一年又六个月，以××判处被告人单1某××至四年。\r\n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单一×要求被告人单1某赔偿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1251元、误工费8816元、就医交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其他经济损失10万某，共计人民币121867元。起诉的事实及理由同上。\r\n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单2某要求被告人单1某赔偿被砸损的车辆损失69119元。起诉的事实及理由同上。"}
{"id": "8",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n事实:公诉机关指控：\r\n1.2015年5月1日6时许，被告人何某在肇庆市西江北路水果市场内，偷走了被害人李某一辆蓝色重骑牌三轮摩托车（发动机号：1500203959，车架号：LSNHAJ2A3F0003959）。破案后，该车被追回，经鉴定价值4500元。\r\n2.2015年4月9日5时许，被告人何某在肇庆市矶西路江南副产品批发市场门口，偷走了被害人罗某斌一辆红色大运牌三轮摩托车（发动机号：C1267620，车架号：2C1528130）。\r\n3.2015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何某在肇庆市端州区城东公园旁从一名男子手中购买了一辆黑色雅马哈牌摩托车（车牌号码：粤HWV900）。购买后，被告人何某为防止原车主认出该车，将该车车架及轮毂喷成黄色。经查实，该车是被害人伍某明于2014年1月10日左右在高要市南岸镇南兴四路出租屋被盗的摩托车，价值4200元。"}
{"id": "9",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n事实: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虞1某犯××的事实如下：\r\n2016年4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虞1某（原南郊公园警务站协警）在民警肖某的带领下与协警李某、黄某、王某、高某在本市天心区南郊公园警务站附近进行车辆盘查时，从贩毒人员刘某（另案处理）驾驶的湘AQY552小车内各处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包装袋若干和电子称、手机等物品。随后，上述人员在警务站内对查扣的物品进行清点并等待办案民警将刘某予以移交。期间，被告人虞1某应贩毒人员刘某请求，趁无人注意之际，将贩毒人员刘某被查扣的2袋毒品甲基苯丙胺藏匿于制服口袋中，后将该毒品埋于警务站后墙角下。\r\n2016年5月27日，贩毒人员刘某在讯问中向公安机关交待了有警务站协警为其藏匿2袋毒品的事实。\r\n2016年5月28日，被告人虞1某将上述较重的1袋毒品甲基苯丙胺在南郊公园警务站厕所内冲走，同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虞1某上交了另1袋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25.26克。\r\n该院认为，被告人虞1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刘某系贩毒人员，仍帮助其隐瞒毒品、湮灭罪证，以使其逃避应有的法律制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款，应当以××追究其刑事责任。该院对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关证据，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虞1某犯××在××至五年之间予以量刑。"}
{"id": "10",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n事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某某为自用，分别于2013年8月间，2014年8月15日，在敦化林业局柳树河林场20林班其承包的林蛙养殖沟系内，使用镰刀，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水曲柳两株（径级为2厘米）。\r\n案发后，被告人侯某某于2014年8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id": "11",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n事实: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日深夜，被告人李2某伙同唐某某（另案处理）、孙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为了盗取变压器内的铜线包，驱车窜至滑县留固镇小寨村南地，将滑县电业局安装在田地内的正在使用的小寨村农开1号变压器拆毁，将变压器内的铜线包盗走。之后，四人又窜至滑县留固镇东信都村北地、中信都村西北地、柳沈村西地将滑县电业局安装的正在使用的的东信都农开4号、中信都农开2号、4号、柳沈村农开10号、11号共5台变压器拆毁，其中中信都农开2号变压器拆毁后因故没有将铜线包盗走，后将另外4台变压器内的铜线包盗走。唐某某等人将盗窃的4台变压器内的铜线包以每公斤40元的价格卖给新乡市的李某某（另案处理），并将获得的赃款平分。经滑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的6台变压器直接损失合计64718元，其中被盗的5台变压器内的铜线包价值合计25508元。\r\n上述事实，被告人李2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李2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同案人唐某某、孙某某、刘某某供证；3、证人刘某甲、张某某、王某某、李某甲、王某甲的证言；4、作案工具及作案车辆照片；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滑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7、书证：被告人李2某的户籍证明及抓获证明、被盗变压器归属及被盗时运行情况统计表、被告人李2某无前科证明、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等证据。\r\n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id": "12",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n事实: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某于2016年5月10日中午，到江阴市临港街道黄丹村同兴圩1号北侧10米长江水域，在长江禁渔期内采用国家禁止的电捕鱼方法捕鱼，共捕获长江杂鱼0.37公斤。\r\n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何某某自愿在长江流域江阴段投放价值人民币1500元的鱼苗，用于修复长江水域生态。"}
{"id": "13",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n事实: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10月7日23时30分左右，蒲县XX煤矿因工人在井下生产作业中违规操作，致使发生冒顶事故，导致井下作业的四名工人死亡。事故发生后，XX煤矿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将事故隐瞒不报，后经举报被查实。2014年9月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被告人刘XX在事故发生时为蒲县XX煤矿实际控股人，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对煤矿日常生产、安全等工作撒手不管，以包代管，致使安全事故发生，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被告人刘2某X身为蒲县XX煤矿法定代表人、矿长，在煤矿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混乱的情况下，重生产、轻安全，以包代管，致使工人违规作业发生安全事故，并且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对事故的发生及瞒报负直接责任。公诉机关提供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刘XX、刘2某X之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同时认为，被告人刘XX、刘2某X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刘XX、刘2某X均在三至四年××幅度内量刑，并可以考虑适用××。"}
{"id": "14",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n事实: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8日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决定对河北长丰筑业土地整理有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立案侦查，后将公司负责人林某刑事拘留，被告人董某某在明知司法机关及有关主管部门侦办该案情况下，仍将其所保管的涉案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文件转移并藏匿。\r\n上述认定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并有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登记表》、《新华分局系统外办理案件审批表》，中共河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致河北省公安厅将河北长丰筑业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一案移送河北省公安厅的书函，河北省公安厅冀公（经侦）指管字（2013）12号指定管辖决定书及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经侦大队《受案登记表》，证人张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刘某某证言，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扣押决定书》，饶阳县人民检察院《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出具《董某某涉嫌犯罪情况说明》，中共河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纪检监察室案件移送书函及涉案人林某在河北省纪检监察机关谈话笔录，公安机关出具书面情况说明与被告人董某某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董某某在明知司法机关及有关主管部门在侦办该案情况下，仍将其保管的涉案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文件转移并藏匿的主要事实；有公安机关《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公安机关出具抓获证明证实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被网上追逃及抓获归案情况。有公安机关调取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户籍所在地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小廊坊派出所出具书面证明证实被告人董某某基本身份情况；另，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小廊坊派出所出具书面证明，写明，未发现被告人在该辖区居住期间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查询《违法犯罪人员DNA样本信息登记表》并出具《违法犯罪嫌疑人信息查询登记表》显示，未发现被告人违法犯罪前科。\r\n以上证据经当庭示证，并经控辩双方质证，充分确实，足以认定。"}
{"id": "15",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n事实: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张某某、库某某（均另案处理）系亲属关系，2015年起，三人为牟取利益，经预谋，通过在微信上发布销售高仿的假冒三星、苹果牌注册商标移动电话机的广告信息，在买方支付定金或全款后，李某某将定金转账给张某某，由张某某负责从哈尔滨市大世界写字楼1809号进货并发货，李某某、张某某从中赚取差价。库某某负责按照张某某的指示取货，张某某或库某某冒充同城快递给买方送货，收取余款，按照剩余货款的3%计算赚取运费到付手续费。\r\n1、2015年9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万能的李哥”分别以1450元、750元的价格销售给周某某高仿三星牌2014移动电话机1部，苹果牌6型移动电话机1部（未作鉴定），周某某在微信支付定金200元后，库某某冒充同城快递快递员上门送货，并收取剩余货款2000元、运费到付手续费80元。李某某、张某某各非法获利200元。\r\n2、2015年10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销售给胡某某高仿的假冒三星牌2014移动电话机7部，合计销售金额9900元，胡某某微信支付全款。李某某将上述款项转账给张某某，由张某某负责送货。李某某获利1400元、张某某获利1150元。\r\n3、2015年11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以微信账号“单身沉默”通过微信销售给于某某高仿三星2015手机11部，双方商定每部手机价格1850元，合计销售金额20350元，于某某微信支付定金800元，李某某将定金通过微信转账给张某某，库某某负责送货至约定地点哈尔滨市香坊区通天街58号香坊区人民医院，并收取货到付款手续费800元。李某某非法获利3050元、张某某非法获利800元、库某某送货非法获利800元。\r\n4、2015年11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单身胖子”销售给单某某“爱玩”账号高仿的假冒三星牌2015型号移动电话机6部、9198型号移动电话机5部，双方商定每部价格分别为1850元、1820元，销售金额合计20200元，单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定金1000元，运费到付手续费按剩余货款的3%计算。李某某将该笔定金转账给张某某，张某某按照李某某提供的送货地址给单某某送货。李某某非法获利1000元，张某某总计非法获利1660元。\r\n经北京铭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上述三星牌手机均系假冒三星电子株式会社注册商标生产、销售的侵权产品，销售金额合计51900元，被告人李某某非法获利合计5650元。\r\n综上，被告人李某某共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4起，实施犯罪金额总计价值51900元。\r\n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15年11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某某犯××，提请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予以处罚。"}
{"id": "16",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n事实: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26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珲春市英安矿19层掘进区工作面上，盗走炸药14根，并将该炸药用编织袋装好后，用铜丝挂在珲春市靖和街迎喜美发店南侧的窗户上。经珲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涉案炸药每根重0.15千克，14根总重2.1千克。\r\n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7月26日主动投案。在本案的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扣押涉案炸药2.1千克。"}
{"id": "17",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n事实: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日15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在为村民锄地时，将路过的幼儿张某某抱走藏匿，欲偷走自己收养。当晚潘某某抱着张某某沿公路逃跑时被抓获。经鉴定，潘某某患精神分裂症，犯罪时系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被告人行为已构成××，提请依法判处。"}
{"id": "18",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n事实:经审理查明:\r\n1、被告人康某某、冯某、李某某在西安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雨润星雨华府项目部分别担任置业顾问、销售主管、销售总监。2014年10月，被告人康某某接待的客户马某欲购买该项目5栋20103-1号房（商铺、面积72.18㎡），在议价过程中，马某希望能得到优惠，被告人康某某遂带马某向被告人冯某请示。被告人冯某则与被告人李某某商议后，决定以优惠房价为由向马某索要“好处费”。2014年10月16日、10月21日，在该项目销售部二楼办公室内，马某分别给付被告人冯某1万某、3万某。后被告人冯某在本市未央区长乐西苑一大排档将其中2万某分给被告人李某某。\r\n2、2014年10月下旬，客户朱某会因无法缴纳全部房款，申请退定该项目1号楼20101-1号房（商铺、面积32.27㎡）。置业顾问武某某接待的客户朱某某看过该商铺后欲购买，武某某遂向被告人冯某请示可否出售，被告人冯某称需要加两三万某“好处费”。武某某向客户朱某某转达后，朱某某表示同意。2014年10月23日，朱某某在缴纳定金时，给付了武某某3万某“好处费”，后经武某某与被告人冯某协商，最终冯某收取了2万某，余下1万某武某某退还朱某某。\r\n2014年12月22日，被告人冯某被公安机关抓获。\r\n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冯某及康某某、李某某已全部退赃。\r\n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举报材料、抓获经过、职务证明及入职材料、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西安市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19",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n事实: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至2007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担任被告单位XX县XX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公司法定代表人。2007年4月，该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某。2007年1月，山西省吕梁市XX县政府按照国家环保总局检查环保工作提出的要求，对全县范围内违法建设项目和重点污染企业关停取缔整治。时任XX县县长王某（另案处理）决定进行资源整合，关小上大。XX县XX有限公司在整合关停范围之内，王某甲多次找王某希望帮忙能将公司保留，经王某决定XX县政府保留了包括XX有限公司在内的七家钢铁冶炼企业，为完善保留企业的相关手续，XX县政府在上报高炉规模数据时，将XX有限公司的高炉规模由125立方米报为318立方米。在王某的帮助下，XX有限公司完善了后续的立项、环评等手续。为感谢王某的帮忙，2008年春节前，王某甲在王某的办公室送给王某现金5万美元；2009年春节前，在王某的办公室送给王某30万元人民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XX县XX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甲为XX有限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构成××，提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予以惩处。起诉时移送了全部案卷材料。\r\n被告单位XX县XX有限公司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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