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awbench / lawbench-3-3-18-one-shot

- taskset: [lawbench](https://harnessreport.com/tasks/lawbench.md)
- difficulty: medium
- category: legal NLP benchmark
- language: 
- runnable from the site: no
- agent timeout: 3600s

## Results by har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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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struction

```
You have 20 cases to process. You must answer ALL of them.
Create the file `/app/answer.jsonl` and write your output there.

OUTPUT FORMAT (STRICT, JSON Lines / ndjson):

1. `/app/answer.jsonl` must contain EXACTLY 20 non-empty lines.
2. Each line must be a valid JSON object with EXACTLY two keys:
   - "id": string
   - "answer": string
     No extra keys are allowed.
3. The "id" must match the input id exactly.
4. Output must be JSON lines only:
   - No markdown fences (no ```).
   - No headings, numbering, commentary, or extra text.
   - No blank lines.
5. Output language: Chinese.
6. For each case, output ONLY the final answer text required by the question. Do not add explanations.
7. Answers must be single-line strings. Do not include line breaks.
   If the answer would normally include line breaks, replace them with a single space.
8. Do not skip any case. If you cannot answer a case, output:
   {"id":"<id>","answer":""}

Example Output (format only; do not copy the placeholder text):
{"id":"0","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d":"1","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NPUT CASES:
{"id": "0",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下面是一个例子:\n事实: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在郸城县虎岗乡梁庄行政村常庄村南地黑河非法采砂4816.9立方米，堆放于黑河北岸，造成破坏价值为168591.5元。\n[罪名]非法采矿<eoa>\n请你回答：\n事实: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某租住在杭州市余杭区良渚镇谢村村8组冯家浜13号101室。2011年1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余某采用踢门的方式进入该户102室被害人庄某租房，窃得煤气瓶1只，赃物价值人民币55元。同年2月1日中午，被告人余某采用撬锁、踢门的方式进入该户301室被害人董某租房，但未窃得财物；随后被告人余某又采用撬锁的方式撬开该户201室被害人陈某甲租房房门，后因害怕被人发现而未进入房内行窃。\r\n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某的行为已构成××，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惩处。"}
{"id": "1",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下面是一个例子:\n事实: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在郸城县虎岗乡梁庄行政村常庄村南地黑河非法采砂4816.9立方米，堆放于黑河北岸，造成破坏价值为168591.5元。\n[罪名]非法采矿<eoa>\n请你回答：\n事实:公诉机关指控，自2015年7月开始，被告人郭某受雇于同案人（另案处理），在本市白云区均禾街富力城C3栋801/02房内，销售假冒“GIVENCHY”、“LOUISVUITTON”、“HERMES”等注册商标的皮鞋。9月14日10时许，郭某在上址被民警抓获，并当场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皮鞋1批。经鉴定，其中的1009双共价值人民币6525350元。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郭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构成××。郭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郭某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id": "2",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下面是一个例子:\n事实: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在郸城县虎岗乡梁庄行政村常庄村南地黑河非法采砂4816.9立方米，堆放于黑河北岸，造成破坏价值为168591.5元。\n[罪名]非法采矿<eoa>\n请你回答：\n事实: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8日至2015年3月19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以十堰市某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股东之间存在纠纷为由，先后于2015年2月8日、2015年2月9日、2015年2月13日、2015年2月28日、2015年3月2日、2015年3月15日、2015年3月19日多次到十堰市某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对酒店物品进行打砸，造成物品损坏。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人民币3166元。"}
{"id": "3",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下面是一个例子:\n事实: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在郸城县虎岗乡梁庄行政村常庄村南地黑河非法采砂4816.9立方米，堆放于黑河北岸，造成破坏价值为168591.5元。\n[罪名]非法采矿<eoa>\n请你回答：\n事实: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冬天以来，侯某甲通过丁某在新乐市东阳桥以西木刀沟内多次倾倒废液。2014年5月30日、31日、6月1日，侯某甲指使其雇佣人员侯某乙（已起诉）、李某、赵某甲、游某甲分别驾驶冀A×××××罐车、冀J×××××罐车到新乐市木刀沟内倾倒废酸，丁某指派张某带领该两罐车在新乐市木刀沟内倾倒废酸，污染土地约4.5亩。其中2014年5月30日、31日倾倒废酸151.91吨，2014年6月1日该两罐车拉废酸73.07吨，正在倾倒时被查获。经新乐市环保局检测：冀A×××××罐车内采集的水样分析PH﹤0，经石家庄市环保取样监测分析，省环保厅认可：冀A×××××罐车水样分析，总镉6.23mg／L。冀J×××××罐车水样分析，总镉2.48mg／L、总铅163.1mg／L，PH﹤0。\r\n公诉机关提供了案件移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倾倒废液示意图、检测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侯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已构成××，依法应予惩处。"}
{"id": "4",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下面是一个例子:\n事实: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在郸城县虎岗乡梁庄行政村常庄村南地黑河非法采砂4816.9立方米，堆放于黑河北岸，造成破坏价值为168591.5元。\n[罪名]非法采矿<eoa>\n请你回答：\n事实: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根据被告人金某甲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顾某甲、顾某乙、顾某丙的陈述笔录，证人金某乙、张某、倪某某、陆某某、唐某某、朱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监控录像、工作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侦查实验，火灾现场勘验情况、现场勘验笔录，残疾人证、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发（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指控，2016年10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金某甲因发泄私愤，至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金米村金横8号被害人顾某甲、顾某乙、顾某丙三兄弟的房屋内，用随身携带的可助燃的液体、细竹等物点火引燃屋内家具，后又行至屋外将门口的沙发引燃后离开。不久，火势蔓延，将该房屋烧毁，后消防人员至现场将火势扑灭。被告人金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r\n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某甲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被告人金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甲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依法审判。"}
{"id": "5",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下面是一个例子:\n事实: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在郸城县虎岗乡梁庄行政村常庄村南地黑河非法采砂4816.9立方米，堆放于黑河北岸，造成破坏价值为168591.5元。\n[罪名]非法采矿<eoa>\n请你回答：\n事实: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兰某甲将在来凤县漫水乡兰某乙家责任山（小地名为水井湾）、李某某家责任山（小地名为反背湾）、江某某家责任山（小地名为黄2某湾）购买的树木145株无证采伐，立木蓄积共计22.0865立方米；在自家责任山（小地名仓库堡堡、叫花子堡堡）无证采伐树木21株，立木蓄积2.4814立方米。\r\n被告人兰某甲被举报后于2015年12月22日在公安机关的询问中如实供述了其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来凤县森林公安局于2016年1月14日对本案立案侦查，并将涉案木材变卖款人民币1590元予以扣押，上缴来凤县财政局。\r\n另查明，被告人兰某甲系肢体二级残疾人士，为该村低保户。\r\n上述事实，被告人兰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检尺码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来凤县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队关于兰某甲滥伐林木案采伐林木立木蓄积测定报告、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涉案木材变价款）、林站证明、残疾证、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漫水支行活期存折（低保户）、户籍证明，证人江某某、李某某、姚某某、石某某、兰某丙、王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现场平面图及照片）、指认笔录及被告人兰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6",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下面是一个例子:\n事实: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在郸城县虎岗乡梁庄行政村常庄村南地黑河非法采砂4816.9立方米，堆放于黑河北岸，造成破坏价值为168591.5元。\n[罪名]非法采矿<eoa>\n请你回答：\n事实:公诉机关指控：\r\n2014年6月至2015年，被告人秦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委托张1某、张2某（以上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加工生产假冒“ISSEYMIYAKE”注册商标的皮包，先后销售给肖某、林某、罗2某、许某等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0余万元。期间，被告人秦某还提供皮包裁片给肖某用于生产假冒“ISSEYMIYAKE”注册商标的皮包。具体事实分述如下：\r\n1、2014年6月至2015年，被告人秦某先后销售给肖某假冒“ISSEYMIYAKE”注册商标的皮包共计人民币20万元。\r\n2、2016年6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秦某先后销售给林某假冒“ISSEYMIYAKE”注册商标的皮包共计人民币19万余元。\r\n3、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秦某先后销售给罗1某假冒“ISSEYMIYAKE”注册商标的皮包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r\n4、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秦某先后销售给许某假冒“ISSEYMIYAKE”注册商标的皮包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r\n被告人秦某于2015年12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r\n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认定上述事实的全部证据。\r\n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某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追究其刑事责任。\r\n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id": "7",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下面是一个例子:\n事实: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在郸城县虎岗乡梁庄行政村常庄村南地黑河非法采砂4816.9立方米，堆放于黑河北岸，造成破坏价值为168591.5元。\n[罪名]非法采矿<eoa>\n请你回答：\n事实: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价值145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王某以转移财产、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共计230299.7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被告人王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r\n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合同书、劳动合同书、职工工资结算表、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案发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诉请本院予以惩处。"}
{"id": "8",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下面是一个例子:\n事实: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在郸城县虎岗乡梁庄行政村常庄村南地黑河非法采砂4816.9立方米，堆放于黑河北岸，造成破坏价值为168591.5元。\n[罪名]非法采矿<eoa>\n请你回答：\n事实: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攀枝花市东区鸿海巷9号“有盐有味店”餐馆内，因要求辞职并索要工资，被老板任某某拒绝。后张某某购买打火机回到店内，割断液化气罐管子，打开阀门放出煤气，要求任某某同意其辞职，任某某将液化气罐阀门关闭，将张某某带到厨房劝解，双方未谈妥，张某某再次拿出打火机往液化气罐旁冲时，被任某某制止并报警。\r\n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实，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犯××予以判处。"}
{"id": "9",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下面是一个例子:\n事实: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在郸城县虎岗乡梁庄行政村常庄村南地黑河非法采砂4816.9立方米，堆放于黑河北岸，造成破坏价值为168591.5元。\n[罪名]非法采矿<eoa>\n请你回答：\n事实: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查某某以24万元的价格承包了集安市伊品斋火锅店装修工程。2015年11月至12月份，查某某雇用刘某某、钟某某等人进行装修，工程结束时，查某某陆续领取工程款22万元后离开集安。施工期间查某某支付工人部分劳动报酬，尚欠刘某某、钟某某等十人劳动报酬57000.00余元。经集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查某某以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工人劳动报酬。\r\n在公安机关立案后，被告人查某某支付了拖欠的劳动报酬。\r\n上述事实，被告人查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刘某某、钟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李某某、谭某某、李某1、王某某证言，责令整改决定书，收据等，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
{"id": "10",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下面是一个例子:\n事实: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在郸城县虎岗乡梁庄行政村常庄村南地黑河非法采砂4816.9立方米，堆放于黑河北岸，造成破坏价值为168591.5元。\n[罪名]非法采矿<eoa>\n请你回答：\n事实:公诉机关指控：\r\n1、2016年8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至昆明市西山区船房老村682号金立手机店旁巷道口，趁被害人吴某某不备，抢走吴某某挎在肩上的一个挎包，内装有白色OPPO手机一部（鉴定价值为650元）、人民币198元及身份证。\r\n2、2016年8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至昆明市西山区船房老村1060号巷道口，趁被害人密某某不备，抢走密某某脖子上的一条金项链（重8.82克，经鉴定每克价值307元，合计2707.74元）。\r\n3、2016年9月3日12时许，被告人赵某至昆明市西山区船房老村1052号巷道口，趁被害人段某某不备，抢走段某某戴在脖子上的一根金项链及金吊坠（重7.681克，经鉴定每克价值301元，共计2311.981元）。\r\n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id": "11",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下面是一个例子:\n事实: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在郸城县虎岗乡梁庄行政村常庄村南地黑河非法采砂4816.9立方米，堆放于黑河北岸，造成破坏价值为168591.5元。\n[罪名]非法采矿<eoa>\n请你回答：\n事实:公诉机关指控：\r\n（1）职务侵占\r\n2012年2月19日至2014年6月11日，被告人瞿某利用担任连云港市赣榆区塔山镇小探马自然村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以收取孙某1、瞿某1、杨某1购买小探马某宅基地款方式、截留塔山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向小探马自然村村民发放土地流转补偿水稻、小麦的方式，将人民币70107.5元非法占为己有。分述如下：\r\n1.2012年1月19日，被告人瞿某利用担任连云港市赣榆区塔山镇小探马自然村负责人的职务便利，收取孙某1购买小探马自然村宅基地款人民币2万元，非法占为己有。\r\n2.2012年9月10日，被告人瞿某利用担任连云港市赣榆区塔山镇小探马自然村负责人的职务便利，收取瞿某1购买小探马自然村宅基地款3.5万元，2015年11月9日，被告人瞿某将其中的人民币3万元上交到塔山镇农经中心入账，余款人民币5000元非法占为己有。\r\n3.2014年6月11日，被告人瞿某利用担任连云港市赣榆区塔山镇小探马自然村负责人的职务便利，收取杨某1购买小探马自然村宅基地款人民币8万元，2014年10月16日，被告人瞿某将其中的人民币6万元上交到塔山镇财政所，余款人民币2万元非法占为己有。\r\n4.2013年秋季的一天，被告人瞿某利用担任连云港市赣榆区塔山镇小探马自然村负责人的职务便利，截留连云港市塔山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向小探马自然村村民发放的土地流转补偿水稻3079.75公斤，扣除支付21人领取水稻款，余款人民币3639.5元非法占为己有。\r\n5.2014年秋季的一天，被告人瞿某利用担任连云港市赣榆区塔山镇小探马自然村负责人的职务便利，截留连云港市赣榆区塔山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向小探马自然村村民发放的土地流转补偿的水稻18870公斤，扣除支付92人领取水稻款，余款人民币17040元非法占为己有。\r\n6.2015年夏季的一天，被告人瞿某利用担任连云港市赣榆区塔山镇小探马自然村负责人的职务便利，截留在连云港市赣榆区塔山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向小探马自然村村民发放的土地流转补偿的小麦4954公斤，扣除支付23人小麦款，余款人民币4428元非法占为己有。\r\n（二）贪污\r\n2005年至2015年，被告人瞿某利用担任连云港市赣榆区塔山镇土城行政村原党总支副书记、小探马自然村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协助塔山镇人民政府从事管理国家粮食直补款、低保款、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土地流转项目扶持资金等工作的过程中，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侵吞公款人民币175712.56元。分述如下：\r\n1.2007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瞿某利用担任连云港市赣榆区塔山镇土城行政村党总支副书记、小探马自然村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协助塔山镇人民政府从事管理国家粮食直补款的过程中，采取虚报耕地亩数等手段侵吞公款116428.56元，其中2009年6月28日被告人瞿某将侵吞的公款人民币7114元在村里入账，2015年10月26日，被告人瞿某将侵吞的公款人民币17000元在村里入账，余款人民币92314.56元非法占为己有。\r\n2.2012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瞿某利用担任连云港市赣榆区塔山镇土城行政村党总支副书记、小探马自然村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协助塔山镇人民政府从事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过程中，采取冒领等手段侵吞公款人民币20856元。\r\n3.2005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瞿某利用担任连云港市赣榆区塔山镇土城行政村党总支副书记、小探马自然村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协助塔山镇人民政府从事管理低保款的过程中，采取冒领等手段侵吞公款人民币16377元。\r\n4.2013年，被告人瞿某利用担任连云港市赣榆区塔山镇土城行政村党总支副书记、小探马自然村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协助塔山镇人民政府从事管理土地流转项目扶持资金的过程中，采取套取等手段侵吞公款人民币46165元。\r\n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瞿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词笔录、书证等相关证据，以证实指控被告人瞿某犯××、××成立，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项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瞿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瞿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id": "12",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下面是一个例子:\n事实: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在郸城县虎岗乡梁庄行政村常庄村南地黑河非法采砂4816.9立方米，堆放于黑河北岸，造成破坏价值为168591.5元。\n[罪名]非法采矿<eoa>\n请你回答：\n事实: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期间，被告人庄某先后多次将收购的死因不明的死猪共计12头销售给张某1、张某2父子（该二人均另案处理），张某1、张某2将上述死猪加工成白条销售给张某3（另案处理），后张某3夫妇分割、加工成肉丝、猪肉等肉制品，销售给韩某1、李某（该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后该二人又销往超市、包子铺、熟食店、建筑工地等处供人食用。\r\n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庄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id": "13",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下面是一个例子:\n事实: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在郸城县虎岗乡梁庄行政村常庄村南地黑河非法采砂4816.9立方米，堆放于黑河北岸，造成破坏价值为168591.5元。\n[罪名]非法采矿<eoa>\n请你回答：\n事实: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份的一天，李某某（已判刑）在自己的车辆损坏的情况下，与被告人黄某预谋，由被告人黄某制造车祸，骗取保险公司钱财修车。2014年6月1日夜，被告人黄某伙同他人驾驶李某某的豫Ｂ×××××吉利帝豪轿车在兰考县红庙镇葛寨村至西刘陈铺村的南北公路上，故意将车撞到树上造成车祸。因被告人黄某没有机动车驾驶证，被告人黄某伙同他人让有驾驶证的李2某（已判刑）冒充驾驶员，称车祸是由李2某开车造成的。事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兰考县营销服务部赔付李某某保险费2480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与李2某已将24800元现金退还保险公司。2014年10月27日被告人黄某到兰考县公安局投案自首。\r\n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黄某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受案登记表、调取证据清单、机动车辆保险报案记录、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银行转账复印件、收到条、谅解书、机动车行驶证、李2某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损毁照片3幅、兰考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证人李某、梁某的证言、同案犯李2某、犯李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14",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下面是一个例子:\n事实: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在郸城县虎岗乡梁庄行政村常庄村南地黑河非法采砂4816.9立方米，堆放于黑河北岸，造成破坏价值为168591.5元。\n[罪名]非法采矿<eoa>\n请你回答：\n事实:剑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09年间，在老君山镇富民村实施“千村扶贫、整村推进”开发项目中，被告人和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伙同罗×龙、李×林（均另案处理）将国家扶贫专项资金6万某予以私分，和某某分得3万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和某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退缴赃款，认罪态度较好，以及无前科劣迹等量刑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作出公正的判决。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id": "15",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下面是一个例子:\n事实: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在郸城县虎岗乡梁庄行政村常庄村南地黑河非法采砂4816.9立方米，堆放于黑河北岸，造成破坏价值为168591.5元。\n[罪名]非法采矿<eoa>\n请你回答：\n事实:\n经二审审理查明：2013年9月，上诉人路某某与原审被告人温某某商议利用废机油提炼燃料油对外出售牟利。由原审被告人温某某负责提供场地和设备；上诉人路某某负责出资、生产管理、采购废机油和销售燃料油。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17日期间，上诉人路某某与原审被告人温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杨某1、杨某2（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博兴县吕艺镇营李村东南一农业用地处，利用废机油炼制燃料油并出售，将炼制过程中产生的约15吨分馏废水直接排放到厂区内一渗坑中，将135吨废渣进行非法处置，严重污染环境。经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环境风险与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鉴定，炼油原料废机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分馏废水和废渣均属于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该炼油点造成环境污染损害费用共计528180元。\n另查明，案发后，上诉人路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原审被告人温某某退缴违法所得100000元，上诉人路某某退缴违法所得70000元。\n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n1.证人证言\n（1）证人杨某1证实，他和哥哥杨某2在博兴县吕艺镇营李村东头的炼油点炼油。炼油点的老板是温某某和路某某。炼油点占地约一亩多，周围用铁皮围着，炼油点北侧搭建了三间简易的板房，供工人居住，院内地面上有两个大油罐，相对应在地下也有两个油罐用来储存炼制的柴油。炼油点南部有一渗水坑，用来排放污水。他和杨某2负责炼油,自2013年12月13日至2014年1月被查获，共炼制了约15罐废机油，每罐40吨，每炼一罐油能出30吨柴油，产生1吨左右的水，剩余的是油渣。他们每炼一罐油可得1400元钱的报酬。\n（2）证人杨某2证实，2013年12月13日他和杨某1及一个临淄区姓孙的人受雇佣，开始在博兴县吕艺镇营李村东面的一家化工厂炼制柴油。这个化工厂的老板是温某某和路某某，负责场地、设备、原料及柴油的销售。他们三个人负责提炼废机油，每提炼一罐废机油，老板给他们每人500元钱。他们主要是通过加热升温提炼废机油来生产柴油，在生产柴油过程中产生废水废物，废水直接排放在厂子内东南侧的渗坑内。每罐废机油约40吨，能产生30吨左右的柴油，排出大约1吨左右的废水，剩余的为黑色油渣废物。他们一共提炼了15罐废机油。\n（3）证人李某证实，博兴县吕艺镇营李村东边的土炼油厂是广饶县温楼村的温某某和淄博临淄的人合伙开的，这个厂子与他们村的耕地相邻，排出的污水对他们村的耕地造成了很大的污染，晚上一刮东风气味很难闻。\n（4）证人许某证实，他听说路某某和别人一起搞炼油。\n2.勘验、辨认笔录\n博兴县公安局于2014年1月21日制作的现场勘查记录证实，现场位于博兴县吕艺镇营李村东南处一炼油厂，炼油厂东西长31米，南北宽21.5米，院子东、南、北墙是用蓝色彩钢瓦围成，西侧用遮阳网围成，东墙上有一双扇内开彩钢瓦大门。院内有两个南北并排的炼制炉罐设备，炉罐西侧有两间复合板房办公室，办公室南侧靠西墙有一铁罐，铁罐南侧为一污水渗水沟，东侧为一长方形铁质水池，水池连接炉罐设备，水池北侧有一铁罐，东侧有一铁罐，连接炉罐设备，铁罐东侧有一长方形污水渗水坑，渗水坑北侧有一铁质油罐。\n3.书证\n（1）博兴县公安局闫坊派出所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1月17日对该案立案侦查。\n（2）山东省公安厅鲁公复﹝2014﹞65号文件证实，指定博兴县公安局管辖温某某等人涉嫌污染环境案。\n（3）博兴县公安局闫坊派出所出具的追缴物品清单、缴款书及办案说明证实，2014年3月20日将追缴的温某某非法所得100000元、路某某非法所得70000元、杨某2非法所得5000元、杨某1非法所得5000元，共计180000元上缴博兴县财政局。\n（4）博兴县公安局闫坊派出所出具的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月17日，该所在巡逻中发现吕艺镇营李村东边有一家“土炼油”厂正在生产，周边环境遭到不同程度的污染，遂将正在炼油的杨某2、杨某1传唤至闫坊派出所，经询问得知系温某某开设该化工厂，并租给了路某某，由路某某对提炼的柴油出售。遂对该案立案侦查。并将温某某传唤到案，1月29日路某某到闫坊派出所投案。归案后，温某某、路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n（5）博兴县公安局闫坊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办案人员自温某某案的土炼油厂提取的油品样品，经处理后得款48000元，后将该款及所得利息468.07元随案移送。\n4.鉴定意见\n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环境风险与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出具的环境损害检验报告证实，温某某土炼油厂未对废机油进行分液和过滤处置，直接倒入炼油罐，经加热、蒸发、冷却后，分馏出产品油和废水，产品油储存于地下储油罐内，分馏废水中含有大量油性污染物，为油水混合物，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渗坑。加热完成后，炼油罐底部存有大量炼油残渣，炼油残渣作为燃料被用于加热炼油罐，燃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气味刺鼻。该厂不完善的工艺导致土壤、空气严重污染。污染导致24棵杨树死亡。渗坑内废水污染范围为115平方米，深度为5米区域。温某某土炼油厂生产原料“废机油”应归类于HW08废矿物油类危险废物，即“其他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废物代码为900-249-08；分馏废水应归类于HW09类危险废物，即“其他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废物代码为900-007-09；炼油残渣应归类于HW08废矿物油类危险废物，即“石油炼制过程中储存设施底部的沉渣”，代码为251-008-08。温某某土炼油厂环境损害为财产损害和生态环境损害费用，财产损害为附近林业损失1680元，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包括利用渗坑排放分馏水造成的生态损害修复费用162000元和处置炼油残渣的虚拟治理成本为364500元。\n5.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供述与辩解\n（1）路某某供述称，2013年12月份到2014年1月份，他和温某某合伙在博兴县吕艺镇营李村东边的炼油厂炼油。炼油的设备、场地由温某某提供，他负责提供原料及销售炼制好的柴油，向温某某按月支付费用。他们从劳务市场雇佣了两个姓杨的兄弟烧火、炼油，每炼一罐油，他们支付给干活的工人1400元钱。一罐废机油大约40吨，能够炼出30多吨柴油，产生一吨的废水。他只是偶尔去厂子几次。与温某某合伙后他总共获利约9万元。\n（2）温某某供述称，他在博兴县吕艺镇营李村东经营一家小化工厂，厂子里有炼油设备，把收来的废机油放到厂里的油罐里，通过加热进行油水分离，出来的柴油通过管道流到地下的罐里，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到渗坑里。2013年10月份，他认识了路某某。2013年12月份到2014年1月份，路某某租用他的场地及设备炼废机油。他雇用了姓杨的兄弟俩，还有另外一个姓孙的在厂子里负责炼油，每炼一罐废机油，给工人每人约500元钱。一罐能装大约40吨废机油，能炼出30多吨柴油，产生一吨左右的废水。\n上述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n关于上诉人路某某所提“原审认定炼废机油约15罐错误，导致据此认定的废水及废渣数量亦有误”的上诉理由，经查，综合本案证据，上诉人路某某及原审被告人温某某雇佣了杨某1、杨某2具体负责炼油，并根据所炼废机油的数量计算报酬，故二人对炼废机油的具体数量及产生废水、废渣的数量了解更准确。而上诉人路某某自述只是偶尔去厂里。杨某1、杨某2均证实温某某、路某某雇佣二人期间共炼废机油15罐，产生废水15吨，废渣135吨。故原审采信二证人的证言，认定非法处置废机油的数量，并计算产生废水、废渣的数量并无错误。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n关于上诉人路某某所提“涉案的分馏废水不属于危险废物”的上诉理由，经查，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设计院环境风险与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证实，上诉人路某某及温某某所用提炼柴油的生产工艺，系将废机油直接倒入炼油罐，经加热、蒸发、冷却后，分馏出产品油和废水，产品油储存于地下油罐内，分馏废水直接排入渗坑。加热完成后，炼油罐底部存有大量炼油残渣。该生产工艺因未对废机油进行分液和过滤处置，生产过程中分馏的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油性污染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版），分馏废水应归类于HW09类危险废物。该鉴定意见与上诉人路某某、原审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及证人证言证实的生产工艺相符，该生产工艺产生的废水、废渣依法属危险废物。故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n关于上诉人所提“原审采信的环境损害检验报告内容不真实，不客观，环境污染损害费用认定错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上诉理由，经审理认为，一审采信的环境损害报告系由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的环境风险与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的工作人员依法作出，该研究设计院系我国环境保护部推荐的第一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具有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资质，鉴定报告加盖有鉴定机构的印章，并附有鉴定人员的姓名、职称、职责列表，亦由鉴定人员签名。鉴定依据客观、有效，鉴定程序符合规定，鉴定结论明确、真实。原审判决基于原审公诉机关的指控，采信分馏废水的损害修复费用及炼油残渣的虚拟治理成本确定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数额无误。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id": "16",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下面是一个例子:\n事实: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在郸城县虎岗乡梁庄行政村常庄村南地黑河非法采砂4816.9立方米，堆放于黑河北岸，造成破坏价值为168591.5元。\n[罪名]非法采矿<eoa>\n请你回答：\n事实: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份，贵溪市龙虎山镇水北村委会敖石吴家村进行新农村建设道路硬化工程，在对村中水北小学四周道路进行硬化时，需占用到水北村委会段家村的土地。为解决此事，两村于2014年11月21日签订协议，由敖石吴家一次性补偿给段家村人民币8000元，随后，敖石吴家村道路硬化工程完工。2014年年底以来，被告人段某华以敖石吴家村道路硬化挖到他家祖坟山为由，多次找敖石吴家村理事长吴某一要求补偿，吴某一一直没有理会。2015年5月1日，段某华再次打电话给吴某一要求补偿，吴某一对其不予理会；为此，5月3日，段某华用尖锄将敖石吴家村村牌上“敖石吴家”四个字以及村牌的花岗岩牌面毁坏。经贵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村牌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O713元。案发后，被告人段某华于2O15年6月1O日被贵溪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r\n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的证据有：1、被告人段某华的供述；2、证人吴某一、段某某、吴某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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