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awbench / lawbench-3-3-15-zero-shot

- taskset: [lawbench](https://harnessreport.com/tasks/lawbench.md)
- difficulty: medium
- category: legal NLP benchmark
- language: 
- runnable from the site: no
- agent timeout: 3600s

## Results by har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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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struction

```
You have 20 cases to process. You must answer ALL of them.
Create the file `/app/answer.jsonl` and write your output there.

OUTPUT FORMAT (STRICT, JSON Lines / ndjson):

1. `/app/answer.jsonl` must contain EXACTLY 20 non-empty lines.
2. Each line must be a valid JSON object with EXACTLY two keys:
   - "id": string
   - "answer": string
     No extra keys are allowed.
3. The "id" must match the input id exactly.
4. Output must be JSON lines only:
   - No markdown fences (no ```).
   - No headings, numbering, commentary, or extra text.
   - No blank lines.
5. Output language: Chinese.
6. For each case, output ONLY the final answer text required by the question. Do not add explanations.
7. Answers must be single-line strings. Do not include line breaks.
   If the answer would normally include line breaks, replace them with a single space.
8. Do not skip any case. If you cannot answer a case, output:
   {"id":"<id>","answer":""}

Example Output (format only; do not copy the placeholder text):
{"id":"0","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d":"1","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NPUT CASES:
{"id": "0",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n事实:东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日，东光县东光镇庄楼村村民王某乙与被告人高某甲在酒桌上因开玩笑发生纠纷，当天中午，被告人高某甲酒后来到王某乙家质问，期间高某甲和王某乙互相撕扯着往屋外走，当走到王某乙家北房东数第二间屋时，被告人高某甲在王某乙家屋内拿了一把斧子朝王某乙头部打了一下，其后又来到王某乙家门口用斧子砸了王某乙的奇瑞QQ轿车（车牌号冀J×××××）的前机盖子，后又对该车前大灯、后尾灯，左右反光镜，前后车挡风玻璃，四个车门的玻璃及四个车门进行了打砸。后经东光县物价局鉴定该轿车损失价值6340元。2014年11月4日，被告人高某甲到东光县公安局投案自首。\r\n东光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系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
{"id": "1",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n事实:通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5年2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向某某伙同本村村民何某某、程某某、邹某某等人分别持火药枪至该村龙岩湾（小地名）打猎。在捕猎过程中，邹某某误将何某某致伤。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向某某持有的枪支依法予以扣押。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前装填式非制式火药枪，认定为枪支，具有杀伤力。"}
{"id": "2",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n事实: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的父亲去世后，陈某某将其父亲的一支火药枪留下，放在巫山县某某镇某某村自家猪圈柴房里。2015年2月21日15时许，陈某某持该火药枪与儿子上山打鸟，在巫山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被途经该地的巫山县公安局某某派出所民警现场抓获。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持有的该火药枪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支。\r\n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人谭某某的证言；刑事案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口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枪弹痕迹鉴定书及本案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3",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n事实: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甲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却在位于安徽省阜南县柴集镇梅郢村郭某乙的家中非法开办诊所。2014年3月份的一天，阜南县柴集镇孕妇周某找到被告人郭某甲，告知其在外地做B超检查怀孕的是女孩，并让郭某甲帮助其引产。后郭某甲用药物米某司酮和米索前列醇对孕妇周某非法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不久，孕妇周某的胎儿被引流产。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据以认为被告人郭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提请本院依法对其判处刑罚。"}
{"id": "4",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n事实:龙口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2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林某为筹措资金，陆续从马某某处借款73万元用于经营，并于2012年间，将登记在其儿子刘某名下的位于龙口市东莱街道福海苑小区的房子的房产证，抵押给马某某。2013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林某为办理该处房产的土地证，将房产证从马某某手中借回，因缺少经营资金，其又将该处房产抵押给银行贷款，并伪造了假的房产证交还给马某某。马某某于2015年4月发现并报案。\r\n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伪造房产证，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被告人林某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林某予以惩处。"}
{"id": "5",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n事实: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6日至19日期间，被告人刘付某伙同刘付某华、刘某玉、刘付某玉（以上三人均另案处理）共四人，携带手锯和大刀等工具，窜到化州市平定镇马力村委会旧天堂农中岭，盗伐化州市绿色生命有限公司化橘红种植基地农中工区杂木林带内的大量野生杂木。同年1月19日中午，被化州市绿色生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现，当场抓获刘付某将其扭送到派出所处理。经化州市林业局现场鉴定，被砍伐的林木面积28.5亩，林木蓄积10.98立方米，砍伐林木根茎6厘米以上的448棵，树种是阔叶树，林种属水源涵养林。\r\n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付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覃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刘付某的供述和辩解，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拍照，辨认笔录，化州市林业局现场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刘付某的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等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id": "6",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n事实: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骆某以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团结街焦某（已判刑）名义伪造四张购车发票复印件，并以此作为资信证明，以焦某之名，于2009年2月17日在费县农村商业银行城区支行贷款300000元。2010年5月31日，贷款到期后还款20000元并转贷280000元。此后，该笔贷款逾期且未归还，给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80000元。\r\n上述事实，被告人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解某、井某的证言；购车发票、户籍证明；同案犯焦某的供述；被告人骆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7",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n事实:石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开始，马某某（在逃）、与乔某某、马甲某（均已起诉）在青岛城阳区注册成立青岛德某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设立“创富通宝”网站，以高回报为诱饵，以交纳诚信保证金为借口，要求他人缴纳0—100000元不等资金，注册创富通宝会员，取得入会资格，并以推荐新会员入会的方式“拉人头”发展下线会员。2013年底，被告人李3某经陈某某（已起诉）介绍知晓了创富通宝传销组织。2014年5月26日，被告人李3某成立青岛创富通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在创富通宝网站注册了lhs888、lhs9999、lhs999、lhs4568四个账户，并以该公司和账户为依托向他人宣传创富通宝经营模式，直接和间接发张下线会员，扩大传销网络。其中，lhs888账户下线会员40层，人数2848人，被告人李3某从该账户获利共计12.64万某。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石门县人民检察院提供了如下证据：证人李某、刘某等人的证言、银行交易记录等相关书证、电子检验分析报告、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该院认为，被告人李3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r\n被告人李3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未提出实质性异议。"}
{"id": "8",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n事实: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至2012年，被告人林某利用其担任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花公司）西安分公司业务员职务之便，将收缴的公司货款280600元截留挪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案发后，被告人林某已退还全部赃款。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的行为构成××，请求依法予以处罚，并提交相关证据支持其指控意见。"}
{"id": "9",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n事实: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某某在自己家屋前屋后非法种植罂粟818棵，2014年5月6日被新宁县公安局民警当场铲除。经鉴定，蒋某某种植的罂粟中检出鸦片主要成分吗啡、可待因、罂粟碱、蒂某及那可丁。\r\n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了如下证据：1、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罂粟照片；2、户籍信息资料；3、证人证言；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报告；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7、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id": "10",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n事实: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是本市中山北路2483-2号上海永生图文设计制作社的实际经营人。2013年5月21日，被告人郑某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接受他人委托制作“COACH”商标标识，并收受人民币300元订金。同年5月31日，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民警在被告人郑某经营的上述店铺中查获印有“COACH”字样的商标标识20200件。经鉴定，以上查获的商标标识系被告人郑某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制造，属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r\n2013年5月31日，被告人郑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r\n以上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郑某的供述、证人徐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出具的案发现场、涉案“COACH”商标标识照片，收据复印件、扣押清单，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公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核准续展注册商标证明，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id": "11",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n事实: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5年至2008年4月，被告人郑某在淳安县临岐镇经营“天盛家电”商行期间，多次收购淫秽影碟出售牟利。2008年4月14日，淳安县公安局从“天盛家电”商行当场查扣760张疑似淫秽光碟。经淳安县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部门鉴定，其中479张某属于淫秽物品。"}
{"id": "12",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n事实: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6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吊车帮助刘某甲锄树时吊住大树进行晃动，树根部断裂后将刘某撞伤致其经抢救无效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处罚。\r\n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
{"id": "13",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n事实: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r\n1、2015年7月16日，谢1某窜到XX乡XX村XX组文某杰家×××住×××，踹开文某杰家屋门实施盗窃，在文某杰家盗得2500多元现金后即逃离现场。\r\n2、2015年7月21日下午，谢1某窜到XX乡XX村XX组丁某武家住宅处，趁丁某武家无人在家之机，踹门入室实施盗窃，听到丁某武家有人回来，遂从后窗跳下，逃离现场。\r\n3、2015年7月21日，谢1某游逛至XX乡XX村XX组王某伦家×××住×××，踹开楼门进入屋内实施盗窃，未盗得现金后将王某伦家户口本、身份证等物带出至王某伦家后面翻看，未找到值钱的物品，后将户口本、身份证等丢在土里后即离开现场。\r\n4、2015年7月21日，谢1某窜到大方县XX乡XX村XX组杨某先住宅前，见杨某先家无人在家，门没有上锁，遂进入杨某先家实施盗窃，未找到现金后将杨某先家装户口本等证件的一个塑料袋拿走，并将该塑料袋丢弃在杨某先家厕所里后即离开现场。\r\n5、2015年7月23日，谢1某到XX乡XX村XX组刘某远住宅前时，趁刘某远家无人在家之机，踹门入室实施盗窃，盗得现金1500元及银行卡、户口本等物品，后又将农行卡到大方县城鸿运酒店前面信用社ATM机盗取现金11300元，共计盗得刘某远家现金12800元。\r\n6、2015年8月1日中午，谢1某窜到XX交警中队对面时，趁居某才家中无人之机，从居某才家后面翻窗入室实施盗窃，盗得现金800余元、价值200元的三星手机一部，价值260元的硬遵香烟、价值20元的充电宝一个。\r\n7、2015年8月6日，谢1某窜到大方县XX乡XX村XX组毛某华家住宅前，见毛某华家无人在家，谢1某窜到毛某华家二楼踹门，踹开门后即被人发现，谢1某下楼逃离现场。\r\n8、2015年8月6日，谢1某窜到大方县XX乡XX村XX组吴某厚家×××住×××，进入吴某厚家楼上实施盗窃，没有找到现金及值钱的物品，便将吴某厚家装证件的包包拿至外面翻看，未翻到现金及值钱的物品后即将包包丢弃在吴某厚家厕所里，随即逃离现场。\r\n9、2015年8月6日，谢1某游逛到XX乡XX村XX组高某义家住宅处，见高某义家无人在家，遂踹门入室实施盗窃，盗得身份证、户口本、准生证、结婚证等物品后逃离现场。\r\n10、2015年8月8日，谢1某窜到大方县XX乡XX村XX组韩某文家×××住×××，揭开韩某文家屋顶的瓦后进入到韩某文家屋内，谢1某将自己的白色皮鞋脱在楼梯口后下至二楼实施盗窃，发觉韩某文家有人在家后即逃离现场。\r\n11、2015年8月14日11时许，谢1某游逛到大方县XX乡XX村XX组陈某林住宅处，见陈某林家无人在家，遂踹门入室实施盗窃，盗窃得杂牌手机一个，邮政银行卡一张。\r\n12、2015年8月8日，谢1某游逛到XX乡XX村XX组刘某俊家住宅处，见刘某俊家无人在家，遂踹门入室实施盗窃，被人发现后逃离现场。\r\n13、大方县公安局民警对谢1某讯问时，谢1某交待了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因对与其一起在大方县玩耍的王某、王某立不满，遂捏造王某、王某立参与其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使王某、王某立受到刑事拘留。\r\n大方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谢1某多次入室盗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构成××；捏造王某、王某立参与盗窃的事实，使其二人受到刑事拘留，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构成××，特向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id": "14",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n事实: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21日晚上，被告人尹某与同案人郑某（已判决）为向陈1某索取债务，将陈1某的女友谢某先后非法拘禁到花都区新华街布心村布心路5号302房、318房，并将谢某打至轻微伤。2012年8月25日上午10时许，公安人员接报后赶至上址解救出被害人谢某。\r\n公诉机关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尹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构成××；结合被告人尹某非法拘禁他人、未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尹某判处××以下。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id": "15",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n事实: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11月4日18时许至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两次来到乌海市海勃湾区千钢黄河工贸办公楼一楼大厅农行的自助柜员机，使用从银行骗取的钥匙并配合自己掌握的柜员机密码，私自打开自助柜员机。共盗窃现金352600元。（赃款已追回）\r\n控方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应当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id": "16",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n事实: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1年8月和9月，被告人张2某先后两次雇佣杨某某（已判决）、詹某某（已判决）、赵某某（已判决）到弓矿公司管辖林区的附近盗伐林木。詹某某、赵某某利用油锯锯树，杨某某利用四不像车、钢丝绳和滑轮把锯下来的树木运往山下，张2某负责处理盗伐下来的林木及分赃，共盗伐林木32立方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100元。张2某将盗伐的林木卖往抚顺市某木材市场的石某某，共获得赃款25000余元，张2某获得赃款12400元，杨某某分得2000元赃款，赵某某分得800元赃款，詹某某分得600元赃款，剩余赃款张2某用于销赃雇佣的车辆运输及装卸。\r\n2012年4月19日至21日和2012年5月4日至6日，被告人张2某伙同夏某某（已判决）先后两次雇佣杨某某、詹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已判决）到弓矿公司管辖林区附近盗伐林木。杨某某在明知张2某是盗伐林木的情况下，仍帮助张2某雇佣詹某某、张某某盗伐林木。詹某某、张某某在明知张2某是盗伐林木的情况下，仍参与盗伐林木。夏某某负责组织盗伐林木的现场，詹某某、张某某利用油锯锯树，赵某某负责用钢丝绳捆锯下的树木用四不像车往山下运，杨某某利用四不像车、钢丝绳和滑轮把锯下来的树木运往山下，张2某负责处理盗伐下来的林木及分赃，此间共盗伐林木32立方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900元。张2某将盗伐的林木卖往抚顺市某木材市场的石某某，共获得赃款32300元，张2某获得赃款8400元，夏某某获得赃款8400元，杨某某分得3000元赃款，詹某某分得2200元赃款，赵某某分得900元赃款，张某某分得2200元赃款，剩余赃款张2某用于销赃雇佣的车辆运输及装卸。\r\n2012年5月20日至22日，被告人张2某伙同夏某某雇佣詹某某、张某某到弓矿公司管辖林区附近盗伐林木。杨某某帮助张2某联系盗伐林木的车辆，詹某某、张某某在明知张2某是盗伐林木的情况下，仍参与盗伐林木。夏某某负责组织盗伐林木的现场，詹某某、张某某利用油锯锯树，共盗伐林木98立方米，同年5月22日，弓矿公司生产协力保护队队员到鞍山市公安局弓长岭治安分局报案，鞍山市公安局弓长岭治安分局立案侦查，盗伐林木现场被鞍山市公安局弓长岭治安分局控制，经鉴定此次被盗伐的林木价值人民币93800元。\r\n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2某违反森林法规，明知被伐林木不归本人或者本单位所有，而砍伐他人所有的树木，数量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追究其刑事责任。\r\n被告人张2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
{"id": "17",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n事实: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r\n一、××\r\n2013年初至2014年7月间，被告人黄3某以牟利为目的，提供“时时彩”赌博网站及参赌账户、密码后，利用赌博网站传输赌博数据，组织黄2某（另案处理）等人参与网络赌博活动，并招募黄2某担任下级代理，由黄2某接受参赌人员戴某、李某1等投注，赌资累计5364200元（人民币，下同）。\r\n二、××\r\n2013年1月至2014年7月间，被告人黄3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香港“六合彩”开奖信息、2014年世界杯足球比赛赛事信息、篮球比赛赛事信息作为赌博输赢参考，坐庄揽注，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吴1某清，组织黄2某、佘俊生等多名参赌人员进行竞猜对赌，具体事实如下：\r\n1．2013年初至2014年7月间，被告人黄3某利用香港“六合彩”开奖信息作为赌博输赢参考，坐庄揽注，与参赌人员黄2某发生赌资往来累计1562088元，与参赌人员杨1某高（另案处理）发生赌资往来累计7000元，与参赌人员龚某发生赌资往来累计787690元，与参赌人员黄1某发生赌资往来累计40000元，与参赌人员佘俊生发生赌资往来累计263182元，与参赌人员周丽某发生赌资往来累计1800元，与参赌人员杨4某发生赌资往来累计7264元，与参赌人员“飞哥”（身份待查）发生赌资往来累计13800元。其间，吴1某清受黄3某纠集为其提供揽注、招徕赌徒、赌资结算等帮助，与参赌人员龚某、黄1某、佘俊生、周丽某、杨4某、“飞哥”发生赌资往来累计1113736元。\r\n2．2014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黄3某利用2014年世界杯足球比赛赛事信息作为赌博输赢参考，坐庄揽注，并纠集被告人吴1某清为其提供揽注、招徕赌徒、赌资结算等帮助，与参赌人员吴某发生赌资往来累计149000元，与参赌人员姚1某才发生赌资往来累计150050元，与参赌人员郑1某发生赌资往来累计212000元，与参赌人员郑3某发生赌资往来累计243737元，与参赌人员杨某1发生赌资往来累计654970元。\r\n3．2014年间，被告人黄3某利用篮球比赛赛事信息作为赌博输赢参考，坐庄揽注，并委托被告人吴1某清为其提供揽注、赌资结算等帮助，与参赌人员“进财”（身份待查）发生赌资往来累计46753元。\r\n案发后，被告人吴1某清于2015年12月2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在取保候审期间协助公安机关动员孙某（已判决）回国投案。\r\n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3某利用赌博网站组织“时时彩”赌博活动，并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赌资累计5364200元，情节严重；又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吴1某清利用香港“六合彩”开奖信息、足球和篮球赛事信息，聚众赌博，赌资累计413933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3某在前罪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吴1某清伙同被告人黄3某利用香港“六合彩”开奖信息、足球和篮球赛事信息，聚众赌博，赌资累计257024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吴1某清在取保候审期间动员犯罪在逃人员回国投案，属立功，可以从轻处罚。提请依法分别判处。"}
{"id": "18",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n事实:襄某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r\n1、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闵某利用担任襄某公寓主任的职务便利，伙同任某（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私设各种奖金发放名义从襄某公寓账外资金中共同侵吞公款64000元（人民币，以下所涉币种相同），闵某实得25500元。\r\n2、2012年12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闵某利用担任襄某房建生活段襄某公寓主任的职务便利，在为本单位采购物资的过程中，采取虚开发票的手段，分8次骗取公款15350元。\r\n综上，被告人闵某伙同他人共同贪污64000元，个人实得25500元；个人贪污15350元；共计贪污79350元，实得40850元。\r\n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闵某的行为构成××，且在共同贪污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予以惩处。"}
{"id": "19", "q": "请你模拟法官依据下面事实给出罪名，只需要给出罪名的名称，将答案写在[罪名]和<eoa>之间。例如[罪名]盗窃;诈骗<eoa>。请你严格按照这个格式回答。\n事实:经审理查明，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一初字第611号及（2015）兴民一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2日，判决明确了被告人蒋某某具有向自诉人杨某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9万某及30万某等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2月向被告人蒋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但被告人蒋某某没有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也没有向执行法院申报财产。2016年5月18日，本院依法对蒋某某司法拘留（2016年5月18日至2015年6月2日止）。2016年6月2日释放后，蒋某某仍未履行判决和申报财产的义务。\r\n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r\n1、身份证复印件两份，证实自诉人身份情况及被告人身份情况。\r\n2、情况说明，证据自诉人经向南宁市公安局邕武派出所报案，但派出所认为该案系双方经济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范围，未予立案的事实。\r\n3、民事判决书两份，证实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分别作出（2015）兴民一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及（2015）兴民一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分别判决：1、被告蒋某某向原告杨某某偿还本金690000元；2、被告蒋某某向原告杨某某支付借款利息；1、被告蒋某某向原告杨某某偿还本金300000元；2、被告蒋某某向原告杨某某支付借款利息。上述两份判决均于2015年12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r\n4、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两份，证实自诉人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蒋某某、杨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并告知自诉人杨某某。\r\n5、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快递回执，证实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向被告人蒋某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告人蒋某某收到通知之日起即履行向杨某某偿还本金690000元、利息等及支付案件受理费；并于收到财产令五日内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等。\r\n6、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证实经本院执行局于2016年1月14日查询，发现蒋某某名下有车牌号为桂Ａ×××××的奥德赛牌小型汽车一辆；被告人蒋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23有余额30233.71元。\r\n7、搜查令、执行笔录、询问笔录，证实本院执行局于2016年5月18日依法对被告人蒋某某位于南宁市邕宾路27号资源总汇A4-7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搜查，但并未发现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线索。\r\n8、拘留决定书、询问笔录，证实被告人蒋某某在本院执行杨某某与其等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按照报告财产令如实报告财产情况，被本院执行局于2016年5月18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拘留15日。\r\n9、执行情况的说明，证实本院执行局依杨某某的申请并经确认（2015）兴民一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及（2015）兴民一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已生效，即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两个案件为执行案件，案号分别为（2016）桂0102执6号、（2016）桂0102执7号。之后，邮寄向被执行人蒋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蒋某某未按要求履行亦未按要求报告财产。2016年1月14日该局对蒋某某名下的建行账户进行调查，发现帐号为62×××23的账户有存款30233.71元，待该局于2016年2月1日前往划扣时账户仅胜6664.65元。该局将其中6600元划扣，并冻结该账户，但因两个执行案件的执行费用为15154元，所以上述扣划款抵扣执行费用后，无剩余款项执行给申请人。另外蒋某某名下位于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58号盛天东郡3栋1单元1603号房，因与王某债务纠纷于2015年7月14日被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查封，本执行案件对该房产无处置权。蒋某某名下的车牌号为桂Ａ×××××的奥德赛牌小汽车亦因与王某的债务纠纷，于2007年10月26日被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查封。该局还根据申请执行人杨某某提供的线索，于2016年5月18日在广西电视台、南宁电视台等新闻媒体的见证下对被执行人蒋某某位于南宁市邕宾路27号资源总汇A4-7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搜查，但并未发现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线索。10、银行流水交易明细两份，证实被告人蒋某某名下帐号为62×××23的账户，于2015年7月16日经转账入账人民币30000元，对方账户是刘2某。之后，该款于2016年1月15日被银行扣划贷款本息26695.91元，同日被信用卡预约还款的银行扣款6664.65元。\r\n关于自诉人当庭提交的蒙某与蒋某某签订的补充协议、协议书、合同外增搭部、电子回单等，均系复印件，不符合证据的要求，不能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等，本院不予采信。\r\n关于自诉人申请证人杨某、王某出庭作证，欲证实被告人蒋某某具有还款能力，经查，杨某与被告人系姻亲关系，蒋某某与杨某之间有借贷纠纷。杨某称其弟弟系蒋某某的工人，杨某从其弟弟处听说蒋某某的年收入有二三百万；王某与被告人亦系姻亲关系，蒋某某与王某之间有借贷纠纷。王某称其于2009年至2015年5月帮蒋某某看工地，蒋某某的工地每个月有进度款，工程总价款有的达六百多万，蒋某某是有钱的。综上，两位证人所做证言不是其直接感知，而是传来证据或者是具有推理性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七十五条××之规定，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所以对上述两位出庭的证人所做证言本院不予采信。\r\n关于被告人蒋某某的辩护人当庭提交的蒋某的贷款还款流水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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