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awbench / lawbench-2-5-8-one-shot - taskset: [lawbench](https://harnessreport.com/tasks/lawbench.md) - difficulty: medium - category: legal NLP benchmark - language: - runnable from the site: no - agent timeout: 3600s ## Results by harness _none yet_ ## Instruction ``` You have 20 cases to process. You must answer ALL of them. Create the file `/app/answer.jsonl` and write your output there. OUTPUT FORMAT (STRICT, JSON Lines / ndjson): 1. `/app/answer.jsonl` must contain EXACTLY 20 non-empty lines. 2. Each line must be a valid JSON object with EXACTLY two keys: - "id": string - "answer": string No extra keys are allowed. 3. The "id" must match the input id exactly. 4. Output must be JSON lines only: - No markdown fences (no ```). - No headings, numbering, commentary, or extra text. - No blank lines. 5. Output language: Chinese. 6. For each case, output ONLY the final answer text required by the question. Do not add explanations. 7. Answers must be single-line strings. Do not include line breaks. If the answer would normally include line breaks, replace them with a single space. 8. Do not skip any case. If you cannot answer a case, output: {"id":"<id>","answer":""} Example Output (format only; do not copy the placeholder text): {"id":"0","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d":"1","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NPUT CASES: {"id": "0",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6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张1丙(已判刑)交通肇事后逃逸,后被告人周2(张1丙的母亲)提出让被告人张1到晋州市交警大队投案顶替张1丙交通肇事一事,被告人张1(张1丙的父亲)、张1乙(张1之父)、张1表示同意。后被告人张1、周2、张1、张1乙等串通后让张1到晋州市交警大队投案,被告人张1按照周2等人事先商量的对策谎称自已是该交通肇事案的肇事司机,并供述了其涉嫌交通肇事罪的虚假经过。同时周2、张1、张1乙等人也为了包庇张1丙不受法律处罚,提供了虚假证言,附和了张1的虚假供述。2015年9月17日,张1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执行刑事拘留,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2016年9月22日,晋州市公安局对此包庇案立案侦查,后被告人周2、张1、张1乙先后到晋州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16年2月5日,本院作出(2016)冀0183刑初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1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上述事实,被告人张1、周2、张1、张1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陈某、张1丙的供述、证人宋某、施某、李某乙、袁某证言、晋州市公安局立案登记表、受案决定书、辨认笔录、晋州市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案卷材料、(2016)冀0183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四被告人到案经过证明材料、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问题:本案事故发生时间及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时间?"} {"id": "1",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5日开封伟10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10公司)与河北天辰建筑工程有限(以下简称天辰公司)公司签订合同,由天辰公司负责承建开封伟10生物科技公司的一期工程,天辰公司又与杜9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被告人李1和张某、李1某等人为获取较多的工程施工权利,2013年12月8日,被害人杜9的工人进入伟10公司进行施工时,即遭到被告人李1和张x12、李1某等人以堵门的方式阻工。在此期间,杜9与张x12多次协商,最终张x12以60万元(高于该工程的中标价格54.5265万元,多出中标价5.4735万元。)的价格强行与杜9签订了承包伟10公司的原料车间厂房的土建工程合同。由被告人李1和张x12、李1某等人出资,张x12负责完成施工,并收取杜9(银行转账968800元)支付的全部工程款920075元(扣除的质保金48425元)。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1与被害人杜9经协商并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李1赔偿被害人杜9经济损失一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张x12、李1某的供述,被害人杜9的陈述,证人王x13、李海某某、贾某、武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杜9与天辰建筑公司、天辰公司与伟10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项目内部承包责任书及建设施工合同,杜9与张x12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书,银行交易明细及原料车间工程款结算手续,视频制作说明和视频光盘,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和案件专用款票据,被告人李1的户籍证明及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问题:杜9签订了什么文件?"} {"id": "2",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俞永灿(已判刑)在担任杭州市上城区平海路1号惟舞独尊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并管理经营二楼水疗会所期间,招聘王留强、姚某、邓红侠、杨忠敏(均已判刑)到惟舞独尊水疗会所工作。期间,俞永灿通过王留强让付某(已判刑)从江苏苏州招募了卖淫小姐杨某、高某、王某、万晶、蒋利华、孟黔湘、孔某到该会所从事卖淫并向付某保证卖淫场所的安全。2009年4月18日,被告人徐1随付某一起带卖淫小姐杨某、高某、王某等人到达水疗会所,因付某随即离开继续招募小姐,徐1便留在会所内帮助付某对带来的小姐进行管理,并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向付某传达店内营业的情况。上述卖淫小姐和原有卖淫小姐刘燕、邓燕珠、李小琴经过会所培训后,以“大单”(即生客)500元、“小单”(即熟客)400元的价格上房为嫖客提供卖淫服务。4月28日晚22时许,姚某先后将卖淫小姐王某、孟黔湘、刘燕、高某、孔某、邓燕珠、万晶等以“大单”500元的价格领到包房为客人提供卖淫服务,其中卖淫小姐刘燕、高某已经与客人发生性行为,其余卖淫小姐王某、孟黔湘、万晶、孔某尚未来得及与客人发生性行为,即被公安机关查获。2009年4月28日晚,被告人徐1在本市上城区惟舞独尊水疗会所被民警抓获,同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之后脱逃在外。2011年11月3日凌晨,被告人徐1在江西省南昌市洪都大道金域名都小区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付某、姚某、高某、王某、霍某、孔某、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问题:组织卖淫罪的当事人两次被抓获的时间分别是?"} {"id": "3",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2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100000元收款收据,载明“收借款(借期1年),年息20%”。此后原告每年从被告处支取该笔借款到期利息20000元,被告于2015年2月27日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款100000元的收款收据。2014年1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100000元收款收据,载明“借款(借期1年),年息15%”。2015年1月、2016年1月原告分别从被告处支取该笔借款到期利息15000元,被告于2016年1月11日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款100000元的收款收据。2016年4月1日,本院裁定受理被告破产重整。以上事实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证据的认定:被告无法确认原告是否实际交付出借款项,原告为证明已实际交付借款共计200000元,申请被告财务人员倪8、被告法定代表人曹9出庭作证。证人倪8称涉案借款本金系原告通过现金方式交付,其本人作为被告财务人员,代表被告接收,收到现金后存入被告公司账户;证人曹9称涉案款项系原告出借给被告的款项,用于被告生产,原告以现金交付,双方约定计算利息。被告鸿宇医疗公司未提交证据。本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结合证人职务情况、证言内容,认定原告于2010年2月27日以现金方式向被告交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约定按年利率20%计算利息,2015年2月27日前的利息已经结清;于2014年1月11日以现金方式向被告交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约定按年利率15%计算利息,2016年1月11日前的利息已经结清。问题:被告何时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据。"} {"id": "4",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至2010年9月间,被告人陈x1先后在中国工商银行申办了5张信用卡,后用上述信用卡采取刷卡消费等方式共计恶意透支人民币38803.3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1、2008年8月,被告人陈x1在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南京分中心办理了卡号为xxxxxxxxxxx2921的信用卡,后采用刷卡消费等方式,至2010年2月共计恶意透支人民币19489.6元,经银行多次催收,拒不还款。案发后,被告人陈x1已退还该卡的透支金额。2、2009年6月,被告人陈x1在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南京分中心办理了卡号为xxxxxxxxxxx8420的信用卡,后采用刷卡消费等方式,至2010年11月共计恶意透支人民币16980.9元,经银行多次催收,拒不还款。3、2010年,被告人陈x1在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南京分中心办理了卡号分别为xxxxxxxxxxx5951、xxxxxxxxxxx7297、xxxxxxxxxxx6180的信用卡,后采用刷卡消费等方式,至2010年9月分别恶意透支人民币983.5元、415.3元和934元,经银行多次催收,拒不还款。案发后,被告人陈x1已退还上述3张卡的透支金额。2011年3月7日,被告人陈x1被抓获归案,后其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2012年3月30日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1供认不讳。本案事实还有证人刘5、杭某的证言,银行出具的报案材料、信用卡交易明细、催收记录、个人业务凭证及被告人陈x1的归案经过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具有证明效力。问题:被告人何时办卡?"} {"id": "5",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08年12月27日,被告人李5在光大银行以本人名义申办了一张卡号为××××××的信用卡,后使用该卡在大连市西岗区双兴综合批发市场等地透支消费,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截至2013年5月6日,被告人李5使用该信用卡恶意透支本金合计人民币7432.20元。2、2010年11月24日,被告人李5在民生银行以本人名义申办了一张卡号为××××××的信用卡,2011年6月24日申办了一张卡号为××××××的信用卡,该两张卡属于同一账户。被告人李5使用信用卡在大连市西岗区双兴综合批发市场等地透支消费,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截至2013年6月6日,被告人李5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本金合计人民币10219元。3、2010年10月,被告人李5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人名义申办了一张卡号为××××××的信用卡,后使用该卡在大连市西岗区双兴综合批发市场等地透支消费,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截至2013年2月8日,被告人李5使用该信用卡恶意透支本金合计人民币11581.50元。综上,被告人李5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本金合计人民币29232.70元。案发后,部分赃款已追回并返还。上述事实,有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身份证明,银行报案材料,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业务回单,证人丁某、陈某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李5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问题:李5使用信用卡诈骗的时间分别是?"} {"id": "6",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亦调取了相关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结合当事人质证意见,本院对上述证据客观性予以确认并据此认定以下事实:恒缘公司开发建设了坐落于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阳路逸海蓝湾小区。于2010年8月17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10年9月1日,原告霍x0与恒缘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恒缘公司开发的逸海蓝湾小区****号房屋,建筑面积91.68平方米,房屋单价每平方米2110元,房款总额为193445元。原告霍x0分别于2009年11月15日交付房款10万元,2010年9月1日交付房款93445元,并于2011年1月22日缴纳了水、电、煤气、电梯、物业等费用,办理了入住手续。另查明,2011年10月20日,盈禄公司作为贷款人,恒缘公司、胡某某、孔某某、曹某某、张某某分别作为借款人,恒缘公司作为抵押人签订了五份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五借款人共向x12公司借款**万元,恒缘公司用包括原告购买的房屋在内的逸海蓝湾小区*户房屋作抵押,并到锦州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办理了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再查明,申请人刘13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辽宁恒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破产,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2014)锦民一破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刘13提出的破产申请本院予以受理。并于同日作出(2014)锦民一破字第00001号决定书,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担任辽xxxxxxxxxxxxxx2。盈禄公司已就其本案所涉借款向管理人申请了债权登记。问题:法院做出了什么文件。"} {"id": "7",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樊东海有一间二层的房屋坐落在安乡县深柳镇五总社区。2016年6月29日,安乡县深柳镇人民政府、安乡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安乡县深柳镇人民政府关于警钟巷地块预征收的公告》,拟对警钟巷地块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棚户区改造。案涉房屋在这次预征收范围内。相关工作人员对案涉房屋进行摸底情况调查。2016年8月8日,安乡县深柳镇五总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示“关于推选安乡县警钟巷棚户区自治改造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共计16人),并分组征求了各业主的意见。2016年8月12日,警钟巷棚户区自治改造委员会推选湖南公信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和常德万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为该地块房屋征收评估机构。2016年8月17日,安乡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情况进行了公示。2016年11月3日,安乡县房地产管理局向湖南公信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出具了《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2017年4月28日,安乡县人民政府作出安政发(2017)4号《关于警钟巷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通告》,同时发布了《警钟巷地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2017年7月26日发布《关于安乡县警钟巷、妇幼地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补充说明的公告》。2017年6月15日,湖南公信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编号为湘公房征字(2017)第1-1-183号《分户评估报告书》,认定案涉房屋合法面积132.84平方米,评估总价2322361元。《分户评估报告书》附有装饰装修及设施设备金额表。因樊东海与房屋征收部门不能达成补偿协议,2017年8月3日,安乡县房地产管理局对安乡县人民政府请示对警钟巷部分被征收房屋依法作出补偿决定,经安乡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同意。2017年9月6日,相关工作人员向樊东海送达《分户评估报告》。2017年8月7日,安乡县人民政府作出安政补决字(2017)7-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17年10月23日,向樊东海送达。樊东海不服被诉补偿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另查明,包括樊东海在内的等10人不服安乡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8年2月7日作出(2017)湘07行初99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樊东海等10人的诉讼请求。2018年7月3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湘行终833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本院一审判决。问题:政府机关在什么时候发布了有关征地的公告?"} {"id": "8",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山东省农业厅向杜x0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号为:济历城土经证字0053663),承包土地面积为3亩6分3厘,其中渔场路西为2.13亩,渔场路东为1.5亩,承包期限自1999年3月1日至2029年3月1日。2012年7月1日,济南市历城区遥墙街道小杜家村民委员会(甲方)与景15农业公司(乙方)签订《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合同约定:一、土地流转方式甲方采用租赁方式将其承包经营的土地流转给乙方经营。二、流转土地的用途乙方只能将流转的土地用于:农业生态园区设施建设和相关的农业生产活动。三、土地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合同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年限为30年,从2012年6月1日至2042年6月1日止。四、土地流转数量及费用甲方将第六条所列土地82亩流转给乙方经营,土地流转费以现金方式计算,每亩每年人民币1200元。合同有效期内,流转费用每五年调整一次,调整比例为在上一周期基础递增10%。五、付费方式及时间土地流转费以现金形式支付。土地流转费每年支付一次,在6月1日之前付清。合同签订后,景15农业公司整体接收了小杜家村渔场路西82亩土地进行农业经营。自2012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1日5年的租赁费,景15农业公司已经支付。庭审过程中,杜x0认可其已收到景15农业公司支付的前五年的土地流转费。另查明,因济南市历城区遥墙街道办事处划归济南高新区,济南市历城区遥墙街道小杜家村民委员会更名为“济xxxxxxxxxxxxxxxxxxxxx2”。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定承包面积为多少,土地流转费为每年一亩多少。"} {"id": "9",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6日晚,被告人彭1与购毒人彭7通过聊天软件“陌陌”约定交易400元人民币的毒品。后于次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彭1乘坐蓝牌车来到约定××香××区前山轻轨站附近,被告人彭1让购毒人彭7及其女友马某上车,在车上被告人彭1准备与彭7交易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彭1身上查获13小袋白色晶体状物质及3小袋红色药片,还查获用于联系贩毒的黑色苹果3手机一部。经鉴定,13小袋白色晶体状物质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共计17.70克,3小袋红色药片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共计1.46克。另查明,被告人彭1被抓获后,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贩卖毒品的周阳,并从其住处缴获毒品冰毒约重747.7克。被告人彭1于2014年10月27日被抓获后,次日因吸毒行为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4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彭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人彭7、马某、王某、陈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人口信息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无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开户资料,通话记录,随案移送清单,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表,违法犯罪嫌疑人信息查询情况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理化检验报告书,现场及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问题:本案被抓获人员?"} {"id": "10",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原告邵茂撑是临海市村民,在该村建有一处养殖场养猪。2016年11月25日,被告临海市人民政府大田街道办事处以临海市大田街道“三改一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名义作出临大田街道限拆字(2016)第0000308号《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原告邵茂撑位于临海市建筑面积共计200平方米的养猪场系违法建筑,限其于2016年12月3日前自行拆除。2016年12月8日,被告临海市大田街道办事处组织强制拆除了原告邵茂撑的部分养殖场。2017年9月3日,临海市迎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联络组向临海市农业林业局作出[2017]第101-1号信访组任务交办单,将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6822号信访案件,即临海市275号养猪场废气扰民,污水直排上沙溪水事项交由临海市农业林业局与被告临海市人民政府大田街道办事处共同调查处理。9月4日,被告临海市人民政府大田街道办事处作出《关于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2017]09031001号信访件的调查处理报告》,决定予以整改,计划将原告邵茂撑的养殖场予以拆除。同日临海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作出临环监(2017)气字第096号《监测报告》,原告邵茂撑的养猪场东厂界和西厂界无组织废气臭气浓度超标。2017年9月7日,被告临海市人民政府大田街道办事处组织强制拆除了原告邵茂撑的养猪场。拆除前,原告邵茂撑已将其中的四头母猪及部分小猪寄养在他人处,后自行取回。剩余的存栏生猪被告进行变卖处理,于9月11日、9月14日分别将生猪变卖款共计人民币98569元汇入原告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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