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awbench / lawbench-2-5-7-one-shot

- taskset: [lawbench](https://harnessreport.com/tasks/lawbench.md)
- difficulty: medium
- category: legal NLP benchmark
- language: 
- runnable from the site: no
- agent timeout: 3600s

## Results by har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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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struction

```
You have 20 cases to process. You must answer ALL of them.
Create the file `/app/answer.jsonl` and write your output there.

OUTPUT FORMAT (STRICT, JSON Lines / ndjson):

1. `/app/answer.jsonl` must contain EXACTLY 20 non-empty lines.
2. Each line must be a valid JSON object with EXACTLY two keys:
   - "id": string
   - "answer": string
     No extra keys are allowed.
3. The "id" must match the input id exactly.
4. Output must be JSON lines only:
   - No markdown fences (no ```).
   - No headings, numbering, commentary, or extra text.
   - No blank lines.
5. Output language: Chinese.
6. For each case, output ONLY the final answer text required by the question. Do not add explanations.
7. Answers must be single-line strings. Do not include line breaks.
   If the answer would normally include line breaks, replace them with a single space.
8. Do not skip any case. If you cannot answer a case, output:
   {"id":"<id>","answer":""}

Example Output (format only; do not copy the placeholder text):
{"id":"0","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d":"1","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NPUT CASES:
{"id": "0",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月28日签订《目标责任书》,约定由原告承包经营被告522线路公交车一辆。《目标责任书》第七条第(一)项约定:本责任书签订后国家如对被告实行补贴补偿且应由目标车辆受益的,按原告60%被告40%的比例进行分配(因燃料涨价,政府对燃料补贴,全部按月补贴支付)。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保证金和相关的承包费用。2010年8月,因成都市中心城区实施公交产业结构调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被告协议解除了《目标责任书》。此后,原告将车辆交还被告。2010年10月16日,原告在被告制作的《声明》格式文本上签字,确认解除合同,并承诺在承担合同责任后与公司的债权债务已经结清,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即行终止,保证不以任何理由向公司主张权利。同日,被告向原告返还保证金、退还借款及部分承包费用。此后,政府向被告支付了燃料补贴,原告知晓后向被告索要。2011年10月17日,被告要求原告在备注了“此后本人不再向公司提出给付燃料补贴的任何主张”的《收条》上签名,原告按要求签字后领取了16286元燃料补贴。此后,双方因燃料补贴的发放发生分歧,原告遂向人民法院起诉。另查明,相关部门已经将燃料补贴款全部支付被告。原告经营的目标车辆燃料补贴款为38370元。被告于2013年6月21日名称将由“成都市武11新晨交通公交有限公司”变更为“成xxxxxxxxx3”。上述事实,有《目标责任书》、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交管理处出具的情况说明、《声明》、《收条》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问题: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什么文件？"}
{"id": "1",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原告许加存与刘忠秀、王建林、张德忠、苟培林、许加连、普保苍、燕知琼、刘德芝、刘德红、陈东梅、罗云琼、付国兰、卢金红、陆金明、赵老存、苏兰兰、徐开东、李粉琼、王金柱均系望厂村委会小水井小组村民。2012年6月28日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东川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意见》,对东川区农村公路建设规定了相关实施意见。2014年汤丹镇相关人大代表提议在望厂至洒海间修建公路。2015年4月28日,望厂村委会召开大会,就拟修建的望厂至洒海的农村公路路线规划事宜进行说明及征求意见,参会各小组组长和村民代表一致同意选择从小水井地面经过的望洒公路路线规划。2015年10月望洒公路毛路开挖,2016年3月通车。2016年8月25日,东川区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与江西路桥公司签订合同,将“东川区通村公路路面硬化工程”项目发包给该公司施工建设,后江西路桥公司于同年9月开始对望洒公路进行路面硬化施工。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间,因修路占地补偿问题,望厂村委会小水井组村民多次阻碍江西路桥公司对望洒公路小水井段路面硬化施工,致使工程停工。对小水井组村民所反映的利益诉求,望厂村委会于2017年4月间组织进行土地测量并核算确定相关村民的补偿金额,并于同年4月18日召开村会大会,后部分相关村民领取了相应补偿。2017年5月初,原告许加存等小水井组村民在望洒公路小水井段路面硬化施工现场道路边张贴告示,继续表达相关利益诉求。同年5月3日,江西路桥公司组织望洒公路复工仪式,原告许加存等小水井组村民前往道路硬化施工现场阻碍施工,江西路桥公司于同日9时30分许向公安机关报案,汤丹派出所接报受理后指派民警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并劝导许加存等小水井组村民依法反映相关诉求,并于5月4日、5月10日对张德忠等相关村民进行传唤。2017年5月8日、5月16日汤丹派出所指派民警进村开展法律宣传和入户进行行为劝导。2017年5月17日,许加存等小水井组村民前往道路硬化施工现场阻碍施工,9时40分许,江西路桥公司再次报案,后汤丹派出所指派民警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并继续劝导许加存等小水井组村民依法反映相关诉求;10时20分许,汤丹派出所指派警力现场支援;11时30分许,被告区公安局指派警力现场支援,为避免事态恶化升级,民警依法将许加存等二十一人从施工现场强制带离,带离过程中原告许加存等二十一人均配合执法,民警未使用任何戒具。在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履行相应审批程序的基础上,被告区公安局于2017年5月18日0时9分对原告许加存作出“东公(汤)行罚决字〔2017〕3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原告许加存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问题:公司何时因村民干扰施工而报案？"}
{"id": "2",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本院经审理查明:新华公司系2001年3月27日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股东为钱x4、王x5、陈x6、邱x7和王金和。2009年5月18日,原告升海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新华公司向升海公司支付欠款138400元及利息损失。本院经审理于2009年11月19日作出(2009)吴江民二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新华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升海公司给付89400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以本金894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自2009年5月28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2010年1月14日,升海公司就(2009)吴江民二初字第1059号案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该案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新华公司的财务室和办公室予以查封,并对该公司的账户及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新华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升海公司亦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且同意终结执行,本院于2010年7月12日作出(2010)吴江执字第0649号裁定书,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2014年3月17日,新华公司被苏州市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因原告认为四被告作为股东未予以清算致使该公司主要财产、账册等灭失无法清算,故引起本案诉争。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009)吴江民二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案件通知书、(2010)吴江执字第0649号裁定书、新华公司工商登记基本信息各一份,新华公司领导成员(投资者)履历表三份以及原告代理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问题:什么引起了本案诉争？"}
{"id": "3",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苏B×××××轿车登记车主为王8,2008年1月25日,王8与高锡明签订《二手车交易协议书》,将上述车辆出售给高锡明。高锡明又于2011年8月11日将上述车辆出售给被告葛x4。该车辆在原告人民财保无锡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2011年9月27日,被告葛x4将其所有的苏B×××××轿车交于未取得驾驶资格的被告顾x3无偿使用。同日2时9,被告顾x3、单x10二人酒后在滨海县东坎镇人民北路与东坎中路交叉路口东侧一烘烤摊主发生争执打斗,后被告顾x3驾驶停放在该路口北侧的苏B×××××轿车由北向南行驶逃离过程中,碾压到前方躺卧在路面的单x10,致单x10受伤送医院抢救时死亡,事发后被告顾x3驾车逃逸。该事故经滨海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处理,认定被告顾x3负事故全部责任,单x10无责任。2012年9月18日,单x10亲属起诉至滨海县人民法院要求原告人民财保无锡分公司赔偿其因单x10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费用。经滨海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原告于2013年2月16日按法院判决向单x10亲属支付了交强险限额内的死亡赔偿金110000元。另查明:被告顾x3因犯交通肇事罪、诈骗罪,经滨海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二手车买卖协议、二手车买卖合同、(2012)滨民初字第0667号民事判决书、(2012)滨刑初字第0067号刑事判决书、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证实。本案争议焦点:原告人民财保无锡分公司在被告顾x3交通肇事后,向受害人单x10亲属支付交强险死亡赔偿金110000元,是否享有对被告顾x3、葛x4追偿权?问题:谁将车辆出售给他人？"}
{"id": "4",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双x11与马x10系夫妻关系,婚后生有子女5六人,依次为马x1、马x2(伶)、马x3、马×6、马x0、马x4。1995年7月,马x10死亡,未留遗嘱。2004年,双x11、马x0等人诉至本院,要求对位于丰台区万泉寺鹅凤营村155号院的房屋析产继承,2004年10月10日,本院以(2004)年丰民初字第11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坐落于丰台区万泉寺鹅凤营村,其中北房西侧三间、西房二间归双x11所有。该判决现已经生效。2013年5月11日,双x11(乙方)与甲方万泉寺村村民委员会、北京中阳盛锋投资管理公司、北京中阳奥华国际房地产有限公司、北京文开房屋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定《万泉寺村旧村改造认购D区回迁楼协议》,该协议第7条载明:在周转期间内,甲方按每年每平方米785.4元的标准支付乙方期房补助费47124元。2013年8月24日,双x11死亡。现因周转费领取双方产生纠纷,为此,马x0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马x0提交双x11于2007年11月26日书写的遗嘱,该遗嘱内容为:“我叫双x11,1934年3月17日出生,住丰台区万泉寺鹅风营村,百年之后,我自愿将我的房产股份及名下所有财产赠于三子马x0。证明人刘x12、陈峰利、杨金发。”对于该遗嘱,马x1、马x3不予认可也不要求笔迹鉴定。另,经询问刘x12、陈峰利、杨金发,均表示系双x11亲自书写,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遗嘱、死亡证明书、本院(2004)年丰民初字第11471号民事判决书、《万泉寺村旧村改造认购D区回迁楼协议》在案予以佐证。问题:双x11子女两次起诉的原因分别是？"}
{"id": "5",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4日,郑x7找到姜x8让其帮忙办理暂住证。姜x8找到韩某某,韩某某找到焱焱复印打字社的经营者马x1,让其帮忙办理。被告人马x1以每本70.00元的价格通过小广告打电话购买了5本空白假暂住证,马x1收取韩某某150.00元钱及韩某某提供的郑x7的照片和身份信息后,将郑x7的照片粘贴在假暂住证上,用电脑合成安达市公安局黎明派出所的“户口专用章”加盖在暂住证上,将暂住证相关内容填写完毕,次日,被告人马x1将假暂住证交给韩某某。2016年12月9日,郑x7再次找到姜x8让其帮忙办理四本暂住证,作为其手下工人高x9、张某某、苗某某、郭某某去北京上访使用,姜x8再次找到韩某某,韩某某给被告人马x1500.00元,被告人马x1用之前剩下的四本空白暂住证,以上述手段伪造了四本暂住证,交给韩某某。被告人马x1两次办理假暂住证从中获利650.00元。经鉴定,暂住证上派出所户籍专用章与比对样本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系假证。上述事实,被告人马x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安达市公安局的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人姜x8、郑x7、韩某某、张某某、吴某、高x9、苗某某、郭某某的证言,绥化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支队鉴定书、马x1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工作说明、物证暂住证、电脑、主机、打印机、指认现场、犯罪工具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暂住证照片、物证照片、黑龙江省公安厅文件黑公通(2012)70号、黑龙江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居住证暂行条例、马x1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问题:案中被告人给谁办理假暂住证。"}
{"id": "6",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志国的房屋位于安庄村东区45号。因西潞街道北三村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原告李志国的房屋在该项目腾退范围内。2017年7月31日,原告向房山区住建委邮寄立案查处申请书,请求对安庄村委会违法拆迁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经审查,2017年9月20日,房山区住建委作出《答复》,原告李志国不服,遂于2017年10月16日向房山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房山区政府于当日依法立案审查。同年10月18日,房山区政府向房山区住建委发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要求其在10日内提交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2017年10月20日,房山区住建委提交了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2017年12月8日,房山区政府作出[2017]86号复议决定书,并于同年12月11日向原告邮寄送达,原告于2017年12月12日签收。原告李志国仍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1.撤销房山区住建委作出的《答复》,并责令其履行查处的法定职责;2.撤销房山区政府作出的[2017]86号复议决定书。另查明,因李志国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原告李志国以西潞街道办事处为被告另案诉至本院,要求确认西潞街道办事处强拆行为违法。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作出(2018)京0111行初5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西潞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7月29日至2017年8月3日对原告李志国位于安庄村东区45号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该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问题:李志国的房屋位于何处且由于什么项目而需要拆迁？"}
{"id": "7",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4日,被告甘州区政府作出《关于南环路建设银行片区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南环路建设银行片区进行征收。征收主体为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甘州区城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实施单位是张掖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3月25日,被告甘州区政府将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区域予以公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明确房屋的征收日期为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方式。在征收期内,已有47名住户与被告甘州区政府达成了协议并进行搬迁。原告所有的房屋位于张掖市区,房屋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为54.48平方米。被告甘州区政府根据2015年2月4日的房屋征收决定,对原告所有房屋进行征收。经测绘原告房屋的建筑面积为76.57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土地使用面积为19.05平方米。张掖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南环路建行片区《房屋价格认证结论书》评估价值为4680元/平方米,按照1:1.2的补偿系数计算,实际补偿金额为430017.12元。在征收期内,房屋征收部门与原告多次协商未达成补偿协议。被告甘州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26日作出甘区政发[2015]352号《关于南环路建设银行片区魏仲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对原告魏仲廷所有房屋进行征收,实行货币补偿方式,按照测绘面积76.57m2的补偿金额430017.12元,搬迁补助费2000元。另查明,被告甘州区政府委托张掖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南环路建设银行区域内普通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依据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甘肃省2015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名录,张掖市价格认证中心不在此名录中,无房地产征收评估资质。问题:拆迁方何时作出文件？"}
{"id": "8",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磐石市永康路市政道路重点建设工程开始征地拆迁工作,被告人邹x1私人所有产权住宅和无产权证房屋、车库,以及附属物大门、暖窖等位于此征地拆迁范围之内。2012年7月17日邹x1与磐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签订了房屋产权置换协议并领取了附属物补偿款15万余元。事后,邹x1反悔,以拆迁补偿不合理为由,与其他被拆迁人曹x6多次到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求提高补偿标准。该局于2013年1月4日向邹x1送达不予支持书面答复意见书,其不服,于2013年3月12日全国“两会”召开期间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被行政拘留七日。2014年3月邹x1入住置换房屋后,于2015年6月27日又伙同他人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非正常上访,被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9月24日其在被送达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7,与曹x6多次“进京”越级上访。2017年1月13日、1月19日、2月20日、9月6日,其与曹x6先后到磐石市委组织部、磐石市福安街道、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采取静坐、喧哗、吵闹、辱骂工作人员的方式,要求提高补偿标准、调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领导任用问题,导致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无法正常开展工作。2017年10月1日邹x1被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以上事实,被告人邹x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提起、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证明、磐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和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证人邱x8、吴某某、张某某等三十六人证言,视频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问题:领取15万余元补偿款的被征地人被行政拘留了多久？"}
{"id": "9",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1与李x9、李某乙(另案处理)为使用假币获取非法利益,经事先商量,由李某乙负责开车,李x9负责到商店使用假币购买香烟,被告人陈1负责保管假币及接应李x9逃跑。2015年10月11日15时8,三人来到龙川县××国道教师新村路口,发现合适作案目标后,由李x9下车前往该路口的某某便利店使用16张百元假币和1张十元真币购买了3条硬装中华香烟及1条芙蓉王香烟。得逞后,三人驾车逃离至梅州市××区。当晚19时8,三人发现合适作案目标后,陈1将其保管的假币2600元交给李x9,由李x9前往该商行用2600元假币购买了四条软装中华香烟并迅速逃离现场。经中国人民银行龙川县支行鉴定,被告人陈1等人在龙川县某某便利店购买香烟时使用的16张百元券均为印制假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梅州市中心支行鉴定,被告人陈1等人在梅州市××商行购买香烟所使用的26张百元券为伪造币、假币。2015年10月31日凌晨1时度,公安机关在东莞市将被告人陈1抓获归案。综上,被告人陈1伙同他人持有、使用假币总面额为42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物证假币16张;书证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住宿登记表、道路卡口截图;证人李x9、李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杨10、李某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监控视频与被告人陈1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1在庭审中对上述证据亦无异议。问题:李X9使用假币购买了什么？"}
{"id": "10",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自诉人王x0与被告人张1及时x7(二人系夫妻关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2015)解6二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时x7、张1向王x0归还借款65000元并支付利息,该判决于2015年11月9日生效。判决生效后,因被告人张1及时x7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王x0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送达时x7与张1,执行期间,时x7、张1向王x0归还34120元,并与王x0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终结本次执行。其后,因时x7、张1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王x0于2017年2月16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案件执行期间,张1本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账户有大量大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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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ness Report runs agent harnesses from their GitHub repos on Harbor tasks and records every model call. Every page is also `.md` and `.json`; index: https://harnessreport.com/llms.txt · MCP: https://harnessreport.com/mc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