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awbench / lawbench-2-5-6-one-shot - taskset: [lawbench](https://harnessreport.com/tasks/lawbench.md) - difficulty: medium - category: legal NLP benchmark - language: - runnable from the site: no - agent timeout: 3600s ## Results by harness _none yet_ ## Instruction ``` You have 20 cases to process. You must answer ALL of them. Create the file `/app/answer.jsonl` and write your output there. OUTPUT FORMAT (STRICT, JSON Lines / ndjson): 1. `/app/answer.jsonl` must contain EXACTLY 20 non-empty lines. 2. Each line must be a valid JSON object with EXACTLY two keys: - "id": string - "answer": string No extra keys are allowed. 3. The "id" must match the input id exactly. 4. Output must be JSON lines only: - No markdown fences (no ```). - No headings, numbering, commentary, or extra text. - No blank lines. 5. Output language: Chinese. 6. For each case, output ONLY the final answer text required by the question. Do not add explanations. 7. Answers must be single-line strings. Do not include line breaks. If the answer would normally include line breaks, replace them with a single space. 8. Do not skip any case. If you cannot answer a case, output: {"id":"<id>","answer":""} Example Output (format only; do not copy the placeholder text): {"id":"0","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d":"1","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NPUT CASES: {"id": "0",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x1自2017年4月起,利用笔记本电脑登录QQ聊天软件,下载、与他人交换含有恐怖主义内容的视频,并保存在笔记本电脑内。2017年8月14日,被告人刘x1在其就职的本区蕴川路XXX号上海沃山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内,利用QQ聊天软件,在名称为“@RT”及“战俘虐杀”的QQ群共享文件内,分别上传共计23部视频(其中6部重复),供他人下载。同年8月16日,宝山公安分局民警至上址将被告人刘x1笔记本电脑予以扣押。经对刘x1笔记本电脑进行电子数据检查,提取视频66个,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审读,其中53部视频内容极其残暴、恐怖,属于宣扬暴力恐怖主义视频(其中2部视频内容重复)。经检查,被告人刘x1上传至QQ群共享文件的23部视频中有17部属于宣扬暴力恐怖主义视频,被下载共计485次。另查明,被告人刘x1于2017年8月17日在其就职的公司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1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电子数据勘验检查委托书、委托检材清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及光盘、《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的说明》、被告人刘x1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出具的《关于送审光盘内容的鉴定意见》;证人王x9的证言及提供的与被告人刘x1的QQ聊天记录;被告人刘x1的供述及辨认被扣押电脑、内容、相关QQ群上传视频及下载情况的照片的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问题:本案的起止时间分别是?"} {"id": "1",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9日晚和2016年12月1日晚及2017年12月3日晚,被告人刘1、龙x2经共同商议,在凯里市租用万里行车行的面包车分三次(第一次车牌为贵H×××××,二、三次车牌为贵H×××××)到黄平县新州镇东某村窝田陈家坟世行林先后使用手锯和油锯盗伐林木,制成2米规格原木后运往黄平县综合服务公司进行销售获利。2016年12月4日凌晨,在二被告盗伐林木运往黄平县综合服务公司进行销售时,被黄平县森林公安局在巡查中当场抓获归案。经黄平县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队对现场伐桩进行调查测算,二被告人盗伐马尾松28株,活立木蓄积为5.8785立方米。另查明,二被告人共结得木材销售款2500元,均被二被告人全部挥霍。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均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手锯一台、卷尺一把、男士鞋一双、牛仔裤一条、工具包一个、油锯一台、手套五只、油锯锯条一根、油锯包装壳三个、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租赁合同、高清卡口照片、归案情况说明、被盗林地范围图、伐桩检尺笔录、证人吴某、叶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1、龙x2的供述及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示、现场指认照片及辨认笔录、光碟一张等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问题:被告何时进行偷伐林木,又于何时被抓获?"} {"id": "2",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谭x1之父谭某乙承包管理的本村5组小地名“王麻子坡”与本村2组王8承包管理的小地名“坡上”山林相邻,双方长期因界址发生纠纷,后经巴东县茶店子镇人民政府、巴东县人民政府及本院处理,确认双方争议山林属王8管理使用。2014年12月5日至6日,被告人谭x1为给年迈多病的父母准备过冬柴禾,在未经山林管理人王8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本院于2012年10月8日已处理给王8管理使用的山林里用其油锯和刀把锯砍伐林木13株(其中马尾松10株、杂木3株)。2014年12月6日,王8获知被告人谭x1砍伐其管理山林,遂向巴东县森林公安局报案,同年12月1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谭x1砍伐的王8山林林木46件共计1.6699立方米和作案工具油锯、刀把锯予以扣押。经伐桩检尺测算,被告人谭x1盗伐林木13株的活立木蓄积共计4.552立方米。侦查中,被告人谭x1于2015年1月7日退赔被害人王8的木材款共计918.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谭x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刑事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查询资料、立木蓄积计算说明、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巴东县森林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2012)鄂巴东行初字第00039号行政判决书、巴东县公安局2013年12月12日询问谭x1笔录复印件、(2014)鄂巴东刑初字第000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委托书、收条等书证;证人朱9、谭某乙的证人证言;被害人王8的陈述;被告人谭x1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检尺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问题:本案的起止时间分别是?"} {"id": "3",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第三人沈文付、叶义子、沈佳生、沈全民、沈全军、伍春秀、沈仁翠、沈某、沈文周、邓福萍、沈全辉十一人因原告王屋村岗坪经济合作社拒不承认其十一人具有该经济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向被告乐昌市廊田镇人民政府提出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申请。被告廊田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作出了廊府行决字〔2016〕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确认第三人沈文付等十一人具有原告王屋村岗坪经济合作社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原告王屋村岗坪经济合作社不服该决定向被告乐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乐昌市人民政府经复议后作出乐府行复〔2017〕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了原行政行为,第三人沈文付等人不服被告乐昌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经审理后作出(2017)粤02行初8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了该案原告沈文付等人的诉讼请求,该案原告沈文付等人遂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该案二审期间,被告廊田镇人民政府即依据被告乐昌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于2018年5月8日对第三人沈文付等十一人的申请重新作出本案被诉的廊府行决字〔2018〕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再次确认第三人沈文付等十一人具有原告王屋村岗坪经济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沈文付等十一人遂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2017)粤02行初80号案的上诉,该院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2018)粤行终500号行政裁定书准许撤回上诉。在此过程中,原告王屋村岗坪经济合作社不服被告廊田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廊府行决字〔2018〕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于2018年6月7日向被告乐昌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被告乐昌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6月8日受理后,向被告廊田镇人民政府发送了《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要求其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同时向第三人沈文付等人发送了《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在收到被告廊田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沈文付等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后,被告乐昌市人民政府进行行政复议,并于2018年8月3日作出本案被诉的乐府行复〔2018〕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廊田镇人民政府认定第三人沈文付等十一人具有原告王屋村岗坪经济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在程序上,虽然廊田镇人民政府是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准许撤回上诉的行政裁定书之前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但对原告王屋村岗坪经济合作社及第三人沈文付等人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维持被告廊田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廊府行决字〔2018〕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被告乐昌市人民政府完成乐府行复〔2018〕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程序后,原告王屋村岗坪经济合作社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提起本案诉讼。问题:廊田镇在本案中作出过哪些文件。"} {"id": "4",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2日凌晨30分许,被告人李x1酒后驾驶车牌照为皖K×××××轿车行驶至颍上县老监测站时撞到路边围墙,造成车辆严重受损。2016年12月12日11时8,李x1的家属朱91在事故现场向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颍上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谎称自己是肇事驾驶员并申请理赔。之后,李x1于12月14日签订保险事故车辆竞拍定损客户告知书,并于2016年12月30日通过95518投诉保险公司对其事故车辆理赔进程。2017年1月11日,李x1向保险公司提交了自己身份证和银行卡,要求该公司将保险赔偿金打到其银行卡上。次日上午,李x1签订监管三方协议,对事故车辆进行拍卖。同日下午,朱91到保险公司签订索赔申请书、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经保险公司受理后,赔偿保险数额为人民币69281.2元及围墙损失人民币6620元,共计人民币75901.2元。保险费支付前,保险公司发现疑点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调查过程中,李x1于2017年2月13日向保险公司申请放弃索赔。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1及其辩护人卜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保险单、报案记录、索赔申请书、损失定损单、赔偿协议书、话单分析、监管三方协议、保险事故车辆竞拍定损客户告知书、李x1投诉材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事故现场勘查记录、接处警登记表等;证人朱91、郭某、王某1、赵某、杨某、李某、王某2、王某3等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问题:酒后驾车之人签订了什么文件?"} {"id": "5",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6月2日,被告常x3、屠x4分别持被告富民汽运公司、锦达物流公司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被告富民汽运公司、锦达物流公司的名义与原告订立了《货物承运协议合同》各一份,约定由被告富民汽运公司所有的皖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被告锦达物流公司所有的豫P×××××号挂重型平板车承运原告的58票货物,由原告处运至广州,运费人民币12000元,至目的地时间为2012年6月3日前。合同第四条约定了,运输途中万一发生交通事故,货物造成损失或损坏,一切由被告按实际损失全额赔偿。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常x3驾驶车辆于2012年6月3日11时11,途经大广高速公路往广东方向3034Km+600m处时,因车辆起火,致使原告托运的货物全部烧毁的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赔偿了36票实际货主货物损失人民币1290825元。原告与被告常x3共同委托了义乌市价格事务所对事故造成的货物进行了评估,花去评估费人民币10000元,经原告承保货运险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赔偿了原告损失人民币640000元。现货物损失及评估费还有人民币660825元未获得赔偿。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原告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60825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问题:本案中原告分别花费多少钱?"} {"id": "6",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通过对上述证据的分析、认证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认定事实如下:查明,2015年3月29日19时9,被告王5酒后驾驶松益牌两轮摩托车(载乘原告赵0)由北向南行驶至泰来县泰来镇永胜屯至长胜屯公路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告白x3驾驶的东方红牌农用四轮车相撞,事故造成原告赵0、王5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后果。原告受伤后被送至泰来县人民医院诊治,经诊断为:左股骨远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胸外伤、肋骨骨折创伤性湿肺、血气胸等。原告在泰来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天,因病性危重,经泰来县人民医院转入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进行诊治,住院治疗43天后出院。前后两次住院均为二级护理,由原告妻子袁x1护理,原告在泰来县人民医院支出医疗费4513.12元、在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支出医疗费75409.08元。现被告白x3已赔偿原告10000.00元、被告王5赔偿原告30000.00元。原告所受损伤经泰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委托齐齐哈尔××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原告伤残等级为九级、误工损失日270天、伤后需1人护理,护理天数为120天、后续治疗费用为6000.00元、伤后90日内需增加营养;原告因鉴定支出鉴定费4600.00元,鉴定检查费700.00元。同时查明,被告白x3驾驶东方红牌农用四轮车没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再查明,原告及妻子袁x1户别为农业家×××住×××,从事农业种植。问题:原告在什么医院诊治?"} {"id": "7",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上旬,被告人陈x1的侄子陈某乙想在与陈x1家共有的龙塘镇胜前村“围背窝”山场种毛竹,欲让陈x1先把该山场上的松树砍掉,陈x1表示同意。2015年1月23日,陈x1和妻子刘某某一同把该山场的松木砍下变买。因数量较少,于是在征得本村陈某丙同意后,又砍了陈某丙“小郊坑”山场的6棵松树凑数,但数量仍不足装满一车。此时,陈x1遂产生了盗伐与之相邻的白驹村人山场上的松木凑车的想法。2015年1月24日,被告人陈x1又和妻子刘某某带上油锯、柴刀等砍伐工具去到被害人胡x7承包的龙塘镇白驹村“寨背”山场,盗伐30多棵松树,制成136根2米长的原木,雇人运至路边。2015年2月2日下午,被告人陈x1准备将盗伐到的松木卖给收购木材的老板,在装车的过程中,被被害人胡x7发现后并报警。龙塘森林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及时出警,将陈x1抓获,并当场扣押了被盗木材和作案工具。经鉴定,陈x1盗伐松木活立木蓄积6.9584立方米。2015年2月6日,被告人盗伐的木材,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了被害人胡x7。同年6月18日,被告人另支付给了被害人林木补偿款20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盗伐木材行为给予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被害人胡x7的陈述,证人胡x7、刘某某、陈某丙、陈某丁、郭某某、陈某戊、陈某己的证言,案发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扣押物品、发还物品清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的供述及其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问题:陈x1什么时候砍伐松树?"} {"id": "8",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李2到原告单位工作,根据加盖原告公章的工资表显示李2在该单位任经理(主管)职务。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也没有为李2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费。李2陈述其2016年11月17日离开原告单位,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且根据考勤表显示2016年11月1日李2已没有参与考勤,原告认可李22016年11月起没在原告单位上班。根据加盖原告单位公章2016年10月出勤情况统计表显示李2已领取2016年10月工资6000元。根据工资表和考勤表显示李2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月工资为3000元,2016年4月月工资为5000元,2016年5月至2016年10月月工资为6000元。后李2以拖欠工资、支付双倍工资为由诉至驻马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年3月17日该委员会驻劳x5案字(2017)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原告支付被告2016年10月至2016年11月17日工资8000元。2、原告单位支付被告2016年5月至2016年11月双倍工资差额39000元。3、原告单位为被告缴纳2016年5月至2016年11月17日的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费(不含个人缴纳部分,具体数额由经办机构结算)。原告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于法定期间向本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书载明李2在仲裁期间只请求2016年5月至2016年11月1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社会保险。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据以认定。问题:原告需要支付被告多少钱。"} {"id": "9",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3年1月10日,原告及案外人李美清与被告签订《委托购车合同》一份,委托被告购买天然气全新牵引车及重型集装箱半挂车。2013年1月18日,被告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浙B×××××、浙B×××××挂的车辆作价459147.22元转让给原告,原告于2013年2月5日向被告支付了上述转让款。同日,原、被告签订《天然气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出资购买的车号为浙B×××××牵引车、浙B×××××挂挂车各一辆因营运需要向被告挂靠经营,挂靠期限自2013年1月18日至2016年1月17日,协议还对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2013年12月12日,原、被告又签订《天然气车辆挂靠协议书》两份,一份约定原告自购的车号为浙B×××××牵引车、浙B×××××挂挂车各一辆挂靠在被告处从事集装箱拖卡业务,车辆产权归原告,一份约定原告自购的车号为浙B×××××牵引车、浙B×××××挂挂车各一辆挂靠在被告处从事集装箱拖卡业务,车辆产权归原告,两份协议均约定挂靠期限自2013年12月12日至2015年12月11日。协议签订后,双方均按协议履行。上述挂靠车辆除车牌号为浙B×××××的车辆外现均登记在被告名下。另查明:车牌号为浙B×××××、浙B×××××挂、浙B×××××、浙B×××××挂、浙B×××××挂的车辆已在法院的执行案件中被查封。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委托购车合同》一份、《车辆转让协议书》一份、收款收据三份、《天然气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一份、《天然气车辆挂靠协议书》两份、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车辆信息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一致陈述为证。问题:本案中原被告签订了什么协约。"} {"id": "10",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文契、梁世香与第三人马林红均为崇左市江州江南街道沿山社区水口经济联合社集体组织成员。原告与第三人发生争议的土地原告称“琴网”,第三人称“砖瓦窑”,面积4.987亩。原告与马建斌、马建庭因在“琴网”开荒地产生争议,2001年5月24日经协调,双方达成协议并签订了协议书,明确各自经营范围。双方确认该协议地不在本案争议地范围。2005年2月28日,2010年2月28日,2014年4月22日,原告三次与潘某、陈某等人签订《土地承包协议书》,将位于水口公路桥头下方(即水口电站对面)的土地发包给潘某、陈某、蒙世芳等人承包种植。2012年,崇左市国土资源局因龙峡山路西段延长线项目建设需要,征收到该争议地。2012年4月9日,征地部门工作组人员对被征收土地进行丈量时,对被征收的土地进行编号,并制作《崇左市城区建设征收土地丈量面积明细表》,其中编号B46的4.987亩土地为本案争议地的面积,土地承包者是马林红,但注明有“与黄文契、梁世香争议”。2014年11月17日,原告黄文契、梁世香向被告江州区政府提交土地确权申请,要求将争议地的使用权确认归其所有。2015年6月3日江州区政府作出江政发〔2015〕15号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将江南街道沿山社区水口村民小组“琴网”纠纷地面积4.987亩的土地使用权归马林红所有。黄文契、梁世香不服,申请行政复议。2015年9月30日,被告崇左市政府作出崇政复决字〔2015〕26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江州区政府作出的江政发〔201 ``` _instruction cut at 16k characters_ --- Harness Report runs agent harnesses from their GitHub repos on Harbor tasks and records every model c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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