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awbench / lawbench-2-5-5-one-shot - taskset: [lawbench](https://harnessreport.com/tasks/lawbench.md) - difficulty: medium - category: legal NLP benchmark - language: - runnable from the site: no - agent timeout: 3600s ## Results by harness _none yet_ ## Instruction ``` You have 20 cases to process. You must answer ALL of them. Create the file `/app/answer.jsonl` and write your output there. OUTPUT FORMAT (STRICT, JSON Lines / ndjson): 1. `/app/answer.jsonl` must contain EXACTLY 20 non-empty lines. 2. Each line must be a valid JSON object with EXACTLY two keys: - "id": string - "answer": string No extra keys are allowed. 3. The "id" must match the input id exactly. 4. Output must be JSON lines only: - No markdown fences (no ```). - No headings, numbering, commentary, or extra text. - No blank lines. 5. Output language: Chinese. 6. For each case, output ONLY the final answer text required by the question. Do not add explanations. 7. Answers must be single-line strings. Do not include line breaks. If the answer would normally include line breaks, replace them with a single space. 8. Do not skip any case. If you cannot answer a case, output: {"id":"<id>","answer":""} Example Output (format only; do not copy the placeholder text): {"id":"0","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d":"1","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NPUT CASES: {"id": "0",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高学发因患食管癌,于2011年8月在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行食管癌切除术。2013年6月28日17时,高学发因胃部不适,伴腹部疼痛,到家×××住×××。治疗中,高学发病情加重,经医患双方沟通后,高学发于2013年7月8日17时许转往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治疗,在转院途中,高学发因病死亡。家宁医院对高学发的出院诊断为:1、食道癌术后化疗后;2、上消化道出血;3、肠梗阻。高x0、周世芳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起诉,要求家宁医院赔偿因高学发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审理中,本院委托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对家宁医院对高学发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存在过错与患者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存在因果关系其过错参与度是多少进行鉴定。后高x0、周世芳申请撤回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于2014年1月6日作出宁x8(2013)临鉴字第395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来xxxxx2对高学发的诊疗行为过程中存在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尽谨慎义务及未能履行应尽的转诊义务的过失,上述过失与高学发最终死亡之间存在一定间接因果关系,建议过失参与度以15%-25%为宜。另查明:高x0是高学发与妻子周世芳生前的唯一子女,周世芳于2013年11月28日病故,高学发父母均已去世。高学发于1954年10月15日出生,生前是来安县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高学发的户口簿、死亡证明,家宁医院的住院病案、医药费收据,来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证明,鉴定费收据,宁x8(2013)临鉴字第395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问题:高学发生前在哪家医院接受治疗。"} {"id": "1",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0日5时11,康x12驾驶晋H×××××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晋H×××××号“豫前通”牌重型普通半挂车(车上乘坐李俊伟),沿108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平遥县洪善十字叉口路段时,碰撞前方同向行驶的李德高驾驶的冀G×××××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G×××××号“永康”牌重型厢式半挂车尾部,造成康x12、李俊伟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平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康x12应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德高应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李俊伟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另查明,原告之晋H×××××号牵引车、晋H×××××号半挂车向被告投保车损险,责任限额分别为320000元、70000元,保险期间2017年5月4日至2018年5月3日。事故发生后,原告支出施救费7500元,山西国科司法鉴定中心应原告委托鉴定受损车辆晋H×××××号牵引车损失价值为229670元,更换零部件废品回收价值为2100元,原告支出鉴定费3000元。被告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2018年4月8日,北京君恒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应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晋H×××××车辆的损失价值为202530元,被告支出鉴定费112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1、王0的行车证、道路运输证各1份;2、驾驶员康x12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各1份;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4、交强险、商业保险单3份;5、施救费发票1份;6、山西国科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收据各1份;被告提交的机动车辆保险车损定损单及当事人陈述相互佐证。问题:受损车辆晋Hxxxxx号牵引车损失价值为多少?"} {"id": "2",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7日,案外人山钢公司向原告徐x0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内容为“本公司授权徐x0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疏勒县政府采购钢筋的投标,以公司的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物”。2014年1月12日,山钢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与安居富民办签订一份《安居富民工程钢材供需合同》,双方约定了需要供应钢筋的数量、价格、质量要求、结算方式等内容。2014年1月12日,原告徐x0作为甲方与被告顺达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一份《疏勒县安居富民工程合作协议》,内容为“疏勒县安居富民工程所有业务供货由乙方负责,催款由甲方负责,乙方付甲方每吨业务费100元,此工程钢材款付清合同自动解除”。2015年1月13日,安居富民办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2014年疏勒县安居富民工程建设工作所需钢材由政府统一招标采购,我县物资采购资金为上级分批拨付资金,期间钢材供应公司负责人徐x0多次到我办公室协商履行2014年安居富民工程钢材供需合同要求。我办公室按照合同要求,已经将钢材款拨付完毕”。2015年3月30日,安居富民办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其内容前半部分与2015年1月13日出具的证明一致,后半部分的内容为“依据中标公司负责人徐x0申请,经我办公室、徐x0和曹x3(喀xxxxxxxxxx2法人代表)三方同意,后期喀xxxxxxxxxx2协助徐x0供应钢材3067.706吨,金额11319835.14元;喀xxxxxxxxxx2法人代表曹x3自行到我办公室和财政局办理后续相关手续,特此说明”。上述事实,有协议、合同、证明、汇总表、情况说明、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问题:安居富民办什么时候出具材料文件?"} {"id": "3",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为查明事实,本院还向案外人谢17作了询问笔录。经审理查明,原告吕0与杨13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80年7月30日登记结婚,双方育有女儿杨13丙。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合自2005年起开始分居,原告与女儿共同居住在福建省厦门市,杨13长期居住在某市。2005年底,杨13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从被告处将弃婴金19甲(女,2004年8月22日生)接至某市家中抚养。2006年8月2日,被告与“杨13”、“吕0”签订《收(送)养协议书》,约定:“经协议,某xxxxx2同意将该院监护抚养的婴儿金19甲送给中国公民杨13和吕0为养女。杨13、吕0保证不遗弃、不虐待、不歧视被收养人,并精心抚养教育她们,使其健康幸福成长”,随后由某市民政局审批同意送养并登记。经司法鉴定,该协议书中的收养人“杨13”、“吕0”均非本人签字或捺印。2009年1月16日,杨13为金19甲办理户口登记,并改名为杨13甲,同时向厦门市公安局申领了新的居民户口簿。2014年4月18日,杨x12突发脑溢血去世。原告在得知原告收养小孩后,以其对收养小孩一事不知情,收养协议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取得其同意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判决确认原、被告关于金19甲的收送养协议无效。另查明,2006年开始,杨13与谢17在某市同居生活,并一直共同抚养杨13甲。在杨13去世后,杨13甲也由谢17抚养。杨13甲现在某市就读小学三年级,谢17表示愿意继续抚养,被告亦同意另案协商解决小孩今后抚养问题。问题:杨13都与谁一同生活过?"} {"id": "4",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8日7时3分许,被告陈x3驾驶牌号为沪C5XXXX的小型轿车沿宝安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上海市宝安公路永盛路东侧约250米处,适逢原告茆x0驾驶牌号为苏M3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载吴某某等沿宝安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发地,由于被告陈x3醉酒且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而致两车相碰,造成两车损坏、吴某某等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4年6月30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陈x3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茆x0及案外人无某某。上海嘉定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对原告茆x0车辆进行评定,并于2014年7月1日出具物损评估意见书,评定苏M3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直接物质损失为7,800元。为此,原告支付了评估图像费360元。为修理己方车辆,原告茆x0支付了7,800元。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原告遂诉讼来院。另查,1、牌号为沪C5XXXX的小型轿车在被告太保上海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2、牌号为苏M3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为原告茆x0;3、因本次事故,原告茆x0为己方车辆支付了停车费1,000元。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保单、驾驶证及行驶证、物损评估意见书及评估图像费发票、车辆修理费发票、停车费发票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为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问题:原告支付了多少元?"} {"id": "5",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结合原、被告及第三人陈述以及出证、质证意见,本院确认以下事实:1996年12月10日,修复办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旅游总公司作为鉴证人签订了《房屋卖买协议》,约定:修复办将坐落于朱家角镇北大街XXX号后埭砖木结构公房,建筑面积232.41平方米出售给原告。1997年6月25日,原告与旅游总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同意拆除北大街XXX号房屋进行翻建上下二层建筑,下层面积300平方米,上层面积150平方米,上层的产权归原告所有,下层的产权归旅游总公司所有。2004年12月10日,原告、陈暑昌作为甲方与第三人作为乙方签订了《北大街涵大隆、淼趣楼资产转让协议》,约定转让面积为涵大隆863.21平方米,淼趣楼面积547平方米,合计1,410.21平方米,以上转让标的所对应的产证及相应地址为:……4、朱家角镇北大街XXX号二楼,面积150平方米,未办产证;资产转让款的支付方式为本协议签订后三天内支付甲方250万元,作为本协议定金;北大街XXX号二楼,由于未办理产证,于甲方办理完相关产权手续后乙方另行结清,场地清空移交时间为2005年2月19日。2002年2月22日,第三人向被告递交了坐落于北大街214、216、218号房产的不动产登记申请,并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委托书、青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关于北大街改造实施方案的请示的批复、青浦县房产管理局与青浦县朱家角镇人民政府签订的房屋移交协议书、证明、关于办理房地产权证的请示、第三人出具的承诺书、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等材料。被告经审核于2006年2月22日作出核准登记,将涉案房屋登记于第三人名下,建筑面积223.66平方米,房地产权证号为沪房地青字(2006)第002302号。另查明:原门牌号朱家角镇北大街XXX号现变更为北大街214、216、218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和第三人对于双方签订的《北大街涵大隆、淼趣楼资产转让协议》均无异议,原告表示,北大街XXX号和158号房屋是同一幢楼,被告和第三人对此均持有异议。问题:原告与旅游总公司签订了什么协议?"} {"id": "6",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本院经审理查明,因修建二广高速公路安化(梅城)至邵阳,需征用该路段红线范围内的土地。2009年6月24日,经湖南省人民政府(2009)政国土字第623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共计征收娄星区及涟源市辖区内452.2286公顷土地,用于该路段的建设。2009年9月20日,涟源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涟政土公(2009)9号《征地公告》,对征收土地的位置、土地权属、地类、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等都进行了公告。2009年10月15日,涟源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涟政土公(2009)10号《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0年2月24日,涟源市安邵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作为甲方与吴国意之子吴志祥签订了《拆迁房屋协议书》,协议签订后,吴国意之子吴志祥领取了相应的房屋拆迁补偿款,房屋已拆除。原告吴国意一户在集体土地上已新建了房屋一栋。2014年3月,原告向被告涟源市人民政府邮寄了《请求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申请书》,因未得到答复,遂于2015年3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涟源市人民政府履行安置其被征收的宅基地的义务。经本院一审判决由被告涟源市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依法依规对吴国意的新建房屋宅基地相关事项予以落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该判决。原告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裁定驳回了原告的再审申请。2017年4月6日,原告以被告未履行安置宅基地义务,造成了原告的各项损失为由,向被告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被告收到原告的赔偿申请后,未作出答复,原告遂向本院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问题:涟源市人民政府在什么时候发布了公告?"} {"id": "7",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瑞安市xx大药房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5月22日,2008年12月10日更名为瑞安市xx有限公司(该公司营业执照已于2010年8月6日吊销),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孙x1,负责公司整体经营。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间,瑞安市xx大药房有限公司共计取得应税销售收入(含税)32924380.94元,其中不含税销售收入28140496.53元,应交增值税、城建税、房产税等各种税款共计4146054.61元。同期,被告人孙x1瞒报销售收入18603201.07元,少缴增值税3162544.18元,企业所得税632596.7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21378.09元,少缴各种税款共计4016519.01元,占应纳税额96.88%。案发后,被告人孙x1于2012年7月4日到瑞安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孙x1退出税款4016519.0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孙x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x11的证言、营业执照、公司基本情况、变更登记情况、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药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温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税务稽查报告、瑞安市xx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收入记录、现金日记帐、记帐凭证、内部银行日记帐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场检查记录、瑞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关于瑞安市xx有限公司2007年1-9月未申报商品销售收入相应的地方税款少缴数额的统计表、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明细帐查询表、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问题:瑞安市xx大药房于何时成立,被告人于何时投案。"} {"id": "8",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20日,被告向曾6军借款50万元,原告为该笔借款作担保,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时返还借款,致使曾6军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作出(2015)仁民初字第043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简x2返还曾6军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20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原告刘0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刘0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6)黔03民终377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上诉人刘0负担。二审判决生效后,权利人曾6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原告刘0履行了连带保证责任,交纳了执行案款581894元(含借款500000元本金,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及公告费600元和利息)。原告承担了连带保证责任后,向被告追偿未果,故诉来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刘0提交的身份证、2.仁怀市人民法院(2015)仁民初字第04329号民事判决书、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3民终3775号民事判决书、2017年9月5日的收款收据以及仁怀法院(2017)黔0382执1425号执行案件结案报告和原告代理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因被告简x2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诉讼权利及质证权利的放弃和对原告证据的认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问题:本案中相关法院作出了什么判决书?"} {"id": "9",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原告邓晏2013年4月到元谋土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材分公司设备安装岗位做临时工,用工单位于2013年6月24日到元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邓宴办理工伤、生育保险,并从2013年8月开始参保缴费,申报的缴费工资为1945元/月。2013年8月23日,原告在工作中受伤,第三人元谋土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材分公司将原告送去治疗。出院后经过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为三级、护理依赖程度鉴定为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后因工伤待遇问题与第三人发生纠纷,2015年3月16日,原告向元谋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15年3月18日,元谋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元劳人仲不字[2015]第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邓晏,其纠纷属于工伤待遇纠纷,如果对领取的工伤待遇有争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原告从2015年4月开始领取伤残津贴。原告认为自己领取的工伤待遇不符合法律规定,于2016年1月24日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另查明:被告元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9月支付了原告的工伤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211306.48元;从2014年10月起每月支付原告伤残津贴1556元(三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80%,即1945元80%);从2015年1月起按月支付原告生活护理费1432.80元(按照楚雄州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582元40%);2015年4月支付了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4735元(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即1945元23个月);2015年6月发放了从2015年1月1日起每月增加的三级伤残津贴190元、生活护理费120元。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邓宴应该按照多少的工资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原告认为,自己的月工资为6000元,应该按照6000元的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告元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用人单位为原告申报的缴费标准为1945元,未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符合相关规定,原告只能按照1945元的工资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三人元谋土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材分公司认为,原告属于公司的临时工,当时为其申报工伤保险就是按照1945元/月的标准申报的,原告只能按照1945元的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原告从开始做临时工到受伤的起止时间分别为?"} {"id": "10",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被继承人孙瑞11(2014年3月6日去世)与黄x13(2001年7月29日去世)为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七个子女,分别为黄x2、黄某(两岁时去世)、黄x3、黄x4、黄x5、黄x0、黄玉东。黄玉东于2003年3月8日先于孙瑞11去世,生前与其妻冯x7生育有一女儿黄xx6。2010年6月22日,因原有农村房屋拆迁,孙瑞11取得拆迁安置地一块[位于东兴市北郊社区九至十二队拆迁安置小区A185#,土地使用权证号:东国用(2010)第A0335号]。2011年3月30日,孙瑞11曾于东兴市公证处办理一份遗嘱公证,遗嘱内容为将其所有的上述安置地在其去世后由黄x2、黄x3、黄x4继承。2011年12月16日,孙瑞11至东兴市公证处撤销了该份公证遗嘱。2012年1月11日,孙瑞11在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揭军英律师、谢锦旭律师和见证人黄x14、潘培茂的见证下立下遗嘱,遗嘱中载明:在我死后,我名下的位于东兴市北郊社区九至十二队拆迁安置小区A185#的宅基地[土地使用证号为东国用(2010)第 ``` _instruction cut at 16k characters_ --- Harness Report runs agent harnesses from their GitHub repos on Harbor tasks and records every model c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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