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awbench / lawbench-2-5-3-one-shot

- taskset: [lawbench](https://harnessreport.com/tasks/lawbench.md)
- difficulty: medium
- category: legal NLP benchmark
- language: 
- runnable from the site: no
- agent timeout: 3600s

## Results by har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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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struction

```
You have 20 cases to process. You must answer ALL of them.
Create the file `/app/answer.jsonl` and write your output there.

OUTPUT FORMAT (STRICT, JSON Lines / ndjson):

1. `/app/answer.jsonl` must contain EXACTLY 20 non-empty lines.
2. Each line must be a valid JSON object with EXACTLY two keys:
   - "id": string
   - "answer": string
     No extra keys are allowed.
3. The "id" must match the input id exactly.
4. Output must be JSON lines only:
   - No markdown fences (no ```).
   - No headings, numbering, commentary, or extra text.
   - No blank lines.
5. Output language: Chinese.
6. For each case, output ONLY the final answer text required by the question. Do not add explanations.
7. Answers must be single-line strings. Do not include line breaks.
   If the answer would normally include line breaks, replace them with a single space.
8. Do not skip any case. If you cannot answer a case, output:
   {"id":"<id>","answer":""}

Example Output (format only; do not copy the placeholder text):
{"id":"0","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d":"1","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NPUT CASES:
{"id": "0",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8日,联城公司与赵x0签订一份运输合同,合同约定:赵x0承运联城公司生产及加工后的砂石料,运输数量根据实际拉运计算,单价根据实际距离0.5元/方、公里,双方自由协商,一个料场一定,按联城公司要求赵x0不提供运输票据。运输时间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0日。每月结算一次,结算后十日内付款,若逾期未支付运费,则应承担运费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同日,双方签订一份补充合同,约定了联城砂场至各料场的运输单价(不带运输票据):1、联城至远成搅拌站1号站(大安钢厂37公里),运输单价18.5元/方;2、联城至北出口各搅拌站(28公里),运输单价14元/方;3、联城至金豪搅拌站(18公里),运输单价9元/方;联城至远成搅拌站2号站(红星二场49公里),运输单价24.5元/方。合同签订后,赵x0按约定拉运了砂石料。2013年5月8日、2013年6月5日、2013年7月10日,经双方结算,联城公司欠付赵x0运费共计1022652.1元。现双方未经结算的票据尚有11张。上述事实,有赵x0提供的运输合同、补充合同、联城上上矿业有限公司运费结算凭证、哈密联城建材有限公司砂石料票及赵x0、联城公司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认定。对赵x0提供的单据报销凭证、联城对账单,联城公司以没有加盖联城公司公章为由不予认可,赵x0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单据报销凭证及对账单经过双方核定,故本院对该两份证据不予认定。问题:本案中联城公司与赵x0签订了哪些合同。"}
{"id": "1",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5日14时8,被告人陈x1身穿警用蓝色长袖衬衣在三明市青州高速路口的进口处,拦下由徐9驾驶的闽H×××××号货车,将其随身携带的印有”南平市交警支队副政委陈桦”等字样的名片出示给徐9看,谎称自己系“南平市交警支队副政委陈桦”,表示需要搭乘徐9的货车到建瓯市,并谎称自己要到建瓯喝祝寿酒,要求徐9“借”给其600元。被害人徐9相信其的“警察”身份后,顺路将被告人陈x1载到建瓯市,并在建瓯市职业中专对面路口陈x1下车时将600元钱交给陈x1。2016年3月17日上午,被告人陈x1在三明市永春县汽车站对面被永春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次日,被害人徐9书面表示对陈x1的谅解,建瓯市公安局民警对其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但其在监视居住过程中多次传唤不到案。2016年9月11日,被告人陈x1在苍南火车站进口被杭州铁路公安处苍南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立案材料、归案经过、移交清单、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清单和照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表、现场检测报告书、入所健康检查表及相应体检报告、建瓯市看守所情况说明、公安机关的说明、谅解书、办案说明、社区证明、身份证及户口复印件、建瓯市立医院疾病证明及芝城医院体检的相关材料、证人林10的证言、被害人徐9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陈x1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光盘五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问题:被告人何时被抓获？"}
{"id": "2",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2日,市政府作出渝府地[2006]88号《关于高新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征(转)收土地的通知》,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2005]385号批复,同意将XX村XX社、XX社,XX村XX社、新铺社集体农用地22.9824公顷连同未利用地1.875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59.6563公顷。2006年3月11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征(转)收渝州路街道XX村小沟、XX两社土地的公告》(征地公告[2006]02号)。2007年4月2日,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高新区分局发布《关于征(转)收渝州路街道XX村小沟、XX两社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2007年第1号),启动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2012年9月3日,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高新区分局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征收重庆高新区小沟、XX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同年10月8日,重庆市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作出渝高新[2012]22号批复同意了该补偿安置方案。原告周良珍的房屋位于上述征地范围内,经重庆市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征地实施部门清理登记,房屋实测面积为640.34平方米(砖混结构479平方米、砖墙石棉瓦结构161.34平方米),并制作了《村民建筑物补偿清理登记表》和《村民构、附着物补偿登记表》,原告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2013年1月25日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高新区分局向周良珍发出《征地拆迁财产确认通知书》;次月18日,发出《征地拆迁补偿财产领款通知书》。因对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原告周良珍未领取补偿费用并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协调。2017年11月23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意见书》(九龙坡府协[2017]12号),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周良珍遂向被告市政府申请行政裁决,要求:1、对周良珍640.34平方米房屋参照同地段国有土地上房屋的价格标准进行补偿;2、对周良珍室内外设施及其他构附着物依法给予补偿安置;3、支付周良珍房屋的过渡费、搬迁费和奖励费等拆迁安置费用。被告分别向原告作出渝府地裁[2018]18号《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延期告知书》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补正告知书》,要求原告补充提交所涉房屋合法权属证明的有关材料和构附着物及过渡费等具体数额计算方式。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征地拆迁财产确认通知书》,但未提供合法的房屋权属证书。2018年5月11日,被告作出本案被诉《裁决书》,原告对此不服,诉至本院。问题: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高新区分局何时发布公告？"}
{"id": "3",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原告许x0与被告沈x2系同组村民,本案中的诉争土地位于东台市新街镇东海村一组,在1998年“二轮”承包期间,由第三人东xxxxxxxxxxxx4发包给被告沈x2种植。后原告提出异议,东台市新街镇政府安排该镇农经中心的吴x5(现同时担任本案中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组织调解原、被告间的纠纷。2011年8月24日,在吴x5与原告妻子王x12的谈话笔录中有“现对此田进行调整,3/5亩给许x0种,2/5亩(北)给沈x2种,双方先耕种,以后由村负责调整到帐,王x12表示没有意见”等内容。审理中,原告还提供有吴x5在2011年8月31日与沈x2的谈话笔录,该笔录显示最后四行内容为:现在进行调处,3/5亩给许x0种,2/5亩给沈x2种,大白菜沈x2只能种北边2/5亩,回去各人自然种,以后丈量,由村将帐调整到位,沈x2表示没有意见;沈x2在审理中称其签字时没有这四行字。本院另查明,2011年8月31日的笔录由谈话人吴x5自己记录,“记录人”何某只是签了名字,该笔录尾部的“以上看不错”的“不”字由吴x5自己添加。本院受理后曾就上述两份谈话笔录向吴x5做了调查,其称当时的谈话只是了解情况,如果去交接,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如北边田里要放路、两家界址要确定等。2012年10月17日,东台市新街镇人民政府在有关信访答复意见中有“许x0妻子与沈x2双方同意将该2.39亩田中的南三腰沟给许x0耕种,北两腰沟给沈x2耕种”等内容。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承包合同、归户清册、谈话笔录、信访答复意见书及本院的调查笔录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认定。问题:本案第三人的法定代理人有关诉争土地的谈话笔录是哪一天？"}
{"id": "4",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日,被告顽石公司与绵阳市游仙区商务和文化旅游局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该局委托顽石公司承办2012年老龙山第十二届桃花会暨第五届西蜀相亲节目活动的三个项目,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作出了相应约定。2012年3月21日,原告与被告顽石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代理合同》,约定顽石公司将“绵阳老龙山桃花节暨西蜀相亲节”的广告制作安装工程交由原告负责,期限从2012年3月21日到2012年3月24日,价款方式为首付30%,到款后开始施工,尾款在安装完备、验收后当日付款。同日,双方签署了一份《报价单》,载明初步报价为70900元,具体数量以实际情况为准。2012年3月23日,原告与被告顽石公司确认增加费用2780元。2012年3月24日,原告与被告顽石公司确认增加费用17000元,至此,案涉项目费用在初步报价基础上,另行增加费用19780元。被告顽石公司除支付26000元以外,剩余款项未予支付。2012年3月23日,被告蒲x4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我蒲x4和陈12在此承诺,成xxxxxxxxxx0制作的老龙山桃花会2012年广告(具体见合同及增加项目)的款项在2012年4月15日前付清,如不能付清由我们本人私人承担,逾期按银行同期贷款(半年期交行为标准)四倍支付违约金”。该承诺书下方载有被告蒲x4的签名,同时载有“陈12”字样。诉讼中,原告明确表示,其仅向承诺书中载明的承诺人蒲x4主张权利。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合作协议》、《广告代理合同》、《承诺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问题:原被告双方分别签订了什么合同、协议？"}
{"id": "5",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0日23时7,丁X翰等四人酒后开车到开原市XXX海鲜自助饭店去找高X,高X不出来,便用木棒、砖头将饭店门窗砸坏,又将高XX头、面部打伤,四人被开原市公安局光明派出所分别行政拘留20日,行贿人丁x8(另案处理)怕其儿子等四人被判刑或教养,通过其侄儿丁X水请托被告人刘1找当时任光明派出所所长的李某(己判刑)说情。在被告人刘1的沟通和撮合下,丁x8将行贿款5万元人民币转交于x9,李某得款后将丁X翰等四人提前5日解除行政拘留并释放。5万元赃款被李某用于个人平时花销。2010年2月16日,高10(另案处理)的姑夫赵X臣、表弟赵X因酒后闹事被开原市公安局光明派出所分别行政拘留10日、15日,为使赵X臣父子提前解除拘留,高10请托被告人刘1找到当时任光明派出所所长李某(已判刑)说情,在被告人刘1的多次撮合下,最终高10将12万元人民币通过被告人刘1亲手交于x9。李某得款后,将赵X臣、赵X父子提前解除行政拘留并释放。李某收受12万元后将其中的2万元交给民警李XX,用于被打民警、协勤人员的赔偿和缴纳罚款,其余10万元赃款被李某用于偿还个人借款。经查,侦查机关对李某贪污、受贿、徇私枉法、非法拘禁案件调查时,被告人刘1听说专案组找其了解情况后,主动到专案组反映情况,如实交待了介绍贿赂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关于自首的构成要件,属于自首,且其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了介绍贿赂行为。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问题:被告人什么时候犯下介绍贿赂罪？"}
{"id": "6",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7月10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西宁市城北区海西路61号“九号公馆”2号楼1单元1032室,建筑面积118.46㎡,总价款400395元。被告应当于2014年12月30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同时约定在出售方通知交房之日起60日内,买受人未按期交接的,视为买受人已收房。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2015年7月6日,被告海7地产公司作为甲方与原告(乙方)对被告延期交房违约金赔付分别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一、2号楼交房日期为2015年10月1日;二、从《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规定的交房日期到2015年6月30日,由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总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2015年7月1日之交房时间由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总房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根据九号公馆交房时间安排表约定的日期,如再次发生延期造成的新的违约,由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总房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补充协议》签订后,被告亦未按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2015年10月23日经相关部门对2号楼盘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结论为:符合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2015年10月31日被告在《西海都市报》刊登公告,公告银9九号公馆1、2、3、4、9、10、11、12号楼盘的交验时间。原告所购买的2号楼的交验时间为2015年11月17日至21日。原告以该房未达入住条件为由,拒绝入住。问题: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什么协约。"}
{"id": "7",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庭审质证,对武汉信用小额贷款公司提交的证据,湖北隆图置业公司对其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但认为上述合同均是在湖北隆图置业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所以不发表质证意见,办理土地抵押也都是翟x5私自办理的,没有告诉其公司。对本院依法调查取得的宜昌市公安局点军分局办案部门的调查笔录和对翟x5的调查笔录以及宜昌市公安局点军分局经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武汉信用小额贷款公司对上述调查笔录及情况说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持异议,认为翟x5既是宜昌建丰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又是湖北隆图置业公司的实际控股股东,湖北隆图置业公司对宜昌建丰置业公司的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相关抵押手续均已履行完毕,湖北隆图置业公司的抵押担保行为和保证担保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均是在湖北隆图置业公司在宜昌的办公地点签订的,对公章的真实性也是有力的佐证。湖北隆图置业公司对两份调查笔录及一份情况说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持异议但保留辩论意见。针对武汉信用小额贷款公司的观点,湖北隆图置业公司认为,公司法规定,控股股东为自己公司借款提供担保是有瑕疵的,本案事实是翟x5为自己的公司让湖北隆图置业公司进行担保是有瑕疵的。宜昌建丰置业公司、宜昌盛25置业公司、湖北润恒农业公司、宜昌大洋物贸公司、翟x5、曹19、王x20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问题:本案中土地抵押是谁办理的，有几份调查笔录。"}
{"id": "8",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2012年年底和2013年7、8月份,被告人邓x1明知“双蚁祛湿通络片”是假药,仍以每瓶人民币20元(以下均以人民币计)的价格两次从犯罪嫌疑人“陈某”处共购进100瓶(每瓶100片),并将该药以每瓶35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管x3、凌x4经营的镇江市丹徒区XX药店,从中非法获利1500元。2012年年底至2014年4月间,被告人管x3、凌x4明知上述100瓶“双蚁祛湿通络片”是假药,仍在其二人经营的XX药店中予以销售。其中65瓶以每瓶70元的价格销售,非法获利2275元;此外34瓶以每瓶35元的价格销售给了被告人管x3的弟弟管某甲,另有1瓶尚未销售被药监部门查获。经镇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双蚁祛湿通络片”属于应按假药论处的药品。2014年4月22日,被告人管x3、凌x4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月12日,被告人邓x1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邓x1、管x3、凌x4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销售假药事实。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邓x1亲属代其退出赃款1500元,被告人管x3、凌x4退出赃款2275元。以上事实,各被告人在庭审时均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证人管某甲、李某某、王某某、李某甲、马某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物证“双蚁祛湿通络片”,账本,辨认笔录,通话记录,扣押清单,镇江市药品监督稽查支队关于“双蚁祛湿通络片”定性的复函,镇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双蚁祛湿通络片”定性的批复,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户籍信息等证据的证明,足以认定。问题:被告销售假药非法获利多少钱？"}
{"id": "9",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16日,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另案受理了陈x4诉龚12生、力11公司、颜x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x4诉请要求龚12生偿还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赔偿律师费损失150000元,要求力11公司、颜x1对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5年7月24日,法院依陈x4的申请,依法查封保全了力11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衢州市柯城区的房产。2017年9月4日,陈x4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力11公司、颜x1的起诉并解除对力11公司、颜x1的保全措施;同日,法院裁定准许陈x4撤回对力11公司、颜x1的起诉,并依申请裁定解除对力11公司前述财产的保全措施,次日,前述财产的保全措施被依法解除。2017年9月27日,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衢柯14商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的事实认定部分写明,“2017年6月26日被告龚12生经陈鑫介绍向原告陈x4借款8000000元,并于同日向陈x4出具借据,由颜x1、力11化工担保”,并最终判决龚12生归还陈x4借款本金7824000元及相应利息,赔偿陈x4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150000元。该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两原告以“被告恶意采取诉讼保全措施,造成原告经济损失,构成侵权”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如前。另查明,2015年7月13日,柯15公安分局城南派出所接到两原告报案;2015年9月2日,柯15公安分局对该案立案并进行侦查;2016年12月1日,衢州市公安局柯15分局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撤销案件决定。问题:该案件涉及哪些国家机关。"}
{"id": "10",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中旬,被告人周1在本市青山湖区上海路205号302室其租用房内,将从互联网上搜集到的“杨10不雅视频”文件下载到其个人电脑并上传至其建立的两个QQ群文件夹内,并将上述两个QQ群的名称均变更为“杨10不雅视频醉酒13分”,后又把“杨10不雅视频”文件上传到其名为“奢侈HH”的百度云盘内。2015年5月17日,周1将被告人汪3加入上述两个QQ群,并授予其该两个QQ群管理员权限。汪3按照周1的要求,在周1的租用房里将“杨10不雅视频”文件以及其他四段视频文件上传到该两个QQ群。其后,周1又把“杨10不雅视频”文件以及其他三段视频文件上传至其名为“wangxin_usst”的百度云盘内,并同汪3多次将多个视频文件上传到该两个QQ群。经查,该两个QQ群共有成员2600多人;被上传的上述视频点击数超过20000次。经鉴定,上述视频文件均属于淫秽物品。2015年5月26日,被告人周1、汪3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周1、汪3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身份证明、归案经过、电脑主机、北京市行政处罚没收物品统一收据、工作说明、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查获制贩传播淫秽物品人员登记表、网安大队网上线索转递表、证人杨10的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周1、汪3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问题:周1将不雅视频上传到其名为什么的云盘里。"}
{"id": "11",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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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instruction cut at 16k characters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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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ness Report runs agent harnesses from their GitHub repos on Harbor tasks and records every model call. Every page is also `.md` and `.json`; index: https://harnessreport.com/llms.txt · MCP: https://harnessreport.com/mc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