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awbench / lawbench-2-5-23-one-shot - taskset: [lawbench](https://harnessreport.com/tasks/lawbench.md) - difficulty: medium - category: legal NLP benchmark - language: - runnable from the site: no - agent timeout: 3600s ## Results by harness _none yet_ ## Instruction ``` You have 20 cases to process. You must answer ALL of them. Create the file `/app/answer.jsonl` and write your output there. OUTPUT FORMAT (STRICT, JSON Lines / ndjson): 1. `/app/answer.jsonl` must contain EXACTLY 20 non-empty lines. 2. Each line must be a valid JSON object with EXACTLY two keys: - "id": string - "answer": string No extra keys are allowed. 3. The "id" must match the input id exactly. 4. Output must be JSON lines only: - No markdown fences (no ```). - No headings, numbering, commentary, or extra text. - No blank lines. 5. Output language: Chinese. 6. For each case, output ONLY the final answer text required by the question. Do not add explanations. 7. Answers must be single-line strings. Do not include line breaks. If the answer would normally include line breaks, replace them with a single space. 8. Do not skip any case. If you cannot answer a case, output: {"id":"<id>","answer":""} Example Output (format only; do not copy the placeholder text): {"id":"0","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d":"1","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NPUT CASES: {"id": "0",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本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如下:2012年11月27日,被告宿城区政府作出《关于古黄河雄壮河湾北岸危旧片区改造(B标段地块)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在此之前,该房屋征收项目已被纳入2012年度宿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经宿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分别出具了该房屋征收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城乡规划及专项规划的审查函。2012年9月24日,宿城住建局作出《关于对拟征收房屋开展入户调查的公告》,并对该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入户调查。同年10月29日,被告作出《关于古黄河雄壮河湾北岸危旧片区改造(B标段地块)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载明“征求意见时间为30天(2012年10月29日至11月27日)。被征收人如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请以书面形式寄或送至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房屋征收办公室……”。因未收到被征收人书面不同意见,后宿城区政府作出了古黄河雄壮河湾北岸危旧片区改造(B标段地块)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同年11月5日,宿城区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该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同年11月27日,宿城住建局公示了入户调查结果。原告杨书泉、杜云龙、程远英、蔡静位于宿迁市宿城区幸福路幸福一组的房屋在本次房屋征收范围内。原告对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宿迁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宿行复第00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所作的房屋征收决定。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另查明,现该征收地块大多数被征收人已与征收部门达成了安置补偿协议,并已实际搬迁完毕。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宿城区政府是否具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主体资格,其所作的房屋征收决定是否超越法定职权;2、被告所作的房屋征收决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与程序。问题:宿城区政府在什么时候发布了公告?"} {"id": "1",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华9流行经典合辑》封底载明“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归属于华9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该合辑包含涉案201首音乐电视作品。2015年6月30日,华9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授权证明书》及附件清单,授权福州大德公司于授权期内,就清单中所列明的华9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完整著作权的音乐及音乐电视作品,许可卡拉OK经营者放映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音乐电视作品(MV/MTV)并收取费用,且授予福州大德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维权的权利,授权期限为2015年6月30日至2018年6月30日。附件清单包含涉案201首音乐电视作品。2017年4月11日,福州大德公司到九龙汇公司的经营场所“九龙汇KTV”,以普通消费者身份使用点歌机点播了涉案201首音乐电视作品,并对上述播放过程进行了录像,当场消费450元,并就本次消费现场取得收据一张、收银结账单一张、刷卡存根一张。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福州大德公司为此支付公证费1500元。另查一,将《华9流行经典合辑》专辑光盘中收录的涉案201首音乐电视作品与上述公证书所附光盘中的音乐电视作品录像进行比对,上述201首音乐电视作品的影像、声音、词曲等与权利光盘的相关作品一致。另查二,就九龙汇公司使用涉案201首音乐电视作品对福州大德公司造成的损失、九龙汇公司因此的获利,及福州大德公司主张侵权赔偿金额的依据,福州大德公司均未举证。以上事实,有《华9流行经典合辑》光盘、《授权证明书》、公证书、公证费发票、收据、刷卡存根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问题:福州大德公司花费了多少钱。"} {"id": "2",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双方无争议的证据予以采信,并认定如下事实:原告刘正财系兴文县毓秀苗族乡胜利村第二村民小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承包地登记总面积25.45亩,承包地二轮总面积15.69亩,承包地块总数70块;其林权证载明小地名大梁子面积15亩,小地名狮子山面积30亩。四川长宁天然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2日,经营范围是与中国石油合作勘探、开发、销售页岩气。2017年9月30日,四川长宁天然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兴文县毓秀苗族乡胜利村第二村民小组签订《临时用地补偿协议》,约定四川长宁天然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兴文县毓秀苗族乡胜利村第二村民小组集体土地28.64亩(以实际丈量数据为准),作为油气开发临时用地,使用期限自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1日,补偿标准为1880元/亩(年),补偿费用总计256971.87元。2018年1月30日,四川长宁天然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又与兴文县毓秀苗族乡胜利村第二村民小组签订《临时用地补偿协议》,约定四川长宁天然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兴文县毓秀苗族乡胜利村第二村民小组集体土地22.02亩(以实际丈量实际为准)作为油气开发临时用地,使用期限自2018年1月30日至2020年1月30日,补偿标准为1880元/亩(年)。2018年3月22日,四川长宁天然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兴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关于宁长宁H22B平台施工建设临时用地的申请》,申请办理工程建设的临时用地手续。2018年3月30日,兴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兴国土资发【2018】26号《关于长宁H22B平台临时使用土地的批复》,同意四川长宁天然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兴文县毓秀苗族乡胜利村第二村民小组集体土地9664平方米,作为长宁H22B平台工程建设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两年(2018年3月29日至2020年3月28日)。2018年2月1日、2日,兴文县毓秀苗族乡胜利村第二村民小组分别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四川长宁天然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2018年1月30日签订的《临时用地补偿协议》中的占地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赔偿费一并转入兴文县毓秀苗族乡对公账户,由乡政府代为发放,其中载明原告刘正财土地补偿费76184.55元,地上附着物57280.06元,合计133464.61元。2018年2月8日,兴文县毓秀苗族乡人民政府书面通知原告刘正财到乡财政所领取补偿款。2018年2月11日,兴文县毓秀苗族乡财政所通过农商银行向原告刘正财账户6251支付长宁H22B平台临时占地补偿费用共133464.61元。原告刘正财认为,被告作出的《兴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长宁H22B平台临时用地的批复》(兴国土姿发[2018]26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撤销。另查明:被告兴文县人民政府为积极推进页岩气田区块产能开发建设提供服务保障,组织成立了相关工作组开展协调工作。2018年5月15日,四川长宁天然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H22B平台工程施工受到原告刘正财夫妇阻止,兴文县公安局接警后,出警到现场处理。原告刘正财提起本案确认其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还一并提起了要求被告兴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诉讼。问题:四川长宁天然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什么协议?"} {"id": "3",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4日、2014年6月11日被告分别与北京标点公司、廊坊标点公司签订《“天地凤凰城”项目分销协议》、《委托销售协议》,由二原告代理销售被告开发的“天地·凤凰城”房地产项目。2015年1月22日,北京标点公司、廊坊标点公司与被告共同签订《终止协议》,《终止协议》约定:“截至2014年10月31日,甲方(被告)尚未支付的销售酬金11931468元,甲方(被告)需扣除的销售酬金包括因银行拒绝办理贷款或已经知申请退房但已支付的销售酬金109919元以及甲方垫付的广告画面费104805元。乙、丙方(二原告)已经向甲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100万元于协议签订生效后15日内,甲方(被告)返还乙、丙方。”协议同时约定了相应的酬金支付方式。后廊坊标点公司与被告先后签订三份《冲抵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位于河北省廊坊市廊坊开发区居易路“天地凤凰城项目”之下的16套房屋冲抵欠付廊坊标点公司的销售佣金,该16套房屋的冲抵总金额为12322108元,同时双方约定“甲乙双方互相承诺:无论何种情况下,以上所述各套房屋的总价等冲抵甲方(被告)尚未支付乙方(廊坊标点公司)的销售酬金中的部分款项一事不再做变动,双方不因市场变化或所涉及房屋达到交付条件时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增加或减少而变更债权债务额度。”上述三份《冲抵协议书》签订后,被告陆续将其中的13套房屋过户给廊坊标点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尚有“天地凤凰城”124-2-1901号、130-1-1503号、115-2-402号三套房屋未办理过户及交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佐证。问题:被告签订了哪些协议?"} {"id": "4",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9日上午9时左右,原告骑摩托车途经本溪市平山区向阳市场道口时,因被告供电公司享有产权并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的电缆井的井圈缺失,井盖覆盖不牢固,致使原告摔倒受伤。事发后,原告向“110”报警,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崔东派出所民警到现场了解了情况,之后原告被送到本钢总医院留院观察治疗29天,期间二级护理,被诊断为:“头胸及腹外伤,肋骨骨折(右侧2-10,左侧6-9)”,原告花费医疗费8915.06元。出院后,原告遵医嘱休息23天。本次事故造成原告摩托车受损,支付施救费200元、修理费1998元。另查:原告育有一女,2012年出生。原告户口所在地为辽宁省凤城市鸡冠山镇,但自2009年起,原告一直在本溪市平山区居住至今。事发前,原告在本溪某某酒庄从事厨师工作,月收入7000元。经原告申请,本院通过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本溪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情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鉴定意见为:原告胸部损伤的伤残程度为Ⅷ级,原告支付鉴定费800元。上述事实,有报警情况登记表、留诊观察病历、诊断书、医疗费收据、休工建议证明、收款收据、会议记录、本溪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收据、本溪某某酒庄的工资表和误工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崔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证明、户口本、出生证明、摩托车施救和修理的票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等在卷为凭,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问题:原告受伤后有哪些支出?"} {"id": "5",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根据庭审确认的证据,结合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和第三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第三人唐山市丰润区市政工程公司因唐山市丰润区北部新城、北站片区区域改造项目建设,需要拆除北部新城(北外环南侧、小韩庄西侧、西外环东侧、还乡河北侧)及北站片区(唐丰路西侧,润泽路东侧,京秦铁路北侧,曹雪芹西道南侧)区域内的房屋及附属物。2010年8月16日,第三人取得拆许字(2010)第1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因未能完成拆迁,依法延期至2013年8月13日。原告在上述拆迁范围内拥有宅基地一处,土地登记面积167平方米,超占面积180.79平方米,房产建筑面积162.72平方米,水、电设施齐全。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三人与原告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等事项进行多次协商,原告以补偿低,置换比例低,超占面积也要置换为由拒绝拆迁,最终双方未能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10年8月20日,第三人发布拆迁评估公告,由于原告在限期内未进行选择,故第三人委托唐山中信德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原告的房产进行了价格评估,评估总价为438050元,并于2013年2月26日向原告进行了送达。2013年7月29日,第三人向被告递交了《关于对被拆迁人张贺田行政裁决的申请》、第三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张贺田1996年编号为9号《丰润县宅基地清理登记表》等申请行政裁决的资料。同日,被告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依法予以受理,并向原告送达了《关于对被拆迁人张贺田行政裁决的申请》副本、《关于对被拆迁居民张贺田拆迁补偿安置情况的说明》和《房屋拆迁调解答辩通知书》。2013年7月31日,被告组织原告和第三人在唐山市丰润区浭阳新城管委会二层会议室进行调解,原告张贺田和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王浩均到场参加,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因原告对评估结果有异议,被告下属的唐山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委托唐山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唐山中信德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唐中信德(2012)丰润拆第003号《张贺田所属位于唐山市丰润区小陈庄村住宅用房地产估价报告》进行了鉴定,唐山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了唐评专鉴字(2013)0008号《城市房屋拆迁评估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估价结果合理”。经被告领导班子集体讨论,被告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了唐住建拆裁字(2013)18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并依法对原告进行了送达。问题:哪些机构对原告的房产进行价格评估?"} {"id": "6",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原资兴市三都镇中田村煤矿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李七斤,第三人谢发良早年到该煤矿务工,从事井下掘进采煤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参加了社会工伤保险。2015年10月11日,谢发良在该煤矿上班作业时被煤矸石砸伤住院,住院期间,被告经诊断为矽肺。出院后,谢发良经郴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体检结果为疑尘肺,并建议谢发良三个月后复查胸片。2017年1月12日,经郴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第三人谢发良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叁期。第三人谢发良向被告郴州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告郴州市人社局于2017年8月7日作出郴人社工伤认字[2017]D60号认定工伤决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认为第三人谢发良是患职业病,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决定予以认定为工伤。另查明,2016年12月20日,资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资劳人仲案字[2016]第129号之一先行裁决书,裁决:一、申请人谢发良与被申请人资兴市三都镇中田矿业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暂不作裁决,继续审理。2017年1月4日,中田矿业有限公司对裁决不服,诉至资兴市人民法院。资兴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资兴市三都镇中田村煤矿注销后其所有的资产折价作为了中田矿业有限公司的资产。2016年5月10日,中田矿业有限公司到资兴市工伤保险站进行社会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由原登记单位资兴市三都镇中田村煤矿变更登记为中田矿业有限公司。由此,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2017)湘1081民初7号民事判决,认定第三人谢发良与原告中田矿业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中田矿业有限公司不服资兴市人民法院(2017)湘1081民初7号民事判决,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7)湘10民终776号民事判决,驳回中田矿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第三人谢发良与原告中田矿业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哪些机构对谢发良的病情做出了诊断鉴定?"} {"id": "7",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日,武昌区政府收到金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公开风险评估人员资质和名单。同年6月19日,武昌区政府作出了《关于金英申请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延长的通知》将答复期限延长15个工作日,并以邮寄方式告知原告。同年6月26日,武昌区政府作出《关于金英提出要求公开武昌区政府对本人居住地旧城改造方案(含补偿方案还建房全部相关信息)申请书的答复》,将《武昌区青鱼嘴片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附件形式告知原告,答复内容:经查,“武昌区政府对本人居住地旧城改造方案(含补偿方案还建房全部相关信息)”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特此告知。您居住地房屋征收项目的征收补偿方案已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并已向全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分发。现向你依法公开(材料附后)。同年7月2日,武昌区政府将该答复书邮寄送达给金英。同年8月3日,金英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市政府责令武昌区政府公开风险评估人员资质和名单。同年8月6日,市政府向武昌区政府发送了《行政复议申请》副本和(武政复决(2015)第253-260、262-264号)《答复通知书》。同年8月14日,武昌区政府依法向市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2015年9月25日,市政府作出了武政复决字(2015)第17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武昌区政府已经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为由,维持了武昌区政府作出《关于金英提出要求公开武昌区政府对本人居住地旧城改造方案(含补偿方案还建房全部相关信息)申请书的答复》。同年9月30日,市政府将武政复决字(2015)第17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邮寄送达金英及武昌区政府。2015年10月15日,原告不服被告武昌区政府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的《关于金英提出要求公开武昌区政府对本人居住地旧城改造方案(含补偿方案还建房全部相关信息)申请书的答复》及被告市政府于2015年9月25日武政复决字(2015)第17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诉至本院。问题:金英分别于何时提出申请?"} {"id": "8",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被告人王1为赚取利息差,以资金周转为名向XX市XX银行贷款人民币400万元,后稠州银行将该笔贷款转入被告人王115616012110300001962账户,账户内余额共计5374959.01元,随后被告人王1将其中的500万元转入虞10(系被告人王1妻子)账户开出本票500万元,并将该笔钱款借给马XX,约定月利息5分,按月支付。被告人王1于2008年1月25日至2008年5月15日间收取该笔500万元借款的利息91.6万元,其中向XX市XX银行贷款的人民币362.5041万元收到利息664107.51元,期间支付XX市XX银行利息109447.92元,赚取利息差价554659.59元。被告人王1现已退出违法所得。上述事实,被告人王1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虞10、周某、阮某的证言,贷款合同,(王1账户)存款对私明细表,(虞10账户)存款对私明细表,XX银行00061693本票,本金、利息明细账,进账单,借条(2007年11月16日),330676254306000079号汇款单,借条(2008年1月25日),3306762543060000029号汇款单,3306762363010000009号汇款单,3306762543070000034号汇款单,汇票申请,3306762543070000057号汇款单,和解协议及相关材料,贷款利息扣去明细,利息清退单,清退利息证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被告人王1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问题:王x1以资金周转名义向xx市xx银行转账金额及赚取利息差价金额?"} {"id": "9",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1979年12月,原告刘桂芳参加原义乌市纺织器材厂工作,为临时工。1984年2月转为从事退火工种。1992年6月,经原义乌市劳动人事局批准招转为原义乌市纺织器材厂农民合同制工人。根据浙江省劳动厅浙劳险(1993)143号《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年限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文件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年限是计发其退休养老待遇的重要依据,用工单位和劳动合同制职工本人从招工录用之月起,均应按省政府浙政(1986)52号文件的规定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并以此计算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年限。根据义政办(1991)184号《转发省府办公厅关于从农村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和义劳人(1993)24号《关于贯彻执行义政办(1991)184号文件的若干补充通知》文件规定的精神,原告于1993年8月补缴了自1984年2月至1992年5月份的养老保险基金。根据义政(1998)1号《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改革若干政策的通知》及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998第14号、第47号抄告单等规定的精神:改制企业特殊工种人员,可按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年龄再提前5年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即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特殊工种职工,经本人申请,可办理离岗退养手续,但必须补缴提前年份的养老保险统筹资金后,方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原规定提前年限由个人补缴的养老保险统筹资金,从企业资产出让所得中划拨给社 ``` _instruction cut at 16k characters_ --- Harness Report runs agent harnesses from their GitHub repos on Harbor tasks and records every model c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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