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awbench / lawbench-2-5-22-one-shot - taskset: [lawbench](https://harnessreport.com/tasks/lawbench.md) - difficulty: medium - category: legal NLP benchmark - language: - runnable from the site: no - agent timeout: 3600s ## Results by harness _none yet_ ## Instruction ``` You have 20 cases to process. You must answer ALL of them. Create the file `/app/answer.jsonl` and write your output there. OUTPUT FORMAT (STRICT, JSON Lines / ndjson): 1. `/app/answer.jsonl` must contain EXACTLY 20 non-empty lines. 2. Each line must be a valid JSON object with EXACTLY two keys: - "id": string - "answer": string No extra keys are allowed. 3. The "id" must match the input id exactly. 4. Output must be JSON lines only: - No markdown fences (no ```). - No headings, numbering, commentary, or extra text. - No blank lines. 5. Output language: Chinese. 6. For each case, output ONLY the final answer text required by the question. Do not add explanations. 7. Answers must be single-line strings. Do not include line breaks. If the answer would normally include line breaks, replace them with a single space. 8. Do not skip any case. If you cannot answer a case, output: {"id":"<id>","answer":""} Example Output (format only; do not copy the placeholder text): {"id":"0","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d":"1","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NPUT CASES: {"id": "0",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被告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为提高居民居住条件,于2015年11月21日作出《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2015年第1号),决定征收建设路以东、南新道以南、京山线以西以北区域,按市规划部门划定征收范围内的住宅类建筑物、构筑物。原告苗桂芝的房屋位于本次征收范围内。同日唐山市路南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作出《唐山市路南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关于唐山市路南区老交大棚户区搬迁安置项目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报名的公告》,公告内容为承担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需预先报名,并公布了报名资格条件、报名方式和时间、地点。2015年11月24日唐山市路南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作出《关于唐山市路南区老交大棚户区搬迁安置项目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公告》,公示了3家通过审核的评估机构,并赋予了被征收人为期三天的异议期。2015年11月27日唐山市路南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作出《关于唐山市路南区老交大棚户区搬迁安置项目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结果的公告》,最终确定由唐山广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唐山弘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和唐山东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老交大棚户区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唐山弘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了涉案房屋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了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2015年11月21日)的房地产市场价值。涉案房屋估价报告依法送达给原告后,原告提出了复核评估申请,唐山广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收到申请后,作出了复核评估申请书的答复并送达给了原告。因双方无法在签约期内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决定书》,决定对原告名下的房屋实施征收,按照《关于建设南路以东、南新道以南、京山线以西以北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住宅)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或棚户区改造货币化政府统筹安置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三种方式之一。被告将上述补偿决定依法送达原告后,原告苗桂芝不服该补偿决定,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问题:房屋征收办公室分别于何时作出相关文件?"} {"id": "1",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7日,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以著作权人身份提出申请,北京市版权局对名称为《动漫形象“桃子”》的美术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登记号为01-2011-F-348062,且上述美术作品已通过动画片播放方式予以公开。2015年10月22日,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经核准变更名称为:北xxxxxxxxxxx0。原告涉案美术作品整体为一个粉色的可爱小狐狸形象,穿着一件白色裙子,白色裙子上有一颗爱心,头上有一卷呆毛,脸部有腮红,整体比例头大身小,背上有个蝴蝶结。(见附图一)被告义xxxxxxx3系个体工商户,于2014年3月4日成立,经营范围:加工、销售:饰品(不含电镀)。2017年8月23日,被告通过其在阿里巴巴开设的网店销售了一款链接名称为“铭琅饰品供应满钻水晶阿狸钥匙扣精品动漫动画钥匙扣厂家直销”的产品。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是一个粉色狐狸形象,脸部、裙子及耳朵三角部分使用水钻构成,着喇叭伞群,裙子上有蓝色爱心,头大身小,线状眼睛,左耳附近有粉色蝴蝶结,背部系金色楼空金属构造。(见附图二)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13)京x8内经证字第18261号公证书原件1份、(2017)浙杭钱证内字第493号公证书原件1份、(2017)浙杭之证字第2071号公证书原件1份、(2017)浙杭之证内字第14831号公证书原件及封存公证实物各1份、公证费发票1份、第14538452号注册商标打印件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问题:原被告的狐狸分别是什么形象?"} {"id": "2",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4日上午11时左右、1月15日上午、1月16日上午,吁斌打电话给被告人邹x1联系购买泰洛其口服液(俗称摇头水),随后两人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农药厂宿舍新农幼儿园门口碰面,吁斌三次从被告人邹x1处以180元一瓶的价格购买了泰洛其口服液总共三瓶。2017年1月19日上午10时左右,被告人邹x1以170元的价格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农药厂宿舍新农幼儿园门口贩卖了一瓶泰洛其口服液给吁斌。1月19日18时7,吁斌打电话给被告人邹x1联系购买泰洛其口服液,随后两人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农药厂宿舍新农幼儿园门口碰面,准备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从被告人邹x1身上缴获一瓶泰洛其口服液。被告人邹x1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鉴定,送检的被查获的新泰洛其口服溶液均检出可待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邹x1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二份及扣押物品照片、交易地点照片;手机通话清单、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证人吁斌的证言;被告人邹x1的供述与辩解;现场检测报告书,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洪)公(司)鉴(化)字[2017]1081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同步录音录像;被告人邹x1的常住人口信息,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赣刑x8466号刑事判决书,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青云谱派出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和情况说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问题:被告人何时以170元的价格贩卖泰洛其口服液给吁斌,又于何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id": "3",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通过以上经过认证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朱庆水于2013年10月8日入职保安公司,担任保安,2014年3月15日,朱庆水向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派出所报警称在宿舍门前,被一男子打伤,后该男子逃跑;2015年3月10日,朱庆水委托孟繁新至区人社局申报工伤,孟繁新在来访人员登记表中登记:申请工伤认定,先进行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已立案;2015年3月12日,仲裁委员会受理朱庆水的仲裁申请,2015年7月28日,仲裁委员会作出1799号裁决书,驳回朱庆水的仲裁请求;朱庆水不服,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177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朱庆水与保安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至2014年5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177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2月23日,朱庆水与孟繁新一同至区人社局处申请工伤认定,区人社局为孟繁新向北京市通州区工商分局信息档案中心开具介绍信,载明兹有孟繁新同志,因工伤认定申请查询保安公司的注册登记情况,请接洽,帮助查询,同日,孟繁新调取保安公司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2015年12月26日,酒仙桥派出所为朱庆水开具证明;2016年7月25日,本院开具生效确认书,朱庆水向区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等材料,区人社局为其开具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并向孟繁新制作调查笔录;2016年7月26日,区人社局做出被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在案件审理中,双方对于朱庆水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以及2015年12月23日当天情形存在争议,朱庆水认定申请时间为2015年12月23日,因区人社局以其申请材料不齐全为由拒不接收其申请,而代以开具介绍信要求朱庆水调查相关信息;区人社局认为申请时间以实际提交材料日期为准,应为2016年7月25日,称朱庆水陈述不属实,并非区人社局不接收《工伤认定申请表》而是朱庆水根本未提交,而且在实践中,区人社局允许申请人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而后补充提交其他材料,同时认可区人社局没有专门的接待窗口,均为工作人员根据工作安排轮流接待申请人,其工作人员知晓朱庆水的申请限期仅剩余三天的情况并已经口头告知朱庆水申请期限即将届满的法律后果。但双方均未就上述陈述提供证据。问题:朱庆水的劳动仲裁起止时间分别是?"} {"id": "4",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1年,被告人王x1在担任汝州市煤山街道办事处望嵩居委会(已判刑)党支部委员期间,伙同该居委会党支部书记车x9(已判刑)、居委会代理主任张某某(已判刑)经过商议,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也未履行相关土地转让手续情况下,代表居委会将望嵩苑小区集体建设用地面积588.9平方米。分别转让给李某某、宋某某、潘x10、王某甲四人用于门面房建设,居委会共获利1213009.13元。2、2011年,被告人王x1在担任望嵩居委会党支部委员期间,伙同居委会党支部书记车x9、代理主任张某某等人,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经两委会讨论后,擅自将位于望嵩居委会李花园的720平方米建设用地以220000元以出租之名转让给李某甲。该地块已被李某甲开发成住宅楼。另查明,被告人王x1向汝州市公安局提供“证人李x11系被告人李x12故意伤害一案的重要知情人”的线索,使该案的案情进一步清晰明确,案件得以顺利侦破。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x1的供述,同案人车x9、张某某的供述,证人潘x10、宋某某、王某甲、李某某、完颜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售房协议、土地租赁协议、收据、煤山街道办事处关于被告人王x1的任职情况证明、汝州市公安局洗耳派出所关于王x1为2013.12.04陈某某故意伤害案提供重要线索的情况说明、汝州市公安局对马某某、李x11、胡某某的询问笔录,关于李x12故意伤害一案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等书证以及其它相关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问题:党支部委员两次分别非法转让、倒卖土地多少面积?"} {"id": "5",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7日,龙0在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高速公路路口搭乘泰州至贵州黎平的车牌号贵H×××××大客车前往贵州并支付车费400元。2014年2月18日8时30分许,杨x2驾驶的该车辆行驶至上海-昆明高速公路1154公里-3000米处,因杨x2在雨雪气象条件下未降低车速,导致该车制动时打滑失控撞上中央隔离护栏后侧翻在超车道上,造成自车受损,车上乘客龙0受伤。该事故经交通警察潭邵大队处理认定,杨x2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龙0在湖南省娄底市中心医院、贵州省黎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计58天,花费医疗费合计63882.70元,该费用已由杨x2向医疗单位支付。住院期间,杨x2另向龙0支付护理费4800元及生活补助2400元,合计7200元。此后,经南通三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龙0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左侧第5、6、7、8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伤后休息期限为6个月,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出院后1人护理一个月,营养期2个月;并估计二次手术费用约8000元,期间1人护理一个月,休息2个月,营养1个月。另查明,龙0在事故发生前在如东鑫辉钢结构厂工作,从2013年8月至2014年1月,月平均工资为3266元。原告龙0从2012年9月份至今一直在南通市通州区交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再查明,车牌号为贵H×××××大客车的登记所有人为凯8汽车公司。2014年1月2日,杨x2与凯8汽车公司签订营业车辆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凯8汽车公司将该车发包给杨x2经营黎平至泰州客运班线,杨x2向其交纳相关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杨x2向本院申请要求追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黎平分公司为本案被告。问题:大客车驾驶员支付了哪些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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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黄1在担任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农商行”)常州市青山桥支行信贷业务员期间,利用具体负责对客户提交贷款材料初审、调查等工作职责便利,为常州茂征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9(另案处理)通过伪造虚假合同、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方式骗取江南农商行贷款计人民币5000000元提供便利,先后3次收受王9贿送的钱财共计人民币300000元,所得款项均用于个人开支。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2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黄1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在常州市新北区长兴楼饭店附近,收受王9通过杨某贿送的人民币100000元。2、2012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黄1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在江南农商行常州市青山桥支行门口,收受王9通过杨某贿送的人民币100000元。3、2012年9月12日,被告人黄1利用上述职务便利,收受王9贿送的人民币100000元。该笔贿款实际由王9转账至被告人黄1母亲周琴芳农业银行卡(卡号×××××××××18),后由被告人黄1提取。案发后,被告人黄1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退出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黄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发经过、未到庭证人王9、杨某、包仁娟等人证言笔录、贷款合同、银行卡对账单、暂扣款收据、江南农商行贷款操作规程、个人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问题:被告人什么时候受贿?"} {"id": "7",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4日阳泉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河xxxxxxxxxxx0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阳泉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开发的盂县德业居花园1号、2号、3号、3A号商住楼发包给原告河xxxxxxxxxxx0建设。2013年5月份原告河xxxxxxxxxxx0的员工韩x11介绍被告李x3到盂县德业居花园3号楼工地做饭,被告李x3做饭期间韩x11曾给付其工资5000元。2013年6月3日午饭后,被告李x3上厕所时由于地面有肥皂沫,不慎摔倒致尾骨骨折。2013年12月11日被告李x3及其丈夫侯海川与韩卫国(原告河xxxxxxxxxxx03号楼工地员工)、崔x12(阳泉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部员工)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李x3不慎摔伤,今双方协商,工地补助被告李x36020元。2015年8月14日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2015)盂劳x10字第041号裁决书,裁决原告河xxxxxxxxxxx0与被告李x3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河xxxxxxxxxxx0认为该裁决错误,其与被告李x3不存在劳动关系,故诉至本院。另查明:2013年6月至7月阳泉市瑞x9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李x3在阳泉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参加工伤保险。上述事实有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阳13终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盂劳x10字第041号裁决书、阳泉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证明及原、被告双方当庭陈述在案佐证。问题: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什么金钱往来?"} {"id": "8",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0日,被告王x1向蒙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至2011年3月19日。被告于x2与蒙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借款人配偶共同还款承诺书,自愿对被告王x1的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王x0及案外人公丕旺、田顺法、徐风芹、杨真军与蒙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对被告王x1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王x1、于x2未履行还款义务,蒙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遂于2012年1月12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王x1、于x2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本案原告王x0及案外人公丕旺、田顺法、徐风芹、杨真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经审理后,于2012年4月23日以(2012)蒙x6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x1、于x2偿还蒙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本案原告王x0及案外人公丕旺、田顺法、徐风芹、杨真军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蒙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原告王x0作为连带清偿责任人于2013年3月20日替被告王x1、于x2向蒙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20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偿该款,被告一直未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其为被告垫付的借款2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原告方提供的(2012)蒙x6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过付款单据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均已收集记录在卷。问题:谁向法院提起诉讼。"} {"id": "9",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蔡1在惠东县大岭镇某路19号经营一家无名牙科诊所。同年5月21日,惠东县卫生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蔡1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其所经营的牙科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对该诊所予以取缔。蔡1被处罚后,仍然违法开展诊疗活动,先后于2009年7月28日、2010年6月23日被惠东县卫生局作出行政处罚。2015年11月21日,蔡1再次因非法行医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对案件立案侦查,合法启动侦查程序。2、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1月21日,公安机关在惠东县大岭镇前进街19号一无名牙科诊所内将被告人蔡1抓获归案。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指认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概况及被告人对现场查获的物品进行指认的情况。4、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现场扣押了医疗器具等物品。5、被告人蔡1的供述,证实蔡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6、惠东县卫生局的行政执法材料,证实被告人蔡1因非法行医于2008年5月21日、2009年7月28日、2010年6月23日被惠东县卫生局作出行政处罚。7、被告人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蔡1的姓名、年龄等基本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此外,还有庭审笔录等材料予以佐证。问题:无证经营牙科证所的人何时受到行政处罚?"} {"id": "10",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原告王x0于1932年3月12日出生,其与丈夫周某6共生育了五个子女,即本案五被告,按照年龄长幼分别为周x1、周x2、周x3、周x4、周x5。周某6已于10多年前去世。王x0为农村居民,现已年满85周岁,年老多病,除每月领取105元农村养老保险之外,再无其他生活来源,目前和周x3共同居住。王x0于2017年5月3日因病住院,于2017年5月8日出院,共产生17778.62元住院医疗费。除医保统筹支付4925.51元、机构垫支0.30元和医保账户支付155元外,患者个人现金支付12697.81元。入院之时,王x0因门诊就医于2017年5月3日还产生了门诊医疗费52.60元。另查明,关于王x0及周某6的赡养问题,周某6、王x0曾将周x1、周x3列为被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2004年6月16日作出(2004)碚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该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为:“1.原告周某6、王x0跟随被告周x3生活,其责任地由被告周x1耕种二分之一,每年各给付二原告大米300斤;2.由被告周x1每年各给付二原告猪肉20斤、猪边油5斤;3.由被告周x1每年各给付二原告赡养费360元;4.原告周某6、王x0生病住院的医疗费由被告周x1负担五分之一”。上述事实,有《证明》、住院医疗费收据、门诊医疗费收据、(2004)碚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调解书等证据及到庭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记录载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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