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awbench / lawbench-2-5-21-one-shot - taskset: [lawbench](https://harnessreport.com/tasks/lawbench.md) - difficulty: medium - category: legal NLP benchmark - language: - runnable from the site: no - agent timeout: 3600s ## Results by harness _none yet_ ## Instruction ``` You have 20 cases to process. You must answer ALL of them. Create the file `/app/answer.jsonl` and write your output there. OUTPUT FORMAT (STRICT, JSON Lines / ndjson): 1. `/app/answer.jsonl` must contain EXACTLY 20 non-empty lines. 2. Each line must be a valid JSON object with EXACTLY two keys: - "id": string - "answer": string No extra keys are allowed. 3. The "id" must match the input id exactly. 4. Output must be JSON lines only: - No markdown fences (no ```). - No headings, numbering, commentary, or extra text. - No blank lines. 5. Output language: Chinese. 6. For each case, output ONLY the final answer text required by the question. Do not add explanations. 7. Answers must be single-line strings. Do not include line breaks. If the answer would normally include line breaks, replace them with a single space. 8. Do not skip any case. If you cannot answer a case, output: {"id":"<id>","answer":""} Example Output (format only; do not copy the placeholder text): {"id":"0","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d":"1","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NPUT CASES: {"id": "0",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综上所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5年11月份,被告人孟x1以帮被害人袁8办理高折扣加油卡为由,收取了被害人袁8人民币1万元。随后将自己伪造的中国石油加油卡交给被害人袁8,被害人袁8发现油卡系伪造卡,无法使用后,多次找被告人孟x1协商解决,但被告人孟x1找各种理由推脱,之后便失联。2016年10月26日被告人孟x1退还了被害人袁8人民币1万元。2014年6月26日,被告人孟x1在昆明市西山区中央金座1栋A座5楼,分别与被害人王9及张某某签订借款协议,向被害人王9和张某某各借款人民币2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共计借款人民币40万元,并在合同中约定由被告人孟x1用其名下位于昆明市北京路时光俊园×××号的房屋进行担保。该房屋实际位于昆明市世纪俊园二期×××号,房屋所有权人并非被告人孟x1,系被告人孟x1租住。后被害人王9在讨要债务中发现,被告人孟x1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人并非被告人孟x1,便要求被告人孟x1提供其自己所有的房产。2014年9月18日,被告人孟x1用伪造的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定西路翡翠园小区×××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并将该房屋作价人民币46万元抵给被害人王9偿还债务,双方并再次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2014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孟x1分三次向被害人王9偿还了人民币20万元,后被害人王9将该款归还给张某某。2016年10月25日,被告人孟x1的家属与被害人王9达成和解协议书,同日由被告人孟x1家属向被害人王9赔偿了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王9的谅解。问题:案中被害人是谁。"} {"id": "1",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一、敲诈勒索事实2016年8月,被告人龙1在得知马鞍山市花山区丰收佳苑附近的五担岗路工程施工的消息后,产生了从施工单位敲诈好处费的想法,经与被告人孙3商议,两人于2016年8月19日共同前往施工工地,虚构工地范围内小水塘系龙1本人所有的理由,阻拦工地施工,要求施工方落实补偿费用,后又多次纠集当地村民及社会闲散人员前往工地纠缠,拦停施工,并强行索要5万元补偿款。2016年8月29日,被告人孙3见施工方未支付任何费用却恢复施工,便将此事告诉龙1,并在龙1的安排下,带领当地村民再次前往工地阻挠施工,索要5万元补偿款。施工单位工作人员遂电话报警,民警赶赴现场将被告人孙3及涉案其他人员抓获,孙3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日,被告人龙1得知孙3等人被抓,遂前往派出所询问情况,后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接受调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停工报告、情况说明、前科材料,证人夏某、李某、龙1、甘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龙1、孙3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容留他人吸毒事实2016年2月9日下午,被告人孙3在其居住的马鞍山市花山区丰收佳苑,容留朱11、纪某、莫某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016年10月11日,被告人孙3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材料,证人朱11、纪某、莫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孙3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问题:本案中孙3何时前往工地。"} {"id": "2",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编号:C—YNJ140508A),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井式回火炉(电阻炉)一台,规格型号为RJ6-125×110-NS,含税单价90000元/台;采购井式氮化炉(渗氮炉)一台,规格型号为RN-75-6K,含税单价90000元/台,两台设备的合同总价为180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生效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即54000元作为定金;被告发货前书面通知原告,原告支付合同总价款35%,即63000元;自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15天内向被告支付合同总价款30%,即54000元;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质押金,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半年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即9000元。2014年6月9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定金54000元。2015年3月16日,本院作出(2015)佛中法民二破字第14-5号民事裁定书和(2015)佛中法民二破字第9至14-7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裁定受理原告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为原告破产重整的管理人。2015年5月14日,原告管理人向被告出具解除合同及履行债务通知书,通知解除与被告签订的《采购合同》(合同编号:C—YNJ140508A),同时通知被告应当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向原告管理人退还预收原告的54000元定金。2015年5月23日,被告向原告管理人出具回函,提出同意解除《采购合同》,但不接受原告管理人要求退回定金的意见。问题: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实际有效起止日期分别为。"} {"id": "3",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对于双方无争议的售房协议、腾退补偿安置协议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王x0系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乡李家峪村农民。车×系北京居民身份。车×于2008年去世。车×父母均已去世。车×与王××育有一子车x2。王××于2018年6月7日去世。王××父母亦已去世。王x0获得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乡李家峪村××号宅基地一处。2001年8月29日,王x0与车×签订《售房协议》,约定王x0向车×出售上述宅基地上,东至白文忠,西至西墙,南至南墙,北至屋后滴水的东西各两间、北屋四间房屋。房屋作价大写:捌万捌仟元整。合同有卖方王x0、买方车×及见证人签字。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车×取得涉案房屋,车×一家一直居住至今,现由车x2居住使用。2017年8月5日,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李家峪村村民委员会与王x0签订《北京市宅基地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被腾退人为王x0,被腾退房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李家峪村××号,被腾退房屋在控制标准范围内的宅基地区位补偿款为1200000元、超出控制标准范围内的宅基地区位补偿款为114696元、房屋重置成新价为217938元、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款为50901元,各项奖励费、补助各分项合计1132000元。现涉案房屋尚未拆除,上述款项尚未发放。庭审中,王x0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意在证明房屋买卖时的状况,主张车x2在入住房屋后未进行翻建及装修,车x2认可确未进行翻建,但对房屋进行过装修,证人陈述当时房屋仅为刷白,有门有窗,并未精装。问题:王x0与车x何时签订《售房协议》,房屋作价为多少。"} {"id": "4",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3日下午,被告人马x1为修理自家耕地内的机井,找到被告人尹x2,让尹x2驾驶挖掘机到机井旁进行施工作业。2017年7月4日上午,马x1找到本村村民张某1让其到现场帮忙,当日下午1时许,尹x2驾驶挖掘机挖至井下第七节水泥管时,马x1先自行下井清理杂物,因清理困难,马x1遂喊张某1到井下帮忙,在清理过程中,挖掘机挖出来堆放在机井旁边的土堆发生滑坡,将马x1和张某1掩埋,导致张某1当场死亡。经唐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1符合挤压综合征合并窒息而死亡。2017年7月13日,被告人马x1的家人与张某1的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马x1赔偿张某1近亲属经济损失50万元,已支付24.2万元,2017年7月16日,被告人尹x2自愿赔偿张某1近亲属经济损失14万元。2017年8月8日,张某1的妻子李某服毒死亡。2017年8月26日,张某1的父亲张某以马x1、尹x2的赔偿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为由,要求二被告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5万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于2017年9月18日又达成和解协议,由马x1履行原协议中的赔偿款8000元,此前签订的协议有效并继续履行,尹x2另赔偿张某1家人4万元,已履行,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马x1、尹x2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户籍证明、被告人马x1、尹x2的供述、证人马某1、赵某、张某、马某2、胡某、马某3的证言、唐河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唐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协议书,谅解书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问题:赔偿双方何时达成协议?"} {"id": "5",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后,被告人阚x1、孙x2经他人介绍,先后参加在网上从事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活动,通过“QQ”聊天工具的“共享文件”或者与人交换、购买、骗取等方式,非法获取全国各地公民的不同种类的个人信息,或卖与他人。其中:1、2017年1月22日,阚x1以33×××94QQ号与缪某联系,缪某以300元价格从阚x1处购买了7686条北京市银行大客户的信息。2、2017年2月24日,阚x1以26×××24QQ号与邱某2联系,邱某2以100元价格从阚x1处购得5000条上海市公民的个人信息。3、2016年8月2日,孙x2以21×××56QQ号与王7联系,从王7处骗取2308条蚌埠市机动车车主的信息资料。4、孙x2多次向阚x1提供其非法获取的各种公民信息上万条。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孙x2用于作案的纽曼牌地豪金色手机一部、ViVO黑色手机一部,被告人阚x1用于作案的银色华为手机一部。上述事实,被告人阚x1、孙x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王7、邱某1、缪某、董某、赵某、夏某的证言;被告人阚x1、孙x2的供述与辩解;书证:北京信托客户信息表;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远程勘验笔录、电子物证检查报告、QQ聊天记录、王7向孙x2发送的“蚌埠车主2000”EXCEL文件截图,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在卷为证,足以认定。问题:阚x1出售了多少条公民个人信息?"} {"id": "6",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珠海西区建设指挥部1993年10月25日发布《珠海市西区(金湾)首期花园式低层住宅区(含部分综合用地)出让的优惠政策》。1996年8月21日,张春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珠规西地字(1996)第128号),1996年8月26日,张春与珠海市国土局西区分局签订《珠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珠国土西区合字[96]第082号)。张春受让的土地面积为529.60平方米,单价为1050元/平方米。张春于1996年8月30日缴纳了购地款556080元。1996年9月2日珠海市国土局西区分局向张春核发了国有、集体建设用地许可证(珠国土西许字(1996)第039号)。1996年9月10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向张春核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珠国用(1996)字第0421号(0900019))。2001年12月28日,珠海市规划国土局西区分局发布《公告》称,经市政府批准,对金湾区主城区范围用地(东至泥湾水道,南至金湾高尔夫球场,西至机场北路,北至白藤山、珠海大道)进行规划控制调整,在规划调整期内停止办理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批、报建手续,停止办理房地产权转让、出租、抵押登记手续,各建设用地单位未经许可,不得进行土地开发和工程建设。张春受让的土地属于调控的范围。2004年,珠海市实验中学高中部在金湾区西湖主城区R6地块上建成,占用了张春受让的土地。2009年9月27日,市国土局金湾分局在《珠海特区报》上发布《关于办理核实金湾区西湖主城区R6地块(市实验中学)原用地者和R7A地块用地者手续的公告》称,根据七届九次、十五次及二十八次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须收回珠海市金湾区西湖主城区R6地块(市实验中学)原用地和R7A地块范围内用地,市国土局金湾分局称将对相关用地者进行核查,请公告中载明的用地者(包括张春在内)自上述公告登报之日起15日内携带相关用地的地价款缴交凭证等资料到该局核实登记。2010年9月9日,市国土局在《珠海特区报》上刊登《关于办理金湾区西湖主城区R6地块和R7A地块收地补偿手续公告》(珠国土公告(2010)12号),请公告中的权属人(包括张春在内)携带相关用地的地价款缴交凭证等资料,到市国土局金湾分局协商收地事宜并领取收地补偿款(逾期未领取的,补偿款的利息计至2010年9月39日截止)。张春不服该补偿方案,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递交诉讼材料,提起诉讼。广东公评房地产与土地估价有限公司、珠海市中正土地房地产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珠海正拓土地房地产与资产评估公司对位于同一地块的(2013)珠中法行初字第16号案的土地评估单价分别为6380元/平方米、6342元/平方米、6323元/平方米,均价为6348元/平方米,评估基准日为委托评估日。本院另查明,依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的暂行规定》,市政府成立了珠海市土地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珠海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议事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05)66号),该议事办法第二条规定,珠海市土地领导小组作出的决定属于市政府的行政行为。问题:谁向张春核发了许可证?"} {"id": "7",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有效证据结合庭审笔录,可以认定如下法律事实:原告陈得喜(又名陈德喜)系第三人福建省福鼎市食品公司副经理,于2010年8月份退休。2010年10月14日,被告福鼎市经济贸易局作出《关于陈德喜同志享受企业领导干部退休生活补贴费的通知》,同意由第三人给予原告每月生活补贴100元。该通知下发后,原告每月领取退休生活补贴费100元。2013年8月26日,第三人作出《关于取消陈德喜退休生活补贴费的请示》(鼎食综(2013)11号),以该公司尚处在亏损和负债经营状态,下岗职工生活费、职工养老保险费及医疗保险费无法按时支付,公司其他退休领导并无享受生活补贴费为由,请求被告取消原告退休生活补贴费。2013年9月3日,被告作出《关于取消陈德喜退休生活补贴费请示的复函》(鼎经贸函(2013)6号),以原告非在职人员,不符合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关于执行宁署(1994)综109号文件的补充通知》(宁署(1995)综121号)第二条的规定为由,决定停发原告退休生活补贴费。第三人据此于2013年9月开始停发原告的退休生活补贴费。原告对被告作出的《复函》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0日作出终审判决,以被告作出的《复函》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撤销该《复函》。2014年12月11日,被告作出《关于取消陈德喜退休生活补贴费的通知》,以第三人仍处于亏损和负债经营为由,依据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关于执行宁署(1994)综109号文件的补充通知》(宁署(1995)综121号)第一条的规定,同意取消原告每月100元的退休生活补贴费。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通知》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通知》。本案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二、被告作出《关于取消陈德喜退休生活补贴费的通知》是否合法。对此,本院予以分析、认定如下:一、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告认为,被告作出《关于取消陈德喜退休生活补贴费的通知》的行政行为侵犯其享受退休生活补贴的权益,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被告认为,被告作出的《通知》是内部文件,取消原告退休生活补贴属于劳动人事关系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第三人未发表意见。问题:被告作出过哪两个关于调休生活补贴费的通知。"} {"id": "8",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认证,查明以下事实:原告张x0与李军军合伙在安塞县真武洞镇汪岔村开办了一油井抽油泵修理厂,修理厂由原告张x0投入资金,李军军投入劳务和对外拉拢客户。2012年7月间,原、被告达成口头合同,约定由原告修理厂修理被告延安华欣公司的抽油泵,每台抽油泵修理价格为580.00元。2012年11月20日,被告李4出具出库单一张,出库单记载:“延安华欣公司在李军修理厂代修抽油泵共计柒佰叁拾台整,每台维修费伍佰捌拾元整,暂付给壹拾叁万元整。”被告李4在出库单上签名,并加盖了被告延安华欣公司的公章。2013年,原告给被告延安华欣公司修理抽油泵112台,有出库单与西区采油厂职工出具的收条证明。原告给被告延安华欣公司共计修理抽油泵842台,被告延安华欣公司应当支付原告修理费(842台×580.00元)488360.00元,期间,被告延安华欣公司先后向原告支付修理费330000.00元,剩余158360.00元未支付。另查明,2014年7月4日,原告张x0与李军军达成协议:“被告延安华欣公司欠原告张x0与李军军的修理费,其中三分之一归李军军享有,三分之二归原告张x0享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李军军就其对被告延安华欣公司享有的三分之一修理费自愿放弃,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是李军军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本院已另行制作裁定书,准许李军军撤回起诉。问题:原告与李军军合伙开办的修理厂在哪,于被告在何时达成口头合同?"} {"id": "9",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宏昌公司承建了位于承德市××区××综合楼××、××栋工程,被告王x5为负责该工程的项目部经理。2013年9月24日,王x5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郝x0、杨x8签订了《木工分项承包协议》,该协议约定了工程名称、承包范围及内容,其中约定的承包价格为:基础到顶的所有主体结构木工工程,包括二次结构的支模,按实际粘灰面每平方米43.00元计算。付款方式为:中途放假按完成量80%,最后完工结清。2014年4月15日,原告(乙方)又与被告王x5所负责项目的工地工长范瑞云(甲方)签订《木工班组承包合同》,该合同中的承包单价为按粘灰面46.00元/m2计算,约定的承包范围为图纸范围内所有模板工程,并约定了工作内容。同时约定,钉子、铁线由乙方出钱,由甲方买结算时按实际用量扣除乙方费用。该合同签订时,王x5并不知情,该合同中的甲方签字部分“王x5”三字为范瑞云所写,王x5表示对该合同不予追认。工程在实际施工中,建筑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木工工程取消了二次结构支模。本案开庭之前,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时,原、被告均认可案涉工程总面积为47000平米。工程施工后,被告王x5陆续给付了原告工程款,截至2015年2月11日,被告共计给付原告工程款1,760,000.00元。另查明,原告除本案案涉工程外,还在宽城、坝上及福地华园车库、电缆沟等处从被告王x5处承揽工程,2018年2月8日,被告王x5就上述工程向原告转款112,300.00元,当日,原告为被告出具了收据。问题:涉案文件何时签订?"} {"id": "10",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另查明,被害人宋x6受伤后在滦平县医院治疗,好转出院,2016年9月12日通过民事诉讼被告人计x1赔偿宋x6各项经济损失42 ``` _instruction cut at 16k characters_ --- Harness Report runs agent harnesses from their GitHub repos on Harbor tasks and records every model call. Every page is also `.md` and `.json`; index: https://harnessreport.com/llms.txt · MCP: https://harnessreport.com/mc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