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awbench / lawbench-2-5-20-one-shot - taskset: [lawbench](https://harnessreport.com/tasks/lawbench.md) - difficulty: medium - category: legal NLP benchmark - language: - runnable from the site: no - agent timeout: 3600s ## Results by harness _none yet_ ## Instruction ``` You have 20 cases to process. You must answer ALL of them. Create the file `/app/answer.jsonl` and write your output there. OUTPUT FORMAT (STRICT, JSON Lines / ndjson): 1. `/app/answer.jsonl` must contain EXACTLY 20 non-empty lines. 2. Each line must be a valid JSON object with EXACTLY two keys: - "id": string - "answer": string No extra keys are allowed. 3. The "id" must match the input id exactly. 4. Output must be JSON lines only: - No markdown fences (no ```). - No headings, numbering, commentary, or extra text. - No blank lines. 5. Output language: Chinese. 6. For each case, output ONLY the final answer text required by the question. Do not add explanations. 7. Answers must be single-line strings. Do not include line breaks. If the answer would normally include line breaks, replace them with a single space. 8. Do not skip any case. If you cannot answer a case, output: {"id":"<id>","answer":""} Example Output (format only; do not copy the placeholder text): {"id":"0","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d":"1","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NPUT CASES: {"id": "0",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4日,原告登陆京东互联网平台上被告集藏公司经营的店铺,提交编号583836785的购物订单,购买2013年版熊猫金币5枚套装(具体为1/20、1/10、1/4、1/2、1盎司),商品编号为1014481417,价格18788元,支付方式为货到付款,拆分状态为不需拆分。当日,被告集藏公司在订单跟踪信息上反馈原告的订单已出库,货物将配送至京东上海分拔中心。2013年6月6日11时11,被告圆迈公司将附有清单的货物通过京东物流送至原告家中,原告父亲在快递员在场的情况下,拆除包装验收货物后在出库单上签收,并交付货款18788元。被告圆迈公司交付原告父亲加盖该公司印章的发票二张。原告于当天18时53分与京东网客服发映货物中没有主品熊猫金币,仅有银币赠品,并拨打110报警。被告圆迈公司回复原告让被告集藏公司查看监控,并与配送方面确认交接情况。2013年6月12日,被告集藏公司答复原告快递员确认原告方已进行验货,并可向原告提供货物打包的监控视频。嗣后,原告未再与被告集藏公司联系货物的相关情况。现原告以两被告未交付货物为由而涉讼。审理中,原告陈述在验货过程中其家人虽存在疏于查验的事实,但因本案系合同关系而引起的诉讼,故与原告家人的疏忽无关联。上述事实,有购物记录、客服反馈记录、发票、语音详单、说明函、出库签收单、订单详细信息、网页截屏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问题:原告购买熊猫金币价格为多少,在签收当天何时反映货物没有主品。"} {"id": "1",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22日,被告人曲1与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被告人曲1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宗地号为20****4、面积为11834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出让金人民币590040.00元。被告人曲1在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证后,在未取得相应规划审批前,在该宗土地上建设了库房3650.00平方米、正房861平方米(另有厕所15平方米)、车库、锅炉房(含锅炉)236平方米、地面硬化7072平方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980968.00元。2013年8月1日,被告人曲1在明知通辽市科尔沁区基督教堂为建造教堂而购买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未经涉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与其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被告人曲1将该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以人民币162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通辽市科尔沁区基督教堂。合同签订后,受让方分数次付清前述款项,至今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另查明,2014年8月13日,被告人曲1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经讯问,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曲1的亲属代为缴纳罚金人民币82.00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曲1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档案、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合同、证人证言、收款收据、涉案土地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曲1的供述等证据材料所证实,足以认定。问题:曲1分别与谁签订过土地使用权交易合同。"} {"id": "2",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被告人王1在互联网上购买金立手机多部及号码为18301731112、18780022577、13764421112、13764321116、18782060918的电话卡多张,通过互联网找人在商州区杨斜镇、大荆镇,四川开江县等地涂喷出售买卖枪支炸药的虚假野广告,留下购买的无任何机主信息的手机号码方便联系,同时为骗财时汇款便利购买多张以他人名义开户的银行卡。2014年3月,被害人赵x8电话联系被告人王118780022577的号码购买气枪,王1以买卖枪支炸药要保证金、风险金为由,骗取赵x8向王1持有的以唐某某名义开户的中国建设银行6227002733540570188的银行卡分两次汇款25000元。2014年6月,被告人王1采取相同手段,通过13764421112电话联系被害人刘9,骗取刘9向王1持有的以张某名义开户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银行卡汇款2500元。所骗钱财全部用于个人花销。2014年8月4日,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民警在湖南省娄底市湘阳街湘中园小区23号楼904室内将王1抓获。案发后,被告人王1的亲属已将王1所骗钱财全部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被害人赵x8、刘9的陈述,证人谭某某、张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陕西省公安厅厅批件通知单,办案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账户交易明细,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收条、领条,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与被告人王1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问题:被告何时进行诈骗?"} {"id": "3",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1、被告韩x3于2013年3月29日在原告处赊购价值13000元的农资,于当日出具欠款凭证一份;双方约定该笔欠款按月利率9‰自欠款之日起计算利息,被告应于2013年10月30日前付清欠款;如逾期还款,则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被告于2015年12月10日还款3000元,于2015年12月28日还款10000元;但未支付欠款利息;2、2013年4月27日,被告韩x3在原告处赊购价值18700元的农资,并于当日出具欠条一份,由案外人马7礼提供担保;双方约定该笔欠款按月利率9‰自欠款之日起计算利息,被告应于2013年10月20日前付清欠款;如逾期还款,则按月利率4‰计算利息;欠款到期后,被告对该笔债务本息分文未还;3、2013年4月29日,被告韩x3在原告处赊购价值11300元的农资,并于当日出具欠条一份,由案外人马7礼提供担保;双方约定该笔欠款按月利率9‰自欠款之日起计算利息,被告应于2013年10月20日前付清欠款;如逾期还款,则按月利率4‰计算利息。欠款到期后,被告对该笔债务本息分文未还;4、2013年5月2日,被告在原告处赊购价值1968.6元的农资,并于当日出具欠条一份,双方约定该笔欠款定于2013年10月20日前付清,按月利率9‰自欠款之日起计算利息;欠款到期后,被告对该笔债务分文未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欠条2份、欠款据1份和欠款凭凭证1份作为证据在案佐证。问题:韩x3赊购的时间分别是?"} {"id": "4",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朱x3合谋后,纠集被告人郑1及夏某、刘某1、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赶至宁波明道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北仑区凤洋一路东的J地块房地产项目施工现场,以言语威胁的方式,迫使工程承包方贺112、周某等人停止挖运渣土。贺112、周某等人因害怕徐某的打击报复而被迫退出工程。后徐某等人以每立方米人民币55元的价格,将剩余55438.14立方米的工程强揽至平通公司名下,强迫交易数额人民币300余万元。2013年2月,贺114、乐某、张某3三人合伙承租北仑区新碶街道横浦村三山码头(又名智辉码头),私自设立泥浆消纳场地。2015年5月,徐某欲强行控制该码头,指使被告人郑1及夏某、刘某1等人言语威胁贺114。贺114等人因害怕徐某的打击报复而被迫同意。后徐某指派梅某(另案处理)及夏某在该码头进行经营,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0万余元。2015年6月17日、同年8月21日,被告人郑1、朱x3先后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郑1、朱x3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施工合同、价款说明、转账支票复印件、微信图片复印件、“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人史某、张某1、魏某、王某1、张某2、徐某、夏某、刘某1、齐某、王某2、贺111、金某、杨某、胡某、李某、刘某2、高某、邬某、陈某1、王某3、梅某证言,被害人贺112、贺113、陈某2、周某、贺114、张某3、乐某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问题:案中徐某聚集他人在哪两个地方分别实施抢夺工程的违法活动。"} {"id": "5",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8月,被告人孙x1等人以山东洪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了滨州市高新区广青路青田办事处路段路灯维修工程。2016年5月份该工程进行竣工验收,被告人孙x1指使其妻子被告人潘x3在滨州市金日图文制作有限公司使用刻章专用电脑、刻章机,伪造了“山东洪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山东洪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延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滨州市永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李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各一枚。后将“山东洪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山东洪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延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用于制作建筑与结构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开工资料、施工质量验收资料、工程签证单等。案发后,扣押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一枚。2、2016年10月份,山东宝利甾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某2为开具货物运输证明,找到被告人孙x1,孙x1指使被告人潘x3在滨州市金日图文制作有限公司使用刻章专用电脑、刻章机,伪造了“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印章一枚交予张某2。案发后,该印章已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孙x1、潘x3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证人张某1、张某2、梁某、张某3、张某4、司某、牛某的证言、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被害单位及被害人出具的证明及章体照片、营业执照及特种行业许可证、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物证公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综上,被告人孙x1、潘x3参与伪造公司印章4枚。问题:孙x1的妻子何时伪造印章?"} {"id": "6",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原告王x0陈述其于2009年4月前往被告张2经营的石马沙场从事维修工。庭审中,原告举出了2013年5月-10月的工资表一组,上述工资表中显示原告2013年5月-10月的工资共计为23365元,且每张工资表上载明的人员均有不同,并不固定。其中2013年5月的工资表右部载明“工资表共六页,工资总金额为257610.00元整,大写贰拾伍万柒仟陆佰壹拾元,1月至4月90320.00元整。张22014年4.24”。原告据此主张被告认可的2013年1月至4月所欠的工资为90320元,应平均分摊到包含本案原告在内的七个人头上,故2013年1月至4月被告所欠原告的工资为12903元(90320元÷7),加上2013年5月-10月欠付的工资23365元,被告实际尚9原告工资36268元。本院当庭询问原告有无证据证实2013年1月至4月所欠的工资90320元应平均分摊到包含本案原告在内的七个人头上,原告陈述无证据。上述工资表均有被告张2的签字确认,签字时间载明为2014年4月24日。原告当庭陈述被告在工资表上签名确认后,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另查明,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4)雁江民初字第173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查明,2013年10月16日前绵阳石马沙场由被告张2及张2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绵阳华晨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经营。上述事实,有身份证、人口信息表、情况说明、(2014)雁江民初字第1734号民事判决书、工资表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经法庭质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问题:王x0于何时前往石马沙场工作,并在后续主张张2欠其多少钱。"} {"id": "7",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质证、辩论意见及上述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1996年3月18日,义乌市人民政府印发义政(1996)50号《义乌市农民住宅用地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了义乌市农民住宅用地实行“双轨制”的供地方式以及双轨制土地受让者的条件、土地出让的程序等。原告刘兴民系义乌市后宅街道后里村村民,于1997年11月10日向后里村申请参加双轨制土地受让,并于同日与后里村签订了《旧房收回契约》,约定按双轨制出让土地的旧房处置规定,刘兴民户占地60.70平方米的两间旧房交由村委会全权处置。2002年6月16日,刘兴民与义乌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乡镇(2002)第38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136.08平方米住宅用地。刘兴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并未将两间旧房交村委会处置,2004年5月18日,刘兴民就两间旧房取得集用(2004)38-2746集体土地使用权证。2013年7月20日,后宅街道办事处作出后街办(2013)135号《关于后里村双轨制农户旧改安置问题的批复》,决定2013年7月26日前已经拆迁的双轨制农户参加后里村旧改,安置面积为户型面积的7折。2013年12月16日,刘兴民户以有旧房,应享有126平方米宅基地权利为由,填写后宅街道农建字(2013)第1112号《义乌市农村住宅用地审批表》申请参加旧村改造,实有报批人口3人,儿子系独生子女,申请安置基数126平方米。2013年12月17日,后里居民委员会同意报批88.2平方米。2013年12月20日,义乌市人民政府作出同意审批88.2平方米宅基地的意见。刘兴民对义乌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后宅街道农建字(2013)第1112号农村住宅用地审批行为不服,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金华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了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刘兴民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后宅街道农建字(2013)第1112号农村住宅用地审批,并重新作出农村住宅用地审批行为。另查明,义乌市人民政府1996年3月18日发布的义政(1996)50号《义乌市农民住宅用地管理暂行规定》中记载:“第十条土地受让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本行政村的常住户;二、无违法用地的;三、无违法计划生育的;四、原住房用地面积不足法定用地限额的;五、已签订协议将旧房拆除后的土地使用权交回村委会或将旧房交由村委会统一安排的。”问题:案中刘兴民签订了哪些合同。"} {"id": "8",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唐名华、刘小五、吴克军系湘祁阳挖007、湘祁阳挖009号船主。自2012年以来,007号、009号船在祁阳、祁东范围内进行采砂作业。2014年7月15日,被告发现007号船、009号船违法在河道内采砂,遂将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留置送达在船舶上,船舶管理人张某拒绝签收。同日,被告祁阳县水利局作出祁水强字(2014)15号《行政强制决定书》,认为唐名华等人在湘江干流河段非法采砂,根据《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采砂船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要求船上工作人员将挖斗与链杆锁住,将船交由本人自行保管。2015年6月13日,因湘江水位涨退等原因,007号船翻沉,009号船受损。2015年11月11日,被告祁阳县水利局作出祁水解字(2015)1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其后,祁阳县海事局将007号船打捞上岸,但没有将船交给原告。后该船在无人管理的情况下,再次沉没。2015年12月22日,刘小五、吴克军向被告祁阳县水利局申请赔偿,要求祁阳县水利局赔偿007号船损失130万元,007号船、009号船经营损失50万元,其他费用2万元。2016年3月26日,被告祁阳县水利局作出(2016)祁水不赔字第1号《不予赔偿决定书》,认为申请人刘小五、吴克军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不能成立,决定不予赔偿。2016年5月6日,原告吴克军、刘小五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007号船损失130万元,007号船、009号船经营损失及其他损失52万元。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小五、吴克军向本院申请对007号船进行价值鉴定,对009号船进行修复价格鉴定。经本院委托,湖南永一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湘永评报字(2016)第125号资产评估报告,鉴定007号船重置价格为78万元,船上备用设备及燃料93750元,009号船修缮费用25000元。因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时,未请求确认被告祁阳县水利局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经本院释明,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于同日作出(2016)湘1103行赔初2号《行政赔偿裁定书》,准许原告吴克军、刘小五、唐名华撤回起诉。2017年6月23日,原告吴克军、刘小五、唐名华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问题:祁阳县水利局作出决定书的时间?"} {"id": "9",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25日2时30分左右,死者王某持C1驾驶证驾驶鲁D×××××车沿G106线西侧由西向东行驶驶入京开大道右转弯时与王x0持A2驾驶证驾驶冀J×××××、冀JLF11挂车沿献县京开大道由北向南行驶相撞,又与金万利持A2驾驶证驾驶鲁P×××××、鲁PCE96挂车沿献县京开大道由南向北行驶刮蹭,造成三方车辆损坏,王某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献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分析认定,王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王x0、金万利分别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王x0系冀J×××××车的所有人。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施救费5500元。2016年6月15日,经献县交警队委托,献县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对冀J×××××车评估车损为19655元,原告支付鉴定费400元。后被告中xxxxxxxxxxxxxxxxx2以评估程序不合法为由,申请对冀J×××××车损失进行重新鉴定。2016年9月21日,由献县人民法院委托,冀J×××××车经圣源祥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车损为16070元。被告中xxxxxxxxxxxxxxxxx2支出公估服务费2000元。另查明,冀J×××××车在被告中xxxxxxxxxxxxxxxxx2处投保机动车车辆损失险,机动车车辆损失险保险赔偿限额为225000元,并投有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保险期间为2015年10月29日至2016年10月28日。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保单复印件、施救费票据、评估报告以及开庭笔录可供认定。问题:原告支出了什么费用。"} {"id": "10",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原告梁x0的丈夫,被告向x4、董x6的儿子向x11于2016年3月21日晚在云阳县云阳镇汤溪河大桥下勘探钻孔工地工棚内死亡,2016年3月24日用人单位陈桃园、金占泉、李友作为甲方与原告梁x0、被告向x4、被告董x6作为乙方就向x11死亡的赔偿问题达成了如下协议:“……二、甲方本着人道出发,与死者方的家属达成补偿协议,乙方自愿要求甲方补偿302000元人民币。……四、死者向x11出事后,送往殡仪馆的运费、火花费、安葬费、及死者亲属的赔偿、补偿费均包含在302000元人民币以内(大写:叁拾万贰仟元整),签定协议后产生的其他一切费用均与甲方无关。……六、死者亲属方协商同意此302000元人民币转入谭x5律师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上,由谭x5律师取出伍万贰仟元交乙方办理向x11的安葬事宜,其余贰拾伍万元在乙方达成分割协议时支付。”2016年3月25日甲方通过冉洲渭账号向谭x5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上转入向x11死亡赔偿款30万元。原、被告均认可与用人单位约定余款2000元在向x11的死亡证明提交时支付。原 ``` _instruction cut at 16k characters_ --- Harness Report runs agent harnesses from their GitHub repos on Harbor tasks and records every model c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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