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awbench / lawbench-2-5-18-one-shot - taskset: [lawbench](https://harnessreport.com/tasks/lawbench.md) - difficulty: medium - category: legal NLP benchmark - language: - runnable from the site: no - agent timeout: 3600s ## Results by harness _none yet_ ## Instruction ``` You have 20 cases to process. You must answer ALL of them. Create the file `/app/answer.jsonl` and write your output there. OUTPUT FORMAT (STRICT, JSON Lines / ndjson): 1. `/app/answer.jsonl` must contain EXACTLY 20 non-empty lines. 2. Each line must be a valid JSON object with EXACTLY two keys: - "id": string - "answer": string No extra keys are allowed. 3. The "id" must match the input id exactly. 4. Output must be JSON lines only: - No markdown fences (no ```). - No headings, numbering, commentary, or extra text. - No blank lines. 5. Output language: Chinese. 6. For each case, output ONLY the final answer text required by the question. Do not add explanations. 7. Answers must be single-line strings. Do not include line breaks. If the answer would normally include line breaks, replace them with a single space. 8. Do not skip any case. If you cannot answer a case, output: {"id":"<id>","answer":""} Example Output (format only; do not copy the placeholder text): {"id":"0","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d":"1","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NPUT CASES: {"id": "0",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综上,本院认定下列事实:2012年12月11日,第三人顾x5与被告健立公司签订5000万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后变更为5800万元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并于2013年1月24日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抵押房产包括涉案房产即位于衢州市衢江区仙岩路“朱帝花园”19幢01室,面积为301.81平方米。2013年4月3日,原、被告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总价1408444元,当日原告向被告付款1000000元。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被告于收到原告支付的全额房款之日起30内交付房屋,并约定了逾期交房和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签订合同当日,被告另行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于2013年4月20日后,健立公司自愿将涉案房屋以1000000元价格转让给邵x0。同年4月23日,原、被告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同日,原告与龙游广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并交纳物业费用。2013年12月6日,衢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衢商破(预)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健立公司的重整申请。同年12月17日,衢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衢商破字第1-2号决定书,指定江山浩然会计师事务所与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为健立公司联合管理人。被告健立公司管理人在债权审核过程中鉴于第三人顾x5与健立公司形成的抵押事实,对原告涉案债务认定为100万元的普通债权。原告认为其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并不知该房屋已被抵押,原告属于善意第三人,其债权系购房款债权应优先受偿或者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此成讼。问题:被告何时签订合同?"} {"id": "1",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7年10月30日中午,被告人石x1窜至天柱县石洞镇摆洞村九组龙82家,撬开玻璃窗入室盗窃,盗得人民币5000元。2、2017年11月4日中午,被告人石x1窜至天柱县石洞镇柳寨村上中里组龙83家,撬开玻璃窗入室盗窃,盗得人民币10余7。3、2017年11月4日中午,被告人石x1窜至天柱县高酿镇优洞村下圭二组龙89家,撬开玻璃窗入室盗窃,盗得人民币900余7及部分银首饰。4、2017年11月5日中午,被告人石x1窜至天柱县高酿镇勒洞村高获组龙81家,撬开玻璃窗入室盗窃,盗得自制手枪一支、“51式”7.62毫米手枪普通弹五发。5、2017年11月5日中午,被告人石x1窜至天柱县高酿镇勒洞村上万合组龙85家,用尖嘴钳撬锁入室实施盗窃。6、2017年11月6日中午,被告人石x1窜至天柱县高酿镇优洞村上高优组吴某2家,撬开玻璃窗入室实施盗窃。7、2017年11月9日中午,被告人石x1窜至天柱县高酿镇地引村一组吴某1家,撬锁入室实施盗窃。上述事实,被告人石x1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龙81、龙82、龙83、龙84、龙85、吴某1、吴某2、龙86、龙87的陈述,有证人龙88、杨某1、杨某2的证实,有现场勘验检查、现场图、照片、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枪支弹药鉴定书、法医物证检验报告、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问题:被告人在何时进行入室盗窃。"} {"id": "2",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1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雅安市2003年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复同意雅安市政府呈报的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同意将雅安市雨城区姚桥镇土桥村迎新社、光辉社、土桥社、青年社、灯塔社、新春社、五一社,汉碑村石马社、顺路社、增产社,沙湾村小岩社共3个村11个社34.7441公顷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同时将农用地转用土地及上述集体土地的住宅用地5.9963公顷,合计40.7404公顷土地征为国家所有,作为雅安市2003年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本案当事人属于上述被征收范围。2009年3月5日,雅安市政府成立雅安市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拆迁工作,研究拟定相关政策初稿,审核拨付拆迁资金及工作经费等。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统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拆迁安置工作,主要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拆迁安置和居民拆迁。2010年3月22日,雅安市政府办公室印发《雅安市城市规划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该办法第二条规定:“凡在雅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经济组织土地的补偿、拆迁、安置和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市协调领导小组的组织指挥下,由雨城区人民政府承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该办法还对征地补偿、房屋安置、社会保障等进行了规定。2010年9月、10月期间,雅安市拆迁办作为甲方分别与本案所涉原告签订《拆迁协议》。协议约定按照《雅安市城市规划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乙方被拆迁房屋拆迁达成协议。庭审中,原告陈述称,协议签订后政府便立即拆除了房屋,并通过公安机关调取当事人信息为当事人办理了银行卡,协议签订后房屋短时间内即拆除。周永兴、范秀琼庭审中陈述均表示,周永兴、高艳茹案及范秀琼、王学华、王志威案中,签订协议的均不是原户主,但协议签订人为协议中确定的家庭成员,签订协议的家庭成员签订协议后第二天即打电话告知家庭其他成员。另查明,诉讼中部分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民事诉状、邮政特快专递单、说明等。诉状落款及其他证据时间自2011年7月起至2014年3月。原告当庭说明协议签订后,原告即陆续以雅安市政府为被告向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因法院未受理,2015年5月1日后,上述当事人分别提起了行政诉讼。问题:征地赔偿当事人分别进行了哪些类型的诉讼?"} {"id": "3",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第三人周权述称,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未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举示的证据,被告、第三人均无异议;被告举示的证据,原告对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证据11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原告至今没有收到仲裁裁决书;第三人对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被告举示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大成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机械修理。2016年7月2日原告作为乙方与甲方邱明签订安装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安全责任:甲乙双方各自负责各自人员安全。2016年7月3日原告作为乙方与甲方邱明签订安装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劳动用工及安全责任:乙方自行聘用安装员工(劳动者),自行管理,自行发放工资,其劳动用工与甲方无任何法律关系,如遇安全事故,其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就劳动用工期间发生的争议,由乙方自行解决,与甲方无关。第三人自2016年6月29日起在原告承包的客船安装业务从事机械安装和电焊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参加工伤保险,工资约定每天250元,由原告负责发放。2016年8月3日,第三人在作业时从高处摔下受伤。2016年12月9日,第三人向被告申请工伤认定,被告于2017年8月25日作出奉节人社伤险认字[2017]76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对第三人2016年8月3日受到的伤害认定为工伤。因在工伤认定行政程序中被告未通知王大成个体工商户进行举证,被告县人社局作出工伤决定撤销通知书,撤销奉节人社伤险认字[2017]76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后被告向王大成个体工商户送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并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奉节人社伤险认字[2018]37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第三人于2016年8月3日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原告不服该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另查明,第三人于2017年3月31日向奉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7年8月7日奉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奉节劳人仲案字[2017]第35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第三人自2016年6月29日起与王大成(个体工商户)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成立。问题:原告与邱明签订了什么文件?"} {"id": "4",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9日,杜东胜与安徽省裕安集团友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杜东胜购买安徽省裕安集团友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合肥市路蓝钻商务中心B座801-812号房屋,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为2011年3月31日前。该合同签订的当日,杜东胜向合肥市房产局申请上述房屋产权登记。杜东胜和安徽省裕安集团友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合肥市房产局缴交的材料中,无房地产业务受理单中列明的竣工验收证明。2010年5月5日,合肥市房产局为杜东胜的合肥市路蓝钻商务中心B座801-812室房屋颁发了房地权证合庐字第号房产证。2010年11月18日,杜东胜、张辛与荣盛典当公司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杜东胜、张辛以其合肥市路蓝钻商务中心B座801-812号房屋作为抵押物为其向荣盛典当公司典当借款4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同日,杜东胜、张辛、荣盛典当公司向合肥市房产局申请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当日,合肥市房产局为荣盛典当公司颁发了房地产他证合庐字第2316号房地产他项权证。2011年12月23日,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函复合肥市房产局:安徽省裕安集团友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古城郢改造项目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据此,合肥市房产局于2011年12月26日向濉溪西路蓝钻商务中心各相关房屋权利人作出撤销登记决定书,该决定书相关的内容为:安徽省裕安集团友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濉溪西路蓝钻商务中心A、B座项目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安徽省裕安集团友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杜东胜等人申请濉溪西路蓝钻商务中心A、B座房屋登记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的情形,经研究决定,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撤销杜东胜房地权证合庐字第号等41户房屋登记。该决定书于2012年2月19日送达杜东胜。2015年4月21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合民二初字第00037号民事调解书,对当事人达成的下列调解协议予以确认:一、杜东胜、张辛于2015年4月30日前偿还荣盛典当公司当金328万元,综合费用、利息、违约金合计3172088元,律师代理费10万元;二、荣盛典当公司对位于合肥市路蓝钻商务中心B座801-812号房产(合庐字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2016年4月25日荣盛典当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肥市国土资源局颁发房地权证合庐字第号房产证、房地产他证合庐字第2316号房地产他项权证的行为违法。同日,荣盛典当公司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问题:杜东胜签订了哪些合同?"} {"id": "5",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4日,原告杨某某向被告省人社厅邮寄提交《劳动监察投诉书》一份,被投诉人为中国人民解放军94402部队,请求事项为:1、请求依法纠正和查处被投诉人无故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2、请求责令被投诉人为投诉人补交1995年10月-2017年7月期间各项社会保险金。2017年7月12日,被告省人社厅对原告杨某某作出鲁人社监告字[2017]第217号《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主要内容为:“2017年7月6日,我厅收到你投诉中国人民解放军94402部队的信件(EMS编码:1030699877822)。经审查,根据《关于实施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告知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鉴于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3民初1988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中国人民解放军94402部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因此,中国人民解放军94402部队不属于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行劳动保障监察的用人单位,你的两项投诉请求不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故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如不服本告知,可自收到本告知书六十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杨某某不服向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7年9月15日,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鲁政复决字[2017]49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主要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鲁人社监告字[2017]第217号)。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另查明,2016年3月9日,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杨某某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94402部队劳动争议一案作出济劳人仲不[2016]6号《仲裁决定书》,该仲裁决定书认为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对申请人杨某某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问题:原告等待被告处理其投诉书的起止时间分别是?"} {"id": "6",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x1于2013年11月4日14时5,在本市XX区会展中心XX区XX馆XX展位处,趁被害人不察之机,将CXX与CXX展位中间的隔板托起,伸手到CXX展位内盗得被害人张x6的棕色布面挎包1个,内有三星S4I9500,16G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3293.43元)、人民币1000元;盗得被害人杨x7的棕色男式单肩包1个,内有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将盗得的上述两个包放到旁边的一个空展位处。随后,被告人张x1欲继续盗窃被害人杨x8的杂牌皮质挂包1个(价值人民币30元),内有联想S880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558.28元)时,被被害人发觉并将其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查报告、到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情况说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和扣押、移交、发还清单,新蔡县公安局弥陀寺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缴获的赃款、赃物、服务证照片,监控录像光盘及截图,广州市海珠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穗海价鉴(赃)(2013)296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穗海公(司)鉴(痕迹)字(2013)103号痕迹检验鉴定书,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证件服务中心出具的鉴定证明,被害人杨x8、杨x7、张x6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杨x9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及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问题:被告人分别盗取了哪些人的财物?"} {"id": "7",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08年3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x1至嘉善县魏塘镇浒弄新村68幢1梯102室,踢门入室,窃走高x7的现金150元。2、2008年4月26日中午,被告人张x1至嘉善县魏塘镇解放东路171号1单元201室门口,踢门入室,窃走盛锦良的玉器14件。3、2008年4月29日下午,被告人张x1至嘉善县魏塘镇浒弄新村1幢1单元201室,踢门入室,窃走符新蓉放在家中的索尼T50数码相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000元。4、2008年5月16日晚,被告人张x1至嘉善县魏塘镇斜家桥小区9幢中梯103室,踢门入室后,窃走向春玲、向艳玲放在卧室衣柜抽屉中的现金1450余元和床头柜抽屉中的MP3一部,价值人民币140元,总价值人民币1590元。5、2008年5月18日晚,被告人张x1伙同刘2至嘉善县魏塘镇斜家桥小区7幢西梯306室,踢门入室,窃走李学贵的剑南春白酒1瓶及娇子牌香烟1包,价值人民币240元。2008年5月20日晚,被告人张x1、刘2至嘉善县魏塘镇玉兰新村龙柏里3幢9梯402室门口,欲踢门进入行窃时被发现而未遂。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刘2赔偿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1、刘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情况说明、证人钟x6的证言、被害人高x7、盛锦良、符新蓉、向春玲、向艳玲、季丰、李学贵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问题:被告人何时实施的犯罪行为?"} {"id": "8",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关于案涉遗嘱的效力问题。赵x0提交的遗嘱,内容实质为遗赠扶养协议,由赵某3捺手印确认、赵x0书写并持有,应视为双方就协议内容达成一致,本院对遗嘱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因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不能继承,遗嘱涉及继承村西二间宅基地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有关村西二间宅基地继承的内容无效,本院确认除村西二间宅基地由赵x0继承外的其他内容合法有效。2.关于遗嘱是否履行的问题。赵x0提交了与原件核对无异的赵某3的诊断证明书(两份)复印件、诊断报告书复印件、收费票据复印件、出院证复印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通用凭证及汇款收据,欲证明赵x0对赵某3履行了生养死葬的义务。赵x1否认,称赵某3生前、死后由赵x1父亲赵贵福照顾扶养、操办丧事,并提交了宁晋县河渠镇褚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支持其主张。赵x0虽持有上述证据,但不足以证明赵某3住院花费21463.3元系赵x0支出,且时间发生在2010年11月和12月,赵某3自2012年12月6日订立遗嘱至2016年2月18日病故(赵x0提供的宁晋县河渠镇褚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为证)3年间,赵x0仅提供其于2014年1月25日向赵某3汇款1000元单据,不足以证明赵x0对赵某3尽到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对赵x0已实际履行遗嘱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定。3.关于赵x0主张赵x1在案涉房屋放入杂物若干,并提交了照片14张加以证明,赵x1不予认可,照片虽显示有杂物若干,但不能证明杂物系赵x1所有并放置,对赵x0主张的事实,本院不予认定。问题:对什么事实有争议。"} {"id": "9",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2014年上半年,富阳市人民医院(现更名为杭州市富阳区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启动富阳市医疗卫生中心智能化设备采购招投标项目,并委托浙江五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公司”)作为招标代理。被告人何1作为人民医院信息中心主任负责该项目技术层面的审核把关,被告人阮5作为五洲公司委派的员工负责招标代理的工作,被告人高x14作为北明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明公司”)的业务员代表公司负责投标工作。在招投标的过程中,被告人何1、高x3、阮5互通信息,并串通制定了有利于北明公司的招标文件,最终使得北明公司以1087.2034万元的价格顺利中标。在中标结果公示期间,该招投标项目因相关行政部门的介入调查而暂停。被告人何1在接受纪委调查期间,协助抓获其他被告人。2014年11月7日,该项目招投标活动被宣布中止,并重新组织招标,对项目设备配置参数和技术要求作了相应调整,放宽了准入要求。2015年1月22日,上海华东电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855.23万元的价格中标。上述事实,被告人何1、高x14、阮5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夏某、董某、李某、季某的证言,被告人何1、高x14、阮5的供述和辩解,邮件往来信息,接受证据清单、会议纪要等,调取书证清单、招标文件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复印件,北明公司投标文件,调取证据通知书、富阳市财政局通知,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问题:采购招投标项目中标价格是多少?"} {"id": "10",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 ``` _instruction cut at 16k characters_ --- Harness Report runs agent harnesses from their GitHub repos on Harbor tasks and records every model c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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