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awbench / lawbench-2-5-17-one-shot

- taskset: [lawbench](https://harnessreport.com/tasks/lawbench.md)
- difficulty: medium
- category: legal NLP benchmark
- language: 
- runnable from the site: no
- agent timeout: 3600s

## Results by har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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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struction

```
You have 20 cases to process. You must answer ALL of them.
Create the file `/app/answer.jsonl` and write your output there.

OUTPUT FORMAT (STRICT, JSON Lines / ndjson):

1. `/app/answer.jsonl` must contain EXACTLY 20 non-empty lines.
2. Each line must be a valid JSON object with EXACTLY two keys:
   - "id": string
   - "answer": string
     No extra keys are allowed.
3. The "id" must match the input id exactly.
4. Output must be JSON lines only:
   - No markdown fences (no ```).
   - No headings, numbering, commentary, or extra text.
   - No blank lines.
5. Output language: Chinese.
6. For each case, output ONLY the final answer text required by the question. Do not add explanations.
7. Answers must be single-line strings. Do not include line breaks.
   If the answer would normally include line breaks, replace them with a single space.
8. Do not skip any case. If you cannot answer a case, output:
   {"id":"<id>","answer":""}

Example Output (format only; do not copy the placeholder text):
{"id":"0","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d":"1","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NPUT CASES:
{"id": "0",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31日晚,被告人郑1的妻子官x13与被害人刘x12在恭城千钧国际大酒店开房过晚,被被告人郑1发觉,被告人郑1遂邀同被告人陶x5、卿x4在千均国际大酒店一楼守候,次日早上7时40分许,当被害人刘x12与官x13欲驾车离开千钧大酒店时,被被告人郑1、卿x4、陶x5拦停,被告人陶x5、卿x4用手对被害人刘x12进行殴打,被告人郑1拿出斧头欲砍被害人刘x12被拦开,后被告人郑1、卿x4、陶x5将被害人刘x12强行带至莲花镇天和宾馆,以被害人刘x12与官x13有不正当关系为由,要求被害人刘x12分别写下两张共60万元的欠条给被告人郑1,并要求被害人刘x12在1月2日支付5万元,其余款项在2013年1月25前给付清。1月2日下午1时许,当被告人卿x4到约定的恭城镇西河村加油站取钱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其身上查扣被害人刘x12被索取的人民币24500元。当日公安机关将查扣的24500元人民币返还了被害人刘x12。2013年1月3日被告人郑1将被害人刘x12写的两张共60万元的欠条退还了被害人刘x12。被害人刘x12对被告人郑1、卿x4、陶x5的行为已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2013年1月3日、21日,被告人郑1、陶x5先后到恭城镇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郑1、卿x4、陶x5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1、被害人刘x12的陈述;2、证人官x13、吴章甫的证言;3、现场勘查及刑事照相;4、有关书证;5、被告人郑1、卿x4、陶x5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问题:被告人何时伏法？"}
{"id": "1",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4日晚11时许,被告人李x1、孔3和朋友杨16等人在衡水市永兴路李x1的租住处聚会喝酒,因大声喧哗影响邻居休息,东邻赵某找到李x1家中要求其小点声音。赵某走后,李x1认为赵某影响了自己的好心情,便向赵某家扔去一个酒瓶子,遂赵某与妻子郭14找李x1理论,见面后,李x1态度蛮横,郭14便将赵某劝回家中,李x1、孔3等人不顾郭14劝阻追到赵某家院内,李x1向郭14头部打了一拳,后被同事杨16劝走。李x1、孔3等人走后,赵某随即报警,何庄派出所民警曹15、李某乙接警赶到赵某家了解情况后,便到李x1租住处敲门,同时亮明身份,李x1因醉酒,认为是东邻找人来打架的,便手持铁锨出门追打民警,将民警曹15后背打伤,孔3亦手持木棍出门追赶民警。直到民警再次亮明身份、警灯闪烁的情况下,李x1仍对执勤民警进行漫骂,并将赵某停放在其门口的桑塔纳轿车砸坏。经鉴定:郭14、曹15的伤情为轻微伤;桑塔纳轿车损失价值为1385元。案发后,被告人李x1已赔偿被害人曹15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6000元;赔偿郭14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和赵某车损共计20000元。并分别取得曹15、郭14和赵某的谅解。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曹15、郭14、赵某的陈述,证人杨16、屈某、韩某、苏某、薛某、郗某、李某乙、王某、康某的证言,桑塔纳轿车损失价格鉴定书及照片,法医学鉴定书及照片,扣押清单及作案工具照片,原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以及三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调解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问题:案中李x1殴打了谁。"}
{"id": "2",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2007年开始,被告人汤x1在溆浦县水田庄乡中坡村4组家中自制火药枪。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汤x1在家中贩卖给向7(另案处理)火药枪1支,得赃款人民币400元。2011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汤x1在家中贩卖给谢x8(另案处理)火药枪1支,得赃款人民币300元。2013年4月11日,溆浦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汤x1家中搜查出火药枪4支。经鉴定,上述6支火药枪均为枪支。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向7的证言证明,其于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从被告人汤x1手中购买火药枪1支,并于2013年8月18日主动将此枪上交祖市殿乡综治办的事实;2、证人谢x8的证言证明,为了用于打猎,其于2011年2月的一天以人民币300元从被告人汤x1手中购买火药枪1支的事实;3、证人胡x9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汤x1在自己家中自制火药枪的事实;4、证人刘x10的证言证明,向7于2013年8月18日主动到祖市殿乡政府上交1支火药枪的事实;并有《治爆缉枪摸底表》佐证;5、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祖市殿乡政府扣押火药枪1支,从谢x8手中扣押火铳1支,从被告人汤x1家中扣押火铳4支;6、枪支鉴定书,溆浦县公安局所扣押的6支火药枪均为枪支;7、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汤x1的年龄及身份情况;8、被告人汤x1对上述制造、买卖枪支的事实供认不讳。问题:汤X1将火药枪贩卖给了谁？"}
{"id": "3",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被告新宾种子公司于1996年至1999年期间先后在原告抚顺农行贷款7笔,截止2015年3月18日贷款余额合计5,523,000.00元,且贷款全部逾期。2002年3月25日抚顺农行要求新宾种子公司对上述借款提供资产担保,于是新宾种子公司根据抚顺农行的要求提供其位于新宾镇和平街衍水1号办公用房220.26平方米作为抵押担保,并与当日签订了书面房地产抵押清单,明确抵押房产价值359,784.00元,时任新宾种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x8在房产抵押清单上签字,并加盖了单位公章。抚顺农行也在抵押清单上签字盖章。随后,该抵押房屋由新宾县房产管理所办理了抵押登记,抚顺农行因此取得了新房他字第68号他项权利证书。另查明,新宾种子公司已宣告破产,破产管理人未将上述债权确认为抵押债权。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新宾破字第00001-2号民事裁定书认定新宾种子公司用于抵押的房屋债权359,784.00元为争议债权,并予以提存,告知债权人另外诉讼确权。现抚顺农行以被告新宾种子公司提供的220.26平方米办公用房的抵押行为合法有效,争议债权为抵押债权,自己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诉讼来院。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新宾种子公司向抚顺农行借款时的付款凭证、抚顺农行到房管部门办理新宾种子公司房产抵押登记申请、抵押财产清单、他项权利证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经开庭对质和本院审查,予以采信。问题:谁在抵押清单上签字了？"}
{"id": "4",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李x1在未经“HP(惠普)”“Canon(佳能)”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在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艾特商务花园1号楼1-8-1房内,生产假冒“HP(惠普)”“Canon(佳能)”注册商标的硒鼓,并向外销售:一、被告人李x1通过沈阳市铭睿电子产品经销处、沈阳杰瑞德电子产品经销公司,向外销售生产的假冒“HP(惠普)”“Canon(佳能)”注册商标硒鼓,并开具发票。经鉴定,上述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硒鼓价值人民币27690元。二、被告人李x1在明知付某(另案处理)收购硒鼓半成品后,假冒成“HP(惠普)”“Canon(佳能)”“觉品”等注册商标硒鼓向外销售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自己生产的“HP(惠普)”“Canon(佳能)”硒鼓。经鉴定,上述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硒鼓价值人民币42349.5元。三、2017年7月28日,公安机关在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艾特商务花园1号楼1-8-1房抓获被告人李x1,并在上地址查获李x1生产的假冒“HP(惠普)”“Canon(佳能)”注册商标的硒鼓126个、封口机1台、胶枪2把、气泵一台及包装盒、鼓身标、防伪标等物品。经鉴定,上述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硒鼓价值人民币5813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1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付某、韩某、王某1、王某2、门某、胡某、裴某、隋某等人的证言;物证;书证:刑事判决书、银行卡交易明细、增值税普通发票、对账明细、价格证明;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李x1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x1认罪、悔罪,积极缴纳罚金,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问题:被告人假冒商标所盈利的价值分别为？"}
{"id": "5",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2日刘x5给原告郭x0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人民币现金贰拾万元,用于生意用途,经双方协商约定于2014年7月22日前一次性还清,空口无凭,特立此据。刘x5在《借条》上签名并书写身份证号,杨显、张贤及被告张x1均作为担保人签名并书写各自身份证号。2014年9月22日,被告张x1给原告出具《借款借据》一份,载明:我叫张x1,今借到现金人民币拾万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即从2014年9月22日至2014年10月22日到期,如到期不能归还借款,我自愿将我的财产奔驰轿车豫A×××××抵还借款,并自愿接受借款总额每天加收10%的违约金,并承担因违约产生的交通、诉讼、利息等所有费用。被告张x1认可《借条》、《借款借据》上其签名的真实性。2018年1月3日,新安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为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载明:2015年11月5日11时21分,新城派出所接到张世杰(130××××6237)报警:有人坐其车不下来,不让走(豫C×××××)。民警到现场,经调查:有一女坐其车不下来,坐车的为郭x0,郭x0在2014年借给张x110万元,告知其属经济纠纷,可自行协商或到法院起诉,双方不得有肢体冲突,否则重罚。张x1对该《证明》无异议。原告申请证人宋某到庭作证,宋某称其在2015年11月5日和原告一起问被告张x1要账,张x1承诺过年时还10000元,后来因为扣车发生纠纷,张x1报警,经派出所调解未果,其听原告说被告欠原告100000元,但不清楚内幕。被告张x1认可宋某证言及原告曾通过徐增群、史国芳向其讨要过借款。问题:都有谁给原告出具了借条？"}
{"id": "6",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2系被告单xxxxxxxxxxxxx1的法定代表人。2007年底至2013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2明知太仓市南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无贷款申请资格,但为使该公司顺利申请到贷款,分三次向担任中国农业银行太仓市支行南郊分理处副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南郊支行行长曾熠行贿。具体分述如下:1、2007年12月11日,被告人王2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曾13行贿人民币150000元。2、2008年10月10日,被告人王2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曾13行贿人民币220000元。3、被告人王2为使被告单xxxxxxxxxxxxx1使用银行贷款而注册成立太仓市银仓贸易有限公司,在曾13岳母瞿某未实际出资、未在公司上班的情况下,于2010年5月至2013年4月期间,按每月人民币2000元标准向瞿某发放工资,将该款项按月汇入曾13实际使用的以瞿某名义开户的银行卡内,合计人民币72000元。综上,被告单xxxxxxxxxxxxx1法定代表人王2共向曾13行贿人民币合计442000元。案发后,曾13向太仓市廉政办510账户退出的上述受贿款已被本院(2013)太刑x8字第027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上述事实,有公诉人举证的,并经庭审质证的未到庭证人曾13、张某、瞿某、周某的证言;本案的案发情况说明、中国农业银行太仓市支行文件、会议纪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贷款合同、账册资料、银行卡交易明细、现金存款凭证、企业工商登记资料等书证、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2的供述及其身份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上述证据取证合法,证明的内容真实,并可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问题:王2何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曾13行贿。"}
{"id": "7",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x1于2013年1月起任陕西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电子商务速递业务部客户经理,负责陕西清之商贸有限公司、宸晖家居等客户。陕西清之商贸有限公司经理望洋于2015年4月前陆续将人民币80147.99元邮费转至孙x1个人银行账户,宸晖家居经理杜x5分别于2015年5月20日和2015年9月6日将人民币50313元邮费分别打入孙x1个人银行账户中,孙x1在收取了上述邮费后,并未按照公司规定及时上缴所收全部邮费,而是截留其经手收取的邮费人民币55768.04元(其中陕西清之商贸有限公司邮费人民币46787.04元、宸晖家居邮费人民币8981元)用于日常消费。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孙x1于2015年12月10日案发前分三笔转账给邮政账户人民币60000元。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单位陕西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报案材料证在卷为证;被害单位的公司注册登记材料、文件、情况说明,孙x1派遣制员工劳动合同书、2013年-2015年工资清单在卷可证;孙x1与客户望洋签订的快递服务合同、国内经济快递自费报价单、协议审查表、客户西安宸晖商贸有限公司工商资料、法人授权书在卷可查;被害单位关于孙x1欠费情况说明、关于大客户望洋欠费问题的协调会会议记录、特快专递营业收入缴款单、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回单在卷佐证;证人杜x5的证言在卷可查;王盼账户明细表、孙x1招商银行历史交易明细表、建设银行明细在卷可证;被告人孙x1的供述在卷佐证。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问题:本案望洋转入孙x1个人账户邮费总金额及案发前孙x1转账给邮政账户人民币金额？"}
{"id": "8",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被告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为落实关于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的统一部署,对新刘庄区域进行整体改造,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刘庄区域改造房屋征收的决定》,决定征收陵园路以东,国防道以南,民政工房(不含民政工房)以西,金色雅居项目,截瘫疗养院以北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日被告公告了该征收决定及相应的征收补偿方案。原告的房屋位于本次征收范围内。由于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原告未能与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唐山市路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补偿协议,经唐山市路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请,被告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路南房征补字[2014]第15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决定书。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6日作出(2015)唐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认为被告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应当依法认定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没有证据,遂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房屋补偿决定。被告在收到本院作出的判决后,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唐山市路南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关于新刘庄区域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住宅)征收评估机构报名的公告》,并予以张贴。公告内容为承担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需预先报名,并公布了报名资格条件、报名方式和时间、地点。报名时限结束后将报名情况以及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网站公布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单向被征收人公布。2018年7月3日唐山市路南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作出《关于新刘庄区域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住宅)征收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事宜的公告》,公示了3家通过审核的评估机构,告知了协商评估机构的时间、协商地点、协商人和协商方式,并告知如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将采取抽签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由公证处进行公证。由于被征收人在限定的自主协商时间内协商不成,遂在确定的时间采取抽签的方式选定评估机构,经公证处公证及被征收人、人大代表等在现场监督选定唐山弘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工作。唐山弘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了涉案房屋房地产估价报告,该评估报告已送达给原告。后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决定书》,决定对原告的房屋实施征收,按照《关于新刘庄区域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或按比例置换的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三种方式之一。被告将上述补偿决定依法送达原告后,原告不服,再次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另查明,原告等人不服被告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的《关于实施新刘庄区域改造房屋征收的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2年5月裁定将案件移交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该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2016年1月丰南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原告不服上诉后,本院作出裁定,撤销丰南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丰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7日作出行政判决,原告等人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丰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作出行政裁定将原告等人的案件合并为一案进行审理,并于2018年5月30日作出(2018)冀0207行初15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原告等人的诉讼请求。原告等人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8年8月7日作出(2018)冀02行终436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问题:行政判决在何时被作出。"}
{"id": "9",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3日,被告孟x2与张x4订立承包工程协议,约定孟x2将平水镇剑灶村中灶的道路硬化工程发包给张x4。2010年10月3日中午12时许,被告张x4带领七八个人,来到原告家中,要求原告家自行拆除违章搭建的临时建筑(部分建筑搭建在施工区域上),原告不同意。被告张x4带领的人上前拆房,双方发生争议,原告受伤。该纠纷经绍兴县公安局平水派出所调解未成,原告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起诉被告孟x2,要求被告孟x2赔偿损失。本院作出(2011)绍平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孟x2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门诊病历,医疗费票据,医疗诊断证明书,绍兴县公安局平水派出所的协调记录及询问笔录,照片,本院(2011)绍平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在诉讼中的陈述等。另查明,受伤当日原告住院治疗,至同月10日出院(住院7天),共花去医疗费6723.29元。出院后医生建议休息一个月。原告支付交通费100元。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病历资料,诊断证明书,医疗费、交通费票据等。就医疗费事宜,被告孟x2、张x4认为不合理,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本院已向二被告释明,可通过司法鉴定途径解决。二被告表示不需要鉴定。原告的损失包括:医疗费6723.2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元、护理费525元、误工费2775元、交通费100元,合计10228.29元。无证据证明原告需要营养,营养费不予支持;根据原告的伤情,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问题:原告花费多少元？"}
{"id": "10",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姚xxxx1在担任淅川县金河镇中吴店村支书期间,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于2013年10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通过召开村委会决定由本村七组组长被告人王xxxx2、八组组长被告人曹xxxx3召开组村民民会议商议的方式同河南亿鼎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租地合同,合同约定将金河镇中吴店村七组集体土地35亩、八组集体土地35亩,租赁给河南亿鼎建材有限公司建厂,并收取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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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ness Report runs agent harnesses from their GitHub repos on Harbor tasks and records every model call. Every page is also `.md` and `.json`; index: https://harnessreport.com/llms.txt · MCP: https://harnessreport.com/mc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