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awbench / lawbench-2-5-15-one-shot - taskset: [lawbench](https://harnessreport.com/tasks/lawbench.md) - difficulty: medium - category: legal NLP benchmark - language: - runnable from the site: no - agent timeout: 3600s ## Results by harness _none yet_ ## Instruction ``` You have 20 cases to process. You must answer ALL of them. Create the file `/app/answer.jsonl` and write your output there. OUTPUT FORMAT (STRICT, JSON Lines / ndjson): 1. `/app/answer.jsonl` must contain EXACTLY 20 non-empty lines. 2. Each line must be a valid JSON object with EXACTLY two keys: - "id": string - "answer": string No extra keys are allowed. 3. The "id" must match the input id exactly. 4. Output must be JSON lines only: - No markdown fences (no ```). - No headings, numbering, commentary, or extra text. - No blank lines. 5. Output language: Chinese. 6. For each case, output ONLY the final answer text required by the question. Do not add explanations. 7. Answers must be single-line strings. Do not include line breaks. If the answer would normally include line breaks, replace them with a single space. 8. Do not skip any case. If you cannot answer a case, output: {"id":"<id>","answer":""} Example Output (format only; do not copy the placeholder text): {"id":"0","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d":"1","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NPUT CASES: {"id": "0",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樊x0为其购买的坐落于滦县新城205国道南大市场商住楼房(房产证号)一处,2009年7月16日登记在其名下,原告应该商住楼开办予惠商行。原告为该楼房在被告中xxxxxxxxxxxxx2投保了银泰保-银行抵押物(建筑物、机器设备)损失保险,保险标的为建筑物,保险金额45万元,保险期间自2012年5月3日0时起至2017年6月2日24时止。保单约定,本保险第一受益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2015年4月24日,原告的商住楼发生火灾,滦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滦公消火认字[2015]第0008号《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部位位于予惠商行外搭的彩钢房西北角部位,起火原因为彩钢房西北角顶部灯线短路引燃下部可燃物品造成火灾。原告樊x0申请复核,唐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受理后,于2015年8月14日出具《火灾事故认定复核认定书》,作出复核决定:滦县公安消防大队对本起火灾事故所作出的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起火原因认定准确,决定予以维持。2015年7月1日,保险第一受益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出具证明一份,放弃本次保险事故第一受益人权利,同意客户樊x0领取本次保险赔偿款。原告起诉后,申请对火灾烧毁的楼房加固和内外装修价格进行鉴定,本院司法技术辅助室对外委托鉴定,河北博亚科技事务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加固方案的鉴定报告,并就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报告所提异议进行了答复,原告支出鉴定费25000元;河北莱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工程造价费用共计为299208.69元,原告支出鉴定费13500元。问题:针对樊x0购买的发生火灾的商住楼,消防大队何时作出认定书?"} {"id": "1",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8日,原告林允兵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南京市江宁区双龙路182号江宁装饰城的拆迁评估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房屋及土地的评估、装饰装修的评估、设备资产的评估、附属物的评估等)。2019年3月29日,被告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于2019年4月12日作出1号《告知书》,主要内容为:“您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为江宁区东山街道负责具体实施,我中心无相关信息。我中心已就此情况向东山街道发函,建议您向江宁区东山街道申请相关信息公开事宜。”被告于同日将1号《告知书》送达给原告。原告收到不服,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以(2019)苏8602行初778号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19年5月24日作出《告知书》,告知原告因其作为承租人向被告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产权人顺嘉公司利益,需要征询产权人的意见,故撤回1号《告知书》,并将依法再次向原告作出书面告知。2019年5月24日,被告向产权人顺嘉公司发出《征询函》,征询顺嘉公司是否同意公开原告申请的内容。2019年5月28日,顺嘉公司作出《关于<征询函>的回复》,告知被告其不同意公开原告申请公开的内容。2019年6月17日,被告作出2号《告知书》,主要内容为:“2019年6月13日,我中心收到顺嘉公司的书面回复,明确表示不同意向您公开‘南京市江宁区双龙路182号江宁装饰城的拆迁评估报告、装饰装修的评估、设备资产的评估、附属物的评估等’信息。”次日,被告于(2019)苏8602行初778号案件庭审中向原告送达了2号《告知书》。原告收到后仍要求本院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9)苏8602行初778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作出的1号《告知书》违法。此后,原告对被告作出的2号《告知书》不服,诉至本院。以上事实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号《告知书》、《告知书》、《征询函》、《关于<征询函>》的回复、2号《告知书》、(2019)苏8602行初778号《行政判决书》、证据交换笔录、庭审笔录等在案证实。问题:被告何时作出告知书?"} {"id": "2",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9日,经新沂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批准,被告人杨x2在新沂市民政局登记成立新沂市阿湖镇巴山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有效期限自2012年2月19日至2015年2月19日。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是:吸纳社员基础股金、互助金;向社员投放互助金;市委农工办批准的其他业务。2015年2月20日至2016年4月间,被告人杨x2明知被告单xxxxxxxxxxxxxxxxx1登记证书已经过期,在没有重新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仍以被告单位的名义,通过口口相传的入股方式,向新沂市阿湖镇村民孙某等420余人吸收存款1390余万元,还本付息16万余元,至案发时止,造成损失1370余万元(详见附件1)。2014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杨x2明知范10等36人不是被告单xxxxxxxxxxxxxxxxx1社员,仍以被告单位的名义吸收存款190余万元,还本付息0.08万元,至案发时止,造成损失190余万元(详见附件2)。被告人杨x2于2017年2月27日被新沂市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单xxxxxxxxxxxxxxxxx1的诉讼代表人、被告人杨x2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均未提出异议,且有新沂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杨x2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中共新沂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文件、新沂市阿湖镇巴山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登记证书、股据复印件,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程11、乔某、陈某、沈某、沈某1、苗某等40余人证言,被告人杨x2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问题:杨x2的行为造成合作社损失了多少钱?"} {"id": "3",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本案原告傅青利与案外人傅青龙系同胞兄弟,二人之母李淑芳于2010年去世,李淑芳之配偶于1980年去世。案外人傅琪系案外人傅青龙与綦祥梅之女。本案涉案房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四方路19号XXX户,1999年由李淑芳根据《青岛市公有住房出售暂行办法》购买,并在青岛市个人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中填写綦祥梅、傅琪、傅青龙为同住人,上述三人与李淑芳的户籍登记在青岛市市南区四方路19号内XXX户。2006年12月8日,李淑芳与傅青利签订青岛市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傅青利,并到被告处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声明涉案房屋系空户。同日,被告为傅青利颁发青房地权市字第3136号房地产权证。2009年3月12日,傅青利以占有物返还纠纷为由向我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傅青龙、綦祥梅、傅琪立即从涉案房屋中迁出,将房屋交还傅青利。2009年9月25日,本院作出(2009)南民初字第70180号民事判决书,要求傅青龙、綦祥梅、傅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从涉案房屋内搬出,并将房屋交予傅青利。傅青龙、綦祥梅、傅琪不服,提起上诉。2010年8月24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青民五终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原审认定涉案房屋归傅青利所有是正确的,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傅青龙、綦祥梅、傅琪仍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1年7月2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2010年綦祥梅、傅琪不服被告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涉案房产的行政登记行为,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向傅青利颁发的青房地权市字第3136号房地产权证,我院判决驳回綦祥梅、傅琪的诉讼请求。綦祥梅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12月12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青行终字第361号行政判决书,认为“綦祥梅系涉案房屋同住人,故根据《青岛市已购、可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试行意见》的规定,李淑芳将涉案房屋上市交易必须先征得上诉人綦祥梅的书面同意才能办理。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交的据以办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的证据看,李淑芳与傅青利在申请对涉案房屋转移登记的证据看,李淑芳与傅青利在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转移登记时,并未提交綦祥梅同意的书面意见书。因此,涉案房屋显然不符合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的必备条件,在此情况下,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傅青利颁发涉案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书,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系违法行政行为。但鉴于(2010)青民五终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确认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傅青利所有,受生效民事判决拘束,对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傅青利颁发涉案房地产权证的行政行为,本院只能确认违法,而不予撤销。”并判决确认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傅青利颁发青房地权市字第3136号房地产权证的行政行为违法。2012年3月15日,被告作出青土资房发(处字)(2012)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青行终字第361号行政判决已经确认被告颁发青房地权市字第3136号房地产权证的行政行为违法,该证应依法注销。被告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决定撤销傅青利对涉案房屋的房地产权证。问题:本案经过哪些法院?"} {"id": "4",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1998年4月7日被告与中国工商银行湖口县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8万元,约定借期三年,月息千分之12,并用房产作为抵押。被告于99年7月7日还款600元,99年8月5日还款500元,99年9月9日还款500元,99年9月15日还款1000元,99年10月12日还款700元,2000年1月11日还款500元。尚欠7.62万元本金。中国工商银行湖口县支行于借款到期后在2003年5月25日、2004年3月15日、2004年8月28日、2004年12月31日向被告周x3催收,周x3收到并签字确认。2005年7月17日,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与长城南昌办签订《债权转让协议》,长城南昌办受让了工商银行对被告的上述债权。2005年9月15日,长城南昌办与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联合在《江西日报》上刊登《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向被告进行了催收。2007年9月14日、2009年8月18日、2011年7月28日,长城南昌办均在江西日报上公告催收此债务。2012年11月30日,原告与长城南昌办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受让了长城南昌办对被告的上述债权。2013年4月16日,原告与长城南昌办联合在《江西日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依法通知了被告。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职权向湖口县房产管理局调查被告抵押房产的现状,收到回复无抵押登记反馈。原告对本院调取的证据质证,其认为:该借款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只是借款合同内有抵押条款。抵押条款应该是有效的,请依法处理。问题:何时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id": "5",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张x1通过网络以每张1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身份证30张。2016年3月,被告人张x1在滕州市真爱商城北门,以每张30元的价格将其中6张身份证出售给王10(未成年,另案处理)。2016年4月,被告人张x1又通过网络以每张150元的价格让卖给其身份证的人回购了其中的20张。2、2016年6月,被告人闫x2将其在滕州市公安局北辛派出所做协警工作期间收集的6张身份证,先后两次在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门口以每张3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10。3、2016年6月,被告人许x4在滕州市善国路“九州清宴”小区其经营的“致青春”网吧内,先后三次以每张30元的价格向王10购买身份证10张,供网吧顾客上网使用。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闫x2退缴违法所得180元。经滕州市司法局、枣庄市市中区司法局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张x1、闫x2、许x4平时表现较好,家人及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愿意配合做好帮教工作,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1、闫x2、许x4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10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涉案的部分身份证,物流单,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封存电子证据清单、勘验检查照片,视听资料,公安机关的办案说明及案件侦破情况说明,滕州市司法局、枣庄市市中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张x1、闫x2、许x4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问题:被告何时将身份证卖给他人?"} {"id": "6",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根据上述合法有效证据以及当事人无争议之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10月20日,密云区政府发布《密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密政发[2016]50号),该文件将西田各庄区级水源地,面积22.4平方公里作为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为密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2016年12月19日,密云区政府发布密政发62号文。该文件确定了密云区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整治工作的具体方案。其中“整治范围”部分将西田各庄区级水源地,面积22.4平方公里纳入。“政策标准”部分规定:(一)畜禽补助。按照《北京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关于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强制扑杀动物补偿基准指导价格》规定标准的30%进行一次性补助。(二)圈舍等设施补助。对自愿拆除养殖场(小区)圈舍等设施的,参照2014年密云水库一级保护区规模养殖场清退标准给予建设年份建设成本价拆除补助。原告企业位于密云区西田各庄镇韩各庄村东,属于前述密政发62号文确定的密云区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整治范围。2017年3月7日,密云区西田各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田各庄镇政府)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签订了《补助协议书》和《畜禽规模养殖场清退补充协议书》,约定乙方畜禽规模养殖场内的畜禽自行清退,为补助乙方损失,经双方协调一致,确定补助金额为99195.60元。该协议附件3为《畜禽规模养殖场永久禁养承诺书》,原告法定代表人在该承诺书上签字,承诺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自行关闭。后原告领取了协议书确定的补偿款,协议履行完毕。2017年3月3日,原告法定代表人李瑾的父亲李秀向西田各庄镇政府提交《畜禽规模养殖场拆除圈舍申请》,内容为“北京得福源柴蛋鸡养殖场,负责人李秀,拆除圈舍6000平方米,并保证配合相关部门工作,完成拆除圈舍工作。特此申请。”2017年5月26日,西田各庄镇政府组织对原告鸡舍、棚、库房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了现场测量,并制作《现场测量记录单》,原告法定代表人在该记录单上签字。后密云建设工程咨询中心对密云区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内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建设成本测算并制作测算表(西田各庄镇24户),其中列明原告企业的工程造价、直接费等各项金额。2018年5月1日,原告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提交《补偿申请书》,提出因原告企业所在区域被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原告无法继续经营。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密云区政府依法履行行政补偿法定职责,依法对原告补偿一千三百万元。被告于2018年7月5日作出被诉《答复意见》。原告仍不服,起诉至本院。问题:密云区政府分别于何时发布的两个涉案文件。"} {"id": "7",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26日,原告恒达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与被告宁x2作为发包方(甲方)签订了一份《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皇家一号酒吧装修改造工程;工程地点,淮河西路198号;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期,2016年9月26日至2016年11月5日;合同价款,暂定肆拾伍万元整。合同第九条奖励和违约责任,9.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甲方不安合同约定拨付款,每拖期一天按付款额的0.1%支付滞纳金。9.2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0.1%元违约金。甲方盖章处有宁x2签字;乙方盖章处有宿xxxxxxxxxxx0盖章,代理人处有张11签字。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人员施工,宁x2于2016年11月20日出具:“确认决算价格为伍拾伍万元整,以决算价格为结算价格。”2017年2月28日宁x2出具证明一份证明支付价款19000元。原告认可收到李3转款21万元。2016年10月31日李3、王x5、宁x2三日签订了合伙协议一份。合伙期限为2016年内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止。2017年1月5日宁x2、李3与王x5签订了一份酒吧经营协议书。另查明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申请查封被告李3的房屋,本院已于2017年3月3日作出裁定,查封了李3名下的位于宿怀路东升大酒店0103室(房产证号20××82)。问题:案中宁x2与哪些人签订过协议。"} {"id": "8",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被告系本市户籍从业人员,于2004年进入原告处工作,双方之间签订的最近一份劳动合同是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被告在计划管理部门从事部门经理工作。合同第十二条保密和竞争条款约定:“12.1在受聘期间及在本合同到期或终止后的二年内,雇员同意就受聘期间知悉与掌握的雇主所有有关生产、管理过程、技术、营销、财务信息、客户信息及资料,或任何与雇主有关联的业务内容等严格保守秘密;并同意除非事先经雇主书面同意、或仅为雇员履行本合同下的职责和义务之目的,其将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向除雇主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单位或人员透露上述保密的信息内容。12.2雇员在聘用期间,不得在与本公司相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的公司任职(包括兼职、顾问等任何形式),与雇主的业务发生竞争。12.3雇员如违反12.1、12.2上述保密和竞业禁止的约定,应向雇主支付离职前一年度年薪额的2倍(在职者以上述事项发生时的前一年度年薪的2倍计算)的违约金,对雇主造成损失的,并应承担赔偿责任。”2014年8月13日,原告向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014年10月16日,该会作出对原告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的裁决。原告不服该决定,遂诉至本院。以上查明的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予以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出示若干证据证明被告在职期间违反了双方劳动合同第12.1、12.2的约定,故被告应按劳动合同第12.3的约定支付违约金。问题:原告等待劳动仲裁结果的起止时间分别是?"} {"id": "9",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9日,原告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津ME2100号小型客车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交强险项下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商业险项下的车辆损失险限额为224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300000元,不计免赔率等,保险期间均自2013年8月15日0时起至2014年8月14日24时止。2013年11月18日12时30分,李跃红驾驶投保车辆行驶至静海县北华路桥西口时,为确保安全撞路边防撞桶及爆闪灯,致车损、防撞桶及爆闪灯损坏。该事故经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城区大队认定,李跃红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天津市静海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津ME2100号小型客车车辆损失价格为230000元。原告支付津ME2100号小型客车施救费1200元、评估费6900元、拆解费23000元。经交警部门调解,原告赔偿静海交警支队财产损失8450元。另查,津ME2100号小型客车的行驶证的检验有效期至2013年8月。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副本)、机动车辆保险批单(正本),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第B0012689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损失的鉴定结论书、车物损失价格评估委托书,拆解费发票,评估费票证,施救费发票,道路交通事故损坏赔偿凭证,投保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李跃红驾驶证复印件,交通设施事故记录,被告提交的保险条款以及原、被告陈述为证。问题:原告有什么款项的支出。"} {"id": "10",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 ``` _instruction cut at 16k characters_ --- Harness Report runs agent harnesses from their GitHub repos on Harbor tasks and records every model c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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