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awbench / lawbench-2-5-13-one-shot

- taskset: [lawbench](https://harnessreport.com/tasks/lawbench.md)
- difficulty: medium
- category: legal NLP benchmark
- language: 
- runnable from the site: no
- agent timeout: 3600s

## Results by har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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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struction

```
You have 20 cases to process. You must answer ALL of them.
Create the file `/app/answer.jsonl` and write your output there.

OUTPUT FORMAT (STRICT, JSON Lines / ndjson):

1. `/app/answer.jsonl` must contain EXACTLY 20 non-empty lines.
2. Each line must be a valid JSON object with EXACTLY two keys:
   - "id": string
   - "answer": string
     No extra keys are allowed.
3. The "id" must match the input id exactly.
4. Output must be JSON lines only:
   - No markdown fences (no ```).
   - No headings, numbering, commentary, or extra text.
   - No blank lines.
5. Output language: Chinese.
6. For each case, output ONLY the final answer text required by the question. Do not add explanations.
7. Answers must be single-line strings. Do not include line breaks.
   If the answer would normally include line breaks, replace them with a single space.
8. Do not skip any case. If you cannot answer a case, output:
   {"id":"<id>","answer":""}

Example Output (format only; do not copy the placeholder text):
{"id":"0","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d":"1","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NPUT CASES:
{"id": "0",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原告杜国同在位于南宁市区镇村渡口西侧建造一栋砖混结构的房屋。2015年3月27日,原告向南宁市区镇国土资源所提交《建房建设用地申请书》,申请在原有住宅地一处30平方米范围内的土地上申请70平方米作为建住宅用地,拟用地地类农村宅基地。南宁市区镇村民委员会对该申请书的意见为:“情况属实,同意申请,请按杨美总规仿古建设。”2015年11月19日,被告江南区城管局对原告发出江执法检在建[2015]第FJ-1795《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要求原告于2015年11月22日11时前到江南区城管局提交涉案工程项目的用地、规划审批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并可进行陈述、申辩。同日,被告向原告作出江执法停工[2015]JX-1795号《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责令原告停止对涉案项目建设。2015年11月23日,被告向原告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前自行拆除涉案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并告知原告可以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月26日,被告向原告作出江执法催[2015]JX1795号《限期拆除催告书》,限原告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涉案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逾期不拆除,被告将依法强制拆除。2015年11月30日,被告向原告作出江执法强拆决[2015]JX-1794号《强制拆除决定书》,决定于2015年11月30日对涉案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实施强制拆除。2015年11月30日,被告将原告杜国同在位于南宁市区镇村渡口西侧建造的涉案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原告杜国同对该强制拆除行为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提出前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被告遂作出前述答辩。问题:本案中被告分别发出了哪些文件。"}
{"id": "1",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原告高忠系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百草洼村村民。2014年12月30日,高忠向原房山国土分局递交举报信,内容主要涉及“梁俊国打的散水占了高忠的道;梁俊中、梁俊杰侵街占道”的问题。原房山国土分局收到高忠的举报后,2015年1月13日,原房山国土分局向高忠作出了《国土资源举报事项告知单》,告知高忠,针对其举报反映的内容,原房山国土分局已经指定由执法监察队、国土三所依法核实处理。同年1月14日,原房山国土分局向梁俊国作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向梁俊国送达。2015年2月12日,原房山国土分局向高忠送达了《关于窦店镇百草洼村高忠反映该村梁俊国违法占地问题的情况说明》,将其初步核查的情况向高忠进行告知。因原房山国土分局一直未对高忠举报反映的问题进行最终性的处理,2015年5月7日,高忠以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为被告诉至本院,要求法院强制院房山国土分局履行法定职责,在法定期限内拆除违章建筑。2015年8月18日,本院作出(2015)房行初字第191号行政判决书,责令院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高忠举报的内容继续履行法定职责,并驳回原告高忠的其他诉讼请求。2016年9月21日,原房山国土分局作出2014第157号《国土资源涉嫌违法行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告知书》,并于2016年9月23日向高忠送达,高忠拒绝签字。同年10月25日,高忠以市规土委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经审查,2016年1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京政复字[2016]8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原房山国土分局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的2014第157号《国土资源涉嫌违法行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告知书》,并责令市规土委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高忠的举报事项重新作出书面答复。2017年2月27日,原房山国土分局再次作出2014第157号《国土资源涉嫌违法行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告知书》。原告高忠仍不服,再次以市规土委为被告诉至本院,要求撤销房山国土分局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的2014第157号《国土资源涉嫌违法行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告知书》。问题:百草洼村村民以谁为被告诉至本院？"}
{"id": "2",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5日,原告唐x0向本院申请立案,主张被告蒋x2偿还其借款76万元,该案由本院先行联系双方进行了诉前调解,后因调解不成,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缴纳诉讼费正式立案。原告陈述被告蒋x2向其借款时为保证借款的偿还,将其所有的盱眙县盱城镇石牛龙泉组房屋所有权证及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交给原告作为抵押,但在2015年12月22日蒋x2该上述房屋过户至其妹妹蒋x4及妹夫杨x5名下。现原告主张该房屋过户行为其被告蒋x2与蒋x4、杨x5恶意串通行为。原告起诉被告蒋x2的民间借贷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16年3月1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蒋x2于判决生效后十日给偿还原告唐x0借款76万元。判决后,被告蒋x2不服,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另查明,蒋x2与蒋x4系亲姐妹关系,蒋x4与杨x5系夫妻关系。2015年12月22日,蒋x2与蒋x4、杨x5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蒋x2将其名下的位于盱眙县盱城镇石牛160.96平方米房屋出售给蒋x4、杨x5,房屋价款为48万元,约定在合同签订当日蒋x4、杨x5向蒋x2付清购房款,蒋x2将房屋交付蒋x4、杨x5使用。同日,该房屋过户至蒋x4、杨x5名下。经蒋x4、蒋x2确认,因蒋x2欠蒋x445万元,出售房屋的价款48万冲抵了上述欠款,余款3万元蒋x4以现金形式给付了蒋x2。再查明,被告蒋x2自认除案涉房屋外,再无其他资产,其抗辩的两笔债权均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处于终结执行阶段。问题:原告向什么法院起诉过。"}
{"id": "3",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本院根据有效证据及庭审笔录,可以认定如下法律事实:本案原告与第三人均系闽清县金沙镇宝峰村村民,2004年12月2日,原告承包了本村集体所有的一片位于溪尾3大班2-5小班的林地,面积11亩,承包期限30年,四至为东伯成山、西世来山、南公路、北小路;同日,第三人黄世来也承包了本村集体所有的一片位于溪尾3大班5小班的林地,面积9亩,承包期限亦为30年,四至为东火路、西新海山、南公路、北小路。原告与第三人黄世来承包的林地东西向相邻(原告在东面、第三人在西面),中间以一条“小路”作为划分界线,后原告与第三人因“小路”的走向发生争议,争议的林地面积约0.6亩即溪尾3大班5小班山场中被告所称的“弯中小路”与“滑木路”相交叉内的0.6亩林地。2010年10月22日,宝峰村委会作出《关于黄育花林地纠纷问题的讨论意见》,载明“林地权属属黄育花所有”。2012年8月间,原告向被告申请要求对争议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进行确权,被告根据原告和第三人提供的承包合同,现场察看后,闽清县金沙镇宝峰村作出的《关于黄育花与黄世来溪尾山林地纠纷的实地察看情况说明》,2012年9月4日,被告作出金政(2012)149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确认双方所争议的约0.6亩山场的争议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归第三人黄世来所有,原告不服,于2012年10月17日向闽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闽清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梅政行复(201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作出的金政(2012)149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原告不服,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起诉,2013年7月1日,本院判决维持被告作出的金政(2012)149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发回一审重新审判。2014年1月2日,本院重新审理后作出撤销被告金政(2012)149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的判决,并判决被告应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2014年6月5日,被告重新作出金政(2014)73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确认双方所争议的约0.6亩山场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归第三人黄世来所有,原告不服,于2014年7月21日向闽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闽清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梅政行复(2014)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作出的金政(2014)73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原告又不服,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问题:本院对原告的诉求判决的时间？"}
{"id": "4",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6日,盛18公司作为贷款人,经营部作为借款人,双方签订了编号为ZSSYCR201207008《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60万元借款。贷款期限2012年7月17日至2013年7月16日,利率为月利率15‰,结息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罚息利率为逾期当日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400%确定。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已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约按实际逾期天数计收逾期利息至借款人清偿本息为止。贷款人对借款人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自逾期之日起,按约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借款人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的,应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费用。同日,盛18公司作为债权人,金x19公司、蔡x6作为保证人,双方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自愿为贷款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范围为主债权、利息及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等。2012年7月17日,盛18公司向经营部发放了60万元借款。2013年7月16日,盛18公司、经营部、金x19公司、蔡x6、黄x11共同签订《贷款展期协议书》,约定借款人经营部借款60万元的还款期限延至2014年1月16日,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庭审中,盛18公司将合同期满后主张的罚息利率调整为按月息2%计算。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及转款凭证、《保证合同》、《贷款展期协议书》等证据及盛18公司、金x19公司、蔡x6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问题:盛18公司签订了什么合同？"}
{"id": "5",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日,二郎神公司与睿12无锡分公司签订《商标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编号RC-TMWX2014090062),约定二郎神公司委托睿12无锡分公司注册05类“百思宝”商标,费用1300元。同日,二郎神公司通过王云霞的银行账号向睿12无锡分公司转账支付1300元。2014年11月12日,二郎神公司与睿12无锡分公司签订《商标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编号RC-TMWX2014090071),约定二郎神公司委托睿12无锡分公司注册35类“九九购物节”、“畅购九九”、“九九团购”商标,费用1250元×3=3750元。同月17日,二郎神公司通过王云霞的银行账号向睿12无锡分公司转账支付15350元,二郎神公司称该款包含了本合同项下的代理费3750元。二郎神公司称上述合同签订后,睿12无锡分公司完成了“九九购物节”的商标注册代理工作,但未开展合同约定的其他商标注册代理工作。2015年1月24日,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受二郎神公司委托向睿12无锡分公司送达了律师函,要求睿12无锡分公司自收到律师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相关代理工作,否则应在5个工作日内返还二郎神公司已支付的款项。上述事实,有《商标委托代理合同》2份、网银转账汇款电子回单2份、律师函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二郎神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二、睿12无锡分公司、睿12公司是否应返还代理费3800元。问题:委托方分别于何时签订《商标委托代理合同》？"}
{"id": "6",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09年9月至10月,被告人阳x1谎称其为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警,骗取被害人庞10的信任,尔后以各种理由从庞10处骗取人民币44908元。具体如下:(1)2009年9月10日,被告人阳x1骗取被害人庞10人民币1408元;(2)2009年9月12日,被告人阳x1骗取被害人庞10人民币3500元;(3)2009年9月15日,被告人阳x1骗取被害人庞10人民币6000元;(4)2009年9月17日,被告人阳x1骗取被害人庞10人民币4000元;(5)2009年9月27日,被告人阳x1骗取被害人庞10人民币8000元;(6)2009年10月7日,被告人阳x1骗取被害人庞10人民币2000元;(7)2009年10月10日,被告人阳x1骗取被害人庞10人民币20000元。2、2009年10月,被告人阳x1以同样方式骗取被害人兰11人民币3000元。3、2009年10月,被告人阳x1以同样方式骗取一名出租车司机人民币500元。4、2009年11月,被告人阳x1以同样方式骗取被害人杨x12比牌3588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20元)和话费人民币2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阳x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应13、江某的证言、被害人庞10、兰11、杨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发生情况报告表、辨认笔录及照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账、借条复印件、身份情况核实证明、伪造的警官照复印件、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问题:阳x1骗了谁的钱。"}
{"id": "7",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过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胡x3与王x4系夫妻关系。2014年6月17日,被告胡x3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售后回租类型的《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胡x3(既是承租方,又是出卖方)从原告(既是出租方,又是买受方)处承租江淮汽车一辆,总租金323595.25元,其中起租租金89800元(已交纳),分期租金233795.25元,分24个月付清,自2014年7月20日至2016年6月20日止。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全部租金,包括但不限于已经到期的未支付租金、未到期租金、其他费用和相关损失;乙方怠于或延迟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时,或者出租方为承租方垫付费用后承租方怠于或延迟偿还该垫付款时,在此延迟期间,承租方应每日按照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五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被告胡x5(保证人)为被告胡x3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同日,被告王x4向原告作出财产共有人承诺,同意以夫妻共同财产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同日,被告胡x3给原告签署了《确认函》一份,确认原告代被告胡x3履行了买车的付款义务。2014年7月20日至2016年3月3日,被告胡x3共交纳租金175838.36元。2016年3月3日以后,被告胡x3未向原告交纳租金,共拖欠原告租金57956.89元(用分期租金总数233795.25元减去被告已经交纳的租金175838.36元)。问题:胡x3签署了哪些涉案文件。"}
{"id": "8",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日上午8时12,因被告人王1将建筑垃圾倒在江苏华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旺公司)第一项目部为碧桂园公司平整的已完工但尚未验收的三期工地内,与华旺公司的杨13(已判决)发生争执,被告人王1扬言要殴打杨13。当日15时12,被告人王1将垃圾运到华旺公司第一项目部使用过的垃圾场,又再次与该公司的杨13发生争执,被告人王1再次扬言要喊人殴打杨13。当日18时12,被告人王1纠集被告人李3和张x14(已判决),被告人李3纠集程泳(已判决)和被告人陈4等人,张x14纠集张鹏、陈蒙蒙、刘东军(均已判决)和被告人马5,到汤山秀水苑饭店集合,后共同驾乘数辆轿车并持钢管、木棍等工具赶到华旺公司第一项目部,与该公司持钢管、木棍、铁锹等工具的杨13等人进行互殴,致张鹏、张x14、刘东军、陈蒙蒙受伤。经句容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张鹏、张x14、刘东军的损伤程度属轻伤,陈蒙蒙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王1、李3、陈4于2015年1月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马5于2015年1月2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四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对上述事实,被告人王1及其辩护人赵x2、被告人李3、陈4、马5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1、李3、陈4、马5的供述;书证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施工合同、土地使用权证、病历记录等;证人杨13、沙某、孔某、林文彬等人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堪验、辩认笔录及相关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问题:本案中王1与杨13何时发生争执。"}
{"id": "9",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日,安xxxxxxx0与徐3签订了《蟹塘承包协议》,约定由徐3承包安xxxxxxx0的1-6号蟹塘640亩,承包费每年32万元,承包期限为五年。2011年徐3缴纳了承包费32万元,2012年、2013年徐3分别缴纳承包费30万元。2013年12月18日,安xxxxxxx0向徐3发出一份《解除蟹塘承包协议通知》,该通知称,因徐3连续两年拖欠承包费计4万元,安xxxxxxx0要求解除蟹塘承包协议,收回承包权。同年12月24日徐3作出《情况说明》称,徐3承包蟹塘比合同约定少40亩,安xxxxxxx0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应当对徐3承包期间投入的设施、设备等财产及后两年的可获利润作出补偿。2014年1月26日,经双方协商,安xxxxxxx0与徐3签订了《关于终止蟹塘承包权的合同》,合同第1条约定:双方同意终止2011年1月1日的《蟹塘承包协议》;合同第2条约定:因终止协议,徐3把不能搬迁的设施等资产作价转让给安xxxxxxx0,作价金额32万元整,此款在终止合同正式签字后7日内一次性付给徐3;合同第4条约定:双方终止协议后,双方不得追究对方任何责任。终止协议签订后,安xxxxxxx0陆续支付徐3补偿费计27.15万元。2014年4月21日,徐3起诉要求安xxxxxxx0继续支付补偿费5万元后,安xxxxxxx0于2014年5月7日诉讼来院,要求徐3给付拖欠的承包费4万元及滞纳金(按日4‰计算)。上述事实,有双方的《蟹塘承包协议》、《关于终止蟹塘承包权的合同》、收条、通知、情况说明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问题:双方何时签订合同？"}
{"id": "10",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2003年6月26日科左后旗民族小区联合开发办公室与科左后旗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一、科左后旗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0年10月进入协同科左后旗民族小区联合开发办公室对民族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由科左后旗民族小区联合开发办公室负责支付物业公司人员工资等其他费用,2000年10月份至2001年12月份的人员工资等费用已付清。二、科左后旗民族小区联合开发办公室把四号楼二单元(东单元)一层东户住宅楼建筑面积102.355平方米,价值51.177.00元产权归乙方所有,产权证自己办理。该住宅楼抵消物业公司从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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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ness Report runs agent harnesses from their GitHub repos on Harbor tasks and records every model call. Every page is also `.md` and `.json`; index: https://harnessreport.com/llms.txt · MCP: https://harnessreport.com/mc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