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awbench / lawbench-2-5-11-one-shot

- taskset: [lawbench](https://harnessreport.com/tasks/lawbench.md)
- difficulty: medium
- category: legal NLP benchmark
- language: 
- runnable from the site: no
- agent timeout: 3600s

## Results by har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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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struction

```
You have 20 cases to process. You must answer ALL of them.
Create the file `/app/answer.jsonl` and write your output there.

OUTPUT FORMAT (STRICT, JSON Lines / ndjson):

1. `/app/answer.jsonl` must contain EXACTLY 20 non-empty lines.
2. Each line must be a valid JSON object with EXACTLY two keys:
   - "id": string
   - "answer": string
     No extra keys are allowed.
3. The "id" must match the input id exactly.
4. Output must be JSON lines only:
   - No markdown fences (no ```).
   - No headings, numbering, commentary, or extra text.
   - No blank lines.
5. Output language: Chinese.
6. For each case, output ONLY the final answer text required by the question. Do not add explanations.
7. Answers must be single-line strings. Do not include line breaks.
   If the answer would normally include line breaks, replace them with a single space.
8. Do not skip any case. If you cannot answer a case, output:
   {"id":"<id>","answer":""}

Example Output (format only; do not copy the placeholder text):
{"id":"0","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d":"1","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NPUT CASES:
{"id": "0",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被告人杜1冒名“杜m某甲”,并谎称自己是警察,采用着警式制服等方式获取被害人陈某、鲁某甲、王11、鲁某乙等人的信任,以借钱、赊账等为由多次骗取上述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700元。具体如下:1、2014年10月14日晚,被告人杜1在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某路某馆吃夜宵期间,以借钱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人民币500元。2、2014年10月15日中午、10月17日晚,被告人杜1先后在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某警务室等地,以借钱为由分两次骗取被害人鲁某甲人民币共计2000元。3、2014年10月17日晚,被告人杜1在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被害人王11开设的某店内,以没带够钱要求赊账为由骗取被害人王11价值人民币700元的螃蟹。4、2014年10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杜1在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某保安岗亭,以赌博输钱,需要借钱为由骗取被害人鲁某乙人民币5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杜1的亲属代为退赔给被害人陈某人民币500元、被害人鲁某甲人民币2000元、被害人王11人民币700元、被害人鲁某乙人民币500元,上述被害人均对被告人杜1的行为表示谅解。证明以上事实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被害人陈某、鲁某甲、王11、鲁某乙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查获、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杜1的供述和辩解等。上述证据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问题:杜1在杭州市余杭区什么地方进行的招摇撞骗行为。"}
{"id": "1",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1日,原告朱娟芬向被告梁溪财政局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认为其户籍地在无锡市梁溪区丁村号,申请公开“XDG-2010-39地块(丁村管巷地块)征地补偿款——预存下拨征地补偿款金额、时间,含收款人和银行水单及分配明细情况表。被告梁溪财政局于次日签收后依法受理,经审查,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答复书》,告知朱娟芬: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未制作或保留,本机关无此信息。现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答复,并邮寄送达。后原告朱娟芬不服,诉至本院。另查明,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崇非诉行审字第8号《行政裁定书》,经审查查明载明: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4月1日作出锡崇国土资责交[2013]3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载明:“朱娟芬户:经调查,你户位于无锡市广益街道丁村管巷122号房屋所占用的集体土地,已经省政府《关于批准无锡市2009年度第15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苏政地[2009]423号)依法批准征收……”再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问题:原告邮寄申请表到收到答复的起止时间分别是？"}
{"id": "2",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底至2015年1月初期间,被告人赵x1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李x8(另案处理)在广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袁家坝河坝内(“马踏飞燕”塑像下面河坝)用李x8的挖掘机挖采砂石1916.2立方米,销赃给王某某(另案处理),后被广元市水务局挡获而停止。2015年1月中旬至2015年2月中旬期间,被告人赵x1与被告人伍x2、李某乙(另案处理)再次在同一地点采挖夹砂,共计10411.7立方米,后销赃给王某某或者自行销售以及抵消个人债务。经广元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二被告人非法盗采的砂石单价为每立方米25.06元。据此,赵x1非法采砂价值为308937.17元,伍x2非法采砂价值为260917.2元。案发后,被告人伍x2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4万元,由公安机关暂存于财政专户。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x1在本院主动退赔赃款65000元;被告人伍x2在本院主动退赔赃款8000元。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广元市水务局案件移送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材料、被告人归案经过说明材料、鉴定意见通知书、王某某收购砂石入库单和收据影印件、扣押清单、被告人伍x2向他人出具的借条复印件、广元市水务局“关于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境内嘉陵江河段砂石配置情况的说明”、四川涪圣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广元市嘉陵江袁家坝采砂段测量成果报告”;证人徐x9、仇某某、何某某、王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和同案李x8、李某乙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相、辨认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问题:本案中赵x1何时挖采砂石。"}
{"id": "3",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案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被申请人的父母均已过世,其与配偶刘金城(1969年1月过世)共生育五个子女,分别为:长女刘建新(1953年10月7日出生)、二女刘x0即本案申请人、三子刘宝新(1958年7月21日出生)、四儿刘x2即本案被申请人诉讼代理人、五女刘凤玲(1963年3月17日出生)。被申请人无其他收养子女。2016年6月21日,佛山市禅城区永安医院出具《佛山市禅城区永安医院疾病证明》,上载:“姓名宋x1,女,80岁。诊断:脑梗死恢复期。其他:于2006年6月10日起在本院住院,现失语,肢体乏力,卧床不起。”2016年7月8日,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出具《医学证明书》,上载:“姓名宋x1,性别女,年龄80。目前诊断为急性脑梗塞引发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2016年12月15日,经询问,佛山市禅城区永安医院内一科林晓龙医生(被申请人主治医生)称:患者宋x1于2016年2月因中风发病,4月15日在本院住院治疗至今(中间有中断),6月21日被诊断为脑梗死恢复期。宋x1目前神志不清,无法辨认家属或医生;其对疼痛有反应,但无法示意;其右侧肢体无活动能力,只能长期卧床。2017年1月20日,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载:“鉴定诊断:1、脑梗死后遗症;2、吸入性××;3、精神分裂症。民事行为能力评定:被鉴定人宋x1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另查明,被申请人的长女刘建新不同意申请人刘x0担任被申请人宋x1的监护人。问题:对被申请人出具医学鉴定日期是什么时候？"}
{"id": "4",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本院经审理查明,沅陵县官庄镇化溪村与黄酉溪村原是一个村,争议林地“大湾”位于两村交界处。1986年8月13日,原沅陵县荔枝溪乡人民政府(现已并入沅陵县官庄镇人民政府)对化溪村村民田贤洪与黄酉溪村村民邓必田(邓以树之父)“大湾”争议林地权属作出裁决:由大湾沟直上大岭(未到山顶的下方又分两个小湾,西小湾中为界上大岭),沟东属黄酉溪村,西属化溪村。2007年6月23日,第三人邓以树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大湾”林地的林权登记,黄酉溪村向邓以树出具了山林权属证明。沅陵县人民政府受理后,于2007年7月3日派出工作人员对拟登记林权的林地四至进行了现场核实,但利害关系人暨相邻责任山户主田贤洪未到现场核实,《沅陵县林地林权登记现场核实表》上“田贤洪”的签名系他人代签的,田贤洪不认可。2008年3月24日,沅陵县人民政府向邓以树颁发了湘林证字(2008)第023720号林权证(小地名大湾、小班195,面积30亩)。2013年,因田贤洪在“大湾”林地砍伐林木与邓以树发生争议。2013年12月10日,沅陵县官庄镇林业工作站作出《关于化溪村民田贤洪与黄酉溪村村民邓以树山林权属纠纷的再认定》,认定:原荔枝溪乡人民政府所作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必须遵守;邓以树的新林权证对“大湾”林地的界至描述及图纸调绘与原荔枝溪乡人民政府所作裁决完全一致,真实有效;田贤洪的新林权证有关“大湾”的界至走向与原荔枝溪乡人民政府所作裁决部分不符,建议收回原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注销,待更正后再核发新证。2014年6月,田贤洪再次提出新的分界线位置,沅陵县官庄镇人民政府经调查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关于化溪村民田贤洪与黄酉溪村民邓宗孝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认定》,再次确认了原荔枝溪乡人民政府1986年所作裁决的法律效力,认定双方争议的“大湾”林地林木属于邓以树所有。2014年7月22日,田贤洪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9月22日,沅陵县人民政府作出沅政复决字(2014)1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沅陵县官庄镇人民政府2014年7月17日作出的《关于化溪村民田贤洪与黄酉溪村民邓宗孝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认定》。2014年12月5日,沅陵县官庄镇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化溪村田贤洪与黄酉溪村邓以树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明确意见书》(以下简称《明确意见书》)。田贤洪于2014年12月10日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沅陵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12日以《明确意见书》不属于行政行为为由作出沅政复不受(2014)3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2015年1月20日,沅陵县官庄镇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化溪村民田贤洪与黄酉溪村民邓以树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裁决》,决定确认了原荔枝溪乡人民政府1986年所作裁决的法律效力,认定邓以树持有的1985年沅陵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山林经营证书有效。田贤洪不服,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沅陵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沅政复决字(2015)7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沅陵县官庄镇人民政府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关于化溪村民田贤洪与黄酉溪村民邓以树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裁决》。2015年12月9日,田贤洪提起行政诉讼,形成诉争。问题:沅陵县人民政府何时对田贤洪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决定？"}
{"id": "5",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综合上述分析,根据可采纳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相关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0年,兰州市房地产经营公司庆阳路房管所作为甲方,陶加安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兰州市直管住宅房屋租赁协议,甲方在城关区黄家园路56号,向乙方提供钢混结构、使用面积36.09平方米的房屋,由其承租、居住;该房屋月租金为86.61元,乙方按月向甲方缴纳房屋租金;同时双方亦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因兰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兰州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省政府站及中央商务区(黄家园片区)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原告租赁的房屋经甘肃信诺房地产咨询估价有限公司评估为506267元。在搬迁过程中,包括原告在内的部分住户因故一直未搬离房屋,为督促住户搬迁,相关部门在被征收楼房上悬挂标语,宣传内容包括不及时搬迁的后果等。2016年8月28日,被告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双方签订租赁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该协议约定:一、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位于兰州市城关区黄家园56号701室,系租赁国有直管公有住房(单位公房),钢筋结构,测绘建筑面积46.92㎡(房屋租赁证号QY0647)。二、乙方对被征收房屋自愿选择货币补偿。乙方被征收租赁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10790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有关规定,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在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基础上给予30%奖励(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房租赁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补偿)。甲方按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70%给乙方给予补偿,经计算乙方的货币补偿金额为460703元,即10790元/㎡130%=14027元;46.92㎡14027元/㎡=460703元。三、甲方按临时安置费标准向乙方支付六个月临时安置费8446元(即:46.92㎡30元/㎡/月6个月=8446元)。四、甲方向乙方支付搬迁奖金30000元,搬家补助费1500元;有线电视初装费360元;天然气初装费2332元,合计34192元;甲方向乙方给予装修补偿37000元;同时双方亦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其他事项,违约责任等)。2017年1月6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原告支付各种款项共计540341元,原告将房屋移交被告拆除。现原告以其与被告签订的房屋补偿协议显失公平和受胁迫为由请求撤销该补偿协议。问题:涉案协议分别在何时签订？"}
{"id": "6",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豫E号重型自卸货车登记在安阳市安捷物流有限公司名下。2018年4月17日,被告濮阳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出具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将安阳市安捷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豫E号重型自卸货车登记保存,告知安阳市安捷物流有限公司在7日内(2018年4月24日前)到濮阳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接受处理。2018年4月23日,被告濮阳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作出豫濮交综先保(2018)300003号证据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通知安阳市安捷物流有限公司,“2017年4月17日”对车牌号为豫E号四轴自卸货车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现依法对上述物品作出如下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上述物品做出证据登记保存的决定,现因先行证据保全法定期限已到,对上述物品予以退还。2018年9月5日,魏军杰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认濮阳市交通运输执法局扣押车辆行为违法,并判令濮阳市交通运输执法局归还豫E号自卸货车,赔偿其损失100000元。2018年9月6日,本院作出(2018)豫0928行初77号行政裁定书,以魏军杰与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对起诉人魏军杰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魏俊杰提起上诉,2018年11月22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9行终179号行政裁定书,认为:《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的相对人是安阳市安捷物流有限公司,但魏军杰所提交的个人二手车辆转让协议与车辆挂靠经营合同可以看出其与所诉车辆被暂扣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裁定对魏军杰的起诉不予立案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指令本院立案受理。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问题:魏军杰向哪些法院提起诉讼？"}
{"id": "7",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15日被告贵阳无极天工公司以缴纳50万元保证金的方式从参加B(14)04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竞标,并以208.4万元竞价成交。2014年9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让位于白云区××东路南侧的土地,该宗土地面积9687.2平方米,出让宗土地面积为6039.3平方米,市政道路用地面积3647.9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产业导向年产30万套高频无极荧光灯产业化项目);出让价款为人民币208.4万元,其中土地出让金17.394万元,土地补偿费191.051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受让人一次性付清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出让人同意于2014年12月18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交付条件为现状土地交付。合同签订后,被告贵阳无极天工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纳出让价款。2014年10月20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催款函,要求被告贵阳无极天工公司按照规定缴纳B(14)04地块出让价款及相关滞纳金,否则将按合同约定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2015年9月9日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出催缴B(14)04地块出让价款及相关滞纳金的文件。经两次催交,被告仍拒不缴纳。2016年4月26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2016年8月30日原告登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另查明:被告于2013年8月14日曾向贵阳白云经济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预付土地款152.04万元。问题:谁向被告贵阳无极天工公司发出的催款函。"}
{"id": "8",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陈x0、陈x6、吕5三人合伙经营服装生意,但未签订书面协议,并于2017年9月25日登记成立灵丘县舒彤印象服饰有限公司,公司类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x0。后经陈x0、陈x6、吕5三人同意,顾2也成为合伙人,并于2017年10月2日签订合作补充协议,股份分配为:陈x0的股份为33%,顾2的股份为29%,吕5的股份为19%,陈x6的股份为19%,后期投资按股份分红续投。在经营过程中因四人意见不合,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陈x0退出合伙,并于2017年12月15日签订了退出协议,协议约定:陈x0退出所有股份及以后的所有收益、所有纠纷与陈x0和公司无关,经顾2、吕5、陈x6同意,愿出陈x090万元收购所有产权,陈x0配合把公司变更或注销。协议签订后,被告顾2以转账方式支付给原告陈x010万元,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原告陈x011万元;被告吕5以转账方式支付给原告陈x020万元,剩余49万元,被告顾2于2018年2月6日给原告出具欠转让费49万元的欠条。欠条出具后,被告顾2于2018年2月15日以转账方式支付给原告陈x02.5万元。另查明,原告陈x0于2018年2月6日将灵丘县舒彤印象服饰有限公司的住所变更为灵丘县新华东街2275号,该公司原住所灵丘县武灵镇灵源加油站东侧2340号成为灵丘县伊人服饰有限公司的住所,法定代表人为吕5。再查明,被告顾2与被告赵4系夫妻关系;原告陈x0与被告陈x6是兄弟关系。问题:被告顾2以转账方式支付原告多少元？"}
{"id": "9",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1年7月下旬,被告人范x1伙同张金良、陈在良、王芳全、何宏亮、李文良(均已判刑)、邹x9(在逃),连续三次在平湖市林埭镇徐埭集镇合诚浴室三楼棋牌室内组织胡晓忠、郭阿福、姚保卫、陈雪健等人以“插罗松”的形式聚众赌博,非法抽头获利25000元左右。2、2011年7月下旬至8月初,被告人范x1伙同张金良、陈在良、王芳全、何宏亮、李文良、邹x9,连续二次在平湖市林埭镇祥中村俞家村13号陈在良家中组织胡晓忠、郭阿福、姚保卫、陈雪健等人以“插罗松”的形式聚众赌博,非法抽头获利10000元左右。3、2011年8月初,被告人范x1伙同张金良、陈在良、王芳全、何宏亮、李文良、邹x9,在平湖市高桥汽车修理厂王芳全办公室内组织胡晓忠、郭阿福、姚保卫、陈雪健等人以“插罗松”的形式聚众赌博,非法抽头获利5000元左右。上述事实,被告人范x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同伙供述、辩认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抓获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对于被告人范x1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x1参与赌博的获利数额过高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开庭审理查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x1参与赌博12次,非法抽头获利59000余元仅有同伙张金良的供述证实,证据尚不充分,被告人范x1及其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范x1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范x1属从犯的辩护意见,经开庭审理查明,范x1在共同犯罪中参与预谋及分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问题:被告人在什么地方组织聚众赌博。"}
{"id": "10",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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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ness Report runs agent harnesses from their GitHub repos on Harbor tasks and records every model call. Every page is also `.md` and `.json`; index: https://harnessreport.com/llms.txt · MCP: https://harnessreport.com/mc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