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awbench / lawbench-2-5-10-one-shot

- taskset: [lawbench](https://harnessreport.com/tasks/lawbench.md)
- difficulty: medium
- category: legal NLP benchmark
- language: 
- runnable from the site: no
- agent timeout: 3600s

## Results by har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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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struction

```
You have 20 cases to process. You must answer ALL of them.
Create the file `/app/answer.jsonl` and write your output there.

OUTPUT FORMAT (STRICT, JSON Lines / ndjson):

1. `/app/answer.jsonl` must contain EXACTLY 20 non-empty lines.
2. Each line must be a valid JSON object with EXACTLY two keys:
   - "id": string
   - "answer": string
     No extra keys are allowed.
3. The "id" must match the input id exactly.
4. Output must be JSON lines only:
   - No markdown fences (no ```).
   - No headings, numbering, commentary, or extra text.
   - No blank lines.
5. Output language: Chinese.
6. For each case, output ONLY the final answer text required by the question. Do not add explanations.
7. Answers must be single-line strings. Do not include line breaks.
   If the answer would normally include line breaks, replace them with a single space.
8. Do not skip any case. If you cannot answer a case, output:
   {"id":"<id>","answer":""}

Example Output (format only; do not copy the placeholder text):
{"id":"0","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d":"1","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NPUT CASES:
{"id": "0",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x0与他人合伙开办“安徽红鹰高科微生物肥料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红鹰公司),从事肥料加工,宋x0是法人代表。被告人宋x0将公司生产的肥料装卸工作以40元/吨的价格承包给被告人梅2。被告人梅2又召集宋长青等人从事装卸工作,并以38元/吨的价格与宋长青等人进行结算。2015年5月14日上午,宋长青在公司装卸肥料过程中,碰到输送带电源,触电死亡。怀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认宋x0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梅2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2015年8月24日,被告人宋x0的亲属与和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宋x0共赔偿被害人丧葬费等经济损失36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同年12月22日,被告人梅2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3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宋x0、梅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孙7、刘某甲、宋某乙、刘某乙、刘某丙、宋某丙、路某等人的证言、怀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怀)公8(法)字[2015]00013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安徽皖医司法鉴定中心[2015]病鉴字第62号法医病理检验报告书、怀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怀安监(2015)27号“关于安徽红鹰高科微生物肥料开发有限公司“5.14”死亡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怀远县政府怀政秘(2015)55号“关于同意对安徽红鹰高科微生物肥料开发有限公司“5.14”死亡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现场图、现场照片、营业执照、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问题:本案中被害人亲属分别什么时候收到了赔偿。"}
{"id": "1",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3日,敖汉旗人民法院以(2015)敖执字第280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告人王x5所有的一台185型装载机、一台农用三轮车予以扣押,暂由王x5保管,并告知其权利、义务。2015年11月5日,被告人王x5将被扣押的装载机用于抵偿史某债务,装载机被史某开走,2015年11月16日,被告人王x5向敖汉旗人民法院称已将装载机用于抵债。2016年5月份被告人王x5又以6万元的价格将装载机赎回。2016年秋,被赎回的装载机被王x5转移至其亲戚姚某家存放。2016年9月14日,被告人王x5又将已被扣押的农用三轮车转移至其亲戚王92家存放。2017年1月13日,因敖汉旗人民法院无法找到扣押车辆故无法强制执行,其行为严重妨碍了司法程序正常进行。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王x5已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在诉讼过程中,本院委托敖汉旗司法局对被告人王x5进行调查评估,评估意见是:案发前,被告人王x5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王x5家里有居住房屋、有承包土地,生活来源有保障。王x5的近亲属和居委会愿意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对王x5进行监督教育,如果王x5判处非监禁刑,不会再给社会造成危害,同意被告人王x5回本辖区接受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5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证人王92、姚某、史某的证言,本院执行裁定书,本院执行局执行案款收款证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问题:被告何时将被扣押的三轮车转移至亲戚家存放？"}
{"id": "2",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一分局民警接群众举报后,于2012年1月14日在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XX大厦附楼三楼XXX房间当场抓获被告人巴x1,查获巴x1藏匿于此处的72本伪造的普通发票、假印章模板等物品。经查,72本发票均系伪造的发票,其中国税发票67本、地税发票5本,共计3229份。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张x9证言证明:其在腾辉电子有限公司工作。2012年1月14日14时10,其在公司看到几名警察将巴x1带走,并在办公室的一个铁皮柜里查出了好多假发票和一些假印章。巴x1是XX大厦一楼的一个商户,是其老板的朋友,放在办公室装有假发票和假印章的铁皮柜就是巴x1的。其不知道巴x1为何将装有假发票和假印章的铁皮柜放在其办公室,其也不知道巴x1的假发票和假印章从哪里来。2.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一分局案件侦办大队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赃物照片、情况说明证明,民警当场扣押假发票72本、假印章模板44个、印泥4个、红色墨油1个、假印章底座6个。3.郑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真伪鉴定书、郑州市金水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出具的证明及巴x1案件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清单,证实五本地税发票共计250份,67本国税发票共计2979份均系假发票。4.到案经过证明,2012年1月14日13时10,民警在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XX大厦附楼X楼XXX房间将巴x1抓获。5.户籍证明对被告人巴x1的身份情况予以证实。6.被告人巴x1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述,且能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问题:郑州市公安局于何时抓获巴X1，查处伪造发票多少份？"}
{"id": "3",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原告罗飞扬系罗家宝与李淑芹之女,2006年7月31日,罗家宝与李淑芹离婚,在离婚协议及2006年10月的离婚补充协议书中,二人将名仕家园B10号楼2单元4层东户的房屋赠与罗飞扬。2006年12月12日,罗家宝与刘洁结婚,刘洁以孩子上学为由,向被告申请房屋登记,被告将房屋登记在刘洁名下,房产证号为平房私字第号。刘洁用该争议房屋向青岛银行平度支行申请办理了抵押贷款。因罗家宝已连续3期未归还借款,第三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作出(2010)平商初字第43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罗家宝、刘洁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本金及利息,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对抵押物位于平度市名仕家园B10楼二单元四楼东户楼房一套(青房地权平私字第5346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罗飞扬不服被告为刘洁颁发房屋产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10年11月3日向平度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平度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1月26日作出平政复决字(201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被告平度市城乡建设局作出的青房地权平私字第5346号《房地产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被告即于2011年1月30日注销了青房地权平私字第5346号《房屋所有权证》。因被告拒绝为原告办理房产登记,原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有效,本院于2011年5月10日作出(2011)平少民一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罗家宝与李淑芹将名仕家园B10号楼2单元4层东户的房屋赠与原告罗飞扬的约定有效。原告罗飞扬于2011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为其办理房产登记,本院于2011年11月25日作出(2011)平行初字第35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平度市城乡建设局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为原告颁发房屋产权证,平度市城乡建设局不服,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2日作出(2012)青行终字第72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平度市人民法院(2011)平行初字第356号行政判决,判决平度市城乡建设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平度市城乡建设局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通知,内容如下:“涉案房产平度市名仕家园B10号楼2单元4层东户,罗家宝与刘洁已向青岛银行平度支行办理抵押贷款,现抵押贷款未清偿完毕,且该房产被平度市人民法院查封,故不能办理房产登记。待罗家宝与刘洁清偿完抵押贷款明晰产权后方可为你办理转移登记。”罗飞扬不服,提起行政诉讼。问题:罗家宝都与谁结过婚。"}
{"id": "4",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质证意见认定以下事实:死者聂俊华于2013年5月起在聂军至、聂天翔经营的采砂场工作。2013年7月30日,死者聂俊华在采砂船上突然死亡。经调查,聂军至、聂天翔经营的采砂场无营业执照,也未经依法登记备案。2013年11月19日,四原告向被告申请工伤认定。2014年2月14日,被告作出(编号)14001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以时效合理、材料齐全为由受理了四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后被告以劳动关系有争议为由中止了该工伤认定案件。四原告收到工伤认定中止通知后向潜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4年4月11日,潜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潜劳人仲不字(2014)第04号不予受理通知,以被申请人属于自然人,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后四原告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死者聂俊华与聂军至、聂天翔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4年7月1日,潜江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潜江民初字第00718号民事裁定,以被告在工伤认定中具有认定劳动关系的职责为由驳回四原告的起诉。2014年12月23日,被告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以死者聂俊华与聂军至、聂天翔之间劳动关系不成立为由不予受理四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四原告对此不服,于2015年1月19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1、依法撤销被告于2014年12月23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2、责令被告受理并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问题:四原告分别提起了哪些类型的诉讼？"}
{"id": "5",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2年10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朱x1伙同“王小泉”(身份不明)等三人驾驶轿车窜至浦江县浦阳街道西山北路152号,撬门入内将被害人王9放在仓库内的共计价值人民币91200元的120箱14#八角珠分三次用轿车盗走,并以人民币30000元的价格销赃。2、2012年10月22日晚上17时许,被告人朱x1伙同陈2窜至浦江县前于村一区12号门口,将被害人方10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绿源牌电瓶车盗走,并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销赃。3、2012年10月22日晚上18时许,被告人朱x1伙同陈2又窜至浦江县江南新村二区35号庭院内,将被害人张某停放在一楼庭院内正在充电的价值人民币1320元的绿源牌电瓶车盗走,并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销赃。4、2012年10月23日下午13时30分许,被告人朱x1伙同陈2窜至浦阳街道仙华路59号边上的弄堂里,将被害人韩1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050元的宏利三轮电瓶车盗走,并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销赃。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朱x1、陈2的供述;被害人王9、方10、张某、韩11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浦江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相关辨认笔录及照片;被盗电瓶车的合格证、购买发票以及现场照片;被告人朱x1的前科材料;被告人朱x1、陈2的身份证明及抓获经过等。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朱x1、陈2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分别在哪些时间进行盗窃？"}
{"id": "6",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根据采信的证据和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3年7月18日,原告向嘉善县罗星街道亭桥村民委员会承租1.2亩土地,租赁期限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2016年7月18日。合同期满,继续续租。合同签订后,原告未经相关部门审批,于当年在承租的土地上建造厂房708.65平方米,2016年又搭建彩钢棚约100.92平方米。2013年8月27日,嘉善县罗星街道征迁指挥部将对位于罗星桥村230户的房屋及地面附着物实施征收服务事项委托给嘉善银城拆迁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6月5日,嘉善县罗星街道征迁指挥部委托嘉兴市鼎正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原告所属房屋、装璜及设备价值进行了评估,确定估价对象价值为1381542元。因未能与原告达成相关补偿协议,为推进“三改一拆”,完成低小散企业腾退任务。罗星桥村村民委在2017年8月3日书面通知原告,要求解除土地租赁关系,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交还土地。原告复函罗星桥村村民委表示不同意单方解除土地租赁合同。2017年8月24日,原告与嘉善银城拆迁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补偿给原告包括评估报告中的补偿金额、附属物金额、停产停业损失及其他所有补偿金额在内合计1950080元。同时,原告与嘉善银城拆迁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征收房屋腾退移交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被拆迁人于2017年9月20日将所涉房屋腾退,并将房屋钥匙移交给嘉善银城拆迁有限责任公司。移交房屋钥匙时,被拆迁人与相关部门结清水费、电费等费用。腾退的房屋内及附属物包括计价补偿的物品,被拆迁人不得拆除,如房屋内有剩余物品,被拆迁人作自愿放弃处理,拆迁人不予保留。”协议签订后,原告未在协议约定的日期(2017年9月20日)前将房屋钥匙移交给嘉善银城拆迁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9月22日,被告即组织人员将涉案房屋进行了拆除。原告于2017年9月26日至罗星桥村村民委员会领取补偿款1950080元。因原告认为其厂房评估价格与同村其他厂房的评估价格相比偏低,多次与被告进行交涉。因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问题:承租方何时签订文件？"}
{"id": "7",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乔洪宝与杨福廷宅基地均系祖遗所得,乔洪宝与杨福廷原系南北邻居,乔洪宝居南,杨福廷居北,乔洪宝原北正房位于其原宅院东北角,杨福廷原北正房位于其原宅院西北角。因居住行走不便,1981年4月27日两家签订《契约》调整宅院,约定\"由杨东房山跟脚往外有一尺,如乔盖房再留滴水五寸,墙由乔打,南过道六尺五寸(不包括前房滴水一尺二寸),院基附着物不动\"。1984年,杨福廷翻建北正房,使用乔洪宝原北正房西山墙做自己的东院墙,并由此向南补齐,形成乔洪宝与杨福廷东西邻居。1988年,峪口镇大官庄村委会展宽街道,占用了乔洪宝东西3米宅基地。1997年,乔洪宝建北正房,至今未翻建。2011年,杨福廷翻建北正房,翻建前其西邻赵奎海、北邻饶同禄、东邻乔洪宝次子乔国文,写过一份翻建证明,该证明记载:\"福廷东山墙与乔国文西山墙之间距离有33公分(一尺)是杨福廷家的,剩下的是乔国文家的五寸滴水\"。经现场勘查,乔洪宝宅院实际尺寸为:北侧东西宽15.11米,南侧东西宽15.06米,南北长22.82米。杨福廷宅院实际尺寸为:北侧东西宽16.8米,南侧东西宽16.63米,南北长23.07米,后院南北长2.26米,后院墙东西长17.45米。杨福廷北正房东北角至乔洪宝北正房西山墙之间0.65米,乔洪宝西厢房西北角至杨福廷东院墙0.85米。乔洪宝南倒座西南角至杨福廷院墙1.68米。2012年3月,乔洪宝与杨福廷因财产损害产生纠纷,乔洪宝诉至本院,本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平民初字第034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乔洪宝的起诉。2014年4月1日,乔洪宝向被告提出确权申请,被告受理后,依法立案,向乔洪宝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向杨福廷送达了答辩通知书,收取了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了现场勘查,并就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在此基础上作出被诉处理决定书,并依法向双方送达。乔洪宝不服,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京平政复字(2014)4号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诉处理决定。乔洪宝仍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另查明,杨福廷不服被诉处理决定,已另案提起行政诉讼。问题:杨福廷何时翻建北正房？"}
{"id": "8",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1年春节前某日,被告人王x3伙同被告人黄x4从东莞市乘车窜至滑县王庄镇,伺机寻找绑架目标。2012年1月20日下午,二被告人在王庄镇龙村至郭草滩村的路上,将骑自行车途径此处的郭草滩村学生贾x15(12岁)拦截,以给其买东西和带其上网为由,将贾x15骗走,将其带至滑县道口镇、濮阳市、清丰县、南乐县、河北省龙王庙、万堤镇,并向贾x15之父贾x1打电话索要赎金60000元。最终在2012年1月21日晚上,被告人王x3在大名方向漳河桥南头万堤镇加油站北边小树林处,拿到勒索人民币50000元。之后将贾x15放到漳河桥北边由其父亲领回。归案后,被告人王x3、黄x4退还被害人人民币6500元。2、2012年2月1日,被告人王x3伙同被告人黄x4从东莞窜至郑州,后到新乡原阳。在一个二手车交易市场花5000元购买一辆旧面包车,寻找作案目标。2012年2月3日17时30分左右,在省道213线滑县留固镇东盘邱村公路上,二被告人将骑电动车回家的卢x14强行绑架到面包车上,并将卢x14的电动车装上车。当二被告人驾车行至濮阳县境内时,被害人卢x14趁机拉开车门跳车逃走。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王x3、黄x4供述;2、被害人贾x15、卢x14陈述;3、证人贾x1证言;4、辨认笔录;5、被告人王x3的身份证明、前科及释放证明、收到条及被告人黄x4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作证。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问题:被告人绑架了谁？"}
{"id": "9",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太原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山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了便于在阳曲县开发而注册的一家新公司,其一切事务均由山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管理。被告人白x1捕前系山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其于2012年被太原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派到阳曲县某某某小区项目担任项目工程师,负责某某某项目的技术、施工单位的协调、工程量的统计和核算、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等有关事宜。周x9系阳曲县某某某小区项目施工队的劳务负责人,负责整个项目的劳务工作。被告人白x1对施工队的施工进度、施工质量等负有监督等职责。2012年4月至2013年9月期间,周x9为在工程进度及工程质量方面获得便利,多次给被告人白x1送现金,共计4万元人民币。被告人白x1利用其职务便利,为周x9提供了帮助。后赃款用于其个人消费。滕某某系某某某小区项目砌砖组组长。2013年8月,滕某某向被告人白x1表示希望承包某某某小区楼房抹灰工程,被告人白x1以可以协调此事为由,向滕某某索要了2万元人民币。后赃款用于其个人消费。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白x1通过其家属退出赃款6万元人民币。上述事实,被告人白x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阳曲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周x9报案材料及陈述、滕某某的陈述、证人沈x10、聂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白x1的陈述及辩解;工程协议、施工合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质、劳动合同书及白x1职务证明、支付周x9工程款明细、收条、工资表、结算单等书证;被告人白x1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调查表;退赃款收据等证据材料,足以证明。问题:被告人什么时候获得受贿的赃款？"}
{"id": "10",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李廷昌、朱国玉(义)夫妇共生育子女五人,长子李益伟,长女李杰(曾用名李益萍),次女李益琴,三女李益敏,四女李益春,户籍初始登记均为汉族。为高考能加少数民族分,原告李杰在1989年至1990年之间向公安机关申报自己的民族成份为布依族,1990年12月31日,被告安龙县公安局向原告李杰颁发了第一代《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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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ness Report runs agent harnesses from their GitHub repos on Harbor tasks and records every model call. Every page is also `.md` and `.json`; index: https://harnessreport.com/llms.txt · MCP: https://harnessreport.com/mc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