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awbench / lawbench-2-5-1-one-shot

- taskset: [lawbench](https://harnessreport.com/tasks/lawbench.md)
- difficulty: medium
- category: legal NLP benchmark
- language: 
- runnable from the site: no
- agent timeout: 3600s

## Results by har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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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struction

```
You have 20 cases to process. You must answer ALL of them.
Create the file `/app/answer.jsonl` and write your output there.

OUTPUT FORMAT (STRICT, JSON Lines / ndjson):

1. `/app/answer.jsonl` must contain EXACTLY 20 non-empty lines.
2. Each line must be a valid JSON object with EXACTLY two keys:
   - "id": string
   - "answer": string
     No extra keys are allowed.
3. The "id" must match the input id exactly.
4. Output must be JSON lines only:
   - No markdown fences (no ```).
   - No headings, numbering, commentary, or extra text.
   - No blank lines.
5. Output language: Chinese.
6. For each case, output ONLY the final answer text required by the question. Do not add explanations.
7. Answers must be single-line strings. Do not include line breaks.
   If the answer would normally include line breaks, replace them with a single space.
8. Do not skip any case. If you cannot answer a case, output:
   {"id":"<id>","answer":""}

Example Output (format only; do not copy the placeholder text):
{"id":"0","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d":"1","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NPUT CASES:
{"id": "0",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8日上午10许,在清水县公安局缉枪治爆专项整治活动中,金集派出所民警获知朱x1家中藏有枪支。民警遂持证对朱x1的住宅进行检查,朱x1主动将存放在院外石棉瓦棚内的枪支交由民警予以扣押。被告人朱x1持有的枪支系祖上遗留,用来看护庄稼。经甘肃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该枪支是自制单筒猎枪,枪支机械性能完好,能正常击发,具有致伤力。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①受案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②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身份情况,与其当庭供述一致;③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归案过程;④前科情况查询说明,证实被告人无违法犯罪记录;⑤涉案财物移交清单,证实被告人朱x1非法持有的枪支已移交清水县公安局扣押的事实;⑥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朱x1于2016年4月6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清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的事实。2.证人证言。证人谢x8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朱x1非法持有枪支一支,经公安民警劝导,被告人主动将枪支拿到公安局上交的事实。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如实交待犯罪事实。4.鉴定意见。甘肃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甘)公(刑)鉴(痕检)【2016】80号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枪支是自制单筒猎枪,枪支机械性能完好,能正常击发,具有致伤力。5.检查笔录,证实民警对被告人程9有住宅的检查经过。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均未表示异议,且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作为对被告人朱x1定罪量刑的依据,依法予以确认。问题:本案所涉及的证据种类有？"}
{"id": "1",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王1伙同他人携带匕首等物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镇勾庄老街,采用撬卷闸门的方法进入被害人胡x10开设的金银加工店,窃得各类玉器、银器等物件共计110件。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9702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王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胡x10、胡某乙的陈述;证人邹11、周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平面图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DNA鉴定书;价格鉴定书;常住人口登记表、刑事判决书、服刑人员出监评估表;抓获、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另指控,2010年4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王1伙同冉文、谢良平在杭州市余杭区良渚镇一出租房内,窃得恒光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90元。据以指控的证据有:1、证人邹11、周某的证言,证实在杭州市余杭区良渚镇勾庄老街被害人胡x10开设的金银加工店失窃现场附近发现四名可疑男子,其中两人骑着一辆电瓶车的事实;2、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证实从证人邹11处调取恒光牌电动自行车1辆的事实;3、被告人王1的供述,供述其实施了上述犯罪的事实。经查,在案的证据仅有被告人王1的供述证实其实施了该节盗窃犯罪,而证人邹11、周某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均无法证实该车系盗窃所得,公诉机关据以指控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王1实施了上述犯罪,对该节指控本院不予认定。问题:案中王1参与的两次盗窃分别盗取价值多少的物品。"}
{"id": "2",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被告人沈x0在承接了上海特英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代办熏蒸和转运出口厨房用品(含木制品)的业务过程中,在未对代办货物进行熏蒸处理的情况下便安排转运至指定货代,并指使被告人陈4联系被告人王x3伪造熏蒸/消毒证书,后由陈4将熏蒸/消毒证书所需信息提供给王x3,由王x3联系网络卖家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熏蒸/消毒证书》二份。后该批货物由上海市洋山港区出口至澳大利亚,澳大利亚方收货人发现熏蒸/消毒证书系伪造并向上海特英进出口有限公司进行索赔,造成上海特英进出口有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为澳币20,796.91元(折合人民币112,338.67元)。2013年9月26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会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上海亦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并口头通知该公司负责人沈x0、业务员陈4至公安机关协助调查,被告人陈4即对犯罪事实供述不讳,被告人沈x0拒不供认。同日,被告人王x3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后被告人沈x0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害单位上海特英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并对被告人沈x0、王x3、陈4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沈x0、王x3、陈4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x12的陈述、证人李13、金某、孙某某的证言、情况说明、转账凭证、发票、营业执照、业务单、公证书、电脑屏幕截屏、装货单、出口货物报关单、费用凭证、赔偿协议、索赔函、收据、银行凭证、谅解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问题:被告人何时到案。"}
{"id": "3",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1994年11月15日,原告取得房屋产权证,该证记载:“所有权人(单位):冯生吉,所有权性质:私有,房屋坐落:新址东陵区辉山街12-6号,旧址东陵区冯道村,栋号:421,建筑结构:混合,层次:二,间数:六,建筑面积(m2):211”。2003年2月28日,原告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记载:“土地使用者:冯生吉,座落:农业开发区冯道社区,地号:130103789,用途:住宅用地,使用权面积:311.85平方米,类型:划拨”。在该证记事项记载:“1.该宗地如需改变用途,变更应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2.实占面积311.85平方米,超占0平方米”。2018年7月24日,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街道办事处冯道社区委员会向原告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通知原告:“根据沈阳市创城及拆违要求,您位于辉山旱楼内的除二层建筑物以外所有建筑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动工建设,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该建筑属于违章违法建筑。现限你在三日内将该违章违法建筑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将对该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概由您负责”。2018年8月19日,被告组织人员对原告使用的土地上除有证房外的构筑物进行了强制拆除。原告认为被告强制拆除其围墙、大门、井、2个渗水井、120平方米左右的无证房、厕所、地窖及车库的行为违法,起诉至本院,请求确认被告2018年8月19日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问题:原告取得房屋产权证和房屋被强制拆除的时间是？"}
{"id": "4",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原告华xx0(北京)广告有限公司系从事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等经营项目的企业。2013年10月10日,原、被告签订《海南博鳌金湾广告制作合同》,约定:原告接受被告委托拍摄海南岛博鳌项目《海南博鳌·金湾》广告片,广告制作总含税费用为1128678.8元,被告在本合同签订后3天内或拍摄前7天必须向原告支付总广告制作费用(税前)的90%即949356元,在原告正式交付播出带前,被告需支付余下制作费用的10%及总费用的7%税即179322.8元,原告收齐款项后向原告交付完成片;被告逾期支付广告片的制作费用,应按逾期支付部分金额自乙方书面催索通知日起每日百分之一计算,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前,被告已于2013年9月18日向原告预付广告制作费1097033.6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完成广告制作并向被告交付。因被告未支付余下广告制作费,原告委托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于2014年9月16日向吴王政邮寄律师函,律师函上载明送达对象为“琼海华悦实业有限公司、海xxxxxxxxxxx4”,内容为:“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华xx0(北京)广告有限公司的委托……”,要求被告及琼海华悦实业有限公司收到律师函后在2014年9月25日前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广告制作费。被告认可于2014年9月收到律师函,但表示无法确认对方身份,且邮寄程序不对,该催收行为无效。2015年1月23日,原告以被告拖欠广告制作费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于2015年2月13日向原告支付制作费31645.2元,原告即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问题:被告于何时支付了广告制作费？"}
{"id": "5",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8月21日上午,被告人柯x1在仙居县田市镇柯思下宅村26号王某1(系被害人柯81奶奶)家,趁被害人柯81独自一人在家之际,在明知柯81未满14周岁且有点弱智的情况下,用手摸被害人柯81的阴部。2、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柯x1称要带被害人柯81去领救济款,将其从家中带出。先到仙居县统计局开会,后又将被害人柯81带到车站附近一宾馆房间内,在明知被害人柯81未满14周岁且有点弱智的情况下,用手摸被害人柯81的胸部及阴部。3、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柯x1要到仙居县城里送报表,将被害人柯81一起带至城里。在车站门口交完报表后,将被害人柯81带到车站附近一宾馆房间内,在明知被害人柯81未满14周岁且有点弱智的情况下,用手摸被害人柯81胸部及阴部。另查明:1、被害人柯81出生于2002年8月21日,被侵犯时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2、被害人柯81精神状态系边缘智力,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3、被告人柯x1补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柯x1在审理中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柯81陈述,证人柯82、王某1、王某2、郑某等人证言,旅馆住宿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身体检查照片,台州学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仙居县人民医院医学鉴定书,调解协议,谅解书,证明,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查询等证据经当庭质证所证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问题:柯x1何时实施的猥亵。"}
{"id": "6",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张松寿是涧西区小所村的村民,张亚萍、张建平、张小平是张松寿的子女。2012年3月9日,洛阳市涧西区小所村召开关于小所村社区改造会议通过决议安置办法。2012年3月10日,小所村召开村三委及党员大会审议通过小所村整村改造及补偿安置方案。2012年3月12日,小所村村民代表召开关于小所村安置方案补偿方案的会议。2013年1月11日,小所村村民委会作出《关于收回小所村张松寿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申请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同意“一、三日内收回马桂英现使用的小所村村委会所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责令其腾空搬迁完毕。二、由小所村委会按照《洛阳市先进制造业集聚区村庄改造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给予相应补偿。三、若马桂英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交回土地使用权,未腾空搬迁完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3年1月15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作出洛涧政土地决(2013)4号《涧西区人民政府关于批准收回小所村张松寿集体土地使用权并给予相应补偿的决定》。决定“一、批准小所村委会提出的在三日内收回张松寿使用的小所村委会所有的集体土地(1995年8月18日洛郊土地局批复)使用权并责令马桂英及其子女腾空搬迁完毕。二、小所村委会按照《洛阳市先进制造业集聚区村庄改造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给予相应补偿。三、若马桂英及其子女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搬迁,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3年1月20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涧行非执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作出洛涧政土地决(2013)4号《涧西区人民政府关于批准收回小所村张松寿集体土地使用权并给予相应补偿的决定》。2013年1月21日,原告向洛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洛涧政土地决(2013)4号《涧西区人民政府关于批准收回小所村张松寿集体土地使用权并给予相应补偿的决定》,2013年3月28日,洛阳市人民政府作出洛政复决字(2013)第11-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洛涧政土地决(2013)4号《涧西区人民政府关于批准收回小所村张松寿集体土地使用权并给予相应补偿的决定》。目前,原告的房屋已被拆除。另查明:2013年7月1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下发豫政土(2013)911号文件,批复同意洛阳市征收涧西区等5个区工农乡、邙山镇、洛浦办事处等7个乡(镇)办事处遇驾沟村等24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231.3181公顷,作为洛阳市实施2012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用于城市建设。2013年7月29日,洛阳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征收洛阳市实施2012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通告》,小所村的集体土地属于此次征收范围。问题:小所村针对社区改造问题于何时开的会。"}
{"id": "7",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2日,两原告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两被告在广东珠明律师事务所见证下签订了《住宅用地转让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甲方将向原土地使用权人黄x10取得的住宅用地转让给两原告,该住宅用地位于斗门区,土地使用权来源为批准拨用宅基地,面积为104.5平方米;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一次性付清转让款给甲方,甲方将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及相关规划报建手续、证件交给乙方,自此乙方取得本转让土地的使用权。次日,两原告向两被告支付了转让款19万元,两被告出具了收据给两原告。2011年12月29日,两原告与廖x8签订《住宅用地转让协议书》,将涉案的土地以285000元转让给廖x8。2014年7月,廖x8以其无法使用涉案土地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其与岑x1、朱x0等人签订的《住宅用地转让协议书》无效;2、岑x1、朱x0等人返还其住宅用地转让款285000元及利息10000元。同年9月,本院依法作出(2014)珠斗法民三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廖x8与被告岑x1、朱x0签订的《住宅用地转让协议》无效;二、被告岑x1、朱x0、冯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天内向原告廖x8返还土地转让款285000元及支付占用款项期间的利息等。当事人收到判决书后在上诉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该判决于2014年11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另查明,土地使用权人为黄x10,使用权类型为批准拨用宅基地,土地所有者为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东岸村。问题:涉案协议书分别在何时签订？"}
{"id": "8",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徐x0在无锡天鹏食品城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的零售行业。2011年3月,徐x0为向邮政储蓄申请贷款申请了账号为62×××98的银行卡,并与邮政储蓄签订了贷款金额为10万元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签署了相应金额的借据,同时还签订了涉及高登红、吉琳琳等人的《小额联保协议书》。2011年3月4日,邮政储蓄将10万元贷款发放至该帐户。邮政储蓄的工作人员将上述帐户对应的银行卡交给了孟12,孟12使用了帐户中的10万元贷款。2013年,邮政储蓄将徐x0起诉至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分别要求其归还贷款【(2013)崇x11字第0036号】、承担担保责任【(2013)崇x11字第0028号】,但后均撤回了对徐x0的起诉。2014年7月,徐x0向浦发银行贷款未果,得知自己被邮政储蓄纳入了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不良记录。2014年8月1日,邮政储蓄出具了证明“关于徐x0在我行所贷的小额联保贷款,合同编号320201111033196771,借据编号320201111033196757101,经我行诉讼追索,由崇安法院裁定徐x0非实际用款人,我行已免除徐x0剩余小额贷款本息,其征信上显示该贷款的逾期记录和联保责任我行不再追索”。2015年5月18日,徐x0起诉邮政储蓄,要求邮政储蓄解除其黑名单、恢复名誉,赔偿实际损失7.5万元。诉讼期间,邮政储蓄消除了徐x0在银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上的不良记录。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后,2016年1月13日,徐x0撤回了起诉。问题:徐x0向哪些银行申请过贷款？"}
{"id": "9",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2日,被告人张××驾驶“马自达”牌小轿车(车牌号:×××)在北京市内利用“伪基站”设备非法占用中国移动北京分公司基站频率发射信号,强行与有效范围内的不特定移动用户手机建立连接,迫使手机与移动通信网络连接中断,向其开车途经地区的中国移动用户发送“代开北京正规发票”等内容的信息。2016年4月15日,被告人张××伙同罗××驾驶“马自达”牌小轿车(车牌号:×××)在北京市朝阳区、昌平区天通苑等地,利用“伪基站”设备非法占用中国移动北京分公司基站频率发射信号,强行与有效范围内的不特定移动用户手机建立连接,迫使手机与移动通信网络连接中断,向其开车途经地区的中国移动用户发送“您的手机银行将失效需登录相关网站”等内容的信息。2016年4月15日13时8,被告人张××、罗××在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龙德广场辅路路边被民警抓获,所用“伪基站”设备均被起获。经鉴定,该设备系擅自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被告人张××发送信息后获取的IMSI码排重后共计6万余条;被告人罗××发送信息后获取的IMSI码排重后共计4万余条(发送短信时影响的电信设备终端个数)。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陈××的证言,辨认笔录,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照片,检测报告,伪基站设备认定书,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及补充说明,车辆查询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说明,情况说明,身份证明材料及被告人张××、罗××的供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问题:“马自达”牌小轿车驾驶员何时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
{"id": "10", "q": "请根据所给段落回答问题，回答尽可能的简洁。下面是一个例子:\n段落: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黄鹤楼(硬梯杷)牌卷烟四条,非法经营数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元。2、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蒋x1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贸市场红长青超市,非法向郭某某出售中华(软)牌卷烟一百条、钻石(荷花)牌卷烟十九条,在交易时被查获。后又查获了待售的中华(硬)牌卷烟五条、芙蓉王(硬)牌卷烟十条、兰州(硬珍品)牌卷烟十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营数额为768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林x8、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蒋x1的供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蒋x1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问题: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时间分别是？\n回答:2015年1月份,2015年2月8日\n请你回答：\n段落: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至8月,被告人游1和彭x9、冯文秀、曾12(均已判刑)通过互联网注册了E时代传媒有限公司账号(曾用名艾斯普泛亚网络媒体集团有限公司,网址WWW.EERA.CC;WWW.EERA.ASIAE),随后,被告人游1以发展下线可以获得佣奖励及点击广告可以获利为诱饵发展传销组织下线,下线再发展下线的方式扩展,从中获取高额利润。随着业务发展,被告人游1成立了流动服务中心为下线服务。根据该公司发展下线规则,一个会员号可发展两个下线,通过上述方式使会员加入后形成“金字塔”形递增层级。被告人游1发展了以曾12、龙某为下线的9级31人,涉案金额97万余元。2011年9月6日,被告人游1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出赃款4.2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游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且有公安机关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同案犯被告人彭x9、冯文秀、曾12被判刑的判决书,证人王10的证言,传销活动下线人员龙某英、董某英、叶某芳、谢某、杨某(甲)、江某、佘某、甘某芬、钟某丽、龙某琼、胡某琼、谢某红、杨某(乙)、黄x11、张某丽、饶某碧、朱某琼、刘某花、张某、张某贞、万某、葛某其、尹某芳、周某、周某武、刘某、宋某、张某良、黄某蓉的证言,被告人游1的供述,彭x9、冯文秀、曾12的供述,佘某、谢某红、张某丽、刘某花、张某辨认被告人曾12的辨认笔录,扣押赃款4.2万元的清单,被告人游1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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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ness Report runs agent harnesses from their GitHub repos on Harbor tasks and records every model call. Every page is also `.md` and `.json`; index: https://harnessreport.com/llms.txt · MCP: https://harnessreport.com/mc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