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awbench / lawbench-2-2-17-zero-shot

- taskset: [lawbench](https://harnessreport.com/tasks/lawbench.md)
- difficulty: medium
- category: legal NLP benchmark
- language: 
- runnable from the site: no
- agent timeout: 3600s

## Results by har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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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struction

```
You have 20 cases to process. You must answer ALL of them.
Create the file `/app/answer.jsonl` and write your output there.

OUTPUT FORMAT (STRICT, JSON Lines / ndjson):

1. `/app/answer.jsonl` must contain EXACTLY 20 non-empty lines.
2. Each line must be a valid JSON object with EXACTLY two keys:
   - "id": string
   - "answer": string
     No extra keys are allowed.
3. The "id" must match the input id exactly.
4. Output must be JSON lines only:
   - No markdown fences (no ```).
   - No headings, numbering, commentary, or extra text.
   - No blank lines.
5. Output language: Chinese.
6. For each case, output ONLY the final answer text required by the question. Do not add explanations.
7. Answers must be single-line strings. Do not include line breaks.
   If the answer would normally include line breaks, replace them with a single space.
8. Do not skip any case. If you cannot answer a case, output:
   {"id":"<id>","answer":""}

Example Output (format only; do not copy the placeholder text):
{"id":"0","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d":"1","answer":"<这里填写对应题目的中文答案>"}

INPUT CASES:
{"id": "0", "q": "判断句子包含的争议焦点类别，每个句子只包含一个争议焦点类别。类别包括:诉讼主体、租金情况、利息、本金争议、责任认定、责任划分、损失认定及处理、原审判决是否适当、合同效力、财产分割、责任承担、鉴定结论采信问题、诉讼时效、违约、合同解除、肇事逃逸。将答案写在[争议焦点]和<eoa>之间，如[争议焦点]本金争议<eoa>。\n句子:宣判后，PER不服，上诉称：1、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双方签订合同后均认真履行。TIME，PER以自家需要房屋为由向PER提出解除合同的邀约，PER作出了同意解除的承诺后，就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向PER支付下年度的租金，也停止了生意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双方的租赁合同因PER发出解除合同的邀约和PER作出同意解除合同的承诺而解除。至于PER没有及时向PER兴交还房屋，涉及的是PER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及赔偿问题。原判以此认为是PER不同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与上述规定相悖，属适用法律错误。且PER起诉是要求PER支付租金，PER反诉是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已经解除并要求PER赔偿损失，而原判却作出解除合同的判决，明显与当事人的诉求不一致。2、原判确定PER仅赔偿后两年应摊装修费用的一半是错误的。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双方均应认真履行。本案中，PER在PER没有任何违约行为的情况下，以自家需要房屋为由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显属违约，对PER因此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关于PER的损失包括：装修费用41953元（不应按五年来分摊），房租损失每月1667元，人员工资损失每月5832元，投资利息损失每月1000元，鉴定费2000元，以上超过5万元，因此PER在原审要求PER赔偿损失5万元，应得到支持。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一、二、四项，重新作出公正的判决。 PER在二审庭审中辩称：1、关于是谁违约问题。本案PER不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租，后经PER通知PER在一定宽限期间交付房租，可PER拒不交付房租，PER才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PER交付房租。后PER提出反诉，要求判决解除合同并要求PER赔偿其装修损失。对于装修费用，合同约定的很明确，租期为五年，期间如PER要求解除合同，不得主张剩余的装修费用损失。如PER（出租人）提出解除合同，出租人赔偿剩余的装修费用。本案首先是PER不按约定交房租，在宽限期内仍不交付房租，后又反诉要求解除合同，而PER只是起诉要求PER交纳房租。因此，本案是PER要求解除合同、是PER违约。2、关于谁违约在先问题。在PER不付房租数月后，PER提起诉讼要求PER交纳房租，PER反诉在后，PER才开始做了一点要么付房租要么搬走的动作，但这些均发生在PER违约之后，且是在双方均提起诉讼之后。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id": "1", "q": "判断句子包含的争议焦点类别，每个句子只包含一个争议焦点类别。类别包括:诉讼主体、租金情况、利息、本金争议、责任认定、责任划分、损失认定及处理、原审判决是否适当、合同效力、财产分割、责任承担、鉴定结论采信问题、诉讼时效、违约、合同解除、肇事逃逸。将答案写在[争议焦点]和<eoa>之间，如[争议焦点]本金争议<eoa>。\n句子:上诉人ORG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一审法院认定事故发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被上诉人PER不承担责任，系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被上诉人PER发生事故时并非履行职务行为，事故发生时间为TIME，按照正常工作安排被上诉人不会行驶至事故发生地点，故被上诉人未按照公司要求正常工作并擅自外出，故其行为非履行职务行为。PER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民事赔偿责任也应由被上诉人PER直接承担。2、原审支持2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当，按照TIME省高院会议纪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一般损害赔偿标准为1000-5000元，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是过失，且侵权人为被上诉人PER民，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也认定事故为同等责任，说明受害人与PER均有过错，综合以上，上诉人认为一审不应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3、一审认定交通费800元，不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故一审认定交通费800元，依据不足。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受害人既无社保证明，又无城市生活居住证明，一审认定其为失地农民，故认可其死亡赔偿仅按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平均值计算，上诉人认为此观点于法无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本案中不能仅因受害人失地就否认其农村居民的身份，一审按照折中方法计算无法律依据。2、一审判决擅自改动事故责任比例，无法律依据。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为同等责任，一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可，又以本案事故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为由擅自将责任比例改动为4：6，系毫无原则滥用自由裁量权，事故认定责任书已经充分考量事故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等相关因素，一审法院无故擅自调整责任比例，以司法裁判权取代行政执法权，显示公平。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改判；本案的上诉费用等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PER、PER答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1、原审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PER均认可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且肇事客车为PER工作时所用，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PER发生交通事故时非履行职务行为，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符合实际情况；2、一审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妥当。上诉人为侵权人，一审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5000元，符合相关规定；3、一审对交通费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也是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也符合法律规定。受害人生前以打工为生，一审中提供了ORG的工资查询账单，还提供了所载村委及ORG出具的失地证明，其生活水平在农村和城镇之间，按照城乡结合部的标准计算符合生活实际。ORG认定上诉人承担交强险外60%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尽管交警大队认定为同等责任，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加重机动车方10%-20%的责任，故上诉人承担60%的责任未显失公平。 被上诉人PER答辩称：答辩人为上诉人公司职工，发生交通事故时系履行职务行为，故一审法院认定PER不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ORG书面答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二、一审判决除诉讼费的分担外，其他部分适用法律正确。"}
{"id": "2", "q": "判断句子包含的争议焦点类别，每个句子只包含一个争议焦点类别。类别包括:诉讼主体、租金情况、利息、本金争议、责任认定、责任划分、损失认定及处理、原审判决是否适当、合同效力、财产分割、责任承担、鉴定结论采信问题、诉讼时效、违约、合同解除、肇事逃逸。将答案写在[争议焦点]和<eoa>之间，如[争议焦点]本金争议<eoa>。\n句子:宣判后，上诉人PER、PER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四份协议书及上诉人PER在TIME的协议上标注的“收房租PER，下半年PERTIME后给”的内容，“推知”被上诉人已经交齐房租错误。原审法院对此推知毫无道理可言，事实为被上诉人经人介绍后租住上诉人的房屋，且提前搬入，后在上诉人的要求下与被上诉人签订租房协议，但被上诉人以生产经营困难等各种理由未付租金，承诺资金到位后一定足额补足，上诉人担心被上诉人一直租住房没有依据，故要求被上诉人每年都要签订租房协议，最后一次在上诉人强烈要求下，被上诉人才拿出PER并标注收到该年房租PER由于以前房租并未给付，故上诉人均未标注收受房租，如上诉人收到房租一定会出具收据或者注明，从常理角度分析如被上诉人支付过租金必定会让上诉人出具收条。虽然协议中载明“租金要在启用前一次性交PER且“乙方在合同租期满后，如欲续租，必须在终止日三十日以前向甲方申明，双方协商同意后，交齐租金，订立合同”等条款，但该条款并没有实际履行，加之上诉人有收钱后注明或者出具收据的习惯，更表明被上诉人未付过以前的租金。原审法院认定的交易习惯为上诉人在收到租金后在协议上无特别注明，在被上诉人欠付租金的情况下要特别注明。而上诉人的习惯为收到租金后要注明或者写收据，且社会日常生活习惯中，也不存在未收到房租要注明的情形，而是收到房租要出具收条或者签字确认，因此原审法院歪曲了上诉人的行为习惯及生活常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PER水辩称，被上诉人不欠上诉人房租，每次签订合同均是被上诉人根据合同给付房租后，双方才续签的合同。原审认定事实及法律适用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id": "3", "q": "判断句子包含的争议焦点类别，每个句子只包含一个争议焦点类别。类别包括:诉讼主体、租金情况、利息、本金争议、责任认定、责任划分、损失认定及处理、原审判决是否适当、合同效力、财产分割、责任承担、鉴定结论采信问题、诉讼时效、违约、合同解除、肇事逃逸。将答案写在[争议焦点]和<eoa>之间，如[争议焦点]本金争议<eoa>。\n句子:ORG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ORG赔偿41276.56元给PER。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PER负担。主要事实和理由是ORG委托鉴定程序违法，ORG鉴定内容违规，PER腰椎压缩性骨折约为1／4未达十级伤残，应对PER伤情重新鉴定。首先，PER申请伤残鉴定时，原审法院既不通知ORG参与协商鉴定机构，也未组织ORG对PER提供的检材质证，导致鉴定结果不公平。其次，根据ORG提供PERTIME在ORG放射科DR检查报告单反映，PER的影像学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大小约为1／4，这明显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第4.10.3.c款规定的“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PER应不构成伤残。再次，从ORG复函提供的几分影像学材料中发现鉴定明显存在瑕疵。综上，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支持ORG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PER答辩称：ORG的鉴定结论是经原审法院依法委托鉴定的，鉴定过程是鉴定人员通过对PER伤情进行检查并根据临床法医专业知识作出的，程序合法。而且ORG对ORG提出重新鉴定的理由已作出回复，该鉴定结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ORG上诉理由不充足，请二审法院驳回ORG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PER没有提出诉讼意见。"}
{"id": "4", "q": "判断句子包含的争议焦点类别，每个句子只包含一个争议焦点类别。类别包括:诉讼主体、租金情况、利息、本金争议、责任认定、责任划分、损失认定及处理、原审判决是否适当、合同效力、财产分割、责任承担、鉴定结论采信问题、诉讼时效、违约、合同解除、肇事逃逸。将答案写在[争议焦点]和<eoa>之间，如[争议焦点]本金争议<eoa>。\n句子:宣判后ORG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主要上诉理由：原审法院判决第二项判令上诉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辽国建及ORG是否存在欠付工程款问题存在争议。二、即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辽国建针对棋盘山项目的在审案件生效判决认定双方存在剩余工程款，上诉人对被上诉人PER承担欠付工程款的连带给付责任的范围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ORG及ORG的剩余工程款（如在审案件生效判决认定）已被法院冻结、保全，依照原一审判决，上诉人会被重复执行，承担双份法律责任。 被上诉人PER答辩称：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ORG及ORG是否存在欠付工程款并不存在争议ORG要求上诉人与被上诉人ORG及ORG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范围无误，适用法律正确。三、如上诉人拖欠被上诉人ORG及ORG的工程款确定，不存在承担双重责任的情况。 被上诉人PER答辩称：请求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ORG答辩称：请求维持原判。"}
{"id": "5", "q": "判断句子包含的争议焦点类别，每个句子只包含一个争议焦点类别。类别包括:诉讼主体、租金情况、利息、本金争议、责任认定、责任划分、损失认定及处理、原审判决是否适当、合同效力、财产分割、责任承担、鉴定结论采信问题、诉讼时效、违约、合同解除、肇事逃逸。将答案写在[争议焦点]和<eoa>之间，如[争议焦点]本金争议<eoa>。\n句子:上诉人ORG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及上诉人维护权益支出的所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判决中所指上诉人ORG、黄根廷应共同给付PER的借款200万元，上诉人已于TIME指示PER转账偿还PER上诉人通过PER的同学PER引荐认识了PER，PER称可以向上诉人出借所需款项。于是TIME，PER与PER共同作为担保人，上诉人借到涉案款项。约定TIME还款TIME上诉人指示PER还款。付登岭与PER一起向PER索要还款银行账号，PER第一次提供的帐号无法成功打款。PER向陈提供了自己名下的帐号，称款项到账由自己支付给PER因为PER自称与PER业务关系密切，又是本次借款的担保人，在付登岭的陪同下PER将200万元的借款打至PER账户。后PER通知上诉人款己还给PERTIME借款到期全TIME，长达半年的时间里，被上诉人PER从未向上诉人主张还款。TIME，PER突然主张。上诉人应向其偿还200万借款。上诉人倍感意外，追问PER才得知PER经与PER协商将上诉人所还200万元款项转借给了他人。PER隐瞒事实恶意诉讼，给上诉人造成包括诉讼费、交通费、律师代理费等多项经济损失。综上，望贵院查清事实依法判如诉请。 被上诉人PER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在原审中无故缺席，视为放弃自己的权利，因此，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id": "6", "q": "判断句子包含的争议焦点类别，每个句子只包含一个争议焦点类别。类别包括:诉讼主体、租金情况、利息、本金争议、责任认定、责任划分、损失认定及处理、原审判决是否适当、合同效力、财产分割、责任承担、鉴定结论采信问题、诉讼时效、违约、合同解除、肇事逃逸。将答案写在[争议焦点]和<eoa>之间，如[争议焦点]本金争议<eoa>。\n句子:原告PER诉称：TIMEPER在新疆哈密市G30线2830公里加500米处，PER驾驶原告所有的PER×××××／鲁P×××××挂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停放在道路南侧正在卸水泥的PER×××××号罐车和前方同方向的由PER驾驶的蒙M×××××／蒙M×××××挂车发生碰撞，造成乘车人PER死亡，驾驶人PER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PER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的车辆在被告处投保车损险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该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家属诉至ORG，该院于TIME作出（2013）聊东民初字第1768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去新疆处理交通事故，花费大量住宿费、交通PER车辆施救费等，应由被告赔偿。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赔，被告以该案已结案为由，拒不赔偿。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车辆施救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共计8277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ORG辩称，一、被告对原告车辆造成的车损已理赔完毕，不应再承担理赔责任。TIME，该车驾驶员PER向ORG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原告系PER的雇主。诉讼期间，法院追加本案被告为该案第三人。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将该车车辆损失保险金68400元支付给PER、将该车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金19.5万元支付给PER。之后，PER、PER、ORG（以下简称ORG）不再向被告主张本次事故的车损险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金。该调解协议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所以，原告已经放弃本次交通事故所受损失向被告主张车损险保险金的权利，原告再次诉求赔偿没有依据。二、原告所称处理交通事故产生的交通PER住宿费等，不属于车损险赔偿项目，该项主张没有合同根据。综上所述，被告不应承担车损险的保险赔偿，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原告的诉讼请求。"}
{"id": "7", "q": "判断句子包含的争议焦点类别，每个句子只包含一个争议焦点类别。类别包括:诉讼主体、租金情况、利息、本金争议、责任认定、责任划分、损失认定及处理、原审判决是否适当、合同效力、财产分割、责任承担、鉴定结论采信问题、诉讼时效、违约、合同解除、肇事逃逸。将答案写在[争议焦点]和<eoa>之间，如[争议焦点]本金争议<eoa>。\n句子:原告PER起诉称：TIME，原告与PER考、ORG、PER签订一份保证借款合同，约定：林宗考向原告借款400万，借期为自TIME至TIME，月利率按2.1%计算，如未按期还款，需按借款金额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同时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并约定：该款直接用于归还借款人原TIME向PER所借的款项。ORG、PER为其提供担保，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TIME保证借款合同实则是TIME借款400万的续借。PER考到借款期届满之日，没有依约及时归还借款，但利息付至TIME。自TIME借款人联系不上，原告便向担保人主张，担保人也未予偿付。自TIME元月开始，利息及本金均未支付。现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PER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TIME按月息2.1%计至偿付之日）；二、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自TIME按借款额日万分之四计算至偿还之日）；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诉讼保全费）；四、判令被告ORG、PER对上述一、二、三款项负连带偿还责任。 被告ORG、PER辩称，原、被告分别于TIME、TIME、TIME签有三份借款合同，原、被告双方在原一、二审期间对于TIME、TIME借款合同中载明的借款已经偿还完毕没有争议。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TIME的借款合同中所载明的400万元系用于归还TIME的借款还是用于偿还解国友、PER的借款。被告方认为TIME合同中的借款系用于偿还TIME的合同借款，因此三份借款合同中载明的借款本息均已偿还完毕，两被告不需再承担担保责任。故要求驳回原告对两被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PER未作答辩，但其在本案原审中辩称，TIME的借款合同系TIME的续签，其并未归还解国友、PER的另外二笔借款。"}
{"id": "8", "q": "判断句子包含的争议焦点类别，每个句子只包含一个争议焦点类别。类别包括:诉讼主体、租金情况、利息、本金争议、责任认定、责任划分、损失认定及处理、原审判决是否适当、合同效力、财产分割、责任承担、鉴定结论采信问题、诉讼时效、违约、合同解除、肇事逃逸。将答案写在[争议焦点]和<eoa>之间，如[争议焦点]本金争议<eoa>。\n句子: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判决ORG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PER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41801元。二、苑浩赔偿PER鉴定费1300元的80%即1040元。上述款项于该判决生效后TIME履行完毕。一审案件受理费870元，由PER负担。 上诉人ORG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被上诉人PER在伤残鉴定时缺少影像学资料，无法证明评定十级伤残是否合理，原审对伤残鉴定意见予以认定不当。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PER答辩称，1、PER的伤残鉴定系原审法院依法委托，程序合法，影像学资料并非法律强制性要求。2、PER在一审庭审结束后已经向上诉人代理人通过微信的方式传递了影像学资料照片。3、自TIMEPER一直在商丘市平原路西城花园38号楼1单元901室居住，且居住满一年，应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其赔偿数额。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PER答辩要求依法判决。"}
{"id": "9", "q": "判断句子包含的争议焦点类别，每个句子只包含一个争议焦点类别。类别包括:诉讼主体、租金情况、利息、本金争议、责任认定、责任划分、损失认定及处理、原审判决是否适当、合同效力、财产分割、责任承担、鉴定结论采信问题、诉讼时效、违约、合同解除、肇事逃逸。将答案写在[争议焦点]和<eoa>之间，如[争议焦点]本金争议<eoa>。\n句子:新世纪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新世纪公司系与ORG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其与ORG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应当驳回振宇公司的诉讼请求。2、新世纪公司的代理人PER与ORG的代理人PER签订了承包合同，后，PER将其中的土建工程交由PER进行施工，PER亦致函PER让PER直接向PER支付工程款。另，因PER欠随其施工土建工程的工人工资及PER欠PER介绍给其的工人工资，致使上述工人上访，经ORG调解，王文群、PER及PER均认可工程款合计为120000元，其中载明PER应得的70000元系跟随PER施工土建工程的工人工资，而PER公司应得的50000元系PER为ORG介绍的工人的工资，该两笔款项仅是对两部分工人工资进行的析分，且新世纪公司在取得振宇公司的代理人PER同意的情况下才将该50000元交由PER领取ORG的法定代理人PER正在领取新世纪公司退还的质保PER对此亦未提出异议。综上，请求撤销原判ORG的诉讼请求ORG二审答辩称：1、一审审理过程ORG对ORG的主体问题并未提出异议，其也认可涉案工程系振宇公司施工，振宇公司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2、因振宇公司与PER及新世纪公司存在工程款纠纷，经ORG调解，新世纪公司下欠的120000元工程款中有PER的70000ORG的50000元，在支付过程中，虽然新世纪公司征求了PER公司的意见，但PER公司的代理人PER明确表示不同意将该款项支付给PER且PER公司的施工人员与PER无关，也不存在由PERPER公司支付工人工资的问题。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id": "10", "q": "判断句子包含的争议焦点类别，每个句子只包含一个争议焦点类别。类别包括:诉讼主体、租金情况、利息、本金争议、责任认定、责任划分、损失认定及处理、原审判决是否适当、合同效力、财产分割、责任承担、鉴定结论采信问题、诉讼时效、违约、合同解除、肇事逃逸。将答案写在[争议焦点]和<eoa>之间，如[争议焦点]本金争议<eoa>。\n句子:刘时期上诉称，刘时期驾驶三轮摩托车根本没有超PER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更没有与PER的车及车上人员有任何接触，原判认定刘时期驾车从PER左侧超越没有事实依据。戴香花没有举证证实其受伤与刘时期的驾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刘时期因受胁迫支付部分医疗费，并不能据此证明刘时期对本案事故负有责任。PER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并搭乘年迈的PER倒地受伤，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实体处理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驳回PER对刘时期的诉讼请求。 戴香花答辩称，戴香花的伤是因刘时期驾驶摩托车超车所致，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PER答辩称，戴香花受伤是由于PER超车所致，刘时期应对戴香花承担赔偿责任，刘时期支付医疗费并非受到胁迫，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id": "11", "q": "判断句子包含的争议焦点类别，每个句子只包含一个争议焦点类别。类别包括:诉讼主体、租金情况、利息、本金争议、责任认定、责任划分、损失认定及处理、原审判决是否适当、合同效力、财产分割、责任承担、鉴定结论采信问题、诉讼时效、违约、合同解除、肇事逃逸。将答案写在[争议焦点]和<eoa>之间，如[争议焦点]本金争议<eoa>。\n句子:上诉人ORG上诉称，㈠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存在重大瑕疵。烟台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应作为本案判决的依据，该鉴定结论在未确认检材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情况下，作出的结论不具有证明效力。㈡PER、PER不应作为共同诉讼当事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被上诉人PER、PER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PER、王君凤未答辩。"}
{"id": "12", "q": "判断句子包含的争议焦点类别，每个句子只包含一个争议焦点类别。类别包括:诉讼主体、租金情况、利息、本金争议、责任认定、责任划分、损失认定及处理、原审判决是否适当、合同效力、财产分割、责任承担、鉴定结论采信问题、诉讼时效、违约、合同解除、肇事逃逸。将答案写在[争议焦点]和<eoa>之间，如[争议焦点]本金争议<eoa>。\n句子:原告诉称：TIMEPER被告PER驾驶被告PER所有的PER1360号捷达轿车沿洮南市团结路与古树街交汇路口东美味酱肉点门前处非机动车道内由东向西行驶，与彩砖上同向行走的原告PER相撞，致原告PER受伤，原告经住院治疗痊愈后出院，经交警队认定原告不负事故责任，被告PER负事故全部责任，因被告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现要求被告赔偿共计人民币25845.80元ORG答辩称：1、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误工费只同意按照108.59元／天标准进行赔偿。2、伤者因为在住院期间有几天没有用药，只同意按照TIME予以赔付误工费、护理费、其中还有TIME的三级护理。3、因我公司已经垫付2000元的医疗费，此部分要求扣除。4、交通费要求过PER同意适当给付。 被告PER答辩称：我是车辆的所有人，车辆借给我哥哥PER使用，我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但是超过的部分我们不同意赔偿。"}
{"id": "13", "q": "判断句子包含的争议焦点类别，每个句子只包含一个争议焦点类别。类别包括:诉讼主体、租金情况、利息、本金争议、责任认定、责任划分、损失认定及处理、原审判决是否适当、合同效力、财产分割、责任承担、鉴定结论采信问题、诉讼时效、违约、合同解除、肇事逃逸。将答案写在[争议焦点]和<eoa>之间，如[争议焦点]本金争议<eoa>。\n句子:原告诉称，TIME，原告冷PER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从大桥镇画桥村往大桥镇沙湾村方向行驶，TIME许行至沙湾村樊家祠堂路段，与相对方由被告PER驾驶的无牌号二轮摩托车会车时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被送往ORG住院治疗TIME，花费医疗费13700.38元。TIMEORG对此次事故做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证明事故发生后原、被告摩托车均有移动。TIME，原告的伤情经ORG评定为：原告的损伤为九级伤残，误工期TIME，护理期TIME，营养期TIME，后续治疗费人民币7000元。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0700.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营养费2376元、护理费12823.92元、误工费27510元、残疾赔偿金4861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542.6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鉴定费1800元、交通费7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90元、修理费2000元，合计129210.28元。 被告PER辩称，此次事故是由原告逆向行驶造成的，且原告是无证驾驶。被告沿道路靠右行驶，并没有违反交通规则。事故发生后，被告及时报警，交警也到现场处理了此次交通事故，并做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由于原告的诉请缺乏法律事实依据，且被告在此次事故中没有过错，因此被告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id": "14", "q": "判断句子包含的争议焦点类别，每个句子只包含一个争议焦点类别。类别包括:诉讼主体、租金情况、利息、本金争议、责任认定、责任划分、损失认定及处理、原审判决是否适当、合同效力、财产分割、责任承担、鉴定结论采信问题、诉讼时效、违约、合同解除、肇事逃逸。将答案写在[争议焦点]和<eoa>之间，如[争议焦点]本金争议<eoa>。\n句子:PER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原审判决被上诉人不支付经济补偿金错误，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PER《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适用条件被上诉人并不具备；本案中用工单位变相降低了原书面合同约定的条件，如合同约定要缴纳五险但用工单位仅缴纳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用工单位主张医疗保险已经缴纳，却无法提供职工账户交款明细和给职工发放的医疗保险卡，合同履行中逐年降低工资待遇，不予发放各种福利待遇；合同期满后并不存在所谓的继续签订劳工合同的情形存在。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ORG辩称：原审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上诉人已为上诉人缴纳养、医疗、失业、生育保险，上诉人怀疑被上诉人未缴纳或少缴纳相关社会保险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应依法驳回其相关诉求。劳动合同期满前，被上诉人已通知上诉人在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不变的基础上续签劳动合同，上诉人均予以拒绝，在劳动仲裁和一审庭审中，上诉人又再次拒绝；原劳动合同文本第三部分合同续签书说明除了劳动期限不一样均与原劳动合同约定内容一致，没有降低或变相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原一审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已期满终止，在合同期满前，上诉人两次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因此，在不予支付上诉人经济补偿金问题上，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们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及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不存在解除问题。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id": "15", "q": "判断句子包含的争议焦点类别，每个句子只包含一个争议焦点类别。类别包括:诉讼主体、租金情况、利息、本金争议、责任认定、责任划分、损失认定及处理、原审判决是否适当、合同效力、财产分割、责任承担、鉴定结论采信问题、诉讼时效、违约、合同解除、肇事逃逸。将答案写在[争议焦点]和<eoa>之间，如[争议焦点]本金争议<eoa>。\n句子:宣判ORG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未查清本案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未查清本案事故是单方事故还是双方事故，强行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一、被上诉人骑电动自行车自己摔伤，事故发生与保险车辆无关，上诉人和原审被告PER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PER和证人PER陈述一致，被上诉人是在PER驾驶车辆后几十米外意外摔倒受伤，与保险车辆无关；交警通过对电动车和保险车辆的科学检测，也证实两车无刮擦痕迹，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和交通物迹检测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交通事故与保险车辆无PER因此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均不应承担责任。二、事故发生在被上诉人家门口，事故发生后其家人当即赶到现场，向周围目击人员了解情况后未在第一时间内报警，单方救治伤者PER走了事故电动车，破坏了事故现场，显然经充分了解后，认为是被上诉人自己受伤的单方事故，与保险车辆无关，否则，其家人在事发后TIME才报案，与常理不符。三、证人PER乙的证言不可信，其说看到原审被告的车辆与PER相撞，致使PER受伤，但交警已经证实两车无刮擦痕迹，且PER自称在事故现场见到了PER的家人，因急着上班未向其家人讲明情况，与常理不符。被上诉人与PER乙同村，PER乙自称目击事故发生经过，却在其家属到场后未向其家属讲明情况，与常理不符，原审中PER乙也不能讲明事发时被上诉人穿着颜色，其证人证言存在疑点，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原审据此认定事实，显属不当ORG调取了事故现场勘查及询问当事人、证人笔录，调取了事故发生前该路段的监控视频，以上证据对能否查清事故事实，起决定作用，原审法院未出示上述证据，未进行质证，显然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无事实依据，判决上诉人与原审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明显有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PER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审被告PER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id": "16", "q": "判断句子包含的争议焦点类别，每个句子只包含一个争议焦点类别。类别包括:诉讼主体、租金情况、利息、本金争议、责任认定、责任划分、损失认定及处理、原审判决是否适当、合同效力、财产分割、责任承担、鉴定结论采信问题、诉讼时效、违约、合同解除、肇事逃逸。将答案写在[争议焦点]和<eoa>之间，如[争议焦点]本金争议<eoa>。\n句子:上诉人PER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1、南门菜场与浦口房产经营公司就涉案房屋签订的《南京市直管非住宅公房租赁合约》已于TIME到期，此后双方未再签订租赁合同，因此双方的租赁关系已经解除。原审法院将该合约作为认定涉案房屋承租人的直接有效证据，是错误的。2、TIME南门菜场因经营不善，已经解体，其作为承租方的主体资格已不复存在，也不可能与ORG存在租赁关系。3、我方提交的长达TIME的租金缴纳收据可以证明我方为涉案房屋的实际承租人，至于收据上缴纳方为“菜场”系被上诉人书写不规范。综上，上诉人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并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ORG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ORG述称，南门菜场改制后，所有的资产归我方接管，涉案房屋仍由我方承租。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id": "17", "q": "判断句子包含的争议焦点类别，每个句子只包含一个争议焦点类别。类别包括:诉讼主体、租金情况、利息、本金争议、责任认定、责任划分、损失认定及处理、原审判决是否适当、合同效力、财产分割、责任承担、鉴定结论采信问题、诉讼时效、违约、合同解除、肇事逃逸。将答案写在[争议焦点]和<eoa>之间，如[争议焦点]本金争议<eoa>。\n句子:原审法院经审委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被告ORG给付原告PER工程款人民币50万元及人工费人民币12万元，此款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ORG负担。 宣判后，ORG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主要上诉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首先，ORG并未与原告PER签订过承包协议，双方没有合同关系，原审法院认定：“二被告将该小区工程的16号、17号、23号、24号、25号、D1号、1号地下车库防水工程承包给原告”，从而认定ORG承担给付责任，与事实不符。其次，工程总造价83万元，仅为原告单方核定，中太公司并未认可，该事实认定错误。再次，原审法院认定ORG至今尚欠原告垫付材料款50万元及人工费12万元，无事实依据。二、原审判决使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仅以“PER将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为由，在ORG并未直接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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